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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的规章制度

税务局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税收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税务局内部工作人员及与税收征管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范围内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促进税收法律的落实,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税务局实行依法治税的原则,严格依法征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税收征管,坚决打击偷逃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税务局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守税收、商业秘密,勤勉、廉洁公正履行职责。
第六条税务局建立健全税收征管理制度,规范税收征管程序,提高税收征管理水平。
第七条税务局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职责,依法保守税收、商业秘密,坚守岗位,不得徇私舞弊、徇私枉法。
第八条税务局建立健全权力运行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税收征管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征管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规范化。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九条税务局实行以法律为依据、以规章为准绳、以政策为指导、以制度为保障的税收征收管理方式。
第十条税务局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制度,促进税收工作的合法化、规范化、透明化。
第十一条税务局对纳税人征税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查处,并依法追缴税款、处罚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税务局要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养和工作能力。
第十三条税务局要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增强纳税人的税收意识,鼓励纳税人主动遵纳税法、诚实纳税。
第十四条税务局要加强与有关单位的合作,优化办税服务流程,提高效率,提升纳税人满意度。
第十五条税务局要建立健全征税管理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水平,保障税收工作的高效运转。
第三章稽查监督第十六条税务局要加强对税收征管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税收工作公正、廉洁、高效。
第十七条税务局要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工作考核评估制度,激励税收工作人员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税务分局遵守的规章制度

税务分局遵守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管理,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务分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税务分局内部管理事务。
凡有关税务分局内部管理事务的规章、规定和通知,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条税务分局应当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税收法律的权威,维护税收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税务分局应当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第五条税务分局应当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健全管理体制,完善内部控制,确保税收工作有序开展。
第六条税务分局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素质,加强内部培训,不断提升工作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做好纳税人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税务分局应当建立健全行为规范,加强廉洁自律建设,坚决维护税收征管工作的纯洁性。
第八条税务分局应当加强对内部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纠正错误,确保规章制度的落实。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九条税务分局设局长负责全面工作。
设副局长、处长等职务,具体职责由局长指定。
第十条税务分局设立办公室、征收管理处、税务专业处等职能部门,具体职责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
第十一条税务分局设立内部监督部门,负责对税务分局内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税务分局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内部协调,推动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税务分局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税务分局应当依法合规使用财务预算,合理安排资金使用,加强财务监管。
第十五条税务分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确保财务资金安全。
第十六条税务分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年度财务预算,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第十七条税务分局应当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财务工作的内部审计,确保财务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四章纳税服务第十八条税务分局应当积极开展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解决纳税人遇到的问题。
国税局工作制度篇

国税局工作制度篇第一篇:安全保卫制度为加强我局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一)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或下班后要随时锁好门,关好窗,并将电器的电源切断。
(二)任何人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得在机关留私客住宿,并严禁在单位聚餐、喝酒、聚赌等。
(三)综合业务股、计统、征管、大厅及各基层单位对各种发票、票证及现金要严格按照领、用、存规定和有关程序办理。
办公室要加强发票库房、财务室、档案室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到五防:防盗、防潮、防水、防火、防虫,装配防盗门、报警器、灭火器等,保证处于良好状态,警卫人员按时做好警报器的开启和解除。
(四)警卫人员要详知本单位干部及住宅楼的居民情况,做到知人、知户、知情。
(五)警卫人员要认真登记来访、来客人员,对可疑人员要认真盘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不准推销物品的外来人员及闲杂人员进入办公楼。
(六)警卫人员要每晚11点锁大门,早5点开大门(特殊情况除外),严禁外单位或个人车辆在院内存放,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门卫登记后,方可存放。
县局要经常对警卫进行检查,发现脱岗或不负责任,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当月工资或辞退。
(七)警卫人员、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值班时间不准擅自离岗,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向带班领导请假。
(八)坚持值班报告制度,如有意外情况发生,警卫人员或值班人员必须向单位有关领导或公安机关报告,不得延误,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九)实行干部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安全情况,做好记录,带班领导随时检查情况,如发现空岗要对值班人员进行处罚,一次空岗罚款50元,因玩忽职守出现问题的要追究值班人员责任。
第二篇:机动车辆管理制度为了加强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机动车由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
(二)机关车辆主要用于局领导出差、下乡等公务活动、职工福利以及其它用车。
