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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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河乡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复议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乡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登记制度

1.由乡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人员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人,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表》,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复议申请收件凭证》。

2.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接待人员当场制作《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3.申请人以邮寄、网络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接待人员应在收到之日,通知申请人于3日内到乡政府法制办进行确认,申请人没有在约定时间内前来确认的,视为放弃申请。通过确认的,以收到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网上申请材料的日期作为申请人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如申请人身份有异议、案件材料不齐全以及出现需要补正的情形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为告知申请补正后,申请人按期递交补正材料的时间。

4.接待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就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1)复议申请书是否有遗漏的内容;

(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复议范围;

(3)申请人是否具备复议申请人资格;

(4)有无明确的被申请人;

(5)有无明确的复议请求;

(6)有无必要的事实根据;

(7)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8)是否超过了申请期限;

(9)是否已提起行政诉讼;

(10)是否重复提出复议申请。

5.对不属行政复议申请范围的或者不属本级政府处理的行政复议事项,接待人员应即时告知申请人,并告知解决问题的途径。

6.对拟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接待人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本人基本情况的有关证件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接受他人委托申请行政复议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7.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由接待人员填写《行政复议(补正通知)审批表》,经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审签后,制作《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加盖乡政府法制办印章,送达申请人。

二、立案受理制度

8.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日内填写《行政复议(来件处理)审批表》,提出办理意见,报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和乡政府分管副乡长审批后,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加盖乡政府印章,送达申请人。

9.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日内填写《行政复议(来件处理)审批表》,提出办理意见,报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审批并指定承办人。承办人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

10.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为2人,1人主办,1人协办。重大行政复议案件3人承办,1人主办,2人协办。承办人员及分工由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指定。

11.行政复议期间,认为有必要通知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向乡政府申请

参加行政复议的,承办人应制作《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审批表》,报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送达第三人。

三、审理制度

1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独立请求权的申请人,因同一或同类性质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出的行政复议要求,可以合并审理。对合并审理的案件,其法律文书应当分别制作和送达。

13.行政复议期间,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停止执行的,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复议(停止执行)审批表》,报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和乡政府分管副乡长审批后,制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分别送达有关当事人。

(一)行政复议办案纪律

14.复议承办人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要坚持原则、依法行政,秉公办案、不徇私情,忠于职守、严于律己、清正廉洁;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以权谋私。

15.复议承办人员办理案件应严格遵守行政复议保密制度。

16.申请人认为复议承办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应回避的情况,有权申请要求回避。复议承办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复议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复议人员的回避,由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决定。

(二)调查取证制度

17.复议承办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18.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承办人提出对证据进行登记或者保存的建议,报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审批后,由乡政府法制办进行登记或者保存。

19.对于数人提供的证据,法制办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证据。

20.复议承办人员向有关组织或者人员调查取证时,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保密。

(三)行政复议听证制度

21.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22.行政复议听证可以依申请人申请或者由乡政府法制办决定举行。申请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向法制办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合理的,可以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参加人。

23.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举行。

24.行政复议听证由复议承办人员担任听证人员,在1名听证主持人和1-2名听证员的组织下进行。其中听证主持人由法制办负责人指定,主持行政复议的听证活动。

25.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1)决定本次行政复议听证的听证员;

(2)决定行政复议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根据案情需要询问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

(4)决定通知有关的行政复议参加人参加听证;

(5)决定证人作证,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补充证据;

(6)决定行政复议听证的延期;

(7)主持听证活动,维持听证秩序。

26.听证设书记员1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和其他事务工作。

27.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委托l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

(2)进行陈述、辩论和质证;

(3)听证结束前作最后陈述。

28.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1)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行政复议听证;

(2)遵守行政复议听证纪律;

(3)如实回答听证员的询问,如实陈述、举证;

(4)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29.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但申请人在下列案件中应当提供证据材料:

(1)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提供证据;

(2)不作为的行政复议,应当提供曾经申请的证据。

30.行政复议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1)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的请求,进行陈述,并对自己的主张出示相关证据;

(2)被申请人答辩,陈述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出示相关证据;

(3)第三人进行陈述,并可对自己的主张出示相关证据;

(4)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对证据进行质证;

(5)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进行辩论;

(6)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分别作最后陈述。

31.书记员应当将行政复议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

32.行政复议听证结束后,本次听证的笔录应当交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

33.行政复议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34.行政复议听证认定的事实、证据应当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

(四)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制度

3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可以在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进行和解,并向乡政府法制办提交和解协议。

3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涉及自由裁量权、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的行政复议案件,复议承办人员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37.调解应当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依法进行,并且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

38.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复议承办人填写《行政复议(调解)审批表》,报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和乡政府分管副乡长审批后,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加盖乡政府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五)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查阅制度

