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中承运人免责的几种情形
简述承运人责任免除的条件。

简述承运人责任免除的条件。
承运人责任免除的条件是指在运输合同或者相关法律规定下,从而使运输承运人免除因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系列风险和责任。
在实际运输中,承运人责任免除的条件旨在保护承运人的利益,同时也为合理的经济规避承运过程中的不可预见的风险提供一定的保障。
下面将从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两方面详细介绍承运人责任免除的条件。
首先就是合同约定方面,承运人责任免除的条件一般会在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
在合同中,承运人通常会声明在特定情况下对运输中的货物或旅客所发生的损失或延误不承担责任。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承运人责任免除的条件:1.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无法克服的外部事件所导致的无法履行合同责任的情况。
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等因素均可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
一般来说,在这些情况下,承运人可以免除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货物或旅客损失的责任。
2. 货物特性:某些特定类型的货物,例如易碎品、易腐烂品、危险品等,具有较高的运输风险。
在运输的过程中,这些货物可能会受到一些特殊情况的影响,例如振动、温湿度变化等。
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可以要求货主对此类货物进行特殊的保护和包装措施,以减少运输风险。
如果货主未按照承运人的要求进行操作,承运人可以免于对相关损失承担责任。
3. 货物自然损耗:运输过程中,一些商品可能会由于自然因素导致质量或性能发生变化,例如食品腐朽、草药变质等。
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可以根据约定在合同中免除对因自然损耗导致的货物价值下降的责任。
除了合同约定外,法律也对承运人责任免除的条件进行了规定。
以下是一些相关的参考内容:1. 国际运输公约:例如《国际道路运输公约》(CMR公约)、《国际铁路运输公约》(COTIF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蒙特雷公约)等,这些公约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范围和免除责任的条件。
根据这些公约,承运人在符合其中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免除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的责任。
2. 国内运输法律法规:不同国家对承运人责任免除的规定会有所不同,比如在中国,运输法律法规对于承运人免除责任的条件进行了一定的规定。
承运人都有哪些免责协议

一、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免责协议1. 货物固有缺陷:承运人对因货物本身固有的缺陷导致的损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
2. 货物包装不良:承运人对因货物包装不当、标志不清、号码不足等原因导致的损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
3. 不可抗力:承运人对因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
4. 发货人、收货人或其代表的行为:承运人对因发货人、收货人或其代表在货物搬运、装载、积载和卸载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
5. 包装标志或号码不足、不当:承运人对因包装标志或号码不足、不当等原因导致的损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
6. 货物因断裂、生锈、干燥、渗漏及正常的虫蛀等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对因货物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7. 货物固有的缺陷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对因货物固有缺陷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8. 承运人不能防止的结果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对因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原因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二、旅客运输中的承运人免责协议1. 旅客原因造成的损害:承运人对因旅客自身原因(如无票、超程乘车、携带违禁物品等)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2. 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承运人对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如突发疾病、传染疾病等)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3. 旅客在车厢内自伤、自杀:承运人对因旅客在车厢内自伤、自杀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4. 旅客违法犯罪:承运人对因旅客违法犯罪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5. 不可抗力:承运人对因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旅客损失不承担责任。
6. 第三人原因:承运人对因第三人侵害旅客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但若承运人对旅客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可减轻或免于承担责任。
总之,承运人在履行运输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
然而,承运人在免责时,仍需遵守公平、诚信的原则,保障旅客和托运人的合法权益。
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及其例外

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及其例外【摘要】无单放货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一种情况,指货物在没有提供正式提单的情况下被放行。
本文旨在探讨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及其例外情况。
通过对无单放货的定义、责任归属、承担责任的情况、责任豁免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责任归属进行分析,可以清晰地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在提出了对无单放货责任归属的建议,并展望了未来的研究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帮助相关行业在处理无单放货情况时更加合理和规范,促进贸易往来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无单放货、责任归属、例外、承担责任、责任豁免、特殊情况、建议、未来研究、引言、背景介绍、研究目的、正文、结论。
1. 引言1.1 背景介绍无单放货是指货物在没有提供提货单或其他必要运输文件的情况下,被放行或交付的行为。
这种情况在货物运输和交易中并不少见,但往往会给各方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和责任问题。
对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及其例外情况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背景介绍部分将主要探讨无单放货在货物交易和运输中的普遍存在、其带来的风险和挑战,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和解释。
无单放货行为可能是由于各种原因,如疏忽、误解或不当操作所导致。
在现代货物运输中,出现无单放货的情况可能性会随着电子商务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增加,因此加强对此问题的研究和了解至关重要。
在货物交易中,无单放货可能会导致货物丢失、损坏或被盗,给货主、承运人和其他相关方带来损失。
明确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对于解决潜在的纠纷和争议至关重要。
通过对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及例外情况的研究,可以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规范提供参考和建议,有助于保障货物运输和交易的合法权益,并促进货物流通和贸易发展。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及其例外情况。
具体而言,通过对无单放货的定义、责任归属、承担责任的情况、责任豁免的情形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责任归属进行分析和探讨,旨在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依据。
通过对无单放货责任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在货物运输中出现无单放货的情况下,各方责任应如何确定,并为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提供建议。
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及其例外

