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商标合理性之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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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名商标合理使用的法律问题

论地名商标合理使用的法律问题

论地名商标合理使用的法律问题曾伟华【摘要】In China's current Trademark Law,there are no such provisions as the restriction of the rational use of trademark names,but cases regarding the rational use of trademark names frequentlyhappen,especially the rational use of place trademark names,which mainly result from lack of domestic legislation and related systems,and insufficient attention from the academic circle,etc.This paper,from the necessity of the existence of trademark names and legislativedefects,analyzes the relative issue and offers some suggestions to perfect the rational use of place trademark names,which suits the situation in our country.%目前我国商标法没有商标合理使用这种权利限制的规定,但是有关合理使用的案件在实践中是层出不穷的,尤其是地名商标合理使用的问题。

究其原因主要是国内立法不足,相关制度欠缺,学界关注度不够等。

从地名商标存在的必要性及其立法上存在的不足入手进行分析,以期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完善地名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建议。

【期刊名称】《湖州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1(033)005【总页数】4页(P77-80)【关键词】地名商标合理使用;类型;判断标准【作者】曾伟华【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23303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3.4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标权得到了法律越来越多的保护,尤其是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实现了跨类保护。

我国地名商标合理使用制度之构建与思考

我国地名商标合理使用制度之构建与思考

法制园地法制博览2019年06月(下)我国地名商标合理使用制度之构建与思考陈兵陈雨薇郭培越西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39摘要: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地名可以作为商标获得注册。

法律并不禁止商标专用权权利人之外的其他人对注册商标进行商标性使用之外的其他合理使用。

然而,地名商标因含有“地名”这一公共领域的词汇,在实践使用中,常常出现诸多问题。

文章结合我国理论界与司法实践,分析构建地名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必要性,探讨其面临困境,并对构建地名商标合理使用制度提出思考路径。

关键词:地名商标;合理使用;制度设计中图分类号:D923.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8-0221-01作者简介:陈兵(1997-),男,四川泸州人,西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陈雨薇(1997-),女,四川成都人,西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郭培越(1998-),男,四川自贡人,西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完善对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和制度设计,是当今中国经济发展和推进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一个大的趋势。

然而,在实践中,当商标专有权外的其他人使用其“地名”标志时,难以把握合理使用的尺度,容易发生商标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

因此,完善地名商标合理使用的制度设计对商标权的法律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构建地名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必要性分析第一,从商标法的立法目来看,商标法保护的是商标所积累的市场商誉及其经济价值。

商标法的立法精神之一即在于通过保护商标长期使实际用而建立的市场商誉。

因此,构建地名商标合理使用制度能够使商标专有权人的合法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符合商标法的立法目的。

第二,从权利保护的角度,构建地名商标合理使用制度既能够保护商标专有权人的合法利益,也能够保证非商标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使用该地名。

地名商标合理性的法律思考

地名商标合理性的法律思考

法制园地法制博览2019年08月(中)地名商标合理性的法律思考巨晓彤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西安710043摘要:放眼当今世界每个国家的商标法往往会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地名商标注册,可是在满足某种条件的情况下往往又允许地名商标注册出现,以至于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地名注册商标,故有必要对地名商标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我国现行商标法体系对于地名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制度,均与国际做法存在差异。

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应当将商标显著性作为基本原则贯穿于涵盖地名商标的所有商标注册中,并关注取得基于第二重含义而获得显著性的情形。

关键词:地名商标;第二含义;合理使用;可注册性中图分类号:D923.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3-0187-02作者简介:巨晓彤(1992-),女,汉族,甘肃庆阳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法律(非法学)硕士在读。

一、地名商标的内涵描述(一)地名的具体含义分析1.所谓地名,就是某一地区的名称,在多数国家作为是一种无形资产,铭刻着特别的历史传承。

在当今市场经济大繁荣的形势下,越来越具有经济上的长臂。

特别是那些传承久远的古都、古国,传承千年已久,各式各样的地名资源十分丰富,因而这些地方的人们会利用他们的地名的来发掘潜在的价值,尤其是家喻户晓的地名,其能够大大地降低对新产品开发过程中的资本前中期投入,更为轻易地打开销售市场。

