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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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下各方的责任承担与防范无单放货的应对措施研究

无单放货下各方的责任承担与防范无单放货的应对措施研究

无单放货问题涉及多方责任承担与防范
3、提高电子单证传输效率:采用电子单证代替传统纸质单证,提高单证传输 效率和准确性,降低因单证丢失或错误引发的无单放货风险。
无单放货问题涉及多方责任承担与防范
4、建立无单放货预警机制:通过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无单 放货风险,避免问题的发生。
无单放货问题涉及多方责任承担与防范
5、完善法律法规:政府部门需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无单放货情况下 各方的责任承担,为纠纷解决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无单放货问题涉及多方责任承担与防范
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说明无单放货下各方的责任承担和防范。假设A公 司委托B物流公司运输一批货物至美国,收货人为C公司。货物到达美国后,B物 流公司未要求C公司出示正本提单便将货物放行。后A公司发现C公司提走的货物 与订单不符,引发纠纷。在此案例中,B物流公司因未履行凭单放货义务,需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促进电子商务发展:通过推行安全交易平台、提高电子单证传输效率等措 施,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降低线上交易风险。
无单放货问题涉及多方责任承担与防范
未来发展趋势随着全球贸易和物流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变革,无单放货问题也 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以下为可能的未来发展趋势:
无单放货问题涉及多方责任承担与防范
无单放货问题涉及多方责任承担与防范
3、发货人:发货人作为托运方,应对其提供的单证和货物负责。若发货人未 按照约定提供货物或提供的单证存在问题,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单放货问题涉及多方责任承担与防范
4、物流公司:物流公司在无单放货事件中可能扮演重要角色。物流公司通常 负责货物的仓储、装卸和运输等环节,若物流公司未履行好监管职责,将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无单放货问题涉及多方责任承担与防范

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及承运人的抗辩的开题报告

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及承运人的抗辩的开题报告

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及承运人的抗辩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
无单放货指货物并未经过正常的运输手续、没有正确的物流单证,直接交付给收货人或第三方,而未能经过承运人的签收或安全验收,从而导致可能出现损失或其它
纠纷问题。

这种情况不仅会对物流行业造成损失,也会对承运人和收货人带来严重的
法律和经济风险和责任。

因此,本文旨在研究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及承运人的抗辩,以探讨其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应用,为物流企业和从业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研究内容
本研究将从以下方面进行探讨:
1.无单放货的定义和特点
2.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3.承运人的抗辩权利
4.无单放货案例分析
5.对无单放货的应对措施和建议
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将基于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判例和行业实践经验的整理和分析,探讨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和承运人的抗辩权利,并
分析不同情况下的法律效果。

四、研究意义
本研究将有助于探究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和承运人的抗辩权利,从而更好地维护物流企业和从业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研究的结论和建议还可以为物流企业和从业
者提供参考,帮助其进行有效的无单放货风险管理,预防和减少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五、论文结构
本文将分为以下几个章节:第一章为绪论,介绍选题背景、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意义;第二章为无单放货的定义和特点;第三章为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第四章为
承运人的抗辩权利;第五章为无单放货案例分析;第六章为无单放货的应对措施和建议;第七章为总结。

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及其例外

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及其例外

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及其例外【摘要】无单放货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没有提供相应货运单据或未经授权就擅自放行货物的行为。

这种行为给货物运输过程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可能导致货物丢失、损坏甚至被盗。

在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方面,货物的承运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也需要考虑货主的过失情况。

放货责任的例外情况包括货主故意欲逃避运费、货物内在缺陷等情况。

为了规范无单放货的行为,应当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加强对货物运输过程的监督,提高货物运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只有通过规范和加强管理,才能有效避免无单放货所带来的风险和危害。

【关键词】关键词:无单放货、责任归属、例外情况、规范、危害。

1. 引言1.1 什么是无单放货无单放货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未经任何单证或者相关文件的确认而被放行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是由于疏忽或者故意造成的,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和贸易风险。

无单放货不仅严重破坏了货物运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也容易导致货物被盗、货物损坏或者货物无法按时送达等问题。

无单放货是一种十分不负责任和危险的行为,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和警惕。

无单放货不仅影响了货物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也损害了相关各方的权益和利益。

货物的放行和接收必须依据相关的单证和文件,以确保货物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任何无单放货的行为都应该被严厉惩处,以维护货物运输行业的正常秩序和健康发展。

