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温州鞋”透视出口信用保险商务指南频道案例分析_保险消息_风险入股_温州鞋_出口_保险.doc

从“温州鞋”透视出口信用保险商务指南频道案例分析_保险消息_风险入股_温州鞋_出口_保险.doc
从“温州鞋”透视出口信用保险商务指南频道案例分析_保险消息_风险入股_温州鞋_出口_保险.doc

从“温州鞋”透视出口信用保险_商务指南频道案例分析_保险信

息_风险投资_温州鞋_出口_保险

据媒体报道俄罗斯当地时间3月28号俄方强行拉走了一批八千万的温州鞋,因为涉及一些问题被扣了,后来报道说是涉案的27家企业里没有一家购买出口信用保险?从出口的环境来说没有出口信用保险跟被扣有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为企业承担的风险中有一部分是我们承保海外国家的。就是海外进口商所在国家的政治方面的一些风险。政治风险我们可以在一般的保险中理解成为“抗力”就是一般保险公司不可抗力之外是不保的。政治风险包括什么呢?当那个国家打仗、叛乱、革命了导致进口商没办法履行合同,包括海外国家颁布了一些法律、条令禁止去汇出外汇,禁止进口货物等等等等,就是买卖双方都没办法控制的事情。这是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一个保证之内的。这是保证范围之内的其中一个大项,就是买方所在国家的政治风险我们是有保证的。政治风险包含的大致内容,简单理解政治风险就是进口商国家的风险,它的爆发是买卖双方没有办法控制的。由于这个风险的发生造成了买家进口商没办法付钱给中国的出口企业,这个风险是我们来承担的。对于温州鞋在俄被扣事件,我们采访了专家陈日湘,他谈到:第一,我国现在是全世界上一个出口大国,我们从政府、到协会、到企业也在不断提

倡“从贸易大国变成贸易强国”,希望出口企业能够逐渐逐渐调整我们的产业结构,使我国能够从一个简单的加工的模式变成一个树立品牌,通过品牌来经销的模式。希望通过这样的宗旨来实现从贸易大国变成贸易强国。因为这个可能跟我们产品的附加值比较低也有一定的关系,但是我们是在不断调整产品的结构真正树立中国的品牌,不要使中国的品牌再全世界市场中属于低端市场、低价产品的印象。第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目前也在不断提高我们的宣传力度,使中国企业能够认识出口信用保险,但是在推广和宣传出口信用保险中也碰到一些问题。出口企业觉得投保信用保险非常好,但是会增加它的成本。可能中国企业衡量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时候收益和成本的时候可能会过于考虑成本这块的事情。希望出口企业能够对出口信用保险能够有一个确切的认识。第三,今年开始我们中国的已经开始受到了欧盟和美国的一些非贸易壁垒的制裁。这是今年开始我们国内的纺织品行业碰到的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针对这个情况为企业制订了一些预防的措施,也想为出口企业采取一定的风险保障措施,最大程度保障我国出口企业出口的利益。

【摘要】

个人所得税制的设计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尚未遵循这一原则。整体制度设计以及执法力度不同导致纳税人之间的不公平,费用扣除标准的一刀切导致无法确保纳税人自身的生存权。为了真正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必须改分类所得税制为综合所得税制,改定额或者定率扣除为个别扣除。

【关键词】以人为本;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

【正文】

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

——卡尔·马克思

“人”是一切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以人为本”是一切制度设计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个人所得税制度作为直接以个体的“人”为纳税主体的制度更应当强调“以人为本”,但我国现

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却在很多方面没有遵循“以人为本”。

一、“以人为本”与纳税人之间的公平

“以人为本”的核心是对“人”的尊重,对于人与人的关系而言,尊重“人”就是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公平,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恰恰没有处理好纳税人之间的公平问题。

(一)整体制度设计上的不公平

从整体制度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不同种类的所得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这一制度内含了不同种类所得之间的不公平。所得之间的不公平又进而导致了纳税人之间的不公平。同样是依靠自己的劳动赚取报酬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收待遇就不同,一个月薪2000元的工人由于尚未超过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标准,因此,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一个没有工作,靠打散工赚取劳务报酬的下岗工人在取得2000元劳务报酬时,则需要缴纳240元的个人所得税。

由此,个人所得税法对于条件优越者施加了较轻的税收负担,而对于处境艰难者施加了较重的税收负担。

我们仍然以劳务报酬和工薪所得为例来看分类所得税制所导致的纳税人之间的不公平。一个月工资为10万元,年薪120万元的白领需要缴纳34.59万的个人所得税。

而一个仅以劳务报酬为所得来源,但劳务足够分散并且每次仅取得800元的纳税人,取得120万的劳务报酬则有可能一分钱的个人所得税都不用缴。

古人云:“失之毫厘,谬以千里。”个人所得税在制度设计时的一点点差异就有可能导致纳税人之间的天壤之别。“以人为本”不仅应当以大多数人为本,也应当以处境最不利者为本,否则就可能成为大部分幸福,而少部分人痛苦甚至悲惨的动物群体生存法则。

(二)税法执行力度所导致的不公平

除了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以外,税法执行力度也存在较大差异。我国个人所得税几乎全部依靠代扣代缴制度来征收,也就是说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于税务机关对于单位的控制力度较强,而对于个人几乎没有控制能力,因此,凡是由单位支付的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状况就比较好,而凡是由个人向个人支付的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状况就比较差。由于工薪阶层的收入几乎全部来自工资,而税务机关对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控制得比较严,因此,取得

工薪的人偷逃税款的可能性非常小。但对于那些收入主要来自劳务报酬的人而言,由于大部分都是现金支付,而且税务机关对单位支付劳务报酬的监管远低于对支付工资的监管力度,因此,依法足额纳税的比例非常小。这样就在客观上造成了工薪所得与劳务报酬实际税负的巨大差异。根据2006年的统计数据,工薪所得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比例达到了55.5%。

从社会地位上来看,仅靠工资吃饭的人是弱者,而收入多元化的人是强者。税法执行效果的差异导致了弱者在实际上负担了更大比例的税款,而强者则在实际上负担了较小比例的税款。且不说某集团董事长一人在被举报后就补税2个亿的逃税大户,

