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学院教学仪器设备及物品损坏、丢失赔偿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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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学仪器损坏、丢失赔偿制度范本

学校教学仪器损坏、丢失赔偿制度范本

学校教学仪器损坏、丢失赔偿制度范本一、背景介绍为了保证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学校教学资源的安全和完整,特制定本赔偿制度。

二、赔偿原则1.损坏教学仪器设备的责任人,应当按照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教学仪器设备的报废问题,由相关部门负责判定,赔偿责任人应当根据报废原因和使用年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丢失教学仪器设备的责任人,应当按照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赔偿标准1.教学仪器设备损坏的赔偿标准:(1)如属于正常使用磨损的情况,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2)如属于不当使用造成的损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教学仪器设备报废的赔偿标准:(1)如属于自然老化、超过使用年限等正常原因造成的报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2)如属于人为因素、不当使用等造成的报废,应当按照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教学仪器设备丢失的赔偿标准:(1)如属于正常使用过程中不慎丢失的情况,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2)如属于疏忽不当、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的丢失,应当按照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赔偿程序1.任何教师、学生在发现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后,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据。

2.相关部门在收到报告后,将组织评估损失,确定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赔偿方案。

3.责任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赔偿方案给予相应的赔偿。

4.如果责任人拒不赔偿或无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学校将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

五、监督与管理1.学校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教学仪器设备档案。

2.学校定期对教学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损坏和丢失的情况,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3.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其对教学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的重视程度。

六、附则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本制度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3.本制度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后生效。

以上就是学校教学仪器损坏、丢失赔偿制度的范本,旨在维护学校教学资源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的良好使用和管理。

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规定

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规定

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规定为避免我校仪器设备的非正常损坏和丢失,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对我校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赔偿规定如下:
一、凡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无论责任人是教职员工还是学生都必须按规定赔偿。

二、仪器设备的损坏赔偿办法
(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修理费;
(二)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坏、丢失价值;
(三)损坏后质量明显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三、仪器设备的丢失赔偿办法
(一)私自带出保管室被偷而丢失的按原价赔偿;
(二)保管中保管不当被窃(并能及时发现报案)或丢失,可按使用年限计价赔偿;
(三)因管理混乱造成的丢失,由主要责任人(实验室主任和管理人员),赔偿费最少不低于原值的10%。

四、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配件按新旧程度赔偿费的计算
1.2年以内按原值计算;
2.2~3年折旧20%;
3.3~5年折旧30%;
4.5~10年折旧40%;
5.10年以上折旧50%。

五、凡未经批准私自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丢失者,均按设备原值加倍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六、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情况,所属单位必须及时上报。

如果隐瞒、欺或推迟不报,要加倍赔偿。

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一、引言实验室是学院进行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场所,实验室仪器设备是保障教学和科研顺利进行的关键。

为了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保障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学院资产安全,特制定本赔偿制度。

二、适用范围1.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内所有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事宜。

2. 本制度所指仪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教学、科研、实验、办公等用途的仪器、设备、器材等。

三、损坏、丢失的认定与处理1. 认定(1)仪器设备损坏:指因使用、操作不当、保管不善等原因导致仪器设备部分或全部功能丧失。

(2)仪器设备丢失:指仪器设备在实验室内部或外部无法找回,经查证确实已丢失。

2. 处理(1)仪器设备损坏① 使用者发现仪器设备损坏后,应立即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并说明损坏原因。

② 实验室负责人应在24小时内向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提交损坏情况说明、损坏原因分析等相关材料。

③ 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损坏情况,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鉴定,确定损坏程度和维修方案。

④ 对于可修复的仪器设备,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安排维修。

维修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计算。

⑤ 对于无法修复的仪器设备,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报请学院领导审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仪器设备丢失① 使用者发现仪器设备丢失后,应立即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并说明丢失原因。

② 实验室负责人应在24小时内向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提交丢失情况说明、丢失原因分析等相关材料。

③ 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应立即启动内部调查,必要时报警处理。

④ 对于找回的仪器设备,应进行修复、鉴定后重新投入使用。

⑤ 对于确实无法找回的仪器设备,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报请学院领导审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赔偿制度1. 赔偿原则(1)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使用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赔偿金额根据损坏、丢失程度、设备原值等因素确定。

