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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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制度

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制度

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制度1目的鼓励社会捐赠资助我院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资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

2原则社会捐赠资助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人)自愿无偿向我院提供资金、物资或服务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的行为。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3适用范围医院、各科(部门)和个人4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4.1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由行政办公室会同纪检部门、财务科、总务科、审计科及相关业务部门对捐赠资助人的捐赠资助方案按规定予以评估、审核,提出是否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意见,报经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办理。

4.2医院应当以法人单位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内部任何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直接接受捐赠资助。

4.3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或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4.4医院不得接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捐赠资助:(1)损害国家或其他公共利益;(2)附有影响公平竞争的条件;(3)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卫生等标准或要求;(4)未按相关规定获得批准或许可的设备、器械或药品;(5)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情形。

4.5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与捐赠资助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医院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捐赠协议。

4.6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药品及医疗器械应当符合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规定,为经过依法注册的合格产品,且应当距失效日期6个月以上。

4.7医院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要求;实行许可管理的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申领手续。

4.8医院接受无形资产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要求捐赠资助人提供有关权属证明;医院接受无形资产或实物资产社会捐赠的,应当要求捐赠资助人提供能证明其捐赠资产价值的凭证、文件等资料;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价值需要评估的,应与捐赠资助人协商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捐赠管理制度办法

捐赠管理制度办法

捐赠管理制度办法2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类捐赠事务的统一管理,拓宽本院资金筹措渠道,保障捐赠者和本院双方的共同利益,发挥社会捐赠在本院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社会捐赠,是指市内外热心于助残、扶老事业的企业、个人或团体为资助XXX助残、养老事业而捐赠的资金和物品。

第三条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1.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2.遵循捐赠自愿原则,不得索要或强行摊派;3.遵循捐赠无偿原则,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或转移收入;4.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款物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各方监督;35.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提高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第四条本院院班子、办公室、财务科、业务科和社工科抽调人员组织成立捐赠管理委员会。

第五条捐赠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全院接受社会捐赠工作检查。

任务是:按照院捐赠管理办法,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为本院残疾人、老人募集资金、管理资金、使用资金。

其职责是:1、加强与市内外热心于助残、养老事业的各界联系与合作;2、制定接受社会捐赠、资金运作管理等规章制度,经本院批准后施行;3.以多种渠道、多样方式筹集本院建设开展资金,筹谋、联络捐赠项目;4、审核、办理本院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5、负责对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6、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本院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障捐赠协议的执行;7、负责各类捐赠证书及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8、搜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全的捐赠档案。

4第三章接受社会捐赠的募集第六条根据捐赠财物的使用用途,社会资金募集的项目包括以下类型:第七条各科室自行联系的社会募集活动,应提前向捐赠管理委员会通报,接受有关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咨询与审核,由捐赠管理委员会存档备案。

医院接收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

医院接收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

文档序号:XXYY-ZWK-001文档编号:ZWK-20XX-001XXX医院接收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编制科室:知丁日期:年月日接收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我院接收社会捐赠资助卫生事业,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资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人)自愿无偿向医院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条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第四条医院各科室必须以法人(医院)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产必须由计财部统一管理使用。

各科室、职能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

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方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事先报告院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并纳入计财部统一管理使用。

第五条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均属于医院公共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第六条医院要及时公开受赠受助情况和受赠受助财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由计财部负责每年要在办公网或板报至少公示一次。

第七条医院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实行许可管理的物品,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申领手续。

不得接受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与要求的境外捐赠资助。

第二章捐赠资助的接受第八条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由监察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业务部门对捐赠资助人的捐赠资助方案予以审核,根据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是否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况,提出是否接受捐赠资助意见,并报院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后办理。

中国红十字会捐赠资金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捐赠资金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捐赠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确保中国红十字会捐赠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捐赠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捐赠资金接收与管理1. 捐赠资金接收(1)捐赠资金来源包括: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政府资助;基金会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

(2)捐赠资金接收应遵循公开、透明、自愿原则,尊重捐赠人意愿。

(3)红十字会应向捐赠人开具捐赠收据,注明捐赠资金用途。

2. 捐赠资金管理(1)捐赠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

(2)捐赠资金按照捐赠人意愿及项目需求进行分配使用。

(3)捐赠资金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三、捐赠资金使用1. 捐赠资金使用范围(1)资助红十字事业及相关公益活动;(2)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3)支持红十字基层组织建设;(4)其他符合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项目。