就我们身边的高收入群体而言,全部所得都依法纳税的人几乎没有。2007年个人所得超过12万的人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的仅162万人,2008年仅212万人。

这些数字远远低于现实生活中年所得超过12万的人数。

二、“以人为本”与纳税人自身的生存权

“以人为本”最基本的要求是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权,如果连基本生存权都无法保障,就没有“人”可言了,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恰恰没有保障所有纳税人的基本生存权。

(一)定额扣除与“抽象人”

“以人为本”中的“人”应当是具体的“人”,而非抽象的“人”。我国个人所得税各项扣除标准中的定额与定率扣除恰恰是以“抽象人”为本的体现。

工资薪金所得,不管男人、女人,不管青年、中年、老年,一律扣除2000元,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稿酬等,无论付出多少,一律扣除800元或者20%。这种一刀切的制度是典型的“抽象人”理论。在个人所得税法中,一小时挣1000元的教授与一个月挣1000元的苦力,只要都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就缴纳相同的税,丝毫不考虑劳动者为了取得该所得所付出的时间、精力与体力。靠流血流汗每月挣2000元劳务报酬的苦力与每月收取2000元房租的“公子哥”的扣除标准也是一样的,丝毫不考虑“人”的差异。

在个人所得税法中,每个人都是标准化的人,人与人之间不存在差异,“抽象人”的观念在个人所得税法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二)个人扣除与“孤立人”

“以人为本”中的“人”应当是社会的“人”,而非孤立的“人”。我国个人所得税各项扣除标准恰恰是以“抽象人”为本的体现。

1

2

2018年一建《工程经济》知识点:现金流量

图的绘制

)。

A.现金流量的性质对不同的人而言是相同的

B.箭线长短要能适当体现各时点现金流量数值大小的差异

C.箭线与时间轴的交点表示现金流量发生的时点

D.时间轴上的点通常表示该时间单位的起始时点

E.横轴是时间轴,向右延伸表示时间的延续

【答案】

B

C

E

【解析】现金流量的性质对不同人而言是不同的;时间轴上的点通常表示该时间单位期末时点;

【2010】绘制现金流量图需要把握的现金流量的要素有(

)

A.现金流量的大小

B.绘制比例

C.时间单位

D.现金流入或流出

E.发生的时点

【答案】

A

D

E

【解析】正确绘制现金流量图,必须把握好现金流量的三要素,即:现金流量的大小(现金流量数额)、方向(现金流入或现金流出)和作用点(现金流量发生的时点)。

财产保险案例

企业与家庭财产保险案例 1、未注明保险标的的位置纠纷案。(家庭财产保险案例1)) 张某投保家庭财产保险3万元。不久后的某日,张某欲将其房屋墙壁重新粉刷一遍,便把家具、衣物、家电等物品搬到楼外自家的窗前,令其14岁的儿 子看管。儿子在玩耍时将一瓶汽油碰洒,当时天气燥热,阳光经玻璃聚焦引起大火,烧毁张某多件财物,价值9000元。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 其全部损失是在户外发生的,决定不赔。张某回家细看保单,发现保单上并未填写详细的家庭住址,于是再度向保险公索赔。保险公司对张某的答复是:保险单上未注明保险财产的座落地址,是保险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不符合保险公司的意愿,属无效代理行为,如果要赔损失的话,应由代理人来赔。请分析保险公司的做法对不对? 案例分析: 1、家庭财产险通常限定被保险人投保财产的座落地点。在保险财产的地 址之外发生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此合同中要列明财产的详细地址,以便划清责任。本案不是简单的关于保险标的是在保险地址之内还是之外的问题。而是由于保险代理人的失职,漏填地址,引起合同不完善的问题。这一不完善的合同事实上导致了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的扩大化。 2、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代理人必须在 代理权限内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超越权限,就属于无权代理,被代理人可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保险代理中,保险单必须经过保险公司核保员审核,若核保员对代理人超越权限行为不加制止,即表示保险公司对该保险单的默认。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代理人默认之后,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 3、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单的效力没有争议,已生效的保险合

理赔案例――信用保证保险类

第七章信用保证保险类 饭店起火引燃住宅该责任应由谁来负 案情介绍 李某于2005 年新购置一套新房,同时办理了银行贷款业务,在办理贷款时,银行并为李某办理了住房贷款保险,李某于次年3 月份装修入住,李某新房是在该单元的四楼,而楼下一、二、三楼却在7 月份开了一家饭店,而在2007 年在大年初三晚上,楼下饭店突然起火,而李某当时并未在家,当知道消息赶回家时,家中的大火已被消防人员扑灭,后经消防人员对火灾的调查发现,该大火是由饭店的值班人员在寝室里用酒精锅炖菜,后来在火未全部熄灭的情况下,几个人便离开上楼打麻将,而楼下的酒精锅便将地毯给点着了,从而引发了这场大火,而在此次事故中李某家中的损失约为25 万余元,而同时被 波及到的还有很多其它住户,当损失发生后大家便集体向该饭店负责人索赔,由于此次火灾发现的时间晚,造成的损失较为惨重,而该负责人也却实无力给大家赔偿,后来李某突然想起在办理贷款时并为该房屋办了一份保险,李某便来到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索赔,理赔人员当接到李某报案后,经过调查李某当时在银行办理了一份个人贷款抵挡房屋综合险,而通过对消防的核实认证,确 定此次事故发生的全过程,保险公司最后认定,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损失,而由于李某报案的日期是事故发生后的第十二天了,由于现场已经被破坏,而李某所提供的损失清单中,有一些是根本无法查到的,保险公司最后经过对损失的调查认证,决定对李某赔偿13.2 万元。保险公司同时并取得了代位追偿的权利,保险公司将向饭店责任人提出对此次损失的追偿责任,李某对保险公司的赔偿不满逐向法院提出了上诉. 李某认为:我报案的时间虽然晚了,但他并不影响事实发生的存在性,而消防部门也出具了相应的文件说明,而当时李某为了向饭店索赔,也照了很多当时房屋的照片,这些都能充分说明损失的发生,所以保险公司以未及时报案为由少赔偿了十多万是不合理的. 保险公司认为:虽然消防部门和李某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了事件发生的存在性和合理性,但并不能对屋内财产的损失进行一个准确的评定,因为现场已破坏, 理赔人员根本无法对现场的损失进行核实,所以我们只能以李某所提供的能证明房屋内财产损失的部分进行赔偿。

