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司考复习资料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第一章 行政法基础理论

第二节 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对在实现国家行政职
能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 成的行政主体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规范对一定社会关系调 整后所形成的特定法律关系的总称。这些社会关 系是行政主体在实现国家行政职能的范围内发生 的各种社会关系,其他范围的社会关系不在此列, 也不由行政法规范调整。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相互 之间的权利义务。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较为广泛, 行政主体与不同的另一方主体相对应形成多种行 政法律关系,而不同类型的行政法律关系其权利 义务也各有区别。
1.行政主体相互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公务人员 之间的权利义务。
(1)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2.行政主体在实现国家行政职能范围内发生的各 种社会关系,并不等于行政法律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可以都是行政主体,也可 以是以行政主体为一方而以其他各种当事人为另 一方,双方形成由行政法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具 有恒定性。
1.主体的变化。
2.客体的变化。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原行政法律关系不再存 在,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即权利义务的消灭。 但其核心应是主体双方原有权利义务的消灭。
1.行政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通常是: (1)主体双方之间因已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存在
没有意义或没有必要而终止。
三、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指行政法所要规范的特定的 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是因行政活动而形成的。 具体地说,它们主要包括三类:
01行政法概述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取得、行使与运用,以及对行政权力监督并对其后果进行行政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本章主要介绍的是行政法的基础知识,通过学习本章内容,了解掌握行政法的一般原理和基本知识,明确学习行政法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为学习后面的内容打好基础。
重点问题:行政法的涵义与特征行政权的涵义与特征,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调整对象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和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调整对象一、行政的涵义(一)、行政的概念“行政”(Administration)是行政法的核心概念,要学习行政法必须先了解“行政”的概念。
“行政”一词在日常生活中涵义较多,学术界对行政的解释也有不同的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1.“排除说”。
2.“目的说”。
3.“内容说”。
我们认为应该从行政的实质意义和形式统一的角度对“行政”进行解释,因此,行政就是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行政的这一定义包括了三层意思:(1)行政是行政主体的活动。
(2)行政并不是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它是行政主体的特定活动,即行政主体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行政主体的非管理活动不属于行政。
(3)行政是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决策、组织、管理和控制等活动的总称。
(二)、行政的特征行政的特征反映的是行政自身内在的质的规定性,是行政与非行政的区别。
行政主要有以下特征:1.行政具有主体特定性。
2.行政具有执行性。
3.行政具有法律性。
4.行政具有强制性。
5.行政内容具有公益性。
6.行政具有受监督性。
二、行政权行政权不仅与行政有密切的联系,而且直接规定行政权力、公民权利的具体拥有和行使,因而,必须对行政权力、公民权利及它们的关系有一些基本认识。
(一)行政权1.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之行政法概述(一)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之行政法概述(一)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合法行政原则1.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
下列哪些做法违反了合法行政要求?(2013/76/多选)A.某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B.行政机关要求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人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C.行政机关将行政强制措施权委托给另一行政机关行使D.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重要设备存在安全隐患,责令停止使用和立即改正【考点】合法行政原则【解析】《行政许可法》第6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行政许可法》第16条第4款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A项中,某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违反上位法,表述正确。
