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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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法跨国商事纠纷的国际仲裁程序与裁决

国际商事仲裁法跨国商事纠纷的国际仲裁程序与裁决

国际商事仲裁法跨国商事纠纷的国际仲裁程序与裁决一、引言在国际经济交流日益频繁的今天,跨国商事纠纷的发生成为了一种常见现象。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国际商事仲裁法逐渐成为了一种主要的解决方式。

本文将详细介绍国际商事仲裁法的跨国商事纠纷解决程序和裁决的相关内容。

二、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商事仲裁法是一个基于公平、公正、公开和有效的原则体系。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纠纷解决过程的公正性和可执行性,为当事人提供便捷和高效的解决途径。

以下是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基本原则:1. 协商解决原则:当事人在争议发生时应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以保持合作关系,减少成本和时间消耗。

2. 自愿仲裁原则: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解决纠纷,尊重仲裁协议的约定,并接受仲裁裁决。

3. 公正公正原则:仲裁程序应当公正公正,不偏不倚,各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4. 追求效率原则:仲裁程序应高效且及时进行,以便当事人能够尽快恢复正常商业活动。

三、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流程国际商事仲裁程序通常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 仲裁请求阶段: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请求,并提供与纠纷有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2. 仲裁庭组成阶段:仲裁机构根据仲裁协议和当事人的请求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由独立的仲裁员组成,他们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商事领域的经验。

3. 证据交换阶段:在仲裁庭组成后,双方当事人可以交换证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证据材料。

4. 仲裁听证阶段:仲裁庭会安排听证会,双方当事人可以陈述自己的观点、辩护和质询证人等。

仲裁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进一步的解释或证据。

5. 仲裁裁决阶段:仲裁庭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和证据,做出一项仲裁裁决。

裁决是终局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应当得到各国法院的支持和执行。

根据《联合国纽约公约》等相关国际条约的约定,各缔约国应当依法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

1. 仲裁裁决的生效:仲裁裁决在当事人被送达后即时生效。

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商事仲裁法
(一)一般资格要求 1.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具有完全公民权 3.自然人 4.具备一定的专门知识和资历 5.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6.不拥有某种公职
(二)个案仲裁员资格要求 1.符合当事人协议 2.不具有应回避的情节 3.满足特定的国籍要求
二、仲裁庭
(一)仲裁庭人数 (二)仲裁庭成员的任命 (三)对仲裁庭成员的任命与替换
易法委员会于1985年主持制定的,2006年修订。
(二)国内法
四、世界上有影响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仲
裁规则
影响较大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主要有国际商会仲
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英国伦教仲 裁院、美国仲裁协会、苏黎世商会仲裁院等。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3) 如当事人非以书面形式同意援引某书面条款,则其达成书面协
议。 (4) 如非以书面达成之协议由协议当事人授权的一方当事人或第三 方予以记录,该协议被证明具备书面形式。 (5) 仲裁或诉讼程序之文件交换中,一方当事人宣称存在非书面形 式的协议,且对方当事人在其答复中不作反对,该文件交换构成具 有所宣称效力的书面协议。 (6) 本编所指之书面或书写形式包括其得以记录之任何方式。
(二)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的、
独立存在的条款,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也应视 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的、独立存在的一个部分;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转让、失效、无效、 未生效、被撤销以及成立与否,均不影响仲裁条 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英国仲裁法第7条 仲裁条款独立性。 除非当事 人另有约定,构成或旨在构成其他协议(无论是否 为书面)一部分的仲裁协议不得因其他协议无效、 不存在或失效而相应无效、不存在或失效。为此 目的,仲裁协议应视为不同的协议。