借款保证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借款保证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案情] 2001年4月13日,贾汪农行与贾汪保险公司签订《汽车消费贷款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保险协议书)。约定:为培育汽车消费市场,贾汪农行为不能一次性向指定汽车销售商支付货款的购车人提供购车消费贷款,并督促购车人向贾汪保险公司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购车人(投保人)如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险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2001年5月15日,中国农业银行徐州市新城分理处(以下简称新城分理处)与王世猛签订《消费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新城分理处向王世猛发放汽车消费贷款14万元,借款期限自2001年5月15日起至2003年5月15日止。年利率为6.534%。按季还本付息18810.73元。若王世猛不能按期足额还本付息时,新城分理处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按规定对逾期的本金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逾期利息。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详细约定。 同日,新城分理处与贾汪保险公司、王世猛三方签订《分期还款消费贷款履约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约定:新城分理处向王世猛发放14万元汽车消费贷款,王世猛向贾汪保险公司购买“分期还款履约保险”等险种,若王世猛连续六个月未履行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保险公司负责向新城分理处赔付王世猛所欠所有未清偿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保险金额为154000元,保险费3080元,保险费由王世猛一次足额交纳。保险期限为自2001年5月15日零时起至2003年11月15日零时止。另约定贾汪保险公司所承担的分期还款履约保险责任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详细约定。 合同签订后,新城分理处依约发放了贷款,王世猛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凭证,向贾汪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

私营企业家肖先生的保险产品诊断与规划案例

私营企业家肖先生的保险产品诊断与规划案例【案例背景简介】 肖波先生现年38岁,是一位民营企业家,经营一家有百名员工的小型电子企业,每年净利润百余万元。 肖太太江楠现年35岁,在一家国有银行从事风险管理工作,每月工资约6000元,年终奖还有3万元。 他们有一个女儿肖冰冰今年6岁,刚上小学一年级,不仅聪明机灵,而且非常有艺术天赋,从小就学习钢琴与芭蕾舞,在幼儿园就经常参加各种演出活动。因此,肖总与江楠格外疼爱女儿,计划等她在国内完成高中学业后,送到英国留学,完成本科与硕士学业后再回国接班管理企业事务,或者届时由她决定做自己喜欢的事情。 肖先生的父母早年由于疾病已经离世,只有江楠的父母由于体弱多病,又没有退休工资,一直与他们共同生活,现年60岁。 由于三代同堂,肖总与太太工作又十分辛苦,实在没有时间照顾两位老人与女儿的生活。于是,他们从家政公司聘请了一位保姆小梅,小梅的工作非常认真细致,与肖总一家人相处得非常融洽。 虽然肖总家庭现在有房有车有自己的企业,家里也有200余万存款,但是长期在商场打拼的他总是觉得没有安全感,加上上有老下有小的,虽说也有200万存款,但弄不好生意失败或者遇到什么法律纠纷,说不定哪天这些财产就不见了。眼看现在自己快四十了,也该为自己和家人建立一个放心的保障体系了。 由于自己的公司是小电子企业,这些年也没有给员工买社会保险,随着政府严格要求执行社保政策,加上肖总自己也意识到为自己与员工建立必要社会保障的重要性,所以准备今年开始给全体员工缴纳社保。而太太由于在国有银行工作,享受的各种社会保险及

福利比较齐全,工作与收入也很稳定。现在的问题主要是江楠的父母年龄大身体又不好,将来肯定要支出大笔医疗费,又没有保险公司愿意承保,很是让肖总头疼。 由于一直有较强的忧患意识,加上自己又没有太太那么好的福利保障,所以,几年来肖总很重视购买保险,希望通过保险为自己与家庭建立一道坚实的屏障,就在保险员的鼓动下先后购买了一系列保险产品,具体如下表所示: 险种名称投保日期保额年缴费缴期保期 平安投资连结险2000年1月1日16.3万12060元20年20年 平安常青树2001年1月1日20万11560元20年终身 友邦保险智富人生2005年1月1日50万10万元5年终身 中保夕阳红1997年8月1日4000元10年55岁到终身 招商信诺幸福无忧2005年1月1日6万339元1年1年 除了购买以上这些保险外,最近一位保险员鼓动肖先生购买100万元万能险,并向肖先生阐述购买该产品的以下利益:①可获得200万元保额的人身意外保障;②可获得3 00万保额的交通意外身故保障;③可获至少100万元以上与保单现金价值相当的疾病身故保障;④每年可享投资分红红利,保底年均回报1.75%,且每月公布收益率,目前月均收益率为3.3%,这笔分红可以领取用作子女的教育费,也可以作为退休后的生活费,也可累积投资;⑤该保险持有一段时间后返回初始费用;⑥随着时间的增加,该保险的现金值会不断累积,如果一直保持目前的收益率,20年后该保险就不仅有巨额的保险保障,现金值也会超过200万;⑦该保险的现金值可以用于抵押贷款,离世后可以作为遗产提取,而且免交遗产税;⑧退休后该万能险可以转化成为养老年金,为肖先生夫妇提供养老保障。因此,保险员认为,该万能险是既有保险保障、又有投资分红的极佳金融产品,强烈建议肖先生一次性购买100万元该万能险。

