浅谈朱熹的法律思想
简论朱熹的刑罚观及其影响

简论朱熹的刑罚观及其影响论文摘要朱熹的刑罚观是其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刑罚观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刑罚合理性之论证;对“德”“刑”关系的新阐释;对重刑的推崇。
朱熹的刑罚观对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法制指导原则与法律实践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论文关键词刑罚合理性德刑关系重刑朱熹的有关刑罚的观点是其法律思想的重要的组成部分。
他的刑罚观与其它法律思想一样,都以其“存天理,灭人欲”的天理观为理论基础。
笔者拟对朱熹有关刑罚的观点进行梳理,并对其刑罚观点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
一、朱熹的刑罚观点(一)朱熹对刑罚的合理性之论证“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这是孔子主张用道德和礼仪来教化百姓的经典表述。
朱熹继承并发展了孔子的这一思想,他认为,统治者治国理政当然首先要用“德”与“礼”来教化人民,但对于不服从“教化”或不服从“礼”的约束的人,则应该放弃教化,使用刑罚,以达到制止犯罪,维护“三纲五常”的目的。
(1)在“德”“刑”与“天理”的关系上,朱熹认为,“德”与“刑”都是“天理”的表现,在维护三纲五常上是本质相同的东西。
把“刑”看作是与“德”在其“天理观”体系中本质相同的东西,就是赋予了“刑”的某种合理性。
(2)在“德”与“刑”的关系上,他认为,两者对于维护封建纲常伦教都是不可偏废的。
他说:“若夫道德性命与刑名度数,则其精粗本末虽若有间,然其相为表里,如影随形,则又不可得而分。
”这样,朱熹在其“天理观”的指导下,在承认“教化”与“刑罚”具有本末之分的基础上,认为“教化”与“刑罚”具有相同的作用,二者在治国理政过程中同等重要。
至此,通过(1)与(2),朱熹就在其“存天理,灭人欲”的理学体系中确认了刑罚的合理性。
笔者认为,朱熹之所以要首先论证刑罚合理性的问题,是因为在宋代之前,儒家虽然是一种外儒内法,但在对外宣传上一直以一种重“德”卑“刑”的姿态出现,如董仲舒提出“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
朱熹法治名言

朱熹法治名言
朱熹是宋代著名的哲学家、文化名人和儒学大师,他对于法治思想也有一些重要的名言。
以下是一些与朱熹法治思想相关的名言:
1. 治理国家,务必以法度治之,不可依恃于人情。
这句话强调了朱熹对法治的重视,认为治理国家应当以法度和法律来管理,而不应当过度依赖个人情感和主观因素。
2. 法者,人之救命之具,不可有异议。
这句话强调了朱熹对法律的重要性和不可动摇性,认为法律是保护人民生命和安全的必备工具,不容置疑。
3. 法者国家纲常之要,舟车莫离其航。
这句话表达了朱熹对法律作为国家纲常的重要性的观点,类比法律对于国家运行的重要性如同舟车离不开航向一样。
4. 立法有道,然后国家治。
这句话强调了朱熹认为立法必须有正确的道德和伦理基础,只有如此,国家才能得到治理。
5. 官吏绳墨严明,禁止贪污,以治国家之风。
这句话强调了朱熹对于官吏廉洁的重视,他认为只有严明的绳墨纪律和禁止贪污腐败,才能治理好国家。
关于朱熹法律思想的几点探讨

关于朱熹法律思想的几点探讨【摘要】朱熹的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宋代国力积贫积弱、封建专制达到顶峰。
朱熹以天理说为基础,以维护封建三纲五常为核心;轻立法,注重人治;坚持执法从严,而而以宽济之。
其法律思想具有经世致用性质,对后世产生极大影响。
【关键词】朱熹法律思想天理人治严刑朱熹(公元1130-1200年),字元晦,号晦庵,别称紫阳,南宋理学家。
为官总计不足十年,一生的绝大部分时间从事讲学和著述。
朱熹被认为是理学的集大成者,尊称为“朱子”。
朱熹建构了一个庞大的理学体系, 其伦理思想、政治思想以及法律思想等都被纳入其理学体系之中。
朱熹的法律思想就是在他的理学理论的基础之上论述的,博大精深,对中国法律思想的传承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朱熹的法律思想很明确,此便不做更多赘述。
