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pdf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公开办函[2017]19号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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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公开办函[2017]19号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7.07.12•【文号】办综〔2017〕111号•【施行日期】2017.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公开办函[2017]19号文件的通知办综〔2017〕111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信息公开受理工作的规范性,提升我部依法行政水平,现将国办公开办函[2017]1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17年7月12日国办公开办函[2017]19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商请明确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渠道有关问题的函》(办综函[2017]559号)收悉。
经研究,并经征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的意见,现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申请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或者口头提出、由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是,对于行政机关通过什么渠道、具体如何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没有具体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行为,在充分参考行政许可申请接收、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等相关领域法律规定及实际做法的基础上,现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当面提交”和“邮政寄送”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基本渠道,申请人通过这两种基本渠道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
二、为进一步便利申请人、提高工作效率,鼓励行政机关结合自身实际开通传真、在线申请、电子邮箱等多样化申请接收渠道。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单位所开通的申请接收渠道及具体的使用注意事项,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专门说明并向社会公告,并对已经专门说明并公告的申请接收渠道承担相应法律义务。
行政机关没有按照上述要求专门说明并公告的,应当充分尊重申请人的选择。
三、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的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申请处理流程,防止因遗漏、延误、内部衔接不畅等问题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争议。
张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30【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11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励小康徐宁孙轶松【审理法官】励小康徐宁孙轶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浩;天津市水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当事人】张浩天津市水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当事人-个人】张浩【当事人-公司】天津市水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代理律师/律所】李赞祥北京欣国律师事务所;卢刚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赞祥北京欣国律师事务所卢刚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赞祥卢刚【代理律所】北京欣国律师事务所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浩【被告】天津市水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院观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天津市水务局及水利部分别具有作出被诉缴费通知及被诉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对此各方当事人不持异议,本院亦予以认可,故不予赘述。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质证证据确凿证据不足听证管辖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第三人拒绝履行(不履行)行政复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天津市水务局及水利部分别具有作出被诉缴费通知及被诉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对此各方当事人不持异议,本院亦予以认可,故不予赘述。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
本案中,天津市水务局于2019年5月16日向张浩送达《代履行决定书》,后对涉案建筑进行拆除。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06•【文号】办政法〔2024〕44号•【施行日期】2024.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的通知办政法〔2024〕44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贯彻落实水利部党组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和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2024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水利部制定了《2024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2月6日2024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要点2024年,水利政策法规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坚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围绕部党组强化水利体制机制法治管理的要求,统筹做好水利立法、执法、普法和依法行政等各项工作,为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加快重点领域立法进度1.加快推进水法防洪法修改。
举全系统之力,汇各方之智,压茬推进立法调研、专题研究、条文起草、征求意见和专家咨询等工作,提高修改质量。
加强立法协调,加快工作进度,力争2024年底前向国务院报送修改草案稿。
2.着力推动重要法律法规立法及实施。
全力推动节约用水条例尽快颁布出台,认真抓好条例宣贯实施。
积极参与、配合做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涉水条文研究起草工作。
推动长江保护法深入贯彻实施。
组织完善黄河保护法相关配套制度,配合国家立法机关做好法律实施情况检查工作。
3.持续强化规章制度建设。
积极推进流域治理管理、水资源、水利工程等方面规章制度建设,做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办法审查修改和审议出台工作。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0年第50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现将截至2010年10月10日水利部现行有效的规章(含水利部参与制定的部门联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一、现行有效规章(52件)1.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1990年6月20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水财〔1990〕16号发布)2.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1990年8月31日水利部水政〔1990〕17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7号修正)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4.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4年6月27日水利部水财〔1994〕292号发布)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1994年11月22日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局水保〔1994〕513号发布)6.黄河下游引黄灌溉管理规定(1994年12月1日水利部水农水〔1994〕516号发布)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发布)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9.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11月13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发布)10.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1995年12月28日水利部水管〔1995〕290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8号修正)1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8月25日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发布)1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13.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14.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发布)15.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1998年12月15日水利部水保〔1998〕546号发布)16.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3月4日水利部令第9号发布)1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1999年4月16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177号发布)18.珠江河口管理办法(1999年9月24日水利部令第10号发布)19.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1999年10月18日水利部水政法〔1999〕552号发布)20.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1999年12月7日水利部令第11号发布)21.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2000年1月31日水利部令第12号发布)22.