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窗法雨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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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窗法雨读书笔记

西窗法雨读书笔记

西窗法雨读书笔记读《西窗法雨》,就像在聆听一场法律的脱口秀,轻松诙谐,却又引人深思。

书中有一个观点让我印象极为深刻,那就是“法律与情理”的关系。

作者通过一个个生动的例子,把这个看似严肃枯燥的话题,讲得妙趣横生。

记得有一次,我在小区里目睹了一场小小的“纠纷”。

那天阳光正好,微风不燥,我在小区的花园里散步。

突然,一阵吵闹声打破了这份宁静。

原来是两个小朋友在争抢一个秋千。

一个小男孩紧紧抓住秋千的绳子,大声喊道:“我先来的,我还没玩够!” 另一个小女孩也不甘示弱,哭着说:“我就想玩,你都玩了好久了!”双方的家长闻声赶来,小男孩的妈妈说:“大家轮流玩嘛,要懂得分享。

” 小女孩的爸爸则有点生气地说:“我们孩子难得想玩,就让她先玩一会儿呗。

” 一时间,双方僵持不下。

这时候,周围的居民也围了过来,大家七嘴八舌地发表着自己的意见。

有人说:“小男孩先来的,就应该让他继续玩。

” 也有人说:“小女孩哭得多可怜,就让让她吧。

” 还有人提出:“干脆定个时间,每人玩几分钟。

”这让我不禁想到了《西窗法雨》中提到的法律与情理的权衡。

从情理上讲,小女孩哭了,似乎应该得到照顾;可从“先来后到”的规则来看,小男孩又占着理。

这就像是书中所说的,法律有时候需要考虑情理,但又不能完全被情理左右,得有一个平衡。

在这个小小的秋千争抢事件中,如果单纯依据情理,可能会让小男孩觉得委屈,认为规则没有被尊重;但如果只讲规则,小女孩的伤心也让人于心不忍。

最终,经过大家的调解,小男孩同意再玩两分钟就让给小女孩,小女孩也破涕为笑,双方家长也都表示满意。

这件事虽小,却让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与情理在生活中的交织。

法律就像一个框架,给我们的行为划定了界限;而情理则像是框架内的填充物,让这个界限变得更加人性化。

再回想起书中的种种案例和观点,我越发觉得法律不是高高在上、冰冷无情的条文,而是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充满温度的准则。

它既要维护公平正义,又要照顾到人们的情感需求。

西窗法雨读后感

西窗法雨读后感

西窗法雨读后感《西窗法雨》是中国古代文学家柳宗元所著的一篇散文,描写了一个雨天,作者坐在西窗之下,通过窗外雨水的滋润,思考人生的真谛。

这篇文章以其深刻的思想和优美的文笔,被誉为中国文学史上的经典之作。

读完《西窗法雨》,我深受启发,对生活和人生有了新的思考。

文章一开始就描述了雨水的形态和作用,雨水滋润大地,滋润万物。

作者通过雨水的滋润,引出了人生的哲理,提醒人们要像雨水一样,滋润自己的内心,滋润他人的心灵。

这让我深深地思考起来,人生就像一场雨,我们要学会滋润自己,也要学会滋润他人,才能让生活更加美好。

在文章中,作者还通过雨水的形态和作用,引发了对人生的思考。

作者说,“雨水虽然细微,却可以穿石;人生虽然短暂,却可以留下深远的印记。

”这句话让我深受触动,让我明白了人生虽然短暂,但只要我们用心去做,用心去生活,就一定会留下深远的印记。

正如雨水虽然细微,却可以穿石,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就一定能够创造出属于自己的精彩人生。

除此之外,文章还通过雨水的滋润,表达了对人生的感悟。

作者说,“雨水虽然温柔,却可以润物无声;人生虽然平凡,却可以创造奇迹。

”这句话让我深受启发,让我明白了人生虽然平凡,但只要我们用心去生活,用心去创造,就一定可以创造出属于自己的奇迹。

正如雨水虽然温柔,却可以润物无声,只要我们用心去做,就一定可以创造出属于自己的奇迹。

通过阅读《西窗法雨》,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柳宗元的深邃思想和优美文笔,也对生活和人生有了新的认识。

