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保留、《欧洲人权公约》
欧洲人权公约

欧洲人权公约第1条- 尊重人权第1条的规定仅是在规范本公约的各个签署国必须要确保本公约所列出的权利与自由可以在“其管辖范围内”获得充分的保障。
在某些特殊请况下,“管辖”并不仅指缔约国本国领土范围内而言,确保公约所列出的权利与自由能被充分保障的义务尚及于外国领域,缔约国实际控制的外国领土即为其例之一。
第2条- 生命权第2条保障了每个人的生命权。
本条的第一项内容排除了合法执行死刑的状况,另外,在第二项的部分规定,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逮捕嫌疑犯或逃犯、以及镇压暴动或叛乱而“绝对必要”使用武力进而造成生命的剥夺时,并不被认为违反本条之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合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例外情形在各该国家同时也批准第6号及第13号议定书的情况下,将受到更进一步的限制。
另外,此种权利在和平时期也不能依据本公约第15条而被免除。
直至1995年以前,欧洲人权法院对于生命权并未作出明确的表示,不过在McCann v. United Kingdom一案中,其认为本条第二项的例外状况并非在建构何种情况下允许杀人,而是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使用可能遭致人员伤亡的武力。
另外,欧洲人权法院认为,每个成员国在公约第2条规定之下,有下列三个主要的义务:1.避免任何人遭受到非法杀戮之义务2.调查任何原因可疑的死亡之义务3.在特定情况下,采取积极的手段去避免任何可预见的生命伤亡之义务第3条- 免于酷刑与不人道或侮辱待遇之自由第3条主要在禁止酷刑以及不人道或侮辱的待遇。
且就此权利本身并未有任何例外或限制规定。
本条规定通常除了被用于禁止酷刑之外,亦被用于禁止严重的警察暴力情形以及极为差劲的拘留环境。
欧洲人权法院强调第三条为一种“绝对条款...不论被害者的行为为何。
”该法院同时也解释本条认为,任何成员国皆应被禁止将任何人驱逐或遣返至可能使其遭受到酷刑或不人道或侮辱之待遇或处罚的国家。
最初,欧洲人权法院对于是否构成酷刑采取较为严格的解释,其常常倾向于认为该国是触犯了禁止不人道和污辱待遇的对待。
欧洲人权法院与人权法之进展:评价与展望

[ 法] 让 一保 罗. 科斯 达 邓 凯 、 朱 国斌 译
衷 心感 谢香 港城 市大 学 的邀请 , 我 作为 城市 大 学杰 出学人 演 讲 系列 活 动之 一 举 行这
次会议 。我非常荣幸能够为如此出色的听众演讲。
二、 《 欧洲人权公约》 与 欧洲 人权 法院
《 欧洲人权公约》 罗列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 自由, 并对各成员 国在其法域内保护国民 之义务作 了严格规定。随着数个相关附加议定书 ( P r o t o c o l s ) 的签署完毕 , 公约所涵盖 的
内容 也 以最基 本 的公 民权利 与 政 治权 利 为 主 , 如生 命 权 、 免 于酷 刑 与 不 人 道 或侮 辱 待 遇 之 自由、 免于强 制 或强迫 劳 役之 自由 、 人 身 自由及 安 全 之 权 利 、 公 平 审判 之 权 利 、 隐私 权
照“ 三选一” 的比例提名推荐 , 经欧洲委员会议会投票选举并任命之。 欧洲人 权法 院是一 个 司法机 构 。任 何 个人 可 以就 《 欧洲 人 权 公 约》 缔 约 国对 于 人权 的侵犯直接 向该法院提 出申诉。成员 国亦可根据公约在欧洲人权法院对另一 国提起诉
讼 。但 鉴 于 国家 在 国际法上 较高 的法 律和政 治 地位 , 这 种 国家 间 的诉 讼权 利并 不 常 被使
院将根据案情的是非 曲直作 出某缔约国是否违反 了《 欧洲人权公约》 之规定 的判决。欧 洲人权法院作出的判决具有约束力 , 即在任何案件 中, 缔约国若涉案则有义务遵守法院 对案 件 的最 终判 决 。
但是 , 欧洲 人权 法 院并 不 负 责 执行 判 决 。在 人 权 公 约体 制 下 , 由欧 洲 委 员会 部 长 理 事会 负责对 欧洲 人权 法 院终 审 判决执 行 的监督 。
关于数据保护的国际条约

关于数据保护的国际条约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数据保护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为了确保个人信息的隐私和安全,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条约和协定,旨在规范数据的收集、处理和传输。
本文将介绍几个重要的国际条约,探讨它们对数据保护的影响。
一、欧洲数据保护条例(GDPR)欧洲数据保护条例(GDPR)是欧盟于2018年5月25日正式生效的一项重要法规。
该法规适用于所有在欧盟境内经营的企业,以及与欧盟居民相关的数据处理活动。
GDPR的主要目标是保护个人数据的隐私和安全,并规定了企业在处理个人数据时应遵守的一系列义务和责任。