39.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40.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要求摘抄、复印行政复议案件材料内容的,应当取得法制办负责人同意。

41.为了仲裁或者诉讼的需要,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查阅已经处理终结的行政复议案件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42.单位或者公民个人查阅行政复议案件材料,可以自己查阅,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查阅。委托他人查阅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43.查阅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查阅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查阅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单位的证明。

44.查阅人摘抄或者复印行政复议案件材料,请求出具查阅结果证明的,由乡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出具查阅结果证明。查阅结果证明加盖乡政府法制办印章,并注明日期。

45.查阅过程中,禁止对材料进行圈点、划线、注记、涂改、拆页、毁损等行为,禁止抽取案卷材料。出现上述情形,乡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提供查阅,不予出具查阅结果;造成损失的,查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查阅完毕,查阅人应当及时归还案卷材料。

(六)行政复议中止制度

46.复议期间,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所列举中止情形需要中止的,复议承办人填写《行政复议(中止)审批表》,经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审批后,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复议案件中止审理。

47.中止情形消除后,复议承办人填写《行政复议(恢复审理)审批表》,经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审批后,制作《恢复审理通知收》,送达当事人后,恢复复议案件审理。

(七)行政复议终止制度

48.复议期间,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所列举终止情形需要终止的,复议承办人填写《行政复议(终止)审批表》,经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审批后,制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行政复议案件终止审理。

(八)行政复议延期制度

49.复议承办人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因情况复杂不能在60天内结案的,应当在期满前5日内,制作《行政复议延期办理审批表》,经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审批后,制作《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分别送达当事人。

(九)行政复议决定讨论制度

50.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涉及下列情形的,必须经过复议机构集体讨论决定:

(1)涉及社会稳定的复议决定;

(2)需要举行复议听证的;

(3)重大、复杂、疑难事项;

(4)拟做出变更、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行决定的案件。

51.案件经集体讨论后认为应当补充调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审查、举行听证的,待调查、审查、听证完毕后,应再次将该案件的处理意见提交集体讨论。

52.集体讨论案件由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主持,办领导和承办人员参加。案件承办人负责汇报案件事实情况、案件调查情况、处理该案件适用的依据和拟办意见,并负责记录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53.案件经集体讨论后,由主持人归纳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承办人按该意见处理案件,其他参加人有保留意见的记录在案。

54.“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实行一案一录,内容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受理时间、讨论时间、主持人与参加人姓名、承办人与记录人姓名、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讨论意见等。讨论完毕后笔录交所有参加人核对,并附卷存档。

55.对特别重大、疑难或者经讨论未形成一致意见的,提交乡政府决定。

四、行政复议决定审签制度

56.对拟作出维持决定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复议承办人提出意见,并填写《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和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经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审核后,送乡政府分管领导审签。

57.对拟作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经乡政府法制办集体讨论后提出意见,由承办人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送乡政府分管领导审签。

58.其他涉及程序问题的行政复议文书,由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审签。

59.对涉及社会稳定等重大事项的行政复议案件,由乡政府法制办向乡政府作专题汇报,经由乡政府研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五、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送达制度

60.对需要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除直接送达和当事人直接领取外,可以邮寄送达。

61.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均应使用送达回证,依法签收,送达回证必须附卷。通过邮寄送达的,应当使用挂号信。

六、行政复议案卷归档移送制度

62.复议承办人对自己承办的案件材料,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丢失。

63.行政复议案件办结后,复议承办人应当对案卷材料进行分类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后一个月内归档。

64.行政复议案件办结后,对被申请人作为证据提交的行政处理(处罚)案卷,应在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时一并退回被申请人。

七、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

65.对矛盾焦点突出、法律关系复杂和带有群体性、政治性敏感因素的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的15日内,将行政复议决定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66.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需报以下材料:

(1)《行政复议决定书》原件和案卷材料复印件;

(2)报备说明书。

67.重大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需要报备的资料报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审签后,送市政府法制办。

八、行政复议报告制度

68.乡政府法制办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行政复议工作状况分析报告报乡政府。

69.行政复议工作状况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复议工作状况分析;

(2)下一步行政复议工作打算。

70.行政复议工作状况分析报告由乡政府法制办在了解、统计有关情况、数据的基础上草拟,由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签发。

九、行政复议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71.复议工作人员及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在复议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不经法定程序立案,擅自受理和审理案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及时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3)弄虚作假,隐瞒、歪曲或者伪造事实,涂改、隐匿、偷换、销毁、伪造证据,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或者以威胁、引诱方式收集证据的;

(4)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询问笔录、复议讨论笔录或者私自制作及篡改法律文书的;

(5)丢失或者损毁证据材料的;

