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的探讨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国际贸易中,提单(Bill of Lading)作为货物运输的凭证,具有至关重要的法律地位。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无单放货(即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放货)的情况。
无单放货现象不仅涉及到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还涉及到各方的经济利益和法律责任。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影响及解决对策。
二、无单放货的概述无单放货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如船运公司)在没有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的现象。
这种现象往往发生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种原因,如收货人提前提货、承运人操作失误等。
三、无单放货的原因分析无单放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贸易合同条款不明确:贸易合同中未对提单的交付时间、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双方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
2. 承运人操作失误:承运人在处理提单时出现失误,如遗失、错发等,导致无法按时交付正本提单。
3. 收货人提前提货:收货人为了尽快获得货物,可能会在未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要求承运人放货。
4. 欺诈行为:不法分子利用无单放货的漏洞进行欺诈行为,如伪造提单等。
四、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无单放货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在无单放货情况下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何界定其责任范围?2. 收货人的权利:收货人在无单放货情况下是否享有货物所有权?如何保护其合法权益?3. 贸易合同的履行:无单放货对贸易合同的履行产生何种影响?如何解决因无单放货导致的合同纠纷?4. 法律适用和管辖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无单放货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权?五、解决无单放货的法律对策针对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各国应加强国际贸易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明确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2. 强化合同管理:贸易双方应明确贸易合同条款,特别是提单的交付时间、方式等,以减少因合同条款不明确导致的无单放货问题。
海上货物运输中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的抗辩

海上货物运输中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的抗辩摘要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无单放货是指在没有收到货物提货单的情况下,运输人员未经收货人许可,将货物提前放行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运输人员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然而,无单放货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遇到一些抗辩,如不可抗力、货物过期或损坏等。
本文将对海上货物运输中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以及可能的抗辩进行探讨。
一、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运输人员在未经收货人许可的情况下无单放货可能会对其造成法律责任。
根据国际海事法的规定,运输人员有义务确保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交付。
如果未经授权即将货物交付给他人,则可能违反了合同中的约定。
在这种情况下,运输人员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赔偿货物损失、延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等。
此外,相关国家的法律可能还对此类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如罚款、监禁等。
二、不可抗力的抗辩如果无单放货是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运输人员可能可以通过不可抗力的抗辩来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在人的能力范围内无法预测、避免或克服的客观情况。
例如,天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货物无法正常交付,在这种情况下无单放货可能是为了减少损失或避免更大的灾害。
然而,不可抗力抗辩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无法预测性、无法避免性以及无法克服性。
如果能够证明满足这些要素,运输人员可以辩称其无法在合理的范围内控制无单放货的情况,从而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
三、货物过期的抗辩如果货物已经过期,其价值已经大幅降低或货物本身已经无法使用,运输人员可能可以通过货物过期的抗辩来减轻法律责任。
例如,食品类货物在过期后可能会产生不良反应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因此无单放货的运输人员可能会辩称在货物即将过期之前放货是为了避免食品浪费或危害人体健康。
然而,这种抗辩需要确凿的证据证明货物已经过期,并且无单放货是为了避免损失或危害。
四、货物损坏的抗辩如果无单放货后发现货物已经损坏,运输人员可能可以通过货物损坏的抗辩来减轻法律责任。
无单放货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的物流运输行业中,无单放货现象时有发生,给货主和运输企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无单放货,即承运人在未取得托运人单据的情况下,擅自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的行为。
本文将详细探讨无单放货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参考。
二、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无单放货是一种侵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在法律上,无单放货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违约行为:承运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构成违约。
2. 侵权行为:承运人擅自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侵犯货主对货物的所有权。
3. 诈骗行为:承运人与收货人串通,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构成诈骗。