该条例规定了个人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和共享等方面的要求,以及个人数据主体的权利,如访问、更正和删除等。
GDPR 的实施不仅对欧洲国家的企业产生了重要影响,也对全球范围内的数据处理活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二、欧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公约是欧洲理事会于1950年通过的一项重要条约,旨在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该公约中的第8条规定了个人数据的保护权。
根据该条约,个人有权保护其个人数据的隐私和安全,并对非法或未经授权的个人数据处理行为提出申诉。
欧洲人权公约对成员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为个人数据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个人信息保护指引》《个人信息保护指引》是由亚太经合组织(APEC)成员国于2004年通过的一项重要文件。
该指引旨在为成员国制定个人数据保护的最佳实践提供指导。
指引中包括了个人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和传输等方面的原则和要求,以及个人数据主体的权利。
虽然《个人信息保护指引》并非法律约束力文件,但它为成员国制定个人数据保护政策和法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四、《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是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发布的一项重要标准。
该规范旨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和传输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该规范对企业和组织在处理个人信息时的安全保障提出了明确要求,并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技术指导。
欧洲人权公约

欧洲人权公约第1条- 尊重人权第1条的规定仅是在规范本公约的各个签署国必须要确保本公约所列出的权利与自由可以在“其管辖范围内”获得充分的保障。
在某些特殊请况下,“管辖”并不仅指缔约国本国领土范围内而言,确保公约所列出的权利与自由能被充分保障的义务尚及于外国领域,缔约国实际控制的外国领土即为其例之一。
第2条- 生命权第2条保障了每个人的生命权。
本条的第一项内容排除了合法执行死刑的状况,另外,在第二项的部分规定,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逮捕嫌疑犯或逃犯、以及镇压暴动或叛乱而“绝对必要”使用武力进而造成生命的剥夺时,并不被认为违反本条之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合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例外情形在各该国家同时也批准第6号及第13号议定书的情况下,将受到更进一步的限制。
另外,此种权利在和平时期也不能依据本公约第15条而被免除。
直至1995年以前,欧洲人权法院对于生命权并未作出明确的表示,不过在McCann v. United Kingdom一案中,其认为本条第二项的例外状况并非在建构何种情况下允许杀人,而是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使用可能遭致人员伤亡的武力。
另外,欧洲人权法院认为,每个成员国在公约第2条规定之下,有下列三个主要的义务:1.避免任何人遭受到非法杀戮之义务2.调查任何原因可疑的死亡之义务3.在特定情况下,采取积极的手段去避免任何可预见的生命伤亡之义务第3条- 免于酷刑与不人道或侮辱待遇之自由第3条主要在禁止酷刑以及不人道或侮辱的待遇。
且就此权利本身并未有任何例外或限制规定。
本条规定通常除了被用于禁止酷刑之外,亦被用于禁止严重的警察暴力情形以及极为差劲的拘留环境。
欧洲人权法院强调第三条为一种“绝对条款...不论被害者的行为为何。
”该法院同时也解释本条认为,任何成员国皆应被禁止将任何人驱逐或遣返至可能使其遭受到酷刑或不人道或侮辱之待遇或处罚的国家。
最初,欧洲人权法院对于是否构成酷刑采取较为严格的解释,其常常倾向于认为该国是触犯了禁止不人道和污辱待遇的对待。
欧洲人权公约保障欧洲公民权利

欧洲人权公约保障欧洲公民权利欧洲人权公约是1950年由欧洲理事会成员国签署的一项重要国际公约。
该公约旨在保障所有欧洲公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并为他们提供法律保障。
本文将探讨欧洲人权公约的背景、重要内容以及对欧洲公民权利的保障。
一、背景二战结束后,欧洲国家为了避免类似的人权惨剧再次发生,决定通过国际公约来确保人权的保障。
欧洲理事会于1949年成立,旨在促进欧洲国家之间的合作和稳定。