(6)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7)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维持下级机关错误的处理决定,或者撤销下级机关正确的处理决定的;

(8)泄露复议工作秘密的;

(9)其他违法办案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

72.错案责任追究,应当依据错误事实、行为人的法定职责、主观过错以及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确定。

73.对错案责任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申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四川省凉山州行政程序规定》等规定进行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 摘要:作为广义范围内行政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复议制度针对行政机关的过错进行自我更正的一项监督制度。完善与发展行政复议制度,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工作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本文从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历史、完善现状出发,对其进行了分析与探究,并得出了一定的结论。 关键词: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监督制度 从定义来看,行政复议制度是指行政机关的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由于对行政机关决定不服,请求原决定机关或其上级机关以及法律规定的可进行申诉的其他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原决定的诉讼活动。行政复议的申请只能提请一次,且在法定时限内管辖机关必须作出复议决定。当前形势下,在宪法对公民申诉权的界定、上级行政机关的领导监督权这两个因素的决定下,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有其存在的必然性。 1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 究其起源,新中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可以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初期。 1950年 11月发布的《财政部设置财政检查机构办法》的具体规定中提到的“复核处理”,其实质就等

同于行政复议。 1950年 12月与 1951年 4 月,国家政务院出台相关的办法规定,分别对税务复议制度与海关行政复议制度做了规定,其中后者可以看做是前者的扩大化。至1969 年《商品管理条例》发布为止,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实行的范围逐渐扩大完善。 作为一道分水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根据行政管理法律化与制度化的总体要求,对于行政复议制度的构建也逐步得到了重视与发展。 1982 年宪法对公民的申诉、检举、控告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也标志着对之前实行过的小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制度的确认。在此基础上, 1990年 12月24日,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首次系统地详细规定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形式与具体细则。其中包括,扩大行政复议的应用范围,简化相关程序,确立了国务院的最终决定权,严格了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1999年 4月 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将行政复议制度规范化与法制化。 2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是依据申请复议人的具体申请要求,对 申请人不服的行政决定进行再次审议并作出复核决定 的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决定的内容主要分为维持、变 更或撤销原决定。对于行政复议机关的设置名称来

行政复议制度的现实缺陷

浅谈行政复议制度的现实缺陷及对策 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10月1日施行以来,通过行政复议渠道化解了大量的行政争议,有效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各领域的快速发展,改革的深层次矛盾逐渐显现叠加,新的矛盾问题和挑战摆在行政复议工作者面前。在行政复议制度优势得到发挥的同时,随着我国依法行政进程加快,法治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在工作实践中行政复议制度的部分缺陷逐渐暴露出来,亟待通过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加以完善。 行政复议制度的现实缺陷之一:理论创新相对滞后。 行政复议法施行以来,行政复议制度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得以确立、推广,并通过国务院行政法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形式,在总结实践工作经验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进一步适应和满足了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实际需要。但通过《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具体制度内容比较来看,一方面表现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制度有所创新,另一方面的表现则是行政复议制度设计上前后已不是一个严谨的体系,相互有矛盾的地方,这里不讨论行政法规突破上位法的问题,究其实质是支持行政复议制度的理论认识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调解和解的制度设计来看,传统意义上的行政法学理论以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在实践中推行的工作制度,作为行政复议制度的理论支撑有着明显

的不足。从现实情况来看,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客观上需要符合中国现阶段国情、民情的行政法学理论创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情况下,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已势在必行。总结十几年行政复议工作实践经验,进一步创新顺应时代潮流,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行政法学理论就显得十分紧迫。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学理论指导,行政复议制度自身也还在不断发展完善,指导行政复议制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学理论需要与时俱进。当前行政复议制度显现的制度性缺陷,与行政法学理论创新不及时不到位有着密切关联。 行政复议制度的现实缺陷之二:与信访制度衔接不够。 信访制度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其作用不容忽视。新的信访条例自2005年5月1日施行以来,其第三十五第三款明确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这里的其他行政机关当然包括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复议机关。也就是说经过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之后,其他行政机关无权再处理,这是信访制度设计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但在实际工作中,人民群众对此并不认可,在信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后,大量的上访人又重新选择行政复议渠寻求再次启动解决问题程序,一些信访工作机构因不同情况也把信访终结的当事人引向政府法制部门,仅我市政府法制部门每年接待答复此

