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成本与司法效率——中国法院的财政保障与法官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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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成本与效益的博弈分析——以刑事司法程序优化为视角

司法成本与效益的博弈分析——以刑事司法程序优化为视角
的实际耗费。通常情况下 , 个案诉讼周期、 司法 工作人员数量与 司法成本成正 比。诉讼周期越 长, 涉案的司法工作人员越多 , 司法资源的投入 就越多 , 所耗费的司法成本也 就越大。诉讼周 期的拖延 , 直接引起司法机关用于个案的投入、
司法效益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和诉讼 当事人
在司法活动中所支付 的司法成本与司法活动进 行所产生的收益 的比值关系。用公式表示 :
[ 收稿 日期 ]0 6— 8— 4 20 0 2
[ 作者简介] 文 娟(92 , , 18 一)女 山西临汾人, 湘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研究;
王成海( 7 一 , 河南信 阳 , 1 6 ) 男, 9 人 湘潭大学哲学与社会 学学院硕士研 究生 , 主要从事科技 哲学研览。
( ) 一 司法成本
追求诉讼 公 正必 须投 入 司法 成本 , 是 但
“ 无论审判 能够怎样 完美地 实现正义 , 如果付
对于司法成本 , 学界有不同的理解。棚濑
出的代价过 于昂贵 , 则人们往往只能放弃通过 审判来实现正义的希望” ∞ 。 就个 人来讲 , 巨大
的成本耗费会使 当事人望诉讼而畏惧 ; 对国家
法成 本 最 小化 和 司法 效 益 最 大化 的可 行 之 策 。
[ 关键词 ] 司法成本 ; 司法收益 ; 司法效益
【 中国分 类号 ])1 , I 53 9 【 文献标识码 ] A


成本 与效益 : 法活 动无 法 回避 司
和王政君在其论文《 刑事诉讼 中的司法 资源配
置》 中认为 : 司法投入主要包括在立法、 “ 执法、 社会主体参加诉讼等活动中由国家专 门机关、 当事人所付 出的人力成本 、 物质成本以及机会 成本。 张卫平先生认为 , ” 诉讼成本是整个诉讼 中的全部投入 , 既包括审判机关在诉讼中的投 入, 也包括 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投入, 但并不是审

我国法院诉讼效率的法经济学分析

我国法院诉讼效率的法经济学分析

我国法院诉讼效率的法经济学分析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纠纷也日益增多,对法院的诉讼效率要求也越来越高。

在我国的法院审判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案件审理时间长、资源浪费等。

法经济学分析可以为我们理解这些问题的原因提供一种新的视角。

我们可以从成本效率的角度考虑。

在法院诉讼中,成本主要包括时间成本、人力成本和资源成本。

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加,法院的工作量也随之增加,这就导致了法院资源的有限性。

法院审判过程中涉及的人力资源也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

在一些重大案件中,由于涉及到大量的证据和相关文件的审查,导致案件审理的时间非常长。

这就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和效率的降低。

提高我国法院的诉讼效率,应该从降低成本的角度出发,合理分配资源,提高办案效率。

我们可以从契约经济学的角度考虑。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和被告之间是存在契约关系的。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因为他们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了侵害,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获得赔偿。

而被告则希望在诉讼过程中能够尽量减少损失。

在我国的法院审判中,由于程序繁琐、费用高昂等原因,很多人选择不通过法院解决纠纷,而是选择采取其他方式解决问题。

这就导致了法院审判的效率降低。

为了提高我国法院的诉讼效率,应该从减少契约成本的角度出发,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费用,提高人们通过法院解决纠纷的意愿。

我们可以从激励机制的角度考虑。

在我国的法院审判中,法官是主要的决策者。

由于一些原因,如法官的工资水平相对较低,工作压力大等,导致了法官的积极性不高,审判效率低下。

由于一些监管不到位等原因,法官的廉洁性也存在问题。

为了提高我国法院的诉讼效率,应该从激励机制的角度出发,提高法官的收入水平和职业声誉,加强对法官的监管,建立激励机制,提高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廉洁性。