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0年5月15日水利部令第13号发布,2004年10月21日水利部令第20号修正)2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发布)2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发布)2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26.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2月21日水利部令第17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27.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5月26日水利部令第18号发布)28.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6月2日水利部令第19号发布,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令第39号修正,2010年12月28日水利部令第42号第二次修正)29.黄河河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1号发布)30.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2号发布)3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3号发布)3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发布)33.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2006年5月24日水利部令第27号发布)3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发布)3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令40号修正)3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37.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1月29日水利部令第31号发布)38.水量分配暂行办法(2007年12月5日水利部令第32号发布)39.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40.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5号发布)4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发布)42.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河口管理办法(2009年5月13日水利部令第37号发布)43.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2009年5月13日水利部令第38号发布)44.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0日水利部令第41号发布)4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89〕环管字201号发布,2010年12月22日环保部令第16号修改)4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7月5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发布)4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2003年3月8日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发布)48.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2号发布)49.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7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令第4号发布)5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6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11号发布)5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27号发布)52.《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56号)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127件)1.引滦水量分配与供水调度管理办法( 1983年12月20日水电部(83)水电水管字第87号发布)2.关于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 1993年3月11日水利部水政〔1993〕143号发布)3.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1993年5月27日水利部水政〔1993〕263号发布)4.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 1993年12月1日水利部水管〔1993〕61号发布)5.河道等级划分办法(1994年2月21日水利部水管〔1994〕106号发布)6.水利部计量工作管理办法(1994年4月23日水利部水科教〔1994〕170号发布)7.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1994年5月1日水利部水科教〔1994〕171号发布)8.关于授予黄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5月21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197号发布)9.关于授予淮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7月4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276号发布)10.关于授予长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10月7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438号发布)11.关于授予海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10月22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460号发布)12.关于授予松辽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12月23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554号发布)13.关于授予珠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12月23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555号发布)14.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5年1月10日水利部水管〔1995〕5号发布)15.关于授予太湖流域管理局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5年1月10日水利部水政资〔1995〕7号发布)1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管〔1995〕129号发布)17.关于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区)内陆河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6年1月3日水利部水政资〔1996〕5号发布)18.关于松花江、辽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6年7月3日水利部水管〔1996〕284号发布)19.水利行业利用外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1996年8月21日水利部水规计〔1996〕376号发布)20.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7年4月10日水利部水管〔1997〕128号发布)21.水利行业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水利部水科技〔1997〕460号发布)22.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 1998年9月29日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水保〔1998〕423号发布)23.关于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1999年2月10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61号发布)24.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1999年5月10日水利部水政法〔1999〕231号发布)25.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9月28日水利部水国科〔1999〕524号发布)26.水利部科技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28日水利部水国科〔1999〕586号发布)27.关于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2000年3月13日水利部水建管〔2000〕81号发布)28.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2001年1月16日水利部、交通部水保〔2001〕12号发布)29.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2001年3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发布)30.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2001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618号发布)31.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经费计划管理办法(试行)(2002年8月13日水利部水规计〔2002〕341号发布)3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2〕585号发布)3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2〕587号发布)34.水利计量认证程序规定(2003年2月19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60号发布)35.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3月5日水利部水保〔2003〕89号发布)36.水利档案工作规定(2003年3月14日水利部、国家档案局水办〔2003〕105号发布)37.水利科技成果登记办法(2003年4月2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130号发布)38.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5月16日水利部水保〔2003〕202号发布)39.《引滦水量分配与供水调度管理办法》((83)水电水管字第87号)补充规定(2003年5月29日水利部水函〔2003〕60号发布)40.水功能区管理办法(2003年5月30日水利部水资源〔2003〕233号发布)41.关于加强非水利部直属单位冠“水利部”名称管理的通知(2003年6月12日水利部水人教〔2003〕256号发布)42.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6月24日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发布)43.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2003年7月1日水利部水保〔2003〕284号发布)4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2003年7月16日水利部水资源〔2003〕311号发布)45.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0月30日水利部水规计〔2003〕344号发布)46.关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水利水保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3年8月19日水利部水保〔2003〕360号发布)47.