10国际商事仲裁

10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私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确认:上诉人 瑞士工业资源公司在无钢材的情况下,谎称 “货物已在装运港备妥待运”,“装船日期为 1985年3月31日”,“在我方银行收到信用证 二周内交货”,诱使被上诉人与其签订合同。 这证明,上诉人在签订《合同修改议定书》时, 就使用了欺诈手段。上诉人在收到被上诉人指 示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出的信用证后,在货物 没有装船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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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其他费用(包括律师费、调查费、佣金费等) 301928.39美元,合计5591244.21美元,并申 请诉讼保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被上诉 人的诉讼保全申请,裁定冻结上诉人在中国银 行上海分行的托收货款4408249美元,查封了 上述托收项下的全套单据。上诉人在答辩的同 时提起反诉,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因申请冻结其 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托收货款而造成其需向 银行支付利息的损失以及本案诉讼的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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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瑞士工 业资源公司应偿还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的钢 材贷款2290250美元;并赔偿钢材货款的银行 贷款利息873784.58美元,经营损失 1943588.25美元,国外公证和认证费、国内律 师费29045.77美元,共计5136668.6美元。二、 驳回瑞士工业资源公司的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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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上诉人不服第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称:双方签订的购销钢材合同中有仲 裁条款,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审法院 裁定准许被上诉人诉讼保全申请,冻结上诉人 的与本案无关的货款不当;上诉人被诉有欺诈 行为并无事实依据,被上诉人在不同的法院对 上诉人提出重复的诉讼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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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本批货物主要为各类废结构件、废钢管、废 齿轮箱、废元钢等”。轻纺公司遂以裕亿公司 和太子公司侵权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诉讼。 裕亿公司和太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 议称,本案当事人之间对合同纠纷已自愿达成 仲裁协议,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受理。江苏省高 级人民法院认为:

国际商事仲裁法教学课件

国际商事仲裁法教学课件
裁性
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确定和行使
国际商事仲裁管辖 权的确定:根据国 际商事仲裁协议或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确定
国际商事仲裁管辖 权的行使:仲裁庭 根据仲裁协议或合 同中的仲裁条款行 使管辖权
国际商事仲裁管辖 权的限制:仲裁庭 的管辖权受到仲裁 协议或合同中的仲 裁条款的限制
国际商事仲裁管辖 权的变更:仲裁庭 可以根据仲裁协议 或合同中的仲裁条 款变更管辖权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 认:根据《纽约公约》, 仲裁裁决在缔约国间具 有承认和执行的效力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 行:仲裁裁决的执行需 要得到法院的支持,法 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确 保裁决的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 认和执行程序:包括申 请承认和执行、法院审 查、执行等步骤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 认和执行障碍:包括仲 裁裁决的合法性、仲裁 程序是否公正等
汇报时间:20XX/01/01
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效力、执 行等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选择和适用
选择标准:公正、独立、高效、专业 适用范围:国际商事纠纷 仲裁规则: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等 仲裁地点: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选择在仲裁机构所在地或其他地点进行仲裁
P国A际R商T事4仲裁的管辖权和可仲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种类和作用
国际商会仲裁院(ICC):全球最大的仲裁机 构,提供独立、公正的仲裁服务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联 合国下属机构,制定和推广国际商事仲裁规则
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英国最大的仲裁机 构,提供高效、专业的仲裁服务
世界贸易组织(WTO):全球性贸易组织, 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

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商事仲裁法

目录
014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
015 仲裁裁决
016 程序特点
017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 裁决的具体程序
018
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 的仲裁裁决的撤销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双方依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有关争议提交给某临时 仲裁庭或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制度。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有效要 件
仲裁协议的内容
确认仲裁协议有效 性的机构
(一)提交仲裁的事项。 (二)仲裁地点。仲裁地点与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以及按哪一国的冲突规则来确定合同的实体法都有密切关 系。仲裁地点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仲裁裁决的国籍。 (三)仲裁机构。 (四)仲裁规则。 (五)仲裁的效力。 为了便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合格的仲裁条款,许多常设仲裁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多拟定示范仲裁条款, 以备当事人采用。
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 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案件。”
初步审查事项ຫໍສະໝຸດ 仲裁机关对仲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的初步审查事项一般包括:
(1)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是否有效,该仲裁机构是否享有对该争议的管辖权;
是指依国际公约或一国国内法成立的,有固定的名称、、组织形式、组织章程、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单,并 具有完整的办事机构和健全的行政管理制度,用以处理国际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
也称友谊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允许仲裁员或仲裁庭根据公平和善意原则或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原 则对争议实质问题作出裁决。
是否进行友好仲裁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愿望与授权。同时,是否能进行友好仲裁还得受“仲裁地法”或有关 国际公约的制约。

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哎呀,今天咱们来聊聊一个话题,听起来可能有点高大上,但其实它跟我们生活息息相关,那就是“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这个名字听上去像是从某个法律教科书里抄来的,但别担心,咱们会把它讲得轻松点儿。