法经济学分析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我国法院诉讼效率低下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通过降低成本、简化程序、建立激励机制等方式,可以提高我国法院的诉讼效率,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浅议我国司法制度如何实现“效率优先”

浅议我国司法制度如何实现“效率优先”

浅议我国司法制度如何实现“效率优先”论文关键词:司法制度效率优先成本政策论文摘要:在整理有关诉讼效益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司法制度现存的问题,提出一些相应提高我国司法制度效益的建议。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基于我国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实际,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主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指出公正与效率是新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

诚如美国法学家波斯纳所说,正义的第二种意义简单地讲,就是效益。

如何提高我国司法制度的效率或效益,主要是诉讼程序的效益或效率,学界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本文在整理有关诉讼效益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司法制度现存的低效益或低效率的问题,相应提出一些提高我国司法制度效益的建议。

1成本政策是提高诉讼效益的理论基础效益是经济学的永恒主题,经济学中的效益是成本(投入)与收益(产出)的比例关系,经济学的理想是用尽可能低的成本获取尽可能大的收益。

诉讼效益是诉讼行为过程中产生的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包括经济成本和经济收益两个要素。

诉讼的经济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错误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程序主体在实施诉讼行为的过程中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等司法资源的总和。

这个司法资源有4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力资源。

指一定数量的法官、书记员、翻译、法警、陪审员等。

二是物力资源。

指办公设施、法庭设施、办案器材、监管场所建设、通信及交通设备等。

三是财力资源。

指司法人员的工资福利、办案经费等。

四是时间资源。

指办案花费时间的长短决定了法院在单位时间内审判活动效率的高低和耗费司法资源的多少。

因此时间也是一种司法资源。

这里有必要区别诉讼效率和诉讼效益的概念。

前者只是后者的1/4,指诉讼主体以最快的速度终结案件,强调时间上的最少消耗,等同于“诉讼及时”。

错误成本是美国法学大家波斯纳提出的概念,强调人们在追求正义、实现客观真实过程中不可避免所犯的错误所支付的成本。

例如错判的国家赔偿,上诉或再审改判时所支付的多于一审结案的成本。

2024年法院副院长年度个人述职报告(2篇)

2024年法院副院长年度个人述职报告(2篇)

2024年法院副院长年度个人述职报告___年,在区委的领导和上级法院、人大、政协及社会的广泛___与监督下,在院长的带领下,通过广大法官和其他干警共同努力以及各机关、部门协力配合、帮助下,我所分管的立案和民事审判工作沿着预定的改革目标顺利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完善,诉讼案件及执行案件、上诉发改案件继年突降之后保持平稳态势,新的___明显减少,迅速推进了法官职业化,积极营造良好司法环境,使市人民法院工作品位得以明显提升,绝大部分相应的审判工作指标保持在地区前列,为社会稳定、和谐及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中政委领导、___、省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区委等,对市多元调解经验给予高度评价和肯定。

特别是市法院的“法院附设多元调解”的理论成果和实践效果赢得了中外专家、实务界和司法届的广泛赞誉。

一、工作实绩在履行分管业务庭审判管理、队伍管理、政务管理和党组、审委会等职责外,拓展性地开展了以下工作1、积极探索和实践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取得全国空前的成效,进而带动全院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

年,市法院先后被___指定为“欧盟-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司法成本与效率试点法院”和“司法公开试点法院”。

年月___日——___日,我和立案庭马___在最高院参加了最高院申报的社科基金项目《司法效率改革的有效途径探索》和欧盟-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项目《提高司法效率工作指南》论证会和写作分工会,并被确定为八名作者之一。

