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司法理念与司法效率
如何提高司法效率

如何提高司法效率司法效率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指标之一,而我国司法效率的提升也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判决的要求不断提高,提高司法效率,是司法部门和各级政府重要的任务。
本文将从加强司法人员素质、完善司法制度、创新司法方式、提高审判效率四个方面来阐述如何提高司法效率。
一、加强司法人员素质司法效率的提升离不开司法人员的不懈努力。
现有司法人员在法律知识、业务水平、审判经验、专业精神等方面还有一定的不足。
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素质提升和职业道德建设,是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途径。
首先,在司法人员招聘方面,需要依据人才市场现状和司法人员队伍需求,注重高素质、高技能、高水平的人才引进。
其次,加强司法人员培养,加大对司法岗位从业人员学历、职称升级培训的投入,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处理纠纷的能力、办案速度和质量水平。
同时,建立严格的职业道德规范,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精神,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二、完善司法制度完善司法制度是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举措。
不同司法制度对法律事务的处理方式和理念是不同的。
因此,合理、完善的司法制度是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前提。
首先,要全面完善司法制度。
政府应该为各地区法院设立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和管理,以确保法院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其次,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加快修改和完善现有法规和相关政策,及时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三、创新司法方式在司法领域,传统的用纸质文书作为唯一的审判工具显然已经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的要求。
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创新司法方式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建立完善的电子文书制度。
电子文书能够极大地提高审判效率,减少人为操作所带来的纰漏和错误。
其次,建立个案管理系统,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
引入信息化技术,实现电子诉讼,促进审判工作向数字化转型。
最后,大力推广调解制度。
前期调解和法院调解相结合,减轻法官工作量,缩短审理周期,提高司法效率。
司法理念的概念和特征(一)

司法理念的概念和特征(一)司法理念的概念与特征司法理念是指在司法活动中所体现和追求的基本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
它对司法工作的方向、目标和方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司法理念的定义•司法理念是法治社会中司法实践的基本准则和原则,是司法活动中的道德规范和精神追求。
•司法理念是司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价值观念体系,反映了司法机关对公正、公平、公开、高效的追求。
司法理念的特征1.公正性:司法理念要求法官在审判中不偏不倚,不受任何歧视和偏见的影响,依法公正裁判。
2.公平性:司法理念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3.公开性:司法理念要求司法活动透明、公开,确保公众能够了解和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
4.高效性:司法理念要求司法机关及时、迅速地审理案件,保证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尊重人权:司法理念要求司法工作应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6.法治原则:司法理念以法律为基础,依法审理案件,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7.独立性:司法理念要求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自主行使审判权。
8.尊重事实:司法理念要求从事实出发,客观公正地查明案件的真相,确保裁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司法理念的意义•司法理念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司法理念对于司法机关的规范和职业道德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升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司法理念的落实可以增强人民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和支持,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权威。
司法理念的实践•司法机关应通过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推动司法理念在实践中的贯彻落实。
•司法机关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司法活动符合司法理念的要求。
•司法机关应积极与其他行政部门和社会组织合作,共同推动司法理念的实践。
•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公众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司法理念的认知和理解。
总结司法理念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准则和价值追求,它的核心是公正、公平、公开、高效。
法院司法为民总结

法院司法为民总结一、引言法院司法为民是指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以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宗旨,积极推进以人民为中心的审判理念和工作方式。
通过提高司法效率、加强司法公正、优化司法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推动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本文将围绕重要观点、关键发现和进一步思考展开全面深入的总结。
