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
第九章 关于几种放货方式的介绍

的机会大些; 3.要看客户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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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船东单和货代单
船东单(MASTER BILL)是船公司签发的提单; 货代单(HOUSE BILL)是无船承运人(NVOCC)签发
的提单。
HOUSE BILL能派上用场的情况有这样几种: 一是拼箱货。货代用船公司签发的船东单提柜拆箱
中间商马上找船公司/货代公司去换第二套提单: 换提单的地点随中间商选,可以是发货地、收货地,也 可以是第三地(香港/台湾居多),一般都是中间商比熟 悉的地方; 提单的发货人换成中间商,收货人变成真正的购买商。 谁持有提单,谁就有货权,当然,条件是要付船公司/货 代公司换单费,大约USD5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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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信息:FCR与提单的区别(1)
二、FCR一般只出现在FOB价格条款和EXW(工厂交货)价
格条款下,提单的使用则无此局限。
在上述价格条款下,货物运输由买方控制,买方往往指定卖方 将货物交给货运代理人,由货运代理人预先向船公司包下若干货柜, 而后由货运代理人负责装柜,待货物运抵目的地时,再由货运代理 人在目的地的代理人负责领柜并分送至不同地区的收货人。
但它同时也是一种对船公司风险较大的放货方式,因为在运费预付的情况下, 装货港这边海运费还没收到,目的港那里货物已经被收货人提走了。 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一些中、小客户向船公司提出做SWB,总是被人家嗤之以 鼻了。 一般的船公司对SWB控制得都比较严,什么样的客户去什么样的港口 用什么样的付费方式能做SWB都规定得清清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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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信息:什么是FCR
但当FCR记载“将货物交予收货人”,即货运代理人承诺按照FCR 记载的运输要求“运送”货物至目的地时,则货运代理人实际上 处于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其签发的FCR应视为运输单证,系 运输合同的证明,受我国海商法的调整,应属于“提单以外的单 证”。我国海商法第八十条规定: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是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
论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

论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
郑少霖
【期刊名称】《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3(002)002
【摘要】无单放货应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毋庸质疑的,但到底应承担何种责任,司法实践和学理界都存在较大的争议,综合目前学说界的几种观点,我们对提单的功能及无
单放货应负的法律责任加以分析,这对司法实践将起到积极作用.
【总页数】3页(P28-30)
【作者】郑少霖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414
【相关文献】
1.关于无单放货的立法尝试--评《UNCITRAL运输法草案》有关无单放货的规定[J], 司玉琢;蒋跃川
2.一起无单放货的纠纷--托运人已收到预付款可否作为承运人无单放货的合法依据? [J], 谢振衔;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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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海运出口货物无单放货风险分析及防范——以重庆ABC实业有限公司一则被无
单放货业务为例 [J], 宋娟娟;刘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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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单放货中的提货保函

【 键词 】 货保 函 关 提
法律效力
法律 实务
一
、
提 货保 函概 述
提 货 。[】 然 如 此 , 货保 函 的存 在 就 有 其 意 义 。 4既 提
( ) 货保 函的 法 律 效 力 二 提
( ) 货 保 函之 于 无 单放 货 一 提
第 一 种 是 F B术 语 下 的 保 函 . 方 必 须 白付 费用 订立 从 指 定 O 买 的 装运 港 运 输 货 物 的合 同 , 此 他 便 可 以 掌握 航 运 , 障 自 己的 利 如 保
凭 保 函 提取 货物 是 其 中很 重 要 的 一部 分 。 而 , 保 函 提 取 货物 在 然 凭 理 论 及 实 务 上却 仍 然 存 在 许 多争 议 的地 方
具 的保 函 。 二 、 货 保 函 的 法律 性 质 及 其 效 力 分析 提
( ) 货 保 函 的 现 状 一 提
等 待 提 单所 引起 的时 间损 失 不 算 滞 期 损 失 或 者 滞 期 费 。【】 这 种 I 6 情况下 , 提货人所出具的保函 , 承运人在程租合同的约束 下均应接 受 , 别 是 后 者 并 非 直 接要 求 其无 单 放 货 。此 时 , 函 与 租 约 之 间 特 保 就存 在 一 定 的关 联 关 系 ,其 法 律 效 力 的 认 定 也 应 当参 照 程 租 合 同
或 其代 理人 出 具 的要 求 提 货 并 保 证 据 此 承 担 其 可 能 给 承 运 人 造 成 的所 有 损 失 的 书 面 文件 。在 实 务 叶 ,提 货 保 函并 非 都 收 货 人 m 】 具 , 据 提 货 保 函出 具 主 体 的 不 同 分 为 收 货 人 自己 出具 的保 函 , 根 由 收货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出 具 的保 函 以及 由收 货 人 与 第 三 人 共 同 出
物流专业论文题目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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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代实务论文

