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概论
美国法的实施

美国法的实施美国法的实施是指国家对法律进行执行和遵守的过程。
本文将从宪法的制定、法律的发布与生效、法庭的审判和执行力量的运作等方面来论述美国法的实施。
一、宪法的制定美国法的实施首先建立在美国宪法之上。
宪法作为最高法律,规定了政府的架构、权力的分配和公民的权利。
宪法制定权归属于国会,通常以修正案的形式进行修改。
修正案在得到国会两院三分之二的批准后,需要三分之二州的批准方可生效。
这个制度保证了美国宪法的权威性和广泛性。
二、法律的发布与生效美国法律一般由国会通过,并由总统签署成为法律。
法律及其修正案的内容需符合宪法规定的原则。
一旦法律通过后,由联邦政府的出版社发布,并在各州范围内公布。
法律一般规定了具体的行为规范和禁止,确立了国家的法律地位。
三、法庭的审判法庭是美国法律实施的核心机构。
美国采用的是司法分立制度,联邦和各州各自设立独立的法庭系统。
联邦法庭负责审理联邦法律和宪法所涉及的案件,各州法庭则审理州法律所涉及的案件。
法庭的审判程序需要遵循正式的诉讼程序,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尊重。
法官负责裁决案件,并依据法律作出判决。
四、执行力量的运作美国法律的实施依靠执法部门的力量。
联邦法律的执行由联邦执法机关,如联邦调查局(FBI)和国土安全部等负责执行。
各州法律的执行由各州的执法机关,如州警察部门负责执行。
执行力量通过巡逻、侦查、逮捕等手段来维护法律的实施,保护社会治安。
总结:美国法的实施过程包括宪法的制定、法律的发布与生效、法庭的审判和执行力量的运作。
宪法作为最高法律,确立了法律的根基;法律的发布与生效需要通过国会和总统的批准;法庭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执法机关负责执行法律。
这些环节相互配合,确保了美国法律的有效实施,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民的权益。
论次级经济制裁之阻断立法

法商研究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Vol.38 No.2(2021)论次级经济制裁之阻断立法徐 伟 功*摘 要:阻断法是指阻断一定行为或阻断外国法域外效力的一种法律。
在不同的语境中,阻断法的含义是有差异的。
次级经济制裁中的阻断法是以次级经济制裁的违法性为基础的,域外证据取证中的阻断法是以域外证据开示程序不合理性为基础的。
前者阻断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包括立法、执法以及司法域外管辖;后者阻断的对象是局部的,仅仅是域外证据开示程序命令。
作为反制次级经济制裁的一种法律措施,阻断法之阻断依据是国家主权原则、国家管辖权原则及属地原则。
在具体的诉讼中,当事人可以根据母国的阻断法,提出基于正当程序原则、国际礼让原则、公共政策原则的抗辩。
欧盟确立的以《反对第三国立法域外适用条例》为核心的次级经济制裁阻断法具有典型性,我国可以在商务部2021年1月发布的《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全面的次级经济制裁阻断法,明确立法依据,规定报告制度、例外豁免制度、清单制度及救济制度。
关键词:次级经济制裁 阻断法 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管辖权原则 属地原则针对美国的次级经济制裁,①欧盟及英国、加拿大等国家或地区采取了政治、经济、外交、法律等各种反制措施。
其中,阻断法是重要的法律反制措施之一。
在目前中美贸易摩擦的背景下,为了反对美国的次级经济制裁,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0年6月1日第58次委员长会议修改了《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即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制度建设,加强对阻断、反制“长臂管辖”法律制度的研究工作。
这就需要我们对阻断法的内涵、阻断的对象、阻断的依据等问题做出深入的探讨。
·781·*①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9AFX026)有学者对次级经济制裁进行了探讨。
参见杨永红:《次级制裁及其反制———由美国次级制裁的立法与实践展开》,《法商研究》2019年第3期。
法学概论复习资料

法学概论复习资料《法学概论》导论《法学》名词解释:法学概论是一门概要论述法学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的课程。
法学是法律学或者法律科学的简称。
我国古代称法学为“刑名法术之学”、“刑名之学”或“律学”。
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以法律为其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的学科。
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这一社会现象。
它主要研究法律产生和发展的规律。
和法律一样,法学并不是从来就有的。
法学是在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到出现了法律和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以后,才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就是说,法律的出现先于法学。
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主义法学是无产阶段法律观的科学表现,是无产阶级进行革命和建设的思想武器。
剥削阶级的法学的阶级性和科学性是对立的。
阶级性和科学性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独具的特点,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区别于一切剥削阶级法学的最根本之处。
为什么只有马克思主义法学才能实现阶级性和科学性的统一呢?这是因为:第一,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一致的;第二,马克思主义法学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这个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作指导;第三,无产阶级只有科学地揭示法律的规律性,才能自学地、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实现自己的历史使命。
二、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类:1、对法律的基本原理和一般规律的研究;包括法学基础理论、法理学、法哲学、法社会学等。
2、对本国现行法律的研究;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婚姻家庭法、刑法、劳动法、环境法、诉讼法等。
3、对外国法律的研究;对外国法律的研究主要是对世界各国现行法律包括美国宪法、法国行政法、资产阶级国家民商法等。