二、重要观点1. 司法公正是核心价值观作为司法为民的核心价值观,司法公正是确保人民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基石。
在实践中,各级法院坚持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依据独立、公正的原则进行审判。
同时,注重加强对执法者的约束和监督,确保司法决策不受非法干预。
2. 提高司法效率是关键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是满足人民群众诉讼需求的关键。
为此,各级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推行电子诉讼系统、加强庭审管理、优化资源配置等。
这些举措有效提高了案件办理效率,缩短了审理周期,让人民群众更快地享受到司法服务。
3. 加强司法公开透明是必要条件司法公开透明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各级法院积极推进审判信息公开,通过建立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发布裁判文书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审判过程和结果。
这不仅增加了社会监督力度,也提升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
4. 优化司法服务是关注点为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司法需求,各级法院致力于优化司法服务。
例如,在诉讼环节提供便利化措施,如推行网上立案、在线查询等;在执行环节加强执行力度,确保判决得到有效执行。
通过不断改进和创新,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体验。
三、关键发现1. 司法为民取得显著成效在过去一段时间里,我国各级法院在推进司法为民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司法公正得到进一步加强,司法效率明显提升,司法公开透明度不断提高,司法服务质量不断改善。
这些成果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坚实基础。
2. 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满意度有所提升在司法为民的努力下,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有所提升。
通过调查发现,人民群众对于审判结果的公正性、诉讼过程的便利性、执行效果的及时性等方面表示较高的满意度。
大司法行政理念

大司法行政理念大司法行政理念一、概述大司法行政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在全国范围内统筹协调、管理和监督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一种制度安排。
大司法行政的核心任务是推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在实践中,大司法行政需要遵循一定的理念和原则,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公正与效率并重公正和效率是大司法行政的两个核心价值观。
公正是指在处理案件时,应该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裁判;而效率则强调要提高办案效率,加快审判速度。
在实践中,这两个价值观有时会产生矛盾。
因此,在推进大司法行政工作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两个价值观之间的关系,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
三、服务为本服务是大司法行政工作的基本宗旨。
不仅要服务于当事人和律师,还要服务于社会各界。
在实践中,服务不仅包括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还包括为社会各界提供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咨询服务。
同时,大司法行政也应该积极引导社会各界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
四、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大司法行政工作的核心原则。
在处理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确保案件的公正、合理和合法。
同时,在推进大司法行政工作时,也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规章和制度,确保工作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五、科学管理科学管理是大司法行政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实践中,需要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这包括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目标、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等方面。
六、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是现代大司法行政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实践中,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电子化审批、电子档案等方面的建设。
这样可以提高办案效率、降低办案成本,并且更好地保护当事人权益。
七、多元化发展多元化发展是大司法行政工作中的一个重要方向。
在实践中,需要采取多种手段和措施来推进大司法行政工作。
这包括加强对律师、法律援助机构等的支持和培养,以及推进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工作。
八、创新与改革创新与改革是大司法行政工作中必须遵循的原则。
现代能动司法理念

现代能动司法理念1. 公正与独立:现代能动司法强调法官的公正和独立性。
法官应当对所有案件持公正的立场,遵循法律原则,不受政治、经济或其他方面的干扰,确保公众信任司法系统。
2. 法治与民主:现代能动司法将法治与民主原则作为基石。
它保证了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司法权利和法律保护,法律要广泛参与并反映社会意愿,民主程序和法治原则相互促进。
3. 司法效率:现代能动司法追求高效和快速的司法决策。
为了满足公众的合理期望,案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审理,并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申辩机会。