然而从另一个侧面角度来探讨,地域名称作为一种公众共同享有的资源,是属于该地域内大家所共同享有的,不应当为某一个主体的囊中之物,垄断使用,信手拈来。

2.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市这一行政区划以上的地域名称或者为公众所家喻户晓的外国国家的地名,不应当作为商标而使用。

”地域名称不得作为客体用于商标乃是一种通行的国际惯例。

并且,我国对地域名称作为商标的客体也有十分类似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规定。

以地域名称为客体的商标并不是纯然的商标概念,亦非传统观点对商标类型进行的划分,只不过是把以地理名称作为商标客体,用来注册而得到的一种最直观性的表现地域名称资源的潜在商业价值的概念界定。

地名商标合理性之法律思考

地名商标合理性之法律思考

地名商标合理性之法律思考发表时间:2019-03-05T11:12:04.430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5月上作者:李嘉欣[导读] 在国内外立法当中,地名禁用是商标法的原则,但是如果满足一定条件时,也可以将地名注册为商标。

本文主要探讨了地名商标存在的合理性。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 710063)摘要:在国内外立法当中,地名禁用是商标法的原则,但是如果满足一定条件时,也可以将地名注册为商标。

本文主要探讨了地名商标存在的合理性。

地名在满足“第二含义”及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可以申请注册为地名商标。

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应当将商标显著性作为基本原则贯穿于涵盖地名商标的注册中。

此外,地名作为公共资源,既要赋予商标权人权利,又要兼顾其他公众的使用制度。

关键词:地名商标第二含义合理使用一、问题的提出(一)经典案例简析卡尔特僧侣们在法国Chartreuse修道院里酿制烈酒,许多年之后,这种烈酒以“Chartreuse”(以下简称“C”)之名闻名世界。

1876年,商标在法国专利局登记注册,并于1884年再次进行了登记。

法国清算人Hi雇佣了一位蒸馏制造人研制出了与C酒口味相似的产品并用原来的名称推入市场。

他授权Cusenier公司销售该烈酒,他声称:“C修道院的产品没有改变,贴有和之前一样的标签,保证其真实性以及原产地为C修道院。

”清算人的酒被运到美国开始销售,与僧侣们酿制烈酒的外包装、符号之间几乎没有差别。

与此同时,僧侣们也运送了一批烈酒到美国销售。

现申诉人僧侣向法院请求认定Cusenier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二)法院判决及思考在第一次审判中,巡回法院认为,原告的商标已经是僧侣的专有财产。

被告被认定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并且还包含永久禁令。

二审中,上诉法院确认了初审判决,但是对禁令做出修改,被告可以合理使用商标。

在复审中,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并将其送回重审。

禁令中修改的部分应该被删除,限制对C一词在销售非僧侣酿制的烈酒上使用。

地名商标合理性的法律思考

地名商标合理性的法律思考

地名商标合理性的法律思考摘要:地名商标是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和程序将某地理区域名称登记注册的商标。

地名商标的合理使用是商标法上的重要命题,涉及商标注册到商标侵权的整个商标权利维护的过程。

本文从地名商标及其合理使用的概念开始谈起,讨论商标使用类型和使用方式,最后对地名商标保护制度问题分析和建议完善。

关键词:地名商标;合理使用;构成要件一、地名商标及其合理使用的概念地名商标,简单来讲,就是以地理名称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的商标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登记注册成商标。

在对我国《商标法》作第一次修改之前,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大量将地名作为商标注册的现象。

而这种现象无疑对商标注册及适用的管理秩序造成了一定的混乱,并给市场经济的建设带来了相当的负面影响。

因此,在随后进行的商标法的修改过程中,就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能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地名以及具有其它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仍可以作为商标构成要素注册为商标,但对在商标法修改之前已经注册使用的地名商标继续容许其存在”。

商标合理使用是法律对商标权的一种限制,即虽然商标权人在获得商标注册后对该商标享有在特定领域的独占权,但这种权利并不是绝对的,它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

商标合理作用,通常认为,“是指他人在生产经营中可以正当地使用权利人的商标,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并不必支付商标使用费”。