当前行政复议制度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当前行政复议制度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摘要:如今,行政复议制度在国内外己经普遍建立起来, 但是由于各国的政治制度、历史背景和法律文化等不同, 彼此之间有着较大差异,它是通过行政司法程序化解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我国行政复议不仅执行对公民权利的救济功能,而且强调它的监督作用。但是,行政复议制度自身的价值却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究其原因主要是行政争议特征的变化和社会利益格局的深度调整,以及立法的滞后性。为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避免行政机构的行政腐败和 行政违法,必须很好地解决我国当前行政复议中的不良问题。本文讨论了当前我国行政复议存有的问题和原因,研究了国内外复议的差异与相同,提出了解决我国行政复议问题的基本对策。 关键词:行政复议机构独立行政宣传功能定位 导言 50年代,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出现。第一次使用复议这词,是在《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1中,1991年我国开始实行《行政复议条例》,之后于1999年开始实施《行政复议法》,2004年又推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7 年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通过我国关于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条文的不断推进,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不断完善,同时提升了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理念。但在不断改进的行政复议制度中,依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和弊端,本文即是基于此,对行政复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与分析,提出相应改进1张越著:《行政复议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194 页.

措施,期望能够对行政复议制度的进步贡献一点自己的小小力量。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其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来得更直接、更有效,对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更有力、更快捷。3同时对于促进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工作,对于政府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设立行政复议制度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配合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配套完成行政法相关制度的建立。其目的是为了减少审判机关工作量、减轻申请人诉累和支出,最大限度方便申请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行政救济手段。4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其作用已经远远超过建立之初的目的,成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重要机制,也成为行政相对人可选的行政争议解决方式之一。行政复议制度已经成为我国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保障我国社会各项制度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国外,一些先进的行政复议制度,一些先锋的专家理念很值得我们学习和研究,对于推动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建设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比如,日本具有“行政委员会”部门,此部门就具有“独立性”、“立法性和准司法性”的权力;日本的“行政救济”都需要具有一定的争讼过程,所做的裁决、决定也相比较一般的行政行为具有更强的效果。5韩国的行政复议程序与中国有相通之处,但其审理更为灵活,

论行政复议制度之不足及其完善

论行政复议制度之不足 及其完善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不足及其完善摘要: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行政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制化,行政复议的范围正在逐步扩大,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日显重要。虽然在其实施过程中收到了很大成效,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没有完全发挥;行政复议机构不统一、不独立等等。本文针对其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一点浅薄建议,希望能对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法的有效实施有所帮助。 关键词:行政复议、不足、完善 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管理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人就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这是依法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渠道,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重要制度,也是政府对其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最有效的监督手段。现行行政复议制度是在1990年作为行政诉讼的配套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1990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行政复

议条例》,对实施行政诉讼法所需要的行政复议作出了系统的规定,。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4月29日审议通过了《行政复议法》,标志着我国独立的行政复议制度正式诞生。这部法律扩大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把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有条件地纳入了审查范围,确定了及时便民的复议原则和制度,注重了行政复议中的损害赔偿,强化了对复议活动的监督,审理期限较为迅速。这些制度设计更加有利于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我国《行政复议法》所确立的新的行政复议制度在实施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亟需完善,笔者就这些问题浅略地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没有完全发挥 在我国,复议机关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往往具有上下级的隶属关系,这就造成了复议机关在裁决行政纠纷时难以作出公正的裁决;复议机关有时出于照整体与顾部门的关系而支持原行政机关的裁决,甚至被复议的行政行为原先就已先行请示过上级(复议)机关。这样原行政机关的决定实

涉法事务办理、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图及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doc

涉法事务办理、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图及行政 复议法律文书格式 (一)涉法事务办理流程图 (二)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图

精品资料推荐 申请条件: 1、 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左的被申请人: 2、 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 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 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岀; 5、 属于行政复议法规泄的行政复议范围; 6、 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 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 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10日内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答复, 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1、 决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淸楚,证据确凿,适用 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 2、 决定限期履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左职责的; 3、 决泄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决泄撤销或确认违法的,可 以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 淸,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法法泄程序的;超 +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 决上撤销:被申请人未在法沱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5、 驳回复议申请决泄:行政不作为案件,经审査被申请人没 有相应职责或在受理前已履行法左职责;受理后发现复议 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书而申请 口头申请 网上申请 不予受理 60日作出复议决定, 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 7日内向被申请人 发送提岀答复通 知书 延期不超过30日

精品资料推荐 (三)相关文件格式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一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联系方式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址、法泄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第三人: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联系方式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爼称、住址、法泄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行政复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 安徽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月日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二 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笔录 接待时间:___________ 接待地点:_________________ 接待人员:________ 申请人: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爼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名称、住址、法左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第三人: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址、法左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 行政复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

