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卫权行使前提的法律问题研究
国家自卫权相关问题研究

国家自卫权相关问题研究李菲(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710049)摘要:国家自卫权是维护一国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利,具有自然权利或固有权利的属性,是所有国家都拥有的权利。
根据宪章规定,“受武力攻击时”是行使自卫权的前提,除一国实际受到武力攻击,当其迫近武力攻击时也可以行使。
自卫权的行使对象除了国家外,也应包括恐怖主义组织和特定情形下的第三国。
为防止自卫权的滥用,自卫权的行使应当以“解除攻击威胁”和“恢复原状”为限。
关键词:固有权利行使前提行使对象行使限度一、国家自卫权的含义与性质国家自卫权是主权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其目的在保护国家的生存与发展,作为一项固有权性质的权利,自卫权的权利来源不仅包括自然法理论,也同样衍生自各国所拥有的“诉诸武力”的权利。
即使宪章将国家自卫权授予成员国,但自卫权属于所有国家这一点毋庸置疑。
(一)国家自卫权含义国家自卫权是包含在主权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即所谓的自保权的范围之内。
而自保权则是指国家为确认和保护自身的生存和独立不受任何内外部势力侵犯的权利。
可以将自保权的内容划分成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可以称作“防御权”,所谓“防御权”是指主权国家在通常情况下开展的国防建设活动,用来防范将来可能发生的任何内外部武装势力侵犯的权利。
第二部分就是“自卫权”,所谓“自卫权”,简而言之就是指国家在遇到外来武装势力进攻时进行武装反击的权利。
要理解自卫权的内涵,需要首先了解自卫一词的含义。
自卫一词作为法律术语,最早出现于国内法体系中,用于个人之间关系的场合。
当自卫一词出现在国际法上时,主要出现在国家之间的关系的场合,成为一国进行所谓的正义战争的一个理由。
在战争被视为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自由时,自卫并不是作为一个法律术语而存在,其只是一国对他国使用武力的政治借口。
理解合法自卫的条件与限制

理解合法自卫的条件与限制自卫是一种常见的行为,人们在面对威胁或攻击时,往往会采取自卫措施,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然而,自卫并非没有限制,它必须在一定的条件下进行,并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本文将探讨理解合法自卫的条件与限制。
首先,合法自卫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存在即将发生的非法攻击,或者已经发生的非法攻击。
这意味着自卫行为必须是对非法攻击的回应,而不是主动的攻击行为。
例如,如果有人试图抢劫你,你可以采取自卫措施来保护自己和财产。
然而,如果你主动去攻击别人,即使你声称是为了自卫,这种行为也是不合法的。
其次,合法自卫必须是必要的。
这意味着自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安全,而且没有其他合理的手段可以达到同样的目的。
如果有其他合理的手段可以解决问题,那么采取暴力行为就是不必要的,也是不合法的。
例如,如果有人试图打你,你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自己,但如果你可以通过逃跑或寻求他人帮助来避免暴力冲突,那么暴力行为就是不必要的。
此外,合法自卫必须是合理的。
这意味着自卫行为必须在合理的限度内进行,不能超过必要的范围。
如果自卫行为过度,导致对攻击者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那么这种行为就是不合理的。
合理的自卫应该是在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的同时,尽量减少对攻击者的伤害。
例如,如果有人试图打你,你可以采取适度的防御措施,而不是过度还击。
最后,合法自卫必须是即时的。
这意味着自卫行为必须是在攻击发生或即将发生时立即采取的。
如果你在攻击结束后一段时间才采取自卫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就是不合法的。
合法的自卫应该是在攻击发生时及时作出反应,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总结起来,理解合法自卫的条件与限制是非常重要的。
自卫必须符合存在或即将发生的非法攻击的条件,必须是必要、合理和即时的。
自卫行为应该是保护自己和他人安全的手段,而不是滥用暴力的借口。
通过遵守这些条件,我们可以在保护自己的同时,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正。
论国家自卫权的合法行使行

论国家自卫权的合法行使【内容提要】2001年9月11日,纽约世界贸易中心和美国国防部五角大楼遭受了基地组织精心策划的恐怖主义袭击事件。
同年10月7日,以行使自卫权为由,英美军队开始了对阿富汗塔利班政府的军事行动。
2003年3月10日,又因伊拉克未执行安理会要求伊拉克销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一系列决议,英美两国基于“行使自卫和保卫国际社会“之目的,发动了对伊拉克的军事行动。
这两场战争不仅引起世界的广泛关注,在国际法学界更是引起了有关自卫权问题的激烈争论,本文试从自卫权行使条件的角度,对英美阿富汗、伊拉克战争的合法性进行评述。
