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刑法中正当防卫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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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新标准

正当防卫新标准

正当防卫新标准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一项合法权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一直存在争议。

为了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正当防卫过程中依法认定正当防卫的若干规定》,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对于正当防卫行为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情况和侵害行为的危害程度。

在主观故意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为了防卫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采取的行为目的。

在客观情况方面,行为人的防卫行为必须与侵害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即必须是为了制止、阻止、消除非法侵害而采取的行为。

此外,侵害行为的危害程度也是认定正当防卫的重要因素,危害程度越大,行为人采取的防卫行为就越有可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其次,对于正当防卫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过当防卫行为,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过当防卫是指在非法侵害已经停止或者即将停止的情况下,行为人仍然继续采取防卫行为,导致侵害人受到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行为。

针对过当防卫,规定了在认定过当防卫时,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客观情况和过当行为的危害程度。

同时,对于过当防卫的处罚也做出了规定,即对于过当防卫的行为人,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后,对于正当防卫的举证责任也做出了规定。

在正当防卫案件中,被告人主张正当防卫的,有证据证明正当防卫的,依法予以采信;被告人主张正当防卫的,证据不足以排除合法防卫的,依法予以采信。

这一规定为正当防卫的举证责任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有利于保护正当防卫行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关于办理正当防卫过程中依法认定正当防卫的若干规定》的出台,为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理性对待正当防卫权利,以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论正当防卫

论正当防卫

论正当防卫【摘要】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他人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进行的防卫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正当防卫是合法的,但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和限制。

其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

要判断正当防卫是否成立,需要考虑是否存在非法侵害、是否属于必要防卫、是否符合情势的要求等条件。

对正当防卫的限制包括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不能反击过当等。

正当防卫按照情况可以分为防卫过当、不明防卫、自卫过当等不同类型。

正当防卫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但必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不能进行过度的防卫行为。

【关键词】1. 引言1.1 概述【论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在立即遭受他人非法侵害时为了制止侵害,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合理行为。

在法律上,正当防卫是一种对行为人免责的制度,也是对于自卫权的保障。

正当防卫的出发点是维护法律秩序,保护个人权益,是一种符合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一种在危急情况下保护自身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是社会秩序和个人安全的需要。

我们应当认真对待正当防卫的相关法律规定,遵守法律法规,在遇到危险时有序、理性地进行自我防卫,确保自身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2. 正文2.1 【论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他人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身或他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合法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是一种被法律认可和保护的权利,其目的在于维护公平正义,保护个人和社会的安全。

正当防卫的核心要素包括非法侵害、即时性、必要性和适当性。

非法侵害是指被侵害人在合法权益受到实际侵害或明确受到侵害的危险时,可以采取正当防卫行为。

即时性是指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在非法侵害即将发生或正在进行时采取的,不能事后进行。

必要性是指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制止非法侵害或排除危险,不能过度防卫。

适当性是指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风俗习惯的。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可能会遇到各种形式的侵害,如盗抢、伤人、非法侵入等。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行为的界定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行为的界定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行为的界定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行为是刑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行为进行界定,以期加深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

一、正当防卫的界定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现实威胁或正在遭受非法侵害的情况下进行的合法防卫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当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危害较大时,受害人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但是其对于侵害人造成的损害必须在合理范围内,并且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 对侵害行为进行及时防卫:正当防卫要求受害人在发现侵害行为后立即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避免进一步损害的发生。

防卫行为应当具有紧急性,即在无法通过其他合法手段进行解决的情况下,受害人才能采取防卫行动。

2. 防卫程度必须适当:正当防卫要求受害人的防卫行为必须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范围内,不能超过合理的限度。

也就是说,受害人只能使用必要的力量和手段进行防卫,不能过度反击或使用过激的手段。

3. 防卫行为需要具备合法性:正当防卫要求受害人的行为必须是合法的,并且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防卫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超出了合理的限度,那么就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二、紧急避险行为的界定紧急避险行为是指在面临无法预见的险情或危险威胁时,为了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财产安全而进行的合法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2条的规定,当紧急危险威胁到自身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但是其对于他人造成的损害必须在合理范围内,并且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 避险行为必须迫在眉睫:紧急避险要求在面临险情或危险威胁时能够立即采取行动,以避免或减轻危险的发生。