行政复议配套制度

行政复议接待登记制度 第一条接待人员应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接待人员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熟悉和了解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在接待中能正确回答和处理行政复议当事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条接待人员在接待行政复议当事人时,应做到“四个一”即: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请坐,一句亲切的问候,一心帮助群众解决问题。 第三条接待人员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人,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表》、《行政复议收件清单》、《行政复议申请附件目录》,并由申请人核实后签字确认。 第四条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接待人员当场登记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的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交申请人核实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申请人以邮寄、传真、网络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接待人员应在收到之日,通知申请人于3日内到场进行确认,申请人没有在约定时间内前来确认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六条接待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就是否符合行政复议受案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第八条对不属行政复议申请范围或者不属本级政府处理的行政复议事项,接待人员应即时告知申请人,并告知解决行政争议的其他救济途径。 第九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 第十条对在接待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行政复议立案制度 第一条复议机构工作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三日内对复议申请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是否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 (五)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六)是否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且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进行举证。 第二条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审查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填写《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于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领导签批。 第三条经领导批准,同意立案的,由案件主办人填写《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予受理的,由案件主办人拟定《不予受理决定书》报主管领导签发,并在法定时限内送达申请人。 2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之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之改革与完善 当一个制度的缺陷阻碍了其本身作用的发挥以及对其他制度造成危害,那么这个制度就有改革的必要了。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正是如此。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行政复议制度进行司法化改革是十分必要的。 第一,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导致了我国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明显缺乏独立性。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我国的行政复议机构是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首先,由于复议机构隶属于复议机关,其并不拥有最终意义上的决定权,在具体承办复议事项时难免由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上下级领导关系而受部门利益或偏私的影响,从而无法保证在复议审查中的公正、中立的立场。其次,这些部门并不是专一进行复议审理的机构,它们除复议职能之外还兼有其它的职能。行政复议机构一方面要承办复议案件,另一方面还担负着大量的、琐碎的行政管理工作和法制工作,导致其不能专心办案,也必然影响办案的专业性。由于立法上明确了行政复议的非司法化,因而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就不为人们所重视,使得这些机构虽然担负着裁决纠纷的职责,却无法保证其独立的地位。 第二,复议审查的书面审理减少了复议当事人参与的机会,侵害了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使办案人员有可能进

行暗箱操作,影响行政决定的公正;并且无法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还有过于行政化的程序,使行政复议的办案过程极不规范,用办文的方式办案,用请示汇报替代案情分析和讨论,影响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第一,《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比行政诉讼作出第一审判决少用30日的时间。然而,行政复议主要程序在行政复议机关内部之间运作,坚持的是行政机关层层请示、汇报、审批的办事规则,形成复议决定一般要经复议办案人员建议、复议处长意见、法制机构领导意见、复议机关领导批准等环节。审批就要逐级批,不能越过哪一级。如果某主要领导去外地学习或开会等,只有等待。所以,有些案件在60日内难以结案,至于5日内立案的要求则更使法制机构勉为其难,行政复议及时的原则难以体现。 第二,《行政复议法》第32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该法第37条对于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情形又明确了各种法律责任。然而,作为行政复议机构以及有些行政复议机关并无权处置有关责任人,又无强制执行权,行政复议机构仅有的向有关机关的建议权也是“位卑言轻”、难有实效,使得复议决定尤其是一些撤销、变更、责令履行

国外行政复议制度

一、国外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是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各国行政复议制度在概念和内容等诸多方面并不一致,不仅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区别,即使是同属一个法系,英国和美国不一样,法国和德国不一样。 (一)概念 行政复议并不是国外行政法的概念,而是我国行政法学者的理论总结。德国的行政复议称为异议审查,它由“申明异议”和“诉愿”两部分组成。 在日本,行政复议称为行政不服审查,又叫行政不服申诉。日本的不服审查制度包括“异议申诉”、“审查请求”和“再审查请求”。韩国的行政复议称为行政诉愿,公民因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时,都可以依法向原处分行政机关的直接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请求撤销或变更原行政处分。 在法国,行政复议称为行政救济,包括善意救济和层级救济。善意救济是当事人向作出行政处分的原行政机关申请的救济;层级救济是当事人向作出行政处分的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的救济。在美国,行政复议是请求司法救济的前置程序。美国的行政复议包括部长救济和裁判所救济。 (二)复议的范围 各国复议范围一般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于立法行为、国家行为不服的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济。如根据美国的规定,当事人只能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提起行政复议。日本行政不服审查的范围包括:行政机关的处分、其他相当于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不作为行为以及国家公务员对违反其意志给予的降薪、降职、休职、免职或其他明显的不利处分或惩罚处分。在韩国,公民对因中央或地方行政机关的违法、不当或消极的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可以提出行政诉愿。但对总统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得提出诉愿请求。法国行政复议的范围比较宽,它包括所有能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机关制定普遍性规则的行为即抽象行政行为,也包括行政机关对具体事件进行处理的行为,即具体行政行为。 (三)复议体制 各国的复议体制并不相同,有的实行一级复议制,有的实行两级复议制。一级复议制是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只能向司法机关申请司法救济,不能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目前,多是国家都采用一级复议制,如美国、法国、韩国、奥地利等。二级复议制是指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申请再复议。实行二级复议制的国家有德国、日本、西班牙等。我国的台湾地区也采用两级复议制。 (四)复议的管辖 管辖是指哪一类行政争议应当由哪一级机关进行复议的权限分工。各国关于管辖的规定也不一致,有的由原作出行政处分的机关管辖;有的由上一级机关管辖,还有的是由专门的机关管辖。在日本不服申诉的管辖根据不服申诉的形式不同而不同。在韩国,诉愿管辖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直接上级行政机关。但对国务总理、各部部长或者总统直属机关的行政行为,应由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管辖。在法国,善意救济由作出行政处分的原机关管辖,而层级救济由作出行政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管辖。英国根据行政争议性质的不同,由不同性质的行政裁判所管辖或者部长管辖。 (五)复议的审理方式 多数国家在审理方式上一般采用书面审理的原则,以开庭审理为例外。采用书面审理的国家有日本、韩国、奥地利等。在韩国,诉愿裁决应当依据书面材料作出,必要时也可以根据当事人口头陈述作出。但是英国和美国等普通法系国家没有书面审查原则的限制,复议机