【关键词】自卫权武力攻击恐怖主义袭击自卫权是国家的“固有权利”,是指国家在遭受外国的武力攻击时,进行单独或集体的自卫的权利。
这种权利并非源于其他主体的特别授权,而是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自然拥有的一项权利,这己经得到了《联合国宪章》,国际条约及国际习惯法的充分肯定。
《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
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安全理事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的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持和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1949年《北大西洋公约》第5条规定:“对于欧洲和北美洲的一个和数个缔约国的武装攻击应被视为对缔约国全体的攻击。
因此,各缔约国同意,在这种武装攻击发生时,每一缔约国将按照《联合国宪章》第51条所承认的单独或集体自卫,立即单独或会同其他缔约国采取他所认为必要的行动,协助被攻击的一个或数个缔约国,以此行动包括使用武力以恢复并维持北大西洋区域的安全。
”根据《奥本海国际法》,“根据国际习惯,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义务在另一个国家采取有损于它的合法权益的行动时保持消极。
如果当一个国家遭受攻击,他有权在必要的情况下使用武力以防卫自己不受攻击,击退进攻者并将进攻者赶出国境。
浅谈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及运用

浅谈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及运用我国正当防卫制度是指在民事、刑事等领域中,对于自卫、保护他人或者财产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被法律认定为合法的行为。
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和运用,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安全和稳定。
本文将从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条件和运用情况等方面进行浅谈。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对正在侵犯合法权益的主体或者第三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行为,采取必要防卫行为,是正当的。
”从法律上来说,我国对于正当防卫行为有着非常清晰的规定,即在面对正在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时,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是被认可为正当的。
正当防卫的条件主要有三个:一是必须是面临正在侵犯自己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是必须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三是必须是实施防卫的时机。
必须是面临正在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这个条件是正当防卫的第一要素。
只有在被侵犯合法权益的时候,才能采取防卫行为。
这也就是说,如果对方并未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采取的任何行为都是不能构成正当防卫的。
必须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
必要性是正当防卫行为的关键。
如果是面对轻微侵害或者能够采取其他办法解决的情况下,采取过度的防卫行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防卫。
必须在面对侵犯行为时,量力而行,采取适当的防卫行为。
必须是防卫时机。
防卫行为必须是在被侵犯的时候,即时的进行防卫。
如果是在被侵害后的一段时间进行防卫,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制度的运用不仅仅是在刑法领域中,也适用于民事领域中。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情况,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正当防卫制度对于我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是自卫权的行使。
在生活中,如果我们面对他人的侵犯,有权利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
比如说,如果有人使用暴力对我们进行攻击,我们可以采取适当的防卫手段来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在运用正当防卫制度时,我们需要慎重考虑行为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合法权益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我们不能因为个人的私人利益而滥用正当防卫制度,对他人或者社会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刑法中的自卫权研究