在西方语境下,一般使用“fair use" 一词来表述有关情形,将这一词译为“正当使用”似乎更为贴切。

商标合理使用主要包括:“在符合商业的诚实惯例的情况下,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称或地址;善意地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特性或属性,说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种类、价值及提供日期”。

对于地名商标而言,由于地名的“公共”属性,法律对其保护力度相对偏弱。

“商标权人选择行政区划名称注册为商标,是不能绝对排斥他人对该地名的合理使用”。

笔者认为,地名商标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对该地名商标所涉地名或地理标记自由使用,而不必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使用对价。

地名商标及其注册合理性之法律思考

地名商标及其注册合理性之法律思考

地名商标及其注册合理性之法律思考作者:吴璇舟来源:《大观》2015年第07期摘要: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若某地名不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就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否则,只须当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组成部分时,才可能获准作为商标注册。

可见我国承认地名商标并对其予以注册,但有一定的限制性。

本文通过研究地名商标的含义、特征及相关规定,分别从地名商标权的哲学依据、法律价值及其现实意义三个方面对地名商标注册的合理性问题进行粗浅分析和简要思考,最终得出地名商标注册有其理论和现实必要性的结论。

关键词:地名商标;注册;合理性进入21世纪,知识产权引起越来越多的人的广泛重视,作为知识产权一部分的商标则是知识产权风暴的核心,其中地名商标更是引起人们的争相抢注。

那么,什么是地名商标?何种地名才能被注册为商标?所谓地名商标是指将行政区划的地理名称或其他地理区域的名称、历史地名作为文字商标的内容或主要内容进行使用或予以注册的商标。

地名商标作为一种商标,它就具有其他一切商标的共性,如依附于商品的从属性、财产属性。

竞争性和排他性,但它也有两个独有的特征。

第一,地名商标欠缺显著性。

我国《商标法》第9条规定:“注册申请的商标,应当有显著性,便于识别。

”商标的显著性又称商标的区别性或识别性。

不同于普通商标,地名商标是一种缺乏显著性的商标。

地名仅仅是某一特定地点的称谓或某地理区域的名称,是被社会公众广泛使用的普通词汇,消费者往往只将该商品与特定的产地联系在一起,不能区别不同的商品,从而容易产生混淆。

因此,地名商标欠缺显著性。

第二,地名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虽然地名商标显著性欠缺,但其毕竟具有一定的显著性,这就直接决定其具有可注册性。

也正是因为地名商标显著性欠缺,因此世界各国基本上都限制性地承认地名商标,不是全盘否定。

我国《商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地名商标合理性之法律思考

地名商标合理性之法律思考

地名商标合理性之法律思考承认地名商标的可注册性是当今各国通行的做法,但因地名作为商标的特殊性,各国对其注册又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我国也采納了这一做法。

标签:地名商标;基础;依据地名商标指的是将某些行政区划或地理区域的名称依照法定程序直接登记注册的商标。

由于地名具有指示不同地域的功能,使得地名与商标极易混淆,各国虽然承认了地名商标的可注册性,但对其注册都做出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性规定。

我国对地名商标的注册采取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我国商标法第10条第2款原则上禁止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注册为商标,但不是绝对的,采取了有条件的承认和保护。

对于将地名注册为商标,笔者认为是合理的。

本文主要从地名商标获得保护的理论基础和地名商标应限制性保护的依据两个方面来加以论述。

一、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一)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尊重商标权人付出的劳动作为一种财产权,商标权本质上是商标标识与某一商品或服务来源联系的特定性,这是基于商标的显著性特征。

洛克的财产权劳动学说对于解释公共资源向个人财产的转变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支撑。

每个人对其通过劳动所获得的那部分成果,有权享有财产权利。

商标也是如此,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尊重商标权人为创立商标标识和特定商品或服务来源确定的联系所投入的劳动,是商标法的根本价值。

地名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变成私人财产的根本原因在于具有描述性的地名经市场主体合法注册为商标后,通过各种营销手段进行推广,地名商标在此过程中逐渐取得了一定的社会认可,形成自身特定的商誉,构成商标权人独有的商业利益,而这些均有赖于地名商标权人在此过程中所付出的劳动,即商标权人自己“添加”到商标标识上的东西,这种“添加”及其结果,正是商标法所保护的对象。

