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既遂认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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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盗窃既未遂的认定标准

试论盗窃既未遂的认定标准

由于犯 罪分 子意志 以外 的原 因而没 有完成 犯罪 的行 为状 态 。其 的控 制之下 , 只要财 物被 带出该场所 控制 空间如 围墙 、 戒线之 警 中, 犯罪 未得逞 是区 分犯 罪 未遂 和 既遂 的主 要标志 。 谓未 得逞 外 即为既遂 。 所 是指行 为人 主观上 追求 的 、行为性 质所 决定 的危害结 果没有 发 但是, 对于 向公众开放 的服 务性场所 如商场 , 场所的控制空间
基本上 是通说 。 者结合 刑法 的基本 理论认 为失控 说较为合 理 。 任何地 方 。如 , 笔 院墙 、 铁丝 网、 栏等 , 栅 甚至包 括运输 中的 交通工
首先 , 刑法 的一般 理论上看 , 从 犯罪未遂 是指 已经着手实行犯 罪, 具 , 明显 的划定 范围 的空间 , 有 置于 其中 的财物则 直接处 于物主
如何 认定 盗窃罪 的既未 遂 , ~直 都是 见仁见智 、 观点不 一。
纵观 国内外刑 法理论 , 定标 准主要 有接触 说、 认 移动说 、 转移 说 、
隐匿 说、 取得 说、 失控说 、 控制 说 、 失控 说+ 控制 说等 , 其中控制 说 之 内。 凡是有特 定 范围的场 所 , 物主 的控制 空间及 于该场 所 内的
盗窃 控 制 空间 既遂 未遂
物的控制方式等方面探索了盗窃既未遂的判断。
中图分类 号 : 941 D 2. 文 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O9 9(OO0. 2 2 lO 522 l)41 - 30 失有 效的控 制 , 时就成 立既遂 。 此 2场 所控 制空 间, . 即将财物 置于相对 独立 、 对隔离 的场所 相
L g ly tm An o it e a S se dS cey
己1年 月 下 口口 4 ( )

试论刑事盗窃既未遂的认定标准

试论刑事盗窃既未遂的认定标准

犯罪, 维护社 会秩 序 和公私 财产 安全 的 问题 , 同时也 涉及到 对 于犯 罪嫌疑人 定 不定 罪 、 处 不处 罚 的重大 问题 , 所 以我们 要加 强对 盗 窃既未遂 认 定标 准的认 识和探 讨 ,对公正 公 平的判 断刑 事盗 窃 既遂 与未遂 意 义重 大。本文 从 简介刑 事盗 窃罪未遂
状态, 即是否 是在 主观 上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的, 在客观 上 是否是 通
( 四) 失 控 说 主 要 缺 陷
过秘密 窃取 等手段 而获 取财产对 其控制 的 , 或者 是否有 其意 志 以
外的某 些 外在 原 因等 等 。 所 以简而 言之 , 盗窃 罪既遂 与 未遂 的区
这 一理 论 的缺 陷也 很 明显 , 因为失控 说太过 片面 , 其 片面 的
上造成 了很大 的影 响和 困惑 。 因此 , 如何 正确 的认 定和判 断刑 事
( 二) 转移 说 的主要 缺 陷 .
盗 窃 既未遂 , 对 发展 我 国和谐社 会意 义重 大 。
这 一理论 的缺 陷主 要表现 在两 点, 首先是 , 盗 窃罪 是指 盗窃公 私财物 数 物 被移 离现 场与 否是 不 能够判 定犯 罪人 是否 实现 了非法 占有财 额较 大或 者多 次盗窃 、 入 户盗 窃、 携带 凶 器盗窃 、 扒窃 的行 为 。 而 物 的 目的 的, 因为没 有一 个转移 距离 的标准 去衡 量 , 其 次就 是理 这 样 的盗窃 一般意 义上是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的 的, 秘密 的去窃取 公 论 没有 与实 际结合 , 理论 上成立 的东 西 , 现 实中采 用起来 不一 定 共 或 私人 财物 。 据 我 国犯 罪率 的统 计结 果显示 , 盗 窃罪 是我 国历 适 用 , 有 时候 甚至 用起 来有 点牵 强附会 。 来 最高 频发 的财产犯 罪之 一 , 所 以完善 和透 析盗 窃罪未 遂与 既遂 的标 准学说 是关 系到能 否正确认 定和适 用刑法 的 , 以及 能否 有效 ( 三) 藏 匿说 的主要缺 陷 这 一学 说显 然 在表 面 上就 把行 为人 对所 要盗 窃财物 实 际所