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及其例外【摘要】无单放货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没有提供相应货运单据或未经授权就擅自放行货物的行为。
这种行为给货物运输过程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可能导致货物丢失、损坏甚至被盗。
在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方面,货物的承运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也需要考虑货主的过失情况。
放货责任的例外情况包括货主故意欲逃避运费、货物内在缺陷等情况。
为了规范无单放货的行为,应当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加强对货物运输过程的监督,提高货物运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只有通过规范和加强管理,才能有效避免无单放货所带来的风险和危害。
【关键词】关键词:无单放货、责任归属、例外情况、规范、危害。
1. 引言1.1 什么是无单放货无单放货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未经任何单证或者相关文件的确认而被放行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是由于疏忽或者故意造成的,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和贸易风险。
无单放货不仅严重破坏了货物运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也容易导致货物被盗、货物损坏或者货物无法按时送达等问题。
无单放货是一种十分不负责任和危险的行为,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和警惕。
无单放货不仅影响了货物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也损害了相关各方的权益和利益。
货物的放行和接收必须依据相关的单证和文件,以确保货物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任何无单放货的行为都应该被严厉惩处,以维护货物运输行业的正常秩序和健康发展。
只有通过规范和加强管理才能有效防范和遏制无单放货的问题,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稳定和有序进行。
1.2 无单放货的危害无单放货是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没有提供提货单或其他必要单据就被放行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其主要危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无单放货会导致货物遗失或损坏的风险增加。
没有单据作为依据,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混乱或错放的情况,从而增加货物被盗或损坏的可能性。
无单放货会给货主和承运人带来法律纠纷的风险。
在没有必要单据的情况下放货,一旦发生货物遗失或损坏的情况,货主和承运人在责任认定上会存在争议,可能会引发诉讼纠纷,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困扰。
承运人无单放货,正本提单持有人如何索赔?

承运⼈⽆单放货,正本提单持有⼈如何索赔?⽆单放货是指在卸货港提货⼈没有合法持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承运⼈向其交付货物的⾏为。
正本提单持有⼈要迅速确定索赔主体和索赔⽅案、收集相关证据,尽快与责任⽅进⾏协商、协商不成,应在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或仲裁等来维护⾃⼰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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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速确定索赔主体和索赔⽅案。
1.在实务中,当⽆单提货⼈是买⽅或其他第三⽅时,提单持有⼈可以选择向⽆正本提单提货的提货⼈索赔,也可以选择向承运⼈索赔。
按照我国最⾼⼈民法院《关于第⼆次海事海商审判⼯作会议纪要》的规定,提单持有⼈向⽆单提货⼈索赔损失的,按侵权之诉处理。
⽽提单持有⼈向承运⼈索赔损失的,按违约责任处理。
2.选择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不仅关系到索赔主体的不同,⽽且往往影响着该⽆单放货纠纷适⽤哪个国家的法律,继⽽决定了承运⼈是否承担责任。
⽐如说对于记名提单是否仍需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问题,美国、英国和英联邦国家这些国家往往规定向不可转让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交付货物时,⽆须其提供提单,只需提供⾝份证明即可。
⽽按我国《海商法》规定,承运⼈在记名提单记载的收货⼈未向其提供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仍然要承担⽆单放货的违约责任。
3.托运⼈持有正本提单,在其得知承运⼈⽆单放货后,⼀旦选择向⽆单提货⼈索赔,⽽不是向承运⼈索赔。
此时法院往往会认为虽然承运⼈的⽆单放货⾏为构成违约,但托运⼈和收货⼈协商改变货款⽀付⽅式,⽆论此协商结果是否得到实际履⾏,往往意味着提单持有⼈对承运⼈⽆单放货的认可和对⽆单提货⼈现时占有物权的确认,从⽽导致所持提单的物权功能的丧失,提单持有⼈将⾯临承运⼈⽆需再承担责任的风险。
4.由此可见,持有提单的托运⼈在得知⽆单放货发⽣后,确定索赔主体和索赔⽅案⾄关重要。
⼆、收集相关证据,尽快与责任⽅进⾏协商。
1、保管好承运⼈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证明⾃⼰是涉案提单的合法持有⼈。
论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论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摘要”无单放货”是在油轮和其他散装液体货物运输中的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
承运人无单放货一方面侵犯了正本提单持有者对提单项下货物的物权,同时也违反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的义务,构成侵权与违约的竞合。
而随着实际承运人越来越频繁地参与海上运输,由实际承运人参与的无单放货也愈发常见。
虽然实际承运人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方,但仍需对其无单放货的行为对货方和承运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无单放货;提单;实际承运人;法律责任“无单放货”已成为海运领域内各关系方之间产生纠纷、提出索赔的重要原因之一。
由”实际承运人”--这一特殊身份的海运服务者从事具体的货物运输,也已是常见现象。
本文从实际承运人的义务出发,根据我国《海商法》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就无单放货的性质、实际承运人的法律地位以及他对无单放货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加以探析。
一、”无单放货”简述我国《海商法》第71条第2款规定:”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该条款赋予提单物权凭证的功能,也要求承运人对收货人、被指示人或正本提单持有人履行凭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定义务。
就无单放货而言,”无单放货”本身并不是一个专业的法律术语,它只是对实务中,承运人违反《海商法》第71条的规定,在没有收回正本提单就向提货人交付货物的行为的通称。
依照司玉琢老师的观点:”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受雇人未收回正本提单而将货物实际交付给他人,从而不能向该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行为。
”[1]通常,承运人是无单放货的行为主体。
但在很多情况下,除了与托运人订立货运合同的承运人以外,其他提供运输服务的人也有可能参与无单放货,实际承运人就是很典型的一种。
不论是在意外转运、海上联运或转船提单下,还是在程租和期租运输下,以及由独立海运经营人,即无船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的情况下,都可能出现由实际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的情况。
海运中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及免责事由

