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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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获奖课件

行政复议获奖课件

改制,11月,领导小组根据商务局旳报告, 同意某商场改组为经营者个人控股旳有限 责任企业,工商注册时明确其私有性质。
2023年2月,其他股东因与王某产生矛盾, 向市政府反应王某在改制时隐瞒滞留国有 资产等问题。市政府随即责成审计局等部 门进行查处。市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确 认该商场存有国有净资产36220余万元。某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成果确认该商场改制时 未评估国有
委员会下发文件免除迟某经理职务。迟某 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消某市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旳任免决定。
问:迟某能不能提起复议申请?
案例2
某商场原系国有商业企业,隶属市商务局。1998 年,该商场拟进行股份合作制改制,在经商务局 同意,国资局同意立项后,由某会计师事务所对 其资产进行了评估,国资局对评估成果审验确认。 市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于1998年7月批复,确认 了评估成果,同意某商场按“零资产出售”方式改 组为有限责任企业;募集股本总额31万元,以购 置原企业产权。股东王某出资16万元,占股本总 额旳51%,为法定代表人。1999年市委、市政府 决定深化商业流通企业
设置派出机关旳行政主体管辖。 设置派出机构旳行政部门或该部门旳本级
地方人民政府管辖。 主管被授权组织旳行政主体管辖。 共同上一级行政主体管辖。 承继行政职权旳行政主体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 复议代理人
七、行政复议旳程序
申请
审查
决定
审理
执行
八、对抽象性行政行为旳处理
4.能够申请复议旳事项涉及( ) A.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 B.以为行政机关侵犯其财产权 C.对民事纠纷旳处理不服 D.地方性法规要求能够提起行政复议旳事

5.根据《行政复议法》旳要求,下列哪些选项属 于复议机构旳职责?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范本(2篇)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范本(2篇)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工作中的应诉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包括复议申请的受理、调查、审查、评议、决定等环节中的应诉工作。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的原则是依法、公开、公正、高效和便民。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合法的、公正的方式解决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应当注重与复议申请人的沟通和协调,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机关的内部规章制度,依法办事,确保应诉工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第二章应诉申请受理第七条复议申请人向行政机关递交复议申请后,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受理申请。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复议申请的合法性和事实性,确保受理的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人员对受理的复议申请一般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如发现存在严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将其移交给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复议申请人复议申请受理的决定,并明确法定期限和可行的途径。

第三章应诉材料准备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回复复议申请人的理由和依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人员在准备应诉材料时,应当认真核查与复议申请有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确保应诉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将应诉材料交给行政复议委员会。

第四章应诉策略与措施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人员在应对复议申请时,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制定合理的应诉策略和措施。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人员应当注重与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沟通和协作,充分发挥复议委员会的作用和职责。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举证责任,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确保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的合理性。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行政复议工作制度一、背景和目的行政复议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公正和合法性。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工作,提高办理效率和质量,制定本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二、合用范围本制度合用于行政机关内部进行行政复议工作的工作人员。

三、术语定义1. 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要求行政机关重新调查、决定或者裁决的活动。

2. 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或者义务所做的具体决定、命令、处分等。

四、行政复议程序1. 受理申请1.1 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1.2 受理通知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行政复议机关的名称和地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的简要描述、行政复议的权利义务和期限等。

2. 调查和调解2.1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申请进行调查,包括采集相关证据、听取申请人意见等。

2.2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进行调解,如果双方允许,可以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后终止复议程序。

3. 决定和通知3.1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2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行政复议机关的名称和地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的简要描述、复议理由和决定结果等。

4. 诉讼权利4.1 如果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以依法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2 行政法院进行行政诉讼程序,依法作出判决。

五、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行政复议申请书模板2. 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模板3. 行政复议决定书模板4. 行政复议诉讼案例汇编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行为:根据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对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或者义务所做出的具体决定、命令、处分等。

2.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要求行政机关重新调查、决定或者裁决的活动。

3. 行政法院:是专门受理行政案件的审判机关,依法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行政复议人员管理制度

行政复议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工作,保障行政复议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第三条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坚持依法行政,秉公办事,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任职资格与条件第四条行政复议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2.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3. 具有国家承认的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4. 具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5.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行政复议工作。

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行政复议人员:1. 曾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的;2. 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者职业道德受到刑事处罚或严重纪律处分的;3. 其他不宜担任行政复议人员的情况。

三、权利与义务第六条行政复议人员享有以下权利:1. 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复议职权;2. 获得必要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条件;3. 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4. 获得与其工作性质和贡献相适应的待遇。

第七条行政复议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2. 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3. 认真履行职责,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4. 积极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管理与监督第八条行政复议人员的管理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

第九条行政复议人员应定期接受业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任职、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行政复议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五、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本地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行政复议应遵循的原则和制度

行政复议应遵循的原则和制度

行政复议应遵循的原则和制度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法律程序。

在进行行政复议时,应该遵循一些原则和制度,以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原则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必须遵循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确保复议决定符合国家的立法精神和意图。