水利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9月5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387号发布)48.水利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9月5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387号发布)49.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3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546号发布)50.水利行业重大活动与建设项目音像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2日水利部水办〔2003〕586号发布)51.水利计量认证现场评审细则(2004年2月3日水利部水国科〔2004〕20号发布)52.关于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4年3月22日水利部水保〔2004〕93号发布)53.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的通知(2004年4月14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04〕50号发布)54.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2004年5月8日水利部水综合〔2004〕143号发布)55.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5月9日水利部水保〔2004〕144号发布)56.水利部关于内蒙古宁夏黄河干流水权转换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04年5月18日水利部水资源〔2004〕159号发布)5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6月3日水利部水建管〔2004〕168号发布)58.关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及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24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建管〔2004〕90号发布)59.水利青年科技英才评选奖励和管理办法(2004年6月25日水利部水国科〔2004〕215号发布)60.关于加强农村水电站工程验收管理的通知(2004年7月30日水利部水电〔2004〕308号发布)61.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2004年9月15日水利部水政法〔2004〕400号发布)62.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制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12月20日水利部水保〔2004〕642号发布)63.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12月29日水利部水保〔2004〕665号发布)64.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2005年1月11日水利部水政法〔2005〕11号发布)65.关于建立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2005年3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80号发布)66.水利部信访工作办法(2005年4月6日水利部水办〔2005〕130号发布)67.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方法(2005年4月18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05〕67号发布)68.治淮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2005年5月8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169号发布)69.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6月26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263号发布)70.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工作管理办法(2005年7月5日水利部水综合〔2005〕264号发布)71.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304号发布)7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8月16日水利部、国家农发办水保〔2005〕359号发布)73.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2005年10月31日水利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水农〔2005〕502号发布)7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2005年11月1日水利部水办〔2005〕480号发布)7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2006年2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6〕38号发布)76.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2月14日水利部水规计〔2006〕47号发布)77.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2006年3月30日水利部水综合〔2006〕102号发布)78.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4月13日水利部水建管〔2006〕144号发布)79.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2006年4月14日水利部水电〔2006〕146号发布)80.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工作指导意见(2006年5月31日水利部水电〔2006〕210号发布)81.水利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管理规定(2006年6月26日水利部水政法〔2006〕250号发布)82.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6年7月6日水利部水电〔2006〕274号发布)83.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2006年8月24日水利部水电〔2006〕338号发布)84.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2006年12月22日水利部水人教〔2006〕593号发布)8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06年12月30日水利部水建管〔2006〕600号发布)86.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核查办法(2007年3月6日水利部水汛〔2007〕72号发布)87.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3月13日水利部水建管〔2007〕83号发布)88.关于加强水电建设项目“三通一平”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2007年3月14日水利部水保〔2007〕86号发布,2010年12月9日水利部水保〔2010〕523号修改)89.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5月15日水利部、国家农发办水保〔2007〕186号发布)90.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2007年5月21日水利部水保〔2007〕184号发布)91.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实施细则(试行)(2007年11月20日水利部水资源〔2007〕469号发布)92.水利部新产品鉴定管理办法(2008年1月24日水利部水综合〔2008〕24号发布)93.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办法(2008年4月3日水利部水资源〔2008〕104号发布)94.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4月22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农水〔2008〕119号发布)95.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2008年6月16日水利部水建管〔2008〕187号发布)96.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08年6月18日水利部水建管〔2008〕214号发布)97.关于简化“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的通知(2008年8月6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08〕202号发布)98.关于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8年8月2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8〕348号发布)99.关于明确由珠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08年9月8日水利部水规计〔2008〕358号发布)10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9月9日水利部水办〔2008〕366号发布)101.关于明确由松辽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08年11月26日水利部水规计〔2008〕521号发布)102.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2月18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115号发布)103.关于明确由淮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09年3月8日水利部水规计〔2009〕144号发布)104.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2009年3月25日水利部水保〔2009〕187号发布)105.关于完善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和月报制度的通知(2009年4月2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安监〔2009〕112号发布)106.水利部科技推广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8月18日水利部水国科〔2009〕412号发布)107.引进国际先进水利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8月19日水利部水国科〔2009〕417号发布)108.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2009年9月14日水利部水保〔2009〕475号发布)109.关于明确由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09年9月17日水利部水规计〔2009〕457号发布)110.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10月1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496号发布)111.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9年10月27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518号发布)112.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2009年11月30日水利部、工商总局、安监总局、电监会水电〔2009〕585号发布)113.