什么是商事仲裁呢?简单来说,就是当两个人在生意上闹矛盾,没法好好说话的时候,找一个第三方来帮忙解决问题。

就像两个人吵架了,找个朋友来当和事佬。

这朋友可是有点本事的,懂法律,还能公正地听取双方的意见。

你想啊,生意上难免会有摩擦。

比如说,A和B签了合同,结果A没按时交货,B 气得直咬牙。

B心里想:“这可怎么办啊,非得教训教训这个不靠谱的家伙!”但是,动手打人可不行,对吧?所以,B就可以选择去找仲裁。

这个时候,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就派上用场了。

它就像一本指导手册,告诉大家怎么公正、公平地解决争端。

这种法案的好处就是,双方都能接受结果,毕竟是请了个专业人士来做裁判嘛。

这种仲裁有个特别之处,就是它不需要像法庭那样复杂、耗时。

你想想,法庭要排队、要准备材料,简直就像去医院挂号,等得人都急了。

而仲裁呢?更灵活,双方可以选择合适的地点,甚至可以在线上开会,省时又省力。

真是让人感叹,科技真好!不过,仲裁也不是随便的,双方得提前约定好,一旦决定仲裁,就得遵守。

这就像打牌,大家都得同意规则,不然谁都没法玩下去。

说到这里,我想起了一个朋友。

他开了一家小餐馆,生意还不错。

结果,厨房的供应商因为一些小事跟他闹上了。

开始是吵架,后来对方直接停货。

朋友愁得直挠头,不知道该怎么办。

后来,他想到了仲裁。

找到一个合适的仲裁员,结果一场风波就平息了。

仲裁员把双方的观点听完,给出了公正的意见,最后大家握手言和。

哎,这种情况真的很常见,尤其是商界,难免会有些小摩擦。

你知道吗,国际商事仲裁的另一个好处就是它的国际性。

如今的生意,不光是本地的事情,很多时候都是跨国界的合作。

你在中国,合作伙伴在美国。

假如真出了问题,想打官司,光是跑一趟国际法庭就得耗费不少时间和金钱。

国际私法课件 第十章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私法课件 第十章 国际商事仲裁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与特征
世界各国对于国际商事争议,除由双方协商解 决外,一般都采用调解、仲裁和诉讼三种方式 解决。三种方式各有特点。国际商事仲裁兼具 自愿性和强制性。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与特征

就调解和仲裁而言,调解是双方自愿的基础上 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协议由双方自愿执行, 因此调解最大的特点是自愿性。仲裁则是在双 方自愿的基础上交给双方选定的或同意的仲裁 机构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裁决对双方都有 约束力,如果一方不自动执行裁决,另一方可 以向法院或其他执行机构申请强制执行,因此 仲裁除了自愿性外,还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做了宽泛的界定

这一规定借鉴了《合同法》第11条关于 合同“书面形式”的界定方法,对仲裁 协议的“书面形式”做了较为宽泛的确 定,有利于仲裁协议的成立。
对提交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作 了宽泛解释

仲裁协议一般不对应当提交仲裁解决的 争议事项作完全详尽的列举,而是笼统 地规定“本合同项下的争议”或“与本 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提交仲裁。有 的仲裁条款甚至规定,“发生的争议” 应提交仲裁解决。即使是国际著名的仲 裁机构的标准仲裁条款,对于应提交仲 裁的争议事项,也仅使用“源于本合同 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这样笼统的措 词。

第九条 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 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 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 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二、仲裁协议: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书独立于主合同,没有问题。 但对于构成仲裁条款而言,存在独立性 问题。所谓仲裁条款的独立性问题,是 指如果合同终止、无效和失效,构成合 同一部分的仲裁条款是否也随之终止、 无效或失效,所发生的有关争议是否还 应该根据仲裁条款提交裁协议有两种表现类型: 仲裁条款,是指争议发生前,双方当事人在合 同中订立的,将有关合同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 这是国际经济贸易合同中最常用的仲裁解决方 式。 仲裁协议书,是指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订 立的,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处理的协议。 仲裁协议的这两种表示方式,其效力和作用是 一样的,大多数国家的仲裁立法和有关的国际 公约都允许采用这两种方式。

国际商法(第十章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商法(第十章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商法(第十章国际商事仲裁法)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法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概述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仲裁员和仲裁庭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第一节概述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征是指国际商事交易中的当事人按照协议的方式自愿地将他们之间商事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争议交给他们选定的第三人审议,义务的争议交给他们选定的第三人审议,并由该第三人作出对争议各方皆有约束力裁决的活动。

裁决的活动。

特征如下:特征如下:1、强制性2、自愿性3、快速、简单、灵活性快速、简单、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类型(一)一般仲裁和友谊仲裁一般仲裁又称依法仲裁,即依照法律进行仲裁。