4. 透明与信息公开:现代能动司法倡导透明和信息公开。
法院应当主动公示案件情况、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让公众对司法活动有所了解,通过监督促使司法系统遵守法律和职责。
5. 创新与技术应用:现代能动司法推崇创新和技术应用。
通过引入现代化技术,如电子立案、电子庭审、电子证据等,提高司法效率,简化程序,提供更便捷的司法服务。
6. 司法教育与培训:现代能动司法将司法教育和培训视为关键。
法官和法律从业人员应接受全面系统的职业培训,不断提升专业素质和法律知识,以适应社会发展和法律变革的需求。
7. 司法公正与纠错机制:现代能动司法强调司法公正和错误修复。
当司法决策存在问题时,应设立纠错机制,包括申诉和复议等程序,以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司法错误得到纠正。
8. 国际交流与合作:现代能动司法倡导开放和合作。
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有助于吸取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借鉴国际最佳实践,提升自身司法水平,为全球司法改革和发展做出贡献。
以上是现代能动司法的一些核心理念,它们是为了适应社会变革和需求而提出的,旨在推动司法系统的发展和进步,并真正为公民提供公正、高效、可信赖的司法服务。
审判理念现代化的意义

审判理念现代化的意义引言审判是法治社会中重要的司法机关,其作用是对各类案件进行判决和执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审判理念也需要与时俱进,实现现代化。
本文将探讨审判理念现代化的意义及其影响。
二级标题1:法治观念的强化三级标题1: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之一。
•现代化的审判理念能够确保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
三级标题2:平等正义•现代化的审判理念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决。
•构建公平正义的审判制度可以促进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三级标题3:透明公开•现代化审判理念要求审判程序公开透明,以增加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通过公开审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可以了解案件的进展和裁决结果。
二级标题2:司法效率的提高三级标题1:简化程序•现代化审判理念倡导简化程序,提高审判效率。
•删除繁琐的程序环节,可以更快地解决纠纷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级标题2:技术应用•现代技术的应用可以提高审判效率,如电子取证、在线诉讼等。
•利用技术手段可以加速案件办理和信息共享,提高智能化审判水平。
三级标题3:多元解纷•强调多元化方式解决纠纷,如调解、仲裁等。
•通过多元解纷可以减轻审判压力,提高司法效率。
二级标题3:人权保障的实现三级标题1:合法权益保护•现代审判理念关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案件审理遵循法律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
三级标题2:庭审权利保障•现代审判理念要求保障当事人的庭审权利。
•当事人有权获得公正审判,有权进行辩论和质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三级标题3:对待证据的规范•现代化审判理念要求规范对待证据,确保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
•只有具备合法性和可信度的证据才能作为裁决案件的依据。
二级标题4:公信力建设的重要性三级标题1:司法公正性•现代化审判理念强调司法公正性的重要性。
•司法公正性是维护司法公信力的基础,需要法官在审判中坚持公正原则。
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的时代精神

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的时代精神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司法公正和效率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中的两大重要价值。
公正和效率的关系不可分割,即公正是效率的基础,效率是公正的保障。
在司法领域,公正和效率的价值体现在如何促进社会的公正与合理的裁判、维护现代社会的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等方面。
因此,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的时代精神已逐渐成为现代司法工作的核心。
首先,从司法公正的角度来看,在现代社会中,司法公正被视为一种价值理念,需要不断地以司法权力的实践、法律制度和司法流程来实现。
司法公正的实现需要体现法治的基本原则,即平等、公正和人民当家作主。
在保障司法公正的过程中,法律规范是关键的,司法工作者需要在法律定义下以公正不偏的态度面对每个案件,确保审判过程公正合法,以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正义性。
此外,建立信息化的司法系统,增强司法透明度,是今天司法公正的必要方式之一。
随着互联网领域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容易公开查看案件的详细情况和裁决的结果,这能够增强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和认同,也能够提高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责任感。
但是,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同时,司法机关也需要考虑案件处理的效率。
如果司法机关仅仅追求公正而忽略了效率,会带来事务滞后等不利影响。
因此,司法机关需要平衡案件审理中的速度、质量、精度和合理性,使其在公正的前提下,能够尽快有效解决案件和满足民众的期望。
其次,从司法效率的角度来看,司法效率是事务管理和法律实施的关键部分,也是现代司法工作中重要的价值和核心要素。
司法效率的提高可以加快案件的处理速度,减少纠纷和诀窍,增强司法机关的行政效能和公信力。
在现代司法实践中,技术的不断进步已经为司法效率的提高提供了有力保障。
例如,审议过程中可以根据证据程序执行的自动化处理等,有效解决证据加工过程中的瓶颈问题,使证据的处理更快速高效。
同时,法律修订和审查审核的自动化系统,也能够更好地保证法律精度,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最后,司法公正和效率之间的协调进行,需要政府和其他相关政府机关不断推进法律制度的完善,加强对司法机关工作的关注和监督,成立司法教育机构,增加司法工作者素质培训力度。
人民法院新时代四个理念内容

人民法院新时代四个理念内容
人民法院新时代四个理念内容
一、法治理念
•法治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基石