本文仅就朱熹法律思想的几个问题作探讨。
一、朱熹法律思想的理论依据:天理论朱熹用理学观点解释世界的一切事物。
他认为,“理”是“形而上之道”,是万物的根本。
世上每种事物都存在自己的理。
“气”则是“理”的外在表现和万物的构成材料。
朱熹认为,“理”是宇宙本体,它与气结合而派生万物, 在派生万物之后又存于万物之中, 成为万物生存发展的内在根据。
“天地之间, 有理有气。
理也者, 形而上之道也,生物之本也。
气也者, 形而下之器也, 生物之具也。
是以人物之生, 必察此理然后有性, 必察此气然后有形。
”(《朱文公文集》卷五十八)。
而人也是如此,所谓“人之所以生, 理与气合而已”(《朱子语类》卷四)。
因此,人禀受“理”而生“天命之性”,纯然至善;禀受“气”而生“气质之性”,善恶不明。
朱熹又说“天命之性, 若无气质, 却无安顿处。
”(同上)故理存于气中, 即天命之性存于气质之性中。
朱熹以珠水为喻,说珠在水中, 犹天命之性在气质中,水有清浊,故珠有显隐,就象“气质”有清浊,而天命之性有显隐一样。
在人“性本善”的前提下,气之恶质对人性污染、蒙蔽,导致善的无法展现,产生人性善恶。
朱熹立法思想初探

先于 法令 。太 宗亦讲 :禁 民为非 者 , ” “ 莫大 于法 ”2, _ ]
祖 宗 以 降 皆视 法 为“ 国之 准 绳 , 世 之衔 勒 ”3, 理 御 l J 法 治氛 围 浓厚 , 激 发君 臣于 立 法 活动 乐 此不 疲 , 亦
孜孜 以求 , 终成 就 中 国法 制 史 上 独具 特 色 的“ 王 一 之法 ” 。朱熹 身处政 治经 济发 生 巨变 的重要 历史 转 折 阶段 的赵宋 王朝 , 怀“ 日吾 人之进 德修 业 , 胸 今 乃 是异 时 国家拨 乱反 正之 所 系 , 非但 一 身之得 失荣 辱
也 ”4 时刻准 备报 国救 世 的远 大抱 负 , ¨, ] 不可 能无 所
朱 熹作 为 理 学之 集 大成 者 、 儒 学 的代 表 , 新 其
思想 内涵 深邃 而丰 富 , 于治经 、 治史 、 治道 无不 散发
着 经世致 用 的实学 光辉 。单说 其 治道 , 钱穆先 生评
价 道 :试 观其 壬午 、 “ 庚子 、 申诸 封事 , 戊 议论 光 明正
朱熹立法思想初探
郑 颖 慧
( 国 政 法 大 学 法 学 院 ,北 京 中 1 08 ) 0 0 8
摘 要 :朱 熹 的 立 法 思 想 包括 三 个 方 面 : 张 立 法 主 体 为 法 自君 出 , 臣共 议 ; 主 君 明确 立 法 指 导 思 想 为 儒 家 的 三纲 五 常 ; 出顺 天 理 、 人 心 、 利 益 、 简 易 、 时 变 等 立 法 原 则 。 些 观 点 仍 具 现 实意 义 , 得 当今 立 法积 极 提 合 衡 行 适 这 值
朱 熹 立 法 思 想 的 具 体 内容
宋 代 私 有制 迅 速 发展 , 品经 济 高 度繁 荣 , 商 社 会 结 构 发生 明显 变化 , 阶级 矛盾 、 民族 矛 盾 相互 交
浅谈朱熹对明代法律制度的影响

浅谈朱熹对明代法律制度的影响学号:1204011037 姓名:胡赫珏班级:12级法硕(非法学)摘要:朱熹是我国封建儒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其思想包括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后代影响深远。
作为朱熹死后的第一个朝代——明朝,受到他的理念的影响是最为深刻的。
明代的法律制度与朱熹的思想之间有着不可磨灭的联系,本文旨在从朱熹的几个重要观点出发,阐述二者之间的紧密关系。
关键字:朱熹;明代;法律制度朱熹(公元1130----1200),字元晦,号晦庵,晚年称晦翁。
祖籍江西婺源。
,他学识渊博,一生中绝大部分时间从事讲学和著述,是南宋时期著名的思想家。
他继承了“二程”的理学源流,提出了许多对后代影响深远的精辟见解,尤其是其“存天理,灭人欲”,“三纲五常”的观点,更是为历代统治者所推崇,将中国的封建思想推入了一个狭隘的角落。
我认为明代的法律制度与朱熹的思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程朱理学在明代已经发展到了很高的水平,是规范社会秩序,禁锢人民思想的主要武器。