一般仲裁又称依法仲裁,即依照法律进行仲裁。

友谊仲裁又称事实仲裁,友谊仲裁又称事实仲裁,是指仲裁员有权根据自认为公平合理的原则(而非法律),),作出对各当事人皆有公平合理的原则(而非法律),作出对各当事人皆有约束力裁决的仲裁(二)临时机构仲裁和常设机构仲裁由临时设立机构受理的仲裁称临时机构仲裁。

由临时设立机构受理的仲裁称临时机构仲裁。

临时机构是指由商事争议各方临时指定的人员组成的仲裁机构。

常设机构仲裁是指由常设性的机构受理的仲裁。

常设机构仲裁是指由常设性的机构受理的仲裁。

常设仲裁机构长期存在,仲裁机构长期存在,它们拥有固定的地址和一定的组织机构,并制定了仲裁程序规则。

织机构,并制定了仲裁程序规则。

三、规范国际商事仲裁关系的仲裁法(一)国际公约1、《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该公约又称《纽约公约》签订于1958该公约又称《纽约公约》,签订于1958年6月10日,共有一百1958年10日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此公约,我国也加入了。

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此公约,我国也加入了。

主要规定了对仲裁裁决的承认或执行所应具备的条件及所应提交的证明文件、仲裁裁决的承认或执行所应具备的条件及所应提交的证明文件、拒绝承认或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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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种类
(1)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的某一条款 中,约定将以后执行合同中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 (2)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为把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而专门 单独订立的协议书。
(三)主要内容
(1)提交机构仲裁的仲裁协议的内容,一般 应包括仲裁意愿、仲裁机构、所要适用的仲裁规则 和提交仲裁的事项等内容。
(2)提交临时仲裁的仲裁协议的内容,应该 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事项、仲裁所适用的法 律、促裁所适用的规则、仲裁地点、仲裁庭的组成 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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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依法成立,对当事人直接产生了法律效
力。
(二)对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庭或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依 据。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一)仲裁的含义
仲裁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即由双方当 事人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交付第三者居中评 断是非,并作出裁决,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力。
(二)商事的含义
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是指,由于合 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 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 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 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 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 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等, 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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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 裁审理 2、书 面审理 1、口 头审理
(四)仲裁裁决
中间裁决 部分仲裁 最后裁决
(1)仲裁机构的名称、裁决书编号、 仲裁员的姓名和地址、当事人双方的名称 和住所地、代理人和其他参与人的姓名; (2)仲裁请求; (3)争议事实; (4)裁决理由; (5)裁决结果; (6)仲裁费用的负担; (7)裁决的日期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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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的含义
• (1)实质性连结因素标准 • (2)争议的国际性质标准 • 当事人各方将他们之间发生的具有国际性或涉外性的 商事争议提交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由该仲 裁庭作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5
(一)仲裁与斡旋和调解 的异同
二、国际 商事仲裁 的特点
(二)仲裁与司法诉讼 的异同
2、裁决作出的期限
3、裁决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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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贿赂、 欺诈或其 他不正当 行为
裁决书未 经仲裁员 签名的
裁决处理的 案件是法院 正在审理的 案件
构成裁决无效的理由 仲裁协 议无效
仲裁员不 具备仲裁 资格
违反执行 地国强制 性规定

