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地方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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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发布文号】财政部令第53号【发布日期】202x-12-16【生效日期】202x-02-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财政部令第53号)《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已经202x年12月12日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x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谢旭人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工作的管理,规范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保障财政监督检查职责的履行,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案件和其他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部门依法依纪实施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财政部门移送财政监督检查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移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到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案件和其他事项,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不得移送其他机关。

第五条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需要由税务、银行、证券、保险、海关、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其他有关主管或者监管机关处理的案件,应当依法办理案件移送。

第六条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依法依纪应当追究责任的公务员,财政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监察机关或者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任免机关处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以及其他人员依法依纪应当追究责任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七条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认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办理案件移送。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7.18•【文号】财监[2005]86号•【施行日期】2005.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监〔2005〕86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加强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规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程序,现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各办可根据此规程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操作细则。

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二○○五年七月十八日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规范专员办对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程序,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的完整与安全,根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央非税收入是指政府非税收入中属中央级收入部分。

其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第三条专员办对中央非税收入实施就地监督管理,实施监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是:就地征收、就地监缴、专项检查。

20110124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 财库[2011]1号

20110124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 财库[2011]1号

急件财库〔2011〕1号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专户是有效管理财政性资金的重要载体,是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财政专户管理是否规范直接影响资金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近年来,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加强和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目前地方财政专户管理中仍然存在专户过多、过乱、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财政专户的管理,堵塞财政专户资金安全管理漏洞,财政部决定全面开展一次地方财政专户清理整顿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整顿依据、范围和任务(一)清理整顿依椐。

《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办[2006]12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06〕7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财政国库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115号)、《财政部关于全面加强地方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通知》(财库[20 09]12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等有关制度规定。

(二)清理整顿范围。

2010年底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保留的所有财政专户。

(三)清理整顿任务。

全面清理检查本地区财政专户情况,对财政专户设置和资金管理中不符合规定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并建立健全财政专户规范管理长效机制,实现财政专户管理的精简、统一、规范、高效。

二、清理整顿方法与步骤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采取地方各级财政自查清理与省级财政对下级财政核查、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具体分四个阶段:(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自查清理阶段〈2011年1月- 5月〉。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照清理整顿工作任务对本级财政专户进行全面自查和整改。

整改内容包括:撤销无国务院、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财政部门有效文件依据的财政专户;撤并一年内未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财政专户,以及同类或相似性质资金开设的多个财政专户;将财政专户中应上缴国库的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纠正违规将国库资金调入或采取“以拨作支”方式转入财政专户的做法。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监督检查聘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监督检查聘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监督检查聘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1.10•【字号】湘财监〔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监督检查聘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监〔2017〕3号厅机关相关处室,相关中介机构,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为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参与财政监督检查的管理机制,规范财政监督行为,提高检查效率,确保检查质量,我们制定了《财政监督检查聘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监督检查聘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2017年1月10日附件湖南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聘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监督检查效率,确保检查工作质量,完善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参与财政监督检查相关事项的管理,规范财政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监〔2006〕11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和经营,具备参与财政监督检查所需专业资质、专业人员,能够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等。

本办法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年检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人员;其他专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会计职称资格,从事会计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下同)的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业人员,包括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等。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96年修正)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96年修正)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9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02.18•【文号】财监字[1996]17号•【施行日期】1996.02.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年2月18日财监字[1996]17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进一步适应强化中央财政监督和加强法制建设的需要,我部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财监字[1995]1号)作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印发施行。

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抄送: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不发西藏)。

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有关规定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为切实履行中央财政监督职责,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财政监督运行机制,规范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工作行为,强化机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西藏)和计划单列市设立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全称为:财政部驻××省(自治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事处);专员办事处报经财政部批准后在市(地)设立办事组,全称为:财政部驻××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组[以下简称市(地)办事组]。

专员办事处和市(地)办事组统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

财政部关于调整我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职能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调整我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职能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调整我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职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3.05•【文号】财外字[1999]第74号•【施行日期】1999.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财政部关于调整我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职能的通知(财外字[1999]第74号1999年3月5日)近年来,财政部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在对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实施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专员办机构改革以后,难以再象过去那样承担大量的具体日常事务,为此我部决定本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专员办监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方式及内容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调整原则。

对中央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财政委托管理职能,我部曾以财工字[1996]第85号文予以明确。

根据机构改革后的实际情况,各地专员办不再将原委托职能作为日常工作。

在此情况下,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财会资料的完整性,原属各地专员办负责管理的中央级外商投资企业的一切日常事务全部划归地方财政部门管理,专员办保留部分专项监督职能。

二、关于资料移交。

各地专员办须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所属中央外商投资企业的全部财会信息资料,包括报表、财政登记表、联合年检报告以及相关电子数据等移交当地财政厅(局),历年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及中方职工物价补贴的收缴资料要抄送一份给当地财政厅(局)。