延误时间可能导致更大的损失或威胁,因此行动必须具备紧迫性。

2. 避险程度必须合适:紧急避险要求采取的行动必须是适当的,不能超过合理的限度。

行动的选择和方式应当符合紧急避险的目的,并且在具体情况下进行合理的衡量。

3. 避险行为应当合法合规:紧急避险要求采取的行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在采取行动时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论正当防卫

论正当防卫

论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国家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合法权益的被侵犯者可以采取与侵犯行为相适应的一定必要的防卫行为,以保护自身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的行为,被我国法律所接受和保护。

然而,在实践中,正当防卫的适用情形和限度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法律问题。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意即在被无理侵害的即时危险中采取必要的行为以排斥、制止、避免危害,致使侵害人受到损害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这条法律规定确立了正当防卫的法律地位以及其适用范围,即必须在遭受非法侵害的即时危险中,采取必要的行为来排斥、制止或避免危害,并且所产生的损害应当是符合必要性原则的,并不能超出所遭受到的侵害的范围。

换言之,正当防卫是一种相对合法的防卫行为,需要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情节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才能成立。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非法侵害必须是即时的危险。

这意味着被侵害者必须在面临当下的侵犯情况下进行反抗,而不能是前后发生时间间隔较长的情况。

二是防卫行为必须是一定必要的。

被侵害者采取的即时行为必须是符合合理、必要性原则的,即所采取的行为不能超出必要防卫的范围。

三是损害的发生必须是合乎必要性原则的。

被深受者不能超出合理且必要防卫所遭受的侵害情形,即防卫行为最终导致的损害应当是与受到的侵害相适应的。

但在实践中,正当防卫的界限并非总是明确的。

在某些案例中,由于客观情况的复杂性,正当防卫的适用往往面临困难。

一方面,合理人的标准是否能真实反映实际情况仍然是一个问题。

另一方面,确定非法侵害是即时的危险,往往需要对事件发展的预判,而预判的准确性存在困难。

此外,合理和必要的界限在不同案件中也存在差异,难以明确界定。

综上所述,正当防卫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为了保护合法权益的被侵犯者,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和保护。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其适用条件和界限的复杂性,正当防卫的界限一直备受争议和讨论。

试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试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试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内容摘要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为防止不法侵害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它有利于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勇敢地同犯罪作斗争,及时有效地制止各种不法侵害,宏扬正气,捍卫法律尊严,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

正确的运用,可以有效而及时的制止和预防犯罪。

如行使不当,就转化成了防卫过当,而会危害社会,形成犯罪。

《刑法》第20条在对正当防卫作了规定的同时,也同时规定了对防卫过当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刑法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及“重大损害”作出界定,造成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防卫过当行为的偏差,也引起了罪与非罪的争议。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重大损害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这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比较难判定的一个界限。

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为防止不法侵害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它有利于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勇敢地同犯罪作斗争,及时有效地制止各种不法侵害,宏扬正气,捍卫法律尊严。

但,它同样是一把双刃剑,认定不当时,将会起到极大的反效果,因此,如何正确认识和理解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一方面鼓励和指导广大人民群众和不法行为做斗争,巩固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另一方面也保护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构成要件,特征(一)概念正当防卫(legitimate defence),是公民保护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武器,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确的运用,可以有效而及时的制止和预防犯罪。

(二)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的概念可以表述为"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而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三)构成要件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正当防卫新标准

正当防卫新标准

正当防卫(法律概念):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概念: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符合条件:它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不法侵害发生;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三、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四、正当防卫必须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五、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其与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式。

特征: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它有以下基本特征:1.正当防卫是目的正当性和行为的防卫性的统一。

目的正当性是指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行为的防卫性是指正当防卫是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同不法侵害做斗争的行为。

法理学中的正当防卫问题

法理学中的正当防卫问题

法理学中的正当防卫问题在法理学的探讨中,正当防卫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正当防卫是指在合法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权益而进行的防卫行为。

但是,如何确定正当防卫的范围和限度,一直是法学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探讨一些与正当防卫相关的问题,包括正当防卫的定义、界限和道德考量。

首先,正当防卫的定义是一个重要的起点。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了抵御正在非法侵犯自己或他人人身权益的侵害行为,采取的具有必要性的防卫行为。

从定义中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存在非法侵害的行为,二是采取防卫行为的必要性。

这两个条件是互相关联的,只有在非法侵害行为确实存在,并且采取防卫行为是必要的时候,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其次,正当防卫的界限也是一个复杂而有趣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面临不同程度的威胁和危险。

那么,对于这种情况下的自卫行为,何时可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呢?法学家们对此有不同的观点。