• •
四、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相关案例: 某市仲裁委员会就中国甲公司和美国乙公司 之间的贸易合同纠纷,作出了仲裁裁决。甲公 司在上海向法院申请执行,乙公司提出抗辩, 认为“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有错误”。 • 问题: • 乙公司的抗辩理由应该如何处理?
被告芬兰堪瑟公司为了打入英国的保险市场, 与原告英国海港公司签署了一个保险业务协议。在 协议中包含了一条仲裁条款,该制裁条款约定: “由于本协议产生的所有争议或分歧,交由两名仲 裁员裁决。”后,双方发生争议。于是,英国海港 公司将此案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该协议无效。 堪瑟公司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请求 法院裁定中止诉讼,将它们之间的争议按照协议中 的仲裁条款,提交仲裁解决。 英国海港公司声称,按照英国的法律,保险业 协议应当取得英国工商局颁发的许可证。未能获得 英国工商局的许可,故此协议自始违法无效。 该仲裁条款有效否?为什么?
第十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原告法国伊丽东海白公司(卖方)与被告中国某公 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来,双方因交货期发生争议,原告在 其公司所在地的法国地方法院起诉,法院发出传票,传被 告出庭应诉。 作为被告的中国公司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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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应由我国下列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①被执行人为自然人,为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 ②被执行人为法人,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③被执行人在我国无住所、居所或者主要办事机构, 但有财产在中国境内的,为其财产所在地。
中国公司与新加坡公司协议将其货物买卖纠纷提交 设在中国某直辖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经审理,仲裁庭裁 决中国公司败诉。中国公司试图通过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 据此,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中国公司可以向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 裁决的申请 B、人民法院可依裁决所根据的证据不充分这一理由 撤销该裁决 C、如有权受理该撤销仲裁裁决请求的法院做出了驳 回该请求的裁定,中国公司可以对该裁定提起上诉 D、受理该请求的法院在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前须报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 答案:D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中 的程序法 一、仲裁程序法的范围
仲裁法是有关国家制定的可用以控制仲裁 和在当事人无约定时可对仲裁起到协助和支持 作用的法律。
二、仲裁程序法的确定 三、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一)仲裁申请和受理 1、仲裁申请 2、仲裁的受理 3、答辩 4、反请求 5、请求和反请求的修改 6、仲裁代理 7、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第四节 常设仲裁机构的 种类和中国的国际仲裁机构 一、常设仲裁机构种类 专业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国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国家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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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上的主要仲裁机构有国际商会 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英国 伦敦国际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世界知识 产权组织中心、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等。
三、中国的国际仲裁机构有:(1)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中国海事仲 裁委员会;(3)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第二节 仲裁协议
• 相关案例: •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贸易合同, 其中包含一个仲裁条款:若本合同的 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同意提交杭州仲 裁委员会或起诉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 法院。 • 问题: • 上述仲裁条款协议是否有效?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愿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者 业已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三)对法院的法律效力
1991年12月31日,甲公司和乙公司通过传真订立了一份 92SPE28/001号售货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203.5公 吨柠檬酸,单价为920美元/吨CFKOBE(日本神户),总价款为 187220美元,甲公司应在1992年1月10日通过银行开出不可撤销的 保兑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信用证,装运期为1992年3月底前。 合同还规定有关合同的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 裁。合同签订后,双方于1992年1月13日签订了一份备忘录,对 92SPE28/001号合同价款作了修改。最后注明备忘录为92SPE28/001 号合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该合约具有同样法律效力。备忘录签 订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乙公司认为传真方式不是法律 规定的书面形式,主张达成的合同不成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存 在。但甲公司却认为仲裁条款有效,遂于1992年5月22日向深圳分 会提出仲裁申请。
(一)国内仲裁裁决与外国仲裁裁决
• (二)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
• • • • • • • 1、仲裁协议无效 2、违反正当程序 3、仲裁员超越权限 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 5、裁决对当事人尚未发生约束力或已被撤销或停止执行 6、争议事项不可用仲裁方式解决 7、违反公共政策或公共秩序
关于我国涉外仲裁法律规则,下列哪些表述不 符合我国仲裁法的规定? A、只要是有关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的 纠纷,就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B、如果当事人有协议约定,仲裁案件可以不 开庭审理 C、仲裁庭在中国内地进行仲裁时,无权对当 事人就仲裁协议有效性提出的异议作出决定 D、由三人组成仲裁庭审理的案件,裁决有可 能根据一个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答案:AC
France
三、有效仲裁协议的确定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 (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时 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仲裁协议约定的事项,必须是 有关国家法律允许采用仲裁方式处理 的事项
(一)仲裁条 款与主合同的 关系
(二)主合同 自始无效或不 存在与仲裁条 款的独立性
四、仲裁 条款的独 立性
题型与分值分配
(1)判断题(每题1分,共15分)
(2)单选题(每题1分,共15分) (3)多选题(每题2分,共16分)
(4)问答题(每题15分,共45分)
(5)案例分析题(1题,共9分)
福建工程学院 熊建军老师 32
谢 谢
(二)仲裁庭的组成
1、仲裁员的指定或选定
2、仲裁员的回避和更换
被申请人我国某公司与申请人韩国某株式会社 之间签订了购销甲苯的合同,合同规定纠纷向 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纠纷发生 后,申请人向该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审理过程中, 被申请人提出了甲仲裁员回避申请,理由是甲与申请人的 仲裁代理人乙曾是师生关系。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认为, 甲只是在乙大学本科期间给其上过课,无证据表明存在可 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对甲的公正性 和独立性产生怀疑的理由不充分,故仲裁委员会作出了甲 不予回避的决定,并作出终局裁决。被申请人不服裁决, 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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