(三)机关用车实行派车制,各股室用车一律与办公室联系,办公室主任确定派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和《全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发布税收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 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 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望各地结合学习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上述文件迅速组织学习,认真 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1: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 2: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 理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 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税务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过程 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行政、施行税务行政措施和进行税 务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 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公文由文秘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印制、用印、整理、归档和销毁。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 全。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 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 作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税务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 工作。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经过业务学习和培训,具备有关专业知识。各级 税务机关应当为公文处理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充分调动文秘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 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读主义,不断改善办公手段,逐步实现办公自动化, 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当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税务局纳税服务规程

税务局纳税服务规程服务小组企业服务制度为进一步搞好优化服务,推进“创税企零距离”的进一步深入,建立和完善起新型的征纳关系,努力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积极实践“某某某某”的重要思想,树立国税新形象。
经研究,决定建立为企业送服务制度。
一、服务对象国税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
二、服务方式1、定期到企业开展一系列税收服务;2、根据企业需要,随时下企业搞好服务;3、根据上级布置,联合有关单位人员下企业做好各种服务;4、向纳税人公布服务热线。
三、服务内容2、举办税法知识讲座及各类培训班;3、开展税收政策咨询;4、搞好纳税辅导和财务辅导,帮助企业加强税收财务管理;5、建立税企对话制度,为企业出谋划策;6、及时反馈纳税人对国税部门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四、服务要求1、每半年组织一次纳税人参加税收知识培训;2、对每一户新办企业开展一次纳税申报、税款计算辅导;3、对新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网上申报进行实地操作指导;5、随时接受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咨询;6、应企业的要求帮助企业建帐建证对企业进行财务辅导。
服务大厅岗位设置岗位:发票发售窗口、某某开具及门征申报窗口、文书受理窗口、税务登记窗口、防伪税控认证窗口、值班长违章处理窗口岗位职责:税务登记岗:负责受理包括开业登记、变更、注销、停业登记以及税种登记等工种,该岗位主要职责是:4、负责外来经营报验证,遗失税务登记补办。
8、根据新办或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情况,按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做好税种登记工作。
9、负责税务登记验换证工作。
文书受理岗:负责受理各类需审核上报或审批的涉税文书其主要职责是:2、负责受理涉税文书的移交。
3、根据审核批准文书的通知,制发各类批准通知书。
4、根据审核后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申请表,开具《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
5、在ctai文书未正式流转前,负责各类文书的录入工作。
申请征收岗:负责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工作,该岗位主要职责是:2、审查各种纳税申报表、附表及财务报表是否齐全。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保密工作规则-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保密工作规则正文:----------------------------------------------------------------------------------------------------------------------------------------------------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保密工作规则(南宁市国税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
第三条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是本局每个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全局干部职工都应当遵守保密法规,认真做好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保密工作机构、任务和职责第四条市局、县局设立保密领导小组,配备专职保密干部,由分管局领导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保密工作。
各稽查局、城区局、开发(华侨)区局相应配备兼职保密干部,负责本单位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局机关保密工作在自治区国税局、南宁市保密局的指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市局办公室承办。
第六条市局保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和任务:(一)负责本机关和下属单位贯彻执行各项保密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制定的保密规章制度,每年召开1-2次保密工作会议。
(二)确定和调整本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签订保密责任书,对新进入和调离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审查。
(三)制定保密管理制度,落实保密防范措施,开展保密技术防范检查、保密宣传教育和保密干部业务培训工作。
(四)根据南宁市保密局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文件的定密工作,负责确定密级及保密、解密期限和内部文件、资料的保密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本局泄密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机关保密委员会办公室。
重大泄密事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安全机关报告。
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软件的计价:
(一)对独立购置的软件,需单独作为固定资产登记,并按实际购置价格入账。
(二)对随同硬件设备一同购入的软件,作为硬件设备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不需单独登记,其价值并入硬件设备登记入账。
(三)对无偿发放的软件,按发放单位确定的价值入账。发放单位无法确定价值的,按估价入账。
第四条 国税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 国税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评估、清查、产权纠纷调处、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国税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七)按规定权限办理固定资产配置、处置、使用等事项的审核、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国税系统行政单位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使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落实本部门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ຫໍສະໝຸດ 保管和维护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对长期闲置固定资产及时退回。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税系统各级行政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国税系统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国税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其中,固定资产是指国税系统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单位价值符合财政部规定标准,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税务保密管理制度