只有通过规范和加强管理才能有效防范和遏制无单放货的问题,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稳定和有序进行。

1.2 无单放货的危害无单放货是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没有提供提货单或其他必要单据就被放行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其主要危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无单放货会导致货物遗失或损坏的风险增加。

没有单据作为依据,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混乱或错放的情况,从而增加货物被盗或损坏的可能性。

无单放货会给货主和承运人带来法律纠纷的风险。

在没有必要单据的情况下放货,一旦发生货物遗失或损坏的情况,货主和承运人在责任认定上会存在争议,可能会引发诉讼纠纷,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困扰。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无单放货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货物在没有有效的提单或其他相关单据的情况下被释放给收货人的行为。

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无单放货现象日益频繁,并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研究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影响及解决措施,以期为相关领域提供参考。

二、无单放货的背景及原因无单放货现象的背景主要源于国际贸易的复杂性、运输方式的多样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在国际贸易中,提单作为货物所有权的重要凭证,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由于种种原因,如信息传递延迟、单据丢失、欺诈行为等,导致货物在没有有效提单的情况下被放行。

三、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一)法律责任不明确无单放货涉及多方面的法律责任主体,包括承运人、收货人、发货人等。

在无单放货发生时,各方的法律责任往往难以确定,容易导致法律纠纷和争议。

(二)风险和利益不匹配在国际贸易中,各参与方在交易过程中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和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

当无单放货发生时,各方的风险和利益往往无法得到有效的平衡和保障。

(三)国际法规和国内法规的冲突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存在差异,无单放货涉及到的国际法规和国内法规可能存在冲突。

这给解决无单放货问题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四、解决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的对策和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政府应加强对国际贸易法规的制定和监管,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为解决无单放货问题提供法律保障。

同时,应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推动国际法规的统一和完善。

(二)加强信息传递和监管通过加强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可以有效减少因信息传递延迟导致的无单放货问题。

此外,加强对运输环节的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无单放货问题,也是防止其发生的重要措施。

(三)提高各方风险意识和管理水平承运人、收货人、发货人等各方应提高风险意识和管理水平,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降低无单放货的风险。

同时,应加强合作与沟通,共同应对无单放货问题。

无单放货法律纠纷案例(3篇)

无单放货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航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被告将一批货物从中国港口运往欧洲某港口。

货物抵达目的地后,由于原告未能及时支付货款,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将货物交付给原告。

随后,原告以无单放货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与履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运输方式、起运港、目的港、运费支付方式等内容。

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运至目的港。

2. 货款支付问题:货物抵达目的港后,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

被告多次催收无果,遂将货物留置。

3. 无单放货:在原告支付部分货款后,被告同意将货物交付给原告,但要求原告提供正本提单。

原告未能提供,被告遂将货物交付给其他债权人。

4. 纠纷产生:原告认为被告无单放货,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被告则认为,由于原告未能提供正本提单,其有权留置货物,且在原告支付部分货款后,已同意将货物交付,但原告未能提供正本提单,故无权要求赔偿。

三、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相关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在收到正本提单后,将货物交付给提单持有人。

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在没有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擅自将货物交付给他人。

2. 合同约定: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中,虽然未明确约定无单放货的处理方式,但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3. 被告行为是否构成无单放货:被告在原告未能提供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同意将货物交付给其他债权人,其行为是否构成无单放货,是本案的关键。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原告未能提供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擅自将货物交付给其他债权人,其行为已构成无单放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失。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构成无单放货,主要原因如下:1. 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在收到正本提单后,将货物交付给提单持有人。

论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论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论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摘要”无单放货”是在油轮和其他散装液体货物运输中的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

承运人无单放货一方面侵犯了正本提单持有者对提单项下货物的物权,同时也违反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的义务,构成侵权与违约的竞合。

而随着实际承运人越来越频繁地参与海上运输,由实际承运人参与的无单放货也愈发常见。

虽然实际承运人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方,但仍需对其无单放货的行为对货方和承运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无单放货;提单;实际承运人;法律责任“无单放货”已成为海运领域内各关系方之间产生纠纷、提出索赔的重要原因之一。