以上这些,都是___对市经验给予的充分肯定。

经过对其他地区多元调解先进法院的考察、比较和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我们的多元化调解工作在理论和实效方面,仍然远远领先于国内其他法院。

2、持续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

首先,通过多元调解和繁简分流,使审判业务庭的案件难度增大,促使民商事法官的自然优化。

今年年初以来,___名民商事法官陆续被其他机关和上级机关“遴选”,占一线审判法官的___%。

但是,由于法院的结构优化和诉讼案件对职业化的要求,我院的法院专业水准没有降低,依然坚持“少数精英法官审判少数疑难案件”的法官职业化道路。

浅议我国司法制度如何实现“效率优先”(1).doc

浅议我国司法制度如何实现“效率优先”(1).doc

浅议我国司法制度如何实现“效率优先”(1) -关键词:司法制度效率优先成本政策摘要:在整理有关诉讼效益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司法制度现存的问题,提出一些相应提高我国司法制度效益的建议。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基于我国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实际,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主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指出公正与效率是新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

诚如美国法学家波斯纳所说,正义的第二种意义简单地讲,就是效益。

如何提高我国司法制度的效率或效益,主要是诉讼程序的效益或效率,学界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本文在整理有关诉讼效益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司法制度现存的低效益或低效率的问题,相应提出一些提高我国司法制度效益的建议。

1成本政策是提高诉讼效益的理论基础效益是经济学的永恒主题,经济学中的效益是成本(投入)与收益(产出)的比例关系,经济学的理想是用尽可能低的成本获取尽可能大的收益。

诉讼效益是诉讼行为过程中产生的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包括经济成本和经济收益两个要素。

诉讼的经济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错误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程序主体在实施诉讼行为的过程中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等司法资源的总和。

这个司法资源有4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力资源。

指一定数量的法官、书记员、翻译、法警、陪审员等。

二是物力资源。

指办公设施、法庭设施、办案器材、监管场所建设、通信及交通设备等。

三是财力资源。

指司法人员的工资福利、办案经费等。

四是时间资源。

指办案花费时间的长短决定了法院在单位时间内审判活动效率的高低和耗费司法资源的多少。

因此时间也是一种司法资源。

这里有必要区别诉讼效率和诉讼效益的概念。

前者只是后者的1/4,指诉讼主体以最快的速度终结案件,强调时间上的最少消耗,等同于“诉讼及时”。

错误成本是美国法学大家波斯纳提出的概念,强调人们在追求正义、实现客观真实过程中不可避免所犯的错误所支付的成本。

例如错判的国家赔偿,上诉或再审改判时所支付的多于一审结案的成本。

2025年法院财务年度计划

2025年法院财务年度计划
通过以上措施,我们相信2025年法院财务年度计划将能够为法院稳定、充足的财务支持,确保各项业பைடு நூலகம்的顺利进行,提升法院整体工作效能和公正性。同时,我们也将不断提升财务管理水平,为法院的长远发展坚实的财务保障。
4.加强资产监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防止资产流失,确保资产安全。
四、负债管理
1.合理控制负债规模:根据法院发展需求,合理规划负债,避免过度负债,确保负债安全。
2.加强负债风险管理:建立负债风险预警机制,确保负债安全,降低财务风险。
五、财务信息化建设
1.完善财务信息系统:提升财务信息系统功能,实现财务信息实时查询、分析和反馈,提高财务管理效率。
1.依据我国财政法规和法院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法院实际情况,编制2025年度法院预算。
2.预算编制应充分考虑法院各项业务需求,确保审判、执行、司法辅助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3.加强预算执行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预算执行进度和质量。
三、收入管理
1.依法组织收入,确保法院正常运转所需资金。
2.加强收入核算,提高收入核算的准确性,避免漏税、欠税等现象。
1.建立财务监督机制:对法院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防范财务风险。
2.定期进行财务评价:评价法院财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提升财务管理水平,优化财务资源配置。
八、应对策略
1.灵活调整预算: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预算,确保法院各项业务需求得到满足。
2.建立应急机制:针对可能出现的财务风险,建立应急机制,确保法院财务稳定。
2.提高财务信息透明度:通过财务信息公开,提高法院财务透明度,接受全院监督,增强公众信任。
六、财务人员培训与激励
1.加强财务人员培训:定期组织财务专业知识培训,提升财务人员业务能力,适应法院财务管理工作需求。