我明白了人生就像一场雨,我们要学会滋润自己,也要学会滋润他人,才能让生活更加美好。

我也明白了人生虽然短暂,但只要我们用心去做,用心去生活,就一定会留下深远的印记。

我更明白了人生虽然平凡,但只要我们用心去生活,用心去创造,就一定可以创造出属于自己的奇迹。

这篇文章让我深受启发,对生活和人生有了新的思考。

刘星的《西窗法雨》读书笔记

刘星的《西窗法雨》读书笔记

三一文库()〔刘星的《西窗法雨》读书笔记〕《西窗法雨》以短小的文章阐述法的理念,大都选自报纸上的豆腐块,块小,味美。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西窗法雨》读书笔记,希望对你有帮助。

刘星的《西窗法雨》读书笔记【篇一】本周四,无锡金桥小学42名五年级的小盆友到开炫参加了模拟法庭,效果还是挺好的,这也出乎了我的意料,小盆友的投入和专注,尤其是陪审团最后的评议和裁决十分精彩。

法律与我们普通人息息相关,法律规范着我们的行为,法律让我们明白要享受权力的同时更需要学会承担责任。

我非常喜欢《西窗法雨》,这是我在大学期间读到的好书,现在已经是第三版了。

推荐给大家,相信大家一定会很喜欢的。

本书是一本很不错的书,难得的一本让人不会觉得枯燥,有兴趣读下去的法律书籍。

它以精彩的案例为载体,巧妙地将枯燥的法律与文学融为一体。

刘老师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使文章变得更加通俗易懂。

虽然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但是它就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进行观照,引领读者一步一步地走进法律世界,领略“法”的奥秘。

书中通过各个故事来讲述法律精神的。

如苏格拉底誓死不越狱的故事,它揭示了西方法律文化的一方面:对待自己认为不公平的法律,态度要慎重。

即使是恶法,苏格拉底依然选择了遵守,其内在精神值得细细品味。

恶法当然是不人道的,但倘若任何人认为只要认为恶法就可以不遵守,这是多么的可怕啊。

另外,赖特的英国前特工的故事讲的是一种“全法治”的精神。

在英国法院眼中,法律在政府之上,而且政府和其他人一样并不与法律有亲近的关系。

法律至上就是全法治,而王权或者政府凌驾在法律之上就是半法治。

《西窗法雨》还有很多鞭辟入里的见解,适合非法律人士在闲暇之余阅读。

有待于朋友们自己去品读吧。

刘星的《西窗法雨》读书笔记【篇二】1作者概况刘星,北京人。

曾为解放军侦察兵,后为建筑设计描图员。

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在美国法学院做过访问学者。

曾为中山大学法学教授,中山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生导师。

西窗法雨读书笔记

西窗法雨读书笔记

法学入门,有人推荐了刘星的《西窗法雨》,一本介绍西方法律文化,以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来作讨论的书。

中山大学教授程文超评价此书说:“开的是西窗,下的是法雨”。

只怪自己太愚钝,只是看,想,却没有有感而发。

惭愧!摘录:1.把自己的标准强加于人,便容易导致没有理性没有秩序而只有暴力。

2.法律的优点在于它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

但同时这也是缺点3.纠正人犯罪的手段只有两个:心灵的教训和肉体的制裁。

前者是道德,后者是法律。

道德的方式是一种劝说,法律的方式则是一种“恐吓”。

4.法律的目的在于公正,而不在于法律本身。

当法律不能实现公正时,公正本身便是超越法律的判决依据。

5.道德与法律的区别在于前者约束内心,后者约束外在行为;前者只具有说服力,而后者具有一种物质的强制力。

----【德•康德】6.自然正义的含义在于不能违法显而易见的公平正义,即使法律的规定再清楚不过也如此。

7.严格依法办事就不应该处处惟条文是举。

将目的视为法律的一部分,法治才可能更具有理性。

8.为了使法律发挥更好的作用,就必须在法律之中加入“大众准则”。

9.法治的精义不在于“凡事必讼”,而在于在各种治理手段并存的时候,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