由”实际承运人”--这一特殊身份的海运服务者从事具体的货物运输,也已是常见现象。

本文从实际承运人的义务出发,根据我国《海商法》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就无单放货的性质、实际承运人的法律地位以及他对无单放货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加以探析。

一、”无单放货”简述我国《海商法》第71条第2款规定:”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该条款赋予提单物权凭证的功能,也要求承运人对收货人、被指示人或正本提单持有人履行凭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定义务。

就无单放货而言,”无单放货”本身并不是一个专业的法律术语,它只是对实务中,承运人违反《海商法》第71条的规定,在没有收回正本提单就向提货人交付货物的行为的通称。

依照司玉琢老师的观点:”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受雇人未收回正本提单而将货物实际交付给他人,从而不能向该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行为。

”[1]通常,承运人是无单放货的行为主体。

但在很多情况下,除了与托运人订立货运合同的承运人以外,其他提供运输服务的人也有可能参与无单放货,实际承运人就是很典型的一种。

不论是在意外转运、海上联运或转船提单下,还是在程租和期租运输下,以及由独立海运经营人,即无船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的情况下,都可能出现由实际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的情况。

货代在无单放货纠纷中的责任

⽆单放货是近年来国内海运界纠纷较多争议⾦额较⼤的⼀个问题。

据有关资料统计,近⼏年来,我国出⼝企业因⽆单放货被境外进出⼝商所骗的案件呈直线上升趋势。

仅以上海海事法院为例,1999年受理此类案件25起,涉及2700万元⼈民币,2000年受理此类案件30起,涉及⾦额4500万元。

由于这些案件的承运⼈⼤多⾝处海外,法院的判决常常如同⼀纸空⽂,根本⽆法执⾏,造成这类纠纷居⾼不下,严重影响了我国出⼝贸易的正常秩序。

但我们注意到,这些案件都在起诉承运⼈的同时,也⼤多将国内的货代企业列为被告,因此,研究货代企业在⽆单放货中的民事责任,对我们正确处理这类纠纷可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定义 本⽂讨论的货代企业是指作为代理⼈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在很多情况下,货代企业可能具有代理⼈、独⽴经营⼈、混合经营⼈的⾝份。

碍于本⽂的篇幅以及货代企业原本的定义,本⽂仅讨论货代企业作为⽆船承运⼈代理⼈的情况。

本⽂讨论的⽆单放货系指⼴义上的⽆单放货。

⽆单放货系指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

⼴义上,⽆单放货还应当包括未凭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情况即“⽆单提货”。

事实上,放货和提货是同⼀过程的两个⽅⾯。

本⽂讨论的民事责任系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我们注意到《民法通则》第六章专门规定了民事责任。

在第六章中,第⼀节规定的民事责任的⼀般规定,第⼆节规定的是债务不履⾏的民事责任,第三节是规定的侵权⾏为的民事责任。

因此,虽然学术上对民事责任的概念有“制裁说”、“后果说”、“义务说”等诸多理论,但是本⽂讨论的民事责任更倾向于如前的定义。

⽆单放货的性质 ⼀般理解,法律后果往往与⾏为的性质密不可分,⾏为不同,法律后果不同。

这⼀点从《民法通则》可以得到印证。

《民法通则》分别规定了违约和侵权的民事责任,⽽它们的民事责任是不⼀样的。

因此,讨论⽆单放货的民事责任⾸先必须对⽆单放货⾏为的性质进⾏认定。

⽬前,海商法实践关于⽆单放货性质的认定⼤体上有违约、侵权、违约与侵权竞合等三种。

无单放货中承运人免责的几种情形

无单放货中承运人免责的几种情形无单放货诉讼日益普遍,已经严重影响外贸公司和工厂的利益,是否托运人只要有正本提单就可以胜诉?一般承运人有哪些行为可以免责呢?汇业海事律师为大家归纳下承运人在无单放货下免责的几种情形1、根据目的港当地法律规定放货根据《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承运人的交货行为系履行当地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果承运人凭正本提单将货物直接交付给收货人,那么承运人虽然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却违反了法律规定。

在一些南美国家,有类似要求承运人将进口货物交付给目的港港航单位,再由相关港航单位向该国收货人交付货物的规定。

由于承运人的交付行为可能是根据他国法律或者法规的明确规定,也可能仅仅是根据当地的习惯做法,承运人如果要援引该条免责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承运人一般应当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1.目的港当地的相关法律规定;2.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凭证。

