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清理精简行政审批申报材料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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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06.07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6.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专业和服务水平,营造我省开放有序、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经研究论证,我们制订了《海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海南省财政厅
2021年6月7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申报2025年度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的请示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申报2025年度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的请示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申报2025年度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的请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公布日期】2024.08.27•【字号】琼财资环〔2024〕801号•【施行日期】2024.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申报2025年度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的请示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我省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海南要坚持生态立省不动摇,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重中之重”等重要批示指示,扎实推进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各项工作。

按照《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的通知》(财办资环〔2024〕19号)要求,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联合组织开展了项目申报、省内专家竞争性评审和项目遴选工作。

经研究,现推荐临高县、陵水县、文昌市3个市县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作为我省上报项目。

具体项目情况如下:一、临高县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

该项目总投资42294.80万元,其中申请中央财政资金30000万元,省级财政补助2000万元,市县财政投入10294.80万元。

项目通过实施岸线和滨海湿地整治修复、红树林种植及提质改造、珊瑚修复等工程,解决区域内存在的湿地面积萎缩、砂质岸线侵蚀后退、珊瑚礁生态系统退化等主要生态问题,使生态系统结构进一步优化,生态系统稳定性明显加强,生态系统质量有效改善,生态系统防灾减灾功能显著提升,生物多样性明显增加。

二、陵水县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

该项目总投资42305.52万元,其中申请中央财政资金30000万元,省级财政补助2000万元,市县财政投入10305.52万元。

项目通过实施湿地生态系统修复、红树林种植、珊瑚种植、污水管网提质改造等工程,使区域生态系统结构优化、生物多样性增加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有效改善。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琼海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琼价审批[2009]165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琼海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琼价审批[2009]165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琼海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正文:
----------------------------------------------------------------------------------------------------------------------------------------------------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琼海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琼价审批[2009]165号)
琼海市物价局、财政局:
报来《关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海价字[2009]42号)收悉。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通知》(琼府[2009]67号)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拟定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详见附件),请你们督促环卫部门按照《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认真组织实施。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收费。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方可收费。

四、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五、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和监督,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2009年12月25日
——结束——。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2.02•【字号】琼财采处〔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投诉人: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浪潮路1036号浪潮科技园法定代表人:王彦功职务:总经理被投诉人1:海南宗融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海甸街道海甸一东路23号滨江海岸3期14栋406室法定代表人:韩治会职务:总经理被投诉人2: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省政府办公大楼13-15楼法定代表人:陈铁军职务:厅长相关供应商: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青园街220号法定代表人:乔辉职务:总经理投诉人就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一部手机游海南”平台升级改造项目A包(编号:ZRZB-2023-017,以下简称本项目),于2023年12月14日和12月19日向被投诉人海南宗融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提出质疑,12月18日和12月28日代理机构作出质疑答复。

12月29日本厅收到投诉人现场提交的投诉材料,1月4日本厅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重新投诉通知书。

1月5日本厅收到投诉人提交修改后的投诉材料,并于当日正式受理。

1月5日本厅分别向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以下简称采购人)、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并通知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称:(一)投诉事项1。

我司在本项目演示环节之前被告知因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未通过,我司被取消业务能力演示资格。

根据质疑答复函得知具体原因是分项报价明细表品名名称中合同签约机和签到二维码识别设备等无品牌型号,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财政厅关于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财政厅关于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财政厅关于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计划厅,海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1.06.10
•【字号】琼计价管函[2001]621号
•【施行日期】2001.06.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财政厅关于木材
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琼计价管函[2001]621号2001年6月10日)
省林业局:
你局《关于商请核定海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琼林函(2001)46号)收悉。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木材经营加工管理费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项目的复函》(琼财综函(2001)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向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发放《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每套20元(含正、副本镜框及相关各式申请表)此标准为向申请许可证单位和个人的最终收费,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它费用。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

三、《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属于行政性收费,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必须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2.07.21•【字号】琼财建〔2022〕53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为加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号)和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制定了《海南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2022年7月21日附件海南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三章资金分配和使用第四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号)和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外经贸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我省外经贸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外经贸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

期满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四条外经贸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程序确定具体支持政策。

第五条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外经贸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海用岛要素保障的通知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海用岛要素保障的通知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海用岛要素保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7.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海用岛要素保障的通知沿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推进我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海洋强省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用海用岛要素保障通知如下。

一、简化用海用岛审批手续。

进一步优化用海用岛审批流程,可将用海用岛审查与批前公示、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等环节并联办理,提高用海用岛审批效率。

对同一项目涉及用海用岛均需报省政府批准的,可一次性提交用海用岛申请材料(经营性项目可一次性提交用海用岛招拍挂方案及相关材料)。

对其他暂不具备受理条件的用海用岛项目,可先行开展用海用岛论证和专家评审等技术审查工作。

对省级审批权限内的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设施用岛,用岛方式为原生利用或轻度利用的,可简化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项目论证报告。

二、优化海底电缆管道审批管理。

优化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和项目用海审查程序,海底电缆管道项目取得路由铺设施工批复文件后,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可直接引用相关结论,项目用海审查时,可不再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三、规范养殖用海管理。

各市县办理生态保护红线内养殖用海审批时,应按程序报省政府出具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

根据亲鱼安放、育种活动需要,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等单位,可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统一组织选划论证用海区域,并统一报省政府出具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作为在选划用海区域内审批新增亲鱼安放、育种活动(围海养殖除外)的依据。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省级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通知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省级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通知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省级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24•【字号】定府办〔2015〕72号•【施行日期】2015.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省级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通知定府办〔2015〕72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国营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2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琼府[2015]3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精神,省编办牵头对省级行政审批、行政管理服务事项进行了新一轮清理。

经过严格审核和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不再保留行政管理服务事项。

其中,取消88项,下放18项,将24项审批事项合并为12项,将16项行政管理服务事项并入行政许可项目,转政府内部审批23项,转权力清单相关类别186项;此外精简41项行政审批子项,其中取消4项、下放11项、转权力清单相关类别19项。

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市县、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行政管理服务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大力精简审批事项,规范审批程序。

切实规范优化审批流程,全面推行网上审批和并联审批。

加快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全面转变政府职能,改变传统的管理体制和监管模式,向改革要活力、向市场要动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事项目录2.省政府决定下放的事项目录3.省政府决定合并的事项目录4.省政府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5.省政府决定调整列入权力清单相关类别的事项目录海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6月5日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88项)附件2省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8项)附件3省政府决定合并的事项目录(4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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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清理精简行政审批申报材料的复函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财会函[2015]1307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11.04
【实施日期】2015.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清理精简行政审批申报材料的复函
(琼财会函〔2015〕1307号)
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贵办《关于清理精简行政审批申报材料的函》(琼审改办函〔2015〕7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我厅清理精简行政审批申报材料情况呈报。

附件:精简行政审批申报材料统计表
海南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4日附件
精简行政审批申报材料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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