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模板违约金条款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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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合同法律案例

国际贸易合同法律案例

国际贸易合同法律案例案例一:甲乙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甲方:ABC有限公司乙方:XYZ贸易有限公司背景介绍:ABC有限公司和XYZ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明确规定由ABC公司购买XYZ公司的产品,并约定了交货时间、数量、价格以及其他重要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出现了意见分歧,引发了合同纠纷。

问题描述:XYZ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ABC公司交付产品。

ABC公司认为XYZ公司违反了合同条款,要求返还违约金和全额赔偿。

法律分析:根据国际贸易合同的法律规定,在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合同双方应该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决方案:双方应寻求友好协商,尽量达成和解。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1. ABC公司可以采取法律途径,通过国际商事仲裁或法院诉讼解决合同纠纷。

2. 在法律程序中,ABC公司需要提供合同、交付通知、相关证据等以证明XYZ公司的违约行为,以便争取赔偿。

3. 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合同条款、国际贸易法律以及相关证据,对双方的权益进行综合评估,并做出公正判决。

案例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甲方:PQR制药公司乙方:EFG医药有限公司背景介绍:PQR制药公司与EFG医药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约定EFG公司购买PQR公司的药品,并承诺按时支付货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EFG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导致PQR公司面临资金困难。

问题描述:EFG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货款,导致PQR公司无法继续生产和供应药品,给其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

法律分析:根据国际贸易合同的法律原则,买卖合同各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包括按时支付货款。

未履行支付义务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解决方案:PQR公司可以考虑以下解决方案:1. 发出催款函或通知,要求EFG公司尽快支付货款,并附上相关合同和交易证据。

2024年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案例-(两篇)

2024年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案例-(两篇)

2024年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案例合同编号:2024-001合同2024年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案例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24年2月28日签订:卖方:名称:[卖方公司名称]地址:[卖方公司地址]注册号:[卖方公司注册号]买方:名称:[买方公司名称]地址:[买方公司地址]注册号:[买方公司注册号]鉴于卖方愿意出售货物,买方愿意购买货物,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第一条:货物描述1.1 货物名称:[货物名称]1.2 货物数量:[货物数量]1.3 货物规格:[货物规格]1.4 货物单价:[货物单价]1.5 货物总价:[货物总价]第二条:交货2.1 交货地点:[交货地点]2.2 交货日期:[交货日期]第三条:支付3.1 买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支付期限]内向卖方支付100%的货物总价。

3.2 支付方式:[支付方式]第四条:运输4.1 运输方式:[运输方式]4.2 运输费用:[运输费用承担方]第五条:风险转移5.1 货物的风险在货物交付给买方时转移。

第六条:质量保证6.1 卖方保证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

6.2 如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买方有权在收到货物后[质量异议期限]内向卖方提出异议。

第七条:违约责任7.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争议解决8.1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争议。

8.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名称]进行仲裁。

第九条:合同效力9.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9.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卖方公司名称]签字: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买方:[买方公司名称]签字: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2024-001合同2024年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案例目录一、合同双方二、货物描述三、交货四、支付五、运输六、风险转移七、质量保证八、违约责任九、争议解决十、合同效力附件一:货物规格详细说明附件二:支付方式详细说明附件三:运输方式详细说明合同一、合同双方卖方:名称:[卖方公司名称]地址:[卖方公司地址]注册号:[卖方公司注册号]买方:名称:[买方公司名称]地址:[买方公司地址]注册号:[买方公司注册号]二、货物描述1. 货物名称:[货物名称]2. 货物数量:[货物数量]3. 货物规格:详见附件一4. 货物单价:[货物单价]5. 货物总价:[货物总价]三、交货1. 交货地点:[交货地点]2. 交货日期:[交货日期]四、支付1. 买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支付期限]内向卖方支付100%的货物总价。

国际货物合同买卖经典案例

国际货物合同买卖经典案例

国际货物合同买卖经典案例背景介绍:国际货物合同买卖是指不同国家之间进行的货物交易活动,涉及到买卖双方之间的权益保护、合同履行、风险分担等方面的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存在许多经典案例,这些案例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国际货物合同买卖中的各种挑战。

案例一:XYZ公司与ABC公司的合同纠纷XYZ公司是一家位于中国的电子产品制造商,ABC公司是一家位于美国的电子产品分销商。

双方在2019年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XYZ公司同意向ABC 公司销售1000台智能手机。