再论盗窃罪既未遂的区分标准 以行为过程为分析视角

再论盗窃罪既未遂的区分标准  以行为过程为分析视角
袋 . 乙 口袋 内 的 2 0 将 0 0余 元 现 金 盗 出, 刚 转 身 准 备 但
离开 即被 乙发 现 , 随后 乙及 其 妻 丙 两人 合 力 追赶 甲 , 后
罪 既遂 , 窃 滑 轴线 数 量 为五 根 。 我们 对 此 持 有不 同 盗 但
看法 。试 问 , 果 上述 两 案 例 均属 既遂 。 么在 案 例一 如 那
害程 度 亦没 有 达到 最 大化 。 只有 行 为人 按 主或
予 以藏 匿 ) 实 际控 制 被 盗 财 物 , 能 认 定 犯 罪 未 遂 。 并 才
[ 案例一 】 甲于一菜 市场 用刀 片划破 乙的上 衣 口
下如 果 A、 C、 由于 内 心醒 悟 , B、 D 在盗 出五 根 滑轴 线
线 已被 配 电室工作 人 员发 现 并抬 回配 电室。

后 就地 又 将 五根 滑 轴 线 塞 回配 电室 内 ,那 么 四人 行 为 应认 定 为 什 么 呢? 是 犯罪 既遂 后 的 中止 抑 或 是犯 罪 既 遂后 的悔 罪行 为 ? 罪 既遂 是 犯罪 的终 结状 态 , 就 是 犯 也 说 , 旦 认定 犯 罪 既 遂 . 行 为 就 不可 能 继续 向其 他 行 一 其 为状 态 发展 ,如 果 犯罪 既 遂 还 能 够 向其 他行 为状 态 转
得 被 盗 财 物 、 带被 盗 财物 脱 离案 发 现 场 ( 对被 盗 财 物 予 以藏 匿 ) 过程 中 因意志 以外 的 因素 而未 携 或 等 能 实际控 制被 盗财 物 , 应 认 定犯 罪 未遂 , 主要 原 因在 于行 为人 的主 观 计 划 尚未 完成 . 法益 的侵 都 其 对
2 1 年第 5 ( 01 期 经典 案例 ) 总第 1 4期 , 2

盗窃罪未遂既遂的认定

盗窃罪未遂既遂的认定

盗窃罪未遂既遂的认定一、盗窃罪概述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构成特征有:1、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单位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①。

二、问题的引出被告人李某,男,20岁。

被告人李某于1999年7月21日22时许,翻墙进入某校财务室撬开办公室抽屉,盗窃空白转帐支票一张,并偷盖上印签,又在两张空白线签上偷盖了校财务室专用章。

次日,被告人李某伪造证明,用所盗窃的支票,到某五金电器一门市部,购买索尼放像机2台,G30放像机4台,倒带机1台,小型彩色电视机1台,空白录象带20盘,清洗带5盘,录象带5盘,对录线2套,打火机2个,价值22380元,因当天是星期天,银行不进帐,需次日进帐方能提货,被告人李某回家后思想斗争异常激烈,感到事情严重,第二天未去提货。

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是盗窃罪的中止,盗窃罪的未遂还是盗窃罪的既遂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应是盗窃犯罪的中止,理由是: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1、时空性。

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而尚未形成任何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

2、自动性。

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

3、彻底性。

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

本案中李某在本可以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出于自己的意志自动停止了犯罪,使犯罪未达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应构成犯罪中止。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因为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运用犯罪构成理论与控制说正确认定盗窃罪的既未遂