4、对国际法的研究;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和含有涉外因素的社会关系,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刑法等。
5、对法律历史的研究;研究各国法律的历史,考察他们的具体历史发展过程,了解它们的思想渊源和来龙去脉。
6、对法律的比较研究;对各国法律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了解和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促进各国法律文化的交流和本国法律的发展。
外国法制史导论

较等) 4.其他社会学、考古学、文献学等方法。
参考阅读书目
1.[英]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
馆,1959年2月版。 2.[美]庞德:《普通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2001 年1月版。 3.[美]约翰•亨利•梅利曼著《大陆法系》(第二 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美]约翰•梅西•赞恩:《法律简史》,中国友谊 出版公司2005年版。 5.[美]约翰•H•威格摩尔:《世界法系概览》(上、 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6.高鸿钧:《伊斯兰法:传统与现代化》,社会科 学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
(三)新中国 1. 新中国成立后,按照苏联的模式设置学科,
首先是在中国人民大学,继而在其他政法院系 设立了外国法制史这门课程,分为两门,一门 是“国家与法权通史”,另外一门是“苏维埃 国家与法权通史”。 2.20世纪50年代末,将“苏维埃国家与法权通 史”并入“国家与法权通史”,定名为“外国 国家与法律制度史”,1964年又改名为“外国 政治法律制度史”。
7.卡尔•N•卢埃林:《普通法传统》,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2002年版。 8. [美]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9. [美]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 的形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9月版。 10. [美]约翰•V•奥尔特:《正当法律程序简史》, 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 11. [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最高法院史》,中 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2. [德]弗朗茨•维亚克尔:《近代私法史——以德 意志的发展为观察重点》(上下),上海三联店 2006年版。 13. [德] 罗尔夫.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论< 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美国司法制度概论整理一AN INTRODUCTION TO THE AMERICAN LEGAL SYSSTEM

书名:美国司法制度概论(AN INTRODUCTION TO THE AMERICAN LEGAL SYSSTEM)著:Diane S. Kaplan 康大安整理人:翁晓庭(仅供参考,禁止外扬,违反者请主动前往H628宿舍自首,本大小姐可以对你们进行从宽处置,限于本人较懒难免有些错别字大小写之类的低级错误还没有来得及改正希望各位见谅,但是相信还不至于影响到各位的欣赏阅读)内容简介:1、各章目录翻译(方便各位考试时查找章节)2、课堂上老师要求划下的重点(鄙人秉着一颗虔诚的心预测这就是考试重点了)3、案例的中文简介(无数个日日夜夜呕心沥血边发微博咒骂美司边总结出来的基本正确的翻译。
)目录部分:Chapter 1 A BRIEF HISTORY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 TES(美国联邦宪法的简史)Constitutional History(宪政历史)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独立宣言)The revolutionary war(独立战争/南北战争)The 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美国第一部宪法/十三州联邦宪法)The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制宪会议))Ratifying the consititution (宪法的通过)The bill of rights(权利法案/宪法修订案)The constitutional plan of government(政府的宪政计划)The preamble if the constitution (宪法的序言)▲本章课堂上老师让划的重点句子1、P15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doctrine”(三权分立学说)2、P15 the purpose of distributing government powers among three separate branches is to prevent any one branch ,or any one person,from becoming too powerful.(把政府权力分散到三个部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任何一个部门或任何一人的权力过大)3 、P15 the constitution also divides power between the federal government and the individual states. The division of powers between a central government and numerous regional government is called federalism.(宪法还在联邦政府和各州之间进行了权力分配。
法理学概论(标准版)

法理学概论引论一、法学1、概念: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2、性质:(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者法律问题的;(2)法学具有务实性;(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所谓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4)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经过提炼的行业语言;(5)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的是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3、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律制度问题;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应对的问题;二、法学思维1、概念:法学思维是指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2、特点: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三、法理学1、概念: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2、法理学体系:从研究范围和功能两方面研究。
