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信息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5号——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5号——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06.29
•【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5号
•【施行日期】2015.06.29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告管理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75号
现公布《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局长张茅
2015年6月29日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2014〕65号)的要求,经商商务部同意,现决定废止《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2008年8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汇总(1~84))

48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2012.6.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49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2012.6.1
50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55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12.9.1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56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
2012.11.1
57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2013.5.1
58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2013.1.15
59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汇总
第1-84号
一、分类
类别
条目数
具体条目
职业卫生
11
1、23、27、47、48、49、50、51、68、76、80
安全生产
27
3、9、11、12、13、14、15、16、17、21、22、24、30、31、36、42、44、56、63、69、70、71、72、74、77、78、83
煤
13
10、18、19、28、29、33、37、46、52、58、73、81、82
矿
8
2、6、20、38、39、62、67、75
石油
2
4、25
冶金
3
26、34、35
化学品
13
5、8、32、40、41、43、45、53、55、57、60、64、79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75号)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75号)《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0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年六月三日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依法执业,诚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其他与医疗卫生服务有关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服务单位是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采供血和卫生技术服务等医疗卫生服务活动的单位。
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执法任务的卫生监督机构信息公开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国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公开信息,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若发现与自身相关的、可能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责任和程序。
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当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有关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章公开范围和内容第七条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二)反映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设置、职能、工作规则、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07]75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07]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dd09f7f4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04.png)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07〕75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中国·珠海”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更新及时,内容全面准确,便民服务方便快捷,更好地体现政府网站的权威性、准确性、全面性和严肃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应遵循合力共建、资源共享,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便民利民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包含了信息的采编、审核、发布、更新与维护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监察局依据《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市政府网站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市信息中心负责市政府网站管理平台的总体技术维护、安全与升级等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中国?珠海”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责任分解表》(以下简称《责任分解表》)。
(二)负责全市各有关单位信息员的技术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网站管理平台的使用,保障政务信息维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负责对政务信息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测,根据系统的统计数据,定期将各有关单位的信息维护情况上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四)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维护,采用网上抓取、网站链接等方式,丰富门户网站的信息量。
75号文件及相关内容

自实施之日起原邮电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概算、 自实施之日起原邮电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 办法及费用定额>等标准的通知》 邮部[1995]626号 以及《 办法及费用定额>等标准的通知》(邮部[1995]626号)以及《关于发布 <通信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等2项定额标准的通知》(邮部 通信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项定额标准的通知》 [1996]582号 同时废止。 [1996]582号)同时废止。 附件: 通信建设工程概算、 附件:1. 通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2. 通信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3. 通信建设工程施工机械、仪器仪表台班定额 通信建设工程施工机械、 4、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
工信部规[2008]75号 工信部规[2008]75号 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概算、 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 编制办法》 编制办法》及相关定额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 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为适应通信建设发展需要,合理和有效控制工程建设投资, 为适应通信建设发展需要,合理和有效控制工程建设投资,规范通 信建设概算、预算的编制与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信建设概算、预算的编制与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我部修订了《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定额》 我部修订了《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定额》(邮部 [1995]626号 以及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等标准。 [1995]626号)以及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等标准。 新修订的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定额配套文件包括: 新修订的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定额配套文件包括:《通信建 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通信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通信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通信 建设工程施工机械、仪器仪表台班定额》 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建设工程施工机械、仪器仪表台班定额》,《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共五册:第一册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 (共五册:第一册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第二册有线通信设备安装 工程、第三册无线通信设备安装工程、第四册通信线路工程、 工程、第三册无线通信设备安装工程、第四册通信线路工程、第五册 通信管道工程)。现予发布, 2008年 )。现予发布 日起实施。 通信管道工程)。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最新版