财产保险案例分析试题.doc

厂房租赁合同到期,员工不慎失火引火灾,损毁财产可否赔付? 1999 年1 月2 日,A 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0 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同年3 月6 日,A 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 为一年。当年A 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A 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次年 1 月2 日至18 日间,印刷厂多次与 A 公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 A 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交付 违约金。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 A 公司最迟在 2 月10 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2 月3 日,A 公司职员不慎将撒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厂房内设备损失215000 元,厂房屋顶烧塌,需修理费53000 元,A 公司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如果要赔,赔多少?为什么? 【争议】 本案中厂房内设备属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其损失,这一点不存在争议,但租借合同已到期,保险公司对是否仍应对厂房屋顶 修理费进行赔偿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租赁合同到期后,A 公司对印刷厂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 第二种意见:A 公司继续违约使用印刷厂厂房期间,厂房屋顶烧塌,即 A 公司违约行为在先,在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险公司不应给予赔偿。 【评析】 一、根据《保险法》第11条第3 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而在财产保险中,他无权对依法享有他物权的 财产,如承租人对其承租的房屋,享有保险利益。因此本案中, A 公司投保时,

金融市场中的风险案例

金融市场中的风险案例 1.流动性风险的引入—北岩银行的破产案例 1997年北岩建筑协会在伦敦股票交易所发行股票,促成了英国北岩银行的创立。2007年,北岩银行已经进入英国按揭提供商的前5名,是英国东北部最大的金融机构,拥有76家分行,主要业务是在零售和批发市场提供房屋抵押贷款,其服务包括提供储蓄账户、存款账户、贷款和住房及财产保险。这家银行在1997~2007年发展迅猛,其发行的部分按揭被通过其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子公司Granite进行了证券化。 北岩银行主要依靠出售短期债券来融资。2007年8月美国出现次贷危机,市场风险迅速在欧美房地产市场、信贷市场、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间相互传染,银行发现很难再通过发行新债券来取代已到期的债券,这是因为机构投资者不愿意出借资金给那些在按揭业务中涉足太深的银行。9月14日,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监管局发布联合声明,认为北岩银行没有丧失偿债能力,资产足以偿还负债,贷款质量良好,而且表示“向其提供流动性支持”。但北岩银行不能筹得资金,这给运作带来了严重问题。北岩银行在2007年9月向英格兰银行求救,并在接下来的几天内,向三方监管部门,即英格兰银行、金融监管局、以及政府财务部借入了30亿英镑的资金。 然而,央行注资的消息并没有起到安抚储户的作用,反而引起了北岩银行储户的恐慌,于是9月14日星期五,北岩银行出现了挤兑现象。数以千计的北岩银行客户排长队提取资金,据估计,从2007年9月12日到9月17日客户提取资金的总量达20亿英镑。9月17日晚,英国财务大臣宣布,英国政府和英格兰银行将保证北岩银行客户所有存款的安全,这一消息公布后,挤兑现象才逐渐消失。 在之后的几个月内,北岩银行寻求的紧急救助资金大幅增加。英格兰银行为了告诫其他银行不要承担过多风险,坚持对北岩银行的资金施以惩罚性利率。到2008年2月为止,紧急救助资金的需求以高达250亿英镑,这时英国政府宣布将北岩银行国有化,银行的管理团队也被更换,银行被拆分成北岩公共有限公司和北岩资产管理,之后北岩公共有限公司被维珍集团从英国政府手中收购。 这个案例说明了金融机构存在着融资流动性风险,这种风险是当金融机构为了满足现金要求时而产生的,北岩银行的破产说明了流动性问题可以使得一家银行在短时间内陷入崩溃边缘。 该行资本一直非常雄厚,资本充足率远远高于巴塞尔II的标准。从各项指标来看,该行发展势态良好。同时,该行资产质量很好,17年以来,其信贷拖欠率低于英国同业水平的一半。在2007年7月以前,没有任何明显迹象表明该行将面临重大困难。 然而,该行资金来源明显存在较大的潜在风险,其资金来源中的短期资金比重严重偏高,同时其证券化资金来源占到了其资金来源的一半以上,而英国主要银行的这一比例约为20%。为了配合其高速发展战略,北岩银行1999年该行实施证券化发展模式,即发行与分销模式,结果是该行过分依赖证券化作为其主要资金来源,越来越容易受到市场崩溃的冲击。北岩银行快速发展的战略以及随后融资模式的大转变为其当日之祸埋下了危机的种子。 2.流动性风险的成因及影响因素 金融机构的流动性主要来源于如下因素:持有现金和随时可以被转化为现金的短期国债;变卖交易头寸的能力;短时间内在交易市场借入现金的能力;短时间内提供有利的条款以吸引零售存款的能力;短时间内将资产(例如贷款)进行证券化的能力;由中央银行

一文读懂投资连结保险

一文读懂投资连结保险 很多朋友对投资连结保险有困惑:“都说投连险收益高,可以增值,是保险理财神器,到底对不对?我该如何选择和购买?” 在为大家答疑解惑之前,我们再一次强调保险购买理念: 言归正传,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 →投资连结保险的基本常识 →购买投连险前需要知道的 →泰康投连险产品介绍 一、投资连结保险的基本常识 投资连结保险,其正式名称是“变额寿险”,它是集保险保障和投资功能于一体的新形式终身寿险产品。保障主要体现在被保险人保险期间身故,会获取保险公司支付的身故保障金。投资方面是指保险公司使用投保人支付的保费,扣除初始费用后进行投资,获得收益。 所以投连险是一种具有财富管理功能的产品。通过保险管理财务,是指通过购买保险对资金进行合理安排和规划,防范和避免因疾病或灾难而带来的财务困难,同时可以使资产获得理想的保值和增值。 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上,具有财富管理功能的保险产品,主要有分红型、万能型和投资连结型三大类。 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的区别: ●分红险:除了具有基本保障功能之外,保险公司每年还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向客户分配红利。 分红险主要投资渠道包括国债、企业债、长期协议存款、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债券等,不与股市直接挂钩,是投资理财保险中最为稳健的一类。 但有两种情况不适合购买分红险:一是短期内有大笔开支的家庭,因为分红险不是银行存款

