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损害赔偿
民法典侵权损害赔偿

民法典侵权损害赔偿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规定,为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障。
侵权行为给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害时,法律赋予被侵权方进行损害赔偿的权利。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中的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以及赔偿范围等内容。
一、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是指在民事关系中,违反法定规则或者违背合同约定,导致他人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在民法典中,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过错行为:侵权行为首先需要存在一定的过错行为,即主体的违法行为或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了损害,都构成了侵权行为。
2.损害结果:侵权行为必须导致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损害。
损害结果可以是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精神损害等各种形式,但必须是实际的损害,不能仅仅是主观上的不悦或者抱怨。
3.因果关系:侵权行为必须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侵权行为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没有侵权行为就不会有损害结果的发生。
二、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在民法典中,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责任主体:民法典规定,侵权行为导致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即侵权者应当对其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损害赔偿的性质:损害赔偿是一种补偿性的赔偿措施,其目的在于恢复受害人的原有权益,使其在损害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得到恢复。
通过赔偿,可以弥补他人权益受到侵害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3.赔偿原则:民法典规定,损害赔偿应当采用全额赔偿原则。
即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其全部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能获得的利益。
4.侵权人的免责事由: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侵权人可以主张免责事由,从而减轻或者免除其赔偿责任。
免责事由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等情形。
三、赔偿范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如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等。
2.精神损害抚慰金:当侵权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精神上的痛苦、伤害时,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民法中的赔偿责任与损害赔偿

民法中的赔偿责任与损害赔偿民法中的赔偿责任与损害赔偿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赔偿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给他人造成损害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损害赔偿是指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的一种形式,旨在恢复被侵权者的合法权益。
一、赔偿责任的种类根据民法的规定,赔偿责任可以分为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两大类。
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违约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在日常生活、工作等非合同关系中,通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产生的责任。
二、损害赔偿的依据民法中规定了损害赔偿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损害赔偿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种:法律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以及计算方式的确定。
1. 法律责任原则法律责任原则是指国家法律对于特定行为所规定的责任。
各种法律对于不同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当事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因过失、疏忽或违反法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后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过错责任是民法中最常见的责任形式,也是最符合一般的公平、公正原则的形式。
3. 因果关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是指在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当事人的行为导致他人遭受损害,并且该行为是导致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才能要求赔偿。
因果关系的确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4. 计算方式的确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一般分为实际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失赔偿两种。
实际损失赔偿是指以被侵权人遭受的具体经济损失为基础进行计算;精神损失赔偿是指因受到侵权而产生的精神上的不适和痛苦所进行的赔偿。
三、损害赔偿的限制在民法中对损害赔偿的限制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主要包括责任免除、赔偿限额和追诉时效等方面。
1.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例如,当事人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包括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过错等。
2. 赔偿限额赔偿限额是指法律对于赔偿金额的上限进行明确规定。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明确损害赔偿责任范围: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侵权行为的种类和侵权责任的具体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等方面的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也使得受害者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 强化侵权责任承担能力:民法典通过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恶意侵权、故意侵权等行为的惩罚。
