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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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
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 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
保证了少数民族管理国 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 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
家大事和本民族内部事 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西 藏自治区成立以来,先后6任
务的民主权利(含现任在内)自治区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和7任(含 现任在内)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 均为藏族公民。此外,还有一批 西藏的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有的还 在中央国家机关担任领导职务 。
带手脚镣的 西藏农奴
解放前的西藏
达孜县塔杰 乡翻身农奴在焚 烧农奴主高利贷、 人身依附等文契。 他们烧掉的不仅 仅是一些帐本契 约,更是一个旧 制度,旧时代。 (1959年摄)
解放前的拉萨 居民过河的情景。
如今的拉萨市区通往火 车站的公路和桥梁。
民主改革(前)的拉萨居民在从水沟 里提取饮用水。(后)村民阿琼在自己的
“土家”在当地汉语中是本 地人的意思。土家族人自称 “毕兹卡”,意为本地人。
“西兰卡普”又称 “打花铺盖”,它 是一种土家锦 。以 其独特的工艺和美 妙的构图被列为中 国五大织锦之列。
土家族爱群居,爱住 吊脚木楼。建房都是一村 村,一寨寨的,很少单家 独户,所建房屋多为木结 构。
苗族先民于秦汉时聚居在“五 溪”地区,即今湘西、黔东等地。 在中国古代典籍中,早就有关于五 千多年前苗族先民的记载,现主要 聚居于贵州省东南部、广西大苗山、 海南岛及贵州、湖南、湖北、四川、 云南、广西等省区的交界地带。
2008年,实现西藏生产总值395.91亿元, 比上年增长10.1%。
青藏铁路的开通给西藏带来的影响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2300元,农 牧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176元,增长13.7%。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A夸大了闽宁协作的意义,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就逐步形成了平等 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B错误。闽宁协作是全方 位的,教育科技只是其中的一部分,C与题意不符。闽宁协作旨在 促进双方的发展,实现共同繁荣,故D正确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国务院公布 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四条规定,少数民 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 按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从这里可以看出,民 族自治地方 的自治机关( B ) ①是该地方的最高权力机关 ②可以依法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法规 ③有权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 ④其自治权即立法和文化管理自治权 A、①② B、②③ C、③④ D、②④ 在我国,民族自治机关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和人民政府,故①错误。自治权包括多方面的内容,④ 缩小了其范围,故选B
课堂练习
B)
1.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由我国的历史特点和 现实情况决定的.这里的‘历史特点’是指( ) C
A. B. C. D.
我国民族历来关系密切,难分彼此 我国少数民族大多地处边远,很少往来 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传统 我国各民族之间存在长期的隔阂,难以平 等相处
作 业 2)
D
• A.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B.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 C.我国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特 点 • D.各民族在抵御外敌,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 的长期斗争中,形成的相互依存的民族关 系
(1)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前提是( A、让少数民族人民自己行使自治权 B、坚持国家的统一领导 C、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 D、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民族 关系 (2)根据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国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自治 机关是指自治地方的( D ) ①人民法院 ②人民政府 ③人民检察院 ④人民代表大会 A、①② B、③④ C、①③ D、②④ (3)我们党的民族政策,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的基本理论同我 国民族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这里所说的“我国民族的 具体实际“是指( A ) ①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特点 ②“大杂居、小聚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分布特点 ③我国人口、资源分布和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性 ④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的实际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③④

第四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四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四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一节 民族区域自治及其特点
第一节 第二节 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容和地位 民族区域自治及其特点
第三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坚持和完善
含义
特点 依据
内容
原则 历程
一、民族区域自治的含义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 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 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 使自治权利 。
二、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内容
• 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物质基础
• 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