和基金产品,变现能力较差,如果中途退保,投保人只能取回保单的“现金价值”,连保费本金都难保本;二是收入不稳定的家庭,因为分红险的交费金额和交费时间是固定的,收入不稳定的家庭购买容易变成负担。 ●万能险:交费灵活,通常承诺保底收益。万能险的保费用于两部分,一部分用来购买基本保障,一部分用来投资,可以灵活变更保障额度、交费方式、交费期间。 交同样的保费,万能险账户净值比分红险的“现金价值”高。如果交费期间急用大笔现金,需要通过退保、保单价值借款等方式筹钱,万能险的损失要比分红险少得多。因此万能险更适合家底较薄、父母缺少大病基金的年轻人士。 ●投连险:一种新形式的终身寿险产品,它集保障和投资于一体。保障主要体现在被保险人保险期间身故,会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身故保障金。投资方面是指保险公司使用投保人支付的保费进行投资,获得收益。 投连险和购买基金一样风险自担,不保本,所以适合风险承受力较强、具有一定股票投资经验的客户购买,而且一定要持有5年以上(5年内退保会收取手续费)。同时操作投连险不能像操作基金那样在短时间内频繁买入和赎回,投连险尤其不适合炒股能力较弱的老年人购买。 二、购买投连险前需要知道的

从“温州鞋”透视出口信用保险商务指南频道案例分析_保险消息_风险入股_温州鞋_出口_保险.doc

从“温州鞋”透视出口信用保险_商务指南频道案例分析_保险信 息_风险投资_温州鞋_出口_保险 据媒体报道俄罗斯当地时间3月28号俄方强行拉走了一批八千万的温州鞋,因为涉及一些问题被扣了,后来报道说是涉案的27家企业里没有一家购买出口信用保险?从出口的环境来说没有出口信用保险跟被扣有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为企业承担的风险中有一部分是我们承保海外国家的。就是海外进口商所在国家的政治方面的一些风险。政治风险我们可以在一般的保险中理解成为“抗力”就是一般保险公司不可抗力之外是不保的。政治风险包括什么呢?当那个国家打仗、叛乱、革命了导致进口商没办法履行合同,包括海外国家颁布了一些法律、条令禁止去汇出外汇,禁止进口货物等等等等,就是买卖双方都没办法控制的事情。这是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一个保证之内的。这是保证范围之内的其中一个大项,就是买方所在国家的政治风险我们是有保证的。政治风险包含的大致内容,简单理解政治风险就是进口商国家的风险,它的爆发是买卖双方没有办法控制的。由于这个风险的发生造成了买家进口商没办法付钱给中国的出口企业,这个风险是我们来承担的。对于温州鞋在俄被扣事件,我们采访了专家陈日湘,他谈到:第一,我国现在是全世界上一个出口大国,我们从政府、到协会、到企业也在不断提

倡“从贸易大国变成贸易强国”,希望出口企业能够逐渐逐渐调整我们的产业结构,使我国能够从一个简单的加工的模式变成一个树立品牌,通过品牌来经销的模式。希望通过这样的宗旨来实现从贸易大国变成贸易强国。因为这个可能跟我们产品的附加值比较低也有一定的关系,但是我们是在不断调整产品的结构真正树立中国的品牌,不要使中国的品牌再全世界市场中属于低端市场、低价产品的印象。第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目前也在不断提高我们的宣传力度,使中国企业能够认识出口信用保险,但是在推广和宣传出口信用保险中也碰到一些问题。出口企业觉得投保信用保险非常好,但是会增加它的成本。可能中国企业衡量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时候收益和成本的时候可能会过于考虑成本这块的事情。希望出口企业能够对出口信用保险能够有一个确切的认识。第三,今年开始我们中国的已经开始受到了欧盟和美国的一些非贸易壁垒的制裁。这是今年开始我们国内的纺织品行业碰到的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针对这个情况为企业制订了一些预防的措施,也想为出口企业采取一定的风险保障措施,最大程度保障我国出口企业出口的利益。

借款保证保险合同案例

借款保证保险合同案例 46岁的孙女士,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丈夫邹某是某矿业集团的合伙人之一,拥有千万身家。孙女士则是一个全职太太,安心抚养两个孩子。2021年3月,邹某购买了一幢独立别墅,房屋总价250万元。在支付了78万元后,邹某向银行抵押贷款172万元,借 款期限为60个月,到2021年4月止。 2021年5月,邹某到包头市谈一笔重要生意,孰料生意未成,遭人恶意报复,被杀害。丈夫死后,孙女士承担了还贷责任,到今年1月,将全部贷款本息清偿。银行在孙女士还 清贷款后,退还了一份保单。孙女士感到莫名其妙,自己从来不知道丈夫生前购买过保险。原来,当初邹某在向银行抵押贷款的同时,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上海个人抵押住房 综合保险合同》,保费5千余元,保险金额172万。合同约定,当被保险人意外死亡、丧 失还贷能力时,保险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的100%的偿付比例进行赔付。因此,孙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该保险公司承担还贷保证保险责任,赔付其108.5万元。 2002年11月15日,郭某与H银行签订了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约定郭某为购买汽车向 H银行贷款,贷款金额为23.7万元,贷款期限为5年,月息率4.4175%,每月还款额为4505.24元,逾期还款按照逾期本金余额和逾期天数以日计收0.21%的罚息,并对逾期支 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2002年11月23日,郭某向C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约定被保险人为H银行,保险期限从2002年11月24日至2021年11月23日止,保险金额为23.7 万元。 合同签订后,郭某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C保险公司履行保证保险责任,2021年 2月,H银行与C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结案协议书及保证保险权益转 让书,双方核定此次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额为139498.86元,C保险公司已先行赔付。后 郭某并未偿还C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金额,故C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郭某偿还该 公司代其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各项费用139498.86元。 倪某向银行贷款买房,不料两个月后坠楼身亡。为追索尚未归还的大笔借款,银行将 此前与倪某签订“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市二中院对 这起保险合同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向银行支付倪某身前留下的借款余 额403051.81元。 2021年10月,倪某向银行贷款40.4万元购买位于本市海潮路的一处二手房,并以该房屋的所有权为抵押向银行作还款担保。 倪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倪某在保险期限 内因遭受意外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银行抵押还贷责任的,

