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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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问题的复函-民发[1980]11号

民政部关于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问题的复函-民发[1980]11号

民政部关于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问题的复函
正文:
---------------------------------------------------------------------------------------------------------------------------------------------------- 民政部关于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问题的复函
(民发[1980]11号1980年1月24日)
中发[79]43号文件下达后,有些省、市、自治区民政局请示关于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应如何理解,如何办理?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答复:“鉴于目前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问题仍应执行原来的规定,不能扩大范围,也不能许愿。

”因此,请你们仍应按照一九六五年国务院国内字224号文件的规定,凡是《通知》下达前,当时符合规定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条件、现在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予补办退职救济手续,从批准之日起发给救济费。

希望你们要严格审批手续,注意审查精减当时有关原始证明材料(如有特殊情况的,可由地方民政部门研究确定),审批权要控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局,必要时可委托地区民政局代办。

——结束——。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25•【字号】酒政发〔2014〕229号•【施行日期】2014.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酒政发〔2014〕2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驻酒各单位:截止目前,我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14.6万,占全市总人口的13.2%,已进入老龄化快速发展的阶段。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1.总体思路。

遵循深化体制改革、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完善市场机制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和社会力量主体作用,激发社会活力,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着力构建政府保障基本、社会增加供给、市场提升层次的养老服务业发展格局,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建设富裕文明和谐幸福酒泉、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2.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基本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村(农村社区),每千名老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数35张以上。

推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增加。

二、主要任务3.建立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制度。

按照“保基本、兜底线”的要求,将城乡“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全部纳入政府供养范围,并适时提高供养标准。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1―6月全市和各县市区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通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1―6月全市和各县市区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通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1―6月全市和各县市区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6•【字号】酒政办发[2013]194号•【施行日期】2013.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1-6月全市和各县市区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通报(酒政办发〔2013〕1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驻酒有关单位:根据2013年省政府、市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目标任务,现将1-6月全市和各县市区以及相关部门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报告如下:一、全市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1-6月,全市完成生产总值232.5亿元,同比增长15.3%,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2.7亿元,增长5.74%;第二产业增加值151.8亿元,增长17.2%;第三产业增加值68亿元,增长12.7%。

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90亿元,同比增长30.5%。

完成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117.2亿元,同比增长19.2%。

完成建筑业增加值27.3亿元,同比增长12.9%。

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72.9亿元,同比增长16%。

单位GDP能耗预计下降4.2%。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上涨3%。

二、各县市区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一)生产总值。

七县市区增速分别为肃州区(16.8%)、金塔县(17.7%)、玉门市(10.8%)、瓜州县(5.6%)、敦煌市(16%)、肃北县(27.2%)、阿克塞县(19.6%)。

肃北县超过目标增速,其他县市区均未达到增长目标。

(二)农业增加值。

七县市区增速分别为肃州区(6.04%)、金塔县(5.83%)、玉门市(5.94%)、瓜州县(5.01%)、敦煌市(5.81%)、肃北县(5.5%)、阿克塞县(5.61%)。

七县市区均未达到增长目标。

(三)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

七县市区增速分别为肃州区(21.7%)、金塔县(51.9%)、玉门市(11.2%)、瓜州县(-0.2%)、敦煌市(49%)、肃北县(42%)、阿克塞县(40.1%)。

关于六十年代初精减下放人员政策背景

关于六十年代初精减下放人员政策背景

关于六十年代初精减下放人员政策背景20世纪60年代初,我国遭遇严重的经济困难,中央决定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调整国民经济“八字方针”,要求大量精减城市人口。

1962年6月1日,国务院颁布《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开始为大规模城市人员精减的实施做政策铺垫。

当时告诉回乡的职工,一旦国家形势好转,将优先把他们请回来。

但是,时隔不久,文化大革命爆发,国民经济陷入更大的困境。

与“文革”期间被下放的城镇居民不同,困难时期被下放的城镇居民的命运更悲惨。

因为前者在打倒“四人帮”后可以返回城镇,后者中一些人却没有回城的机会。

他们也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特殊群体。

随着年龄增加,这一群体的养老问题遭遇难题。

“文革”结束后,政治气氛缓和,原来从中央机关、事业单位精减回乡,抱着“国家形势好转将优先请回来”的精减职工很大一部分,与原单位协商不成,开始通过信访等方式鸣不平。

1982年2月第三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对精减人员的遗留问题,建议各地区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从解决老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入手。