运用犯罪构成理论与控制说正确认定盗窃罪的既未遂

运用犯罪构成理论与控制说正确认定盗窃罪的既未遂作者:罗太平盗窃犯罪历来就具有多发性和普遍性,因此在盗窃罪既未遂认定上,在司法理论和实践处理中应该说都具有成熟性和一致性。

然而,由于我国部分基层年轻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承继性的学习和研究,导致在盗窃罪既未遂认定问题上将以前司法实践中已经解决的问题又重新纳入争议的范畴。

有鉴于此,笔者试图结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和我国理论与实践中一致认同控制说,把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对盗窃既未遂认定的意见予以归纳呈现,希望能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一、从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去认识盗窃罪的既未遂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通行的观点,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为: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盗窃既未遂的关键在于把握好本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

在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刑法条文说明中明确了“所谓秘密窃取,就是行为人采用不易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其他人发现的方法,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

从该具有立法解释性质的说明中,已经明确了盗窃罪是典型的财产性犯罪,且系结果犯,盗窃罪的客观行为的完整表述就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

根据刑法理论,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

具体到盗窃罪,当行为人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实现了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目的时,就认定为盗窃既遂。

这种既遂实际上也就是行为人犯罪目的的实现,即非法占有的实现。

因此,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应是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对此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判断标准,其中占有的内容、方式、程度是准确判断的关键所在。

①以上结合盗窃罪之犯罪构成要件对既未遂的认定的方法与理论界争议过程中出现的“控制说”是一致的,该说目前也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

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认为,认定盗窃罪的既遂未遂标准是与犯罪构成理论具有一致性的控制说。

从一起盗窃案件看盗窃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从一起盗窃案件看盗窃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案例 : 某厂矿排 岩 车间排 弃 的废物 与周 围高地 自然形 成一 个 山坡状 料堆 , 犯罪 嫌 疑人 李某 伙 同牟 某 、 某 、 某等 人于 某 日 张 宋 夜, 从该 料堆 爬入 该厂 矿 盗窃 堆放 在排 岩车 间 内的废 旧设备 , 将 盗来废 钢铁 顺着 该 料堆 推下 去 , 并藏 于料堆 附近 的耕地 旁 。 在几 名犯罪 嫌疑 人取 赃 的时 候铍 巡逻 至此 的警 察 发现而 取走 赃物 。 盗 窃罪 的既遂 未遂标 准 , 向来 众说纷 纭 , 致有接 触说 、 大 失控 说 、 制说 、 控 失控加 控制 说 等论 点 , 目前通 说采 失控 说 , 财物 但 所 有人 失去 对该 财 物 的控制 即为犯 罪 既遂 。从 刑法 理论 的角度 讲, 要正 确认定 这一 标准 , 要科 学地 认 定某一 行 为是 否具备 盗 就 窃 犯罪 的构 成要 件 。 行为 人主 体 上系年 满 十六 周岁 的人 , 负完 即 全 刑事 责任 的人 , 观上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的 , 主 客观上 以秘 密窃 取 为 手段 , 法使该 财物 脱离 事主 的控制 , 非 侵犯 了公 私财产 所有 权 。
施犯罪 的环 境 等作 出判 断 。
1大件 物 品等不 易 隐藏 的物 品 。 明确 的管理 范 围的 , . 有 以越 过范 围为 失控 。 如被 盗单 位位 于 其总 厂院 内 , 实践 中要判 断 该单 位 是否 是独 立核 算 的单位 , 如果 是独 立 核算 的单位 , 以被盗 物 则 品运 出该单 位为 失控 , 则要求 运 出总 厂才 能认 定 为失控 。 明 否 无 确 管理 范 围的 , 盗物 品从 原来 的位 置移 走 即为 失控 , 这种 移 被 但 动 是 否 要 求 有一 定 的 空 间距 离 呢 ?这 种 距 离 规 定 为 多 少 合 适 呢 ?这些 显然 需要我 们在 实践 中灵活 掌握 , 果 以一般人 无视 野 如 障 碍范 围为 界 限, 野 内但 有障 碍l 断 , 视 5 且 以障 碍 的 界限作 为判 断 该财物 是否脱 离所 有人 的 控制 为好 。 ‘ 2 贵重 、 . 易隐藏 的小件 物 品。一 般地 , 以行 为人将 该物 品 从 原 物主 的 口袋 、 包裹 内偷出放 入 自己的 口袋 及 包裹 中 , 或者 处 于 行 为人 的控制 之下 , 为 遂 。如货 币、 即 手表 等 。 3 货 币。 . 单独 把货 币作 为犯 罪对 象 来研 究盗 窃犯 罪既遂 、 未 遂 的 问题 , 看起 来有 点小题 大 做 , 实 际办案 中 以货 币为 盗窃 对 但 象 的犯罪 很普 遍 , 而且 货 币作 为一 股种 类物 , 研究 它作 为犯 罪对 象 的既遂 未遂 问题 也有 其独 到的特 点 , 为人 只要将 货 币窃 取到 行 手 并实际 占有 了 , 是 遂 。 就 4 有 价票 证 。 种 是不 挂 失或者 无 密码 的有价 票证 , 于这 . 一 对 种票 证 占有 为所 有 , 要 窃取到 手 , 只 即为 既遂 : 一种 是 可挂 另 失 、 密码 的有价 票证 , 有 其特 点 在于 行为 人不 仅要持 有 该票 证而 且要 与票 证上 登记 的权 利 人相 符或 掌握 密 码才 能获 得票 证 相关 的利益 , 因此 只是 占有该 票证 , 并不 意味着 财物所 有权 的丧 失 , 只 有将 财产 性的 权利 从系 统 中转 出, 是失控 。 盗 窃带 有密码 的 才 如 银 行存折 , 据 司法解 释 的规 定 , 根 以行 为人实 际从银 行 存折 上支 出 的数额 作 为既遂 的 数额 ,没 有支 出的部 分只 作 为量刑 情节 考