刑法中的自卫权研究在现代社会的法治框架下,刑法中的自卫权是一个备受关注且具有重要意义的课题。
自卫权作为公民在特定情况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其存在既体现了法律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又需要在严格的法律界限内行使,以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自卫权的本质是个人在面临不法侵害时,为保护自身的生命、身体、财产等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必要反击行为。
这种权利的合法性来源于人类的本能需求和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当个人无法依靠公权力及时获得保护时,赋予其一定程度的自卫权利,是对个人生存和尊严的维护。
然而,自卫权并非是无限制的。
法律在承认自卫权的同时,也对其设定了明确的条件和限制。
首先,自卫行为必须基于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
这意味着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如果侵害尚未发生或者已经结束,所谓的“自卫”就可能构成违法犯罪。
例如,仅仅因为预感到可能会受到攻击而率先出手攻击他人,不能被认定为自卫。
其次,自卫的手段必须具有必要性和适度性。
必要性是指除了采取自卫行为外,没有其他合理的方法可以避免侵害;适度性则要求自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能明显超过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
如果自卫行为过于激烈,造成了不必要的严重后果,那么行为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判断自卫行为是否合法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例如,侵害行为的性质、强度、紧迫性,自卫者所处的环境、自身的能力和条件,以及自卫行为所造成的实际后果等。
如果在一个相对安全的环境中,面对轻微的言语挑衅就采取过激的暴力手段进行自卫,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此外,刑法中的自卫权还涉及到特殊情况下的认定问题。
例如,在面对共同侵害时,如何判断每个自卫者的行为是否合法;在遭受连续性侵害时,自卫行为的时间和程度如何把握等。
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具体的案件中,根据法律的原则和精神,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细致的分析和判断。
从社会效果的角度来看,合理界定自卫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自卫权适用的法律问题

自卫权适用的法律问题【内容提要】自卫权是国家抗拒外来武力攻击的固有权利。
武力攻击是具有严重性质的非法使用武力形式,包括严重的越界恐怖主义袭击。
行使自卫权所针对的对象是发动武力攻击的国家和恐怖主义组织这类非国家行为者。
自卫权可在受武力攻击的当时或停止后及时付诸实施。
只要满足必要性和比例性标准,自卫的武力行动都是合理的和正当的。
国家行使自卫权与安理会履行职责共存,但安理会采取的维持和平与安全的必要办法可以终止国家的自卫措施。
国家有义务将其自卫行动立即报告安……二、行使自卫权的前提行使自卫权是由于国家受到武力攻击引起的。
什么构成武力攻击,宪章第51条没有具体解释,在旧金山制宪会议的记录中也找不到有关该概念的定义,这使武力攻击的定性成为极具争议的问题。
(一)已发生武力攻击与迫近武力攻击争论的焦点莫过于武力攻击是否意指已经发生的武力攻击。
有些国家和国际法学者采取限制性解释立场,强调第51条“受武力攻击时”这一限定词,认为自卫权“只有”在发生武力攻击时才可以行使。
这种观点因对已经发生武力攻击的认识不同又可分为两种。
一种意见认为,“受武力攻击时”就是“武力攻击发生之后”,也就是武力攻击已实际发生或武力攻击已开始在受害国的领土内产生效果。
换言之,第51条将自卫权限于国家受到实际武力攻击的情形。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受武力攻击时”不是“武力攻击发生之后”,而是“武力攻击已开始发生时”。
限制性解释观点的主要证据是:(1)解释第51条必须忠实于该条款的词义及和平解决争端原则,以自卫采取武力行动必须是对武力攻击的反应,超越这个限制不符合第51条的规定。
(2)武力攻击是判断是否以自卫合法地诉诸武力的一个新的客观标准,它排除了国家根据习惯国际法在面临伤害的威胁而攻击尚未发生时可进行自卫的权利。
按照宪章,相信自己受到威胁的国家可将邻国的值得警惕的军事准备合理地提交安理会,但不能正当地诉诸预期性武力。
(3)先前存在的习惯自卫权只有在第51条没有限制的范围内才继续存在,“固有权利”术语不影响第51条对习惯自卫权的限制。
国家自卫权相关问题研究

国家自卫权相关问题研究李菲(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710049)摘要:国家自卫权是维护一国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利,具有自然权利或固有权利的属性,是所有国家都拥有的权利。
根据宪章规定,“受武力攻击时”是行使自卫权的前提,除一国实际受到武力攻击,当其迫近武力攻击时也可以行使。
自卫权的行使对象除了国家外,也应包括恐怖主义组织和特定情形下的第三国。
为防止自卫权的滥用,自卫权的行使应当以“解除攻击威胁”和“恢复原状”为限。