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是什么意思

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是什么意思 行政复议是什么意思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其特征主要有: 1、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 2、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3、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5、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6、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行政复议基本制度包括一级复议制度、合议制度、书面审查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一级复议 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即不服从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定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行政终级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一级复议制度是中国《行政复议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主要是考虑到中国行政复议决定在多数情况下并非最后救济手段,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仍可以得到人民法院两级审判的救济,这样就没有必要在行政系统内实行两极或多级复议制度,以免行政争议在行政系统内迟迟不能解决,对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影响行政效率的提高。 合议庭制度适用于较为复杂的案件,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公示催告中的除权判决、破产案件的受理情况等。在一审、二审中都可能用到。 萨尔茨堡法庭 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的特有制度,创始于英国。但中国的法律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除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仍为英美法系保留其法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失与完善分析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失与完善 2008级行政法二班张莹20080640231 内容摘要: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制度对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正确行使行政职权,维护社会公正与安 定有着重要意义。但由于其程序存在的一些缺陷致使行政复议制度没有发挥应有 的作用,针对该缺陷,并立足我国复议工作的实践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复议程序 的几点具体思路。 关键词: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复议范围复议程序 Abstract: the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system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administrative relief system, the system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relative person'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supervising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s to exercise the administrative powers correctly, maintaining social justice and stability has important significance. But because of its procedure existence some flaws in the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system did not play its due role, aiming at the defects, and based on our review of the practice of the perfec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procedure a few specific train of thought. 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jurisdiction reconsideration reconsideration procedure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在立法和制度实践上,行政复议被认为是一种层级监督的方式,是上级行政机关行使对下级行政机关监督权的体现,强化了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弱化了它的救济作用。随着实践的展开,这种制度设计的弊端越来越凸显出来,行政复议机构应有的独立性缺乏,使得行政复议所追求的层级监督功能流于形式;行政复议程序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使得行政复议所不可或缺的公正性得不到程序上的体现和保障。 一、行政复议程序制度的现实问题

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及建议

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及建议

浅析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及建议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它既对近十年来我国行政复议实践进行了反思和总结,也在行政监督与行政救济体系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和突破。《行政复议法》的制定,在我国法制建设的道路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2007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发挥了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使行政复议法更具有操作性。 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 现行行政复议制度在实践中对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将许多行政争议解决在行政系统内部,有效的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执法。但是针对法治社会的要求,全面地来审视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仍然有许多不太和谐的音符。主要提出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1、复议机构不统一,相对独立性不强。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目前,复议机关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只是复议机关的一个内部行政机构,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无独立的行政主体地位。没有统一的和相对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既不利于公正地进行复议,也不利于机构精简。同时,也容易产生各种弊端:(1)难以保证公正地进行行政复议裁决。主持复议的行政机构完全隶属于其所属的行政首长,没有自主决定权。而其所属的复议机关多数与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样,复议裁决就变成了“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严重影响其公正性。(2)没有统一的复议机构体系,违背了行政机关工作的精简效能原则,造成机构臃肿,加重了各级各类行政机关的负担。 2、行政复议能力偏低,专业人员短缺,经费保障、工作条件等矛盾相对突出,难以保证工作需要。目前,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等基层行政机关复议能力普遍较低。大多数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都没有设立专门的行政复议机构;人员编制不足,两名以上专职行政复议人员的基本要求也未能达到。除市政府和少数县级政府外,全市大多数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工作经费没有在预算中落实。复议机构办公场地狭小,相关设施缺乏。