(3)赔偿方式包括现金赔偿、实物赔偿、修复赔偿等。

(最新版)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实施细则

(最新版)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实施细则

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避免损坏和丢失,确保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XX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仪器设备因人为损坏或丢失,均属责任事故。

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坏或丢失均应赔偿。

第三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后,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或当事人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发生仪器设备丢失时,仪器设备使用单位需同时向保卫处报告,情节严重的还应向公安机关报案。

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接到报告后,应开展调查,确认事故性质,提出处理意见。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或当事人有责任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等部门调查和处理事故。

有关事故处理结果要向主管校长报告,性质严重的责任事故处理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章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第四条由于下列主观原因之一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丢失的,应予赔偿:(一)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二)不按制度办事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装设备器材;(三)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和了解仪器性能及使用方法,擅自动用设备器材;(四)因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或保管不当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五)其他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

第五条确系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一)因仪器设备的折旧年限已过或接近折旧年限,在正常使用时引起的自然损坏;(二)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在正常使用时引起的自然损坏;(三)经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新的实验操作方法或检修,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四)已有防范措施,经保卫处确认确属外盗的;(五)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等。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经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酌情赔偿或免于赔偿:(一)听从指导按操作规程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造成损失的;(二)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一时疏忽造成损失的;(三)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关于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赔偿的试行办法

关于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赔偿的试行办法

关于仪器设备及器材损坏、丢失赔偿的试行办法为了增强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国家财物的教育,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物资器材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国家财产遭受不应有的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实训室的仪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应制订仪器设备操作规程,除经常性地注意仪器设备的维修护养工作外,要定期进行全面检查,严格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二、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及器材的损坏或丢失的,原则上均应赔偿:1.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包括不按操作规程或有关的要求进行工作、末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未掌握操作技术轻率动用等原因,致使设备器材受损坏。

2.工作不负责任、粗心大意、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坏或丢失。

三、凡属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经签定和所属单位负责人证实的,可以不予赔偿:L由仪器设备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坏(责任另查);3.由于仪器设备使用年久,已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合理损坏和自然损耗。

4.由于实验本身的特殊性,致使损坏属于难以避免、不能预防。

5.其他合理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四、在设备器材损失事故中,学校将本着以批评教育、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为主的精神来处理,根据具体情节、物资性质、不同对象、本人一贯表现以及事故发生后的态度等,区别对待。

对于一贯不爱护设备、严重失职、有意隐瞒、后果严重、态度恶劣的当事者,除经济赔偿外,还要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赔偿规定1.200元以上的校管固定资产,主要部件遭损坏时,酌情按原价0.1-100%赔偿,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损坏的仪器仍属学校。

2.100元一200元的低值固定资产以及100元以下的低值品,酌情赔偿原价的10%〜100虬3,损坏的仪器如能修理的,可按修理费的20%〜100%进行赔偿。

如经修理后其性能质量有大幅度下降,应加重偿赔。

4.凡属半消耗性的低值易耗品(如玻璃仪器、工具等),根据学生实验的具体内容规定限额,超过限额部分,按原价5096赔偿。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赔偿处理办法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赔偿处理办法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赔偿处理办法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使广大师生牢固树立爱护学校资产的意识,保证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特就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的赔偿作如下规定:一、赔偿与可免予赔偿的界定原则(一)应予赔偿范围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

2、未经批准,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卸、改装而使仪器设备损坏不能修复。

3、实验过程中,不服从教师指导,致使仪器设备损坏。

4、擅自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

5、由于失职被盗、失火等造成损失。

6、其它因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

(二)不予赔偿范围1、原物品已接近报废,在正常使用时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仪器设备本身存在缺陷而导致损坏。

3、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仪器设备损坏。

4、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能引起确实难以避免的损坏。

二、赔偿原则1、对常用的工具、量具、仪器仪表及民用性强的仪器如照相机、录音机、电视机、电扇等,损坏丢失,原则上照价赔偿。

2、对单价1000元以下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按下列原则计价赔偿。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按零配件计价。