1984年12月16日,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发布《关于印发十三个地区解决六十年代初期精简职工遗留问题的政策规定资料的通知》(劳人计局【1984】45号),将陕西、新疆、四川、甘肃、青海、云南、宁夏、上海、江苏、辽宁、安徽、湖北、湖南等13个省市自治区为解决全民所有制单位精简退职工人的遗留问题的善后办法做了示范。

这些文件的精神,根据工龄和户籍地,大致给予每月8至60元的生活困难补助。

1985年又公布了黑龙江、山东、浙江三省解决六十年代初期精简职工遗留问题的政策规定。

2000年以后,物价已今昔非比,60年代的每月几十元补助,已经杯水车薪。

原来的那批精简老职工,能够依然在世的,或者通过各种途径能够知晓国家还能给予他们相应照顾政策的,晚年的生活困难情况得到了一定改善。

比如,苏州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2002年《关于调整社会救济对象和六十年代初精减下放老职工生活补助费的通知》,提高到每人每月185—220元。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26•【字号】酒政发〔2021〕34号•【施行日期】202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驻酒各单位:《酒泉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酒泉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救助对象范围第三章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第四章救助标准、审批权限及方式第五章资金筹集和管理第六章政策衔接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酒泉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及时、有效地解决城乡群众遇到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2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是构建和夯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的兜底措施。

第三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临时救助的领导工作。

民政部门主管辖区内临时救助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核拨和监管工作。

教育、公安、司法、人社、应急、住建、卫健、医保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救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对象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审核、公示、小金额救助资金发放等有关服务工作。

20世纪60年代被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如何解决?

20世纪60年代被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如何解决?

20世纪60年代被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如何解决?佚名
【期刊名称】《新长征》
【年(卷),期】2006(000)02X
【摘要】<正>我从小就随做建筑工人的父亲从吉林延边到四川锦阳(现绵阳市)等地生活、学习。

1960年我在锦阳专区建筑材料厂职工医院参加工作。

1962年我在锦阳专区医院进修期间,正值我国3年困难时期,我所在的单位被宣布撤销,全厂人员被精减下放回家。

无奈,我返回原籍延吉县龙井镇,即现在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龙井市,经县精减
【总页数】2页(P45-4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2.1
【相关文献】
1.适当调整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J], ;
2.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费标准的通知 [J], ;;
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J], ;;;
4.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J],
5.提高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和原国民党宽转人员的生活救济费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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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7.14•【字号】•【施行日期】2014.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提高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意见〉的通知》(甘政发〔2012〕142号)要求和市政府三届45次常务会精神,现就我市提高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

已享受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定补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2008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达到350元。

新标准自2013年1月1日执行。

二、切实落实资金来源。

提高补助标准后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和发放。

原单位在改制中破产倒闭不复存在的,由原单位所在地民政部门按调整后的标准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列入预算。

市本级符合条件的19名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所需补助资金,扣减财政年初预算安排资金及市民政局2013年账面结余资金外,缺口资金列入2014年财政调整预算,以后年度资金根据人数测算列入财政预算。

各县(市、区)符合政策的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的生活补助,由县(市、区)负责发放。

三、尽快完成提标发放工作。

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提标发放工作,均要在8月底前完成。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14日。

精简退职政策

精简退职政策

关于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救济的政策规定目录:目录内容含有链接,将鼠标放臵在相关目录文字上,按照弹出的对话框操作可直接链接至具体内容。

一、(1965)国内字224号文件《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二、内务部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解答三、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发(1979)43号文件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四、民政部关于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问题的复函民发工1980 11号五、民政部关于精减职工退职后发现患矽肺病能否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问题的批复六、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民[1982]城14号七、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追加补办精减退职老职工百分之四十救济经费的通知八、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补办精减退职老职工百分之四十救济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九、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十、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60年代初期精减下放职业制武装民警按精减下放退职职工对待的通知([86]公发33号)十一、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工作的通知(民办[1987]城字6号)一、(1965)国内字224号文件《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在国民经济调整期间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的救济问题,一九六二年六月一日《国务院关于精减职工安臵办法的若干规定》和中央精简小组一九六四年八月五日的电报中曾有规定。

各地贯彻执行以后,解决了相当一部分退职老职工的生活问题,但目前仍有一部分人的困难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为了切实做好退职老职工的救济工作,特作如下通告:一、对于从一九六一年到本通知下达之日期间精减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发给了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职工,凡是现在全部或者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费①(以下简称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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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
补助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酒政办发[2014]160号
【发布部门】酒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14
【实施日期】2014.07.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酒政办发〔2014〕1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提高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意见>的通知》(甘政发〔2012〕142号)要求和市政府三届45次常务会精神,现就我市提高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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