2020年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精品

热河乡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复议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乡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登记制度 1.由乡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人员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人,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表》,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复议申请收件凭证》。 2.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接待人员当场制作《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3.申请人以邮寄、网络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接待人员应在收到之日,通知申请人于3日内到乡政府法制办进行确认,申请人没有在约定时间内前来确认的,视为放弃申请。通过确认的,以收到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网上申请材料的日期作为申请人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如申请人身份有异议、案件材料不齐全以及出现需要补正的情形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为告知申请补正后,申请人按期递交补正材料的时间。 4.接待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就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1)复议申请书是否有遗漏的内容; (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复议范围; (3)申请人是否具备复议申请人资格; (4)有无明确的被申请人; (5)有无明确的复议请求; (6)有无必要的事实根据; (7)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8)是否超过了申请期限; (9)是否已提起行政诉讼; (10)是否重复提出复议申请。

5.对不属行政复议申请范围的或者不属本级政府处理的行政复议事项,接待人员应即时告知申请人,并告知解决问题的途径。 6.对拟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接待人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本人基本情况的有关证件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接受他人委托申请行政复议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7.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由接待人员填写《行政复议(补正通知)审批表》,经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审签后,制作《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加盖乡政府法制办印章,送达申请人。 二、立案受理制度 8.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日内填写《行政复议(来件处理)审批表》,提出办理意见,报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和乡政府分管副乡长审批后,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加盖乡政府印章,送达申请人。 9.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日内填写《行政复议(来件处理)审批表》,提出办理意见,报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审批并指定承办人。承办人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 10.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为2人,1人主办,1人协办。重大行政复议案件3人承办,1人主办,2人协办。承办人员及分工由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指定。 11.行政复议期间,认为有必要通知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向乡政府申请 参加行政复议的,承办人应制作《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审批表》,报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送达第三人。 三、审理制度

论行政复议制度范文

论行政复议制度范文 随着行政权的膨胀,行政纠纷日益增多,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诸多威胁;然而,行政权的这种发展趋势又为社会发展所必需,日益复杂的 __需要行政权的介入。因此,现代世界各国普遍面临这样的两难选择:不扩大行政权,繁杂的现代社会秩序就无法管理;扩大行政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就可能受到威胁。面对这种两难选择,各国的普遍作法是:一方面不断扩大行政权,以维护社会的良性发展;另一方面建立各种监督制度,以防止行政权的滥用。行政复议制度在世界各国的普遍发展,正是这种现象的典型例证之一:它既反映了行政权的扩大,又体现了对行政权的监督。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 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起步较晚,为了发展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本文将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现状和发展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创立 行政复议制度是近代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它的出现和发展体现了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加强,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由于奉行“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政府”的原则,政府很少干预经济,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因此,行政机关很少与行政相对人发生争议,行政复议制度没有存在的现实基础。但进入资本主义垄断时期,尤其是本世纪30年代以后,政府为了控制和调整

本国经济,以便有更大的实力参与国际竞争和垄断,由原来的不干预主义转向广泛地干预 __生活,使得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争议急剧增多。为了使广泛扩充的行政权不至于威胁公民的基本权利,西方主要国家纷纷在行政系统之外建立和加强司法审查制度。大量的行政争议案件涌向法院,司法资源的有限和司法程序的特殊,又使法院无力承担这么多的案件,导致许多行政案件久拖不决,严重影响行政效率。行政复议,“由于其提供的行政裁决的办法比法院提供的更为廉价、更为方便、更为迅速”,而日益受到社会实践的青睐。这样,行政复议制度便以其特有的功能,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各国纷纷在行政系统内部建立和加强行政复议制度。 二、我国法律关于行政复议制度的规定 (一)行政复议的涵义和特点 我国的“行政复议”一词,是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行政法的迅速发展而逐渐加以使用的,意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再次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它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集团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 一、目的 为了维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问题,保障员工 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从而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增强企业凝聚力,提高员工满意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公司各部门。 三、复议范围 1、对绩效考核及奖惩有异议的,依据《绩效管理制度》; 2、对岗位、职等职级的调整有异议的; 3、对招聘、培训方面有异议的; 4、对薪酬、福利、考勤方面有异议的; 5、对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变更、解除、终止等方面有异议的; 6、对用餐、用车等行政后勤方面有异议的 7、认为受到上级或同事不公平对待的; 8、申诉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权益受到侵犯的其他事项。 四、复议渠道及方式 1、公司成立复议处理委员会,由申诉人所在的部门经理、人力资源管控中心相关成员(包括人事专员、人力资源管控中心经理等)和总经理组成。 以上申诉受理人均可在权限范围内对申诉事项进行解答,如果申诉人接受该答复即可终结申诉。如果申诉受理人无法对申诉作出解答,可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的申诉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如果申诉提交到了管理部,管理部人事专员将负责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参与研究、反馈答复意见等工作。 2、复议时效为10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即申诉人应在申诉事件发生10日起内申诉,因不可抗力而致逾期者,应向人力资源管控中心申明理由,申请延长申诉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 3、申诉人申诉时需填写人力资源管控中心提供的《员工复议书》(附件一),描述相关事项.。 4、申诉受理人应记录好《员工复议书》记录完成后应要求申诉人签字确认。 5、申诉人在等待申诉事件处理期间应严格遵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保证正常上