《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B项中,行政机关要求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人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违反了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要求,与合法行政要求相抵触,错误。
《行政强制法》第22条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行政强制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案情介绍:张某系某大型电视机厂的职工,1998年厂里分房时未列入分房名单,张某不服,以该电视机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合格,驳回了张某的起诉。
案例点评:案情中所讲到的电视机厂给职工分房的行政,属于“私人行政”的范畴,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
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
因此,张某对电视机厂分房时未将其列A分房名单的做法不服,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行政法的历史发展案情介绍:卡多案是法国行政法院于1889年12月13日对卡多(Cadot)先生诉内政部长决定一案的判决形成的。
1889年,法国马赛市取消了市立道路与水源公司总工程师的职位,卡多先生就是这个公司的总工程师,其职位被取消后便向马赛市提出损害赔偿,马赛市政府驳回了他的索赔要求,他转而向市普通法院提起诉讼,但该普通法院认为将他与马赛相连的合同没有具备民事上的雇佣劳动力合同特征,因而裁决其无管辖权。
卡多先生又向省政府提出申诉,省政府也宣称无权限,因为申诉理由不是基于中断执行公共工程的合同。
卡多先生只得转而向内政部长提出其申诉,然而,在部长大人那儿卡多先生也吃个闭门羹,他的答复是赔偿要求在马赛市政府那没有受到欢迎,那么他鄙人也别无选择。
对于内政部的拒绝受理,卡多先生向行政法院提出了诉讼。
行政法院受理了卡多先生诉案后作出的判决如下:由于马赛市政府-与市长拒绝受理卡多先生的申诉,故在当事人间产生了争议,这种争议审理权限属行政法院……。
行政法院的判决还认为,内政部长对事实上不属其权限范围内的问题放弃审理的作法是明智的。
案例点评:卡多案例表面上看是个微不足道的,没有确定什么重大原则判例,但听过雅热斯密特(Jagerschmidt)政府专员陈述其意见后人们就会对之刮目相看了。
事实上,卡多案例标志着行政诉讼变革中一个重要阶段的伊始,冲击了部长法官制理论,并使行政法院成为行政诉讼中具有一般权限的法官。
行政法概述

行政监督法 对督或行政正行对者政复的政行不诉议法赔权政当讼法律偿予权予法、规以违以、国范监法纠行家
行政组织法:行政组织(施工队)合理分权
司机同志你妈喊你安全驾驶
公安局
严禁随地大小便违禁者没收工具
城管局
行政行为法:施工队在施工中的要求
醉酒者当街耍酒疯闹事,警 察接到报警后到现场开完罚
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醉驾入刑,是指2011年5月1日以后醉酒驾车的,由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驾驶 人判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 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国 际 条 约
行 政 判 例
行
惯 例
政 习 惯
、
行 基政 本法 原法 则理
及
基一 本般 法法 律律
部政 门府 规规 章章
宪法
基本法律
行
政 法
一般法律
的
效
力
行政法规
等
级
地方性法规
规章
案例2:张某系某纺织厂保卫科科长,某日在饭店就餐时遇到 赵某。张某与赵某两人素来不和,言语之间,双方发生争执 扭打了起来,同时损害店家财产若干。后张某、赵某被公安 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某纺织厂知晓后,为严 肃厂纪,做出了免除张某保卫科科长职务,并扣发张某当年
行政权
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 管理公共行政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一节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律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
与其他许多部门法一样,行政法是人们按照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对规定在各类法律文件中的法律规范进行划分的结果。
这里依次讨论行政、行政法和行政法律关系几个基本概念。
一、行政行政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分工。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
行政法支配公共行政的范围,会因为国家和时代而不同。
传统上国家是公共行政的主要承担者,国家行政机关有权进行强制性和支配性的管理,国家还设置国有事业和企业单位履行公共服务和其他公共职能。
在"公共治理"框架下,出现了公共行政多元化现象,公共部门和民营部门通过承包等法律形式合作履行公共职能,改善和提高了公共行政的效率。
在行政法学上,可以将国家行政分为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负担行政和授益行政、秩序行政和给付行政。
形式行政是指以行政机关作为划分行政的根据,只要是行政机关从事的职能活动都可以被认为是行政活动,无论它们是制定规则的、处理具体事项的还是裁决争议案件的活动;实质行政是指以国家机关的活动功能作为划分行政的根据,制定规则和裁决争议案件以外的执行性活动被认为属于行政活动,无论它们是由什么国家机构实施的活动。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一般是指形式行政,行政机关的任何职权活动都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范畴。
负担行政是行政机关为公民提供利益和赋予权利的行为。