2. 捐赠资金使用程序(1)项目申报:各级红十字会根据捐赠资金使用范围,向总会申报项目。

(2)项目审批:总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定资助项目和金额。

(3)项目实施:各级红十字会按照项目计划,开展项目实施工作。

(4)项目监督:总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

四、捐赠资金监督与评估1. 监督(1)红十字会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捐赠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2)总会对各级红十字会捐赠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2. 评估(1)各级红十字会应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评。

(2)总会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项目资助策略。

五、信息披露与公开1. 信息披露红十字会应及时向捐赠人披露捐赠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捐赠人监督。

2. 公开红十字会应定期在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捐赠资金接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法律责任与争议解决1. 法律责任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在捐赠资金管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如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医院接受捐赠资助管理制度

医院接受捐赠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接受捐赠资助行为,保障捐赠者和医院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捐赠资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者)自愿无偿向医院提供的资金、物资、设备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条医院接受捐赠资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

(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捐赠资助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捐赠资助的财产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开。

(三)合理使用原则: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应合理、高效,确保其用于医院公益事业。

第二章接受捐赠资助的范围和程序第四条医院接受捐赠资助的范围:(一)用于医院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科研教学等。

(二)用于改善医院医疗服务条件,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三)用于医院公益项目,如扶贫、援助等。

(四)用于医院员工福利,提高员工待遇。

第五条医院接受捐赠资助的程序:(一)捐赠者提出捐赠意愿,与医院进行沟通。

(二)医院对捐赠者进行资质审核,确认捐赠合法、合规。

(三)双方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等。

(四)医院按照捐赠协议对捐赠财产进行接收、验收、入库或登记造册。

第三章捐赠资助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六条医院设立捐赠资助财产管理部门,负责捐赠资助财产的接收、管理、使用等工作。

第七条捐赠资助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二)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要尊重捐赠者的意愿,确保其用于约定的用途。

(三)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向捐赠者报告,接受捐赠者的监督。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八条医院应建立健全捐赠资助财产的监督检查制度,确保捐赠资助财产的合理、高效使用。

第九条医院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捐赠资助财产损失或者违规使用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最新版】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最新版】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捐赠资助卫生事业,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医疗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及民族医机构,下同)。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资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人)自愿无偿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条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承担政府卫生监督执法任务的机构,不得接受与监督执法工作相关的任何形式的捐赠资助。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以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产必须由法人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职能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

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方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事先报告单位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并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均属于社会公共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公开受赠受助情况和受赠受助财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实行许可管理的物品,由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申领手续。

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制度

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制度

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制度社会捐赠是一种人们自愿用财产或其他有价物资资助公益事业、慈善事业的行为。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社会捐赠,许多组织或机构实施了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探讨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制度的背景、重要性及相应实施措施。

一、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制度的背景社会捐赠活动的经验和教训表明,制定和执行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制度对于确保捐赠的合理性、高效性以及对捐赠者和受益者的保护至关重要。

过去,一些机构或组织在接受社会捐赠时存在不规范、不透明的情况,甚至出现了一些滥用捐赠、挪用资金等问题。

因此,制定和实施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制度成为一项急迫的任务。

二、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提高管理效率:通过制度化管理,规范捐赠流程,明确责任,减少流程繁琐和时间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2. 保障捐赠者权益:通过确立相应制度,保护捐赠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防止捐赠资金的滥用和挪用。

3. 提升公信力: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让社会各界对捐赠机构的运作方式和使用捐赠资金的透明度有更多的了解,提升公众对捐赠机构的认可度和信任度。

三、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措施1. 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在法律和政策层面上对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制度进行明确规定,包括捐赠的资格审核、捐赠款项的使用范围、捐赠款项的管理和监督等内容。

2. 建立内部管理机制:捐赠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制定捐赠款项的使用流程、审核流程和监督机制,确保捐赠款项的合理使用和透明管理。

3. 加强信息公开和报告披露:捐赠机构应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开捐赠款项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以及资金管理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和监督部门的监督。

4. 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可以委托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捐赠项目进行评估,提高捐赠项目的效果和社会影响力,并对评估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开报告。

5. 建立激励机制:对于积极参与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制度的机构或组织,可以给予相应的激励措施,例如优先政策支持、荣誉称号等,激励更多的机构积极参与捐赠管理行为。

