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55号发布日期: 2016.11.07实施日期: 2017.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含草原法、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煤炭法、动物防疫法、证券法、种子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2013062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修正)[2013062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2016110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正)[2016110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七章扶持与奖励第八章变更与终止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终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终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终稿一、回顾在过去的几年中,我国的教育体系一直备受关注。
作为国家的未来发展和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政策的调整和改革一直是社会热议的话题。
其中,民办教育一直是受到广泛关注的领域之一。
为了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终稿近日正式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
二、总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终稿着重于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和支持,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该法案共分为六章,分别为总则、民办学校的设立和管理、招生就读、师资队伍、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在每一章中,都对民办教育的相关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民办教育的发展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深入探讨1. 民办学校的设立与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终稿对民办学校的设立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不仅限制了民办学校的设置条件,还对学校的管理、运营和师资队伍提出了具体要求。
这些举措旨在提高民办学校的办学质量,保障学生的权益,让更多的家庭能够有更多的选择权。
2. 招生就读针对民办学校的招生和就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终稿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包括招生公平、学费收取、招生宣传等方面的规定,旨在建立公正的招生制度,为广大学生提供公平的教育机会。
3. 师资队伍在师资队伍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终稿要求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一样,对教师的资质、待遇和评价等进行统一规定。
这一举措有助于提高民办学校的教学质量,吸引更多优秀的教师加入民办教育事业。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个教育工作者,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终稿表示欢迎。
这一系列的规定和举措有望为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
然而,同时也需要重点关注法案的实施和执行情况,确保这些规定能够真正落地生根,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终稿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教育改革迈出了新的一步。
2019PPT-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习

民办学校的依法办学还必须包括遵循国家相关的教 育法规
颁布本条例既是配套《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需要,
也是《民办教育促进法》要求国务院应尽的义务和
职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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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设立的 民办学校继续保留,并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
年内,由原审批机关换发办学许可证。
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七订立)学章校程自是必行备终条止件的和事必经由程;序
(八是学)章校程的修活动改依程据序和。自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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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的名称、地址;
唯一性 特定性 排他性 合法性 不损害公共利益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
周济说,在义务教育阶段已明确提出,公办学校不允许择
校。当公办学校很难满足每一个人的选择性要求时,就会
出现择校。解决择校问题是与治理乱收费是紧密结合在一
起的。 “但很多人希望接受更好的教育,这时候就可
以选择民办学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名校办民校可以
把公办学校的优质资源和社会资本结合起来,可以变成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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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资产包括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 其他财产,指明存续期间不得抽逃
来源除了出资还有收费、国家资助、接受捐赠等
对各类资产性质的确保关键在于建立符合法规要求 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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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 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 事规则等;
关于学习民办教育促 进法实施条例
梳理教育、人社、市监部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职责依据

梳理教育、人社、市监部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职责依据一、教育部门监管职责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第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适用范围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确立了民办教育的发展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在促进民办教育是依照宪法和教育法制定为了实现科教兴国的理念的策略,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维护民营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2002年12月28日,第九第三十一届会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12日6月29日,第三次会议201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中国>,等等。
该法律的决定“首次矫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24次会议关于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矫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02年12月28日颁布,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目录1法律修正案2法律目录3法律全文法律的修订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届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律》等12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律》进行了修改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法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第三章学校的组织和活动第四章教师和受教育者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六章管理和监督第七章支持和奖励第八章变更与终止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全面的法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非国家财政资助的国家事业单位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案)解读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在广泛调研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背景及过程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十九届三中全会强调推动教育等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民办教育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201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称“国务院三十条”),就民办教育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和鼓励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上位法规定,回应民办教育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教育部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修订工作。