水利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12月10日水利部办公厅办综〔2009〕511号发布)114.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2009年12月11日水利部水办〔2009〕601号发布)115.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2009年12月2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629号发布)116.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月28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33号发布)117.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2月20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51号发布)118.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2010年3月12日水利部水办〔2010〕80号发布)119.关于明确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10年3月9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74号发布)120.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4月21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143号发布)121.关于明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175号发布)122.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水土保持淤地坝安全工作的通知(2010年5月20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10〕130号发布)123.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5月31日水利部水安监〔2010〕200号发布)124.水利行业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细则(2010年6月23日水利部水国科〔2010〕233号发布)125.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10年8月18日水利部水安监〔2010〕316号发布)126.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通知(2010年8月25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安监〔2010〕348号发布)127.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细则(2010年9月8日水利部水国科〔2010〕351号发布)。
水利部令第49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雷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水利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决定废止3件、修改17件。
一、废止《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1994 年11月22日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发布)。
二、废止《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第二次修改)。
三、废止《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0日水利部令第41号发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
四、将《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1990年8月31日水利部水政〔1990〕17 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7号修改)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于开工前将浮桥建设方案一式五份报送当地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在浮桥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送当地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备案。
施工完毕后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五、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第三条第一款中的“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修改为“方可开工建设”。
删去第五条第三款。
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河道主管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兴建的,应发给审查同意书,并抄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

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2017年修正)正文:----------------------------------------------------------------------------------------------------------------------------------------------------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1999年10月18日水利部水政法〔1999〕552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水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部及其所属的长江、黄河、海河、淮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等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是政策法规司。
流域机构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是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水利部政策法规司、流域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复议工作机构)负责办理有关的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行政复议受理、调查取证、审查、提出处理建议和行政应诉等职责;各司局和有关单位、流域机构各有关业务主管局(处、室)(以下统称主管单位)协同办理与本单位主管业务有关的行政复议的受理、举证、审查等工作。
第四条行政复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水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向水利部或者流域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一)对水利部、流域机构、流域机构所属管理机构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二)对水利部、流域机构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水许可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采砂许可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三)对水利部、流域机构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关于确认水流的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四)认为水利部、流域机构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五)认为水利部、流域机构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违法集资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水利部、流域机构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取水许可证、采砂许可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查同意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水利部、流域机构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七)认为水利部、流域机构、流域机构所属管理机构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0号——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0号——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9.05.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0号•【施行日期】2019.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0号《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4月18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鄂竟平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结合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进展,水利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修改4件部门规章:一、《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3项修改为:“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论证。
设计单位根据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
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二、删去《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三、删去《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款第(五)项改为第(四)项,将其中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修改为“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
删去第二款第(二)项。
四、删去《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项中的“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二款修改为:“具有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申请甲级资质的,还需提交近三年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业绩及相关证明材料。
”同时,对有关规章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文档模板范本]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减少水环境污染,规范水行政处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合用于从事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行政执法机构对违反水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水行政处罚的活动。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范围2.1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住手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取销资质认定等。