明太祖朱元璋提出“刑乱国用重典”开启了明代重刑主义的闸门;厂卫机构的设置,是这个政权的又一变态的体现。
当然,明代的法律制度也有许多可取之处,譬如“共同犯罪区分首从”,坚持“亲属相隐不为罪”原则等。
那么朱熹的理论思想中,哪些火花对明代的法律制度的设产生了影响呢?一、“人治”思想朱熹认为,“立法大抵有弊,未有无弊之法,其要只在得人”。
1因此就要求有高素质的人才来制定法律,而法律同样也是靠“人”来执行的,所以他认为,人比法律更为重要。
基于这个思想的考量,明代统治者设立了严格完备的科举考试来选拔官吏的制度,并建立了严密的官吏考课制度和监察制度。
大力推行教育,设立国子监,以培养高素质的人才。
其二,明代法律的制定大多由统治者下令颁布施行。
由于《大诰》的内容包括朱元璋亲自神力的案例;朱元璋对臣民的训导;以及新颁布的重刑法令,那么,《明大诰》成为了中国历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也就不足为奇了。
朱熹的司法思想探析

朱熹的司法思想探析
陶有浩
【期刊名称】《宜宾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8(008)002
【摘要】朱熹有关司法领域的认识,在他的整个法律思想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并且论述全面.从司法精神、审理原则、判案标准到量刑力度和惩处方式都--涉及.当中不乏保守、落后之处.但亦有很多内容对我们时下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总页数】4页(P82-85)
【作者】陶有浩
【作者单位】合肥师范学院,政法系,安徽,合肥23006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9.44
【相关文献】
1.朱熹的司法思想与和谐社会 [J], 郑颖慧
2.论朱熹的司法思想及其对清朝法制的影响 [J], 郑颖慧
3.朱熹的司法思想探析 [J], 陶有浩
4.以严为本以宽济之——浅析朱熹的刑事司法思想 [J], 解少君;闫巍
5.以严为本以宽济之——浅析朱熹的刑事司法思想 [J], 解少君;闫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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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

朱熹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摘要:在中国古代众多思想大家中,朱熹属于其中的佼佼者,他是儒学思想及二程的理学思想集大成者,他的法律思想具有主张以儒家三纲五常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严格加强法官公正司法为标准的职业道德要求等特征,他坚决反对重罪轻刑,主张罚当其罪,明确提出刑罚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的慎刑原则。
他的法律思想深切的表现出围绕政治和儒家传统的特征。
关键词:朱熹;法律思想;内容;特征朱熹是我国古代知名的理论家,由其集大成、被统治者奉为官方哲学的理学在封建社会后期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与对朱熹的哲学思想、政治思想和经济思想相比,其法律思想显然没有受到重视,而在一些法律专著和法制史教材中谈及他的法律思想时,往往被说成是反动思想的典型,认为其法律思想是保守的、反动的,并成为为反动统治阶级服务的思想武器。
笔者以为这些论断值得商榷,应在具体分析的基础上重新认识朱熹的法律思想。
一、朱熹法律思想形成的社会历史背景(一)经济环境商品经济逐渐发展,纸币出现在流通领域并成为通用的货币。
长期实行的各种国有土地所有制度早已崩坏,限制大土地所有制的限田法令亦被“不立田制”所取代。
政府采取将原本的属于国家所有的官田进行私田化的方式使土地实现了大量的私有化,并且使其进入了流通的领域;“庄田买后频移主”成为普遍现象。
社会政治方面六朝以来士族势力在唐末被摧垮,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