――社会条件
• 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自治 机关的建设及自治权的行使 ――组织保障
三、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与监督机制
(一)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体系
《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 民族区域自治的各种法规
(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
3.有利于调动少数民族积极性,推动民族地区发展
包头钢铁基地
青藏铁路
新疆克拉玛依油田
(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
4.有利于巩固边疆、维护祖国统一
中国为什么不实行苏联式的民族共和国联邦制 度,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国与苏联的国情不同
历史不同
民族分布不同
革命发展模式不同
民族分布不同
苏联集中连片居住
大杂居,小聚居,各民族交错杂居
苏联民族分布图
革命发展模式不同
苏联革命从城市到农村
中国革命从农村到城市
三、民族区域自治形成和发展过程
1921到1935——初步探索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道路模式时期
1936到1945——民族自决原则和自治政策并提时期 1945到1949——民族区域自治政策逐步确立时期 1949到1956——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积极推行时期 1957到1976——民族区域自治曲折发展和遭到严重破坏时期 1978以后——民族区域自治恢复和发展时期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适合我国国情的好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适合我国国情的好制度
的决定》等。 立法自治权
1984年后,在西藏 农牧区实行“土地归户 使用,自主经营,长期 不变”、“牲畜归户, 私有私养,自主经营, 长期不变”的政策。极 大调动了农牧民的生产 积极性,使西藏农牧区 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得 到持续发展和提高。
经济自治权
在执行全国性法定节假日的基础上,西藏 自治区还将“藏历新年”、“雪顿节”等藏 民族的传统节日列入自治区的节假日。
特点
范围
(1)民族自治地方分为三级 自治区 省一级
自治州 设立区市的市级
自治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县一级
注意: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1200多个民
族乡(镇),这些民族乡(镇)都是与 乡(镇)平级的行政单位,不属于民族 自治地方。
(2)民族自治机关
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
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
自治权
因此,它既是国家地方机关,也是民族自治机关。
7.2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适合中国国情的基本政治制度
你知道我国少数民族主要分布在那些地区? 这些地方与其他省市有什么不同?
一.符合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地位: 基本政治制度、基本民族政策
2、含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统一领导
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
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前提
探究: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有何异同?
民族区域自治
特别行政区
制度 不 同 范围
社会主义制度 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
资本主义制度 港、澳、台
点 权限
一定的自治权
拥有除外交、国防 外的高度自治权
相 同 点
①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行政区域,都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②都要接受 中央的统一领导

第六章第一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分析

第六章第一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分析
一、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根据马列主义民族理论,结合中国民族的实际采取的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形式,是中国共产党和我国政府在处理民族关系,解决民族问题方面坚持走自己的道路的一个史无前例的创举。 (一)民族区域自治涵义: 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建党以后,受苏联的影响,我们党曾主张建立联邦制国家。当时我国的国情和革命发展的过程,同俄国完全不同。俄国是一个帝国主义国家,边疆许多民族地区原来大都是独立的国家,加上一些历史和民族关系的特点,采取联邦制有其一定的原因。而我国,是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各民族包括汉族在内,都受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压迫,在革命的整个过程中,国内各民族不仅没有出现过分裂,相反团结的越来越紧密。所以,不需要“联邦制”的“过渡”形式来达到集中统一。 经过长期的探索与实践,1938年10月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提出以平等、自治、和建立统一国家为原则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主张,为确立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和政策奠定了基础。 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思想完成了从理论到实践的过程。 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
政策和计划; 第七、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根据情况在少数民族学生中开设汉语言课程,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培养各少数民族专业人才。 第八、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 第九、自治机关自主地决定本地方地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等; 第十、自治机关要制定实行计划生育地办法,加强人口管理,保护和改善生存环境,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国家不但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广泛的自治权,而且《民族区域自治法》还明确规定了上级国家机关领导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充分行使自治权的十九条职责。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各族人民利益的关切,对各族人民民主权利尊重。 思考题: 1、简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涵义? 2、简述民族自治地方建立的原则和要求? 3、简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权的基本内容?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四、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的现状
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的数量布局,与全国少数民族的 实际情况基本相适应。中国各民族分布的特点是:大杂 居、小聚居、相互交错居住。其中汉族主要分布在东部 和中部,汉族地区有少数民族聚居,少数民族地区有汉 族居住。这种分布格局是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各民族间 相互交往、流动而形成的。中国少数民族人口虽少,但 分布很广。少数民族分布的地域约占全国总面积的64%。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少数民族居住,绝大部 分县级单位都有两个以上的民族居住。大部分少数民族 在地理分布上表现出相对集中的特点,也有一些民族兼 有散居和聚居两种形式,即大分散中有集中。
(四)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国家宪法、法律 和方针政策,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 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 建设事业。 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 权和使用权;依照法律的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 然资源,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 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在国家计 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 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 方的企业、事业组织;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可以开展 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 岸。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 展边境贸易。民族自治地方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享 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至此,中国在各少数民族聚居区基本上都建
立了自治地方,实现了各少数民族人民长期梦寐
以求当家作主的愿望。截至1998年12月,中国已 有45个聚居的少数民族建立了民族自治地方,实 行自治地方的民族人口占全国少数民族的人口的 75%左右。他们通过民族区域自治的形式,管理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少数民族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在政治体制、经济管理、文化保护、法律制度等方面实行自治。

