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配套制度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规范行政复议程序,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和规章制度,加强行政复议的管理和指导,发挥行政复议的作用。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行政复议程序的要求,公正、及时、优质地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对于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采取调查、听证等合法手段,确保复议决定合法、公正、公开。
第二章行政复议机构的组成第四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行政地位。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使行政复议职权。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是受理并处理当事人依法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六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组成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复议委员会)。
复议委员会由复议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组织其成员组成。
复议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具有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方面的知识、经验,并且独立公正,不受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成立专门的调查组、听证组等,对涉及复杂的案件所需要的事实、证据等进行调查和核实,进行听证等。
第三章行政复议程序第八条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利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
但涉及特定行政复议期限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复杂、疑难的案件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40日。
必要时,可以一次性延长一个同等期限。
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行政复议期限。
第十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和检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范本一: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增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行政管理依法行政、公正透明、法制规范的制度,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诉讼方式。
第三条行政复议包括核实、审查和裁决几个阶段。
第四条行政复议的核实阶段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事项进行事实查核和认定的阶段。
第五条行政复议的审查阶段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是否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审查的阶段。
第六条行政复议的裁决阶段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经核实查明事实有争议的申请事项、符合规定的申请事项进行裁决的阶段。
第二章行政复议机关第七条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设立地方海关、地方税务主管机关。
第八条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主管海关工作、税务工作;负责解释适用本法。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按照行政区划设置,与人民法院、检察院隶属统一的连系单位,并同级党委有严密的关系。
第十条行政复议机关对所属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依法行政有监督权。
第三章行政复议的申请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二)具备本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申请条件;(三)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复议有特别的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人、律师可以代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代理人必须出示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二)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和事实依据;(三)要求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具体决定。
行政复议制度化解方案范本

一、背景为加强和规范行政复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1. 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制度,规范行政复议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2. 加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信访等制度的衔接,形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3. 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主要措施1. 完善行政复议机构设置(1)明确行政复议机构职责,设立专门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查、决定等工作;(2)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2. 规范行政复议程序(1)明确行政复议申请条件、期限和受理范围;(2)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审查机制,确保行政复议案件公平、公正、公开;(3)规范行政复议决定书制作,确保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3. 加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信访等制度的衔接(1)建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信访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通;(2)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案件,引导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途径解决;(3)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依法支持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或信访。
4. 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1)加强对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执行监督,确保行政复议决定得到有效执行;(2)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回访制度,及时了解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3)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宣传,提高公众对行政复议制度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5. 推动行政复议便民化(1)简化行政复议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申请;(2)优化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流程,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3)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全程公开。
四、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2. 加强经费保障,确保行政复议工作顺利开展;3. 加强监督检查,对行政复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五、实施时间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通过实施本方案,进一步优化行政复议制度,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水平,为构建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提供有力保障。
国务院法制局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局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法制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1.03•【文号】国法字[1991]1号•【施行日期】1991.0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法制局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通知国法字[19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条例》已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加强政府的工作,都有重要意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行政复议条例》的实施工作。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要搞好《行政复议条例》的宣传和学习,抓紧复议人员的培训工作《行政复议条例》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目前我国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基本依据。
行政机关尤其是承担复议任务的行政机关,要组织所属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条例》,全面理解行政复议制度对行政管理的积极作用,并把行政复议制度的要求变成自觉的行动。
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要通过学习,熟悉和掌握《行政复议条例》的基本内容,充分认识做好复议工作是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责任。
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把培训复议工作人员的任务列为一九九一年的重要工作内容。
通过培训,使承担复议工作的人员在熟练掌握《行政复议条例》基本内容的同时,熟悉有关法制、法规,以便合法、及时、准确地解决行政争议。
二、建立和完善复议机构复议工作是行政机关一项新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和完善复议机构是搞好这项工作的重要保证。
承担复议任务的各级行政机关要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抓紧建立复议机构,配备专职复议人员。
已经建立机构的要进一步完善,使之与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
要选拔有一定政策水平、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熟悉法律和业务的优秀干部担任复议工作。
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
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要求,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全面依法行政,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制定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总体目标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总体目标是构建健全的行政复议制度体系,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加强行政复议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决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和规章制度1.修订完善《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规则》,制定行政复议实施细则。