(二)政治环境政治上的的腐败现象使得思想上的非儒家化观念和和社会的功利倾向逐渐加剧。
意识形态的这一变化,又促进了平民出身的官吏们利用腐败的机制和优厚的特权巧取豪夺,从而加剧了王朝的内外交困,直接威胁王朝的有效统治。
政治制度上,宋代奉行右文政策,官僚士大夫势力加强,享受着种种特权。
在官吏豪强的压迫下平民除向“包公们”遮道申冤外,往往不乏揭竿而起者。
(三)思想文化环境唐代盛行的佛道之学特别是佛教在宋代平民乃至士大夫中仍然有着普遍而深远的影响。
政治的颠覆使得正统儒家学说受到严峻挑战,包括家庭伦常在内的社会意识形态出现危机。
论析朱熹的行政伦理思想

论析朱熹的行政伦理思想1 概述朱熹是中国儒家学派的代表性人物,也是中国古典汉语思想史上重要的代表人物。
他的行政伦理思想是他在政治理论和社会活动中的特色理论之一。
他曾说:“施政贵在忠而明”,这说明了他对施政的观点和态度,也说明了他在行政伦理思想中的伦理思想和价值观。
本文将论述朱熹的行政伦理思想,以期加深人们对其理论与思想的理解。
2 伦理思想朱熹主张“以道德修政,以德治国”,认为治国应以道德为基础,将道德融入社会实践,以赞扬责备的方式来加强政府的工作,以健全法律制度,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
他认为“外表明心,言语辨情”,认为行政者应以榜样的行为和权威的措施来管理国家,以确保政策的真实性和可执行性,起到责任制的作用,达到施政忠诚的目的。
他认为“主管好官,才可统臣”,认为政府要以自己严格的道德标准,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机构,将各级部门归司承理,才能使每个部门主管负责,集中力量达到规范治理的目的。
3 价值观朱熹认为,“施政应视德而行,重礼义而行政”,以履行劳动者的道义和职责为根本,从而确立并坚持“忠厚”、“明理”、“兼略”、“择善”、“士民融合”和“重君臣之礼”等价值观,考虑到施政应既考虑到政府赋予人们合法权利,也考虑到个人合法权利,使其兼顾道德和法律。
他认为,“施政服从德,尊敬礼义”,注重礼节、坚持传统的礼义,强调政府首先要按照正确的伦理标准来处理政治事务,以使政治秩序稳定,保持社会的和谐。
4 结论朱熹绿“以道德修政,以德治国”的行政伦理思想,体现了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和谐、宽厚、公平的精神,深刻、智慧地指明了治国治民的价值观以及施政服从德、既遵守法律又认定道德的行政准则,为后世提供了重要的社会指引。
通过认识和理解朱熹的行政伦理思想,让我们今天能够在坚定正义、克服腐败、建设和谐社会、推动社会进步、维护民生方面有所表现,努力建设更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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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朱熹的法律思想
朱熹生活的南宋初期,国内各种民族矛盾、阶级矛盾已十分尖锐,对外有北方金贵族集团的入侵,对内有南宋政权的腐败与无能和不断爆发各种形式的农民起义。
针对当时内外患忧的时局,从维护封建王朝的最大利益出发,他从理学上提出和阐述了“存天理、灭人欲”的唯心主义思想。
一、朱熹客观唯心主义的“理学”哲学宇宙观。
首先,他从客观唯心主义的思想出发,将“理”看成是宇宙的最高本体和产生万物的本源,它不是人们主观想象的,它是客观实际存在的,是自然界的主宰,它是人类社会最高精神的本体;“理”必须靠“气”来体现,“气”的千差万变就构成“理”具体的多样化的宇宙万物。
自然界的人自然是“理”与“气”的混合物,“理”在人类社会的体现就是封建道德伦理观念,在人性上称作“天地之性”。
“气”在人性上则表现为“气质之性”,它含有为恶的危险性,即“人欲”。
“圣人君师”是“无人欲之私”的,所以才具有主宰人类社会的神圣资格,封建皇帝便成了“理”在人间的杰出代表者。
他们的职责是“代天而理物”,谁违背了他们的意志,就是违背“天理”。
他认为人间的忠孝仁义、三纲五常这些道德伦理观念是千古不变的,是上天规定下来的,是天理的组成部分,那么人间的立法和司法当然必须以“天理”作为指导。
