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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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质押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质押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质押指南
摘要:
一、证券质押的基本概念
二、证券质押的办理流程
三、证券质押的风险提示
四、证券质押的监管政策
正文:
一、证券质押的基本概念
证券质押是指证券持有人将所持有的证券作为质押物,向证券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的一种方式。

在证券质押过程中,证券持有人需要将证券过户给质押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清融资款项,同时解除质押。

如果融资方无法按时还款,质押方有权通过出售质押证券来偿还债务。

二、证券质押的办理流程
1.证券持有人寻找质押方:证券持有人可以向证券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证券质押融资。

2.证券持有人与质押方签订合同:双方约定融资金额、利率、期限等事项,并签订证券质押合同。

3.证券过户:证券持有人将所持有的证券过户给质押方。

4.质押方支付融资款项:质押方在收到证券后,向证券持有人支付约定的融资款项。

5.证券持有人还款:在约定的期限内,证券持有人需要还清融资款项。

6.证券解押:还清融资款项后,质押方将证券过户回证券持有人,解除质押。

三、证券质押的风险提示
1.市场风险: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可能导致质押证券的价值下降,融资方需要承担市场风险。

2.信用风险:融资方无法按时还款,可能导致质押方损失。

3.流动性风险:质押证券可能因市场流动性不足而无法迅速出售,影响质押方的权益。

四、证券质押的监管政策
我国对证券质押业务实行严格的监管政策,要求证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开展证券质押业务时,必须遵守相关法规和监管规定,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质押股票处置流程

质押股票处置流程

质押股票处置流程
质押股票的处置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通知质权人:质押股票的持有人首先需要向质权人(通常是金融机构)发出通知,表明自己希望处置质押股票。

2. 确定处置方式:持有人与质权人协商确定具体的处置方式,例如市场交易、竞价交易、协议转让等。

3. 办理相关手续:根据所选择的处置方式,持有人需要办理相应的手续,例如出售股票所需的证券交易流程、协议转让所需的合同签订等。

4. 股票处置:持有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流程进行股票的处置,将股票转让给买方或按照协议进行转让。

5. 还款或解押:根据质押股票的目的,一般情况下,在股票处置后,持有人需要将处置所得的资金用于还款或解押操作,即归还质权人的债务或解除质押。

请注意,质押股票的处置流程可能会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如果您在进行质押股票处置时遇到问题,建议咨询相关金融机构、法律专业人士或资产管理机构以获取更详细和准确的指导。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质押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质押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质押指南摘要:I.引言- 介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介绍证券质押业务的背景和重要性II.证券质押业务概述- 定义证券质押业务- 解释证券质押业务的目的和作用- 介绍证券质押业务的流程和参与者III.证券质押登记办理- 登记机构简介- 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的流程- 所需文件和资料- 质押登记的生效和终止IV.证券质押交易结算- 结算机构简介- 证券质押交易的结算流程- 质押券种的范围和处理方式- 交易结算的费用和时间V.风险管理- 风险的识别和评估- 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风险的应对和处置VI.结论- 总结证券质押业务的重要性和作用- 展望证券质押业务的未来发展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是负责证券市场登记、存管和结算等业务的重要机构。

在证券市场中,证券质押业务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它将证券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证券质押业务对于提高资本市场效率、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证券质押业务涉及到多个参与主体,包括证券持有人、金融机构、登记机构和结算机构。

业务流程主要包括证券质押登记和证券质押交易结算两个环节。

在证券质押登记环节,登记机构负责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确保质押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办理质押登记需要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证券持有人的身份证明、质押合同等。

质押登记办理完成后,质押证券将在登记机构进行冻结,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进行转让、变更、质押等操作。

在证券质押交易结算环节,结算机构负责处理证券质押交易的资金和证券结算。

质押券种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结算机构根据交易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资金和证券的划转和交收。

同时,结算机构还会对质押证券进行监管,确保质押证券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在风险管理方面,登记机构和结算机构需要识别和评估质押业务中的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针对这些风险,登记机构和结算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质押业务的稳健运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二〇二一年六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 Shanghai Branch修订说明注: 2018年之前修订历史参见本指南附录二目录第一章证券质押登记业务 (5)第二章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变更登记业务 (17)第三章继承、离婚所涉证券变更登记业务 (23)第四章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 (30)第五章投资者向基金会捐赠证券业务 (35)第六章私募资产管理所涉证券过户业务 (40)附录一身份证明文件相关要求 (44)附录二指南修订历史 (47)第一章证券质押登记业务一、受理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登记在沪市证券账户中的股票(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除外)、债券和基金(限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份额)等证券的证券质押登记、解除证券质押登记(含部分解除)、质物信息查询、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及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