浅析唐律盗窃罪的既未遂认定标准

浅析唐律盗窃罪的既未遂认定标准
心 地位 , 根 据 被 盗物 的 不 同特 性确 定 不 同 的认 定标 准 , 在唐 律 以后 的 历代 立 法 中 基本 都 沿 袭 这 种认 定 标 准 。 因此 , 对
必要对律文作 出更进一步 的分析。 唐律从宏观上将盗窃罪 的客体物分为器物之属、 阑圈系 闭之属、 放逸飞走之属及伴 随物 , 并对不同客体规定了不 同的标准 。现分别对其作如
尽管盗窃罪是最古老 的犯罪之一, 但是至今对其既未
类, 须 专 制在 己 , 不得 自由 , 乃 成 为 盗 。『 若 畜 产 伴 类 随之J ,
遂的认定标准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 现在的观 点大都 以西
方 刑法 学 为 参考 , 所 提 出 的各 类学 说 标准 , 在 认 定 既未 遂 时 忽 略 了居 于核 心 地 位 的被 盗物 的特 性 。 同时 , 立 法 上 又 无 详细、 明 确 的认 定标 准 , 以致在 我 国 的 司法 实践 中对 其 既 未 遂 的 认 定标 准 也 是 游 离不 定 , 在 不 同 的时 期具 有 不 同的认
类, 须 出 阑 圈及 绝 离 系 闭之 处 。 『 放逸 飞走 之 属J , 谓 鹰 犬 之
这类物 品的特点就是重、 大, 必须借助外力 的作用才能将其
搬走 。 ( 二) 阑 圈 系闭 之属
唐律所谓“ 阑圈系 闭之属” , 是指马、 牛、 驼、 骡之类, 饲 养在 阑圈封闭场所 内的牲 畜。该类物 的饲养方式、 场所及
外便无更加具体 的法律规定。 唐律在前代的基础上 , 在《 唐
律 疏 议》 卷第 二 十 《 贼 盗》 “ 公取 窃 取 皆为盗 ” 条中, 根据 被 盗 物的特性, 分 别 规 定 了不 同的认 定标 准 , 具体 内容 如下 : 器物 之 属 须移 徙 , 阑圈系 闭之属 须 绝离 常 处 , 放逸 飞 走 之属须专制, 乃成盗。 若 畜产 伴类 随之 , 不 并计 。即将 入 己 及 盗 其 母 而子 随者 , 皆并 计 之 。 《 疏议》 日: 注云 『 器 物 之 属 须移 徙 J 者, 谓器物、 钱 帛之