海运中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及免责事由
◎刘 文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北京 100088)
摘 要 国际贸易海运中, 无单放货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理论界也一直存在争议。对此问题的分析, 对实践具有较 大的指导意义。本文在界定无单放货性质的基础上, 结合实践中的案例, 具体分析了无单放货的免责是由, 并对副本提单 加保函放货的效力加以论述。 关键词 海运 无单放货 规责
参考文献: [1]我国 《海商法》 71 条规定:提单, 第 “ 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 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 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 货物的单证。 ” [2]宁波海事法院 (2006) 甬海法商初字第 28 号 《民事判决书》 . [3]宁波海事法院 (2006) 甬海法商初字第 143 号 《民事判决书》 . [4]金正佳.中国典型海事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1998. [5]Mr. G. Huyghe.承运人对提单真实性的控制.海商法研究,2000 年第 2 辑. [6] 郭国汀等. 国际经济贸易法律与律师实务.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94. [7]王伟.论无单放货保函的相对有效性.海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第 4 辑. [8]广州海事法院编.海事审判实务.海天出版社,1992. [9] 《提单持有人对于承运人无单放货寻求司法救济可能遭遇的抗 辩》 ,作者佚名,载上海国际海事信息与文献网 http://www. .
一、 无单放货属于违约和侵权的竞合 国际贸易中的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成立和 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 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货的单 据。 无单放货, 是指国际贸易中货物承运人把其承运的货物 交付给未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 属于违约和侵权的竞合: 1.承运人签发提单, 则与提单持有人形成运输合同。 若承运 人在未获提示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货给收货人, 构成违约责任。 2. 鉴于提单是正本提单持有人的物权凭证, 无单放货也 侵犯了该正本提单持有人的物权。 二、 相关案例 (1) “慈溪市天顺文具有限公司诉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 [ (CMA CGM)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案”2006] 原告慈溪文具公司与多米尼加买方 PMD 公司签订外贸 合同, 原告收到预付款后通过货运代理如期交货给被告达飞 轮船公司承运, 被告的代理船务公司签发了提单, 卸货港为多 米尼加 Caucedo 港。货物出运后, 原告因收货人未支付余款 一直持有全套正本提单, 而该批货物已被他人提走。 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成立, 《海商法》 71 条的规定及有关国际惯例, 依据 第 被告违反 了其凭单放货的义务, 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货款损失及相关损失。 (2) “宁波保税区汉光工贸有限公司诉俄罗斯远航国际运 [ 输有限公司(Russian Express T.S.)无单放货纠纷案”2006] 原告宁波工贸公司将一批灯具交由被告俄罗斯运输公司 自宁波运至莫斯科(FOB 宁波, 卸货港汉堡,交货地圣彼得 堡) 但在原告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 , 涉案货物已被 拆箱放行。宁波海事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最终判决被告 按照原告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所载明的货物总价值向原告赔偿 货款损失及其利息。 三、 无单放货的免责事由 责任承担的总的原则是: 除非承运人有免责事由, 否则其 将对无单放货承担全部责任, 而不论主观上有无过错。但有 如下免责律事由: (一) 明确合理的特殊地方法规、 实践作法 如果货物交付地或港口的法律法规或实践作法要求货物 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也必须交付, 那么船东或船长也就不 必对其错误交货行为负责。然而, 这种特殊作法必须是严格 意义上的明确、 合理, 不得违背当地法律, 且必须与合同相符、 并已被广为接受。 案例 中, (1) 承运人主张, 多米尼加共和国强制规定由港 口当局放货, 被告将货物交给港口当局后失去对货物的控制, 故对放货并无过错。 但宁波海事法院未将被告主张的港口特 殊实践作法采纳为其免责事由。 (二 提单持有人所作的明示安排使提单丧失其物权凭证功能 ) 若提单持有人已就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做出了明 确约定, 其所有权已转移给了实际收货人, 则提单已经丧失了 物权功能, 提单持有人虽持有提单, 但不具有对提单项下货物 的所有权 。 (三) 提单持有人的事后追认
无单放货中承运人免责的几种情形

