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对进口物品进行放射性物质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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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境集装箱、货物、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程-

入出境集装箱、货物、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程-

入出境集装箱、货物、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程正文:---------------------------------------------------------------------------------------------------------------------------------------------------- 入出境集装箱、货物、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程(一九九六年)为了保护人体健康,防止病媒昆虫、啮齿动物及有害人体健康的物品通过集装箱、货物、进口废旧物品传入传出和传播疾病,加强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卫生部有关规定,使集装箱、货物、进口废旧物品卫生检疫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特制定本规程。

一、集装箱、货物卫生检疫管理规程(一)、集装箱、货物卫生检疫操作规程1、对集装箱的货主、承运人、代理人实行注册登记管理。

1.1、注册登记对象分为以下四类:1.1.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1.1.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1.1.3.各类代理报检机构;1.1.4.其它与进口有关的单位,如对外贸易人、国外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等。

1.2、在受理上述对象进行注册登记时,应审核的相关证件:1.2.1.企业单位: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工商行政部门签章的影印件,1.2.2.事业单位:当地县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证明,1.2.3.外贸单位:有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文件;1.2.4.三资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的影印件、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批准证书的影印件;1.2.5.国境卫生检疫监管注册申请表。

如果上述证件齐全有效,卫生检疫机关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监管注册登记证》及注册登记证副本,入出境集装箱货主、承运人、代理人方可办理集装箱卫生检疫进出口手续2、集装箱卫生检疫申报所审核的单证;入、出境集装箱货主、承运人、代理人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时,卫生检疫工作人员审核对照由其提供的入出境集装箱货物卫生检疫申报单、合同书、货物发票、提货单、报关单等证件。

卫生部关于对从苏联、东欧、北欧一些国家进口的食品暂实施放射性物质测定的通知-[86]卫防食字第82号

卫生部关于对从苏联、东欧、北欧一些国家进口的食品暂实施放射性物质测定的通知-[86]卫防食字第82号

卫生部关于对从苏联、东欧、北欧一些国家进口的食品暂实施放射性物质
测定的通知
正文:
---------------------------------------------------------------------------------------------------------------------------------------------------- 卫生部关于对从苏联、东欧、北欧一些国家进口的食品暂实施放射性物质测定的通知([86]卫防食字第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各口岸食检所:
最近,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发生核泄漏事故,造成了核污染,波及周围许多国家。

为保护我国人民身体健康,防止受核污染的食品进入我国,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凡从苏联、东欧、北欧和苏联邻近的国家进口的食品,在到达口岸实施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时均增加放射性物质(锶90、碘131、铯137)测定项目。

进口食品中放射性物质超过我国食品中放射性限量标准(GBN54-81)的不准进口。

卫生部卫生防疫司
一九八六年五月十日
——结束——。

卫生检疫局关于贯彻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进口可疑放射性物品

卫生检疫局关于贯彻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进口可疑放射性物品

卫生检疫局关于贯彻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进口可疑放
射性物品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卫检陆字[1997]第209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7.05.20
【实施日期】1997.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关于贯彻卫生部《关于
进一步加强对进口可疑放射性物品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卫检陆字〔1997〕第209号)
各卫生检疫局:
现将卫生部卫监发〔1997〕第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进口可疑放射性物品检查的通知》文件转发给你局,请你局认真贯彻执行,按照1988年国务院李鹏总理第44号令,进一步加强对进口可疑放射性物品的监测工作。

发现问题,及时向国家卫生检疫局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进口可疑放射性物品检查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进。

进出境寄递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寄递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寄递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规范对进出境寄递物的检验检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寄递,指由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将物品、货物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

进出境寄递物包括以寄递方式进出境的自用物品类寄递物和货物类寄递物。

自用物品类寄递物,指非贸易用途的寄递物。

货物类寄递物,指贸易用途的寄递物,包括超出合理数量范围的自用物品类寄递物。

第三条【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寄递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寄递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范围】寄递下列各物进出境的应当主动接受检验检疫部门检验检疫:(一)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二)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以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三)有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以及国际关注的传染病的寄递物;(四)废旧物品;(五)可能携带传染病病原体的病媒生物;(六)含核与辐射、生物、化学有害因子的寄递物;(七)进境寄递物使用或者携带的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八)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货物类寄递物;(九)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寄递物。