在这个背景下,欧洲人权公约应运而生。
二、重要内容欧洲人权公约包含了一系列保护个人权利的条款,以下是其中一些重要内容:1. 生命权:保障人的生命权,禁止任何人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
2. 酷刑禁止:禁止任何形式的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对待或惩罚。
3. 自由和安全权:保护人的自由和个人安全,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留。
4. 言论、思想和宗教自由:确保人们的言论、思想和宗教自由,并禁止对其的不合理限制。
5. 公平审判权:确保人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享有公正和公平的审判。
6. 私生活和家庭生活权:保护个人的私生活和家庭生活,对任何干涉作出限制。
7. 教育权:确保每个人享有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的普及和平等。
三、对欧洲公民权利的保障欧洲人权公约是欧洲最为重要和权威的人权保障法律文书之一,它对欧洲公民的权利享有至关重要的作用:1. 法律保障:欧洲人权公约确立了一系列明确的权利,并为欧洲公民提供了法律保障。
当个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他们可以通过向欧洲人权法院申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 促进平等:欧洲人权公约的实施有助于消除歧视和推动平等。
公约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无论是基于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因素。
3. 保护少数群体权益:欧洲人权公约尤其注重保护少数群体的权益,包括少数民族、性少数人群和难民等。
它确保这些群体享有平等待遇,并充分尊重他们的权利和尊严。
4. 人权教育:欧洲人权公约还鼓励欧洲国家在教育系统中加强人权教育的推广。
这有助于增强公众对人权的意识和理解,并培养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价值观。
人权 国际公约 清单

人权国际公约清单人权是一项重要的国际议题,为了保护人类的尊严和权益,各国联合起来制定了一系列国际公约。
这些公约涵盖了众多领域,旨在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基本的人权和自由。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人权国际公约清单,它们对于全球人权事务具有重要的影响。
一、《世界人权宣言》《世界人权宣言》是最重要的人权文件之一。
于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宣言中确立了一系列基本人权,包括生命权、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平等权利等。
该宣言被广泛认可,成为各国立法和实践的重要参考。
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于1966年通过,确保了人们享有教育、工作、健康、文化等方面的权利。
该公约强调了每个人都有权享受社会进步所带来的好处,并鼓励各国采取措施促进这些权利的实现。
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同样于1966年通过,旨在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该公约确保了人们的选举权、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权利,并规定了政府对这些权利的保护责任。
四、《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该公约于1984年通过,旨在保护人们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公约禁止任何形式的虐待和不人道的对待,确保每个人的尊严和人权得到尊重和保护。
五、《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于1989年通过,旨在保护儿童的权利和福祉。
该公约规定了儿童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等,并要求各国采取措施确保儿童得到适当的照顾和保护。
六、《妇女权利公约》该公约于1979年通过,旨在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平等地位。
公约要求各国采取措施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确保她们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并保护她们免受暴力和剥削。