2.公正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事实和证据作出判断,并对当事人进行公正处理。

3.程序性原则程序性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确保程序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4.便利性原则便利性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应该为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并尽可能减少其时间和财力成本。

5.终局性原则终局性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必须尊重已经作出的最终裁决结果,并且不能再次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二、制度1.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行政复议委员会是指由政府机关组成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处理行政复议事项。

其职责包括受理申请、调查核实事实、作出决定等。

2.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司法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决的程序。

3.公开听证制度公开听证制度是指在处理某些重大案件时,应该公开举办听证会,邀请各方当事人参加并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

4.调解和谈判制度调解和谈判制度是指在处理某些争议时,应该采取协商、调解等方式,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尽可能避免走上法律程序。

总之,在进行行政复议时,应该遵循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程序性原则、便利性原则和终局性原则,并建立健全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公开听证制度和调解和谈判制度,以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即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制度旨在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行为合乎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抗议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法行为和不当行为,促进公共组织正确、合乎法律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制度的内容和形式因国家的法律有所不同。

在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面规定,行政复议机关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承担,对任何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行为复议申请,确定是否有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决定采取哪种行政处理措施。

行政复议制度以复议审查为主,处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因此既是司法审查也是行政审查。

行政复议的对象有限,只限于:1、国家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3、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

另外,行政复议的期限很重要,在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申请书必须在本人知晓行政行为的十五日内提交,否则行政复议机关就不予认可。

从而防止拖延,可以促进行政事务的正常运作。

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平等协商解决分歧、维护正当权益的有效方式之一,也是监督行政机关职能行使的重要手段。

然而,行政复议制度的规范性还需要完善,既要涵盖
更具体的内容,又要提高对申请人的保护力度,以便于有效地实现行政复议制度的目标。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制度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确保行政行为合乎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抗议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法行为和不当行为,以及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职能的重要手段,但还需要完善规范性,以便于有效地实现行政复议制度的目标。

2020 年度国务院行政复议监督典型案例

2020 年度国务院行政复议监督典型案例

2020 年度国务院行政复议监督典型案例【实用版】目录1.2020 年度国务院行政复议监督典型案例概述2.具体案例分析a.案例一b.案例二c.案例三3.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性和意义4.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特点和优势5.结论正文【2020 年度国务院行政复议监督典型案例概述】2020 年度国务院行政复议监督典型案例是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实践的一次全面梳理和总结。

这些案例不仅体现了行政复议制度在保障公民权益、规范行政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也揭示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具体案例分析】【案例一】在这个案例中,申请人对某市政府的征地补偿决定不服,向该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过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该市政府的补偿决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遂决定撤销该决定,并要求市政府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案例二】在这个案例中,申请人对某县公安局对其进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该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证据不足,处罚幅度过重,因此决定撤销该决定。

【案例三】在这个案例中,申请人对某省政府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存在异议,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后认为,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存在重大缺陷,不能作为项目审批的依据,因此决定撤销该报告书。

【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性和意义】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具有以下特点和优势:1.行政复议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保证了行政复议的公正性。

2.行政复议程序简便,便于当事人申请和行政复议机关审查。

3.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对被申请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对不合法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具有较强的监督功能。

【结论】总的来说,2020 年度国务院行政复议监督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在保障公民权益、规范行政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重要作用。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23•【字号】海府办〔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20〕25号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琼海市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23日琼海市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年-2020年)》以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海南法治建设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中法办发[2019]8号)、省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琼府[2019]60号)等文件要求,推进我市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深化法治海南建设、省政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不断深化改革,破除体制机制的障碍,整合行政复议职能,集中行政复议职责,强化行政复议职权,健全行政复议审理机制,加强行政复议机关队伍建设,不断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努力使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之中、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立足于强化行政复议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和监督纠错功能,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行政复议工作发展趋势,探索建立更加符合实际的行政复议体制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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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河乡行政复议工作制度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复议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乡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登记制度1.由乡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人员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人,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表》,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复议申请收件凭证》。

2.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接待人员当场制作《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3.申请人以邮寄、网络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接待人员应在收到之日,通知申请人于3日内到乡政府法制办进行确认,申请人没有在约定时间内前来确认的,视为放弃申请。

通过确认的,以收到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网上申请材料的日期作为申请人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如申请人身份有异议、案件材料不齐全以及出现需要补正的情形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为告知申请补正后,申请人按期递交补正材料的时间。

4.接待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就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1)复议申请书是否有遗漏的内容;(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复议范围;(3)申请人是否具备复议申请人资格;(4)有无明确的被申请人;(5)有无明确的复议请求;(6)有无必要的事实根据;(7)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8)是否超过了申请期限;(9)是否已提起行政诉讼;(10)是否重复提出复议申请。

5.对不属行政复议申请范围的或者不属本级政府处理的行政复议事项,接待人员应即时告知申请人,并告知解决问题的途径。

6.对拟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接待人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本人基本情况的有关证件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接受他人委托申请行政复议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7.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正。

不能当场补正的,由接待人员填写《行政复议(补正通知)审批表》,经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审签后,制作《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加盖乡政府法制办印章,送达申请人。