从范围上看,法理学包括法本体论(尤其法概念论)、法价值论、法认识论和法方法论等,从功能上看,包括经验功能、分析功能和规范功能;3、学习法理学的意义(1)人类精神的烟花离不开四边的哲学;(2)法理学不仅为人们提供学习法律的入门知识,而且更重要的是培养法律和法学工作者的见解和境界;(3)法理学忠在训练人们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能力;第一章法一、法的名称二、法概念的争议(一)应然法与实然法1、所谓应然法就是,“应该是怎样的法”,即根据其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的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有是被称为“理念法”或“理想法”;2、所谓实然法,就是“实际上是怎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二)自然法与实在法1、自然法:以对人的预设为出发点,进而认为人得基本权利是自然发的关键,因此侵犯人的基本权利的法将会丧失实际上的约束力,即“恶法非法”,代表人物:格老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2、实证法:认为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张“恶法亦法”。
2024年下半年《法学概论》全国自考考题含解析

2024年下半年《法学概论》全国自考考题一、单项选择题1、以行政行为所针对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______。
A.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B.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C.行政法律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D.外部行政行为与内部行政行为2、19世纪末以前传统宪法的分类中,美国宪法属于______。
A.不成文宪法B.钦定宪法C.刚性宪法D.模仿宪法3、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组织构成形式是______。
A.一审制与二审制B.合议制与独任制C.简易制与一般制D.员额制与陪审制4、法自身所应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被称为______。
A.法的目的价值B.法的内在价值C.法的评价标准D.法的社会价值5、基于行政、社会或者经济上的需要,将本来属于国家或某行政主体的某种权利赋予私人的行政行为是______。
A.一般许可B.特许C.认可D.核准6、意指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的国际贸易术语是______。
A.DATB.DAPC.CFRD.DDP7、甲准备出国,委托邻居乙代为照看房屋。
出国期间乙自行将房屋出租给丙并收取租金。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乙不经甲同意自行出租房屋的行为合法合理B.甲乙之间的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C.乙依法可以取得租金的所有权D.甲无权要求乙返还已收取的租金8、下列有关行政诉讼管辖异议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有权提出异议的主体只包括原告和被告B.只能向受理案件的一审法院提起异议C.异议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D.当事人对驳回异议的裁定不能上诉9、有权决定审判人员回避的是______。
A.审判委员会B.同级检察院院长C.法院院长D.上级人民法院10、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属于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的是______。
A.确认取得B.先占取得C.授予取得D.开发取得11、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该规定属于______。
A.土地调查统计制度B.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C.土地用途管制制度D.矿产资源开采制度12、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上的一般原则是______。
法学概论1

单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1979年选举法把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自治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是在(1999年宪法修正案)《法经》是下列那个人物著成的 ( 李悝 )。
按照法的效力的范围的不同,对法进行的分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
不属于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适当原则)。
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是(行为)。
不属于行政强制行为的是(强制拘传)。
当代中国的法律由于(制定机关)的不同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两类。
对公民处以( 50 )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法不能“朝令夕改”指法的哪一特征( 稳定性 )。
法存在一定的规则真空和不适应性指法的( 局限性 )特征。
法的教育作用的对象是( 一般人的行为)。
法的起源是指( 法的产生 )。
法的指引作用的对象是( 每个人本人的行为 )。
法在古汉语中的含义不包括(法是人们的行为规范)。
法制是以(国家)名义制定和实施的。
法治一词的概念( 与人治对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7)种。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国家主席缺位时,继任主席职位的是(国家副主席)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划分标准是( 法律创制和适用主体)。
国务院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近代中国属于哪个法系( 大陆法系)。
美国的法律属于(普通)法系。