10.在判案时忘掉事实这个词,记住证据这个词。

11.法律不能要求应做道德赞许的事情,而只能要求如何符合法律的条件;道德是“高”标准,法律是“低”标准,高要求的事情可以朦胧“审美”,而低要求的事情必须泾渭分明。

在本书里,刘星却指出:法治社会下也需要人治。

法律条文如果按照字面意义来执行判决,那么书面文字的缺陷就暴露无疑。

在这个时候,人的思考能力会被束缚在条文下,公正的判罚往往成为条文的奴隶。

所谓法治社会下的人治就是要让法官在条文下赢得自由,他不但是个法的解释者和裁判管,而且必须能从法律条文背后读出法的目的和精义。

而且,在英美法系国家,甚至像陪审团这种法律外人士还掌握了判决的终极权力,其目的也就在:没有法学背景下的感性判决有时更能接近事实本身。

西窗法雨读书笔记

西窗法雨读书笔记

西窗法雨读书笔记篇一记得刚开学的时候,第一次上民法课,老师就向我们介绍了《西窗法雨》这本书,然后我就开始了看《西窗法雨》。

我一直以为法律是一门多么枯燥的学科,但自从读完这本书,我就改变了对法律的看法,其实法律离我们并不是那么的遥远,法律是非常贴近我们的生活的,与我们息息相关。

《西窗法雨》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对似乎是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拨评说,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

下面来谈谈《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一文中提到法理社会无非有三种形式:法治、我比较喜欢的几个章节吧。

人治和无为而治。

文中所提到的乔治案就体现了法律的缺陷和人的智慧。

大家都说,法律的优点在于它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

可是,很多人并未意识到,它的优点也正是它的缺点。

而这种稳定性和确定性是不能朝令夕改的。

这样导致一些特殊情况和未曾遇见过的情形,无法随机应变和灵活处断。

在乔治案中律师帕克用自己的智慧随机应变,灵活处断。

在我们看来帕克律师这种行为是在钻法律空子,而现如今的法律中有多少律师不是在钻法律的空子。

其实,法律的这种这种缺陷是法律本身固有和无法消除的。

现在每个国家都选择法治而不是人治,因为法治比人治要可靠。

历史证明人的自觉自律是不恒常的。

法治优于人治。

87天,627英里,一个退休老人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突然决定出发,以其精神力量挽救生命垂危的老友,随即克服大量难以想象的困难徒步穿越英格兰,以其执着和勇气将不可能变为现实,用实际行动塑造了一段传奇。

然而,当我们跟随《一个人的朝圣》的作者蕾秋•乔伊斯的笔触,抛开纷杂与浮华,一步步揭开明亮的光环下所隐藏的真相时,却渐渐发现故事的主人公哈罗德不仅仅是普通人中最不起眼的一个,甚至,按当下的流行说法,他几乎可以称得上是一位loser,木讷寡言的他不过是凭着一份最单纯的初衷,以最为质朴的方式在回报一份埋藏在心底多年的良善与歉疚。

雨作文之西窗法雨读书笔记

雨作文之西窗法雨读书笔记

西窗法雨读书笔记【篇一:西窗法雨读书笔记】西窗法雨价值判断这东西,有事就是见仁见智。

所以,有些西方人相信,必须慎重对待自己认为不好的法律。

吧自己的标准强加于人,便容易导致没有理性没有秩序而只有暴力。

西方人时常认为,当世俗法律和更高的法则发生冲突的时候,更有义务去服从后者。

这样才能防止世俗社会中有人利用法律造成专制。

人无法摆脱时间命运的安排,但可以选择自己的行为,从而选择自认为更好的法律秩序。

大家都说,法律的有点在于它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

可是,很多人并未意识到,它的优点也正是它的缺点。

正式因为它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所以遇到特殊情况便无法随机调整;正式因为它具有明确性,不能模棱两可,所以遇到未曾遇见过的情形,便难以灵活处置。