这种制度设计可以有效地遏制恶意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提高侵权行为的成本,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3. 完善损害赔偿程序:民法典对损害赔偿的程序也进行了完善,包括诉讼时效、举证责任、诉讼费用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不仅保障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提高了诉讼效率,减少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4. 增加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民法典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和认定标准。
这一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受害者的精神权益,提高侵权行为的成本,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5. 完善公平责任原则:民法典对公平责任原则进行了完善,明确规定了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具体情形和认定标准。
这一规定可以有
效地避免公平责任原则的滥用,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法官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不仅体现在责任范围、责任承担能力、程序制度等方面,还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和公平责任原则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不仅可以有效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侵权行为的成本,还可以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
民法典人身损害与赔偿标准

民法典人身损害与赔偿标准随着我国民法典的正式实施,人身损害与赔偿标准成为了法律界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民法典人身损害与赔偿标准的正确定义和适用,对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维护社会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人身损害与赔偿标准在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并对其应用进行深入分析。
一、关于人身损害与赔偿标准的概念和原则民法典中对于人身损害与赔偿标准的定义和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人身损害是指对个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实际损害。
其次,赔偿标准是对于人身损害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量化的标准。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民法典明确了以下几项原则。
首先,补偿原则。
赔偿应当以恢复或者补偿被害人的损失为目的,力求使被害人在经济和精神上得到合理的补偿,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恰当性原则。
赔偿应当以被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依据,考虑到被害人的个人情况和实际需要,确保赔偿金额与实际损失相匹配,避免过高或者过低的赔偿。
再次,公平原则。
赔偿应当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被害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兼顾社会效益和个人权益,既遵循市场经济原则,又具备司法公正。
最后,综合原则。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应当综合各种因素,如被害人的年龄、职业、工资收入、伤残程度以及损失的性质和后果等,综合考虑对被害人的合理补偿。
二、民法典中的人身损害与赔偿标准民法典中关于人身损害与赔偿标准的具体规定分为三个方面:损害赔偿的种类、赔偿金额的确定和赔偿的方式。
首先,损害赔偿种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其次,赔偿金额的确定。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民法典依照被害人损失的实际情况和赔偿原则,采取了不同的执行方式。
具体来说,对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直接损失,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偿;对于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根据被害人的伤残程度和家庭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则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民法典中的赔偿标准与赔偿方式

民法典中的赔偿标准与赔偿方式赔偿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一种法律手段,用于弥补因违约、侵权或其他违法行为而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在民法典中,赔偿标准和赔偿方式被细化和明确规定,以确保权益的平等和公正。
本文将就民法典中的赔偿标准与赔偿方式展开探讨。
一、赔偿标准1. 实际损失赔偿标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实际损失赔偿标准是指当事人因违约、侵权或其他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主要是指因财产毁损、灭失、被侵占等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如房屋、车辆的毁坏或被盗等。
非财产损失则是指因人身伤害、精神痛苦等造成的损失,如身体受伤后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及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等。
2. 利益损失赔偿标准利益损失赔偿标准是指当事人因违约、侵权或其他违法行为使他人丧失了预期合法利益的,应该给予赔偿。
这种赔偿标准相对于实际损失赔偿标准来说,更多地强调合同、侵权行为造成的利益丧失,这种损失往往是无法直接计算的。
例如,某项合同的违约方未能按时完成合同义务,导致对方损失了其他合同机会,这种机会成本的损失就属于利益损失,并可以依法获得赔偿。
3. 惩罚性赔偿标准惩罚性赔偿是在赔偿责任的基础上,为了惩罚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对其进行适当的赔偿。
一般情况下,惩罚性赔偿只在特定情况下适用,如恶意侵权、违反竞业禁止等。
其目的是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警示和约束,同时也起到一定的预防效果。
二、赔偿方式1. 经济赔偿方式经济赔偿方式是指通过支付一定的经济金额来弥补损失。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赔偿的方式可以是一次性赔偿、分期支付或提供其他合理的支付方式。
当事人在协商或诉讼过程中可以就经济赔偿的方式进行协商和约定,以便更好地满足双方的需求。