二、立案受理制度8.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日内填写《行政复议(来件处理)审批表》,提出办理意见,报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和乡政府分管副乡长审批后,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加盖乡政府印章,送达申请人。

9.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日内填写《行政复议(来件处理)审批表》,提出办理意见,报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审批并指定承办人。

承办人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

10.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为2人,1人主办,1人协办。

重大行政复议案件3人承办,1人主办,2人协办。

承办人员及分工由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指定。

11.行政复议期间,认为有必要通知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向乡政府申请参加行政复议的,承办人应制作《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审批表》,报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送达第三人。

三、审理制度1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独立请求权的申请人,因同一或同类性质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出的行政复议要求,可以合并审理。

对合并审理的案件,其法律文书应当分别制作和送达。

13.行政复议期间,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停止执行的,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复议(停止执行)审批表》,报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和乡政府分管副乡长审批后,制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分别送达有关当事人。

(一)行政复议办案纪律14.复议承办人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要坚持原则、依法行政,秉公办案、不徇私情,忠于职守、严于律己、清正廉洁;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以权谋私。

15.复议承办人员办理案件应严格遵守行政复议保密制度。

16.申请人认为复议承办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应回避的情况,有权申请要求回避。

复议承办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复议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复议人员的回避,由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决定。

(二)调查取证制度17.复议承办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18.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承办人提出对证据进行登记或者保存的建议,报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审批后,由乡政府法制办进行登记或者保存。

19.对于数人提供的证据,法制办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证据。

20.复议承办人员向有关组织或者人员调查取证时,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保密。

(三)行政复议听证制度21.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22.行政复议听证可以依申请人申请或者由乡政府法制办决定举行。

申请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向法制办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合理的,可以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

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参加人。

23.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举行。

24.行政复议听证由复议承办人员担任听证人员,在1名听证主持人和1-2名听证员的组织下进行。

其中听证主持人由法制办负责人指定,主持行政复议的听证活动。

25.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1)决定本次行政复议听证的听证员;(2)决定行政复议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3)根据案情需要询问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4)决定通知有关的行政复议参加人参加听证;(5)决定证人作证,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补充证据;(6)决定行政复议听证的延期;(7)主持听证活动,维持听证秩序。

26.听证设书记员1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和其他事务工作。

27.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1)可以委托l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2)进行陈述、辩论和质证;(3)听证结束前作最后陈述。

28.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1)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行政复议听证;(2)遵守行政复议听证纪律;(3)如实回答听证员的询问,如实陈述、举证;(4)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29.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但申请人在下列案件中应当提供证据材料:(1)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提供证据;(2)不作为的行政复议,应当提供曾经申请的证据。

30.行政复议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1)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的请求,进行陈述,并对自己的主张出示相关证据;(2)被申请人答辩,陈述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出示相关证据;(3)第三人进行陈述,并可对自己的主张出示相关证据;(4)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对证据进行质证;(5)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进行辩论;(6)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分别作最后陈述。

31.书记员应当将行政复议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

32.行政复议听证结束后,本次听证的笔录应当交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

33.行政复议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34.行政复议听证认定的事实、证据应当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

(四)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制度3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可以在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进行和解,并向乡政府法制办提交和解协议。

3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涉及自由裁量权、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的行政复议案件,复议承办人员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37.调解应当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依法进行,并且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

38.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复议承办人填写《行政复议(调解)审批表》,报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和乡政府分管副乡长审批后,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加盖乡政府印章。

《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五)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查阅制度39.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40.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要求摘抄、复印行政复议案件材料内容的,应当取得法制办负责人同意。

41.为了仲裁或者诉讼的需要,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查阅已经处理终结的行政复议案件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42.单位或者公民个人查阅行政复议案件材料,可以自己查阅,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查阅。

委托他人查阅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43.查阅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查阅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查阅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单位的证明。

44.查阅人摘抄或者复印行政复议案件材料,请求出具查阅结果证明的,由乡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出具查阅结果证明。

查阅结果证明加盖乡政府法制办印章,并注明日期。

45.查阅过程中,禁止对材料进行圈点、划线、注记、涂改、拆页、毁损等行为,禁止抽取案卷材料。

出现上述情形,乡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提供查阅,不予出具查阅结果;造成损失的,查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查阅完毕,查阅人应当及时归还案卷材料。

(六)行政复议中止制度46.复议期间,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所列举中止情形需要中止的,复议承办人填写《行政复议(中止)审批表》,经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审批后,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复议案件中止审理。

47.中止情形消除后,复议承办人填写《行政复议(恢复审理)审批表》,经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审批后,制作《恢复审理通知收》,送达当事人后,恢复复议案件审理。

(七)行政复议终止制度48.复议期间,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所列举终止情形需要终止的,复议承办人填写《行政复议(终止)审批表》,经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审批后,制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行政复议案件终止审理。

(八)行政复议延期制度49.复议承办人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因情况复杂不能在60天内结案的,应当在期满前5日内,制作《行政复议延期办理审批表》,经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审批后,制作《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分别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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