而人的智慧就可以随机应变。

(如果再加上人的自觉自律,那么在治国上能说认知不如法治吗?)其实,法律的缺陷是法律本身固有和无法消除的。

而最后选择法治,仅仅觉得法治比人治要可靠,因为,人的自觉自律是不恒常的。

纠正人的犯罪的手段只有两个:心灵的教训和肉体的制裁。

前者是道德,后者是法律。

洋人以为人性恶,觉得教育的力量是软弱的,教育无法抑制人的犯罪倾向,因此特别喜欢用法律(圣经影响)。

西方人班相信,纠正以及防止政府犯错误的最好办法,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

而“以权力制约权力”首先表现为法院存在于政府旁边。

如果法院存在于政府之中,那人们只能寄希望于政府及人员的“道德自律”了。

在西方的法律文化中,政府被认为是除了为公共利益进行管理之外,别无特权。

就是在管理中,政府也要遵守自己的承诺。

政府是为民众权利而产生的,当然不能随意破坏民众权利。

与此同时,东方政府的“回答”市场不存在“承诺”的含义,而是“ 赐予”。

政府是基于契约而产生的,政府也要遵守契约。

西方人就是以这种方式讲述“权力是人民给予的”,同时以此告诫在公领域不要想到“上下关系”,而要想到“契约关系”。

法律不仅要关心大多数人,而且关心少数人,因为法律是跟所有人有关的。

西窗法雨每章读书笔记

西窗法雨每章读书笔记

西窗法雨每章读书笔记第一章:苏格拉底的慎重。

一、主要内容。

这一章通过讲述苏格拉底面对不公正审判时的态度展开。

苏格拉底被指控腐蚀青年、不信城邦神等罪名,虽然他有机会逃脱审判,但他却选择接受判决。

他认为法律是城邦的基石,即使法律对自己不公,也不能以违背法律的方式来对抗。

这体现出他对法律权威性的敬重,在他心中,法律的尊严高于个人的冤屈。

二、感悟与思考。

1. 对法律权威性的思考。

- 苏格拉底的做法让我们看到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法律的权威性是至关重要的。

如果每个人都因为觉得法律对自己不公就随意破坏法律,那么整个社会的法治秩序将荡然无存。

这也引发了一个问题,当法律本身存在不公正时,公民是否只能默默忍受?这在现代社会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话题,现代社会有更多的途径去修正不公正的法律,如通过合法的民主程序等,但苏格拉底所处的时代并没有这些完善的机制。

2. 个人与法律的关系。

- 从个人角度来看,苏格拉底的慎重反映了他对自己城邦身份的认同。

他把自己看作城邦的一员,遵守城邦法律是他作为公民的责任。

这提醒我们在现代社会,我们也有遵守国家法律的义务,不能仅仅从自身利益出发去对待法律。

但同时,现代公民也应该积极参与到法律的监督和完善中,以避免类似苏格拉底所遭遇的不公正法律的出现。

第二章:法上“法”一、主要内容。

此章探讨了法律之上是否还有其他准则的问题。

提到了自然法的概念,自然法被认为是一种高于实在法(人类制定的法律)的法。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实在法可能规定了不人道的内容,而自然法强调人的基本权利和正义的基本原则,如生命权、公平正义等。

历史上有很多事例,如美国废奴运动,当时奴隶制在实在法中是合法的,但从自然法的角度看,奴隶制侵犯了人的基本自由和平等权利,所以废奴主义者以自然法为依据来反对奴隶制。

二、感悟与思考。

1. 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冲突与协调。

- 自然法和实在法的关系十分复杂。

实在法是由国家制定的,具有明确的条文和强制力,但它并不总是完美的。

《西窗法雨》的读书笔记

《西窗法雨》的读书笔记

《西窗法雨》的读书笔记
《西窗法雨》是一本介绍西方法律文化的书籍,其中一些观点和理念值得我们思考和学习。

以下是一些读书笔记的要点:
- 权力与契约:西方人认为权力是人民给予的,并强调在公共领域中应以契约关系而非上下关系来思考问题。

- 法律与道德:法律是一种统治工具,但在实践中,法律意识的强弱因地而异。

人们在讲法时,需要看清法律意识的多个方面。

- 精神损害赔偿:人的精神痛苦有时是物质损失无法相比的,因此需要计算“痛苦”,并通过赔偿来减少痛苦和避免痛苦的发生。

- 公平责任分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应该公平分担,共同侵权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共同赔偿,且赔偿责任不一定要以侵权行为和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条件。