以上只是人权国际公约的一小部分,还有许多其他重要的公约涉及到种族歧视、难民保护、劳工权益等方面。
这些公约的制定和实施,为全球范围内的人权保护做出了重要贡献,使人们能够在自由、平等和尊严的环境中生活。
欧洲人权公约

欧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第二议定书》、《欧洲人权公约:第九议定书》、《欧洲人权公约:第十一议定书》和《关于公民个人参与欧洲人权法院诉讼程序的欧洲协定》(一)《欧洲人权公约》(一九五 0 年十一月四日订于罗马)本公约各签字国政府就是欧洲理事会成员,考虑到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联合国大会宣布的世界人权宣言;考虑到该宣言的目的在于对其中宣布的权利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与遵守;考虑到欧洲理事会的目的就是促进其成员之间更大的团结并考虑到遵循上述目的所采取的手段之一就是维护和进一步实现人权与基本自由;重申它们对于各项基本自由的深切信仰,这些基本自由是世界正义和和平的基础,一方面通过有效的政治民主,另一方面由各成员所承诺的对基本人权的一种共同谅解和遵守来给予最好的保护。
作为具有共同的思想和具有共同的政治传统、理想、自由与政治遗产的欧洲各国政府,决定采取首要步骤,以便集体实施世界人权宣言中所规定的某些权利;同意议定下列各条:第 1 条缔约国应当给予在它们管辖之下的每个人获得本公约第一章所确定的权利和自由。
第一章第 2 条1 、任何人的生存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不得故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但是,法院依法对他所犯的罪刑定罪并付诸执行的除外。
2 、如果使用武力剥夺生命是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不应当视为与本条的规定相抵触 :( 1 )防卫任何人的非法暴力行为;( 2 )为执行合法逮捕或者是防止被合法拘留的人脱逃;( 3 )为镇压暴力或者是叛乱而采取的行动。
第 3 条不得对任何人施以酷刑或者是使其受到非人道的或者是侮辱的待遇或者是惩罚。
第 4 条1 、不得将任何人蓄为奴隶或者是使其受到奴役。
2 、不得使任何人从事强制或者是强迫劳动。
3 、本条的 " 强制或者强迫劳动 " 一词不应当包括:( 1 )在根据本公约第 5 条的规定而被拘留的正常程序中以及在有条件地免除上述被拘留期间所必须完成的任何工作;( 2 )任何军事性质的劳役或者是如果某些国家承认公民有良心拒绝服兵役的权利的,则以强迫劳役代替义务的兵役;( 3 )在紧急情况下或者是如果遇有威胁到社会生活或者安宁的灾祸必须承担的任何劳役;( 4 )作为普通公民义务的一部分的任何工作或者劳役。
二战后的国际公约

二战后的国际公约
二战后,国际社会制定了许多重要的国际公约,以促进和维护世界和平、安全和繁荣。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国际公约:
1. 联合国宪章(1945年):确立了联合国并规定了其组织结构、职责和原则,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2. 日内瓦公约(1949年):规定了战争法的国际法规范,保护在战争中的受难者,包括战俘和平民。
3. 国际人权公约(1966年):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保障了人类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4.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68年):旨在防止核武器扩散和促进核裁军。
5.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规定了国家对海洋和海洋资源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
6. 《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年):致力于保护全球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和公平分享生物资源。
7.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年):致力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排放的减少。
8.《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1998年):设立了国际刑事法
院,追究战争罪、种族灭绝和人类罪等国际犯罪的责任。
以上只是二战后国际公约中的一小部分,这些公约为国家间建立了共同的规则和原则,对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伯利劳夫人诉瑞士案