其中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及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两项业务所涉证券须为除质权外无其他权利瑕疵的无限售流通股、流通债券、基金等流通证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在股份锁定期内的质押证券不得申请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

本指南不适用于债券质押式回购、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收担保品业务等涉及的证券质押,相关业务请按本公司对应业务规定办理。

二、申请材料及相关事项(一)证券质押登记业务1.质押双方办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其中,对于融资类质押(初始质押),应列明质权人名称、质权人身份证件类型、质权人身份证件号码、(质权人)电子邮箱、出质人名称、出质人证券账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托管单元、证券类别、质押证券数量、业务类型、融资金额、年化融资利率、融资期限、融资投向、预警线(如有)、平仓线(如有)、质押合同编号;对于融资类质押(补充质押),应列明质权人名称、质权人身份证件类型、质权人身份证件号码、(质权人)电子邮箱、出质人名称、出质人证券账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托管单元、证券类别、质押证券数量、业务类型、补充质押对应的初始质押证券所属市场、对应的初始质押业务登记编号、质押合同编号;对于非融资类质押,应列明质权人名称、质权人身份证件类型、质权人身份证件号码、(质权人)电子邮箱、出质人名称、出质人证券账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托管单元、证券类别、质押证券数量、业务类型、质押合同编号;(2)质押合同原件(可参考本公司官网发布的《证券质押合同(参考文本)》;合同中要求列明各方的名称、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等信息,合同主体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可不列明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合同内容中要求有关于质押证券的条款,或附有质物清单,其中要求至少列明质押证券的名称(简称)、单位以及数量;合同落款要求所有合同签订方盖章、签字,如为授权签署的,还需提供授权签署合同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3)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详见本指南附录一身份证明文件相关要求);(4)质押证券登记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中,且资产委托人为个人或机构的,应当由管理人和质权人共同提交上述业务申请材料(其中,质押合同须列明拟质押证券的证券账户号码及名称),并提供委托人、托管人(如有)出具的知晓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关文件;(5)质押证券登记在存量的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或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中,且资产委托人为个人或机构的,应当由资产委托人、管理人和质权人共同提交上述业务申请材料(资产委托人、管理人和质权人需同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共同在《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和质押合同盖章、签字,质押合同须列明拟质押证券的证券账户号码及名称),并提供托管人(如有)出具的知晓并同意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关文件;(6)质押行为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当提供相关批准或备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7)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关于发布《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的通知

关于发布《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的通知

关于发布《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的通知各证券公司、各银行等市场相关参与主体:为配合证券市场发展要求,完善质物处臵机制,规范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本公司制定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O一四年一月三十日附件: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第一条为配合证券市场发展要求,完善质物处臵机制,规范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13修订版)》等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押当事人根据办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时提交的质押合同或另行签订的质押证券处臵协议的约定,向本公司申请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从“不可卖出质押登记”调整为“可以卖出质押登记”的业务。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办理无限售流通股或流通债券、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流通证券的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被司法冻结的上述质押证券除外。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涉及的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按照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四条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可以由质押双方或质权人单方申请办理(以下简称“申请方”)。

质权人单方申请办理的,质押双方应当事先在质押合同或质押证券处臵协议中约定以下内容:(一)实现质权的情形;(二)本质押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在上述情形发生时,由质权人单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三)质权人单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的,即视为出质人已经知晓并同意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

第五条申请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以及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的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业务档案管理指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业务档案管理指引

XX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档案管理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档案的统一管理,实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以及《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档案是指公司在开展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参考备忘价值的文件资料;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档案由各分支机构及业务承揽部门、资管子公司负责收集管理。

第二章. 档案管理职责第三条. 私人财富管理业务委员会信用业务管理部档案管理职责:1. 负责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开展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实现统一协调管理,健全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档案管理制度;2. 根据公司规定做好分支机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关键档案的收集、归档、保管及出入库登记统计工作;3. 指导和监督分支机构做好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档案管理工作;4. 指定专人负责分支机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档案管理的总部归档工作,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岗位时及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5. 其他与档案管理相关事宜。

第四条. 各分支机构及业务承揽部门、资管子公司档案管理职责:1. 是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档案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认真执行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档案管理制度;2. 做好本单位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档案的收集、归档、保管及出入库登记统计工作;3. 指定专人负责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岗位时及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4. 其他与档案管理相关事宜。

第三章. 业务档案资料类别第五条.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档案资料分为签章协议类文件、客户基础资料和其他资料。