盗窃既遂与未遂

盗窃既遂与未遂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盗窃既遂与未遂
盗窃既遂与未遂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

我们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

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

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

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

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

盗窃既遂与未遂
所应注意的是,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态、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

由此,一概以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为既遂标准的观点,过于重视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但轻视了对合法权益的保护;过于强调了盗窃行为的形式,但轻视了盗窃行为的本质。

盗窃既遂与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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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既遂认定的问题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College of science &technology Xinjiang University学生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盗窃既遂认定的问题毕业设计(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承诺: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是我个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成果。

尽我所知,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组织已经发表或公布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我为获得及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学历而使用过的材料。

对本研究提供过帮助和做出过贡献的个人或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作者签名:日期:指导教师签名:日期:使用授权说明本人完全了解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毕业设计(论文)的规定,即:按照学校要求提交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提供目录检索与阅览服务;学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数字化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在不以赢利为目的前提下,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作者签名:日期: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本人授权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涉密论文按学校规定处理。

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导师签名:日期:年月日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生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学生姓名田勤学号 20092421060专业法学班级法学09-1班论文(设计)题目盗窃既遂认定若干问题论文(设计)来源要求完成的内容发题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 2013年5月20日指导教师签名摘要盗窃罪作为一种常见的侵犯财产犯罪,一直倍受刑法学界关注。

其中关于盗窃罪既遂标准的问题一直是中外刑法理论界争议的焦点。

由于盗窃对象的广泛性,盗窃手段的多样性,所以至今在理论上仍无法提出一个通行的观点,在实践中对盗窃罪既遂形态的认定标准差异极大,该问题又关系到社会发展稳定及法律正确适用的重要问题,所以给司法实务工作带来很多困难。

文章的第一部分探讨了中外刑法学界关于盗窃罪既未遂界分标准的各种学说及其存在的缺陷,对本人对盗窃既遂认定标准的观点--法益侵害说进行了论述。

第二部分分别对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盗窃既遂认定问题进行分析:在完全开放、相对开放以及封闭式场所中发生的盗窃行为,以及以网络虚拟财产以及无形能源为盗窃对象的盗窃行为的既未遂的认定问题进行了举例分析、判断。

关键词:盗窃既遂认定;法益侵害说;特殊场所;虚拟财产;无形能源ABSTRACTTheft as a kind of common property crimes, has been highly criminal law educational world attention. The questions about the theft with standard has always been a bone of contention of Chinese and foreign criminal law theory. As a result of theft at the universality and the diversity of stealing, so today still can't put forward theoretically a common point of view, Accomplished patterns of larceny in the practice of have very different standards, the problem is related to social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in legal right is an important issue, so caused a lot of difficulties for the judicial practice work.Article the first part discusses the Chinese and foreign criminal law educational world about attempted theft both standard points of each theory and its defects, and to himself to theft with standards of the said profit violation point - method are discussed.The second part, respectively, for some special cases of theft with identity problems analysis: in the fully open and relatively open and enclosed Spaces of theft, as well as to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and intangible energy for theft of objects attempted theft of both cognizance question has carried on the example analysis, and judgment.Key words:With that theft;Said method profit violation;Special places;Virtual property;The invisible energy目录1关于盗窃罪既未遂界分标准的各种学说及其存在的缺陷 (6)1.1 财物转移说 (6)1.2 财物接触说 (6)1.3 财物损失说 (6)1.4 财物藏匿说 (7)1.5 财物控制说 (7)1.6 财物失控说 (7)1.7 失控加控制说 (7)1.8 本文观点:法益侵害说 (8)2 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盗窃行为作出既遂未遂的分析判断 (8)2.1 在不同场合中的盗窃既遂认定 (8)2.1.1在开放式场所中盗窃罪既遂的认定 (8)2.1.2 在封闭式场所中盗窃罪既遂的认定 (9)2.2以特殊财物为盗窃对象的盗窃既遂的认定 (10)2.2.1网络虚拟财产的盗窃既遂认定问题 (10)2.2.2无形能源的盗窃既遂认定问题 (11)结束语 (12)致谢 (13)参考文献 (14)绪论盗窃罪是最为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