第五条【禁止寄递物】下列各物禁止寄递进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规定的国家禁止进境物;(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目录的自用物品类寄递物;(三)未获得检验检疫准入的货物类寄递物;(四)应当获得检疫审批而未获得检疫审批的寄递物;(五)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废旧物品、危险化学品;(六)含放射性超标物质、生物战剂或者化学毒剂的寄递物;(七)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规定的其他禁止进境物;(八)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进境物.第六条【要求】进境寄递物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和检验检疫要求.出境寄递物应当符合我国和目的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规定。

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8.06•【文号】卫科教发[2003]230号•【施行日期】2003.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卫科教发[2003]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有效保护我国人类资源和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人类资源流失和有害物品传入,促进我国医学科学研究及国际交流与合作,现就加强医用微生物、人体物质、科研用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任何单位或个人携带、邮寄、运输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含港、澳、台地区),须提前到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办理准出入境证明,持准出入境证明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办《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携带、邮寄、运输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时,检验检疫机构凭《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受理报检,经检验检疫后,发给《出/入境货物通关单》。

二、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人体物质出境,须按照《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到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办理准出境证明;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医用特殊物品出境和医用特殊物品的入境,须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到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准出入境证明。

三、下列情况的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由卫生部科教司负责办理准出入境证明:(一)涉及家系或特定地区和人群,但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医用特殊物品出境;(二)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大样本(100人份以上,不含100人份)医用特殊物品出境;(三)任何大样本(100人份以上,不含100人份)医用特殊物品入境;(四)新药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项目中的医用特殊物品入境、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医用特殊物品出境;(五)按传染性物质危险分级标准(《世界卫生组织实验室卫生安全手册》),含有涉及3-4级危险的各种病原性微生物的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六)来源于疫区的医用特殊物品入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口岸核与辐射监测设备配置及技术功能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口岸核与辐射监测设备配置及技术功能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口岸核与辐射监测设备配置及技术功能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6.06•【文号】国质检卫[2012]288号•【施行日期】2012.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水运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口岸核与辐射监测设备配置及技术功能规范》的通知(2012年6月6日国质检卫[2012]288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现将《口岸核与辐射设备配置及技术功能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口岸核与辐射设备配置及技术功能规范(试行)》(质检反恐办[2011]6号)同时废止。

附件:口岸核与辐射监测设备配置及技术功能规范附件:口岸核与辐射监测设备配置及技术功能规范第一部分总则一、目的为加强口岸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快件等核与辐射监测工作,防范放射性物质经口岸非法输入,有效预防、控制和减少放射性物质对国家安全、人员健康、环境保护造成危害和破坏,规范国境口岸核与辐射监测设备的配置、管理、使用和维护,特制定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口岸核与辐射监测仪器设备的配置、管理、使用和维护。

检验检疫机构配置的核与辐射监测仪器设备技术指标应不低于本规范技术要求。

第二部分口岸核与辐射监测设备配置和使用要求一、原则口岸核与辐射监测仪器设备的配置和使用应遵循:合理配置,规范使用,有效维护的原则。

二、仪器设备的种类(一)个人剂量计(Personal radiation detectors,PRDs)。

是用于佩带在人体躯干用来测定佩带者所受 X或γ辐射外照射个人剂量当量和个人剂量当量率的检测仪器,主要用于核与辐射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

(二)便携式核与辐射监测仪(Hand-held Radiation detectors instruments)。

便携式核与辐射监测仪种类较多,目前常用有以下几种:1.便携式X和γ剂量率仪(Hand held X and gamma dose rate meter):用于X和γ辐射剂量率测定的便携式仪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27•【文号】国质检检[2009]475号•【施行日期】2009.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10月27日国质检检[2009]475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指定装运前检验机构:为进一步加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境外有毒有害物质及病虫害等传入我国,总局发布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确保管理办法的有效贯彻和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直属局和指定装运前检验机构一定要从政治高度认识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的重要性和敏感性,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做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采取各种有效形式认真及时地组织好对管理办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补充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补充要求”)的传达学习和贯彻执行。

二、各直属局和指定装运前检验机构要大力向国内收货人、国外供货商及相关单位宣传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使其充分认识到遵守管理办法是保护环境、防止境外有害废物向我国转运处置和防止欺诈行为的重要措施,要严格遵照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贸易。