各地财政厅(局)要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交接,收到的资料要妥善保管。

三、关于“两费”征收。

各级财政部门对划转的中央级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实行代征。

代征的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仍按财工字[1996]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入库。

各代征机关可按入库收入的5%提取代征手续费,用于补充业务经费。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8.02•【字号】黑财监〔2024〕35号•【施行日期】2024.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黑财监〔2024〕35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黑龙江省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实施方案》(黑办发〔2023〕6号),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4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4〕10号)要求,省财政厅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度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检查组织、对象和范围(一)检查组织。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各市(地)、县(市、区,不含市辖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市县财政局)具体组织和实施本地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

(二)检查对象。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方面,省财政厅抽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2家单位。

市县财政局对同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所属1家事业单位(如本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无所属事业单位,可自行选择1家事业单位)开展检查。

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方面,省、市、县财政部门选取区域内1家国有企业(公司)开展检查。

(三)检查范围。

原则为2023会计年度,遇有特殊情况或其他工作需要可以追溯以前会计年度延伸其他相关单位。

二、检查重点内容(一)行政事业单位重点检查内容。

聚焦行政事业单位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以及“三公”经费、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同时关注预算执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预算绩效管理、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预决算公开、工程项目建设、“三重一大”制度执行等直接或间接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财政、财务、会计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

财政部关于印发《部门决算管理制度》的通知(2013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部门决算管理制度》的通知(2013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部门决算管理制度》的通知(2013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12.10•【文号】财库[2013]209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部门决算管理制度》的通知(财库〔2013〕20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部门决算管理工作,提高部门决算信息质量,发挥部门决算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等法律规章,我部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财统〔2002〕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部门决算管理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部门决算管理制度财政部2013年12月10日附件部门决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部门决算管理工作,保证部门决算信息质量,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发挥部门决算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部门决算,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本单位预算执行结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第三条部门决算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部门决算的工作组织、报表设计、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批复、信息公开、分析利用、数据质量监督检查、数据资料管理以及对部门决算考核评价等方面。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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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地方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报表》
有关内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适应当前财政改革发展的需要,全面反映地方财政监督工作的总体情况和工作成果,做好财政监督工作报表的统计、填报和汇总分析工作,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地方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报表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内容和填报口径
《地方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报表》由张表组成,具体填报内容和口径如下:
(一)表一:填列地方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检查项目和检查发现的问题,包括地方参加部里统一组织的检查项目。

.表一竖项:检查项目分为五个部分。

根据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要求,检查项目从财政收入监督检查、财政支出监督检查、会计监督检查、财政内部监督及对下级财政部门检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五个方面反映具体工作内容。

()财政收入监督检查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征管质量检查,除此之外的收入类(包括基金收入)检查项目列入
其他收入检查。

()财政支出监督检查包括七类,根据收支分类改革的支出类项目分析填列。

()会计监督检查包括对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对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执业质量的检查和对其他单位(指财政部门及其下属事业单位以外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财务管理状况的检查。

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延伸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发现的问题填入第行,在对中介机构检查时延伸检查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发现的问题填入第行。

此外,对中介机构的检查发现的其他问题在报表说明中指出,包括“问题执业报告数”、“违规中介机构数”和“违规注册会计师”等。

()财政内部监督及对下级财政部门检查包括对财政机关内设业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本级财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和对下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其他监督检查是指除上述四项以外的检查项目,需要在报表说明中指出。

以前年度开展的检查在本年度下发处理决定的也在本栏目填列。

.表一横向:填列检查中发现的有问题金额。

所列项目主要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相关内容分析填列。

()第栏的合计数为第栏至栏数字之和,反映查出财政违法、违规、违纪资金数额。

()第至栏主要反映收入征管部门在财政收入征收、划
分、入库、留解、退付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至栏主要反映有关部门在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方面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

“财政资金”在这里的概念既包括执收部门负责征收的财政收入,也包括财政支出。

()第栏主要反映财政部门及有关预算单位在安排拨付财政资金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栏主要反映财政资金未按规定专户存储方面的问题。

()第栏主要反映在各项检查中发现的账外账金额。

()第栏填列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需要在报表说明中指出。

()第至栏主要反映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虚增、虚减以算术绝对值表示(即正负数之间不得相互冲抵)。

(二)表二:反映检查工作的安排情况、检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以及追究责任人责任的情况。

.表二竖项同表一竖项。

.表二横项。

()第至栏包括检查户数、违纪户数和已处理户数等,其中受理举报查处的件数在栏填列。

()第栏反映通过各项检查查补的财政收入总数,包括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至栏反映已纠正财政违法、违规、违纪金额,包括追缴(扣拨)财政资金、纠正混库串库金额、已按规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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