统治阶级用来统治人间的一切措施、方法,如德、礼、政、刑,其目的无非就是根除人们的“人欲”,恢复“天理”或曰“存天理,灭人欲”。
一方面,因为人们的“气质之性”不同,因而“人欲”的多少也不同,所以要针对性运用德、礼、政、刑四项措施,逐渐改善人们的道德面貌,针对屡教不改者只能以刑罚严惩之,决不能心慈手软。
但刑罚的作用是有限的,它不能尽绝“为恶之心”,因此,根本的措施还是教化。
促使人们改恶从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理”是“存天理、灭人欲”的最高准则和标准,是先天地而生的,它是世间万物的本源,是千古永恒的真理,它是理学的最高范畴。
第二,因事致宜进行变法和改革主张
针对南宋当时政权腐败、外族入侵及民不聊生的局面,朱熹从历史的观点来裁判“天理、人欲”。
他认为尧舜禹三代是“天理流行”“无不尽善”的时期,而三代以下则是“在利欲场中头出头没”的“利欲之私”泛滥的时代,他深感南宋“法弊、时弊”(即材木之心已皆腐朽,腐烂而不可复支持),以继承儒家道统为己任,要求效法三代,改革时弊,要起死回生,只有改弦更张,重建“天理流行”的盛世,不能死守祖宗法度。
“必须别有规模,不用前人硬本子”。
在朱熹看来,变法不过是改变人心的一个条件,改革时弊的改变方法是改变人心。
要尽除人们的私欲,使他们的思想、道德、行为一准于“天理”,光靠法律制度,哪怕是良好的法律制度,是远远不够的。
君主“心术”的优劣是社会历史的决定因素:“人主之心一正,则天下之事有无不正”,为了改变君主的“心术”,他主张限制君主的独断专横。
他确信,只靠良好的政体,还不能改变君主的“心术”。
根本的途径,还在于君主的自我反省,弃除私念,树立“天理”,必将“无所往而不通”,“无所处而不当”,恢复三代的盛世便是大有希望的。
第三:“德礼政刑”,相为始终
在“德礼”、“政刑”的关系上,朱熹不是简单地重复儒家的传统观念,而是进行了新的阐发。
表现在两方面,第一,注意到“政”与“刑”之间,“德”与“礼”之间的内部联系;第二,从运动的角度去研究“德”、“礼”、“政”、“刑”四者的外部关系,并把它们纳入“存天理、灭人欲”的轨道。
朱熹继承孔子“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的理论的基本精神,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系统的阐述。
他认为,作为统治方法的德、礼、政、刑,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统一于封建道德伦理规范:“盖三纲五常,天理民之大节而治道之根本也,故圣人之治,为教之以明之,为之以弼之”,但在具体运用中,又有轻重本末之别。
他说:“愚谓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
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
此其相位终始,虽不可以偏废,然刑政能使民远罪而已,德礼之效,则有以民日迁善而不自知,故治民者不可徒恃其末,又当深深其本也”。
在这里,朱熹不仅提出“政刑”与“德礼”这对大概念,又提出“政”与“刑”、“德”与“礼”这两对小概念。
他认为,对于统治阶级来说,法制、禁令是统治工具,刑罚是辅助统治的方法;“德”和“礼”是进行统治的依据,而“礼”又是以“德”为基础。
将“德礼”为本,“刑政”为“末”;而在“德礼”中,又以“德”为本,“礼”为末,(本为先,末位后),彼此相互依存,互为始终,不可偏废。
在这里朱熹所讲的“政”就是法律制度和法律,即人们的行为规范(法制禁令也),“刑”就是刑罚措施,就是法律得以实现的强制力量。
即所谓的“政者,法度也,法度非刑不立。
故欲以政道民者,必以刑齐民”。
朱熹的“德”是一种心理上的道德品质或善心。
他要求统治者“为民以德”,就是在“爱民”的前提下,发挥统治阶者以身作则的道德感召力量,“修德于己而人自感化”,使人民自觉归服。
“礼”是制度品节,就是封建宗法等级制度相适应的道德规范和伦理观念。
同时,“礼”还包含贯彻、培植这些道德伦理观念的礼教、教化。
通过教化,使人们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而遵守封建道德规范,并且出于内心的善恶评判而远恶近善。