三、各直属局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局应由一名局领导统一组织、协调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各环节的工作,强化各检验检疫机构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工作规范性和有效性,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补充要求中的规定,实施好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严把到货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环节,进一步完善落实各项行之有效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工作质量。

浅谈我国口岸开展进口食品放射性物质监测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浅谈我国口岸开展进口食品放射性物质监测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卫 生 安 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嘻l
浅谈我 国 口岸开展进 口 食品放射性物质监测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李 丽
( 河 南 护理 职 业 学院
河 南安 阳 4 5 5 0 0 0)
摘 要: 目前 , 世 界 上 各 种 全 新 能 源 的 开发 不 断加 强 , 首 推 核 能 的使 用 。 近 年 来 国 内外 各 种 规模 的 核 电 站 开 始 得 到 建 立 , 与
、 、
1食品中的放射性核素分析


有 人 工 以及 天 然 方 面 产 生 的 “ C u以及 H。
2核事故 的产生对食品的放射性污 染分析
食 品 放 射性 污染 一 般产 生 于 核 电站事 故 、 铀 矿 开 发 以及核 爆炸试验。 2 0 世纪8 0 年 代 苏 联 切 尔 诺 贝利 核 电站 发 生 严 重 事 故, 该 项 事 故 是 和 平使 用核 能 历 史 上 影 响 最 大 的事 故 [ 3 ] 。 所 以, 本 文使 用 苏 联切 尔诺 贝利 核 电站 事 故 作 为 分析 案例 , 研 究 核 事 故对 食 品放 射性 污染 问题 的 影 响 。 苏 联 切尔 诺 贝 利 核 电站 事 故 释放 的 放射 性 总 量 据 统计 为 1 . 8 5×l 0 1 7 B q , 泄漏 出来 的放 射 性 物质 已经 随 着水 介质 、 土壤 以及 空 气 蔓 延 至全 世 界各 个 国 家地 区。 周 边 国家 受 到 的污 染 最 为 广 泛 和 严 重 。 甚至连美国、 日本 、 加 拿 大 等 国 家均 能够 测 到 核裂 变 产 物 。 要想 最 大 程度 的掌 握 上 述 事 故 对 我 国 的污 染 情 况 , 我 国 的卫 生 部组 织 在 全 国 的各 个 地 区开 展 了 现有 的 监 测 活 动 , 在 食 品 中的放 射 性 监 测是 最 重 要 的 检 测 内容 。 在 核 电站 爆 炸 的 时 候 , 会产 生 大 批 量 的裂 变 产 物 , 通 过 爆 炸释放。 我 国 在 检 测食 品 中 , 监 测 到 大量 的核 素 , 下表 则 是 苏联 切 尔 诺 贝 利 核 电站 事故 之 后 , 我国 某 些地 区的 蔬 菜 以及 牛奶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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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对进口物品进行放射性物质检测
为确保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国家质检总局8日晚表示,将扩大禁止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的品种和产地范围,进一步加强检验检疫监管。

鉴于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对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影响程度不断加重,世界上众多国家和地区也在不断加强防范措施。

质检总局要求,自8日起,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枥木县、茨城县、宫城县、山形县、新潟县、长野县、山梨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

质检总局要求,进口日本其他地区生产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在报检时须提供日本政府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的证明、原产地证明。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对进口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进行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口;不合格的,要按规定予以公布。

质检总局表示,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按规定对所有日本输华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

日本食品的进口商应按照要求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日本输华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或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此外,质检总局还要求从日本进口水产品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中注明如下信息:在“产地”栏中注明水产品原料养殖地区所在县名称或捕捞区域及其联合国粮农组织渔区编号。

在“运输路线”栏中注明加工厂地址及产品运输路线,日本境内运输的,须注明途经县名;经海运的,须注明启运港口。

在此前的3月24日,质检总局曾发布公告,禁止进口日本福岛县、枥木县、群马县、茨城县、千叶县的乳品、蔬菜及其制品、水果、水生动物及水产品,并要求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进一步加强对日本这些县生产的其他输华食品农产品中放射性物质浓度的检测,防止受放射性污染食品农产品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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