法官与法院的产出效率:问题与对策——基于基层法院的实证分析

法官与法院的产出效率:问题与对策——基于基层法院的实证分析
数, 而应该合理配置 法院 内部资源 , 改革相 关体 制, 激励法 官层法 院; 法官 ; 诉讼 效率; 行政化
中图分 类号 : D 9 0— 0 5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i 1 0 0 1 —5 9 7 3 ( 2 0 1 3 ) 0 3一 叭1 6一l 1
主要 因素; 二是法官 的流失会否对法院的产 出效
率产 生影 响 。
管理 、 可使用的技术资源、 法官在行政管理与审判 工作 中所投入的时间 、 以及受理 的案件的复杂性 ,
}收 稿 日期 : 2 0 1 3—0 2—2 5
作者简介 : 宁静波( 1 9 8 1 一
) , 女, 山东蓬莱人 , 山东师范大学经济学院讲师 , 博士。
山东 师 范 大 学 学 报 ( 人文社会科学版 )
J O U R N A L O F S H A N DO N G N O RM AL U N I V E R S I T Y ( H u m a n i t i e s a n d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
A me i r c a .I n t e na r t i o n l a R e v i e w f o aw L a n d E c o n o mi c s ,1 7, 2 7 5—2 9 1 ; F i x—F i e r r o ,H.2 0 0 3 .C o u r t s , j u s t i c e a n d e f c i e n e y .A s o c i o l e g l a
织, 使用 D E A( D a t a E n v e l o p e d A n a l y s i s ) 数 据包 络
分析方法分析了法 院的效率 , 评价 了法 院劳动力 投入的效率。 B u s c a g l i a 与U l e n( 1 9 9 7 ) ; F i x F i e r .

再谈人民法院经费保障问题

再谈人民法院经费保障问题

再谈人民法院经费保障问题再谈人民法院经费保障问题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确定,人民法院作为国家专门审判机关,行使独立审判职能是人民法院全面实现实现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组成部份,而要实现独立审判,离不开充足的拨款保障,司法经费是保证作出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必要物质条件。

而现行弊病的经费管理体制存在诸多问题,拖累了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整体推进,并成为地方保护主义、部门自由化泛滥的重要原因。

近年来有关情况事实上,相当数量的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和老少边穷地区的法院,由于经费艰难连工资都无法发放。

由于经费困难,一些法院审判工作所需经费可无法保障,一些法院干部的差旅费、医疗费住院费现阶段得不到及时报销。

一些法院的办公情形极差,审判法庭更无法满足正常审判工作兼顾的开展。

许多基层法院反映,最高法院或高级法院下拨总是的专项经费常常被地方财政截留,甚至截留后也不确认法院。

经济发达地区财政比较宽裕,法院物质装备搞得比较好,但欠发达地区的中级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经费困难,物质保障不力,严重制约审判工作的发展。

因此,探讨人民法院在新时期条件保障制度下的财务保障制度有着非常重要意义。

一、人民法院经费的主要来源弱点及缺陷1、地方财政。

主要是依靠各级政府财政的拨款及法院自身的诉讼费作为补助经费,这是法院经费的最主要来源。

目前我国地方法院财政对于法院收入的诉讼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即法院收缴的诉讼费全额上缴给财政,增量财政统筹后再以预算外资金的形式,根据其金融业实力与法院的预算开支报告决定拨款数额的多少。