2、货物被目的港海关依法变卖处理根据《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承运人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种情形下,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未在法定期间向海关申报进关并办理清关手续,导致海关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措施,原因在于收货人(提单持有人)。

作为承运人而言,既无主动放货行为,也无任何过错,自然不应承担责任。

3、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第8条还规定,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承运人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践中,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因长期无人提货,产生了高额的仓储费用和集装箱滞期费用或未收到到付运费,承运人可以通过留置货物并请求法院拍卖的方式保障自身的权益。

《海商法》和《物权法》都赋予了承运人在合理限度内留置货物的权利。

无单放货下的责任承担制度

无单放货下的责任承担制度摘要:随着航海技术和贸易的发展,提单应运而生,并逐步完善成现在的单证交易。

近年来,无单放货纠纷在国际海事纠纷中占据着相当大的比重,实践中对无单放货行为的定性及其法律责任的类型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本文先对无单放货的概念和性质作简要分析,然后主要针对无单放货纠纷中的托运人、无船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分别探讨其在无单放货纠纷案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针对一些实际问题提出具体操作和完善制度、规则的建议,以期达到促进国际贸易操作和海运市场的规范,推动我国对外贸易健康发展之目的。

关键词:无单放货;法律性质;责任分配一、无单放货的原因实务中,由于种种原因,往往发生提单迟延,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货物到港后凭正本提单将货物及时提走,产生无正本提单放货的原因如下:1、由于航海技术的发展,航速高航程短的情况下单据流转速度慢,承运人为减少港口费用,开始投入新的航次,而将货物放给无正本提单的持有人。

2、承运人与提货人恶意串通欺诈正本提单的持有人。

在实际业务中,此类案件主要发生在以fob术语成交的贸易合同中。

3、收货人与承运人因长期业务往来,形成无需正本提单提货的惯例。

货抵目的港,承运人凭保函将货物交给提单所载收货人以外的第三人。

4、买方不到银行赎单。

收货人因为经济困难,无力到银行赎单而导致单证不能及时转到收货人手里。

二、无单放货的责任归责原则及其对诉讼的影响(一)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和过失。

也就是说,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不管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严格责任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为要件。

从举证方法来看,只要能够证明某一违约后果系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引起,即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

实行严格责任归责原则,并非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就必然承担违约责任。

无单放货及法律责任

无单放货及法律责任【摘要】无单放货指承运人或其他人在提货人没有交付正本提单时就交付货物的行为,是当代航运中经常出现的状况。

随着现代海运技术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所需求的高速流转,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即将货物交给他人的情形愈演愈烈。

无单放货不仅反映承运人违反了提单所体现的运输合同义务,也侵犯了正本提单持有人对货物的所有权,因此承运人在无单放货的情形里该怎样承担责任、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也十分重要。

【关键词】无单放货;法律后果;举证责任;免责近年来无单放货的现象比比皆是,据统计,在东南亚,70%的航运货物都是无单放货的,在日本这个比例是60%,而我国的数字竟然高达90%。

法律明文规定提单是物权凭证,要根据提单放货,但是海运技术的发展、经济发展对短期资金链的需求以及一些不可预见的原因,无单放货如今“不足为奇”。

可是,真当无单放货现象引起纠纷时,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又该如何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呢?一、无单放货概述(一)无单放货的定义现代航海领域统称的无单放货,就是“没有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运人或其他负有交货义务的人在提货人没有出示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即将货物交付给提货人的行为。

以海运为运输方式的国际货物买卖,提单作为物权凭证有着其他任何东西都无法比拟的作用,而没有提单就将货物交付给提货人的行为是不合法的[1]。

但如今,无单放货的行为已经成为非常普遍的现象。

(二)无单放货的产生原因究竟无单放货这一违法行为是由于什么原因产生的呢?综合一系列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现代海运技术的不断发展现代科技不断运用于海运技术,使得原本需要十天半个月才能到达的航船如今只需几天的时间就能到达,大大缩短了货物在海上漂泊的时间。

2.银行结算方式的速度跟不上海运额定速度如果单纯的只是海运速度的提高也不会产生无单放货的行为,往往银行采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的速度是跟不上航海的速度的。