负担行政和授益行政的分类对于确定行政活动的法律后果有重要作用,例如,在符合信赖保护原则的情形下,对于有法律瑕疵的授益行为一般不得撤销或者撤回。
秩序行政和给付行政是以公民自由权为中心划分的,为防止滥用自由权导致社会危害实施的秩序性管理是秩序行政,为消除和减少过度自由竞争带来的社会差别和维护社会公平提供的公共服务是给付行政。
这种以行政职能为内容的分类,对于确定行政法的类型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秩序行政是主导行政职能,行政法就属于秩序行政法;如果行政给付成为主导行政职能,行政法就应当属于公共服务行政法或者社会行政法。
行政法概述(DOC 41页)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法学学科体系:1.理论法学:法学基础理论,比较法学总论2.历史法学:中国法律制度史,外国法律制度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思想史。
3.应用法学:中国应用法学,国际应用法学4.边缘法学:法律社会学,犯罪心理学司法精神病学一、行政法的含义:(一)行政的概念:可描述而难以界定的行政——福斯特多夫* 什么是概念?——康德哲学中的“直观”,不随着具体经验与环境而改变的事物本质。
(《纯粹理性批判》)1.我国古代对行政的理解:在我国古籍中,行政一词通常是指行使国家政权,如《尚书》记载,“周公代成王行政七年,发布天子之命”。
2.行政概念的不同理解:学者们对行政的解释不下数十种,如“目的实现说”、“国家意志执行说”、“除外说”等。
不过,以是否把行政同国家联系起来考察为标准进行划分,只有两种:一种把行政看成与国家没有专门、特定联系的管理,即一般的社会管理。
另一种解释把行政看成是国家的一种专有活动,认为只有国家的活动才是行政,一般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活动——哪怕是管理活动——不属行政。
这种观点看到了行政与国家的联系,比前一种看法进取一步。
但是,在关于行政是国家哪些活动的问题上,仍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是“广义的行政”,认为国家的一切活动和作用都是行政,“目的实现说”便属此例。
德国的行政法学者马叶尔(Otto Mayer)、乃班德(Paul Laband)等人主张,行政便是实现国家政治目的一切活动。
第二种是“狭义的行政”。
这种观点把国家的活动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国家意志的制定和表达,另一部分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和推行,行政便是后一部分的国家活动。
这种观点最为典型的表述莫过于以美国学者古德诺(F·J·Goodnon)为代表的“国家意志执行说”了。
古德诺在他的《政治与行政》一书中说:“在一切政治制度中,只有两种基本的功能,即国家意志的表现和国家意志的执行。
前者谓之政治,后者谓之行政。
”第三种是“最狭义的行政”。
行政法学 第一章 绪论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一、行政的含义(P45)※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技巧】记定义“×对×的×”这个定义包含以下几层意思:1.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2.行政活动的范围逐步扩大,现代行政已不限于管理国家事务,还越来越广泛地管理公共事务;3.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4.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二、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P46)(一)行政权1.含义※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第一,行政权的合法来源是宪法和法律;第二,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使;(主体)第三,行政权系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之一。
(现代行政不仅限于国家行政)【提示】行政权≠行政职权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
2.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决权等。
【联系】第三章第一节“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P75)3.特点※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而言,它具有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等特点;相对于一般的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而言,它则具有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等特点。
首先,行政的强制性有所弱化。
(公共服务行政)其次,行政的单方性也在相对缩小其范围,双方甚至多方参与并形成合意的行政方式逐渐增多。
最后,行政的优益性受到更多的限制。
【真题·多选题】相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权具有的特点包括( A D E)。
A.优益性B.主动性C.广泛性D.强制性E.单方性【解析】选项B、C是相对于国家权力具有的特点。
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而言,它具有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等特点;相对于一般的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而言,它则具有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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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政法概述大纲要求了解:行政法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理解:行政法律规范的特征,行政法法律渊源的等级效力,行政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区别,行政法各基本原则的内涵。