有一种观点认为,正当防卫的界限应该是合理防卫的极限,即当被侵害者的防卫行为在合理性和必要性上都得到保障时,才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另一种观点则主张将正当防卫的范围扩大,更多地考虑盗匪心理因素和侵权者的警告义务,以确保被侵害者在危险情况下的自我保护权利。

综合这些观点,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正当防卫的界限应该在确保个人自卫权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到行为的合理性、必要性和比例原则。

除了法理学的讨论外,正当防卫问题还涉及到道德层面的考量。

正当防卫是一种自卫行为,但它是否在伦理上是道德的,却是不容忽视的。

有人认为,在受到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权益,采取防卫行为是理性和正当的,符合道德规范。

然而,另一些人认为,正当防卫可能存在过度反应和过度报复的情况,这种情况下的防卫行为就失去了正当性,甚至可能导致更大的危害。

因此,我们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同时考虑到道德层面的约束,实现正当防卫的平衡。

最后,正当防卫的适用情况还与法律制度的完备性和公正性有关。

刑法中的自卫与正当防卫的界限

刑法中的自卫与正当防卫的界限

刑法中的自卫与正当防卫的界限自卫和正当防卫是刑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自卫和正当防卫的界限往往令人困惑。

本文将探讨刑法中自卫和正当防卫的定义与界限,并提出一些案例来说明其适用情况。

一、自卫的定义自卫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自卫的行为通常是对非法侵害者造成的实际或潜在危害采取合理的反击。

自卫的要件包括三个方面:合法性、必要性和因果关系。

首先,自卫行为必须是在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情况下采取的。

其次,自卫行为必须是必要的,即在防卫行为中应尽量采取不损害他人生命、财产以及身体健康的措施。

最后,自卫行为与非法侵害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自卫行为是对非法侵害的直接、紧急反应。

二、正当防卫的定义正当防卫是指被侵害者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以合理、必要的方式进行的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是刑法对被侵害者自我保护权的法律规定,是对非法侵害行为给予合法反击的一种授权。

正当防卫与自卫有些许区别,正当防卫强调了被侵权者的合理限度,即在正当的范围内进行防卫。

正当防卫有两个基本要件:合理防卫行为和防卫限度。

合理防卫行为要求在非法侵犯发生时进行的防卫必须符合合理性原则,包括时机、方式、手段的合理性。

防卫限度则要求正当防卫行为要在实际非法侵害威胁下进行,并且在实施过程中不能超出必要的范围。

三、自卫与正当防卫的界限自卫与正当防卫虽然有一些相似之处,但在适用范围和目的上存在差异。

自卫是面对非法侵害时保护自己的权益,而正当防卫是在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合理范围内进行的合法行为。

自卫更加灵活,只要符合三个要件的规定,无论是身体权益还是财产权益,都可以采取自卫行为。

正当防卫则更加侧重于合法权益的保护,它对于非法侵害的产生有一定的要求,即必须是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非法侵害。

正当防卫的限制更严格,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并且不能超过防卫限度。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自卫与正当防卫的界限,下面以一些案例来说明:案例一:小明在路上遭到小偷持刀抢劫,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小明使用了他携带的防身器械对小偷进行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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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当防卫的本质与形式近代刑法理论认为,正当防卫是将本来应由法律保护的利益在法力所不能及的紧急情况下,赋与公民奋起自卫的一项正当权利,它本身意味着对国家刑罚权的一种补充。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通常认为正当防卫属于阻却行为违法性的事由之一,而我国刑法理论认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行为同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本质上就不具有违法性。

无疑这两种主张的视角是不同的。

在刑法学领域里(其他人文社会学科亦同)。

对待同一问题,其视角或侧重面相异,往往就会导致形成不同的学派。

不仅如此,作为刑法理论还会在相当的程度上反应出,其理论体系是否严谨,逻辑结构是否合理,内涵是否体现刑法机能等问题。

针对正当防卫(典型的违法阻却事由之一)的本质,德国与日本通常存在以下几种学说,(1)目的说,认为正当防卫行为是被国家认可的实现社会共同生活这一目的一种手段。

(2)法益权衡(优越利益原则)说,认为这是以牺牲价值较低的利益而挽救较高价值的利益。

(3)行为的社会相当性说(折衷说)认为,在历史所形成的社会伦理秩序范围内,可理解为将该秩序所能允许的事由正当化。

所为阻却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行为的违法性,就在于该行为本质上就不具有违法性,或者说欠缺其可罚的违法性。