合同约定了货物的规格、数量、价格、交付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交付货物之前,XYZ公司发现ABC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货款。

XYZ公司多次催促ABC公司支付货款,但ABC公司一直拖延付款。

最终,XYZ公司决定解除合同,并向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请求,要求ABC 公司支付违约金。

这个案例中,XYZ公司作为卖方,ABC公司作为买方,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了纠纷。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国际货物合同买卖中,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案例二:DEF公司与GHI公司的质量纠纷DEF公司是一家位于德国的汽车零部件制造商,GHI公司是一家位于日本的汽车制造商。

双方在2018年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DEF公司同意向GHI公司供应5000套发动机零部件。

合同约定了货物的质量标准、交付时间、检验要求等条款。

然而,在GHI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发动机零部件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GHI公司要求DEF公司退还货款并承担因质量问题而导致的损失。

DEF公司则认为货物在交付前已经通过了严格的检验,不存在质量问题,并拒绝退款。

双方陷入了一场质量纠纷,最终通过国际商事仲裁解决。

仲裁庭经过调查和审理后认定,部分发动机零部件确实存在质量问题,DEF公司应承担责任并退还货款。

这个案例中,DEF公司作为卖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货物,导致买方GHI公司遭受损失。

国际贸易法律纠纷案例(3篇)

国际贸易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被告:某外国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案由:货物质量纠纷基本事实:我公司于2021年3月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供应商向我公司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约定货物质量标准为符合国际通用标准,交货日期为2021年5月。

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但收到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我公司无法正常销售,造成经济损失。

我公司多次与供应商协商解决纠纷,但未果,故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2. 供应商是否应当承担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责任;3. 我公司因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是否应当由供应商赔偿。

三、案件审理过程1. 庭前准备在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庭前审查。

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 庭审(1)原告举证庭审中,我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① 国际贸易合同;② 货物质量检测报告;③ 货物照片;④ 我公司因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证明。

(2)被告质证供应商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认为货物质量检测报告不具权威性,我公司所提交的货物照片不足以证明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我公司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证明缺乏真实性。

(3)法庭辩论原告认为,货物质量检测报告具有权威性,货物照片足以证明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我公司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证明真实可靠。

供应商认为,货物质量检测报告可能存在误差,货物照片可能被篡改,我公司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证明缺乏充分证据。

3. 举证责任分配法院认为,原告对我公司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负有举证责任,供应商对货物质量负有保证责任。

据此,法院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四、法院判决1. 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2. 供应商应当承担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责任;3. 供应商赔偿我公司因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国际贸易法律风险案例(3篇)

国际贸易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某国际贸易公司A(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主要业务涉及各类商品的进出口贸易。

2018年,A公司与B国某进口商B(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500万美元的贸易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货物质量、数量、包装、交货期限等均由合同规定。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将货物发送至B国。

然而,在货物到达B国后,B公司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A公司就质量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纠纷焦点1. 货物质量问题:B公司认为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A公司承担退货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2. 交货期限:B公司认为A公司未能按时交货,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 争议解决方式:B公司要求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而A公司则倾向于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三、法律风险分析1. 货物质量问题风险: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应保证其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

在本案中,若B公司能够证明货物质量存在问题,且该问题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A公司可能需要承担退货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2. 交货期限风险:根据《公约》第44条规定,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内交货。

若A公司未能按时交货,B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 争议解决方式风险:在国际贸易中,仲裁和诉讼是解决争议的两种主要方式。

仲裁具有保密、效率高、成本较低等优点,而诉讼则具有程序复杂、成本较高、周期较长等缺点。

在本案中,若B公司坚持通过仲裁解决争议,A公司可能面临仲裁费用较高、仲裁程序复杂等风险。

四、案例分析及解决方案1. 货物质量问题:A公司应积极配合B公司进行质量检验,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若B公司能够证明货物质量存在问题,A公司可以考虑以下解决方案:(1)退货:与B公司协商,同意退货,并承担退货产生的相关费用。

(2)赔偿:与B公司协商,同意赔偿损失,包括退货费用、检验费用等。

国际贸易法法律案例(3篇)