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为保守秘密,防止泄密问题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保密管理规定(1)为防止病毒造成严重后果,对外来光盘、软件要严格管理,使用之前先进行杀毒。
(2)服务器重要严禁将计算机设定为网络共享,严禁将机内文件设定为网络共享文件。
(3)为防止黑客攻击和网络病毒的侵袭,并要定时对杀毒软件进行升级。
(4)禁止将保密文件存放在网络硬盘上。
(5)禁止将涉密办公计算机擅自联接国际互联网。
(6)保密级别的材料再可通过电子信箱传递和报送时必须加密。
(7)涉密计算机严禁直接或间接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8)要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要有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信息上网必须经过所领导严格审查,并经主管领导批准。
(9)国际互联网必须与涉密计算机系统实行物理隔离。
(10)在与国际互联网相连的信息设备上不得存储、处理和传输任何涉密信息。
(11)应加强对上网人员的保密意识教育,提高上网人员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保密规定。
(12)涉密人员在其它场所上国际互联网时,要提高保密意识,不得在聊天室、电子公告系统、网络新闻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公司秘密信息。
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公司秘密信息。
二、涉密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1)涉密存储介质是指存储了涉密信息的硬盘、光盘、软盘、移动硬盘及U盘等。
(2)存有涉密信息的存储介质不得接入或安装在非涉密计算机或低密级的计算机上,不得转借他人,存放在本单位指定的密码柜中。
(3)需归档的涉密存储介质,应及时归档备份。
(4)各部门负责管理其使用的各类涉密存储介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及保密期限,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分密级管理,严格借阅、使用、保管及销毁制度。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办发[2007]7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同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应与其支付系统行号保持一致。
银行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银行机构代码时,如支付系统行号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银发 [2003]189号)的要求编制,应直接以支付系统行号进行申报;如其支付系统行号尚未编制或未按照银发[2003]189号文件要求编制,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正确编制银行机构代码进行申报,并且在以后申报新增或变更支付系统行号时,以此银行机构代码进行申报。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的营业部门可单独编报其银行机构代码信息,其他分支机构内设的营业部门不编报银行机构代码信息。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区、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银行。
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司。
附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二00七年四月六日附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管理,确保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障账户管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文印发)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建质[2008]75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质[2008]75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623baa790242a8956bece492.png)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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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管理规定
依据ISO/TS16949:2002标准编制
文件编号: ZC8.4.1-75
编制: 日期:
审核: 日期:
批准: 日期:
2006-03-01发布2006-03-15 实施聊城市人和轴承有限公司发布
1目的
为公司内、外部信息得到有效沟通,使公司各层次管理者能够及时掌握生产经营有关的各类信息,尤其是产品质量信息,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质量体系。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部信息及外部信息在公司内部的传递与管理。
3职责
3.1综合部负责汇总整理并传送各类信息,并负责重大质量信息的监督管理和落实;以及对各部门/车间的信息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3.2 技检部负责产品实现过程中技术信息的监督管理和落实;
3.3 供销部负责用户反馈的信息的接收、监督管理和落实;
3.4 生产部负责产品实现过程中生产信息的监督管理和落实;
3.5 技检部负责产品制造过程中的质量信息的监督管理和落实;
3.6 供销部负责供方提供的信息的接收、监督管理和落实;
3.7 各相关部门/车间负责相关信息的反馈及受理综合部传递的信息,并按规定做出处理;4工作程序
4.1 信息的分类
4.1.1按性质分:质量信息、技术信息、采购信息、生产信息及其它信息。
其它信息包括政策法规、市场动态、同行业信息及其他参考信息等。
质量信息包括外购、外协件进货验收情况、生产单位的一次交验合格率、优质品率、产品审核结果、可靠性试验情况、零公里故障率、顾客退回产品中属本厂原因的退货等。
4.1.2 按发生地点分: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4.1.3 按重要程度信息又可分为:A、B、C三级,标准如下
A级:·用户限时要求的答复;
·重要政策法规;
·对产品寿命和可靠性有影响;
·涉及制造质量产品的退货和质量问题反馈;
·制造质量原因的产品失效故障;
·涉及500只以上过程工序产品的不合格(连续发生);
·需多个(三个以上)部门共同解决的质量问题;
·重大设备事故;
·造成生产线2道工序或2小时以上停产的质量问题;
·用户较大质量改进、产品改型、质量要求;
B级:·用户一般性建议和意见;
·一般质量事故;
·两个部门能解决的质量问题;
·非关键单项技术特性值不符合设计指标;
C级:·可由各部门在现场自行解决的轻微质量问题;
·轻微缺陷(下道工序可消除)不涉及产品性能指标;
·明显易修复,不影响产品特性指标;
·控制图出现异常;
4.2 信息的收集
4.2.1技检部通过《产品质量动态报告》、《检验和试验记录》、《质量统计资料》、各部门信息反馈等收集公司内部质量信息;通过用户来函、来电收集公司外部信息;
4.2.2供销部的产品销售及服务人员出差前在部门负责人处领取产品销售及服务人员通过顾客反馈、供货产品的质量、服务、交付、价格等方面的顾客满意度调进表及顾客退回产品的原因分析、顾客来信来电等,收集外部质量信息。
4.2.3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结合本部门工作,通过各种渠道搜集有价值的各类信息(对领导决策和各部门工作有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的消息,包括国家有关重要政策法规、同行业及主机厂的近期状况、发展规划、技改规划及市场动态、用户需求、厂内外的产品质量信息等等),并将收到的各种信息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至综合部。
4.3 信息的传递
4.3.1 对A、B级信息:
信息源部门应在信息发生后2小时(工作时间)内将信息书面传送至综合部。
在现场首先接触到信息的人员有义务向本部门有关领导、综合部反馈;
对C级信息:由各部门自行处理,但应做好必要的记录。
4.3.2综合部收到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按其重要程度进行分类登记,并按职责传递给相关部门。
4.4 信息的处理
4.4.1相关部门/车间接传递到A/B类信息后,立即对信息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在8小时内制定整改措施及处理意见并书面反馈到综合部。
措施必须规定完成整改措施的时间,并按规定时间完成。
如整改需经过较长一个时期完成,则应至少每月一次落实整改进度;4.4.2综合部组织相关部门对信息处理的结果/整改措施实话情况进行监督和验证。
4.4.3对顾客的信息,经分析和制定措施计划,应在顾客要求时间/方式,由综合部通过销售部反馈给顾客对口部门。
4.5信息的应用
技检部应做好对各类质量信息的定期统计、分析,并在每月的质量调度会上对本月内的质量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同时作为经营计划的制定依据。
5相关记录
无
6.本程序更改一览表
附加说明:
本文件编制:
本文件审核:
本文件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