课程论文题目:国际货运代理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研究学院:经济学院班级:国贸2班姓名:吴绍夫学号: 20145129日期: 2017年10月10日评阅成绩:评阅意见:成绩评定:教师签名:摘要随着国际货运代理越来越多的以承运人的身份出现在业务经营的舞台上,其必定要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风险。
由于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在现阶段的发展还不成熟,在业务经营中,其要面临来自内部和外部的一系列法律风险。
因此为降低经营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国际货运代理必须对行业法律风险有一个系统的分析,并有针对性的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关键词:国际货运;代理;法律风险;防范一、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就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调整在国际货运代理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本质上是国际货运代理主体与其他的民商事主体在民商事活动交往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在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中,其同样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1、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
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在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中,主体主要是指在国际货运代理经营活动中的企业法人和个体经营者、自然人。
从法律上来看,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两类:代理人和当事人,其中作为当事人的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主体又包括多式联运经营人、无船承运人、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
2、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
在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中,客体主要是指国际货运代理的经营行为,例如订舱、报关、装箱等在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范围内的经营活动。
在我国目前的国际货代实务中,国际货运代理大多为中、小型,许多国际货运代理不拥有自己的仓库、运输工具等,也不具备一些要凭许可证经营的业务资格和能力。
219404805_记名提单仍不可无单放货——以提单物权凭证属性为视角

记名提单仍不可无单放货——以提单物权凭证属性为视角何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辽宁沈阳110013)摘要:国际贸易中,常出现承运人无单放货现象,尤其是在记名提单项下,记名收货人是否仍须凭正本提单才能提货,凭单放货这一海运基本原则在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被突破,各国立法不尽相同,学界也存有争议。
问题的症结在于如何理解提单的物权凭证性质。
文章以提单物权凭证属性为论证中心,通过对我国相关法律的分析解读,结合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并将记名提单与海运单进行比较,得出承运人在记名提单项下仍不可无单放货。
关键词:记名提单;物权凭证;无单放货中图分类号:D923.99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91(2022)04-0090-08承运人有义务在约定的卸货港根据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收货人凭正本提单提货,这是国际海运的基本原则。
随着集装箱的应用和船舶相关技术的提高,货物运输的时间不断缩短,然而提单流转环节多、速度慢,尤其在短航程运输中,经常出现船货已到而提单还未到达收货人手中的情况。
如此等待正本提单到达,会造成货物堵港,也会给承运人和收货人带来经济损失。
因此在实务中,包括我国个别法律文件在内①形成了一些变通做法,即无正本提单可提货。
但伴随无正本提单提货现象日趋增多,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屡见不鲜,从而使无单放货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重点问题。
一、争议:记名提单可否无单放货无单放货,即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承运人把其承运的货物交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比如收货人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等。
指示提单下承运人放货需要凭正本提单,这一点在国内外立法、国际习惯及司法实践做法上是比较统一的。
但对记名提单下是否仍需要凭正本提单放货却存在着较大分歧。
所谓记名提单,与指示提单和空白提单不同,是指在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内填明特定的收货人名称,只能由该特定收货人提货,不能用背书的方式转让给第三人,因此记名提单不能流通。
在承运人签发记名提单之时,收货人已经确定,记名收货人是唯一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郑州大学自考本科毕业论文1