倚赖当地财政部门供给,是基层法院业务经费来源的主要渠道,但法院科研经费的分配和划拨权由地方财政独揽,又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划拨的随意性很大,何时划拨、划拨多少,完全受制于财政部门,而且审批手续程序也繁锁,造成经费核拨不是及时,经费风险保障率极不稳定,财政拨款主要是人员经费,每月开支了正常的时薪、社会保障费条例和规定的福利费后所剩无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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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成本与司法效率——中国法院的财政保障与法官激励关键词: 司法改革;司法成本;司法效率;法官激励内容提要: 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法院的财政保障构成了司法成本的主要问题。

从长远的观点看应建立中央统一的司.法财政与决算制度。

此外,为了有效遏制司法腐败和从根本上提高司法公信力,通过渐进和配套的制度改革,将法官从一般公务员系列里独立出来并给予相对高的报酬仍应作为司法改革的一个努力方向。

一、法院的财政保障问题中国有三千多个法院,以法官为主体的从业人员近30万人,近来每年处理的案件已超过千万件。

这是一个即使以中国的标准来讲也算相当庞大的组织系统。

为了维持其日常的运转、保证司法功能的正常发挥,必须有相应的资源作为其财政的支撑。

可以说,中国法院的财政保障就是有关司法成本的主要问题。

虽然属于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但中国法院体系却在种种不同的方面存在着高度分权的制度安排,其重要的表现之一就是分散化的财政保障,而非国家统一的预决算拨款。

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到前些年,作为整个法院系统的财政基础,每一法院的经费主要都两个渠道:一是同级财政拨款,而其额度则是法院所在地区的政府所决定的;另一个是法院通过受理案件向当事人收取的各种费用,民商事案件的诉讼费用构成了其绝大部分。

这样的制度安排带来了种种可预知或未曾期待的结果。

一个显而易见的现实就是:于法院所处地区的财政状况差异很大,每个法院能够收取的诉讼费用多寡不一,法院的财政保障状况也随之呈现出极不均衡的样态。

对于这样的情况,学术界一直持批评的态度。

其批评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即法院财政从属于作为行政部门的地方政府是“法院地方化”的表现之一,导致了“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等弊端的出现;另一方面,法院财政高度依赖于诉讼收费,造成了“滥收费”或其它不择手段地向当事人汲取资源等备受诟病的现象发生。

这些批评尽管都确有道理,但是考虑到中国现阶段的公共财政整体状况,要求法院财政保障完全统一于国家财政的预决算拨款并不具备现实性。

⑴还应该看到,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关于法院经费来源的上述状况近年来已经开始有了较大的改变。

进入本世纪以来,为了缓解部分欠发达地区法院严重的经费困难,中央财政在一些年度采取了向中西部特定区域的法院直接拨付专项经费的措施,有的法院开始利用国债进行基本设施的建设。

大约在同一时期,不少省份的高级法院逐渐导入了全省范围的诉讼收费统筹,即每个法院的收费有一定的比例上缴高级法院,再高院有重点地给财政困难的下级法院提供补助,以便在一定程度上达到省内不同地区法院之间财政保障的平衡。

但最为重大的改变则是自2007年4月起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这一法规的结果是大幅度地降低了整个法院系统的财政状况依赖于诉讼收费这一经费来源的程度。

⑵与此同时,为了弥补许多法院因减少诉讼收费而带来的经费缺口,自2007年起,中央财政每年都将数十亿元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直接拨付到省级财政,然后再不同程度地分配给各个下级法院作为办案办公经费使用。

⑶总之,于诉讼收费大幅度减少、来自中央财政的专项转移支付、省内诉讼费用统筹的引入及其他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目前整个法院系统的经费来源较从前显得更加多样,不同来源所占比率也有变化,不同法院之间财政保障状况苦乐不均的非均衡性一定程度上有所缓和。

具体而言,法院的经费来源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来自同级财政的拨款在多数地区依然是法院经费的主要组成部分。