保险理财案经典案例

保险理财案例 案例一:风险与保险 【案情介绍】 一场工业意外事故造成死103人、伤数百人的惨剧。其中两人生前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分期支付储蓄终身寿险”和“综合个人意外保险”,其家属分别得到了人民币24万元和13万元的保险赔偿和给付。而其他不幸者因为没买过任何保险,只能得到有关部门有限的抚恤金。 【案例分析】 当风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的赔偿虽然不能给死者家属多少精神上的安慰,但在经济上却是一种恰逢其时的帮助。相比之下,没有购买保险的死难者家属不得不承受精神与经济上的双重打击。 【启示】 任何人在其一生中都有可能遇到意外事故甚至灾难,其后果可能是轻微的,也可能是严重的,严重时,不但引起伤害,也可能丧失生命,并使依靠其生活的家人失去生活来源。这种经济上的不稳定性需要得到保障。保险就是一种有效的保障方式。保险虽然不能事先化解风险,但是却能在较大程度上减轻或消除风险事故的损害。 案例二:保险与储蓄 【案情介绍】 在中国,保险与银行储蓄对客户的吸引程度存在差别。一个调查表明,被调查者的家庭收入中,有30%用于购买金融产品,而在这些金融产品中,银行储蓄占50%,保险占18%,股票也占18%。这说明,银行储蓄在我国国民心目当中还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保险等金融产品的重要性还没有被国民所完全认识。 【案例分析】 “把钱存银行好,要用时随时可以领取,而若购买保险,则没有这么方便。”这是很多中国人对保险的看法。事实上,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 从预防风险上看,保险和银行储蓄都可以为将来的风险做准备,但它们之间有很大

的区别:用银行储蓄来应付未来的风险,是一种自助的行为,并没有把风险转移出去;而保险则能把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实际上是一种互助合作行为。从预期收益上看,银行储蓄的收益包括本金和利息,它是确定的;购买保险后得到的“收益”表面上看是不确定的(它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但实际上是确定的:购买保险即意味着得到了风险的保障,而且这种保障的保障程度非银行储蓄所能相比:只要缴纳了足额的保险费,就能得到完全的、充分的保障。 【启示】 保险有着储蓄所没有的功能。二者具有本质的区别,并不能作简单的类比。并且,单纯从风险保障的角度来看,保险的保障程度显然比银行储蓄要高。 案例三: “平安世纪理财”——投资型人寿保险险种 【案情介绍】 1999年10月22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在上海正式推出国内第一份投资联结保险“平安世纪理财”。有人评论它标志着我国寿险品种开始由传统型向现代型转换。人寿保险市场的重心开始从有预定利率的储蓄型险种向投资型险种转移。 以下是《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2002年半年度报告》投资账户的介绍部分: 一、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简介 (一)平安发展投资账户 1、账户特征:稳健平衡型投资账户。本账户不保证投资收益。 2、投资政策:采用稳健的投资策略,根据对利率及证券市场走势的判断,调整资产在不同投资工具上的比例。追求账户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3、主要投资工具:银行存款、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回购。 4、投资组合限制:投资于国债及银行存款的比例不低于20%;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高于60%。 5、主要投资风险:基金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企业债券信用风险是影响本账户投资回报的主要风险。 (二)保证收益投资账户 1、账户特征:低风险收入型投资账户。设有保证投资收益率。保证投资收益率不低

家庭财产保险案例分析

家庭财产保险案例分析   "随着房价的日渐飙升,大家都希望给予自己的房产一个很好的保障。再加上自然灾害的无可抗拒性,和人祸的无法阻拦性,更让以保护房屋安全为主的家庭财产保险逐渐进入大家的视野。但是,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后,是否就意味着家庭财产万无一失了呢?小编为大家介绍几个家庭财产保险案例,希望可以让大家更清楚的认识家庭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案例一:未及时报案有可能无法得到赔偿 李先生出差回家,发现家里被盗,着急的他赶紧拨打110进行处理。但十天过去后,警察尚未找出偷盗之人。这种情况下,李先生忽然想起自己曾经购买过家庭保险,于是便赶紧打电话通知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了解情况后,却以在出险后未及时通知为由拒绝赔偿。这个财产保险案例告诉大家,一定要看清楚所有保险合约的条款。一般来讲,条约里会有"及时通知"的概念,这个概念是指家庭财产保险案例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尽快通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及时到现场勘查定损。

因此,小编告诉大家,即便是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也要注意相应的条款规定。事故发生后,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内通知保险公司。可以先拨打保险公司的人工电话,然后再补填保险单。 家庭财产保险案例二:不要因为房产转让而出现财产保险空窗期 家庭财产保险,主要保障的是房屋以及房屋内财产的安全。但前提条件是,房屋是属于投保人的。王先生尽管一直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但还是对自己的居住条件不满意,最近有人看中了他的房子,他便决定将房子售出。可就在对方交完钱准备入住的时候,王先生家却忽然发生了火灾。那么这种情况下,家庭财产保险是否还能保障王先生的房屋利益呢? 在这里小编要引入的是房屋所属权的概念,即事故发生时,房屋到底是谁的。刚才提到的家庭财产案例中,王先生尽管将房屋售出,但并未去相关部门办理房产转让手续,因此房屋所属权还是王先生的。既然如此,那么王先生既然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那么保险公司就要对他进行赔偿。不过王先生需要承担的,就是对方可能因为火灾的缘故,不再购买他这套房,这就需要他退还对方所有房款。