2.发布行政复议工作指导意见,明确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高效性。
三、加强行政复议人员队伍建设1.加强行政复议人员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业务能力和行政复议技巧。
组织开展定期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加强与法学院校、司法机关的合作,共同推动行政复议人员队伍的专业化、精细化建设。
2.建立行政复议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将复议决定的正确性、合法性、及时性和服务质量作为考核指标,激励行政复议人员积极履职尽责。
四、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程序1.明确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和受理条件,制定受理申请的审查标准和程序。
对于不具备受理条件的申请,要及时予以退回,并告知申请人有权进行复议申请的依据及途径。
2.建立行政复议案件登记制度,确保行政复议案件的精确统计、及时办理和有效管理。
完善信息化系统,实现行政复议案件的电子化办理。
3.加强行政复议过程中的诉讼权利保障,确保申请人享有申诉、陈述、申辩、举证等权利。
加强行政复议裁决的公开和透明,及时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结果,并明确法律救济的途径。
五、加强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1.明确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加强行政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力度。
建立行政复议执行督办机制,及时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复议决定得到有效执行。
行政复议应遵循的原则和制度

行政复议应遵循的原则和制度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法律程序。
在进行行政复议时,应该遵循一些原则和制度,以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原则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必须遵循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确保复议决定符合国家的立法精神和意图。
2.公正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事实和证据作出判断,并对当事人进行公正处理。
3.程序性原则程序性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确保程序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4.便利性原则便利性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应该为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并尽可能减少其时间和财力成本。
5.终局性原则终局性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必须尊重已经作出的最终裁决结果,并且不能再次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二、制度1.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行政复议委员会是指由政府机关组成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处理行政复议事项。
其职责包括受理申请、调查核实事实、作出决定等。
2.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司法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决的程序。
3.公开听证制度公开听证制度是指在处理某些重大案件时,应该公开举办听证会,邀请各方当事人参加并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
4.调解和谈判制度调解和谈判制度是指在处理某些争议时,应该采取协商、调解等方式,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尽可能避免走上法律程序。
总之,在进行行政复议时,应该遵循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程序性原则、便利性原则和终局性原则,并建立健全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公开听证制度和调解和谈判制度,以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即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制度旨在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行为合乎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抗议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法行为和不当行为,促进公共组织正确、合乎法律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制度的内容和形式因国家的法律有所不同。
在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面规定,行政复议机关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承担,对任何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行为复议申请,确定是否有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决定采取哪种行政处理措施。
行政复议制度以复议审查为主,处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因此既是司法审查也是行政审查。
行政复议的对象有限,只限于:1、国家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3、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
另外,行政复议的期限很重要,在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申请书必须在本人知晓行政行为的十五日内提交,否则行政复议机关就不予认可。
从而防止拖延,可以促进行政事务的正常运作。
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平等协商解决分歧、维护正当权益的有效方式之一,也是监督行政机关职能行使的重要手段。
然而,行政复议制度的规范性还需要完善,既要涵盖
更具体的内容,又要提高对申请人的保护力度,以便于有效地实现行政复议制度的目标。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制度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确保行政行为合乎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抗议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法行为和不当行为,以及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职能的重要手段,但还需要完善规范性,以便于有效地实现行政复议制度的目标。
简述行政复议制度

简述行政复议制度中国行政复议制度是通过法律和行政法规确定我国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发生行政争议时,经提出申请,由原告和被告双方进行协商和调解而实现维护群众利益和改善行政管理秩序的一项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主要由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内容、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行政复议裁定实施、行政复议的保障等组成。
1、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是指由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设置的行政复议机构,包括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室和行政复议庭等。
2、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是指由原告和被告通过行政复议机关发起的有关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定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包括案件受理、行政复议程序、复议终结等。
3、行政复议内容:行政复议内容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程序,依法解决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行政争议,以保障群众利益和改善行政管理秩序,增强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一种行政事务。
4、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是行政复议机关为了审理原告与被告双方发生的行政争议而受理案件的程序。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包括案件指定、案件受理、案件审查、审理程序等。
5、行政复议裁定实施:行政复议裁定实施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审查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定,原告和被告获得行政复议裁定后,必须本着依法执行的态度,按照复议裁定的内容办理的过程。
6、行政复议的保障:行政复议的保障是指行政复议制度在确保申请人和当事人有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效认识自身权利义务并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管理秩序的基础上,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认真办理申请案件,保障行政复议的合法权益的过程。
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保障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又能有效地控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然而,由于行政复议制度存在很多不足,比如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案件不够及时、案件审查不够严格等。
因此,我们应该加快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进一步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公众监督,促进行政管理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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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接待登记制度第一条接待人员应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接待人员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熟悉和了解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在接待中能正确回答和处理行政复议当事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条接待人员在接待行政复议当事人时,应做到“四个一”即: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请坐,一句亲切的问候,一心帮助群众解决问题。
第三条接待人员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人,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表》、《行政复议收件清单》、《行政复议申请附件目录》,并由申请人核实后签字确认。
第四条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接待人员当场登记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的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交申请人核实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申请人以邮寄、传真、网络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接待人员应在收到之日,通知申请人于3日内到场进行确认,申请人没有在约定时间内前来确认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六条接待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就是否符合行政复议受案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第八条对不属行政复议申请范围或者不属本级政府处理的行政复议事项,接待人员应即时告知申请人,并告知解决行政争议的其他救济途径。