- 无罪推定:在审判中,要假定被告人无罪,原告必须运用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实有罪。

同时,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要警惕被告人的自由权利。

- 官司的成本计算:法治的精义不在于“凡事必讼”,而在于在各种治理手段并存的情况下,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

这些观点和理念反映了西方法律文化的特点和价值取向,对于我们了解和借鉴西方的法律制度和实践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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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窗法雨价值判断这东西,有事就是见仁见智。

所以,有些西方人相信,必须慎重对待自己认为不好的法律。

吧自己的标准强加于人,便容易导致没有理性没有秩序而只有暴力。

西方人时常认为,当世俗法律和更高的法则发生冲突的时候,更有义务去服从后者。

这样才能防止世俗社会中有人利用法律造成专制。

人无法摆脱时间命运的安排,但可以选择自己的行为,从而选择自认为更好的法律秩序。

大家都说,法律的有点在于它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

可是,很多人并未意识到,它的优点也正是它的缺点。

正式因为它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所以遇到特殊情况便无法随机调整;正式因为它具有明确性,不能模棱两可,所以遇到未曾遇见过的情形,便难以灵活处置。

而人的智慧就可以随机应变。

(如果再加上人的自觉自律,那么在治国上能说认知不如法治吗?)其实,法律的缺陷是法律本身固有和无法消除的。

而最后选择法治,仅仅觉得法治比人治要可靠,因为,人的自觉自律是不恒常的。

纠正人的犯罪的手段只有两个:心灵的教训和肉体的制裁。

前者是道德,后者是法律。

洋人以为人性恶,觉得教育的力量是软弱的,教育无法抑制人的犯罪倾向,因此特别喜欢用法律(圣经影响)。

西方人班相信,纠正以及防止政府犯错误的最好办法,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

而“以权力制约权力”首先表现为法院存在于政府旁边。

如果法院存在于政府之中,那人们只能寄希望于政府及人员的“道德自律”了。

在西方的法律文化中,政府被认为是除了为公共利益进行管理之外,别无特权。

就是在管理中,政府也要遵守自己的承诺。

政府是为民众权利而产生的,当然不能随意破坏民众权利。

与此同时,东方政府的“回答”市场不存在“承诺”的含义,而是“赐予”。

政府是基于契约而产生的,政府也要遵守契约。

西方人就是以这种方式讲述“权力是人民给予的”,同时以此告诫在公领域不要想到“上下关系”,而要想到“契约关系”。

法律不仅要关心大多数人,而且关心少数人,因为法律是跟所有人有关的。

总而言之,大多数人的喜恶似乎不能作为个人权力的唯一立法依据。

人的人性和理性决定了他们具有先于法律权力的自然权力;这些人具有的权利,不是由国家的法律决定的,而是自然存在、与生俱来的。

某些权力是天生具有的,无论国家的法律是否承认,这些权力都是永恒的。

国家法律必须尊重某些最基本的自然权力,因为国家制定法律权利的权力本身也是自然权利的授权,而且国家制定法律权利只能是对人们原有的自然权利的肯定,而不是什么恩赐。

应该意识到,当人们使用善良违法的方式表达意愿时,他们的政治及道德的要求是相当迫切的,这本身恐怕已经足以使政府反思自己的法律与政策。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就共同的需要而言,人们的利益总会发生冲突,因而同样地要照顾最大多数人的最大需要。

不论是在西方还是在中国,“秩序”也许的确是首要的。

我们一定会发觉,没有“秩序”,一切恐怕真的无从谈起。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以称为法律外的平等。

这种平等主要的是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因为,它不大关心法律制定在内容上是否平等。

适用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很重要,是起码的平等,它标志着人治文化向法治文化的基本转换,能够做到这点已经相当不错了。