随着地方经济实力的增长,在财政收入状况相对宽裕的地区,一些法院早已实现了同级财政全额保障所需各项经费。

即使在尚未达到这种保障水准的地区,自2007年以来许多地方的政府不同程度地提高给法院的拨款额度,这也是可以观察到的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

因此同级财政拨款可以说是法院经费中比率明显提高了的部分。

其次,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从片断的、部分的和相对很有限的拨付,自2007年以来变为每年度连续的、较为普遍的和加强了力度的向省级财政下拨,使得这一经费来源在法院获得的财政支撑中从无到有,很快占到了一个颇为可观的比率。

尤其对于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不少法院来说,来自中央财政的专项资金有可能已成为其主要的经费来源之一。

再次,诉讼收费的绝对金额虽然大幅度减少,而且在发达地区的某些法院已经与其经费保障完全脱钩,但是对于多数的法院,这一经费来源依然拥有某种程度的重要位置。

最后,包括省内诉讼收费统筹和国债资金的利用等方式在内,一些财政保障有困难的法院现在开始有了更为多样的经费获取或筹资机会。

不过,最后这一类经费来源所占比率比较有限,且于其临时或非制度的性质而多居于辅助或补充的位置。

与经费来源的多样等变化相对应,法院支出的宽紧程度随投入的司法成本增加亦有一定的改善。

一般而言,法院需支出的费用可大致分为三类,即人员经费、办公办案费用和设施及装备费用。

人员经费指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奖金和福利,办公办案费用又称“公用经费”,包括水、电、电话等日常办公经费和办理案件产生的业务经费,设施及装备费用则是用于建设、购买和维护办公办案所需房屋、车辆、电脑及其系统和其他设备的经费。

目前,除了一些法院能够做到上述这些所有的经费都同级财政拨款全额保障之外,多数法院仍需依不同种类的支出,来自多种渠道的经费给予力度不等的支撑,因而经费保障的程度在不同的法院之间依然不平衡。

总体来看,人员经费同级财政拨款可说最为普遍,但以前在某些欠发达地区的法院连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都时有被拖欠、不得不用诉讼收费来弥补的情况也非罕见。

从2007年以来,于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在这些地区也能够用于人员经费的补充,拖欠法官工资才真正开始成为罕见现象。

关于办公办案费用,以前在大多数法院,无论是否切实做到“收支两条线”,但这笔公用经费其实主要都要靠诉讼收费来提供。

到2007年诉讼收费大幅度下降之后,公用经费越来越依靠中央转移支付和同级财政加大拨付力度。

不过,现在还有相当数量的法院,在这笔支出上仍须不同程度地依赖诉讼收费。

至于设施及装备,东部发达地区、大城市和中西部的法院之间历来存在很大差距。

近年来在欠发达地区的法院,除了同级财政和省内诉讼费用统筹开始加大改善这方面条件的力度之外,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和国债的利用等渠道发挥了重要作用,各个法院的设施及装备状况因此有了较为普遍的提升。

不过必须看到,各地法院在这个方面所获的司法成本投入仍是高度不平衡的。

2009年以来,中央有关部门出台了包括法院经费问题等内容的《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这一指导性文件,明确提出把能够使诉讼收费与法院各项支出“脱钩”的经费全额保障作为进一步改革的目标。

按照这个文件的思路,法院的人员经费、日常的办公费用和办公基础设施建设及维修经费原则上同级财政承担,办案经费和用于审判业务的装备及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中央、省级和同级财政按区域分担,但中西部困难地区法院的人员经费可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予以补助,在这些地区,还可提高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法院公用经费和设施及装备费用的比例。