•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法治理念,依法审判、全面贯彻执行
•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保障,应当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
二、公正司法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是人民法院的根本宗旨
•人民法院要坚决维护司法公正,做到公平正义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是增强人民群众信心的基础
三、司法为民
•人民法院是人民群众的司法家园,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的天职•人民法院要紧密联系人民群众的需求,提供便利的司法服务•司法为民要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满意度
四、智慧司法
•智慧司法是人民法院适应时代发展需求的要求
•人民法院要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推动智慧司法的发展
•智慧司法能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和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和便民化以上是人民法院新时代四个理念的相关内容,包括法治理念、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和智慧司法。
这些理念是人民法院在新时代的发展方向,旨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提供便利的司法服务,并适应时代发展需求。
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这些理念,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满意度,在法治建设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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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效率与司法效率的含义按照通常的理解,效率意指单位时间里完成的工作量。
因此,如果工作是计时的,则在每个时间单元里完成的工作件数越多越有效率;如果是计件的,则完成每件工作所花费的时间越少越有效率(2)。
这样一种对效率的理解,提示了在时间投入和数量产出之间的比率关系,把它运用于对司法活动的效率评价,则是:在单位时间里裁判的案件越多,或者裁判每个案件所用的时间越少,表明效率越高,反之说明效率低。
不过,对效率的常识性理解尽管简明直观,却不够准确,从而容易让人起疑,从根本上说,效率确实涉及的是一种投入和产出的比率关系,但是,投入不只是一个时间问题,还包括人力,物力,才力等各种费用的投入,产出也不只是一个数量的问题,还有一个质量优劣高低的问题。
如果我们把各种费用的因素以及质量的因素纳入效率思考的范围,则会出现一种复杂的图象,即时间短、数量多并不当然地意味着效率高。
实际情况可能是,时间花得虽少,费用却很大;数量虽然可观,质量却一塌糊涂,因而同样没有效率可言。
将这样一种对效率的理解引入对司法活动的效率评价,则对以下几种情况都可以视为正效率的表现:(1) 减少时间或费用投入,提高司法产品的数量;(2) 减少时间或费用投入,提高司法产品的质量;(3) 同样的时间或费用投入,提高司法产品的数量;(4) 同样的时间或费用投入,提高司法产品的质量。
应该指出的是,以上所说的司法效率的情况,是在法院既定资源状况不变的情况下说的,是法院通过内部改革、挖潜来实现的,从中国的实际和今后的发展看,法院无疑应该获得更多的外部资源投入。
只有在加大投入的同时,提高司法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才有可能满足社会的需要。
当然,资源永远是短缺的,即使法院获得了更多的投入,也不得不考虑司法的效率问题,考虑如何更有效地利用好有限的资源问题。
(二)追求有效率的司法公正公正是效率的前提和基础,效率是公正的保障和体现。
“迟来的公正就是不公正”。
这句古老的名谚充分说明诉讼效率是程序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
罗曼·罗兰曾说:“如果你有一根手指夹到法庭这个鬼机关里去了,那就连胳膊也要再见啦!赶快砍掉胳膊,不要迟疑,要是你不想整个身体都陷进去的话(3)。
”传统司法的恐怖有一半来自诉讼的久拖不决。
列宁曾经这样批评司法中的官僚主义:案件的久拖不决,实质上是使貌似公正的判决变成一场骗局(4)。
诉讼的目的在于使犯罪得到惩处,使争议得到解决,如果诉讼不讲求速度和有效性,必将使犯罪得到放纵、使社会发展陷于停顿,这将从根本上背离诉讼的目的。
在案件数量和法官人数不变的前提下,诉讼效率与程序繁简、审限长短、诉讼期间、审判方式、法官敬业精神等均有密切关系,通过精心设计程序可以在其他要素维持不变的情况下大幅提高效率。
同时,公正的程序还必须符合效益原则。
效益是投入和产出的比率。
具体到程序法中,效益原则要求以最少的诉讼成本,实现最大的诉讼收益或效果。
国家设立司法机关、投入人力、物力、财力调处矛盾、解决纠纷,虽非交易行为,但尽量减少投入、扩大产出的经济学原理仍然可以适用。
诉讼周期、诉讼费用、诉讼程序的繁简、裁判结果的公正率等等,事关诉讼成本,都可能影响诉讼效益;而通过解决纠纷带来社会秩序的稳定、国家法律尊严和法治信仰的确立、社会公正的实现与伸张、被害人心理的安抚和平息、对纠纷的预防和抑制等等,虽然不能直接用金钱来衡量,但它们之于国计民生,地位之重要远甚金钱,这些加上通过“定分止争”带来社会资源的加速流转和最大利用、通过诉讼挽回的经济损失,构成诉讼产出,应当在诉讼中谋求最大值。
公正的程序应该同时是投入少而产出高的程序。
我国目前在程序公正和效率建设上应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笔者认为原因在于:1、公正是比效率更重要的价值。
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就在于它的公正性。
2、相对来说,我国更欠缺程序公正的观念。
(三)培育现代司法理念,提高司法效率1、培育现代司法理念要加强法官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只有对法官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法官才会有正确的指导思想,在执法过程中,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法院领导和全体法官要继续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武装头脑。
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着力在解决人生观、价值观、利益观上下功夫,牢固树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为民执法的观念,确保在审判活动中,依法正确的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公正高效地审判好每一起案件。