税务保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信息的保密工作,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税收征管秩序,规范税务保密行为,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税务局及其所属各级税务机关的税务保密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税务保密管理制度。
第三条国家税务局对税务机关税务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税务保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条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税务保密制度,对他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进行保密,维护国家税务局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对于违反税务保密制度的行为,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处理,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保密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保密意识和能力,确保税务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税务信息系统安全性和保密性,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护系统,确保税务信息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税务信息的保密原则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保护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任何非法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收征管的需要,妥善保护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确保其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征管和税务信息的安全管理,设立专门的保密责任人,负责制定和执行税务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税务信息系统,加强对税务信息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同的工作和需要,分级管理税务信息,限制不同层次的人员查阅和使用税务信息。
对于敏感信息和商业秘密,应当建立专门的访问权限。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税务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纳税人的个人信息给他人,严禁泄露商业秘密给竞争对手。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信息的传输和存储进行加密和防护,确保其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税务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确保税务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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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机关工作规则国税局机关工作规则国税局机关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市局机关的行政质量和工作效率,逐步实现机关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工作规则》以及省局、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局、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局内各单位都要严格执行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章机关人员守则第三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条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一切从大局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个人利益服从党和国家的利益,服从人民群众和集体的利益。
第五条增强法制意识,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正确行使职权,规范执法行为。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勇于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热爱国税事业,恪尽职守,勤奋工作,开拓创新,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努力钻研本职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工作水平。
第七条坚持民主集中制,服从组织领导,树立全局观念,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相互支持,密切配合。
第八条转变工作作风,雷厉风行,讲求效率。
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
倾听基层的意见,为基层和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九条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十条热爱集体,团结互助,谦虚谨慎,艰苦朴素,遵守公德,讲究卫生,爱护公物。
第十一条严格遵守考勤打卡制度,坚守岗位,文明办公,礼貌待人,举止端庄,仪容整洁,严格执行着装规定。
第十二条提高警惕,严守机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第三章市局领导班子分工负责制度第十三条市局领导班子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局长负责制,既坚持民主集中,又实行分工负责。
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其他局领导按照分工或受局长委托,协助局长工作,并对局长负责。
对重大问题和事项,由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
按照集体决策和分工,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般性、日常性工作事项,由各分管局领导在职权范围内决策,不需报局长审定或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局长和分管局领导的主要职责一局长的主要职责范围主持市局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和局务会;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系统、省局机关的重要工作决策和部署;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和市委、市政府等上级领导指示、批示、过问的重大问题;会议计划审批;国家重要税收政策调整的贯彻意见;系统人事和财务管理工作;税收计划分配和调整;其他重大问题和重大工作;二分管局领导的主要职责范围分管范围内的重要工作决策和部署;分管范围内的工作思路和工作计划;督促落实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和局长研究决定的事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管范围内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分管处室决定不了的重要工作;其它重要事项。
三局领导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要勇于负责,不等不靠,大胆开展工作,同时对需要局长决策的重要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或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重要工作办理情况,以及分管局领导认为需要局长了解的重要事项,可口头或以书面材料形式向局长汇报,或在局长碰头会上汇报。
第十五条为了保证局领导因公外出时工作不受影响,局长赴外地工作期间,市局的工作由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
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分管局领导要及时向局长报告。
第十六条市局实行局领导每周工作安排制度。
办公室每周五将《局领导拟办工作请示单》发至局领导,局领导对本人下周工作安排进行书面明示,每周五12时前由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长签批,并发至全系统。
第十七条市局实行局长接待日工作制度。
每周四为局长接待日,由各局领导轮流值班。
负责接待来自系统内外反映税收工作、队伍建设等方面问题的来访人员。
第四章思想政治工作制度第十八条党、政、工、青、妇组织齐抓共管思想政治工作,行政领导逐级负责。