判例作为正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存在于( 普通法法系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利 )机关。
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称为(法律关系客体)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是(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
属于行政强制行为的是(强制拆除),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我国第一次确认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1982年宪法)我国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是( )我国宪法的解释权属于()下列表述中不属于法律关系客体的是(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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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宪法【摘要】美利坚合众国宪法,通称美国联邦宪法或美国宪法。
它是美国的根本大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
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1787年5月,美国各州(当时为13个)代表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同年9月15日制宪会议通过《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1789年3月4日,该宪法正式生效。
后又附加了27条宪法修正案。
该法自施行以来,不仅对美国本土产生了重要作用,对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定和实施,都有着重要的借鉴作用。
【关键字】美国宪法根本大法成文宪法重要作用【正文】在美国独立战争结束后,13个殖民地地区根据联邦条例,首次成立了以大陆会议为形式的松散的中央政府。
在这种体制下,大陆会议没有征税权,同时由于缺乏全国性的行政和司法机构,国会只能依靠各个州的地方政府(各地政府之间往往缺乏协作)来实施其指定的法律。
同时,国会对于各州之间的关税也无权介入。
由于条例规定只有所有州的一致同意才能修改《邦联条例》,而且各州对于中央政府非常不重视,经常不派员参加中央会议,因此国会经常因为表决人数不足而被迫休会。
1786年9月,5个州的行政长官在安纳波利斯举行会议,讨论如何修改邦联条例以促进各州之间的商业往来。
会后他们邀请各州的代表来到费城进一步讨论发展联邦政府的事宜。
在激烈的辩论之后,邦联国会在1787年2月21日批准了修订联邦条例的方案。
除罗德岛州之外的12个州都接受了邀请,并派代表参加1787年5月在费城举行的会议。
最初的决议案写明了这次会议的目的是起草邦联条例的修正案,但是会议最终决定重新起草一部宪法。
费城制宪会议代表投票同意采用秘密会议的方式,并且同意新的法案需要获得13个州中的9个州的批准才能生效。
有人批评说这是对会议权限和现行法律的逾越。
但是对于邦联体制下的政府极度不满的会议代表全体一致同意将宪法草案交付各州表决。
1787年9月17日,该宪法草案在费城召开的美国制宪会议上获得代表的批准,并在此后不久被当时美国拥有的13个州的特别会议所批准。
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由各个拥有主权的州所组成的联邦国家,同时也有一个联邦政府来为联邦的运作而服务。
从此联邦体制取代了基于邦联条例而存在的较为松散的邦联体制。
1789年3月4日,美国宪法正式生效。
该部宪法为日后许多国家的成文宪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范。
美国宪法的序言只有一句话:“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in order to form a more union,establish justice,insure dometic tranquility,provide for the common defence,promote the general welfare,and secure the blessing of liberty to ourselves and our posterity,do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翻译成中文如下:“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盟,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这篇序言并没有赋予或者限制任何主体的权力,仅仅阐明了制定美国宪法的理论基础和目的。
尽管如此,这篇序言尤其是最开头的"We the people"(“我们合众国人民”)这三个英语单词却成为美国宪法中被引用频率最高的部分。
美国宪法规定实行联邦制,肯定了以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为原则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
宪法原文由序言和7条正文组成。
规定立法权属于美国国会,并规定了国会的组成;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以及规定总统产生的办法;司法权属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并规定最高法院的组成;各州的相互关系和义务;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联邦宪法和按照宪法制定的法律为全国最高法律;本宪法经9个州制宪会议批准后生效。
这部宪法表明,美国在世界上第一次创造出既不同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民主共和制,也不同于议会内阁制的总统制,使美国成为一个具有全国统一的中央政权的联邦制国家。
这种政治体制和国家结构形式后来为许多国家所仿效。
美国宪法第六条第二款将其本身的地位表述为“国家的最高法律”。
法官们通常将之理解为:当国会或者州的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与美国宪法有所冲突的话,这些法律将被宣布无效。
两个多世纪以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众多判例不断地强化美国宪法的权威性。
美国宪法明确了由选举产生的政府具有唯一的合法性。
人民通过选举或者指定产生的政府官员和议员来行使权力。
议员们也可以修改美国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甚至还可以重新起草新的宪法。
根据产生方式的不同,各种政府官员在权力上有着不同的限制。
通过选举产生的官员只有通过选举才能继续留任其职位。
而由政府首长或部门指派的其他官员则根据指派人的意愿决定去留,而且随时可以被罢免。