【司法机构】欧洲人权法院
【年份】1988年
【关键字】条约保留、解释性声明、《欧洲人权公约》
一、主要案情:
1981年5月29日,瑞士公民玛兰·伯利劳夫人由于参加了一次未经官方批准的示威游行而被洛桑市警察当局处以罚款。
伯利劳夫人不服警察当局的裁定而逐级上诉到瑞士联邦法院,指控瑞士政府允许警察当局作出事实上的裁定而不经由独立、公正的法庭复审,因而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的规定。
该款规定的内容之一是:在决定某人的民事权利与义务或在决定对某人的任何刑事罪名时,任何人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到依法设立的独立与公正的法庭之公平公开的审判。
瑞士联邦法院驳回了该上诉,理由是:瑞士对该公约第6条第1款做了解释性声明:“瑞士联邦委员会认为,该公约第6条第1款关于在决定某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或确定对某人的任何刑事罪名时应予公开审讯的保证,仅为了确保对公共当局所做的有关确定这种权利或义务或此种罪名的行为或决定有最后的司法控制”。
因此,该款对瑞士的适用受到了限制。
1983年伯利劳夫人又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申诉,欧洲人权委员会指出该解释性声明不是保留,即使是保留,因不符合该公约第64条的规定而无效。
瑞士遂向欧洲人权法院上诉,法院于1988年4月20日作出判决。
二、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
法院承认必须确定起草声明者的原本意图。
法院认为一些文件表明瑞士原本考虑作出一项正式的保留,但后来却选择了“声明”一词。
虽然这些文件未清楚说明为什么改变用语,但却表明了联邦委员会所关心的是要避免过泛的向法院申诉权利的观点对各州的公共行政和司法体系产生的后果,因而作出该声明作为瑞士同意受该公约拘束的条件。
问题是一项被称作为解释性的声明是否必定被认为是保留,这是个难题,尤其是在本案中,瑞士批准公约的同一文件中既作了保留又作了解释性声明。
瑞士强调条约法中关于保留的法律规则的适用于该公约缔约国所作的保留和解释性声明的重要性是正确的。
《条约法公约》只提到保留的问题,而一些国家还作了或只作了解释性声明而未在两者中作出明确的区分。
判决指出,为了确定该声明的法律性质,不仅要视其所给予的名称而且还须确定其实质内容。
在本案中,瑞士看来意在从第6条第1款的范围里排除某些种类的诉讼,确保自己能够对抗对该条约所作的解释,瑞士认为该条的解释过泛。
因而法院把该项解释性声明判定为一项保留。
判决中说,另一方面,法院也必须看到公约的义务不受不符合公约第64条要求的保留的限制,因此必须审查该解释性声明作为保留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瑞士的该项保留是无效的,原因有两个:(a)这是一个一般性保留,即该保留的措辞含糊不清,意义广泛,不能用来确定其准确的范围或意思,是该公约第64条所禁止的保留。
(b)该保留未附以有关法律的简括说明。
这个条件为该公约第64条第2款所要求的,这不是单纯的形式条件而是实质条件,简言之,这项保留未满足该公约第64条规定的两个条件,结果被认为无效。
法院判决,根据本案的事实,瑞士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
三、简要评论
伯利劳夫人诉瑞士案是国际上第一个国际性法院判决一项保留为无效的案例。
这个案子涉及到两个条约法上的问题,一是如何判断一项声明是否保留,二是一项保留是否为有效。
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有关条款的规定,保留是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一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无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摈除或更改条约中的若干规定对该过适用之法律效果。
保留的根本特征是,排除或改变条约中的某些规定对保留国适
用的法律效果。
在国际实践中有些国家对条约作出解释性声明,这些解释性声明,根据其实质内容,有些纯粹是对条约的条款加以解释,其目的在于今后若发生有关的诉讼,可依其声明解释条约。
这种声明的重要性取决于其他缔约国的对其声明接受或否定的程度。
另有一类解释性声明,如瑞士对《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1款所作的解释性声明,旨在排除和更改条约的规定或限制该规定对它的适用范围,这种解释性声明无异于一项保留。
保留有效要符合有关条约的具体规定,满足保留有效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此外还要符合一般国际法的要求,如保留不得违背条约目的等不符合有关条约中规定的条约保留所要求的条件和违反国际法关于保留有效的一般原则的保留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