但是内容上的平等也十分重要。

法律的目的在于公正,而不在于法律本身,因此,当法律不能实现公正时,公正本身便是超越法律的判决依据。

法律和正义完全就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

当然,这只是西方法律思想中的某一观点或派别,更多的人则是在不断地争论法律和正义是不是一个东西。

他们一方面希望法律是“神圣”的,“恶法非法”;另一方面有希望法律可以摆脱价值判断的干扰。

康德:“道德与法律的区别在于前者约束内心,后者约束外在行为;前者只具有说服力,而后者具有一种物质的强制力。

”法律不是自上而下的,而是自下而上的;它的基础主要在于人们的主动接受,而不是被迫服从。

自然正义:不能违反显而易见的公平正义,即使法律的规定再清楚不过时也是如此。

人们无法证明某类公平正义是绝对真理,然而通过实践理性可以发现这类公平正义是必须接受的,就如同必须接受“人类无食品就肯定死亡”说法的正确性一样。

西方人有事认为,法律的规定正是由于具有普遍性一般性,总不免会与特殊情况格格不入,而当特殊情况明显不公平时,就应该恢复正义的“自然性质”。

凡是自然而然的事情,法律都要自然而然地予以保护。

法律应该是规律的一部分,我们当下更为需要法律的权威,如果有意识地增加”法律与规律的内在联系”的观念,或许我们就会像信服规律那般新信服法律。

孟德斯鸠的“地理因素说”:法律不仅事实上而且应该和地理环境等因素相适应,着地理环境等因素包括地理位置、气候、温差、土质、水质、矿藏甚至人中等自然构成。

其实,每个人都会发觉,我们的日常生活总是与诸如学校、公司、医院以及这些单位之类的社会组织规则联系在一起的。

我们最关心是往往就是这类规则,而不是国家制定或法院适用的规则。

有些西方法学家认为这种“活动法律”,才是人们应给予首要关注的的法律,他们对人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国家制定或法院适用的规则。

并且国家性质的规则是以“活动法律”为基础的,只有通过后者,前者才能发挥应有的调控作用。

从社会全景控制的角度观察,日常社会组织的规则起码和国家规则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将它们都称为法律,可能会有独特的社会控制学意义。

所有的法律都有自己的目的,谁也不能否认这一点。

如果立法者在立法时不知为了什么,那么我们会说他是非理性的。

同样,如果司法者在司法时不知法律条文是为了什么,我们也会说他是非理性的。

所以,有的西方人认为,法律不仅是条文,它还包括目的;司法时不仅要看条文,而且要想着目的。

以此可见,严格依法办事就不应该处处唯条文是举。

将目的视为法律的一部分,法治才有可能更具理性。

有的西方人认为,为了保证在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的时候保证公平,就应允许在一般规则之下的自由裁量,让法官在一定范围内有灵活处理的手段。

而这并不会导致人们恐惧的那种“人治”。

因为,那种人治是一般规则之上的人治,而法官的“人治”是一般规则之下的“人治”。

相当多的西方人认为,没有“工具”理性(或智慧),法律便有可能成为“邪恶”的手段,从而使“目的”理性(或公平)无法实现。

难怪柏拉图很在就说过,法官要有渊博的知识和丰富的阅历,但更要有善恶的判断能力及在法律之中扬善惩恶的智慧。

法律事实都要依赖民主。

当大多数民众有强烈的道德要求时,这已经表明法律和民主之间出现了脱节,此时唯一的方法是道德的法律强制。

重新思考下法治的精义。

应该认为,其精义不在于“凡事必讼”,而在于在各种治理手段并存的情况下,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

要谈论”法治的国家“,首先就要谈论国家行为的规则约束,而要谈论国家行为的规则约束,似乎就要说法律的最终效力来源于社会规则。

法律必须公开,必须清楚,必须不溯及既往,从而让人们知道怎样行为。

这样,即使其内容是邪恶的,人们也还能在知道的情况下躲避它的魔爪,这也算是给人们录下一个保护自己的最基本的权利。

另外,法治的最基本的要求不在于其内容,而在于形式,只有公开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才能谈到法律的治理。