卖方将提单交给汇出银行,汇出银行审查完提单之后再将货款转入到汇入银行,这是一个相对于航海而言漫长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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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及法律责任
【摘要】无单放货指承运人或其他人在提货人没有交付正本提单时就交付货
物的行为,是当代航运中经常出现的状况。随着现代海运技术的不断发展,国际
贸易所需求的高速流转,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即将货物交给他人的情形愈演愈
烈。无单放货不仅反映承运人违反了提单所体现的运输合同义务,也侵犯了正本
提单持有人对货物的所有权,因此承运人在无单放货的情形里该怎样承担责任、
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也十分重要。
【关键词】无单放货;法律后果;举证责任;免责
近年来无单放货的现象比比皆是,据统计,在东南亚,70%的航运货物都是
无单放货的,在日本这个比例是60%,而我国的数字竟然高达90%。法律明文
规定提单是物权凭证,要根据提单放货,但是海运技术的发展、经济发展对短期
资金链的需求以及一些不可预见的原因,无单放货如今“不足为奇”。可是,真当
无单放货现象引起纠纷时,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又该如何确定当事人之间
的法律责任呢?一、无单放货概述(一)无单放货的定义
现代航海领域统称的无单放货,就是“没有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运人或
其他负有交货义务的人在提货人没有出示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即将货物交付给提
货人的行为。以海运为运输方式的国际货物买卖,提单作为物权凭证有着其他任
何东西都无法比拟的作用,而没有提单就将货物交付给提货人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1]。但如今,无单放货的行为已经成为非常普遍的现象。(二)无单放货的产
生原因
究竟无单放货这一违法行为是由于什么原因产生的呢?综合一系列的因素,
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现代海运技术的不断发展
现代科技不断运用于海运技术,使得原本需要十天半个月才能到达的航船如
今只需几天的时间就能到达,大大缩短了货物在海上漂泊的时间。
2.银行结算方式的速度跟不上海运额定速度
如果单纯的只是海运速度的提高也不会产生无单放货的行为,往往银行采用
信用证的结算方式的速度是跟不上航海的速度的。卖方将提单交给汇出银行,汇
出银行审查完提单之后再将货款转入到汇入银行,这是一个相对于航海而言漫长
的过程。银行规定信用证结算的时间不得多于5天,那么两个银行处理提单审核
的时间合起来就是在10天之内。而关键就是承运人往往10天之内早就已经在货
物交货港等着提货人提货了。
3.短途海运国际贸易的增加
短途航运由于货到了提单却未到很有可能发生的,这时提货人没有正本提
单,货已经在港口等着卸货、提货,承运人为了节省自己的时间当然是不可能一
直等着提货人拿到正本提单的,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情形就自然而然发生了。
4.提单被盗、遗失等情况
在提单被盗、遗失等的情况下,正本提单不可能再得到恢复,货物所有权人
此时只能无单提货。
5.提货人经济方面有压力无力从银行赎回提单
提货人要想得到提单,就需要在银行交付货款后才能得到。然而有些货物所
有人的资金链十分短,他们是依靠一笔货物卖出之后拿到的资金迅速投入下一笔
贸易中从而赚取利润。一旦经济方面有一点点的困难,他们连基本的运转都不能
进行。所以有些货商就只能先从承运人那里拿到了货,将货卖出之后再从银行赎
回提单。(三)无单放货的表现形式
无单放货的定义是“没有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根据提单的表现形式,主要
有以下几种情况可以称之为无单放货。
1.承运人误认为假提单是真的然后进行无单放货的行为。
2.承运人在提货人没有任何单证的情况下即就把货物交给了提货人。
3.提货人只有副本提单但却没有无正本提单,承运人还是将货物交付给提货
人。
4.在正本提单已经遗失或者被盗的情况下,根据法院的裁决书交付货物。[2]
二、无单放货的法律后果
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关于运输货物的合同,承运人是依据提单将货物
交付给正本提单的持有人,承运人有将货物交给提单权利人的义务,[3]这才是
整个合同的完成,承运人才完成了他的运输货物并安全送达的义务。而承运人在
没有收到正本提单就放货,则是没有完成合同所要求其履行的义务,因此承运人
是违约。
同时,另一方面,提单所有人对货物拥有所有权,承运人将货物交给不具有
所有权的无单提货人时,无单提货人就侵害了提单持有人对货物的所有权,因此
此时提单所有人就可以主张物上请求权,即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4]
可是,这一切的前提必须是托运人对承运人的请求赔偿,如果不是承运人,
那么托运人或提单持有人就没有理由去要求了。在“深圳市胜杰投资发展有限公
司诉马士基物流香港有限公司、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一案”
中,最终法院的审判是驳回原告对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