三、无单放货的法律后果1. 货主权益受损无单放货导致货主权益受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货物损失:承运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可能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损坏。
(2)经济损失:货主因货物损失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货物价值、运输费用、保险理赔等。
(3)信誉受损:无单放货行为可能导致货主在行业内的信誉受损,影响今后的业务合作。
2. 承运人承担法律责任无单放货行为使承运人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赔偿损失:承运人应赔偿货主因货物损失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2)违约责任:承运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3)侵权责任:承运人侵犯货主对货物的所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4)刑事责任:若承运人与收货人串通,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构成诈骗,承运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3. 运输企业面临风险无单放货行为给运输企业带来的风险包括:(1)经济损失:运输企业需承担因无单放货行为导致的赔偿、违约金等经济损失。
(2)信誉受损:无单放货行为可能导致运输企业在行业内的信誉受损,影响业务拓展。
(3)法律责任:运输企业可能因无单放货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如赔偿、罚款、刑事责任等。
四、防范无单放货的措施为防范无单放货行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可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合同条款:在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交付条件,确保承运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无单放货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货物在没有有效的提单或其他相关单据的情况下被释放给收货人的行为。
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无单放货现象日益频繁,并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研究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影响及解决措施,以期为相关领域提供参考。
二、无单放货的背景及原因无单放货现象的背景主要源于国际贸易的复杂性、运输方式的多样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在国际贸易中,提单作为货物所有权的重要凭证,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由于种种原因,如信息传递延迟、单据丢失、欺诈行为等,导致货物在没有有效提单的情况下被放行。
三、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一)法律责任不明确无单放货涉及多方面的法律责任主体,包括承运人、收货人、发货人等。
在无单放货发生时,各方的法律责任往往难以确定,容易导致法律纠纷和争议。
(二)风险和利益不匹配在国际贸易中,各参与方在交易过程中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和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
当无单放货发生时,各方的风险和利益往往无法得到有效的平衡和保障。
(三)国际法规和国内法规的冲突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存在差异,无单放货涉及到的国际法规和国内法规可能存在冲突。
这给解决无单放货问题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四、解决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的对策和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政府应加强对国际贸易法规的制定和监管,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为解决无单放货问题提供法律保障。
同时,应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推动国际法规的统一和完善。
(二)加强信息传递和监管通过加强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可以有效减少因信息传递延迟导致的无单放货问题。
此外,加强对运输环节的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无单放货问题,也是防止其发生的重要措施。
(三)提高各方风险意识和管理水平承运人、收货人、发货人等各方应提高风险意识和管理水平,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降低无单放货的风险。
同时,应加强合作与沟通,共同应对无单放货问题。
论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无单放货及其法律责任

论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无单放货及其法律责任摘要:无单放货是指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未经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同意,以及相关单证的合法签发和交接的情况下,船东或运输承运人将货物移交给收货人或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本文着重探讨了海上货物运输中普遍存在的无单放货现象,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引言海上货物运输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然而,随着国际贸易日益发展和货运需求的增加,无单放货的问题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变得日益突出。
无单放货的出现给货物所有人和相关方带来了许多法律风险和责任。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无单放货的现象,并分析相关法律责任。
一、无单放货的原因和形式无单放货的出现有多种原因。
首先,海上货物运输的流程复杂且存在多个环节,这为无单放货提供了可乘之机。
其次,一些不诚信的运输承运人或船东为了节省成本,将货物私自移交给收货人或其他第三方,以谋取私利。
最后,货物运输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导致货物所有人难以获得实时的运输信息。
无单放货的形式也多种多样。
主要包括直接交货、无账单放货、虚假交货等。
直接交货是指运输承运人或船东将货物直接移交给收货人或第三方,而未经货物所有人同意和相关单证的合法签发和交接。
无账单放货是指运输承运人或船东在交付货物时,未向货物所有人提供货运单、装箱单或提单等相关单证,或以非法手段获取其签名。
虚假交货是指运输承运人或船东在装卸货物时,以虚假的货物数量、品质或状态来欺骗货物所有人。
二、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1. 运输承运人责任运输承运人依据国际海事法和相关国内法律承担着对货物的运输责任。
