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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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浙江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4年浙江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4年浙江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浙江省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合规、公正高效,为业主提供规范、便利、安全的居住环境和良好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定义与解释(一)物业服务:指物业管理单位向业主和住户提供的公共区域维护、设备维修、保洁等各项服务。

(二)物业管理单位: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与业主建立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三)业主:指在物业管理单位所管理的住宅区域内,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或拥有合法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业主委员会:指在住宅区域内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利益,参与物业管理的组织。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合作,共同管理物业,维护业主权益。

第六条本条例实施前已设立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按照本条例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主体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关设备;(三)具备所属物业的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四)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依法选举产生,任期不超过三年;(二)发挥积极作用,作为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三)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四)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维护业主利益。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确保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三章物业服务的内容第十条物业服务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对公共区域的日常维护及设施设备的巡查、维修和保养;(二)小区环境卫生的清洁、保洁和垃圾分类收集;(三)安全防范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四)业主权益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的收费应当合理公平,明码标价,不得擅自变更或收取未尽服务费。

浙江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浙江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浙江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规范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物业管理服务市场化、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四条业主大会是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决定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1. 业主提议召开;2. 发生重大物业管理事项;3. 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由三名以上单数组成,具体组成人数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八条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物业管理的义务,保证物业的正常使用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收费标准,按照规定公开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使用情况,接受业主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维护等。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并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五章物业使用和维护第十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六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和改造,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或委托他人建成的住宅小区、商品房、商业办公楼及其他物业进行管理、维护和服务的一种专业化管理方式。

为了规范和促进绍兴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绍兴市于20XX年颁布了《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旨在维护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提升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

一、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物业公司应当公平对待所有业主,不得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

2. 公开原则:物业公司需要向业主公开小区管理相关信息,包括管理费用使用情况、维修保养计划等。

3. 依法原则:物业公司必须依法开展管理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进行管理。

4. 服务原则:物业公司应当提供优质的管理服务,满足业主的需求,并及时解决在小区内出现的问题。

二、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1. 小区基础设施维护:物业公司有责任对小区的基础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暖、照明等设施正常运转。

2. 安全管理:物业公司需制定并执行小区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对小区内部的安全防范,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 环境卫生管理:物业公司应当协调小区居民对公共区域进行环境卫生的维护,确保小区整洁、美观。

4. 各项收费管理:物业公司负责向业主收取相关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垃圾清理费等,并按规定使用这些费用。

5.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合作:物业公司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参与小区管理工作。

三、物业管理的监督与投诉处理《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为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与投诉处理提供了明确的规定:1. 监督机构的职责: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物业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2. 物业管理投诉处理:居民对物业管理存在异议或不满意的,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投诉,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居民反馈处理结果。

3. 物业管理纠纷解决:对于物业管理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文档模板范本: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区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等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规范、公开透明、服务良好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住宅、商业、办公、公共设施、公共厕所等物业管理行为。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处理业主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五条物业服务内容应当包括保洁、绿化、维修、安全、消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车辆管理和其他必要的服务。

第六条物业服务应当有序、及时、质量保证。

物业服务人员应当热情服务、礼貌待人,做到专业技术、诚信经营。

第七条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对业主的委托事项,认真核实其真实性、合法性,不得泄漏业主信息。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八条物业费用应当具有真实性、公开性、公正性。

第九条物业服务费用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物业服务费用的计算和征收应当合法、透明,并应由业主进行监督。

第四章物业服务管理第十条物业服务管理应当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好物业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有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保证物业服务管理和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维护物业的公共设施、建筑物的安全和清洁。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泄漏业主信息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业主之间应当依法、诚信协商解决物业服务问题,如有争议双方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请求法律援助,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物业服务合同模板2. 物业费用明细表格3. 物业费用收据模板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国家法律,是规定物权的最高法律。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修改)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修改)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6.02•【字号】绍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3.06.02•【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10月21日绍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23年4月28日绍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2023年5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修改决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使用和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活动,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基层治理体系,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活动提供人员和经费保障,建立物业管理区域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和物业管理纠纷化解处理工作机制,制定实施物业管理扶持政策,推动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指导、协调业主大会成立以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处物业管理纠纷,并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开展物业管理信用评价,制定和推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协议等示范文本,组织物业管理业务培训,指导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07•【字号】绍政办发[2008]63号•【施行日期】2008.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绍政办发〔2008〕63号)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绍兴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四月七日绍兴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绍兴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有部分(以下简称共有部分)、建筑区划内共有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政府代为管理的方式,鼓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

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政府代为管理以及业主大会未明确业主自主管理的,其专项维修资金由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代为管理。

绍兴市物业管理制度

绍兴市物业管理制度

绍兴市物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为了规范绍兴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商业楼宇、办公楼等各类物业的管理工作。