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

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

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各证券公司、各银行等市场相关参与主体:为配合证券市场发展要求,完善质物处置机制,规范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本公司制定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第一条为配合证券市场发展要求,完善质物处置机制,规范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13修订版)》等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押当事人根据办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时提交的质押合同或另行签订的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的约定,向本公司申请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从“不可卖出质押登记”调整为“可以卖出质押登记”的业务。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办理无限售流通股或流通债券、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流通证券的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被司法冻结的上述质押证券除外。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涉及的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按照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四条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可以由质押双方或质权人单方申请办理(以下简称“申请方”)。

质权人单方申请办理的,质押双方应当事先在质押合同或质押证券处置协议中约定以下内容:(一)实现质权的情形;(二)本质押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在上述情形发生时,由质权人单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三)质权人单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的,即视为出质人已经知晓并同意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

第五条申请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以及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的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

因申请材料内容违法、违规及其他原因导致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失败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请方承担。

6、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质押及非交易过户业务介绍

6、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质押及非交易过户业务介绍

证券质押登记:出质人和质权人订立质押
合同后,根据中国结算业务规则要求提交
相应材料,申请就标的证券办理质押登记
证券
的行为。质押登记生效后,标的证券冻结
资金
于出质人账户。
代理证券质押登记:证券公司作为中国结 算质押登记业务的代理机构,负责其托管 客户证券的质押登记业务申请材料的初审; 中国结算对证券公司发送的电子业务数据 和书面申请资料的电子扫描件等材料审核 通过后,办理证券质押登记手续。
此处填写实际解除数量, 如已送转股份的,需填写 送转后的实际解除数量, 如只解除红利,此处填0
此处填写解除 红利的份数
同时加盖公章和 法定代表人(授 权代表)私章或 签名
17
第三部分:质押业务实务
质权实现的途径 司法途径 质押证券处置过户--《质押证券处置过户指引》 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指引》
证券质押登记业务申请材料
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
2、质押合同原件(质押合同中质物条款或质物清单中至少列明质押证券的名称、
数量以及单位;同时质押合同落款要求所有合同签订方盖章并签字)
3、质押双方身份证明材料 4、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若质押主体为有限合伙企业,且执行事务合伙人为 机构的,其委派代表证明书需加盖合伙企业及执行 事务合伙人双方公章
4
证券质押业务
第一部分 证券质押业务定义 第二部分 场内外质押业务对比 第三部分 质押业务实务
5
第二部分:场内外质押业务对比
法律依据 质押标的 处理原则 信息披露
相同点
参与主体 业务模式 业务流程
不同点
6
第二部分:场内外质押业务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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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指引
第一条为配合证券市场发展要求,完善质物处置机制,规范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根据《证券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13修订版)》等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
形时,质押双方根据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约定,向本公司申请以质押证券转让抵偿质权人的业务。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质押登记生效1年以上(含)的无限售流通股或流通债券、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流通证券的处置过户业务,被司法冻结的上述质押证券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在股份锁定期内的质押证券除外。

证券质押式回购、交收担保品业务等涉及的质押证券处置过户适用本指引,具体办理流程参照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和本公司相关规定。

第四条质押双方申请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的
行为触发信息披露义务的,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质押双方应当在相关信息披露程序履行完成后,再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

第五条本公司对质押双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质押双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交的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因质押双方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质押双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以质押证券转让抵偿质权人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处置价格不应低于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签署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证券收盘价的平均价的90%。

第七条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应当通过本公司柜台办理。

第八条质押双方向本公司柜台申请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质押证券处置过户申请(附件);
(二)质押证券处置协议原件,协议内容应包括质押证券相关情况(证券数量、证券性质等),质押证券处置过户原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到期未清偿债务金额等),质押证券处置价格确定依据,申请处置过户的质押证券数量等,质押双方应在协议中约定“申请处置过户的质押证券折价总额以未履行债务金额为上限”;
(三)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原件(原件遗失的,须提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之一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四)本次质押证券处置过户的公告(如有);
(五)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外法人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自然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境外自然人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护照或者身份证明,有境外其他国家、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香港和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台胞证等,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六)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涉及以下情形的,质押双方还需提交以下材料:(一)质押证券处置过户行为需经国资委、财政部、商务部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供相关批文原件及复印
件;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出质人因质押证券处置过户行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以及《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第十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质押双方申请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的行为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再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

第十一条质押双方申请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时,如过入方为境外投资者且未开立证券账户的,该投资者应直接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并承诺所开证券账户只用于处置在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中受让的证券,不进行其他证券买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二条质押双方申请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应按照本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相关规定缴纳过户登记
手续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第十三条本公司对质押双方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办理质押证券的过户登记手续。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司法执行等情形导致申请过户的质押证券数量不足,过户登记处理失败。

第十四条质押证券过户登记完成后,所对应的质押登记效力自动解除。

第十五条本指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质押证券处置过户申请
证券数量单位:股票为“股”,基金为“份”,债券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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