无单放货违反了运输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因此运输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货物在无单放货过程中损坏或丢失,运输承运人应根据国际公约或合同约定对货物所有人进行赔偿。
此外,无单放货还可能导致运输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延误责任等。
2. 货物所有人责任货物所有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应仔细审查运输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确保合同充分保护自己的权益。
无单放货之各方责任法律探析

内容简介:无单放货纠纷近年来在国内海运界频繁出现的一类纠纷。
本文先对无单放货的概念和性质作简要分析,然后主要针对无单放货纠纷中的主要当事人即托运人、货代、无船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分别探讨其在无单放货纠纷案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针对一些实际问题提出具体操作和完善制度、规则的建议。
以期通过本文的交流,达到促进国际贸易操作和海运市场的规范,推动我国对外贸易健康发展,进而为中部经济倔起服务之目的。
关键词:无单放货举证责任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引言无单放货是近年来国内海运界纠纷较多、争议金额较大的一个问题。
据有关资料统计,近几年来,我国海事法院审理的无单放货纠纷案件呈直线上升趋势,笔者在执业过程中也常遇到国内进出口企业因无单放货遭受损失的案件。
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加入WTO后,对外贸易迅速发展,纠纷也相应增多;但也有国外进口商利用国内企业对国际海运规则理解不深,故意设计行骗的情况。
这样的案例很多,损失较大,对国内企业的的影响也很大,特别是对于那些刚刚走向世界,经济实力不是很强的企业,一两票货的损失往往就会给其带来毁灭性的灾难。
而由于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多方当事人,通常又都具有涉外因素,以致处理起来相当复杂。
当然,这也引起专家学者的日益关注,纷纷撰文从不同的角度发表处理此类案件的观点。
本文在此主要对无单放货纠案件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从法律上加以探析。
一、无单放货的概念和法律性质(一)无单放货的概念。
对无单放货如何定义,我国海商法理论界曾有多种意见和观点,海事审判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定义。
从字面上理解应包括两个方面,“无单”即没有正本提单,“放货”即指放行或交付货物。
实质上,无单放货仅仅是人们的一种习惯性的讲法或俗称,并不是法律所定义的概念。
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的“无单”是否仅指无正本提单?因为我在实务中就遇到一个案例,承运人只签发了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一直没有签发正本提单,在到达目的港后又在未收回其签发的货物收据的情况下,将货物交给收货人,从而导致托运人(卖方)因无法收回货款遭受损失。
无单放货案例的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在未收到货主或者收货人签发的提单或者其他有效单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的行为。
这一行为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包括承运人与货主、承运人与收货人、承运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文将以一个无单放货的案例为背景,分析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
二、案例背景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货主”)委托某货运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将一批货物从中国运往美国。
双方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约定承运人负责将货物从中国港口运至美国目的港,并交付给货主指定的收货人。
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的交付需要货主或其指定收货人出示相应的提单。
在货物到达美国目的港后,承运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收货人出示提单,而是擅自将货物交付给了收货人。
货主发现货物被无单放货后,立即向承运人提出抗议,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关系分析1. 承运人与货主之间的法律关系(1)合同关系:根据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负有将货物安全、及时、完整地运至目的地的义务,货主有权利要求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了违约。
(2)侵权关系:承运人无单放货,导致货主未能及时获得货物,侵犯了货主的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法律关系(1)合同关系: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收货人有权在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情况下,请求承运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侵权关系:承运人无单放货,导致收货人获得了不应得的利益,同时侵害了货主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承运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1)保险合同关系:如果货主在运输过程中为货物购买了保险,承运人无单放货导致货物损失,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2)侵权关系:承运人无单放货,导致保险公司需要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侵犯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研究

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研究承运人无单放货是指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无法提供运输单据或是货主未经授权即擅自放行货物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货物丢失或遭受损坏,因而引起法律责任的争议。
本文将探讨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问题,并介绍三个相关案例。
一、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在运输中,承运人必须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完好性,并严格按照货主的要求运输货物。
如果承运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放行货物,导致货物丢失或损坏,那么他将面临法律责任。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此外,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因放行货物而造成货物丢失或遭受损坏,应当赔偿损失。