(2)损坏后可修复的,赔偿全部维修费。

(3)损坏后性能明显下降,但尚能使用的,由设备处会同仪器设备所属部门负责人酌情认定赔偿数额。

3、对于某些稀缺物品的丢失损坏按原价的2—3倍赔偿;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丢失和损坏,责任人和使用所在单位相关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三、赔偿处理程序(一)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事故,使用单位会同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应立即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向设备处报告。

(二)设备处、使用单位和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共同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逐级报分管校长、校长审批。

对丢失、损坏隐瞒不报者,经查实除照价赔偿外,并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三)按上述程序审批后,责任人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持审批单到财务室交纳赔偿金,然后凭交款单到设备处办理销账手续。

逾期不交的教职工,由财务室从其下月工资中扣除,学生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为提高学院师生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意识,强化我院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物品损坏和丢失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对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赔偿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追究责任。

1.不听从指导或不遵守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
2.不遵守制度,未经主管领导和部门同意,擅自拆、改设备的;
3.尚未了解仪器的使用原理、操作规程及技术性能,擅自动用设备的;
4.保管人员工作失职,疏忽大意造成损坏、丢失的;
5.部门或私人借用,以及未经同意擅自拿出实验室而损坏、丢失的;
6.实验期间擅自离开实验现场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
7.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二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经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仪器设备的折旧年限已过或陈旧仪器设备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自然损坏;
2,因设备质量差,或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在实验进程中属自然损坏的;
3.易于破损的低值品,管理人员在运输中或使用中偶然失手损坏的;
4.由于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损坏的;
5.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减轻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较好的;
6.其他合理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三条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人不止一人时,应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费。

第四条所有费用统一交学院。

注:所有借用仪器设备和药品由教师本人登记使用,实验室不面向学生。

2024年学校教学仪器损坏、丢失赔偿制度(三篇)

2024年学校教学仪器损坏、丢失赔偿制度(三篇)

2024年学校教学仪器损坏、丢失赔偿制度一、学生损坏丢失仪器处理办法:1、凡属实验中正常损耗或由仪器本身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任课教师证明填写登记表报损即可。

2、实验中因学生违反操作规程或因操作疏忽而造成的仪器损坏,应由任课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或酌情部分赔偿,并填写登记表。

3、实验过程中因不遵守纪律如打闹或故意损坏仪器的,由任课教师提出批评并填写登记表,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过。

4、实验结束后,私自将仪器或器材带出实验室的,一经查出,追回仪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二、教师损坏丢失仪器的处理办法:1、教学中正常损耗只填写登记表。

2、因教师不了解仪器使用方法而造成损坏,应对教师提出批评,并培训其正确使用方法。

3、教师借用仪器用于非教学活动,或转借他人而造成丢失或损坏的,应填写登记表并酌情赔偿。

4、实验员因保管不善而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部分赔偿,严重失职造成严重损坏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5、实验员违反借用制度,私自外借而造成损坏或丢失的,由实验员和使用人各赔偿____%。

实验员不准把仪器设备或工具私自带出实验室。

三、校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由外借单位负责修理或照价赔偿。

四、实验室应有专用仪器损坏丢失登记册,内容包括仪器名称、数量、损坏、丢失原因及处理意见,赔偿低于____元的由实验员提出处理意见,____元的主管主任提出处理意见,____元以上的由主管校长提出处理意见。

2024年学校教学仪器损坏、丢失赔偿制度(二)引言: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学校教学仪器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其在教学中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

然而,由于学生使用不当、意外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学校教学仪器的损坏或者丢失情况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学校的正常教学运行和教学仪器的有效利用,制定一套合理的损坏、丢失赔偿制度至关重要。

一、背景分析:学校教学仪器的损坏、丢失不仅会给学校的教学秩序带来一定的困扰,还会造成学校教学资源的浪费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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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学院教学仪器设备及物品损坏、丢失赔偿条例 (试行)
第一条:为了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学院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并加强我院的教学仪器设备及物品的管理工作,维护我院仪器设备的完好使用,妥善保管在用器材,尽职尽责,切实防止仪器设备、器材物品的损坏和丢失,避免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的。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设备器材的。

