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环境执法体制的弊端与重构
我国海洋行政执法体制的弊端及构想

海 国家 都 先 后 建 立 起 自己 的 海 洋 管 理 体 制 尤 其 是 海 洋
执 法 体制 。
延 伸 。 自新 中国 成立 以 来 , 国海 洋 管 理 体 制 也 曾发生 我
过几次重大的变革。由于受历史条件和政治体制等 因素
事 、 防 、 关等 几 大 部 门 构 成 的分 散 型 行 业 管理 体 制 , 边 海
海 岸带 综 合 管 理 、 洋 可 持 续 发 展 已广 为 提 倡 , 洋 管 海 海 理体 制 中开 始 出现 为 实施 海 洋 综 合 管 理 而 建 立 的 集 中 统 一 的 专职 海 洋 管 理机 构 , 为海 洋 管 理 体制 的主 导 形 成
式 和 方 向 。从 美 国 、 拿 大 、 国 、 国 、 罗斯 、 大 利 加 英 法 俄 澳 亚、 日本 、 国 及 印 度 、 韩 印度 尼 西 亚 这些 或 海 洋 经 济规 模
涉 及 的管 理机 构 达 十余 个 。 国现 行 的海 洋执 法体 制 已 我
不 能适 应依 法 行 政 、依 法 治 海 和 海 洋 维 权 的 要求 了 , 其 弊 端 主要 如 下 。 1 我 国现行 海 洋执 法体 制 的职 能安 排 缺 乏科 学性 . 目前 , 国政 企 不分 , 我 海洋开 发 与海洋 监督 不 分 , 上 海 执 法队 伍缺 乏相 对 的独 立 性 , 法队 伍 角 色错 位 , 执 无法 从 “ 业 管理 角 色”转 到 “ 会管 理 角 色 ”上 来 如 有些 海 行 社
使得 这 些执 法 队伍 成 为 其主 管部 门维 护部 门利 益 或行 业 利 益 的一个 重要 手段 。这 些 现 象用 行政 法 学 的观 点来 分
我国海洋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我国海洋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保护和管理海洋环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在我国海洋环境执法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执法力量不足、执法标准不统一、执法手段滞后等,这些问题对于海洋环境的保护形成了较大的制约。
为此,我们需要积极探索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以推动我国海洋环境执法工作的深入发展。
一、执法力量不足我国海洋环境执法力量相对薄弱,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首先,现有的海洋环境执法人员数量不足,无法满足对海洋环境的全面监管。
其次,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还有待提高,缺乏对海洋环境执法法规的深入理解和应用能力。
因此,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解决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
首先,加强人员培训和选拔机制,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
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确保执法人员能够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技能。
同时,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选拔,选拔具备优秀执法能力和素质的人员从事海洋环境执法工作。
其次,增加执法人员数量,加强队伍建设。
通过增加招聘和培训的力度,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海洋环境执法队伍,弥补执法人员的不足。
二、执法标准不统一海洋环境执法标准不统一是我国海洋环境执法中的另一个突出问题。
由于我国海洋环境执法涉及多个部门和地区,各部门和地区的执法标准存在差异,导致执法工作缺乏一致性和有效性。