国际贸易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我国某公司与德国某公司(以下简称“德方”)于2015年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合同约定德方向我国公司出口一批机械设备,总价为1000万美元。

合同规定采用即期信用证支付方式,货物于2016年1月10日前装船,并规定货物必须符合我国国家标准。

合同签订后,我国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了信用证,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

然而,在货物装船过程中,我国公司发现德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

经我国公司多次与德方交涉,德方拒绝承认货物质量问题,并提出货物符合德国国家标准。

由于双方对货物质量存在争议,我国公司遂向我国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仲裁庭审理过程1. 仲裁庭组成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我国某仲裁委员会在收到我国公司的仲裁申请后,依法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其中,一名仲裁员由我国公司指定,一名仲裁员由德方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2. 当事人陈述与证据交换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我国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国际贸易合同文本,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贸易关系;(2)货物检验报告,证明货物质量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3)我国国家标准文本,证明我国对货物质量的要求;(4)我国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证明,证明我国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

德方则向仲裁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货物检验报告,证明货物质量符合德国国家标准;(2)德国国家标准文本,证明德国对货物质量的要求。

3. 仲裁庭调查与鉴定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对货物质量进行了调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表明,货物质量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

4. 仲裁庭裁决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认为,德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已构成违约。

因此,仲裁庭判决德方赔偿我国公司经济损失,包括货物损失、货款损失、仲裁费用等共计200万美元。

三、案例分析1. 国际贸易法在案件中的适用本案涉及国际贸易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多个法律问题。

外贸交货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方”)被告:某外国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对方”)案由:货物不符合同纠纷二、事实与理由1. 事实2019年3月,我方与对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对方提供一批货物,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包装等均应在合同附件中详细规定。

合同约定货款总额为100万美元,支付方式为即期信用证。

合同还约定,若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我方有权要求对方退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2019年5月,对方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装船,并提供了相应的装船单据。

我方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质量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部分货物存在严重的瑕疵,如锈蚀、裂纹等,无法满足我方生产需求。

(2)货物规格与合同约定不符,部分货物尺寸过大,无法正常使用。

(3)货物包装存在破损,导致部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

我方在发现货物问题后,立即与对方进行沟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对方拒绝承认违约,并提出以下抗辩理由:(1)货物在装船前已经过我国某知名检测机构的检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部分货物损坏。

(3)我方在收到货物后未及时提出质量异议,已超过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

2. 理由针对对方的抗辩理由,我方提出以下反驳意见:(1)关于检测机构的检测,我方认为,检测机构并非合同双方指定的检测机构,其检测结果不具备法律效力。

此外,对方提供的检测报告并未包含全部货物的检测数据,无法证明所有货物均符合国家标准。

(2)关于不可抗力因素,我方认为,对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若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应协商解决。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对方未及时通知我方,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因此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责任。

(3)关于索赔期限,我方认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9条规定,买方应在发现或理应发现货物不符合同情形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

我方在收到货物后及时发现了货物问题,并在合理时间内通知了对方,因此未超过索赔期限。

国际贸易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国外供应商(以下简称“被告”)于2019年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供应一批货物。

合同约定货物质量标准为国际通用标准,并明确了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货款。

然而,在货物到达原告处后,原告发现货物质量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质量标准为国际通用标准,并规定了质量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2. 货物到达原告处后,原告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货物进行了检验。

检验结果显示,货物质量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以下问题:(1)部分货物存在材质问题,不符合国际通用标准;(2)部分货物存在尺寸偏差,超出合同约定的公差范围;(3)部分货物表面存在划痕、磨损等瑕疵。

3. 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承担责任。

4.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我国某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争议焦点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四、仲裁委员会裁决1. 关于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货物质量标准为国际通用标准。

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2. 关于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仲裁委员会认为,被告作为供应商,应保证所供应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由于被告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裁决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1. 被告赔偿原告因货物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2. 被告承担仲裁费用人民币5万元。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贸易法律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货物质量检验: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质量检验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案中,原告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货物进行了检验,确保了检验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国际贸易中的预期违约案例

国际贸易中的预期违约案例在国际贸易的广袤海洋中,预期违约如同隐藏在波涛下的暗礁,给贸易双方带来了诸多不确定性和风险。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以下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深入探讨国际贸易中的预期违约现象。