1.3 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保障物业的安全、舒适和环境的整洁。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2.1 物业管理企业应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的物业管理资质。

2.2 物业管理企业应设立物业管理处,负责日常物业管理工作。

2.3 物业管理处应配备专业的物业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

第三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3.1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3.2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活动。

3.3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职责等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内容4.1 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供以下服务:a. 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b. 公共区域的清洁和绿化;c. 安全保卫和消防管理;d. 交通秩序维护;e. 业主服务和投诉处理;f. 其他业主大会决定的物业管理事项。

4.2 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标准和费用。

第五章物业管理费用5.1 物业管理费用包括物业服务费、维修基金、公共能耗费等,具体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

5.2 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5.3 物业管理企业应合理使用物业管理费用,定期向业主公布费用使用情况。

第六章物业使用和维护6.1 业主和使用人应合理使用物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的行为。

6.2 业主和使用人应爱护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遵守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规定。

6.3 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对物业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物业的正常使用。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

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和促进市区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所有人和居民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安全、有序的居住环境而制定的法规。

本条例适用于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物业管理实体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物业管理行为的法律地位,确保物业管理的合法权益,本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行为规范、责任分工和违法行为等。

第二条绍兴市物业管理的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尊重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履行社会责任。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居民的住房安全、生活品质和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注重环境保护,提升居住区的整体品质,推动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加强信息的公开和沟通,提高居民参与物业管理的积极性,形成共治共建的格局。

第六条物业管理实体应当通过合理的收费标准,提供优质的服务,主动履行合同中的约定和承诺。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权益与义务第七条物业所有人和居住人员享有合法权益,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实体应当对居民的合法权益负有保护责任,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九条物业管理实体应当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并提供必要的公共设施和服务。

第十条物业管理实体应当建立健全维修基金制度,及时进行房屋及公共设施的维修和保养。

第十一条居民应当按照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规范,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损坏公共设施,并积极参与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行为规范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实体应当根据居民的需求,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咨询和投诉受理。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实体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住房的安全。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实体应当落实防治火灾、盗窃、水灾等安全措施,维护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实体应当合理安排清洁人员,确保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实体应当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德风尚,禁止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乱涂乱画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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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物业管理办法全文(20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绍兴市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区物业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对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开展业务指导规划部门负责新建物业项目的统一规划,按规定配置各类公建配套设施;对涉及建成的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调整的申请进行审核;协调解决涉及规划的历史遗留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配合城管执法部门查处物业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治安、消防管理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划分停车位及行车路线,明确停放要求;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严重阻塞交通、占用消防通道等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依法处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交通事故;定期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设施和消防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破坏消防设施的行为。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违法建设、经营性固定设备噪声污染以及饮食服务企业未按环评审批要求排污等违法行为;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犬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价格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活动中的各项收费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违规收费行为进行查处。

工商部门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非法广告行为和其规定职责范围内的无照经营等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特种设备目录》规定范围的电梯、机械式停车设备、锅炉等的安全监察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因工业企业生产引发的噪声、废气超标等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物业管理的财政扶持政策,集中配置资金,支持物业服务行业人才培养、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奖励物业服务企业做大做强、争先创优。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公共服务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区物业管理部门做好物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区物业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为处理物业管理争议和纠纷提供便利。

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并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相应的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由区物业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征求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拥有共同的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旧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开发建设的住宅,与周边原有住宅区房屋相毗连的,经相关业主同意,可以归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牵头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符合前款第(一)、(二)项条件的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也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议程和筹备情况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告知区物业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受告知的单位应派代表参加,并予以指导。

第十二条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项目交付使用备案前,一次性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交纳筹备经费,由其代收代管,用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使用。

具体预缴标准为5万平方米以下的为每平方米1元,超出5万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为每平方米0.5元。

筹备经费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业主委员会基本的办公用品可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从建设单位缴纳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中列支。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结余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可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会议。

凡需书面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对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作出决定,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逾期不参加投票的业主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并按《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业主大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召开。

物业管理区域内有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或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物业管理部门备案:(一)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备案表;(二)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等;(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区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三至五年,具体由业主大会决定,任期届满自行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在任期届满的三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按照规定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八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应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物业管理区域内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尚未交付的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履行业主职责。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召开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定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在任期内提前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资料及财物。

拒不移交本条第一、二款所述物品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的,运作经费可以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中列支,具体额度由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表决通过后执行。

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公布上一年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约定:(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二)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和经营;(三)业主合理使用物业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四)物业屋面、外墙、门窗的装修和户外设施的安装规范;(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权利和义务;(六)业主分担物业管理区域各类规定费用和分配各类收益的方式;(七)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八)其他由管理规约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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