保险计算题和案例分析

计算:1若某一工厂分别向甲、乙、丙三家公司投保火险,保险金额分别为45万、18万、12万,财产实际价值50万。火灾发生后残值为10万,如①俺比例责任 ②限额责任 ③顺序责任 甲、乙、丙三家公司分别向王某赔偿多少? 解:① 比例责任 甲:(50-10)*[45/(45+18+12)]=24万 乙:(50-10)*[18/(45+18+12)]=9.6万 丙:(50-10)*[12/(45+18+12)]=6.4万 ② 限额责任 甲:(50-10)*[40/(40+18+12)]=22.86万 乙:(50-10)*[18/(40+18+12)]=10.29万 丙:(50010)*[12/(40+18+12)]=6.86万 ③ 顺序责任 甲赔40万 乙和丙不赔 2 李某拥有家庭财产120万,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金额为100万,在保险期间李某家失火,实际损失20万。①当绝对免赔率为5%时,公司赔多少?②当相对免赔率为5%时,公司赔偿多少? 解:① (100/120)*(1-5%)*20=15.38万 ② (100/120)*20=16.67万 3 李某将其所有的“宝来”车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和赔偿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孙某将其所有的“奥迪”车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内,李某驾驶的“宝来”车与孙某驾驶的“奥迪”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宝来”车辆 财产损失8万元、人员受伤医疗费用30万元以及车上货物损失14万元;“奥迪”车辆损失30万元、医疗费用4万元以及车上货物损失10万元。 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宝来”车主负主要责任,为80%;“奥迪”车主负次要责任,为20%,按照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负主要责任免赔15%,负次要责任免赔5%,请问: (1)A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2)B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解:(1)A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①车辆损失险责任: 应赔偿金额=“宝来”车辆损失ד宝来”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8×80%×(1-15%)=5.44万元 ②第三者责任险责任:应赔偿金额=(“奥迪”车车辆损失+“奥 迪”车医疗费用+“奥迪”车货物损失)ד宝来”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30+4+10)×80%×(1-15%)=28.86万元 (2)B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 “奥迪”车的第三者责任险责任:应赔偿金额=(“宝来”车车辆损失+“宝来”车医疗费用+“宝来”车货物损失)ד奥迪”车的责任比例×(1-免赔率)=(8+

《投资连结保险销售案例解析》练习题

1、投资连结保险是一种____的保险。( AB) ? A 、不保证最低收益率 ? B 、非捆绑式 ? C 、集万能保险和分红保险的功能为一体 ? D 、客户难以准确了解到保险公司的费用收取明细 2、下列关于投资连结保险与万能保险的比较,说法错误的是____。( BCD )? A 、都属于新型人寿保险 ? B 、都需要保证最低收益率 ? C 、都需要保证其所有投资账户有资产价值 ? D 、投资连结保险是非捆绑式保险,万能保险是捆绑式保险 3、下列关于投资连结保险的结构,说法错误的是____。( AD ) ? A 、保费在进入投资账户之前需要先扣除死亡风险保费 ? B 、投资账户中的资产会被分割成价值相等的投资单位 ? C 、每一笔进入账户的资金会用于购买一定量的投资单位 ? D 、保费在进入投资账户之后还需要扣除卖出差价、保单管理费等交易费用 4、投资连结保险中,____等会进入公司的普通账户。( ABD ) ? A 、买卖差价 ? B 、资产管理费 ? C 、投资收益 ? D 、退保费 5、下列关于投资连结保险产生背景的说法中,正确的是____。( BCD ) ? A 、美国称投资连结保险为基金连锁保险 ? B 、2008年,消费者对投资连结保险的信心受到次贷危机的影响 ? C 、我国第一个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由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 ? D 、第一张投资连结保险保单于1971年在英国诞生 6、在投资连结保险中,下列关于投资账户的收益风险特征,说法错误的是( BD )? A 、低风险、稳收益 ? B 、低风险、高收益 ? C 、中风险、中收益 ? D 、高风险、低收益 7、在投资连结保险中,当投资账户处于收缩阶段时,其投资账户总资产等于____。( AC ) ? A 、以账户资产卖出价计算的所有投资资产的价值,减去假设在账户评估日买入所有投资资产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和税金 ? B 、以市场主体买入价计算的所有投资资产的价值,加上假设在账户评估日买入所有投资资产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和税金 ? C 、以市场主体买入价计算的所有投资资产的价值,减去假设在账户评估日买入所有投资资产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和税金

30个财产保险案例解析

30个财产保险案例解析

30个财产保险案例 例1:某外贸企业于1995年5月8日将一批出口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起运港为上海,目的港为伦敦;保险金额为500万元。6月23 日货轮在新加坡沉没,如果: 1、货物全部损失,即损失程度=10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100%=500万元。再如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62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500万元。 2、货物部分损失,损失程度=80%,且货物在出险时的当地市价为45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保险金额×80%=500万元×80%=400万元。又如货物在出险时市价为60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同样是400万元。 例2:某企业于1997年12月1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金额为100万元。1998年4月23日企业遭受水灾。经核查,该企业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如何赔偿? 分析:因为被保险人(企业)投保的是企业财产保险,是不定值保险;而且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少于金额为120万元的保险价值,所以保险人应当采用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方式,即:赔偿额=30×100/120=25万元在上例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30万元,则保险人应当赔偿: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 在例2中,如果该企业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出险时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也为80万元,则: 1、当实际遭受部分损失3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30万元; 2、当实际遭受全部损失80万元时,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80万元; 例3: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问该游客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分析:游客对

财产保险作业第八章家庭财产保险

第八章家庭财产保险 、名词解释: 1、静物责任:静物责任是指家庭所有或管理的静物发生意外而导致他人财产损 失或人身伤亡而依法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 2、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简称家财险),是面向城乡居民家庭并以住宅及存放在固定场所的物质财产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它属于火灾保险范畴,强调保险标的的实体性和保险地址的固定性。 3、定期还本家财险:定期还本家财险又称家财两全险,是兼具家财保险和满期 还本双重性质的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它是在普通家财险的基础上所产生的。 4、房屋保险:房屋保险属家庭财产保险范畴,主要保障火灾、爆炸、雷击等自然灾害和 意外事故造成的房屋损失。房屋保险一般由屋主或住户投保,保险费率为0.1-0.2% , 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按房屋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5、团体家财险:团体家财险是以团体为投保单位、以该团体的职工为被保险人 并承保其家庭财产的家财险业务。它是为了适应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法人团体为职工统一办理家财险及附加盗窃险的需要而实行的一种承保方式。 6、附加盗窃险:附加盗窃险,是指在家财险主险的基础上专门以被保险人可能 它不遇到的盗窃风险为承保责任并有保险人承担被盗财产损失的一个附加险种,能作为 独立业务承保,是家财险中最重要的附加业务,因为盗窃是家庭财产面临的主要风险,所以多数家庭在投保时必然选择的它。 7、家庭第三者责任保险:家庭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一种以全体家庭成员(一般指 长期居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为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在其所居住的住所,使用、安装 或存放其所有或租借的财产时,由于过失和疏忽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 毁,在法律上因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我国保险市场 上,该险种大部分属于家庭财产保险的附加险,因此,该险种有时又称家庭财产(综合) 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简答题:居民家庭一般面临哪些风险? 1. 财务损失风险; 2. 民事责任风险; 3. 人身风险; 4. 其他风险。 影响家庭财产保险费率的因素有哪些?