关键词:固有权利行使前提行使对象行使限度一、国家自卫权的含义与性质国家自卫权是主权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其目的在保护国家的生存与发展,作为一项固有权性质的权利,自卫权的权利来源不仅包括自然法理论,也同样衍生自各国所拥有的“诉诸武力”的权利。
即使宪章将国家自卫权授予成员国,但自卫权属于所有国家这一点毋庸置疑。
(一)国家自卫权含义国家自卫权是包含在主权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即所谓的自保权的范围之内。
而自保权则是指国家为确认和保护自身的生存和独立不受任何内外部势力侵犯的权利。
可以将自保权的内容划分成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可以称作“防御权”,所谓“防御权”是指主权国家在通常情况下开展的国防建设活动,用来防范将来可能发生的任何内外部武装势力侵犯的权利。
第二部分就是“自卫权”,所谓“自卫权”,简而言之就是指国家在遇到外来武装势力进攻时进行武装反击的权利。
要理解自卫权的内涵,需要首先了解自卫一词的含义。
自卫一词作为法律术语,最早出现于国内法体系中,用于个人之间关系的场合。
当自卫一词出现在国际法上时,主要出现在国家之间的关系的场合,成为一国进行所谓的正义战争的一个理由。
在战争被视为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自由时,自卫并不是作为一个法律术语而存在,其只是一国对他国使用武力的政治借口。
只有在国际社会普遍宣布将战争确定为严重的非法行为时,自卫才成为国际法上具有重要价值的权利,对自卫进行相应的法律制度设计和规范才成为必要。
事实上,自卫一词在国际法上的产生、发展与国际社会禁止主权国家战争和使用武力或武力这一大趋势密不可分。
浅析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

浅析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正当防卫是指在面对非法侵犯并可能造成危害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合理的自卫行为。
在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情节,以及对正当防卫人的法律保护。
下面我将从立法背景、原则和适用条件三个方面对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进行浅析。
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背景可以追溯到1980年的刑法修改大会。
此次大会对于正当防卫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精确的规定,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立法背景的重要性在于确保正当防卫制度的科学性和现实性,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变化。
第二,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无过当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在非法侵犯的情况下采取,不能主动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必要性原则要求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维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且采取的手段必须是必要的,不能过度或不必要。
无过当原则要求正当防卫行为不能超过所遭受的非法侵犯的程度,即不能超过正当防卫的限度。
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条件是非常清晰和具体的。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条件包括:遭受非法侵犯;情况紧急;无法抵抗;对非法侵犯采取的行为与所受非法侵犯的性质、程度相当。
非法侵犯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只有在遭受非法侵犯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正当防卫的行为。
情况紧急是指正当防卫行为必须在非法侵犯发生时采取,没有时间可以等待。
无法抵抗是指正当防卫人没有任何逃避或规避非法侵犯的可能,只能通过自卫行为来维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正当防卫采取的行为必须与所受非法侵犯的性质、程度相当,即不能超过正当防卫的限度。
如果正当防卫的行为超过了这些限度,就不再被法律认定为正当防卫。
总结而言,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在立法背景、原则和适用条件上都有着相对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这种制度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全和公正。
正当防卫制度也需要不断与社会变革相适应,不断完善和改进。
只有在适用条件明确、原则正确的基础上,正当防卫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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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次世 界大 战之 后能 够合 法使 用 武力 两种 情形 之