同时,承运人还可能受到合同违约罚款、行政处罚等法律制裁。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承运人无单放货导致货物丢失2019年,A公司委托B公司运输一批货物,B公司在到达目的地后未能提供运输单据,且未经过A公司同意就将货物放行。
结果,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
A公司认为是B公司无单放货导致货物遭受损失,要求B公司赔偿。
在此案中,由于B公司确实存在无单放货的违约行为,因此被判定为违约责任,并需依法承担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2. 案例二:承运人无单放货导致货物遭受损坏2018年,C公司委托D公司运输一批易碎货物,D公司在运输中未经过C公司同意就放行货物,导致货物遭受损坏。
C公司认为是D公司无单放货的问题,要求D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此案中,由于D公司无单放货导致货物遭受损坏,属于违约行为,因此需要承担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同时,由于货物是易碎品,D公司还需要承担货物运输中特定的责任,因此赔偿的金额会更高。
3. 案例三:承运人无单放货后货主未收到货物2017年,E公司委托F公司运输一批货物,F公司在到达目的地后无法提供运输单据,就将货物放行了。
但是,货主一直等不到货物的到来,认为F公司无单放货导致货物丢失,因此要求F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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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的探讨[摘要]在海运实践中,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货的单证,凭正本提单交货是承运人的义务。
然而,由于航运技术的进步以及提单速度流转的滞后,实践中承运人往往无单放货。
本文将通过对无单放货的产生原因,无单放货的法律定性,承运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并理清对于无单放货的救济途径。
[关键词]提单;单放货;承运人责任;保函提单是国际贸易和航运的基石,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我国海上贸易日益增多,海上货物运输已成为海上贸易的重要环节,提单也在国际贸易中扮演者重要角色。
提单是作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处理运输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虽然一般它不是由双方共同签字的一项契约,但就构成契约的主要项目如船名、开航日期、航线、靠港以及其它有关货运项目,是众所周知的;又运价和运输条件,承运人也是事先规定的。
因此在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承运人定舱的时候就被认为契约即告成立,所以虽然条款内容是由承运人单方拟就,托运人也应当认为双方已认可,即成为运输契约。
因此,习惯上也就成了日后处理运输中各种问题的依据。
但由于航运时间的缩短,船运货物先于提单到达目的港的情况越来越普遍,承运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减少风险,通常应收货人的请求无正本提单放货,即承运人在提货人没有出示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便将货物交付于对方,导致正本提单持有人无货可提。
一、无单放货的产生(一)无单放货释义研究无单放货的概念,要先了解提单,即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有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已交付货物的单证。
其根据适用效力分为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
这里的无单放货即无正本提单放货,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货物承运人把其承运的货物交给无正本提单的收货人。
构成无单放货的条件是:(1)承运人明知他人无正本提单而向其签发提货凭证(2)非正本提单持有人完全控制了货物(3)承运人无法向正本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
需要注意的是在无单放货中,无单放货的向对方不一定是正真的买方,即无单放货的对象有的是贸易合同中的真实买方,有的不是贸易合同中的真实买方。
(二)无单放货的产生原因无单发货的产生原因概括起来有一下三点:第一,正本提单迟延,也就是说货单不同步。
在过去提单的流转速度比船速快,提单总能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前送达收货人,从而使收货人及时提货,而现在随着航海技术的发展,货物的运输速度加快,以及银行审单时间过长导致提单晚于货物到达,改变了以往提单先于货物到达的情况。
在此种情况下,承运人为了减少货物目的港的停留给自己带来的风险及费用负担,或由于提货人急于提取货物流通于市场,承运人与提货人之间会达成协议,在提货人出具副本提单或保函等凭证的情况下,承运人将货物交付于对方。
正本提单迟延是无单放货产生的最主要原因。
第二,承运人的过错。
承运人的过错主要有疏忽、故意、过失等。
承运人的疏忽主要表现于由于交货环节涉及的关系人较多且不确定而可能出现差错,如交货方由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单持有人通常包括托运人、银行、收货人等;而实际提货人就更加复杂。
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疏忽错发货物,导致正本提单持有人提货不着。
承运人的故意表现为承运人与提货人恶意串通欺诈正本提单持有人,以及承运人恶意签发多套提单,导致多套提单在贸易活动中流转,承运人凭借非正本提单放货,这样使得正本提单持有人提货不着。
第三,提货人的过错。
即提货人基于不当谋利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请求承运人放货,因此构成无单放货。
提货人由于自身的原因,,需要在提取货物销售后赎单,或者提货人本身存在着欺诈意图不去赎单,而是凭副本提单提货。
这也是无单放货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法律定性无单放货发生在国际货物运输中负有承运义务的船东/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之间。
船东/承运人签发了装船提单,不仅是与提单持有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且也是承运人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装船的证明和在目的港保证据以交付货物凭证。
承运人必须把货物安全运到目的港并正确交货,才是其履行运输合同。
但在船速提高、短航或提单转让过程延迟的情况下,货物一般先于提单到达目的港,严格凭单放货会导致压货、压船、压仓、压港,将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以及被强制拍卖或没收的危险时,船东/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往往被无正本提单的收货人或说服或担保提取了货物。
据悉,在当今国际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无单放货已成为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主要形式。
关于无单放货的性质有很大争论,本文认为无正本提单放货属于违约和侵权的竞合。
一方面,承运人签发提单,不仅是收到承运货物的证据,同时与提单持有人形成运输合同,承运人必须把货物安全送到目的港并正确交货,才属完全履行运输合同;而无单放货,承运人在未提交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货给收货人,未履行正确交货的义务,应属违反提单所体现的运输合同义务。