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统一执法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首先,建立统一的执法标准和指引。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制定一系列的海洋环境执法标准和指引,明确执法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确保执法工作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其次,加强执法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通过组织培训和宣传活动,向执法人员普及海洋环境执法的标准和要求,提高执法人员的水平和能力,确保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执法手段滞后在海洋环境执法过程中,执法手段滞后是一个问题。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新的执法手段和技术层出不穷,但在海洋环境执法领域,我国的执法手段相对滞后,无法满足实际执法需求。
中国海洋环境执法体制的弊端与重构

中国海洋环境执法体制的弊端与重构[摘要] 由于在执法职权分配、执法机构设置以及执法监督体系的设计方面存在弊端,中国现有的海洋环境执法体制已无法适应海洋环境执法的现实要求,这对中国海洋环境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造成了严重阻碍。
为了彻底消除上述弊端,必须在职能分配、机构设置、监督体系等方面对中国的海洋环境执法体制予以重构。
[关键词] 海洋环境执法体制;弊端;重构科学合理的海洋环境执法体制是海洋环境执法机制有效运转以及海洋环境执法效能充分发挥的根本保证,但由于受传统海洋行政管理模式的影响,中国现行的海洋环境执法体制在执法职能分配、执法机构设置以及执法监督体系的设计方面还存在弊端,这不仅使中国海洋环境执法力量分散、执法效率低下,还严重阻碍中国海洋环境执法效果的全面实现。
为此,必须在具体分析中国海洋环境执法体制现存弊端的基础上对其进行重构,如此方能彻底消除中国海洋环境执法体制的弊端,促进中国海洋环境执法活动的健康发展。
一、中国海洋环境执法体制概述尽管目前学界对于海洋环境执法体制还未形成统一的概念,但顾名思义,海洋环境执法体制无非是与海洋环境执法有关的体制,为此,可以从探讨海洋环境执法以及体制的概念入手来界定海洋环境执法体制的概念。
依据学界的通说,海洋环境执法是指海洋环境管理机关为保护国家海洋环境与资源,依据海洋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相关法规来行使国家赋予其海洋环境管理职权的一种专门的行政管理活动;而依据《现代汉语词典》的定义,体制是“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的组织制度”。
[1] 据此,海洋环境执法体制可以定义为:它是指以海洋环境保护为目的,为保障海洋环境执法活动的顺利实施而围绕海洋环境执法职权分配、海洋环境执法机构设置以及海洋环境执法监督体系设计所形成的有关海洋环境执法机构的组织制度体系。
作为海洋环境管理活动之一,海洋环境执法既是海洋环境管理机关执行海洋环境法规的活动,更是海洋环境管理机关行使海洋环境管理权的直接体现,因而,一国海洋环境管理权限的分配模式也会直接影响该国海洋环境执法体制的建立。
中国海洋执法体制重构背景研究

中国海洋执法体制重构背景研究董加伟1,王盛2(1.中国海监山东省总队,济南250002;2.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济南250002)摘要:随着海洋强国战略的逐步推进,中国海洋执法体制重构已正式提上议事日程。
体制重构是一项涉及多要素、多进程的系统工程,既要着眼未来,又要立足现实,还要继承过往。
制度环境是制度制定无法回避的因素,海洋执法体制重构应当注重背景因素的研究并尽量与其契合。
一国海洋执法体制的建构不是孤立的,也不是任意的,应当在科学判断国际形势、周边局势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海洋执法重构的方向与原则,在准确定位国内政治、经济态势的前提下,合理选择海洋执法体制重构的模式与目标,在深刻把握海洋开发与管理行业规律的前提下,合理借鉴海洋管理领域的国际惯例和域外成熟经验。
关键词:海洋执法;体制重构;背景研究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384(2016)03-0001-08一、引言海洋是和陆地并列的地球两大地理单元之一,是人类生命支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中国未来可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和长远支撑。