案例一:“原材料供应危机”A 公司是一家来自中国的服装制造商,与美国的B 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 50 万美元的服装出口合同。

按照合同约定,A 公司应在三个月内交付一批定制服装。

然而,在距离交付期限还有一个月的时候,A 公司收到了其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的通知,称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原材料的供应将延迟至少两个月。

A 公司随即向 B 公司表示,可能无法按时交付货物。

在这个案例中,A 公司的行为构成了预期违约。

虽然原材料供应的延迟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但 A 公司在意识到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及时与 B 公司协商解决方案,而不是简单地表示可能无法按时交付。

B 公司在接到 A 公司的通知后,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寻找替代供应商,或者要求 A 公司提供担保以确保能够按时履行合同。

案例二:“市场波动引发的违约冲动”C 公司是一家巴西的农产品出口商,与日本的D 公司签订了一份大豆出口合同。

在合同签订后的两个月内,由于全球大豆市场价格大幅下跌,C 公司认为按照合同价格履行交付义务将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

于是,C 公司向 D 公司表示,不愿意按照原合同价格交付货物。

这是一个明显的因市场波动而导致的预期违约案例。

在国际贸易中,价格的波动是常见的风险之一,但合同一旦签订,双方都应当遵守合同约定。

C 公司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也损害了其商业信誉。

D 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 C 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技术难题导致的履约困境”E 公司是一家德国的高端机械设备制造商,与韩国的F 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 200 万欧元的设备出口合同。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买方违约

一、合同背景本案例涉及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甲方为我国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为某外国进口商(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于2021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合同标的为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约定货物于2021年7月1日前交付,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

二、合同履行情况1. 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货物备妥,并通知乙方准备货物出口事宜。

2. 乙方于2021年7月1日收到甲方通知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信用证,导致货物无法按时出口。

3. 甲方多次催促乙方办理信用证,但乙方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2021年8月15日仍未办理。

三、违约情况分析1.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信用证,导致货物无法按时出口,属于严重违约行为。

2. 乙方在收到甲方催促后,未采取积极措施解决问题,而是以各种理由推脱,表现出对合同的不尊重。

3. 乙方违约行为对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包括货物滞港费用、仓储费用、货物损耗等。

四、违约责任及处理措施1. 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10%,即10万美元。

2. 乙方应承担货物滞港费用、仓储费用、货物损耗等经济损失,并与甲方协商解决。

3.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五、总结本案例中,乙方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严重违约,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信用证,导致货物无法按时出口,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

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本案例也提醒企业在签订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时,要充分了解对方信誉,加强合同管理,降低违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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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合同违约金条款案例Case: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签订了1亿条沙包袋出口合同,交货期限为合同成立后的3个月内,价格条款为1美元CIF新加坡,违约金条款为:如合同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内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则必须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价 3.5%的违约金。

中方公司急于扩大出口,赚取外汇,只看到合同利润优惠,未实际可能自己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便与外商签订了合同。

而实际上中方公司并无在3个月内加工1亿条该类沙包袋的能力。

合同期满,能够向港方交付的沙包袋数量距1亿条相差专门远。

中方无奈,只有将己有的沙包袋向外方交付并与之交涉合同延期,外方态度强硬,以数量不符合同规定拒收,并以中方公司违约而要求支付违约金。

双方协商未果,最后中方某进出口公司只得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0多万美元,损失巨大。

这是一起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利用合同违约金条款欺诈的较为典型的案例。

案例评点:在与外商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正确认识自己的生产能力、交货时刻,不打无把握之仗,尤其是但涉及到违约金问题时,更要慎重再慎重。

此外那个地点需要我们注意的是:由于各国法院对违约金性质的不同认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就会因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而有所不同。

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在发生违约时,该条款是保证索赔顺利进行的有效手段,也是对违约方承担责任的一个限制。

利用违约金条款进行欺诈的方式一般比较巧妙,表面看起来欺诈方毫无不法行为,一切都只是按合同规定行事。

而实际上,欺诈方总在订约时充分了解了对方的实际履行能力,然后利用对方急于成交的心理,与之订立超出对方实际履行能力的大宗贸易合同,合同价值巨大,履约期限又短得足以让对方不管如何也无法履约义务,同时又订有可观的违约金额。