(二)遵守诚信原则,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经营者所应遵守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

由于现今商标标识所使用的词汇,绝大多数属于现有词汇,这也往往成了一些不法经营者盗用他人商标、侵害他人商业利益、趁机搭便车的借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名商标的最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名商标的最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名商标的最新规定地名商标的侵权判断规则1.地名商标的注册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地名。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地名商标使用的是已有的词汇,这些已有的词汇不是人工制造的,它们本来有其自身的含义。

当被告在商标意义上使用这些词汇的时候,会造成侵权。

但是在本来含义基础上使用这些词汇的时候,则属于正当使用。

所以,不能发现有人使用了地名,就认为使用了地名商标,侵犯了地名商标的商标权。

在“千岛湖”商标一案中,原告受让取得了“千岛湖”商标,被告的产品上有“千岛山色”、“千岛湖古酿白酒”、“源自千岛湖秀水成佳酿”等字样,法院指出:千岛湖系一湖泊名,原告作为涉案商标的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以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合理方式善意使用“千岛湖”文字。

在一些地名商标案件中,有的协会申请地名商标之后,没有把精力放在如何提高商标质量和商誉上,而是放在了“割韭菜”式的维权上。

这些案件引起了有关部门的注意,最后大部分案件以撤诉的方式结案。

这些案件再一次说明地名商标中包含有公共资源部分,商标注册人不应该滥用。

2.地理标志可以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如遇侵权,可以依法维权,但是不能随意收费。

在地名商标中,有一部分涉及商品的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既可以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通过申请地理标识产品获得保护,也可以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申请商标获得保护。

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不能因为注册成了商标,就被滥用,成为牟利的工具。

关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能否任意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已有明确的答复:在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并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即便不申请加入集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亦可依法正当使用地理标志;不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或超出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者则不能通过商标许可、加盟、入会等方式获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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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 由于地名商标的显著性, 消费者不会因为商标混淆而误认 , 保障 了社会交易安全 。 人们对秩序的追求不是终极 目标,仅是作 为其他 目标实现的条件。 依靠地名商标注册建立和维护一定的交 易秩序 ,往往是保障人们实现更高理想 的基础 ,如公正 、 自由、
效益等 。秩序价值被认为连接其他法律价值 的中介 。【 3 】 总之,地 名 商标 的注册有助于保障规则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 , 增强规则 的可 预 见性 ,预防和减少冲突 ,使社会经 济关系有序发展 ,权利人 的 利 益得 到保护 ,对财产具有安全感 。 三、地 名商标 与公平观念 正义即公正、公平 。正义在法律生活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
地 名商标合 理性之 法律思考
周筱笛
( 西北政 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 1 0 0 6 3)
摘 要:本 文通 过对地名 商标 法哲 学角度的论述来说明地名商标的合 理性,为增 强该制度 的正 3性和可行性 - " 。 关键词:地名商标;合理 性;法哲 学 ‘
允许将地名商标作为商标注册 ,而不一概加 以禁止,但 同时 又限制地名商标的注册 , 这是世界各 国通行的做法 。 我 国对地名 消费者 , 以此与其他企业及 其产 品或服务相 区, 即仅对 县级 以上行政 区划 的地名 和公众知晓的外 国地名注册为商标作了限制 性规 定, 而县级 以下 行政 区划 的称谓和其他地理区域的名称不在禁止之列 。 本文试从 地名商标 的法律理性方面剖析地名商标的合理性。 地名 商标 的注册不仅受制于其规范对象的本质特性的要求, 还深 受法律 自身的特性 以及立法效果之期待的影响。 对地名商标 合 理性 的法 哲学分析 ,实际上就是要 从高度抽象 的法学理念角 度,分 析地 名商标注册 的合理性 。地名商标注册 ,作为一种 法律 现象 ,其合理性就蕴含 在法 学的基本理念 中。 地名商标 与法律理性 地名商标注册作为一种 法律 活动 ,属于法的范畴。立法者在 制定法律 的时候 , 最 为关注 的是其所制定的法律的实施效果。立 法者能够依其意志制定 自认为满意的法律 , 却难 以控制其所制定 的法律的实施效果 。法律有其 自身的原理和运作规则 。因此 ,法 律 的本质特性和它 的基本原理对立法者的影响是巨大 的, 地名商 标 的注册活动也不例外 。 法律具有告知 、 指 引、 评价 、 预测 、 教育和强制等规 范作用 。 这些作用 的发挥往往是一种 “ 标准 ”的全面运作 :将 “ 标 准”告 知 ,用 “ 标准 ”指引 ,以 “ 标准 ”评价 ,根据 “ 标准 ”预测。“ 标 准 ”的运作本身起到教育作用 ,强制的方式是为了有效推行 “ 标 准” 。或许正是 由于这一客观现象 ,西方法学先哲们大都将法律 视 为一种标准 。地名商标的注 册在本质上是法律理性 的反映 。既 然法律 是具有普遍 效力的一种 “ 标准 ” ,法律规范 的内容具有一 般性 、概 括性 和反复适用性 的特征 ,并 由此反映着法律 的理性, 那 么立 法者应 该对 法律规 范的对象加 以分析研究, 使 制定 的法律