另一方面,无单放货也侵犯了正本提单持有人对提单项下货物享有的物权。
对于卖方,其享有货物所有权,若买方不付款赎单,货物所有权并未转移,卖方对其货物享有中途停运权和处分权;对于质押银行,其享有对货物的担保物权,提单成为买卖合同货款的担保凭证,若买方不付款,银行有权对提单项下货物行使留置权。
因此,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无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将损害卖方或银行对于货物享有的合法权利,不但违反运输合同中应有的交货义务,同时也构成侵权。
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放货,该行为应当定性为违约还是侵权还是其他属性,长期以来在理论界争论不休。
无单放货的法律定性直接影响到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规则原则、责任承担等重要法律问题,因此,无单放货的法律定性已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一)无单放货属于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提单是物权凭证,物权凭证的持有人有权行使或支配该物权凭证下的货物物权。
而承运人无单放货导致提单持有人无法依据正本提单提取货物,侵害了提单持有人的权利,因此属于侵权行为。
但对于侵犯的是何种物权有争议。
有的认为侵犯的是货物的所有权,有的认为侵犯的是货物的占有权。
所有权说以前一直是主流观点,如《新编海商法学》一书就在提单的主要作用中持有“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的观点。
提单是货物的所有权凭证,按照商业惯例,谁占有提单就等于占有货物,提单持有人有权处理提单项下的货物。
提单的转移也就是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①占有权说在最近几年越来越受到重视。
其主要观点可以归纳为“提单持有人凭单要求承运人交货的权利,是基于提单持有人对货物的占有权。
提单代表货物,因而谁持有提单谁就取的了占有货物的权利”。
②(二)无单放货属于违约行为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定有运输合同的凭证,它是既独立于原运输合同又与原运输合同有关系的合同。
提单的签发需要以运输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当托运人将提单交付给收货人时,在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提单就成为了承运人和收货人的运输合同,双方亦产生了运输合同之债。
我国的《海商法》第78条规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
”可见,我国海商法通过法律把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提单关系规定为权利义务债权关系。
提单持有人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主张提单项下的货物,是基于法律所赋予其与承运人之间的债的关系。
因此,承运人无单放货,致使提单持有人提货不着时,有权向承运人主张权利,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三)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无单放货行为的定性关于无单放货的定性问题,我国在司法实践中经历了几个不同的阶段:1、认定侵权阶段(1984-1992年);2、侵权与违约并存阶段(1993-2001年);3、认定违约阶段(2001年-2009年);③4、重新开始违约与侵权并存阶段(2009年至今)。
在认定侵权阶段,由于我国的海商法尚未颁布,理论界对提单是物权凭证的观点占据主流,各地法院在审理无单放货的案件时,也将无单放货行为定性为侵权,认为承运人无单放货侵害了提单持有人对货物的物权,因此适用民法中侵权的规定。
在侵权与违约并存阶段,法院认定承运人无单放货既有违约也有侵权。
具体案由分为三种:第一,当事人以什么案由起诉就定什么案由;第二,根据违约排斥侵权原则将案件定性为违约,但并不否认提单是物权凭证;第三,根据提单物权凭证的性质定位侵权纠纷。
如1997年粤海电子有限公司与招商局仓码运输有限公司案,此案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程序。
一审法院认为提单是货物的物权凭证,当提单项下货物遭受损害时,粤海公司有权对侵权行为人提起侵权赔偿诉讼;二审法院认为,仓码运输公司作为货物的承运人,接受了粤海公司交付托运的货物,并向其开出了正本提单,但仓码公司却将货物交付给了非正本提单持有人,该行为构成了对粤海公司的侵权。
但是在再审程序中,最高法院认为仓码公司作为承运人,自签发了以粤海公司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后就与粤海公司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因此对于粤海公司根据正本提单提货不着时,仓码公司应负违约赔偿责任。
认定违约阶段。
自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粤海电子有限公司诉招商局仓码公司无单放货纠纷后,司法实践一般将无单放货定性为违约。
2001年全国海事法院院长座谈会纪要,“一般情况下,合法持有正本提单的人向承运人主张无单放货赔偿的,应定性为违约纠纷,承运人应当承担与无单放货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赔偿责任。
”2005年《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放货给正本提单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有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可以看出如今我国司法实践把无单放货行为认定为既可以是违约行为也可以是侵权行为。
三、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在国际海上货物贸易中,在无单放货的实际操作中,往往会涉及到多方当事人,如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代理人、实际提货人、正本提单持有人等,他们都有可能成为无单放货案件中的当事人。
而关于无单放货案件中相关当事人责任的承担,主要有一下几个问题:(一)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承运人无单放货违反了承运人凭单交货的义务,因此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2009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有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正本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适用海商法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二)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汉堡规则》增加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
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执行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任何人。
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应区分两种情况讨论其法律责任。
第一,实际承运人在承运人的授权或指示下无单放货;第二是实际承运人未经承运人的授权或指示无单放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