如此一来一旦对方无法履约,设套的人便可理直气壮地适用违约金条款而凭空取得好处。

[案例1]申请人中国A公司与被申请人荷兰 B公司于某年3月23日签订了花生仁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支付方式为由买方在装船期前 15日内开出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信用证,装运期为当年4月到5月。

申请人诉称: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合同规定积极备货,并积极与被申请人共同看货,以便被申请人及早开出信用证,但被申请人以所剩时刻来不及始终没有开证。

直至当年5月31日及安排装船为理由,宣布解除其合同项下的义务,但申请人仍然希望被申请人能履行合同,并一直同被申请人联系。

6月13日双方谈判破月裂,日申请人传真向被申请人提出索赔,并宣告合同解除。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没有开立信用证,将花生仁榨成油后变卖,造成专门大损失,因此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全部5000吨的利润损失和其他损失。

被申请人辩称:该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一再督促申请人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之前备妥货,以便双方验货后由被申请人开证。

尽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验货,然而,由于验货结果不符合合同标准,直至日申请人曾再次请求被申请人验货。

5月30日这一事实证明,被申请人在与申请人长期贸易关系中,已确立被申请人开证时刻应为双方共同验货合格后的合理时刻这一惯例。

双方在合同订立时均有明确表示,并作为双方长期合作的惯例一直被双方作为默示条件而遵照执行。

因此,被申请人没有开证完全是由于申请人没有备妥合同所规定的物资所致,被申请人并没有违约。

仲裁结果1.被申请人应当偿付因其全然违约而给申请人造成的合理损失52,000美元。

2.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予以驳回。

[案例分析]1.当事人之间的适应操作不能对抗合同的明文规定。

在本案合同项下,对被申请人没有开出信用证这一事实,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无争议,双方争议在于:申请人认为在FOB合同项下,申请人(卖方)只有义务在物资上船时保证所交物资的质量、规格符合合同的规定,申请人(卖方)没有义务在对方未开证、未派船的情况下履行上述义务。

因此,被申请人没有开信用证属严峻违约。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与申请人长期贸易关系中已已确立被申请人开证时刻应以双方共同验货合同后的合理时刻这一惯例。

双方在合同订立时均有明确表示,并作为双方长期合作的惯例一直被双方默示而遵照执行。

因此,被申请人没有开证完全是由于申请人没有备妥所规定的物资所致,被申请人并没有构成违约。

合同所规定的价格条款是FOB天津,合同中没有关于被申请人开证时刻应为双方共同验货合格后的合理时刻的约定,相反却明文规定买方应当在装运期天之前开出信用证。

不管双方在长期合作中是否有先验货后开信用证这一惯例,假如合同中有明确的相反规定,即构成明示的约定,明示的约定自然取代对默示的推定。

故被申请人应当依照合同的规定日前开出,在物资装运期15日前开出信用证,而被申请人没有依据合同规定履行开证义务,同时于当年5月31日传真申请人宣布解除合同,差不多构成了对合同的全然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价格与时价之差为合理的利润损失。

依照《联合国国际物资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七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

假如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能够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能够减轻的损失数额。

”申请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将物资按照当时的时价进行转卖,以减轻损失数额。

合同规定的价格与时价之间的差额应当是申请人合理的、直接的损失。

申请人在提交的一份证据中确认当年6月FOB天津40/50花生仁的时价为700美元/吨。

被请人对此没有提出异议,那个价格也是适宜的。

申请人合理的损失应当是吨3480 美元/吨X〔715美圆/吨(合同价格)-美元/吨(时价)]=52,200美元。

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合理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偿[案例2]2001年3月,A文化用品公司与美国C贸易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C贸易公司向A文化用品公司购买一批塑料文具。

A文化用品公司托付美国B运通公司将这批塑料文具运往纽约,并依照承运人的要求在指定时刻将物资运到指定的装运港口。

6月,物资装船,船长代理承运人签发了一式三份正本记名提单。

货到目的港后,C贸易公司始终未付款,A文化用品公司拟将物资运回。

在与美国B运通公司的交涉过程中,A文化用品公司于同年12月得知物资已被C贸易公司凭汇丰银行出具的保函提取。

A文化用品公司遂要求美国某运通股份公司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而美国某运通有限公司认为应由买方C贸易公司自己承担责任。