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3.捐赠接收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对社会公众的疑问和关切予以回应。
十五、合作与协调
1.捐赠接收单位应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
2.捐赠接收单位在开展捐赠活动时,应与其他公益组织进行有效协调,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劳动。
3.捐赠接收单位应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公益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为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意见和建议。
1.接受社会捐赠是推动我国公益事业发展的关键环节,关系到社会和谐与进步。
2.捐赠接收单位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确保捐赠资金、物资的合理使用,提高捐赠效益。
3.未来,捐赠接收单位应继续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创新管理模式,为公益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全文总结:
本办法旨在规范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工作,从捐赠接收、使用、监督、项目管理、风险评估、法律责任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捐赠接收单位应遵循公开、透明、高效、诚信的原则,确保捐赠资金、物资的合理使用,发挥捐赠效益。同时,通过定期评估、监督与检查,保护捐赠者权益,提升捐赠管理水平,促进公益事业的可持续发展。面对未来,捐赠接收单位应积极探索创新,加强合作,为我国公益事业的长远发展贡献力量。
2.捐赠者和捐赠接收单位之间因捐赠事宜发生争议时,应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
3.捐赠接收单位在解决争议过程中,应保持公开透明,尊重法律规定,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十八、档案管理与保存
1.捐赠接收单位应建立健全捐赠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捐赠档案的完整、准确和长期保存。
(4)捐赠者查询捐赠资金、物资使用情况的途径和方法。
3.捐赠接收单位应在收到捐赠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捐赠者出具捐赠收据。
三、捐赠使用
1.捐赠资金、物资应按照捐赠者意向和捐赠协议的约定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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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口镇中心小学
接收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我校接收社会捐赠资助教育事业,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资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人)自愿无偿向学校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条学校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第四条学校各科室必须以法人(校长)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产必须由学校统一管理使用。

各科室、职能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

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方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事先报告校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并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使用。

第五条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均属于医院公共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

第六条医院要及时公开受赠受助情况和受赠受助财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由计财部负责每年要在办公网或板报至少公示一次。

第七条医院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实行许可管理的物品,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申领手续。

不得接受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与要求的境外捐赠资助。

第二章捐赠资助的接受
第八条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由监察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业务部门对捐赠资助人的捐赠资助方案予以审核,根据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是否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况,提出是否接受捐赠资助意见,并报院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九条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由医院相关归口管理部门(货币资金由计财部,财产物资由国资办、药学部、总务部、设备部)协调捐赠人起草捐赠协议,由医院与捐赠资助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捐赠资助人应当依法履行协议,按照协议将捐赠资助财产交付医疗计财部或物资管理部门,不得在账外核算,更不得设立小金库,逃避财务监督。

第十一条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向捐赠资助人出具加盖法人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
CW—012:接收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2011年8月6日修订日期:
或证明。

第十二条医院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或者接受匿名捐赠资助的,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程序或者不签订捐赠资助书面协议。

第三章捐赠资助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由计财部根据捐赠资助财产性质分别核算:接受的非限定用途的捐赠资助财产,纳入单位“其他收入—捐赠资助”核算;接受的限定用途的捐赠资助财产,纳入单位“专用基金—捐赠资助基金”,按捐赠项目分设明细核算。

第十四条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物资、设备等实物资产,必须办理入库手续,登记相关账目。

领用时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并办理出库手续。

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要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主要用于贫困患者救治、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医学交流、科学研究、医院的服务设施建设等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第十六条医院必须尊重捐赠资助人意愿,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协议限定捐赠资助财产用途的,医院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助财产的用途。

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需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

第十七条捐赠资助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和津贴及其他个人支出,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十八条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归口管理部门确定捐赠资助财产使用审批程序,重大支出项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一般不得用于转赠其他单位,不得随意变卖处理。

对确属不易储存、运输或者超过实际需要的物资在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后可以进行处置,所取得的收入仍用于原捐赠资助项目或者医院事业发展。

第二十条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纳入单位经费结余管理,用于医院事业发展。

协议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按书面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医院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资助人反馈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项目的实施结果。

对于捐赠资助人的查询,医院应当如实答复。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医院要把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和受赠受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列为院务公开内容,归口管理部门要及时对捐赠明细情况报计财部,由计财部负责定期公开,每年至少一次,接受全院职工和社会监督。

CW—012:接收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2011年8月6日修订日期:
第二十三条医院要建立和完善接受捐赠资助项目档案制度,由归口管理部门对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方案、审核、执行、完成情况进行档案管理。

会计年度结束后,报计财部,本年度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资金、物资情况统一纳入年度财务报告反映。

第二十四条医院各科室、职能部门或者个人接受捐赠资助财产的,未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的,私设小金库或者隐匿不交据为己有的,医院要责令其改正,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计财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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