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盗窃行为本身极具复杂性,对其认定有一定的难度,尤其是盗窃罪既遂的认定,理论上的界定和实践中的认识一直存在争议。

如何正确区分盗窃罪的既遂未遂,不仅关系到行为人所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而且也关系到罪与非罪的问题、共同犯罪是否成立和追诉时效的认定等等。

1 关于盗窃罪既未遂界分标准的各种学说及其存在的缺陷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或者说关于盗窃罪既遂未遂的划分,中外刑法学界曾存在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从法制体系的建设和实际司法实践中来看,各观点都存在其自身的缺陷,无法系统准确的运用于界定盗窃既遂和未遂的过程中。

1.1 财物转移说。

【1】该说主张应以犯罪行为人是否已将作为犯罪对象的被盗财物移离出原来财物所在地为标准。

也就是说,如果已转移出原来财物所在地则为盗窃既遂;如果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移离出原来财物所在地的为盗窃未遂。

这种观点具有极大的局限性,在很多情况下不能作为界定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例如,盗窃行为人进入居民住宅行窃,将欲窃之物打包后准备逃走,这时忽然听见有脚步声,他就慌忙将财物留下逃跑。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盗窃行为人已经将被盗财物移离,但是将这种行为定为盗窃既遂显然不妥。

1.2 财物接触说。

【1】该说认为应当以盗窃行为人是否接触到财物为标准。

即,如果认为犯罪行为人接触到了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则盗窃既遂.如果认为未接触到被盗窃财物,则为盗窃未遂。

按此说,只要盗窃行为人触及到了被盗窃的财物则构成既遂,而不管其是否将财物盗窃到手。

这种观点存在明显的缺陷,首先,“接触”一词不能很好地说明合法所有人所持有的财物是否受到了侵害也不能说明财物受损的程度如何。

另外,对于该行为是否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更是不能给予解答.也不能说明财物是否被犯罪行为人占有了。

从盗窃罪的最根本的涵义来说,不能体现“以非法的目的占有受害人的财物”。

否认了盗窃犯过程中具有的停止形态,而且违背了我国现行刑法的明确规定,具有重刑主义思想。

最后,如果财物接触说作为通说来进行犯罪性质的认定,势必会造成盗窃罪范围的人为扩大,这显然是不符合广大普通群体对于盗窃罪的理解,造成盗窃罪认定的混乱和对司法公正的亵渎,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很少采用财物接触说作为理论依据。

1.3 财物损失说。

【1】该说认为应以盗窃行为是否造成财物的损失为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造成了财物损失则为既遂,没有造成财物损失则为未遂。

这种观点曾经被1992年“两高”的司法解释所采用,但是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无法作为界定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首先,其会缩小对盗窃犯罪既遂的打击面,而放纵了犯罪。

因为在现实中,并非所有被盗财物都会被损毁,相反,盗窃行为人往往都因想要占有被盗财物而将其保存完好。

其次,一些盗窃行为即使给被盗财物权利人造成了财产损失,也不能构成犯罪。

例如,盗窃行为人为了寻找财物而将权利人保存财物的箱柜损坏,结果没有盗窃到财物,箱柜的损坏造成了权利人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这种行为显然不构成盗窃犯罪。

1.4 财物藏匿说。

【1】该说认为应以犯罪行为人是否把被盗财物藏匿起来并不为财物所有人所知道为标准。

即,如果将财物藏匿起来并不为财物所有人知晓的,为盗窃既遂;反之为盗窃未遂。

这种观点具有很大的片面性,不能包含所有的盗窃犯罪,有的盗窃犯罪并不需要将被盗财物隐匿起来即构成既遂,甚至有的盗窃行为本身就不需要将被盗财物隐匿,而是堂而皇之地将之搬走,例如,盗窃行为人冒充搬家公司工作人员以搬家为名将长期无人居住的住户家的财物搬走,他就不需要隐匿财物,而是可以正大光明地将财物转移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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