[1]如果说“中华民族生存与发展的所有教训和成就均离不开中国的地理版图”[2],那么作为中国版图中重要组成部分的海洋在近代史上则常常和中华民族生死存亡的惨痛教训紧密相连。
对于正致力于实现民族复兴伟大目标的中国而言,实施海洋强国战略不应仅是痛定思痛之后的一种本能觉悟,也不应仅是适应21世纪海洋开发与管理国际新秩序的一种被动应对,更是或更应该是在对人类社会发展历史和国家更替兴衰规律深刻把握基础之上,在综合考虑时代发展主题、国际总体环境、周边地区形势、自身内在条件之后,对国家和民族未来一段时期发展方向和进退路径的一种自主抉择和必然选择。
海洋强国由理论设想向现实实践的推进,实现从海洋大国①向海洋强国的重大转变离不开海洋执法的坚强保障。
但长期以来,中国海洋执法呈现出“多头、多级、分权、分散”的状态,执法主体庞杂分散、执法依据政出多门、执法行为“群龙闹海”、执法效率普遍不高的状况饱受诟病,并在多层面、多领域限制了国家海洋事业的全面发展,影响了国家海洋权益的维护和渔民等各类用海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
中国海洋环境管理体制:变迁、困境及其改革

当代海洋环境污染呈现出“叠加效应”的不适应。以
赤潮为例,2010〜 2 0 1 5 年 ,我国沿海地区已发生334
次 ,® 海洋环境污染正呈现出频率增加、程 度 加 深 、
影 响 扩 大 的 趋 势 ,而 近 岸 海 域 的 严 重 污 染 、陆源污染 排放的巨大压力等也逐渐成为阻碍海洋经济可持续
历史脉络 1.“分 散 型 一 职 能 化 ”的 海 洋 环 境 管 理 体 制
* 收 稿 日 期 =2016-11-12
BZZ 基 金 项 目 :国 家 社 科 基 金 项 目 “我 国 海 洋 环 境 管 理 运 行 机 制 构 建 研 究 ”(12 0 5 2 ) ; 2 0 1 6 度 年 青 岛 市 社 会 科 学 规 划 研 究 项 目 “青 岛 市 沿
体 制 下 ,加 强 横 向 政 府 间 关 系 的 边 际 调 整 ,主张分散而渐次的转变到“垂 直 管 理 、区域管理、综合管理”的体制中。
关 键 词 :海洋环境管理体制;属地管理;垂直管理;区域海洋环境
中 图 分 类 号 :F302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672-335X(2017)02-0022-10
求 。[2](PS2m 鉴于此,本文拟在分析和梳理我国海洋
环 境 管 理 体 制 现 状 及 问 题 的 基 础 上 ,试 图 提 出 我 国 海洋环境管理体制的改革思路。
―、历史回溯:我国海洋环境管理体制的变迁 从 公 共 管 理 视 阈 来 讲 ,海 洋 环 境 管 理 体 制 实 质 上是海洋行政管理体制的一个子集。具 体 来 说 ,是 国 家 海 洋 环 境 管 理 相 关 的 涉 海 组 织 的 机 构 设 置 、职 权划分及其相应关系的各种体系与制度的统称。从 这 一 概 念 出 发 ,海 洋 环 境 管 理 体 制 应 包 含 静 态 与 动 态两大要素:前者主要指国家海洋环境管理的机构 设 置 ,管理职权的划分;后者主要指部门间基于权力 配 置 的 互 动 关 系 与 履 职 行 为 。[3]基 于 前 述 要 素 的 不 同 组 合 ,可 以 将 海 洋 环 境 管 理 体 制 静 态 地 划 分 为 不 同类型。下文将从我国海洋环境管理体制演变的历 史脉络出发,对此作进一步考察 。 (一 )类 型 分 析 :基 于 我 国 海 洋 环 境 管 理 体 制 的
我国海洋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案 例 AN LI海洋环境执法一直是我国相关学者普遍关注的话题,相关专家也从海洋综合执法力量的整合、执法权限的设置以及执法监督机制的完善方面提出了合理化建议,但是这些建议都偏于理论,没有注意到实际执法过程中海洋执法类型之间的差异,使得这些建议在实践中很难得到落实。
本文对我国海洋环境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并且阐述了解决途径,旨在切实有效提高我国海洋环境执法水平。
一、我国海洋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一)执法力量分散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区域和行业管理原则为指导,授予环保、海洋、海事、渔政、军队五个部门共同行使海洋环境保护权的权利。