双方协商不成,A文化用品公司遂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A文化用品公司是涉案物资买卖合同的卖方和提单上的托运人,其将物资交给美国B运通公司承运,并取得美国B运通公司签发的记名提单,在收货人C贸易公司未付货款的情况下,A文化用品公司仍然是合法的提单持有人,有权主张提单项下的物权。

作为物权凭证,提单的要紧意义就在于,合法的提单持有人有权操纵和支配提单项下的物资,并能够据此担保债的实现。

美国B运通公司在未征得托运人同意,又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物资交给非提单持有人的行为,显然侵犯了A文化用品公司在提单项下的物权,造成A文化用品公司未收回货款而对提单项下的物资失控,依法应当对A文化用品公司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美国B运通公司向原告A文化用品公司赔偿所有货款及利息损失。

本案中,由于A文化用品公司只凭运输合同对承运人美国B 运通公司提起了诉讼,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

依照我们以上的分析,A文化用品公司还能够美国C贸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为由向C贸易公司提起诉讼。

同时,假如C贸易公司向承运人出具的是见索即付的保函,则A文化用品公司还能够直接向汇丰银行要求承担付款义务。

案例]2001年4月份广交会上某公司A与科威特某一老客户B 签定合同,客人欲购买A公司的玻璃餐具(名:GLASS WARES),我司报价FOB WENZHOU,温州出运到科威特,海运费到付。

合同金额达USD25064.24,共1×40’高柜,支付条件为全额信用证,客人回国后开信用证到A公司,要求6月份出运物资。

A公司按照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在6月份按期出了货,并向银行交单议付,但在审核过程发觉2个不符点:(1)发票上:GLASS WARES 错写成GLASSWARES,即没有空格;(2)提单上:提货人一栏,TO THE ORDER OF BURGAN BANK,KUWAIT错写成了TO THE ORDER OF BURGAN BANK。

即漏写KUWAIT。

A公司认为这两个是微小的不符点,全然不阻碍提货。

我司本着这一点,又认为客户是老客户,就不符点担保出单了。

但A公司专门快就接到由议付行转来的拒付通知,银行就以上述两个不符点作为拒付理由拒绝付款。

A公司立即与客户取得联系,缘故是客户认为到付的运费(USD2275.00)太贵(原来A公司报给客户的是5月份的海运费,到付价大约是USD1950.00,后6月份海运费价格上涨,但客户并不知晓。

)拒绝到付运费,因此物资滞留在码头,A公司也无法收到货款。

后来A公司人员进行各方面的协调后,与船公司联系要求降低海运费,船公司将运费降到USD2100.00,客户才牵强同意,到银行付款赎单,A公司被扣了不符点费用。

整个解决纠纷过程使得A公司推迟收汇大约20天。

案例分析:1.“不符点”没有大小之分在本案中,A公司事先明白单据存在“不符点”的情况下依旧出单,存在潜在的风险。

A公司认为十分微小的“不符点”却恰恰成了银行拒付的正当理由。

因此,在已知“不符点”的情况下,最好要将其修改。

2.FOB的运费的上涨,与A公司并无关系,因此客户要紧是借“不符点”进行讨价还价。

[案例]A公司在1999年托付其客户指定的船公司出口近50万美金的物资,涉及到50多万的出口退税。

具体情况是,由于A公司采购时是以“盒”为单位采购的,A公司提供的报关单上也是注明“506000 BOXES”,因此工厂的增值税发票开的单位也是以“506000盒”为单位。

由于船公司在重新填写报关单时却将“BOXES”漏打,只标明“6000KGS”,因此海关计算机上该产品的数量为“6000千克”,导致报关单上的内容与发票上的数量和单位不同,A公司不能正常退税。

A公司要求船公司办理改单(修改报关单据),确实是要在品名下注明“506000 BOXES”,然而由于船公司的一再拖延,导致A公司无法办理退税手续。

A 公司不断督促船公司办理改单,考虑到手续苦恼需要较长时刻,要求对方必须在3个月内将改后的单据退还给A公司,否则要其承担由于不能正常退税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3个月后,总罢了解此案。

案例分析:为了报关不要发生问题,卖方在报关时需注意,最好用铅笔在报关单上注明正确的品名、数量单位等以防发生错误。

关于报关单据和改单有以下注意点:1.报关时应注意报关单上资料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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