第九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
第十条对在接待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行政复议立案制度第一条复议机构工作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三日内对复议申请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申请人是否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是否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四)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五)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六)是否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且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进行举证。
第二条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审查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填写《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于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领导签批。
第三条经领导批准,同意立案的,由案件主办人填写《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予受理的,由案件主办人拟定《不予受理决定书》报主管领导签发,并在法定时限内送达申请人。
2(七)举证、陈述、申辩权:申请人、第三人有权就复议请求或所主张事实向复议机构提交证据、书面或者口头陈述意见、进行申辩,对其他当事人的主张或者其所提交的证据认可或者反驳。
(八)申请调查取证权:申请人、第三人提供了证据或者依据的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
(九)申请当面质证、听证权:申请人可以请求行政复议机构采取当面质证和陈述意见、听证的方式审查复议案件。
(十)撤回复议申请权:申请人在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十一)起诉权:申请人、第三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规定复议终局的除外。
(十二)举报权:认为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省、州有关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有权向该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条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履行下列义务:(一)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明材料;(二)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应当执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三)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申请人、第三人协助调查取证的,申请人、第三人应当予以配合;(四)申请人、第三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条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本制度第二条、第三条中的行政复议权利义务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人。
第六条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审理程序,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人员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一)申请人要求进行调查取证,行政复议机构予以采纳的;(二)复议机构认为通过书面审查很难正确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三)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
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后,决定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复议人员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并经领导同意的;(三)申请人提出停止执行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要求合理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具体行政行为决定停止执行的,应当制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分别送达有关当事人。
第四条在复议决定作出以前,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或被申请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在申请人填写“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后,经办人员签署意见后,报领导审定。
同意撤回申请的,终止对该案的审理。
第五条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复议人员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或者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某些规定不合法,经领导同意后,中止对案件的审理,并向有关部门提交审查申请,待有关部门作出审查意见后,再继续审理。
第六条复议人员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有:(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二)被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法;(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是否合法;(五)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
被申请人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它2材料的,应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它材料,但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七条行政复议人员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应当在结案日期前十日,起草延期审理审批表,由领导批准是否同意延期。
延期审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简易程序办理制度第一条为完善行政复议办理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本规定:(一)按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实施处罚的;(二)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且当事人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争议不大的;(三)请求履行法定职责而未履行且事实清楚的;(四)其他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
第三条行政复议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依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或者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
申请人、被申请人要求适用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申请人、被申请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可以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一般程序审理并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五条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
第六条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以及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被申请人要求自行纠正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自行撤销的决定,并报送行政复议机关。
第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明确主办人员负责制,并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审理期限不得延长。
第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
第九条需要转入一般程序的,承办人员应当在简易程序期限届满前提出意见,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在决定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
审理期限从复议机关受理之日起计算。
2第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承办人员按一般程序要求填写行政复议案件有关文书,并按原规定程序讨论、审批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推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复议调解,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对适宜调解的行政复议案件,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在不违背法律和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的基础上,积极组织当事人进行协调工作,引导案件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复议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合理合法、调解与决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从表达调解愿望、开始调解、提出调解方案到完成调解的全过程,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第六条行政复议机构在调解过程中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不得违背法律原则与精神。
第七条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应坚持平等协商的原则,真诚的交换意见,以达到和解目的。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调解时,应以公正、合理为前提,做到不偏不倚。
第八条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应坚持调解与决定相结合的原则,不能久调不决。
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或在复议期限内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又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调解:(一)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且双方都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二)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的案件;(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或不适当但又不宜做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案件;2(四)具体行政行为为行政裁决、行政合同或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案件;(五)涉及行政机关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的案件;(六)其他可以调解的案件。
第十条调解应当在行政复议机构的主持下进行。
被申请人应当派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及其经办人员参加,申请人与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一条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行政复议机构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结合不同案情,有针对性地探索灵活多样的调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