正因为如此,五个部门都要行使法律所赋予自己的海洋环境管理权,并且都建立了自己的海洋环境执法队伍,此种情况下多部门共同执法的格局形成,致使我国海洋环境执法力量分散,降低了我国海洋环境执法效率,使我国海洋环境执法处于被动局面。
当前我国海洋环境执法主体多、执法力量分散已经成为海洋环境执法的主要问题,给我国海洋环境执法带来很大困难[1]。
(二)执法依据过时目前,我国海洋环境执法主要依据的还是1982年颁布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该法在1999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到了2013年又进行了部分修改。
原来《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且处以2-20万元的罚款,这是《海洋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最重的处罚,后来虽然进行了两次修改,但是最低处罚标准还是执行原来的规定。
20万元的罚款对于一般的石油公司来说非常低,根本起不到任何震慑作用。
我国在海洋环境污染方面执行的这种过时的执法依据,为一些想投机的石油公司创造了条件。
(三)执法范围过窄执法范围从广义角度来讲包括地域范围、时间范围、事件范围,本文所指的执法范围指的是事件范围,就是执法内容范围。
从当前情况来看,我国海洋环境执法主要从海洋环境污染和海洋渔业保护两个方面展开,对于海洋资源养护和海洋生态系统保护方面的执法内容则没有涉及,这使得我国海洋环境执法范围过于狭窄,原本存在紧密联系的海洋污染防治和海洋资源养护被割裂开来,使得我国海洋环境执法机关以及工作人员仅重视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忽视了海洋资源养护和生态系统保护方面的执法。
浅析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现状及不足

浅析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现状及不足作者:王娟钟叶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1期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海洋资源与生态环境的日益重要,我国开始重视海洋污染的预防和治理。
我国是海洋大国,也是法治大国,以经济发展为主线,保护海洋环境为大前提,科学利用海洋立法保护海洋,乃是当务之急。
本文从渤海湾漏油事件出发,介绍了事件的起始、经过,我国对该事件的处理情况,综合分析了中国海洋保护法的实施现状及存在的不足,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海洋环境保护油污损害国家责任作者简介:王娟,国家海洋信息中心高级工程师;钟叶,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259-02一、渤海湾漏油事件2010年4月,在中国的渤海上发生了漏油事故。
2011年6月30日,相关人员证实中海油与美国康菲石油公司合作开发的渤海湾蓬莱19-3油田漏油的说法。
7月1日,中海油称漏油点已得到控制,有关部门未有任何回应。
至8月26日,国家海洋局公布的《海洋环境信息》表示,渤海湾溢油事故已造成累计5500平方公里海面遭受污染,溢油事故对油田及周边海域海洋环境造成较为严重的污染损害。
渤海湾是我国内海,自净能力弱,其周边人口稠密,渔业养殖业等分布密集,所以,因渤海湾溢油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十分巨大。
而当众多受损失的水产养殖户向康菲公司提起了索赔诉讼请求时,均被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
法院认为,如果要立案,则需要鉴定报告、有国家海洋局出具的带有公章的证明等。
而离渤海溢油事故发生已80多天,权威部门有选择性地对外公布信息和检测结果,河北、山东等渤海沿岸多地的渔业损失,始终无法与溢油事故相挂钩,诉讼过程至今仍在进行。
渤海湾漏油事件,凸显出了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方面的现状。
中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起步晚,发展缓慢。