第十九条坚持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行政领导在布置、检查工作时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其中,以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条局内各单位每年要召开1—2次思想政治工作例会,单位领导与支委成员参加,总结前段工作,分析本单位人员的思想动态,制定工作目标及措施。
第二十一条局领导与分管的处级干部,处级干部与本单位的人员,应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对有思想问题的人员,要及时谈话,做好转化引导工作,并根据干部的实际情况酌情进行家访工作。
第二十二条对本单位人员的重要思想情况和重大事件,有关单位领导同志要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
第二十三条局机关党委每年要对局内各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章会议制度第二十四条市局机关的会议种类包括局长碰头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全市国税系统工作会议和系统专业会议。
第二十五条局长碰头会。
局长碰头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星期五召开。
局长碰头会由局长主持,局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参加,秘书人员列席。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局领导通报本周工作开展和外出活动情况,交流工作信息,安排下周或近期工作。
第二十六条局长办公会。
一局长办公会一般于星期五在局长碰头会结束后召开,视情况也可以随时召开。
局长办公会由局长主持召开,局领导、办公室主任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秘书人员列席并记录。
局长办公会的召开时间和主要议题,由局长决定;如局长外出,由在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决定。
二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全局性的工作安排;税收计划;经费预算;有关单位提交的需要局领导集体决定的重要工作;需要出台的重要政策、制度和办法;听取有关单位的工作汇报,协调安排有关单位的工作;局领导认为需要集体研究的其它重要事项。
三各单位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的有关事项,事先必须做好充分准备,一般情况下应于会前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并根据反馈的意见修订完善。
凡准备提交研究的事项与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和业务分工有交叉的,事前由主办单位与有关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向分管局领导汇报。
分管局领导能作出决定的,不再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分管局领导不能决定的,可按照分管局领导的批示和要求,在每周三前提交办公室。
办公室汇总各单位提交的事项,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决定是否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
各单位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的有关材料,应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送到会议出席者手中。
对提交会议讨论的材料,相关部门有明显不同意见的,应向局长办公会说明情况。
第二十七条局务会。
局务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其他局领导主持召开,局领导和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局务会研究决定的内容主要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和安排,涉及局机关全体人员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局领导的重要会议讲话,重要的工作制度和办法等。
凡需要汇报的事项,一般情况下由处室负责人汇报,对于专项工作汇报,由处室负责人请示主持人同意后,可由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汇报。
为提高会议效率,汇报人应当做好充分准备,汇报发言要言简意赅,控制时间。
第二十八条会议纪录。
局长碰头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由办公室负责记录。
记录要全面、准确,对一个问题的不同意见也应如实记录。
局长办公会和局务会要由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局长签发。
第二十九条全市国税系统税务工作会议。
一全市国税系统税务工作会议由局领导、各市国税局局长、市内各国税局局长、市局机关处室、各直属局和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基层局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
二全市国税系统税务工作会议的内容,主要总结一个时期或全年的税收工作情况、经验、体会、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学习贯彻全国、全省税务工作会议精神,讨论研究做好税收工作任务落实的措施;表彰奖励税收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等。
三全市国税系统税务工作会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和税收工作的实际情况召开,一般每年两次。
会议召开前,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会议主题、需起草的会议文件等。
根据局长办公会的要求,由办公室和有关处室开展调研,起草工作报告,汇总会议材料;会议召开前三天成立会务组,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三十条系统专业会议。
系统专业会议按与会范围划分为三种类型一由基层单位一把手参加的会议;二由基层单位分管领导参加的会议;三部分基层单位参加的研讨会、座谈会。
前两类会议由局长办公会或局长碰头会研究决定召开。
第三类会议由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召开。
系统专业会议的有关会议材料由主办处室负责。
第三十一条各类会议要认真贯彻精减、高效、节约的原则,必须有实质性的内容。
召开一类会议,局长可到会讲话;召开二、三类会议,必要时,由分管局领导到会讲话,局长一般不讲话。
要尽量缩短会期,控制与会人数。
要严格执行会议预算,节约会议经费。
第三十二条为切实压缩会议,为基层减负增效,市局实行会议日制度。
即每周四为市局机关会议日,会议地点一般在市局机关会议室。
除每周四外,其他工作日市局各处室、直属局不得安排有基层人员参加的各类会议。
特殊情况,要由市局局长或局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各类会议经批准后,由市局办公室以青国税函或青国税办函的形式下发会议通知,各级税务机关只能凭市局正式公文的通知接待和参加会议。
其他局内各单位不得以便函或电话传真等形式发以上各类会议通知,局内各单位不得未经审批擅自组织会议。
机关服务中心根据会议通知安排会议室。
局内各单位组织举办的培训班,视同会议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召开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全市国税系统工作会议,如无特殊情况,各单位必须由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得由其他同志代替;需要增加列席人员的,需事先报告;参加会议者,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得迟到、早退和缺席。
会议参加者必须对会议内容保密,除会议纪要和主持人指定的内容可以按照规定传达外,其余内容一律不得外传。
第三十五条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会议,一般由局长或在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参加;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其他会议,一般由分管局领导参加;市直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由分管局领导或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三十六条其他会议。
一对于市局承接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举办的各类会议,有关处室要在接通知后,由分管局领导审签,报市局局长批准。
二对于市局承接有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主要领导参加的各类会议,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承接本市以外会议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字[20]50号要求,办公室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厅。
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副司长以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副局长以上领导来青,接到通知的处室应及时通知办公室。
第六章请示报告制度第三十七条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一级管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