无单放货中承运人免责的几种情形无单放货诉讼日益普遍,已经严重影响外贸公司和工厂的利益,是否托运人只要有正本提单就可以胜诉?一般承运人有哪些行为可以免责呢?汇业海事律师为大家归纳下承运人在无单放货下免责的几种情形1、根据目的港当地法律规定放货根据《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承运人的交货行为系履行当地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果承运人凭正本提单将货物直接交付给收货人,那么承运人虽然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却违反了法律规定。
在一些南美国家,有类似要求承运人将进口货物交付给目的港港航单位,再由相关港航单位向该国收货人交付货物的规定。
由于承运人的交付行为可能是根据他国法律或者法规的明确规定,也可能仅仅是根据当地的习惯做法,承运人如果要援引该条免责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承运人一般应当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1.目的港当地的相关法律规定;2.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凭证。
2、货物被目的港海关依法变卖处理根据《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承运人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种情形下,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未在法定期间向海关申报进关并办理清关手续,导致海关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措施,原因在于收货人(提单持有人)。
作为承运人而言,既无主动放货行为,也无任何过错,自然不应承担责任。
3、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第8条还规定,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承运人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践中,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因长期无人提货,产生了高额的仓储费用和集装箱滞期费用或未收到到付运费,承运人可以通过留置货物并请求法院拍卖的方式保障自身的权益。
《海商法》和《物权法》都赋予了承运人在合理限度内留置货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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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诉讼日益普遍,已经严重影响外贸公司和工厂的利益,是否托运人只要有正本提单就可以胜诉?一般承运人有哪些行为可以免责呢?汇业海事律师为大家归纳下承运人在无单放货下免责的几种情形
1、根据目的港当地法律规定放货
根据《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承运人的交货行为系履行当地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果承运人凭正本提单将货物直接交付给收货人,那么承运人虽然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却违反了法律规定。
在一些南美国家,有类似要求承运人将进口货物交付给目的港港航单位,再由相关港航单位向该国收货人交付货物的规定。
由于承运人的交付行为可能是根据他国法律或者法规的明确规定,也可能仅仅是根据当地的习惯做法,承运人如果要援引该条免责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承运人一般应当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1.目的港当地的相关法律规定;2.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凭证。
2、货物被目的港海关依法变卖处理
根据《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承运人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种情形下,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未在法定期间向海关申报进关并办理清关手续,导致海关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措施,原因在于收货人(提单持有人)。
作为承运人而言,既无主动放货行为,也无任何过错,自然不应承担责任。
3、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
《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第8条还规定,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承运人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践中,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因长期无人提货,产生了高额的仓储费用和集装箱滞期费用或未收到到付运费,承运人可以通过留置货物并请求法院拍卖的方式保障自身的权益。
《海商法》和《物权法》都赋予了承运人在合理限度内留置货物的权利。
此种情况下,承运人的行为具有法律依据,且通过司法程序处理货物,其销售价格应当是相对公平的,故托运人不能就此要求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或者货物灭失的责任。
4、根据境外目的港生效法律文书放货的责任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将货物运至目的港后,如果货物被司法扣押,导致货物不处于承运人的掌控之下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但是,无论《海商法》还是《无单放货司法解释》,都没有提到当地法院出具法律文书要求承运人放货的情况。
实践中,目的港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也存在多种形式和不同措辞。
比如,法院可能出具类似强制令的法律文书,直接要求承运人把货物交给指定的人或公司。
此时,对承运人的责任认定可从《海商法》以及《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第7、第8条的精神去加以把握。
根据汇业海事律师为大家总结的上述规定,大家对承运人免责的几种情形是否都已经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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