“德”是“礼”的依据,“礼”是“德”的保障,他提出“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即言躬行以率之,则民固有所观感而兴起矣,而其浅深厚薄之不一者,又有礼以一之,则民耻于不善,而又有以至于善也,人的浅深厚薄不同,说明人的“气禀”的差异,正式这种差异的存在,所以,光有“德”还是不能是所有人都“有所感观而兴起”,此次,必须“以礼齐民”,树立区分“善”与“不善的标准”,使人们因“耻于不善”而“至于善”,从而自觉地服从统治者的“德化”)。
另外,在“德礼”和“刑政”的关系上,朱熹认为都是“天理”的产物,都是“理”的客观存在,二者都是统治的方法和工具。
“理”的目的是“存天理、灭人欲”,因此,二者在本质和目的上是一致的。
在这里,朱熹将封建伦理道德“三纲五常”说成是大伦大法,是作为人们一种评判人们行为善恶是非曲直的标准,必须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正所谓“有德则刑政在其中”;但“德礼”、“政刑”二者又是不同的,“政刑”是有强制性的,而
“德礼”所要求的,是人们“知善之可慕”、“知不善之可羞”的发自内心的自觉行为。
而这种自觉行为不能靠暴力威胁来获取,只能靠引导和教育来启发。
因此,在治理国家时,不能不把“德礼”放在首位。
一方面,他反对“专任刑罚”,认为“专任刑政只是霸者事,只有“德礼”,才能使人民“有耻而格于善”而逐渐革除“人欲”,恢复“天理”,只能靠教化,普及教育方可有效。
在朱熹看来,“德”、“礼”、“政”、“刑”四种治国之策与人性论之间是息息相关和相同的,人的“气禀”
的“浅”“深”“厚”“薄”是有差异的,人们“气质之性”中包含的“人欲”的程度也不同,他把常人分成“气禀”最厚、厚、薄、最薄四类,而“德”、“礼”、“政”、“刑”这四种措施又分别以上述四类人为对象。
对气禀最厚者—导之以德—自觉服从,其他三类不从;对其禀厚者—齐之以礼—自觉服从,其他两类不从;对气禀薄者—导之以政—服从,后一类不从;对气禀最薄者—齐之以刑—被迫服从,“赏”“为恶之心”。
这样,经过“德”、“礼”、“政”三阶段之后对“不被教化”者施以刑罚,是理所当然,又是仁至义尽的,但刑及驱命而不能铲除其“为恶之心”,刑的作用至此就失去了威力,这就对“德礼”提出了新的任务,同时,刑罚不仅直接辅助“政”,也间接辅助“礼”,最终为“德”创造条件。
这样,便构成了由“德”中经“礼”、“政”而“刑”,又由“刑”而至“德”的相位终始的循环运动。
这个周而复始的“德”、“礼”、“政”、“刑”,好象永不休止的法轮一样,在整个社会的范围内逐次地,有目的地改造着“气禀”不同的人群,又轮番地,由浅而深清扫着各类人们的“人心”。
朱熹相信,只要这个万能的法轮不断旋转下去,就一定会除尽“人欲”,恢复“天理”,把人类社会载向尽善尽美的“天理”王国。
一方面,由于他把刑罚被说成“存天理、灭人欲”的正义手段,为封建统治者使用严刑、恢复肉刑提供了理论依据;另一方面,他把封建道德伦理观念获得理学的理论外衣后,倍增了迷惑性、欺骗性,加之统治阶级的大力提倡,使封建道德伦理思想观念渗透到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严重地桎梏着中国人民的精神活动,严重地压抑中国人民的权利观念。
综上,朱熹的“理学”,在“理”的理论外衣下,弥补了封建正统思想理论形式上粗浅直观的缺陷,具备了更缜密、系统、思辨的色彩,完善了以儒家学说为核心思想,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客观唯心主义理学体系,从而使封建正统思想发展到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阶段;然而理学的产生及其被奉为正宗的学术思想不是偶然的,它是当时社会经济政治状况的反应,又是意识形态领域中儒、佛、道三家既斗争又融合的思想发展的必然结果。
理学适应了封建社会后期统治阶级统一学术、统一思想、巩固三纲五常,强化封建礼教进而维护日渐腐朽的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的需要,因此才被统治阶级奉为教条,程朱理学被奉为正统哲学,这种思想倾向直接影响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思想领域达七百余年都未曾动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