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docx

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我国某进出口贸易公司向A国出口水果罐头,付款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货物出口商为该批次货物向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承担的商业风险包括以下情形:1.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2.开证行拖欠;3.开证行拒绝承兑。”货物运抵A国后,收货人向当地法院起诉我国某出口贸易公司,同时申请止付令,A国法院依据该申请审查后向开证行发出止付令,扣押信用证项下的全部货款。我国某出口贸易公司以发生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承保的商业风险中的“开证拒绝承兑”通过法院向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索赔;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未发生“开证行拒绝承兑”为由,拒付保险金。一审于20XX年9月7日受理,并于20XX年12月13日和20XX年8月23日两次开庭,20XX年9月30日做出判决驳回原告起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于20XX年3月20日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一、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路径 案例所涉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法院裁判的关键是要查明开证行在止付令这一司法强制措施下未支付货款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保险人承担的商业风险中的“开证行拒绝承兑”的情形。换言之,即原告只需证明A国法院发出止付令造成开证行未支付货款的行为属于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保险人承保范围中的“开证行拒绝承兑”即可获得法院的支持,顺利实现索赔的目的;反之,作为被告的中国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只需要证明A国法院发出止付令造成开证行未支付货款的行为不属于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保险人承保范围中的“开证行拒绝承兑”的情形,即可获得法院的支持驳回原告的诉求。实际上,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正是集中在这一问题上。“原告认为,开证行在收到其货物单证并放货给开证申请人后,无合理理由而未支付货款,造成其损失,属于“开证行拒绝承兑”的情形,被告应当对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原告诉称在法院向开证行发出止付令的情况下,开证行不负有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义务,开证行未支付货款不属于开证行拒绝支付”訛譹具体而言,问题回到了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条款》第二条中的“开证行拒绝承兑”的解释上,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条款如何解释的问题,最终要回答的是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 (一)适用合同法规则的解释路径案例所涉及的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则是法院裁判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的一种可能途径,但合同法的相关规则仅提供了备选的一种解释方法。在适用合同法提供的解释规则之前,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首先要寻找是否有可适用的特别法提供的解释规则,这一原则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体现出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合同总则需同时满足“分则部分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条件。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在合同法分则中没有明文规定这一点毋庸置疑,“其他法律是否也没有明文规定”即意指是否有可适用的特别法提供的解释规则。我国至今为止没有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法律法规,因此没有

借款保证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借款保证保险合同案例分析[案情]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徐州市贾汪支行(以下简称贾汪农行)。被告王世猛。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徐州市贾汪支公司(以下简称贾汪保险公司)。2001年4月13日,贾汪农行与贾汪保险公司签订《汽车消费贷款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保险协议书)。约定:为培育汽车消费市场,贾汪农行为不能一次性向指定汽车销售商支付货款的购车人提供购车消费贷款,并督促购车人向贾汪保险公司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购车人(投保人)如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险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2001年5月15日,中国农业银行徐州市新城分理处(以下简称新城分理处)与王世猛签订《消费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新城分理处向王世猛发放汽车消费贷款14万元,借款期限自2001年5月15日起至2003年5月15日止。年利率为6.534%.按季还本付息18810.73元。若王世猛不能按期足额还本付息时,新城分理处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按规定对逾期的本金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逾期利息。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详细约定。同日,新城分理处与贾汪保险公司、王世猛三方签订《分期还款消费贷款履约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约定:新城分理处向王世猛发放14万元汽车消费贷款,王世猛向贾汪保险公司购买“分期还款履约保险”等险种,若王世猛连续六个月未履行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保险公司负责向新城分理处赔付王世猛所欠所有未清偿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保险金额为154000元,保险费3080元,保险费由王世猛一次足额交纳。保险期限为自2001年5月15日零时起至2003年11月15日零时止。另约定贾汪保险公司所承担的分期还款履约保险责任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新城分理处依约发放了贷款,王世猛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凭证,向贾汪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此后,王世猛分别于2001年9月5日,12月20日,12月28日三次共偿还贷款本金33317.50元,利息4446.51元。从2002年2月起未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贾汪保险公司亦未履行保险责任,截止到2003年3月31日,王世猛尚欠本金106682.42元及利息5879.32元未付。另查明,新城分理处系贾汪农行的分支机构。2003年3月24日,原告贾汪农行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给付本金106682.42元及利息5879.32元。[审判]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认为,贾汪农行与王世猛之间的借款合同以及贾汪农行与王世猛和贾汪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但借款合同的权利义务与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密切相关,故本案可以合并审理。《保险协议书》,《借款合同》,《保险合同》均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示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贾汪农行依约发放了贷款,王世猛已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除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外,还应支付合同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empirenews.page--] 贾汪保险公司与贾汪农行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王世猛连续六个月未履行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贾汪保险公司负责向贾汪农行赔付王世猛所欠的所有未清偿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该合同的性质应为保证保险合同,王世猛按期还本付息的义务即为该保险合同的标的,故贾汪保险公司应依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双方在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书中约定了贾汪保险公司有10%的绝对免赔率,故贾汪保险公司对王世猛所欠贷款本息的90%承担赔偿责任的辨称理由,应予支持。贾汪保险公司辨称,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双方当事人在合作协议书及保险合同中均约定贾汪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为连带责任,该约定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故该辨称理由,不予支持。王世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2003)贾经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王世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贾汪农行借款本金106682.42元及利息5879.32元。二、被告贾汪保险公司对上述款项的9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758元,由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