所以,不仅存在形式正义的问题,而且它是法律的最基本的问题。

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

(西方)西方人肯定会坚持自己的看法,因为,他们从来就相信政府的“灵活”权力带来的弊端远大于应受惩罚的人漏网所带来的弊端。

无罪推定:在把被告人推上审判台哪怕是押上来时,都要首先假定他无罪;对其起诉的一方即原告方,必须运用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确有罪。

西方人认为,在打击犯罪活动的同时,要警惕被告人的自由权利受到侵害的可能性。

的那个被告人还未被最终证明有罪时,他像其他人一样也有权力。

而且,有时完全可能出现被告人被冤枉的情况,而冤枉了被告,损失通常是无法挽回的(比如被处死后不能复生)。

这样,在刑事官司的过程中,就要设置制度来保障权利。

法律问题许多都是制度选择的结果,它涉及价值观念,“无罪推定”出发点就是价值选择。

以此说来,我们可以认为,正式看重权利,所以西方的法律制度有了这样的选择;如果看重义务,历史和现实也许就是另外一种样子了。

人们说判例法有许多好处:1.可以使后来的法官判案时省时省力2.可以保持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3.判例明白易懂,再没有文化的人也知道它是怎么回事,意识法律就有了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后来,又有人给它增加了一个优点:判例法是法官阶层创造的,它代表一种精英文化;如果说民选的立法机关代表了普罗达州法律文化,而这种文化有时不能高瞻远瞩,妈妈,判例法之中精英文化就可以起到有益的纠偏作用。

不同的审判程序自然会有不同的结果,好像该并不是什么程序都可以导致公正的结果。

这就不奇怪为什么有的西方人说“程序决定着公正”。

西方人更为强调是无需“亲身经历式”的查明。

因为他们觉得“事实”是一个“实际已发生的概念”,而“证据”既是一个“实际已发生的概念”,又是一个制度安排的概念。

“制度安排”是说,你将来在做什么的时候要注意制度上的要求,或者后都要留有凭据,这样社会生活就会有条不紊,纠纷就会不断减少,交易成本就会不断减低。

“制度安排”的意思还在于,法官必须是一个“局外人”,他的工作是裁判而不是“证实”,他要在争议中确定是非而不是做证人。

如果像当事人那样“亲身经历”,他便等于忘掉了袭击的社会角色;而且,一味地想要“抓住事实”,势必会在证据之外主观的揣测事实从而造成是非不分。

所以,西方人总会讲:在判案时忘掉“事实”,记住“证据”。

自由心证:凭内心确信来对所有证据进行“扫描”,看看能否提出合理的怀疑。

法定证据制:在判断证据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

其缺点:1.他有时会束缚法官的正确判断力,因为在某些情况下,恰恰是法律没有规定的证据能发挥至关重要的证明作用;2.为了获得法定的证据,执法人员有时会不择手段。

并且自由心证可以和“公开审判”、“口头辩论”等诉讼原则有机地协调在一起。

在中国的法律是不犯事不处置,就是说,法律与行为有关,与思想无关,无论一个人如何扬言,只能教育不能处置。

所以我们不免发现,有效的预防好像挺难。

西方人认为,刑罚的目的既是为了惩罚,也是为了教育,同时因为也是为了维护社会安全。

如果为了教育和社会的安全。

如果为了教育和社会的安全,为什么不能再犯罪行为发生之前采取一些措施予以预防,即使这些措施带有处罚的意思?所以,他们觉得,应该在刑法之中加点“事发前”的惩罚叫做“保安处分”,就某人又危险犯罪时,先予以“教育加防范”的惩罚。

把一个人视为罪犯,或者把他的行为叫做犯罪,是因为他既有恶劣的行为也有主观过错。

就是说,如果一个人思想上没有可以指责的地方,我们不能将它视为罪犯从而加以惩罚。

这是基于这样一个想法:人有自由意志可以控制自己的行为,当他可以控制约束自己而不控制约束,那么人们在道德上和法律上便有理由谴责他。

但是在一些英语国家,有时即使被告人没有主观上的过错,法律照样给他定罪量刑,是为了让人们提醒一下自己的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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