这个指导性文件似乎还未把逐步建立国家统一的司法预决算制度列入当前的政策目标,因而针对的并非学术界批评的所谓“法院地方化”现象或分散化的财政保障体制。

看来,作为更加重视现实性或可行性的一种改革方案,上述思路的重点在于切断诉讼收费与法院必要支出之间的联系,力图使所有法院的经费都能够从财政获得全额保障。

确实,从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许多法院已经从中央和省等上级财政部门得到了较以前更多支持这一现实情况来看,法院的经费支出依赖手各种收费的程度整体上有望进一步降低。

不过,还必须看到,在许多地方,需要同级财政为法院提供的经费保障是否能够真正落实,既要看该地区一般的经济发达程度及财政收支状况,也取决于法院向地方政府争取或进行交涉的具体过程和实际结果。

可以说,只要中央财政仍无法给未能从同级财政得到经费全额保障的所有法院提供足够的办案办公费用和设施及装备费用,在这些方面依然程度不等地仰赖地方政府的法院支出或许就很难做到与诉讼收费完全脱钩。

在问题实际解决的意义上,今后视具体情况适时地把建立国家统一的司法预决算制度纳入长期的政策目标也很有必要。

二、法院管理视角下的法官激励以上是从司法成本投入的角度去观察法院的财政保障,反过来还必须从“产出”或“绩效”、即司法的公正、效率这方面的角度,来考虑如何在逐步充实的财政基础上提高司法“产品”的数量质量等问题。

从这个角度看存在着无数的重大课题,包括什么是又如何做到“公正”、“效率”等等,都值得深入探讨。

但是,出于限定问题的需要,仅把涉及到对“司法产品”质量数量起间接控制作用的法官激励与司法行政管理结合在一起作为考察对象。

就西方发达国家的一般情况而言,对法官的激励与司法行政管理并无多少直接的或内在的联系。

然而在中国目前现实的语境中,这两个问题却紧密相关,且都可视为法院财政保障状况的某种反映。

因为在中国,每个法院都自成一个院长负责的司法行政管理单元,且于司法业务与行政管理相互间的紧密交织和影响而使法官的激励成为管理的一个环节或一部分重要内容。

法院获得的财政保障中,自然有相当一部分用于法官的薪酬。

区别于西方国家,中国法官的工资基本上按照行政级别确定。

因此,具有法官身份的公务员与法院外其他种类的公务员相比,只要行政级别一样作为基本工资的收入也大致相同。

⑷而且于中国极为广阔的地理空间内各地生活成本及工资水准的差异很大,不同法院的法官即便是同等级别,薪酬收入也依所在区域呈现出高度不均衡的分布样态。

前些年有相当一部分法院,除了同级财政按照行政级别给法官发放工资之外,还可能以诉讼收费为基本财源,根据法官从事审判业务的绩效给予他们不同程度的经济奖励。

其结果是使同一法院内法官的待遇也有可能偏离行政级别而拉开距离,从而一定程度上形成诉诸于经济动机的激励和竞争。

关于法官薪酬牵涉到绩效激励的这个部分,必须联系中国法院特有的司法行政管理体制才能得到更完整的说明。

与许多国家不同,中国有关法院司法行政的权限及实际管理归属于法院自身。

而且更具中国特色的是,每个法院在司法行政管理上几乎自成一体,构成一个个院长全面负责的管理单元。

⑸法院院长不仅对于本院的司法行政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其负责的范围还包括对司法审判业务自身的管理,且这两种管理紧密交织在一起,有时很难区分。

⑹对于每一名法官,法院院长可以考核其司法审判业务的绩效,决定其在本院内部的升迁奖惩。

作为“奖勤罚懒”的一种激励措施,特定年度内办案数量多且未发现质量问题的法官在工资之外获得某种程度的经济奖励曾是许多法院的普遍做法。

不过,在部分地区针对一般行政级别的薪酬实施“阳光工资”制度之后,也随着2007年以后作为法院财政来源的诉讼收费大幅度下降,法官在工资之外获得绩效奖励的普遍程度和力度似乎都不再能够达到以前那样的水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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