这一规则也存在例外: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法官在接受美国总统的任命之后,该项任命将终身有效。
创立这一例外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不因为其职位的变动而受到行政权力的不当干涉和压力。
美国宪法制定的目的有两个——限制政府的权力和保障人民的自由。
尽管美国宪法历经多次修改,但是1789年宪法的基本原则至今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三权分立——美国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这三部分权力相互之间保持独立。
在理论上,三权是完全平等,并且互相制衡。
每种权力都有限制另外两种权力滥用的职能。
这就是现代民主社会著名的三权分立原则。
一般认为其思想根源来自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著作《论法的精神》。
(二)联邦体制——美国宪法规定美国采用联邦制的国体。
联邦政府只拥有在宪法中列举的有限权力,而其余未列明的权利都属于各州或者人民。
宪法至上——美国宪法以及国会通过的法律的效力高于其他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
自从1803年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之后,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拥有了违宪审查权。
这意味着联邦各级法院可以审查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并且可以宣布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
同时,法院还可以审查包括美国总统在内的各级政府颁布的法令合法性。
但是,法院的这种审查权不能主动行使,只能在某一具体诉讼中被运用。
因此,这也被称作“被动的审查权”。
(参见美国联邦政府诉尼克松案)(三)人人平等——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人人都有平等地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
各州之间也保持平等地位,原则上任何州都不能获得联邦政府的特殊对待。
根据宪法的规定,各州要互相尊重和承认彼此的法律。
州政府和联邦政府要在形式上保持共和体制。
根据美国宪法第5章所规定的程序,美国国会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
此外,美国2/3以上的州可以联合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
一旦修正案获得通过,将被视为美国宪法的一部分,其效力等同于美国宪法主文。
1787年制定的宪法没有把《独立宣言》和当时一些州宪法中所肯定的民主权利包括在内,遭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反对。
后来在资产阶级民主派的压力下和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下,美国国会于1789年9月25日通过10条宪法修正案,作为美国宪法的补充条款,并于1791年12月15日得到当时9个州批准开始生效。
这10条修正案通称“权利法案”。
主要内容是:国会不得制定剥夺公民的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和请愿等自由的法律;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非法的搜查或扣押;非依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自由、生命或财产,以及司法程序上的一些民主权利等。
以后又陆续补充了16条宪法修正案,其中主要的有:南北战争后生效的废除奴隶制,保障黑人权利的第13~15条修正案;1920年生效的美国妇女享有选举权的第19条修正案;1964年生效的关于选举时取消人头税限制的第24条修正案;1971年生效的关于降低公民选举年龄的第26条修正案等。
最终这27条修正案成为美国宪法的一部分。
200 多年来,美国宪法的内容除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加以改变外,更重要的是通过联邦最高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对联邦宪法作出解释,以及通过政党、总统和国会的活动所形成的宪法惯例来改变宪法的内容,以适应社会不断变化的需要。
除了直接对宪法条文进行的修正之外,美国司法机构也可以通过判例对宪法进行实质上的修正。
美国在法律传统上属于普通法国家,因此法庭在判决案件时有义务遵循之前的判例。
当最高法院在判断美国宪法的部分条文与现存法律的关系时,事实上就是对宪法行使了解释权。
在美国宪法生效后不久的1803年,最高法院大法官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确立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即法院有权判断国会的立法是否与宪法的精神相违背,从而可以宣布国会的立法合宪或者无效。
这一判例也确立了法院在对具体案件进行审判时,可以对宪法进行解释并运用到实际判决中。
这样的判例往往会反映不同时期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变化,因此这也使得美国宪法可以在不进行修改条文的情况下,具有适应历史发展的柔软性。
多年以来,从政府对广播电视的管理政策到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权利,一系列的著名案例对美国政治和社会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部分学说认为,由于美国各州的人口差异很大,而各州在地位上保持平等,因此美国宪法规定的修正程序导致少数人可以否决大多数人的决定。
在极端的情况下,拥有仅仅美国4%人口的州可以否决90%以上的美国人的议案。
但反对派认为这种极端情况并不会出现。
但是,根据宪法规定,任何对于宪法修正程序的修改都需要通过新的修正案,这将会导致出现与第二十二条军规一样的情况。
这条军规规定:“只有疯子才能获准免于飞行,但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但你一旦提出申请,恰好证明了你是一个正常人,还是在劫难逃。
第二十二条军规还规定,飞行员飞满25架次就能回国,但它又说,你必须绝对服从命令,要不就不能回国。
因此上级可以不断给飞行员增加飞行次数,而你不得违抗。
如此反复,永无休止。
”从美国宪法制定以来,部分学者就开始对其合法性表示怀疑。
例如美国历史学家约瑟夫·埃里斯就指出:“美国制宪会议的成员们只拥有修改邦联条例的权限,而不能制定一部取代它的新法律,因此代表们的行为是超越权限的。
”在宪法表决过程中,制宪会议并没有执行邦联条例所规定的“全体一致通过”原则来通过宪法。
然而也有学者反对这种疑问。
例如宪法律师迈克尔·法里斯指出:“制宪会议代表在制订修正案时并没有任何权限上的限制。
而且,美国宪法在实质上就是邦联条例的一个修正案。
”美国国会和全部十三个州都按照条例的要求进行了表决。
首先,十一个州在1788年7月26日之前通过议会举行的表决会议批准了宪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