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政治自治权,少数民族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享有实行民族自治、选举自治机构、行使自治权限、保障自治权力等权利。

二是经济自治权,少数民族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可以独立制定有关经济发展规划、独立管理经济活动,独立管理财政收入,管理社会事业建设,以及独立进行外贸活动等。

三是文化自治权,少数民族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可以根据自身特点,独立制定文化发展规划,保护民族文化,繁荣发展民族艺术,发展民族语言,保护民族传统习俗,实施教育改革,并实行民族平等教育等。

四是法律自治权,少数民族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可以独立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独立实施法律监督,依法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实行民族自治的安全和稳定等权利。

最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最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最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国的宪法确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下由小编为大家提供的“最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现行<宪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宪法的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全国人大于198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根据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出的具体规定。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并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权,使实行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方事务的制度。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民族区域自治首先是民族自治,即中国范围内的少数民族的自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各民族在地位上应当是一律平等的,但是,由于历史上的原因,导致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事实上的差异,同时,各少数民族又具有自身的民族特点。

因此,为了既促进少数民族地方的发展,又顾及少数民族的特点,在保证国家统一的前提下,由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是一种有效的政策和制度。

同时,民族区域自治又是区域自治。

少数民族必须在民族自治地方范围内行使自治权,而民族自治地方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

根据少数民族聚居区范围的大小,建立不同行政级别和地位的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以区域为基础,既不同于脱离一定区域的“民族文化自治”,也不同于离开少数民族的“地方自治”,而是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民族自治。

对于散居的少数民族,国家同时采取了其他方法保障他们的平等权利,照顾他们的民族特点和民族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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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主要内容
(五)语言不书面,口语很常见注:(1)口语绝对不能用(2)网络用语绝对不能用(3)务
必简练表达,避免数量词和语气词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原则上是依据各自治地方的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少决定的。

自治区与省同级,自治州与地级市同级,自治县与县同级。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
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首先,处理好民族之间的关系,要求我们的每一位成员都有一颗爱国的心,需要一种
爱国的强力支撑。

我们伟大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走过了风
风雨雨,遇到了重重困难,经历了挫折和失败,但是他们从来没有屈服,他们从没放弃和
困难作斗争,在爱国主义旗帜的指导下,他们树立了明确的方向,各民族团结一致赶走了
帝国主义,推翻了压迫,人民成了真正的主人。

民族是我们做一切事的基础,是我们取得
胜利的最坚实的保障,是新中国诞生的先决条件。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及其地位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
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成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
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第五,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是实质。

建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实质就
是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使之自主管理本地方、本民族的内部事务。

这一制度
有利于少数民族结合实际实质性地当家作主,把国家的繁荣富强与本民族的发展进步有机
结合起来,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前提。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行政地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我国实行民族自治制度,对于少数民族区域给与优惠政策,这与党的领导密不可分。

本文主要由工作计划网党支部工作计划频道为您分享《少数民族区域党委2020年年度工
作计划》,欢迎大家前来参考和学习。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分别主持
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自治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当地民族
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有关管理自治地方事务的综合性法规。

其内容涉及民族区域
自治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职权、活动原则、工作制度等重要问题。


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自治权范围内,依法根据当地
民族的特点,针对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而制定的法规。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自治区制
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民族特色
1、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
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
本行政区内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而且对人口较少的民族的代表
名额和比例分配将依法给予适当的照顾。

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以及政府所属工作机构中,要尽量配备少数
民族的干部,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干部要优先配备。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占本地区总人口1/2或以上的,其干部构成应当与本民
族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少于1/2或者更少的,一般应高于本民族人口比例。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1、民族立法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
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规定有关本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问题;单行条例规定有关本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某一方面的具体事项。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可以对国家法律和政策作出变通性规定。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变通执行权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标,如果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3、财政经济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较大程度的财政经济自主权,并可以享受国家的照顾和优待。

凡是依照国家规定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项目,由国务院按照优待民族自治地方的原则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4、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一定程度的文化自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公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要求宗教界人士从事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与民族的整体利益。

支持对教义做出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解释。

支持他们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做贡献。

5、组织公安部队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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