2. 非经济赔偿方式非经济赔偿方式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对行为人进行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非经济方式来弥补损失。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可以起到一定的平衡作用,使受害人得到更多的精神上的安慰。
最新民法典侵权损害赔偿规定

最新民法典侵权损害赔偿规定随着时代的发展,各种形式的侵权事件层出不穷,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困扰。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国于2020年施行了最新民法典,在侵权损害赔偿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就这些规定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最新民法典侵权损害赔偿规定明确了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 违法行为责任原则:凡是因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侵权人应当负责赔偿。
这意味着只有在侵权行为成立的情况下,才能要求损害赔偿。
2. 追溯原则:侵权赔偿应当追溯到侵权行为发生时。
也就是说,受害人可以要求被侵权人承担全部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利益损失等。
3. 举证责任原则:通常情况下,受害人只需要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并且损害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4. 限制原则: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到侵权人的经济状况以及赔偿数额的合理性,避免对侵权人造成过度的经济压力。
二、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1. 侵权类型的界定最新民法典对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荣誉权、社会权等。
这意味着只要侵犯了上述权益,被侵权人都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赔偿责任的分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侵权行为由多个人共同犯罪时,这些侵权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即无论是合伙人还是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个人,在赔偿责任上具有同等的义务,被侵权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任一侵权人要求赔偿。
3. 赔偿方式的选择被侵权人对于损害赔偿有两种基本的选择:(1)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权益;(2)要求侵权人支付经济赔偿,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利益损失在内。
4. 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最新民法典规定了确定赔偿数额的一般原则,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被侵权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2)可以预见的间接损失和利益损失;(3)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以及财务状况;(4)赔偿数额的合理性和社会公平性。
三、对侵权行为的处理最新民法典在处理侵权行为上有进一步的规定,其中包括以下几点:1. 惩罚性赔偿当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恶意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时,最新民法典允许被侵权人要求侵权人支付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侵权损害赔偿的解释

民法典侵权损害赔偿的解释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损害赔偿制度赋予了受害者一定的权利,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为受害者提供司法保护,并给予赔偿。
一、侵权损害的定义侵权损害指的是某人或集团行使其权利或职权而损害了他人或第三者的合法利益,使他人或第三者受到损害。
侵权损害可以是对财产损害、身体伤害、精神损害或其他损害。
二、追究责任据民法规定,任何人都有义务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人都不可以损害或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应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
在侵权损害案件中,对于损害方对损害方追究责任。
责任追究的标准一般有两种,一是依照因果原则,即受害方因为被害受损而衍生出来的损失;二是依照原始因果原则,即追究责任可以回溯到早于受损行为发生,其造成的损失仍然应由发生受损行为的当事人承担。
三、损害赔偿民法规定,受害者对于责任人的侵权行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指损害方经济上请求赔偿,以弥补其损失之法律上的义务。
据民法规定,损害赔偿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损害赔偿,即直接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责任方赔偿所遭受的损失;另一类是间接损害赔偿,即为了消除受害方的损失,从立法的角度赋予了加害方上缴或其他形式的赔偿的义务。
1、医疗费用:主要指经医疗机构给受害者的以内科、外科、口腔科、五官科、妇产科为主的医疗费用,也可以把持有居民医保卡的医疗费用包括其中;2、护理费用:主要指由护理机构为受害者提供的护理服务,包括住院护理、家庭护理、社会康复护理等;3、心理治疗费用:主要指专业医师和医药机构给受害者提供的心理治疗服务;4、劳动能力损失费用:指因受害者遭受侵权损害后无法从事自己的原有工作而遭受的损失,以劳动收入的补偿来弥补;5、精神损害赔偿费用:主要指受害者由于受到侵权损害后,在某一方面受到精神、心理的损伤,因而可以要求责任方进行赔偿的费用;6、死亡抚恤金:指当受害者死亡时,损失方可以向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抚恤金。
民法典的损害赔偿范围有哪些

民法典的损害赔偿范围有哪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出的合理费⽤、误⼯费、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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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损害赔偿范围有哪些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出的合理费⽤、误⼯费、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
2.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千⼀百七⼗九条【⼈⾝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出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
⼆、⼈⾝损害赔偿需要提供哪些证据1、原告的损害与被告有因果关系的证明,即被告在何时何地为什么原因实施了何种违法⾏为给原告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证明材料。