熟悉并能够运用:行政法理论和基本原则分析判断行政法相关问题。
本章历年命题规律及复习建议本章涉及行政法基本概念、法律渊源和基本原则,基本概念和法律渊源司法考试很少直接涉及,基本原则几乎是司法考试论述题的历年必考。
需要重点掌握的基本原则包括(1)合法行政原则;(2)合理行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
要在理解行政法基本原则内涵的基础上运用分析判断行政法相关问题。
考生往往忽略本章内容,直接进入具体条文学习或真题训练,但实际上没有对行政法基础的掌握很容易迷失在树木之中,不见森林。
事实上这一部分直接关系着对于行政法的体系把握——谁通过什么手段通过何种步骤和方式做事,如何对其进行监督和救济。
本章结构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法概述行政法的法律渊源(第二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第一节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学习提示】对行政法的兴趣,不妨从认识行政权力在现实中的作用开始,从而了解行政法存在的必要性。
当然需要明确,行政权并不等于行政法,行政权作为事实早已存在,行政法作为规范和研究则近代以降。
第一章偏重理论,主要涉及行政法的理论内容,司法考试部分除了基本原则外较少直接涉及。
本节尤其易被忽略,但实际上没有对本节行政法基本概念的掌握很容易迷失在树木之中,不见森林。
学习时要注意对公共行政概念的把握。
【本节重点】行政法一、行政(一)行政行政包括普通行政/与公共行政。
可以从目的、组织和手段三个方面区分普通行政和公共行政。
营利性企业的行政不属于公共行政。
如国家控股的上市公司对其工作人员的处罚属于普通行政,该工作人员应当寻求劳动法上救济而非行政法救济。
(二)公共行政公共行政是研究行政法的起点。
公共行政由国家行政和社会行政构成。
国家行政分为形式意义行政和实质意义行政,形式意义行政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
行政机关的公共行政包括行政执法活动,还包括行政立法、司法活动。
如司法部制定规章的行为虽然性质接近立法行为,但也属于公共行政,接受行政法调整。
公共行政的主体为行政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虽然并非行政机关,但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属于行政主体,它对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发布责令整改通知书的行为属于公共行政范畴,接受行政法规范调整。
二、行政法(一)行政法概念行政法是调整公共行政权力的取得、运行、监督以及对其后果予以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按其内容,可以分为行政组织法(主体)、行政行为法(手段)、行政程序法(过程和步骤)和行政救济法(监督和救济)。
(二)行政法特征1.行政法关系中行政主体为恒定一方。
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
2.行政法关系所涉权利义务为行政法权利义务。
行政主体以民事主体身份进行的活动,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如《政府采购法》中的政府采购合同主要适用《合同法》。
3.行政法规范较为分散,实体和程序规范往往交织在一起,很难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实体法典,但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则是可能的,我国在制定之中。
(三)行政法与他法行政法与宪法。
宪法与行政法同属学科方向。
行政法与民商法。
分别属于公法和私法的典型代表。
民商法很多涉及行政法,如《物权法》中有关不动产的登记、《公司登记条例》有关公司的登记等。
而行政主体的一些活动则可能由民商法律规范调整。
如行政机关向公司购买办公用品,由民商法调整。
行政法与刑法。
同属公法,一旦越过行政法规范调整很可能就进入刑法调整范围。
行政法与诉讼法。
诉讼法主要是指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被归属于行政法之中,这是由行政法实体与程序交织的特征决定的。
但行政诉讼法的诉讼法特征不可忽视。
第二节行政法的法律渊源【制度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2-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至第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的座谈会纪要》【学习提示】行政法的法律渊源要同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规则相联系。
【本节重点】行政法的成文法渊源一、行政法的法律渊源种类行政法渊源包括成文法渊源和不成文法渊源。
1.成文法成文法是我国行政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成文法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国际条约和协定、法律解释。
民事经济法律法规中的某些规定也可能成为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民事、刑事法律法规中可能包含行政法规范的内容,构成行政法渊源;而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行政法规或者规章也可能对相关民事问题予以规定,成为民法渊源。
民事法律法规是从内容上对于法律法规进行分类的,并不排除该法律法规在形式上构成行政法的渊源之一。
国际条约和协定也属于行政法的成文法渊源。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世贸规则也成为我国行政法成文法渊源的组成部分。
2. 不成文法不成文法渊源有行政惯例、判例、解释、原则和学说等。
3.行政法的法律渊源要同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规则相联系。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则是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
国际条约等不能直接适用,而要转化为国内法。
渊源地位内容成文法主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国际条约和协定、法律解释。