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
2、培育现代司法理念要求法官要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因为法官只有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在办案过程中,才能严守审限规定或在审限内有能力缩短诉讼周期,在最短的时间内,公正有效地审结每一起案件。
所以要大力加强法官的职业化培训,通过学历教育,岗位培训等多种方式,尽快培养一批法学理论功底深厚,相关学科知识丰富、司法业务纯熟、司法技能高超的专家型法官。
又因法官的学历教育只是法官掌握法学理论知识的一个初级阶段。
一个人纵然受过良好而完整的法学教育,如果没有相当的司法实践经验,那么对于案件事实的分析、证据的判断以及双方当事人或代理律师言词的鉴别等,就不可能做到得心应手,甚至可能出现法庭被当事人或律师所把持,法官被牵着鼻子走的情形。
所以,法官在掌握法学理论知识的前提下,还应在具体的审判过程中要苦练基本功,掌握审判案件的技巧,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
丰富自己的实践能力。
只有具备了业务能力和实践能力完美结合的法官,走进司法正义提高司法效率,才不是一句空话。
只有法官整体素质提高了,整个司法体制才能呈现良性循环状态。
3、培育现代司法理念要求法官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每种职业都有它的特殊性和不可替代性,从不同侧面影响着社会生活,其职业道德的要求和内涵也不尽相同。
从渊源上追溯,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源于1701年英国《王位继承法》中“品行良好(good behavior)”这一短语。
其影响延续至今,它也是我国《法官法》对法官的基本要求。
品行良好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基础,并衍生出其他具体规范。
法官必须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这是由其权利、职业、群体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权利的特殊性,表现在审判权的权威性、重大性和导向性上。
职业的特殊性,表现在审判的独立性、中立性、公开性和程序性上(5)。
不仅审判活动要独立,而且要求法官独立思考,自主判断,不受任何个人或上司的非法干预;要求法官是处于居中裁判的位置,必须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能偏袒一方,歧视另一方;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以公开促公正;程序性,程序公正是可以实现的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
法官不能在“法律事实”以外寻求裁判的依据,而只有通过合法的法律程序所认定的事实才成其为“法律事实”。
群体的特殊性,是因为法官是法律的化身和代言人,是社会的精英,应具有高于一般人的特殊资质。
法官一方面要以娴熟的法律水平裁判案件,另一方面要以崇高的职业道德行使裁判职能。
总之,为了法官职业的纯洁和尊严,为了维护法官在社会中应有的地位,为了保障司法职责的正常履行,法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法官通过公正的司法活动(完全可以理解为职务中的良好品行)维护社会正义,赢得公众的尊敬;通过良好的个人品行塑造自身的人格魅力,获取公众的信任,这两方面的有机结合才能维护法官职业的信誉,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这是法官职业对其职业道德的特殊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标准》,要求法官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公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
“准则”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道德自律体系。
法官职业道德最核心的是公正,最关键的是廉洁。
公正是审判的灵魂和生命,是审判工作全部价值所在,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
4、培养现代司法理念要进一步实现审判方式改革〈1〉积极探索审判专业化分工,构建在民事审判格局后,根据完善、调整、优化、提高的原则,按涉案法律关系的不同在全院设置专业审判庭,然后在各专业审判庭内按受案类型将庭内审判资源再一次分工细化,设立专门处理某一类或某几类案件的专门合议庭,努力培养专家型法官。
〈2〉大力推行简易案件速裁方式,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不断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规定除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外,其他案件一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不得因主观原因拖延办案,造成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3〉继续深化审判长选任制的成果,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继续还权于审判长和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主要进行全局性审判工作的指导,原则上不再研究个案的审理,促进审判权利与责任的统一。
最近一个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逐步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的力度,去年7月更明确提出了建设职业化法官队伍的目标,可以说这是观念上的一个重大进步。
为此,最高法院相继制定了一些颇有实际意义的举措,全国各级法院也都积极地根据各地情况予以实施。
但是,由于体制和司法环境的影响,使相当一部分法官在判案时忽略法律依据或是在案件环境和背景的影响下解释适用法律。
但如果每个法官都有明确坚定的职业观念,这种情况可能会减少到最低限度。
应该使每个法官具备角色意识,明白自己是法官而不是官员,明白自己服从法律就像士兵服从命令一样是天职;明白自己的所有司法行为都是代表社会和国家,而不是任何政府或党派。
法院讲政治,最大的政治就是培养教育法官树立明确和坚定的职业观念。
注释:(1)参见李海涛著:《公正与效率》,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第12页。
(2)张志铭主编:《用效率阐释公正》,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6月第1版,第25页。
(3)参见范愉:《小额诉讼无法逃避公正与效率之实现》。
(4)刘基业主编:《当前审判工作中司法理念的创新》,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第5页。
(5)参见蒋惠岭:《现代司法理念基本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