2、提供医院证明伤势的诊断书、病历卡、医药单据、包括医药费、治疗费、化验费等如致残的还必须有鉴定书。
若转院治疗的,应提供医院同意转院或的确需要转院的证明。
3、要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的,应当提供主治医⽣开具的批准专⼈护理,需要补进营养等证明。
4、赔偿误⼯费的,应提供本⼈所在单位出具的因误⼯⽽减少的实际收⼊损失(包括减少的⼯资、奖⾦等)的证明,若⽆固定收⼊,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
5、赔偿交通费和住宿费,应提供汽车票、⽕车票、船票、飞机票、住宿费发票,出租车费⼀般不予赔偿。
6、其它还需要的证明和证据⽽被告主要是提供反驳原告事实和理由的证据。
⼈⾝损害赔偿案件,是对⼈的⾝体造成⼀定的损害⽽所要的赔偿,需要准备充⾜的证据才能索要赔偿费⽤。
当遭受⼈⾝损害的时候应该要求事故责任⼈承担⼀切赔偿损失,赔偿范围民法典有以上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也是⾃⼰应该主张的权益,店铺⼩编介绍了有关损害的赔偿范围,如果还有不清楚的地⽅请咨询店铺⼩编,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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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赔偿责任制度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适用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本文通过对海上货物运输中所产生的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进行分析,以适航义务和期租提前还船为例,对民法与海商法在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因果关系等方面的异同之处进行了比较和探讨。
关键字:民法与海商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民法是调整一般民事关系的法律而海商法则专门用于调整海上货物运输。
所以在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适用中,根据法的效力层次原则,应优先适用海商法,海商法无规定时始适用民法做补充。
但是在适用时,民法原理与海商法的适用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一定的冲突。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由于海商法所特有的一些免责事项,两类法律对承运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对因果关系的判定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民法通常使用过错责任原则,而海商法则规定了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下文就这几个方面分别探讨一下。
从侵权责任方面来看,民法中的损害赔偿是指公民或法人由于自己的过错,对公共财产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因而使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失的时候,应当负担赔偿责任。
构成民事损害赔偿的责任要件是:1、损害事实的存在;2、加害行为的违法性;3、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4、行为人确有过错(故意或过失)。
这四个要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
其中,能否正确理解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全面掌握损害赔偿诸要件的核心,也是海事处理人员解决民事案件中有关损害赔偿问题的关键所在。
民法损害赔偿中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是指行为人直接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这种行为既包括由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所造成的,也包括由行为人的过失、疏忽而引起的,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民法中所规定的过失),只要是这种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必然的因果关系,都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但在海商法中的规定则不尽相同。
一九二四年《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包括承运人的代理人和雇佣人等)在管货方而的过失不能免责,应负赔偿责任。
从这方面讲,它与民法中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是相适应的,亦即如果有关货物的损害是承运人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出于管货为目的的行为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承运人就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从另一方面,承运人的雇佣人的肮海过失及火灾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害则免除承运人的责任。
这说明,同一个民事责任问题,民法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在海商法中适用的意义却受到了限制。
由干这种限制,民法中认为存在着因果关系应该进行损害赔偿的过失行为,在海商法中就可能被认为是属于免责的行为;而在海运实践中管船过失和航海过失的关系又是一个难以辩明的复杂的问题,自《海牙规则》生效以来,造成损害事实发生的加害方总是极力把自己的行为过失拉到航海过失_L来,掩盖其违法行为和造成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自己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已i革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以求免责,而受害方则力图使加害方难于免责。
要解决这种矛盾,我们仍要利用民法损害赔偿之因果关系,结合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准确找出造成损害的真实原因,分析其性质,是否符合海商法免责条款的规定,构成免责。
例如:一九七六年七月,某轮装杂货去西欧,中途在马来西亚加载木材,航行印度洋时,为增加船舶稳性,压载舱打入大量海水,到日的港发现底舱杂货严垂水渍。
船东以管船过失为由,要求免责。
经查明,由于轮机人员未将海底阀关紧,海水继续渗人,压载舱积水过多,渗入货舱,货舱污水沟又被堵塞,海水不能及时排出,以致损坏货物。
分析此案,造成货损的直接原因是由于污水沟的堵塞。
如果污水沟不堵寒,渗人货舱内的海水是会及时排除的,即使货舱内有海水也是有限的,造成的货损也是极其轻微的。
压载舱内打入海水,其目的在于增强船舶稳性,因此,造成的货损系属管船过失,是可以免责的。
污水沟在开航前或开航时均应畅通,系属管货的责任范围,由此造成的损失恰恰构成民法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诸要件。
法院判定承运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完全符合海商法规定的。
可见,应用因果关系,对划清是否构成免责,正确适用海商法,避免海事案件久脱不决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九七七年五月三日,纽约地方法院曾判决过这样一起海事案件:一九七四年一月,某集装箱船在北太平洋遇到风浪袭击,第五舱甲板上装载的五十只集装箱中竞有四十三只跌落海中,余下的七只也遭受损失。
货损额逾一百万美元之巨。
承运人(此案中亦即船舶的所有人)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亨受免责权利。