***大眆仁著:《刑法概说》(总论)有斐阁,1992年,改增版第326页。

**(4)维护生活权利委托说,即由刑法规范委托国民自己保护生活利益。

***野村稔著:《刑法总论》成文堂平成2年初版第218页。

**由上述观点不难看出,尽管从不同的角度论证,均认为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伦理,法律规范下)的确是不具有违法性的。

然而,耐人寻味的是,既然如此何不直接将其界定为“正当或者合法行为”,却一定要纳入“阻却违法性事由”之中呢?笔者认为,对此不妨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第一,就犯罪与刑罚的体系而论,真正纯正的正当合法行为不必要纳入该体系。

因此,正当防卫是由于本质合法而区别于其他本质与形式均合法的行为。

特别是正当防卫人的主观意识,其防卫意识(对不法侵害的认识,预测)-反击意识(反抗,拚斗的决意)-加害意识(故意防卫过当)在具体的案件中,并非都截然一清二楚抑或固定不变。

第二,就逻辑结构而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与犯罪的构成要件在形式逻辑上,存在着逻辑方面的竞合关系。

即对我国的刑法理论而言,正当防卫客观方面的行为形态与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形态存在着竞合关系,对日本刑法理论而言,则正当防卫行为满足犯罪构成三要件之一的“构成要件该当性”。

所以,正当防卫非一般意义上的“合法行为”,应当纳入刑法理论体系之中。

而且,将正当防卫界定为“阻却违法性的事由”较之界定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更为准确。

尽管这两定义是分别从正面和反面作出的,但由于“正当防卫”概念本身已经一语道出其合法的真谛,再从正面界定,无异于同语反复,不仅于事无补,反面充分暴露出刑法理论非严密精深之弱点。

新刑法不可否认地纳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新的价值观念,但是,其中残留的非科学的理论视点以及动辄矫枉过正的思维定式,严峻地提示我们确有必要深刻地对刑法理论视点与结构不断进行反省。

二、规范与机能以下我们通过与日本刑事立法及理论之比较,来探讨新刑法第20条所体现的法律规范与刑法机能。

日本现行刑法第36条对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这样规定“对紧迫的不法侵害,为自己或他人的权利不得已所为的防卫行为不予处罚。

对超出防卫程度的行为,视具体情状可以减轻或免除刑罚”。

***《daily-六法1997》三省堂平成9年版第830页。

**为了弥补紧急情况下刑法权行使的非及时性,更好地保护公民对凶恶犯罪的正当防卫权利,日本国会于昭和5年(1930年)颁布了特别法-《预防惩治强盗犯罪的法律》(原名所称“盗犯”,泛指抢劫及抢劫杀人,抢劫强奸,携带凶器入室等犯罪-笔者),其中第1条为“正当防卫的特则”,即针对以下情形:为排除对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以及贞操所面临的危险,将犯人杀伤,适用刑法第36条的规定。

1、为防止抢劫或取还被抢劫物。

2、为防止携带凶器者或逾越毁坏墙壁,橇锁入室或闯入被看守的宅院,建筑物,船舶。

3、令无故所为上述行为的行为人退出该场所。

对前述各种情形,在排除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及贞操所面临的危险时,防卫者因恐怖,惊愕,激动或狼狈在现场将犯罪人杀伤的,不予处罚。

而我国新修改的刑法第20条第3款则明示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姑且不论实事本身与法律规定在逻辑上的矛盾,仅就生命价值而言,法律允许将不法侵害人“杀伤”与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无疑存在着质的界限。

此次刑法修改,一方面强调“罪刑法法”,强调刑法的限制机能,即国家刑罚权的谦抑机能,强调保护罪犯的司法人权,同时却又制定了第20条第3款这样放任的规定。

根据刑法理论常识,杀人,抢劫,强奸犯罪均属于结果犯,在不同的犯罪阶段存在着不同的犯罪形态,而所谓“正在进行”这样的限定,即从实际“着手”至结果发生之前(如果结果已经发生,则不属于“正在进行”,不符合正当防卫时间)无论采取何种防卫行为(方法,力度)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均不属于防卫过当,对此没有任何情节规定,何况,该条文中还有更为模糊的“行凶”这一词语。

无过当防卫权尽管是直接授权予被害人和其他公民,表面上似乎不违反限制国家刑罚权这样的刑法谦抑原则,但实质上体现了无视罪犯人权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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