若要合理处理、解决海洋环境保护的问题,就要认真的分析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缺陷和不足,在认清自身现实的情况下,加以完善和弥补,才能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好的成效。
海洋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海洋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内容提要随着依法治国纲略、依法行政的贯彻执行,我国海洋行政执法整体状况明显改观。
但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越权、应作为而不作为或者没有完全作为、送达程序及手续不完备、法律适用不准确、文书制作不规范的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笔者从技术层面、病理进行了分析,从严格执法、理性执法、提高职业素质、发挥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作用、提高执法人员待遇、落实执法责任六个方面提出了解决海洋行政执法过程中已有问题的对策建议。
主题词海洋行政执法问题对策正文随着依法治国纲略、依法行政的贯彻执行,我国海洋行政执法整体状况明显改观。
但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的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海洋行政执法存在的具体问题及技术层面分析1、越权。
越权可分为以下几类:根本无权,即行政机关实施了根本就不具有的职权行为;层级越权,即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越权;事务越权,即行政机关超越本机关的主管权限范围行使权力;地域越权,即超越管辖地域范围行使职权;内容越权,即超越法定的范围、程度等内容行使职权。
2、应作为而不作为、或者虽作为但没有完全作为等问题。
例如,某区政府接到某海域使用者要求其依法确定海域使用权的函件后,虽然做了大量的调查、协调工作,但因牵扯众多养殖群众的养殖行为,一时无法解决。
当事人起诉以后,被告认为他们做了大量工作,已经作为。
实际上被告所说的“作为”,没有达到行政作为的法定要求,即是否批准该用海项目。
该案中“已作为”的观点,是不了解行政作为概念本质。
3、送达程序及手续不完备。
如应当直接送达的文书不送达当事人或送达后没有送达依据;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的文书不直接送达当事人,而让其他人代收转交;文书能够送达当事人却以公告送达方式进行送达;遇当事人拒收,留置送达不规范等。
出现问题的原因,属于执法手续不完备。
向当事人送达任何文件,都应当有凭证能够证明送达到当事人手上。
4、法律适用不准确。
法律的规定是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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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环境执法体制的弊端与重构[摘要] 由于在执法职权分配、执法机构设置以及执法监督体系的设计方面存在弊端,中国现有的海洋环境执法体制已无法适应海洋环境执法的现实要求,这对中国海洋环境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造成了严重阻碍。
为了彻底消除上述弊端,必须在职能分配、机构设置、监督体系等方面对中国的海洋环境执法体制予以重构。
[关键词] 海洋环境执法体制;弊端;重构科学合理的海洋环境执法体制是海洋环境执法机制有效运转以及海洋环境执法效能充分发挥的根本保证,但由于受传统海洋行政管理模式的影响,中国现行的海洋环境执法体制在执法职能分配、执法机构设置以及执法监督体系的设计方面还存在弊端,这不仅使中国海洋环境执法力量分散、执法效率低下,还严重阻碍中国海洋环境执法效果的全面实现。
为此,必须在具体分析中国海洋环境执法体制现存弊端的基础上对其进行重构,如此方能彻底消除中国海洋环境执法体制的弊端,促进中国海洋环境执法活动的健康发展。
一、中国海洋环境执法体制概述尽管目前学界对于海洋环境执法体制还未形成统一的概念,但顾名思义,海洋环境执法体制无非是与海洋环境执法有关的体制,为此,可以从探讨海洋环境执法以及体制的概念入手来界定海洋环境执法体制的概念。