围绕《实施条例》修订工作,教育部开展了广泛的调研,全面梳理了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实施条例》修订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广泛征求了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委托有关高校和科研机构围绕《实施条例》修订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课题研究,调研了10余个省份,走访了100多所民办学校,召开了80余场座谈会,在此基础上起草了修订的草案。
草案形成以后,又分别邀请民办教育研究专家、民办学校校长、民办学校举办者、民办培训机构负责人以及法学专家召开多次座谈会,听取意见。
此后,又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二、修订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修订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三十条”为依据,以强化“支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为主线,以促进民办教育稳定、健康发展为目的,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按照坚持正确政治导向、准确把握改革方向;坚持法制统一原则、落实修法各项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难题;坚持落实落细、注重条文可操作性;坚持改革创新、增加制度供给的基本思路,对《实施条例》内容做了较大范围的调整,对31个原条文进行了修改,新增19个条文,删除8个条文,同时调整了章节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七章扶持与奖励第八章变更与终止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九条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二章设立第十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修订新旧对照

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修订新旧对照2013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相较于旧版在多个方面有了重大的更新和改进。
以下将对新旧版进行对照分析,从而更好地理解该法律在保障民办教育权益方面的有着哪些变化和进步。
一、法律名称旧版:《民办教育促进法》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订后,这部法律在名称上进行了修改,更加凸显了法律的国家属性,强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和责任。
二、法律目的旧版:保障和促进民办教育事业有序、健康地发展,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并保障公民享有受教育的自由。
新版:保障和促进民办教育事业有序、健康地发展,保障国家教育方针,保障公民享有受教育的自由和公民的受教育权。
新版增加了保障国家教育方针的内容,更加强调了国家在民办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保障了公民的受教育权。
三、法律适用范围旧版: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办学校和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行为,适用于民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行为。
新版: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办学校和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行为,适用于民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行为,适用于民办学校和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与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2013年修订后,新版增加了与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的内容,强调了政府与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之间的合作和共同发展。
四、民办学校的设置旧版:民办学校的设置,应当遵循社会需要和教育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登记。
新版:民办学校的设置,应当遵循社会需要和教育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和登记。
新版中增加了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和登记的内容,更加凸显了其他部门对民办学校设置的监督和管理作用。
五、教育质量保障旧版:民办学校在教育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材选用、教学条件、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的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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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 述
一、《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宗旨
立法依据:《宪法》和《教育法》
立法宗旨: 1.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2.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3.维护民办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地位和法律特点
1.法律地位
从法律地位来看,《民办教育促进法》从属于 《教育法》,它和《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 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教师 法》等同属于教育专门法律,共同构成了我国教 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4. 邬大光:我国民办教育的特殊性与基本特征.学术问题研究,2007(1). 5. 文东茅:论民办教育公益性与可营利性的非矛盾性.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4 (1).
四、加快地方性民办教育立法进程,具体落实 对民办教育的“扶持与奖励”政策
从各地民办教育发展的经验来看,具体落实对民办教育扶持与奖励 政策的最好办法是加快地方民办教育立法进程。 通过出台地方性民办教育政策法规,把扶持与奖励政策措施细化, 使这些政策措施更具体、更翔实、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地方性政策法规,一般说来,比较容易获得当地社会公众的理解与 支持,地方政府对其执行力度往往也比较大,更容易落实到位。
政府要注意积极扶持与民办教育有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和机构的发展,使其在 民办教育管理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在信息咨询服务、资格认证与质 量评估等方面的作用。
三、大力推进民办学校内部管理制度改革,完 善民办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
1.按《民办教育促进法》要求,建立完善的内部组织机构,优化(理)董事会 构成,完善以(理)董事会等为主要内容的民办学校决策机制,加强校长的管 理职权; 2.注重加强人事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民主决策制度、财务公开制度、 校务公开制度等各方面的制度建设,把制度建设作为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 结构的核心工作; 3.建立和健全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监督机构,促进教职工代表进入 (理)董事会,保障教职工真正能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等。
五、结合民办教育实践需要,加强民办教育政 策法规的建设和完善
建立对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原则。 建立完善民办教育投入制度。 建立完善民办学校的产权制度。 建立完善民办学校风险防范制度。 修改关于民办学校税收政策的有关条款。 修改《担保法》中关于信贷的相关规定。
课后拓展
讨论与思考
八、民办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变更:民办学校的分立与合并;举办者的变更;名称、
层次、类别的变更。 终止:民办学校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