2.2 行政处罚的对象包括水资源的使用、保护、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具体包括违法占用水域、未经核准占用水土地、污染水环境、非法取水、恶意占用水资源等。
2.3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公开、合法、及时和便民,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程序3.1 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决定、执行等环节。
其中,调查取证和听证是重要环节。
3.2 调查取证的内容包括:- 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 现场勘查、取样分析检测、记录;- 问询有关人员、证人,并记录口供;- 检查、查封、扣押违法物品等。
3.3 听证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告知当事人被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权利义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参加听证;- 当事人有权申请延期、变更听证,但须说明理由;- 记录听证过程,并由当事人、听证员签名确认。
3.4 处罚决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在认定违法事实和依据法律作出处理的基础上,根据违法程度和情节轻重,依法决定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处罚对象、处罚种类、处罚金额或者数额、处罚依据和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书面作出,并加盖所在行政执法机构的印章,同时告知当事人。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监督4.1 依据本办法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实现行政处罚效果。
4.2 行政执法机构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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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
文号:水利部水政法[1999]552号通知印发
颁布日期:1999-10-18
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水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部及其所属的长江、黄河、海河、淮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等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是政策法规司。
流域机构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是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水利部政策法规司、流域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复议工作机构)负责办理有关的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行政复议受理、调查取证、审查、提出处理建议和行政应诉等职责;各司局和有关单位、流域机构各有关业务主管局(处、室)(以下统称主管单位)协同办理与本单位主管业务有关的行政复议的受理、举证、审查等工作。
第四条行政复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水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向水利部或者流域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水利部、流域机构、流域机构所属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二)对水利部、流域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作出的取水许可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资格证、采砂许可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三)对水利部、流域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作出的关于确认水流的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水利部、流域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水利部、流域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违法集资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水利部、流域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颁发取水许可证、采砂许可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证、施工企业资质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查同意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水利部、流域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没有依法办理的;
(七)认为水利部、流域机构、流域机构所属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
电)厅(局)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水利部或者流域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流域机构所属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流域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条对水利部、流域机构、流域机构所属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水利部的规定认为不合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流域机构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中,申请人提出前款要求的,流域机构应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将申请人对水利部的规定的审查申请移送水利部,水利部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
水利部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中,申请人提出前款要求的,水利部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
前款所称规定,不含水利部颁布的规章。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水利
部或者流域机构应当当场填写行政复议口头申请书,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申请理由、时间等。
第九条水利部或者流域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水利部或者流域机构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入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复议工作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事项,涉及有关主管单位业务的,有关主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复议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入、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对水利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制定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政策法规司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规定进行审查。
涉及有关司局主管业务的,政策法规司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口头申请书复印件发送有关司局,有关司局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口头申请书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提交制定规定的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提出书面复议意见。
对流域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政策法规司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涉及有关司局主管业
务的,应会同有关司局共同进行审查。
对流域机构所属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流域机构的复议工作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后,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并报谓主管副部长和部长审核同意,主管副部长或部长认为必要,可将行政复议审查意见提交部长办公会议审议,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由政策法规司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部印章后送达申请人。
流域机构的复议工作机构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后,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并报请主管副主任(局长)和主任(局长)审核同意,主管副主任(局长)或主任(局长)认为必要。
可将行政复议审查意见提交主任(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由复议工作机构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流域机构印章后送达申请人。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水利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流域机构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水利部或者流域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水利部、流域机构应当保证行政复议工作经费,以确保行政复议工作按期、高效完成。
第十四条复议申请登记表、复议申请书、受理复议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复议答辩书、复议决定书、复议文书送达回证、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等行政复议文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订。
第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项,依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流域机构可以依据本规定对其行政复议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并报部备案。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