法院审判人员通过对案件的审理调查认为:“在本案中,船舶遇到的凤浪只是可能造成这次损害的条件,而承运人所提供的集装箱主要结构显示损坏则是造成损害的根本原因。
集装箱是船船设备的一部分,由于它的问题造成的损害,只能说明承运人在开船前和开航时未能尽到谨恒处理之责使船舶适航的原因所致。
”于是,法院驳回了承运人的抗辩,判定承运人应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之责。
从此案例不难看出,司法.人员在审理海事案件中,首先是从分析事因人手的。
表面上看,此案似乎有二个原因,若判定凤浪袭击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按照海商法中有关免责条款的规定,承运人应享受免责。
若判定船舶的不适航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则完全符合民法损害赔偿诸要件,承运人应负民事责任。
山于海事处理人员正确地分析了条件和原因以及条件、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使案件得到了公正的判决。
那么,条件和原因有何不同呢?区别在于,原因系指某种行为对产生的结果起着引发性和决定性的作用,它和结果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而条件系指某行为对发生的结果起着非决定性的作用,它和结果之间只存在着一种外在的偶然的联系。
因此,应严格区别原因和条件,既不能同等看待,又不能主次不分,否则必然导致海事案件的错误判决。
在海运实践中,处理任何一起海事案件都要从分析事因人手,对于主次原因分析的不同,法院判决及利、害方所承担的责任就不同。
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责任者,织然要负完全的或主要的责任,而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责任者,就可能只负一定的责任或完全不负责任。
这同民法损害赔偿的旅本原则是一致的,而因果关系的适用则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上述大量事实说明,因果关系在海商法中被广泛地适用着。
在许多海事案件中,因果关系与民法损害赔偿之因果关系是相同的。
但是,他们所承担的责任不同。
例如,因船舶不适航、管货过失以及船舶碰撞等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与民法中损害赔偿之因果关系要件是完全符合的,但具体的赔偿金额却与民法的完全责任相抵触。
又如,因承运人的过失或疏忽而造成的船货及其它方而财产上的巨大损害、灭失,若按民法赚则,一般加害方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但由于海上运输承担较大的凤险,按照历来的航海习惯,为鼓励和保护更多的人们从事海上运输,因此,传统海商法规定:承运人的过失、疏忽,是造成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但可根据他从事海上运输使用的工具—船舶的价值(或按其吨位的金额制)来限制其赔偿的数领,这种限制充分体现了海上货物运输的特殊性。
从另一方面讲,海商法中的免责条款使民法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略有缩小(构成因果关系的管船、航海过失免责),而共同海损要求责任分摊的规定,又使民法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加以扩大。
尽管如此,海事处理人员务必从研究因果关系入手,正确地适用海商法,而决不能因责任制限制的不同,而失去对因果关系的分析或忽视它在解决案件中应有的作用。
随着海运事业的不断发展,《海牙规则》中的一些免责条款给海运实践带来了许多弊病,特别是管船过失的免责规定与管货过失的责任制,不仅规定本身是不严密的,而且在客观上也很难区分二者的界限,势必给有关共同海损案件的处理带来了许多麻烦,这也是海运界在处理海事案件时,…常常争论不休、纠缠不清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
令人可喜的是,一九七八年通过的《汉堡规则》(尚未生效)将为损害赔偿之因果关系,在海商法中更普遍的适用铺平道路。
它标志着由“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到“完全过失责任制”的变革。
因为,实行这样的责任制,除非承运人能证明自己及其代理人、雇佣人没有过失或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必要措施,否则,承运人再不能因其代理人或雇佣人在驾驶船舶或管船的疏忽和过失所造成的损害而免责。
显见,在海商法中所规定的管船过失与航海过失免责的条款将被取消。
在海_上运输中的所谓“共同海损”也将随着免责条款的取消而很少出现,并且成为比较容易解决的问题了,但这并非说因《汉堡规则》的出现,使得海商法中损害赔偿与民法中损害赔偿的规定完全一致了。
关于责任限制问题,由于受制于海上运输的特殊性,将仍要长期保留,但这决不影响民法损害赔偿之因果关系在海商法中的适用意义。
因果关系提前还船违约责任形式责任的规则原则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基本原则我国的责任形式、违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违约方最低合同责任原则受害方减少损失原则因果关系原则损失遥远性原则受害方只能索赔净损失原则提前还船对策:出租人尽可能少约定免责事由;出租人自己避免过错探讨了新合同法有关承运人赔偿责任制度的规定对租船合同中承运人赔偿责任制度的影响,这其中包括新合同法中有关运输合同的归责原则对承运人的影响、新合同法下,租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效力、以及新合同法中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则在租船合同中的适用三个问题。
•第五章租船合同中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制度44-53•第一节承运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44-45•第二节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45-47•第三节损害赔偿责任原则47-53•一实际价值赔偿原则47-49•二合理预见原则49-51•三减少损失原则51-53租船合同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种重要形式,同样受到《合同法》的调整(涉外租船合同以适用中国法为前提)。
在新合同法颁布之前,租船合同主要受《海商法》和《民法通则》调整,而上述法律仅仅针对租船合同的内容及违约责任作了相关规定。
而对于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抗辩、保全等问题缺乏相应的规定,新合同法的颁布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这方面的法律空白。
虽然新合同法的实施使许多海商法中没有规定的有关租船合同的事项可以直接从新合同法中找到调整依据,但这些规定往往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而租船合同作为较偏门的合同种类,其存在着许多与普通民商事合同不同的独特特征并且租船运输在海上运输中有着上百年的历史,行成了许多独特的习惯做法。
因此,如何在租船合同中具体的运用、解释《合同法》中引入的许多关于合同的新规定如:要约承诺制度、抗辩权制度、代位权制度等等,以及如何解释这些航运习惯做法的法律性质,同时又符合租船合同特殊性的要求就是急需我们解决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用以调整一般合同法律关系,《海商法》主要适用于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由于两部法律在海上货物运输法律体系中同时适用且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存在不协调之处,这导致了两部法律在适用中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旨在明确《合同法》与《海商法》的关系并就现存的法律问题提出观点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