3、尚未掌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的。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的。

5、部门或私人借用,及未经同意拿出实验室或仓库而损坏、丢失的。

6、因失职导致被盗、失火、水灾等情况造成损坏、丢失的。

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以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2、因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四条: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器材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能积极挽救损失,并主动如实报告,态度较好的。

4、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坏的易耗品,造成损失的。

第五条: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般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查,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

情节不严重,损失价值很轻的可免予检查。

对于一贯不爱护设备器材,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卸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赔偿处理方法
1、对单价800元以下使用周期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及器材严格按计价赔偿。

2、不计单价,凡可作为个人或家庭使用的民用性很强的常用仪器设备、器材、工具等,因保管失职,损坏、丢失或挪为私用而丢失,视情节轻重按原价的2倍赔偿。

3、对单价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及器材的损坏、丢失赔偿计算:
①损坏、丢失零配件的未造成主机严重损失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②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③损坏后,主机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赔偿原价的10—50%;
④局部损坏造成整台设备报废的,或主机损坏后不能修复导致整台设备报废的,酌情赔偿原价的50—100%;
⑤丢失的仪器设备及器材,视其造成的损失及影响轻重情况,处以一至数倍的赔偿。

4、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器材及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并减除残值计算,特殊情况按当时市价合理计算或允许赔偿价值同样的实物。

5、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

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表现,分别予以适当的批评和处分、共同负担赔偿费。

第七条:赔偿处理呈报手续
1、责任人属在校学生的,当事人应及时向上课指导教师反映,由该教师代替向主管实验室领导汇报,并由主管实验室领导会同上课教师处理,并上报教学技术科。

2、外单位或校外借用仪器设备及器材,收回验收发现有损坏、丢失的,由验收人填写报告单,借用单位经
手人签名,按本条例第八条的审批权限审批,由借用单位按上述赔偿计算方法执行赔偿;
3、各系(处、中心)仪器设备的负责人,应及时向实验室主管领导反映,并填写报告一式三份;
4、由系(处、中心)主管领导组织两人以上的调查小组查明原因。

5、按第九条赔偿审批权限审批。

第八条:根据我院《惠州学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有关规定以及根据对仪器设备的管理责任及损坏、丢失的性质不同,实行赔偿时,赔偿费应根据不同的责任按比例承担。

1、已调查核实不属于人为责任被盗而丢失的,需填丢失报告单,并在事后及时向保卫处和教学技术科报告,经备案调查一年仍未解决的,由保卫处作出意见并通知教学技术科再由教学技术科上报教处、主管院长作出处理意见。

2、凡管理不善引起的,如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承担赔偿的比例由使用单位界定。

第九条:赔偿审批权限
1、凡损坏、丢失总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由各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报教学技术科备案;
2、凡损坏、丢失总价值在500以上的,800元以下的,由教务处主管处长审批;
3、凡损坏、丢失总价值在800元以上的,由主管院长审批;
4、损坏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不计损失大小,由主管院长审批;
5、丢失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向保卫处报案,并抄报教学技术科、教务处、主管院长,时经一年未破案收回,丢失单位可赁保卫处的结论证明向教学技术科申请报废,并按其责任实行赔偿。

第十条:赔偿费交纳办法
1、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定赔偿金额后,赔偿费可根据金额的多少和本人的经济情况确定是否一次性偿还。

实验室负责人指定专人到财务处统一交缴赔偿押金,由财务处开收款收据,复印一份交教学技术科。

2、在发现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并上报教学技术科或保卫出后并做出相应处理之日起的半年内交清赔偿费。

若未按期交清的,则在第七个月起由财务处在赔偿人的工资中直接扣交。

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期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时负责催缴。

3、毕业生未付清赔偿款项的,一律不办理离校手续;
4、批准分期或延缓偿还人员,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在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器材及物品等方面确有显著成绩或有其它较大贡献的,可以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材料,经教学技术科、教务处、主管院长批准,减免其待缴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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