论我国行政复议法的修改与完善(总结)

DUFE 行政法 论我国行政复议法的修改与完善 学号:2013124110 专业:法律硕士(非法学) 姓名:王旭晶 教师评阅意见: 论文成绩□95 □90 □85 □80 □75 □70 □65 □60 □60以下

目录 摘要 (2) 1 我国行政复议法的实施概况 (3) 2 我国行政复议法存在的问题 (4) 2.1行政复议性质不明确 (4) 2.2行政复议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 (4) 2.3行政复议性质不明确 (4) 2.4行政复议程序不健全 (5) 2.5行政复议人员专业化水平不高 (5) 2.6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不顺畅 (6) 3 我国行政复议法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6) 3.1对行政复议作准确且明确的定性 (6) 3.2改革行政复议管辖 (6) 3.3扩大行政复议作范围 (7) 3.4改革行政复议程序 (7) 3.5建立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 (7) 3.6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8) 参考文献 (9) 后记 (10)

摘要 我国《行政复议法》自 1999 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其缺陷也是不言而喻的,而这些缺陷已经从根本上影响了其功能的正确发挥,降低了公众的信心,大大挫伤了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伴随着改革与发展的主旋律,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已基本达成共识。而在不断的试错过程中也发现,对《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应当是回应社会需求与呼声的整体、全面的修改,涉及其功能定位、复议范围以及复议机制、程序等各个方面,力图构建一个真正公正、高效的救济机制。 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行政复议的实施概况,第二部分主要写了我国行政复议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针对第二部分我国行政复议法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关于我国行政复议法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管辖,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答复工作基本规范(试行)

行政复议答复工作基本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答复行为,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被申请人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答复职责,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案件,切实做到答复形式规范、重点突出、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符合证据规则要求。 第三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不提供书面答复和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四条被申请人应当围绕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职责履行情况等作出全面答复,并就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请求有针对性地作出答复。 第五条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书面答复材料应当包括:职权依据、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内容适当性、行政程序履行情况等。针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书面答复材料应当包括:有无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收到申请后职责履行情况或者履行告知情况等。被申请人在提交答复书的同时,应当提供经办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被申请人应当保证证据材料与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关联性,并对证据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提交虚假证据材料经行政复议机关查实的,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七条被申请人应当将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制作案件证据目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将证据材料装订成册,在页末注明经办人、提交单位,加盖单位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八条提交证据材料原则上应当提交证据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或者复制件,并在空白处注明该复印件或者复制件的来源、核对情况、原件存放情况,注明经办人、出具时间,并加盖单位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九条提交证人证言的,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附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材料,并注明出具日期。证人证言应当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可以捺印、盖章等方式证明。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研究 (1)

华中科技大学 毕业论文 题目:浅析我国行政复议制度 院系:法学院 专业:法学 姓名:陈武向 指导教师:成晔

毕业论文任务书 姓名:陈武向班号:C201044708 院系:法学院同组姓名无指导教师:成晔 一、课题名称 浅析我国行政复议制度 二、课题内容 本文以我国现行行政复议制度为主要研究对象,介绍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意义和目的、发展历程、现状和存在问题以及解决对策。 三、课题任务要求 1.观点正确,论证充分。 2.结构合理,逻辑严密。 3.满足一定的阅读量。 四、同组设计者 无 五、主要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5月23日

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 [3] 《行政复议法学》,方世荣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42页。 [4]《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探索与反思》,武汉市洪山区法制办公室主任·余指国。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一九八九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8] 《论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的完善——以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为视角》,戢浩飞,法律教育网,2006年12月18日。 [9] 《完善行政复议证据制度的理性思考》,吴隆文、李孝忠,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上海刑事律师网 2007年03月07日。 [10]《行政复议证明责任浅析》,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中国法制信息网,2005年01月24日。 [11]《浅析行政复议证据效力的确定》,王思健,海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2004年9月3日。 指导教师签字:______________ 教研室主任签字:_____________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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