依据学界的通说,海洋环境执法是指海洋环境管理机关为保护国家海洋环境与资源,依据海洋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相关法规来行使国家赋予其海洋环境管理职权的一种专门的行政管理活动;而依据《现代汉语词典》的定义,体制是“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的组织制度”。
[1] 据此,海洋环境执法体制可以定义为:它是指以海洋环境保护为目的,为保障海洋环境执法活动的顺利实施而围绕海洋环境执法职权分配、海洋环境执法机构设置以及海洋环境执法监督体系设计所形成的有关海洋环境执法机构的组织制度体系。
作为海洋环境管理活动之一,海洋环境执法既是海洋环境管理机关执行海洋环境法规的活动,更是海洋环境管理机关行使海洋环境管理权的直接体现,因而,一国海洋环境管理权限的分配模式也会直接影响该国海洋环境执法体制的建立。
据此,要分析一国的海洋环境执法体制,首先应了解该国的海洋环境管理模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条的规定,中国采取的是分散型海洋管理模式。
①依据此种模式,中国把海洋环境管理权按行业、分层级地分配给多个部门行使。
中国现行的这种海洋环境管理模式是中国分部门管理模式由陆地向海域自然延伸的结果,但由于此种管理模式只注重行政区划和各自部门的需要,却忽略了海水的流动性以及海洋环境的整体性,致使这种在陆地上运作良好的环境管理模式根本无法适应中国的海洋环境管理要求。
[2]受这种分散型海洋环境管理模式的影响,在中国无论是海洋环境执法职能的划分,还是海洋环境执法机构的设置都处于一种分散状态而显得杂乱无章。
依据中国的海洋环境执法体制,目前中国的海洋环境执法权限主要由国家海洋局、国家海事局以及国家渔业局三个部门享有。
为了行使海洋环境执法权,上述部门又分别组建了中国海监、中国海事以及中国渔政三支执法队伍负责具体的海洋环境执法任务。
此外,中国地方政府也相应成立了各自的海洋环境执法机构。
可见,当前中国海洋环境执法主体众多、力量分散。
目前这一问题已成为学界的共识。
除此问题外,中国海洋环境执法体制在执法职能分配、执法机构设置以及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方面还存在其他弊端,下文将予以具体论述。
二、中国海洋环境执法体制的弊端中国分散型的海洋环境管理模式直接导致了海洋环境执法体制在执法职权分配、执法机构设置以及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方面的弊端,使执法职权交叉、执法功能弱化,执法主体众多、执法力量分散以及执法监督缺失、执法随意散漫等问题在中国海洋环境执法领域长期存在,直接阻碍了中国海洋环境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弱化了海洋环境执法对中国海洋环境的保护作用。
(一)中国海洋环境执法职权分配不合理由于目前中国的海洋环境执法权由海洋、海事以及渔政三个涉海部门行使,致使中国海洋环境执法职权在上述三个部门的分配在所难免,但由于目前中国海洋环境执法职权的分配不尽合理,使中国的海洋环境执法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具体而言,当前中国海洋环境执法职权的分配除了会增加海洋环境执法成本、降低海洋环境执法效率之外,还存在职权划分不清以及职权配置不纯等问题。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2月第29卷第1期王超峰:中国海洋环境执法体制的弊端与重构首先,中国现行的海洋环境执法分权执法模式违背了海洋环境整体性的要求,会增加海洋环境执法成本,降低海洋环境执法效率。
受海洋环境一体性的影响,尽管中国将海洋环境执法权分散于多个部门行使,但却无法割裂上述部门在海洋环境保护中的相互制约关系。
在此情况下,如果缺乏其他部门的配合,即使其中一个部门再尽力执法也无法完成对海洋环境的保护任务;而与此相应的是,即使其他执法部门都尽力执法,但只要其中一个执法部门失职也同样无法完成对海洋环境的全面保护。
②这就使得各涉海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变得尤为必要,但为沟通和协调所做的工作则势必会浪费宝贵的执法资源。
此外,分权执法模式也会造成多头执法,这也为执法部门相互推诿、逃避执法责任提供了借口,这是因为中国海域辽阔,再加上海洋环境破坏因素的多元和交叉,因而在现实中要查明海洋环境危害事件与哪一个执法部门的失职相关十分困难,从而也难以追究哪一个执法部门的责任。
在此情况下,中国海洋环境执法机构的工作积极性以及责任心都会大大降低,从而影响执法质量。