一
自卫权是 国家 的基 本权 利 .是 自保权 的一 个方
,
与根 据联 合 国安 理 会授 权使 用武 力 同属 于 “ 禁 止
二、 自卫权 的相关 规定
面 。所 谓 自保 权 是指 国家拥 有 以其 自身 的力量 保护 其 生存 的基 本权 利 。 它包 括两个 方 面 , 一是 国防建设
自卫权 国际 习惯法 的属 性 。 那么 。 自卫权 也必 须遵循
国际 习惯法 的原则— — “ 加 罗林原 则 ” 。①
【 收 稿 日期 】 2 0 1 5 — 0 6 一 O 1 【 作者简介】 杨 文博 ( 1 9 9 0 一) , 男, 河 北 沦 州人 , 中 国人 民 武 装 警 察部 队 学 院 2 0 1 3级 法 学 专 业硕 士研 究 生 。研 究 方 向 : 军事 法 学。
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An h u i V o c a t i o n a l Co l l e g e o f P o l i c e Of f i c er s
自卫权行使前提 的法律 问题研究
杨 文 博
( 中国人 民武装警察部 队学院 , 河北 廊坊
自然 权利 , 是 固有 的权 利 , 这项权 利 无需 经 安理 会授
般认 为 自卫权 是来 源 于战争权 , 国家 天然 具有诉
权 即可 行使 ,也 因此无 论 是联 合 国成 员 国亦或 是非
诸 战争 的权 利 , 可 以使 用包 括 战争 在 内的各种 手段 、
措 施来 实现 自我保全 。甚 至有 时候 自卫仅 仅 是 战争 发动 的一个 口号而 已 。然而 随着 国际关 系 的不断 发
①1 8 3 7年英国殖民地加拿 大发生叛乱 , 美国加 罗林 号船 向叛 乱者提供 武器弹药 , 于是 英军越过 美国国境 。 把加 罗林 号驱逐 到尼
亚 加拉 瀑 布 , 然后 将 船 焚 毁 , 并 击 毙 了船 上 的 两 个人 。英 国政 府 声称 他 的攻 击 是 正 当的 , 是 必要 的 自卫 和 自保措 施 。美国 国务 卿 丹 尼 尔・ 韦伯 斯 特 针 对 英 国政 府 的主 张 , 在 给 英 国 当局 的外 交通 信 中指 出 , 自卫 必 须 是 “ 刻不容缓的 , 压倒 一切 的 . 没 有 选择 手 段 的余地的 , 没 有 考 虑 时 间” 的情 况下 进 行 的 , 自卫 行 为 不 应 包括 “ 任何不合理或过分 。 因为 以 自卫 的 必要 为 理 由的 行 为 . 必 须 为 该
权, 即国家有 权使 用 自己的一切 力量 进行 国 防建设 , 防备 可能来 自外 国的侵 略。 二是 自卫 权 , 即 当国家 实
使用 武力 ” 之 基本 原则 的例外 因素 。
《 联合 国宪 章 》 第5 1 条规定 : “ 联 合 国任何 会 员 国受 武力 攻击 时 , 在安 理会 采取 必 要办 法 , 以维 持 国
0 6 5 0 0 0 )
【 摘 要 】 在 国际 法上 自卫 权 是 国 家的 一 项 自然权 利 , 是 禁 止使 用 武 力和 以武 力相 威 胁 基 本 原 则 规 定 下 , 一 种 使 用 武 力 的合 法例 外 。《 联 合 国 宪章 》 第5 1条 对 自卫 权 予 以规 定 , 并提 出行 使 的 前 提— — “ 受到 武 力 攻 击 ” , 但是 , 《 联 合 国宪 章 》 并 未 就 该 行使 前提 进 行 进 一 步 明 确及 解释 。 因此 , 有必要对武力攻击的对象、 来源、 时机 、 规 模 以及 选择 的 必要 性 原 则 等 进 行 阐述 , 并对规范应用 自
成 员 国都 当然享 有此 项权 利 , 弥补 了条 文 中“ 联 合 国 任何 会 员 国” 享 有 自卫 权 之缺 陷 。不过 , 自然权 利不 应 理 解为 绝对 权 利 , 并不 是 可 以任 意行 使 的, 作 为 当
今 国际 关 系 中国家 单 方 面使 用 武 力 的 唯一 例 外 , 自 卫 权 的行使 在规 定 中也 予 以了严 格 的限制 。 自卫 权
展, 传 统 的国际 法 已经发 展为 现代 的习惯 国际法 , 国
家 自卫权作 为 国际 习惯 法 的一 部分 ,也 随之 发生 变
化 。第一 次世 界 大 战之后 , 1 9 2 8年 《 巴黎非 战公 约 》
的签 署首 次宣 布 了战争 的非法 性 。第二 次世 界大 战 以后 , 《 联合 国宪 章》 和《 国 际法 原则 宣 言 》 等一 系 列 重要 的 国际法 文件也 确立 了禁 止使 用武 力 和武力 威 胁 的国际法 基 本原则 。在 武力使 用 受到 极 大限制 的 同时 , 《 联合 国宪章 》 第5 l 条 又规定 了国家享 有 自卫 的权 利 , 这 条规 定确认 了 国家 享有 自卫 权 , 是 国家在
际遭受 外 国的武 力攻击 时 ,有权 进行 单独 或集 体 自 卫 。[ 1 ] 传 统 国际法 认 为 自卫 权是 国家 以其 国家 人格
所 享有 的 固有权 利 , 不 必 国际法 的授 予就 天前 ,本 宪 章不得 认 为禁 止 行使 单独
或集 体 自卫 之 自然权 利 ” 。 由此 可见 自卫权 是 国家 的
卫 权 提 供 一 些 建议 。
【 关键词 】 自卫权 ; 前提 ; 武力攻击 【 中图分类号 】 D F 9 4 , D 8 1
一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1 6 7 1 — 5 1 0 1 ( 2 0 1 5 ) 0 4 一 O 0 1 7 — 0 4
、
自卫权 的界定
能 够成 为这 一例 外 ,也 同时是 宪 章维 护 国际 和平及
安 全 的 首要 宗 旨的 要求 , 当然 , 作 为一 个 例 外 , 就 需
要 更 为严格 甚 至严苛 的条 件 限制 才能 够确 保 它不会
被 滥用 。 从 规定 来看 , “ 受 武力 攻击 ” 是行 使 自卫权 的 必 要前 提条 件 。 国际法 院在 “ 尼加 拉 瓜案 ” 中肯定 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