作为社会 的道德价值 , 正义不仅对法律具有评价作用 , 对法律 的
进化也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正义推动 了法律 内在价值 的转换 ,由 特权、专制 、国家本位走 向现代 的平等、自由、个人本位 。自由、 平等和权利的精神家园正是源于正义 。 正义推动了法律 结构内部 的完善。从实体法到程序法 ,从 国际法到国 内法,正义催 生了许 多新 的法 律部 门和 学科 ,同时纠 正了许多不 良的立法和行 为规 则 。正义提高 了法律的实效 。西方贤者有言:“ 正义 只有通 过 良 好的法律才能实现 。 ”法的价值 之一在于 实现正义 。地 名商标的
具有 普遍 的适 用性 和合 理性 。 现代法哲学原理认 为,树立科学的法律观 ,就应当对 法的应 然性进行研究 。 换 言之 ,通过对法律价值的研 究 ,揭示法律这 一
“ 标 准 ”的应 有内涵和 实质 。遍观 国内外知识产权立 法,其所 确 立的宗 旨和原则背后,无不蕴含着丰富的法 律价值 的内涵 。我国 法学界通常认为, 法 的价值 既体现 了作为主体的人和客体之间需 要和满足 的对应关系,也体现了法所 具有 的、对主体有意义的、 可 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 属性。[ 】 人们对法律应当的作用和 功 能的期待 , 实质上是法 的目标价值 。 法 的 目标价值构成了法律 制 度所追求 的社会 目的,反映着法律创造和实施的宗 旨,在整个法 律价值体系 中占据重要地位 。 地名商标 的注册正是为 了实现法律 对地名商标的确认和保护, 平衡社会公共利益和地名商标权人 的 权利和义务 , 从而充分发挥地名商标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功能和 作用 ,以维护竞争秩序的稳定,保护 正当竞争者 的合法权利 。 二 、地名商标与社会秩序 “ 秩序 的存在 是人类一切活动 的重要前提 。 ’ , I 2 ] 法 的秩序 价 值就是指它能够 以特定的方式建立和 维护社会秩序 , 从而满足人 们社会生活 的需要 。 法既是社会秩序 的象征 , 又是社会秩序 的手 段 。法的价值 以其秩序 功能为基础 ,以建立和维护普遍 的社会秩 序为其价值表现 。 地名 商标是用于经营活动的一种特 定标 记。在 现实生活 中,地名商标是企业及其产 品或服务 的外在表现形式 , 旨在通过其显著的外在特征彰显企业 的个 性, 将相关信息传递给
构建就是试图通过这种立法模式 , 更好地实现法律 的正义 , 彰显
平等 的理念 。 地名商标 的有关法律在实现 正义方面 的作用 ,主要
表现为把正义 的原则法律化、 制度化 , 并具体为权利和义务,实
现对资源 、社会利益 、个人利益 的公正分配 。地名商标是私人利 益和公共利益的混合物, 如何合理 的保护地名商标就是消费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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