不成文法行政惯例、判例、解释、原则和学说等提示国际条约等不能直接适用,而要转化为国内法。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则是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
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制度依据】《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合法行政原则制度依据:《立法法》第8-9条、87条;《行政处罚法》第2-3条;《行政许可法》第9条;《行政诉讼法》第5条。
合理行政原则制度依据:《行政处罚法》第4-5条;《行政复议法》第1条;《行政诉讼法》第54条。
诚实信用原则制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8条。
程序正当原则制度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4条、第6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高效便民原则制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6条。
【学习提示】运用行政法基本原则分析实际问题作为理论和实践的结合点,也已成为司法考试考查的重点,在司法考试的主观题中尤其要注意运用。
司法考试主观题命题思路是考查综合能力,运用材料分析论证。
在主观题回答技巧上,要注意(1)正确审题,看清要求,详细论述。
(2)多读几遍题,吃透内容。
(3)注意法律评论和判决书。
从法理上入手,分析合法性、合理性,利与弊,提出方案并论证。
(4)不要局限于一个部门法。
平时要多关注有重大意义事件,注意社会上对于一些热点问题的关注以及相关评论和分析,如近年来有关钓鱼式执法、信息公开的实例或案例等,都可以从法律角度思考,以培养敏锐的捕捉信息能力。
【本节重点】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历年真题示例】关于合理行政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二第46 题)A.遵循合理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B.合理行政原则属实质行政法治范畴C.合理行政原则是一项独立的原则,与合法行政原则无关D.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应准确是合理行政原则的要求之一【提示】合理行政原则【答案】 B【历年真题示例】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元—300元。
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
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
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
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
问题: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
(注意:不能仅就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2003年试卷四第8题)[提示]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的含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二)合法行政原则的内容1.法律优先原则。
行政必须受法律的拘束,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只要在某一行政领域存在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机关就必须予以适用,而且应当正确适用,不能有所偏离。
(1)前提是现行有效法律的存在。
对法律一般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
狭义上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广义上的法律则与法的渊源相似,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部委规章和地方规章)等等。
依据《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法律优先中的法律通常作广义理解,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
(2)法律优先原则的核心在于优先的理解。
法律优先实际上是以法律的有效约束力、确认法律规范的位阶(即通常所说的法律规范的层级效力)为条件的。
法律规范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但这些规范之间的效力并不一致,而是有等级之分的。
(3)法律优先原则适用范围在于所有行政活动。
依据不同标准,行政有着多种分类,权力行政和非权力行政、干预行政和给付行政、负担行政和授益行政等等。
对法律优先原则,所有的行政活动都必须遵守,没有条件与范围的限制。
2.法律保留原则。
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即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作出积极的行政行为,否则就构成违法。
这一原则主要在法律规定缺位时适用,解决的是某一领域中不存在相关法律规范对行政机关相应行为授权时,行政机关是否可以进行相应活动。
职权法定原则和越权无效正是这一原则的延伸。
(1)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
依据保留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法律保留可以分为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
某些重要事项必须由议会法律(在我国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加以规定,任何行政机关无权涉及,这称之为绝对保留,也可以称之为狭义的法律保留。
有些事项可以由议会法律(在我国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授权行政机关立法,条件成熟后再制定法律,称之为相对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