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5年免税“加工出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法律法规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总局和省局的规定,切实保障税收管理员全面履行工作职责,进一步做好对纳税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摸清税源税户的动态变化,推动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升。在执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反映。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0号,以下简称《税收管理员制度》)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全面深入地贯彻好总局的《税收管理员制度》。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是新时期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的根本途径。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除办税服务厅人员、反避税人员、稽查人员、统计分析人员之外的税收征管人员。其中,既包括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设置的责任区税收管理员,也包括承担纳税评估等专门管理职责的税收管理员以及根据分类管理原则设置的从事行业税收管理的税收管理员。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总局和省局的规定,切实保障税收管理员全面履行工作职责,进一步做好对纳税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摸清税源税户的动态变化,推动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升。在执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反映。
国税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
![国税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https://img.taocdn.com/s3/m/63b246423b3567ec112d8a12.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2005-01-21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就调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办法通知如下: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法律法规

四、强化培训,提高税收管理员综合素质各地应当建立税收管理员教育培训制度,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财务会计、税收政策、征管业务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沟通技巧等知识的培训,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综合素质。
二、明确职责,积极稳妥地试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税收管理员的基本职责定位于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主要负责对税源税户的监控管理、涉税信息的采集核实、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税情民意的联络传递等,但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款核定、涉税审批、税务稽查、违章处罚等。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试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合理确定税收管理员的工作内容和具体要求,科学界定税收管理员与相关岗位的职责分工,理顺工作流程,做到责任有效落实,权力相互制约,岗位有序衔接。各地可选择部分地区先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广。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2005]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认识,正确领会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内涵税收管理员制度是在总结过去税源管理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通过对税源的精细化管理,实现税源的动态监控,以有效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各地要正确领会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内涵,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对管区内纳税人涉税情况比较了解,管理责任比较明确的优点,有效落实税源管理责任,同时又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职权的监督制约,注意与过去专管员制度的区别,避免走旧征管模式下专管员户管制的老路。
国税发[2005]51号
![国税发[2005]51号](https://img.taocdn.com/s3/m/1b3cb324192e45361066f527.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成文日期:2005-03-16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局二○○五年三月十六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本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第三条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范围、退税率和退(免)税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程序,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申报受理、初审、复审、调查、审批、退库和调库等相应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即时办理限时办理主要工作事项及时限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即时办理限时办理主要工作事项及时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2.05•【字号】苏地税发[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即时办理限时办理主要工作事项及时限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15号)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近期,各地反映苏地税发[2005]238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中规定》的即时办理、限时办理的有关内容已发生了变化,现修改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需要即时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一)受理纳税申报(二)受理各类审核、审批事项(三)税务部门自收税款开具完税凭证(四)发票发售(五)其他由市、县地税机关规定应当及时办结的事项二、需要限时办理的时限及主要工作事项(一)政策公开本部门制定的政策法规出台后,应当在15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
(二)纳税人咨询的回复纳税人咨询的问题,不能即时准确答复的,应当在15日内答复,同时告知纳税人答复的时限。
(三)首次领购发票审核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
(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审核开具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
(五)个体工商户停复业申请审批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
(六)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七)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市(地)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2005年11月28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2005年11月28日)](https://img.taocdn.com/s3/m/ef5e9a01f78a6529647d53b5.png)
第 一条 为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 ,引 导加 工贸易升 级, 进一步规范 出口加工 区管理,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对 外贸易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海关对出 口加工区监管 的暂行 办法)的决定 》 及其 他法律 、 行政 法 规, 制定本办法 。 第 二条 出 口加工 区是经 国务 院批准设立 的,由海 关 实行封 闭监管的特 定区域 。
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
单, 允许计算抵 扣进项税额 。
( 一般纳税人取 得 的项 目填写 不 齐全 的运 输发 票 五)
主管税务机 关发现 同一货物进 口环节 与国 内环 节以
及地 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 不一致 的, 当将有 关情 况逐 级 应
上报 至共 同的上一 级税 务机 关, 由上一级税务机 关予以明
发 生时间为发 出代销 商品满 10天的当天 。 8
三 、 别 货 物 进 口环 节 与 国 内环 节 以殛 国 内地 区 问增 个 值税 税 率执 行 不 一 致进 项 税 额 抵 扣 问题
( 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 二)
用, 允许计算抵扣 进项税额 。 ( 一般纳税人取 得 的国际货物运 输代理 业发票和 三)
项 税 额 进 项 税 额 税 项 目覆 非应 税
进 当全 一于税目 ×里 当 月全部 销 售额 业颠!兰 +互 ‘ 昱 :月部 用三项、一 堂兰 :营 竺 应 应 免 ! 苎 合 计 ! 于目的进 项 j 、 税项 税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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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 经贸 财会》 对 杂志 2 0 0 6年 第 1期
模 纳税人: 辅导期 一般纳税人转 为小规模 纳税人 问题 继续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 办商贸企 业增值税征 收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5〕9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5〕94号
注释:
条款第⼆条失效。
参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取得有关收⼊适⽤个⼈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江苏省财政厅、地⽅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苏地税发〔2005〕52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关于单位为个⼈办理补充养⽼保险退保后个⼈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单位为职⼯个⼈购买商业性补充养⽼保险等,在办理投保⼿续时应作为个⼈所得税的“⼯资、薪⾦所得”项⽬,按税法规定缴纳个⼈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未取得实际收⼊的,已缴纳的个⼈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关于个⼈提供担保取得收⼊征收个⼈所得税问题。
个⼈为单位或他⼈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缴纳个⼈所得税,税款由⽀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代扣代缴。
国税发2005年19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有效成文日期:2005-12-13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详见附件1。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二)出口货物明细单;(三)出口货物装货单;(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二、备案要求(一)备案可采取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见附件2)。
第二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
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必须存放在企业。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必须采取第一种方式备案单证: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1年的;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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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5年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加工出口专用钢材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5﹞234号
【发文日期】2005-06-27
【实施时间】2005-07-0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出口退税
注释:全文失效。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
南京、苏州、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5年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5]5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