诉,原因就是原告的提单上根本没有承运人的签章或是任何的证明。三、举证责
任(一)提单持有人对无单放货的举证责任
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有妥善保管货物、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的义
务。然而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使得承运人在某种情况下将货物交给了没有正本
提单的人,从而导致了正本提单持有人主张自己对货物的请求权。既然是提单持
有人主张自己的请求权,那么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理应由提单持有
人举证承运人无单放货的事实。
当然,提单持有人不需要直接证明承运人无单放货,只需要有间接证据证明
承运人有这个事实就行[5]。因为直接要求提单持有人去证明一个自己没做过而
别人已为的事实是有困难的,所以提单持有人如果能提供间接证据证明自己没有
凭正本提单提货就行了,比如说正本提单持有人到目的港发现没有自己的货物或
者原本属于自己的货物被别人提走了或者承运人自己承认确实由于签订了保函
而无单放货。(二)承运人对无单放货的举证责任
既然提单持有人提出承运人未将货物交付给自己,那么相对地,承运人只要
指出自己有奖货物交付给提单持有人就可以了。如果承运人是讲货物交付给提单
持有人的,那么承运人会收回正本提单,如果承运人能拿出收回的正本提单,那
么就能证明他已经完成了交货义务,并没有违约。(三)承运人免责的情形但某
些情况下,承运人是可以免责的。
1.提单持有人认可无单放货的行为
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的证明,承运人有着将货物妥善保管
并交予提单持有人的义务,但如果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双方达成合意,在没有正
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付,此时提单持有人没有正本提单,但他寄希望于无正
本提单也放货,即他是认可无单放货的,那么就没有理由还需要承运人承担责任。
[6]如“安鹏有限公司诉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中国外轮代理大连分公司”一案中,
被告将货物交付给买卖合同中的买方迈然公司,此行为已经得到买卖合同中的卖
方即原告的确认。提单持有人和原告均认可这一行为的,就不该追究承运人的责
任了。
2.货物权利人收取了货物
海上货物的流转情况复杂多样,很多情况下最后的货物权利人已经不是买方
了,货物权利人不是原来的第一个买方太常见。所以只要是货物的权利人收取了
货物,他本来就对货物有权利,收取自己的货物也理所应当。因此如果是货物权
利人收取了货物就不能要求承运人继续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了。
3.提单权利人的损失与无单放货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承运人由于各种原因进行了无单放货,而提单持有人提出承运人承担因为无
单放货造成其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无可厚非。但是如果提单持有人的损失并
不是因为承运人的无单放货造成的,那么这种情况下还要求承运人承担就有些不
公平了。比如承运人在提单为到达之前到达目的港,货物权利人签发保函的情况
下,承运人进行了无单放货的行为,而货物权利人收取了货物在货物运输回企业
的过程中发生了毁损灭失却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的话就没有依据了,因为很明显
提单持有人的损失和承运人的无单放货没有因果关系。
4.提单丢失或下落不明
提单是物权凭证,每次签发一套,一式三份。如果提单丢失或下落不明,那
么意味着物权凭证也不存在了。此时货物还是要收取,承运人因为提单持有人自
己的行为导致提单丢失或下落不明而不得不进行的无单放货行为就不承担责任
了。
提单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一环,它不仅仅是签发的一张纸,它代表的是物权
凭证,是据以交付物权的单证。承运人只有依据正本提单交货才是符合法律的。
然而由于现代国际贸易的快速进行,短途运输的贸易增加等等原因,无单放货现
象大家习以为常。可由于无单放货产生的纠纷也是时有发生,所以如何更加规范
这一现象显得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吴焕宁.海商法学[M].北京:海商法学法律出版社,1989:169.
[2]王伟.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法律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6.
[3]赵学清,邓瑞平.国际经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56.
[4]陈宪民.国际贸易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89.
[5]刘寿杰.海运货损索赔举证责任研究[J].海商法研究,2004(2).
[6]刘秀慧.关于无单放货问题的辨析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
文,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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