郑州大学自考本科毕业论文专业姓名准考证号论文题目年月日注:准考证号、姓名要规范填写并准确无误法律本科(030106)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题目[日期:2011—08—01]来源:郑大自考办作者:郑大自考办[字体:大中小]1、论表达自由的保障与限制2、论法律调整的局限性3、浅析中国实现法治的社会基础4、我国法律监督体制中若干问题分析5、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6、论网络中舆论监督权的行使7、我国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问题研究8、论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9、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法律保护研究10、社会救助权的法律保障问题研究11、中国古代的司法原情与司法公正的关系12、清朝时期律例冲突之协调13、唐朝疑难案件的解决与法律发展14、中国刑罚制度的历史演进及其规律15、中国古代土地私有与土地兼并现象的法律分析16、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法律分析17、英国法律中的程序先于权利18、德国宪法法院的地位19、近代以来法国宪法的历史演进及其规律20、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成因21、论选举法的平等原则22、论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选举23、论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自治权24、论人大代表的罢免制度25、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及其走向26、论我国宪法上的宗教信仰自由27、论民主集中制28、论行政裁量的控制29、论行政程序法制化30、论行政诉讼法的原告资格3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情况研究32、论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33、论行政强制措施34、行政复议制度实践问题研究35、论行政裁决的救济36、论行政组织法与政府体制改革37、论房屋拆迁条例中的强制执行问题39、论行政不作为40、论行政问责制41、论罪刑法定原则42、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43、论正当防卫制度44、单位犯罪疑难问题研究45、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标准46、自首制度若干问题研究47、交通肇事罪疑难问题研究48、故意杀人罪疑难问题研究49、故意伤害罪疑难问题研究50、强奸罪若干问题探析52、论刑讯逼供罪的认定53、绑架罪疑难问题研究54、抢劫罪加重情节研究55、盗窃罪疑难问题研究56、诈骗罪疑难问题研究57、侵占罪疑难问题研究58、敲诈勒索罪疑难问题研究59、妨害公务罪疑难问题研究60、贪污罪若干问题研究61、受贿罪若干问题研究62、论民法的性质63、论民法的平等原则64、论民法的公平原则65、论民法的自愿原则66、论诚实信用原则67、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66、论公序良俗原则68、论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区别69、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70、死者利益的民法保护71、论宣告死亡制度72、论民事行为能力73、论法人的概念74、法人筹备组织的法律地位75、论法人的设立76、论法人的治理结构77、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78、论民事行为的概念79、论民事行为的要件80、论欺诈的构成81、论胁迫的类型82、论重大误解83、论显失公平85、论民事行为的效力86、论表见代理87、论诉讼时效88、论善意取得89、论预告登记90、论征收制度的法律适用92、论担保物权的竞存93、论物权与债权的区分94、论代位权95、论撤销权96、论缔约过失责任97、论违约损害赔偿98、论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99、论不当得利100、论无因管理101、论身体权102、论隐私权103、论商品化权104、论过错责任原则105、论过错推定106、论过失相抵107、论共同危险行为108、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109、论过度医疗行为的侵权责任110、论非婚同居的法律效力111、论夫妻共同财产112、论祖孙关系113、论论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114、论配偶权115、对继父母与继子关系问题的探讨116、论探望权117、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118、人口老龄化的立法思考119、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120、论变性手术的条件及其对婚姻关系的影响121、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122、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123、离婚自由权及其限制124、再婚问题研究125、论存款保险制度126、论对内幕交易的禁止与处罚127、试论我国《反不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128、论行政性垄断的规制129、比较广告的法律调整130、格式条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131、论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132、试论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制133、论公司法中的资本原则134、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若干问题的完善135、我国网络广告法律制度的构建136、论中国商品房预售制度137、完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思考138、纳税人权利保护探析139、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40、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141、论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142、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143、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144、论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145、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46、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之重新构建147、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148、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149、论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及权利保障150、论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151、律师刑事辩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52、我国刑事羁押制度的现状与改革153、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54、论上诉不加刑原则155、论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构建156、中国对外资并购的法律规制及其完善157、论联合国安理会的改革158、《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之评析159、论欧美对我国反倾销的原因及对策160、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冲突法体系中的地位161、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162、论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163、论我国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164、论国际私法中的保护弱者原则165、论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166、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67、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168、试论国际私法的性质169、论中国区际司法协助的模式160、论我国内地与港、澳地区间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161、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162、论反致制度163、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问题研究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郑州大学主考各专业本科毕业生:我校自考本科毕业生2011年下半年申请学士学位的工作将于11月中旬开始,凡符合我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自考本科毕业生,请于11月15-21日期间提出申请,过期不候。
论海运中FOB卖方发货人的权利保护

具保 函后承运人确有放货的可能。
通过 上 述分 析 可见 , 论 在装 货 港 货物 装 船 时 、 无 运输航 程 中还是 目的港 卸货 时 的整 个运 输过 程 中 , 发
尽管 我 国《 海商法 》 定 两种 托运 人是 出于试 图 规
解决 F B贸 易 条 件 下 卖 方 控 制 货 物 物 权 的 良好 愿 O
10 8 ) 00 1 。
作 者 简介 :王秋 雯 , 清华 大学 法 学 院 博 士研 究 生 ( 京 10 8 ) 姜 政 扬 , 北 00 4 i 中央 民 族 大 学 法 学 院教 授 ( 京 北
① ②
参见 [ ]Pu o d著 , 国汀、 英 al d T 郭 赖民译 : 现代提 单的法律 与实务》, 《 大连 : 大连海运 学院出版社 ,9 2年 , 10—1 1页。 19 第 1 1 《 汉堡规则》 定义的托运人是 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 同的人 , 或为其 交运货物的人( 着重号为笔者所加) 。
的 承运 人 的人 。 依 照此 规 定 , 同托 运人 与发 货 人 ” 合
同时都被作为托运人对待 , 那么发货人就应当适用关
于托 运人 权利 、 义务 、 责任 的规定 , 这就衍 生 了中 国海
商 法下发货 人 制度 的特有 问题 。
( ) 二 中国海 商法 下发 货人 制度 的特 有 问题
定 , 开始 了 国际 公 约对 于 F B发 货人 权 利 保 护 的 才 O 重 视 , 人 遗憾 的是 ,汉堡 规 则》旨在 用一 个 模棱 但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