准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
学的。
九、法律责任
民办学校
责任主体
审批机关、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
社会组织和个人
行政处分
责任形式 经济处罚 刑事责任
五、民办学校教师与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与义务
民办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主要有: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具有 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 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 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 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 民办学校教师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关心学生,促进学生健 康成长等。
基本程序
先要报相应部门审批,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取得许可证后,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时进行登记注。
四、民办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义务
1.享有《教育法》和相关 教育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 2.办学自主权 3.财产权
1.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民办学校教育质量; 2.依法设立,服从政府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3.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4.有义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5.有责任加强制度建设和内部管理,设立内部管 理机构,加强自律,规范发展; 6.依法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各种合法权益,保护 教职工和学生的身心健康
教育法规导读
主编◎张乐天
第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导读
学习目标
◆ 了解《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依据与宗旨、法律地 位与特点及施行意义;
◆ 掌握《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基本内容;
◆ 熟悉《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策略。
第一节
• 概述
第二节
•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
六、民办学校的管理
外部管理:政府主管部门对民办学校的管理
和监督 内部管理:民办学校的自我管理
七、对民办教育的扶持与奖励
确定鼓励民办教育的发展方针; 确立民办教育的性质和与公办教育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及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实行奖励和表彰政策; 国家保护民办学校的合法财产权不受侵害; 对民办学校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国 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并予以表彰;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2.法律特点
A
重点规定了民办教育的特殊问题
B
对法律主体权利义务的设定力求平衡
既关注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同时 也关注执法程序
C
三、《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适用范围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适用范围,既包括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 权限审批的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 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也包 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 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 部门备案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 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教育机构。
四、《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的意义
意义1
是对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为全面依法治教奠定了良 好的法制基础
意义2
是民办教育实践的需要,有利于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一,为民办教育发展提供了稳定的制度环境 第二,为民办教育的正确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三,为民办教育快速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
第二节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基本内容
民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与义务
民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主要有:与公办学校 的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的受教 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 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民办学校受教育者规定的各种义务:遵守法律、法 规;遵守学生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 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遵守学校或其他教育行政机构的管理制度等。
一、民办教育的性质、地位与方针
性质 公益性;事业性;社会主义性质
地位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
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方针
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 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二、民办教育活动的原则
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 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原则 公益性原则 与公办教育平等原则 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社会积极参与原则 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原则 民办学校依法民主管理原则
三、民办学校的设立
基本条件
办学主体条件;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要求;要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申请筹设的材料:申办报告。
材料
申请正式设立的材料: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
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 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等。
第三节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
一、加大学习宣传力度,把握法律精神实质, 为民办教育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加强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学习。
加强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宣传。
二、积极转变政府教育管理的观念和职能, 改进和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监督和扶持
认真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切实转变政府对民办教育 管理的观念和职能,把民办教育管理的重点转向确保公益性和质量、维护市 场秩序和促进公平竞争上来,加强依法行政,通过政策和法律手段,改进和 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监督和扶持,使政府对民办学校的管理既不是“越 位”,也不是“缺位”,而是“到位”。
1、如何理解“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 2、如何推动民办教育的规范化发展? 3、试论述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投资机制。
进一步阅读的文献
1. 李宣海,高德毅,胡卫:上海民办教育发展的实践探索与理论思考,科学出版 社2015年版。 2. 褚清源:中国民办教育观察,山东文艺出版社2013年版。
3. 陈峰:民办教育创新:区域和学校的探索,暨南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