其次,中国海洋环境执法职能的划分存在交叉重叠和界分不明问题。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为例,该法在授予各海上执法部门执法权时采用了船舶和水域两个标准。
依据该法第5条规定,渔船在海事局所辖港区水域造成的污染既归海事局管理,又归渔政局管理;而非渔业、非军事船舶在渔港水域造成的污染既归渔政局管理,又归海事局管理。
[3] 但该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在职能交叉重叠情形下各相关部门享有的管理职责和权限,致使中国海洋环境执法部门在处理上述交叉问题时无法合理确定各自的职责范围。
在此情形下,如果涉事部门都积极行使执法权,则容易导致海洋环境执法冲突,降低海洋环境执法效率;而如果双方互相推诿,都不愿履行执法职责,则放任了海洋环境违法事件的发生。
再次,中国海洋环境执法职权的分配存在非纯化问题。
按照中国现有的海洋环境管理和执法体制的设计,承担中国海洋环境执法功能的机构在承担海洋环境执法职能的同时,还承担着其他的海洋执法任务。
在此种情况下,中国的海洋环境职权分配体制就难以保证海洋管理部门把主要精力放在海洋环境执法方面,并且一旦海洋环境保护与海洋经济发展发生冲突时,还有可能出现其他利益优先而环境利益退后的局面,从而使上述机构的海洋环境执法职能更加弱化,难以实现海洋环境执法目的。
③此外,中国海洋环境执法职权的非纯化配置也难以保证国家的投入能充分用于海洋环境执法设施和执法队伍的建设,无法满足中国海洋环境专业化执法的要求,不利于提升海洋环境执法质量。
(二)中国海洋环境执法机构设置不科学中国海洋环境执法机构设置不科学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执法机构不统一,执法力量分散;二是执法机构附属于其他部门,难以保证独立执法。
这两个问题不解决,都会影响中国海洋环境执法的效果。
首先来看中国海洋环境执法机构的不统一问题,受中国分散型海洋环境管理模式的影响,中国的海洋环境执法机构设置也处于分散状态,中央一级的海洋环境执法权由中国海监、渔政以及海事三个部门行使,而且为了行使自己的海洋环境管理权力,中国地方的海洋环境管理机构也相继建立了自己的海洋环境执法队伍,从而形成了多部门共同执法的格局。
如今,海洋环境执法机构不统一已成为中国海洋环境执法面临的主要问题,严重制约着中国海洋环境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
由于各海洋环境执法机构互不隶属、各执其法,不仅人为割裂了中国一体化的海洋环境,造成海洋环境执法力量的分散,而且也容易导致重复建设,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巨大浪费。
此外,中国海洋环境执法机构的不统一也导致了中国海洋环境执法主体不明确、执法职责认定不清,不仅容易产生重复执法,诱发执法冲突,也可能导致执法真空地带的出现而放任海洋环境违法事件的发生,从而影响中国海洋环境执法的成效。
[4] 除了海洋环境执法机构不统一,中国海洋环境执法机构还存在不独立现象。
具体来说,中国海洋环境执法机构的不独立主要表现为中国现有的海洋环境执法机构对其他政府部门具有较强的依附性,缺乏独立执法的基本物质条件。
比如,在中央一级,中国的海洋环境执法机构都附属于其他的国家行政部门,上述海洋环境管理部门在行使海洋环境管理职权时,如其行使的海洋环境管理职权与其他的用海活动发生冲突,则难免会受到其上级管理部门的制约;而在地方一级,由于地方海洋环境管理机构都由地方政府设置,其在人事、财政方面更是完全依赖于地方政府,一旦其履行的海洋环境保护职责与地方的海洋经济发展发生冲突,地方海洋环境管理部门一般都会屈服于当地政府的压力而让步,从而导致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发生,损害海洋环境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④(三)中国海洋环境执法监督体系设计不完善由于当前中国海洋环境管理的重点依然是对破坏海洋环境行为的管理上面,而对海洋环境执法主体本身的执法问题还缺乏必要的关注,也没有创设相应的体制来监督中国的海洋环境执法主体,致使中国海洋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处于不完善状态。
鉴于当前中国专门的海洋环境执法监督体系的缺失,对中国海洋环境执法机构的监督只能延续传统的监督模式,即主要依靠行政机构的内部监督、行政相对人的维权监督、立法机关的执法检查以及司法机关的事后监督几种形式,但这几种监督途径都无法适应对中国海洋环境执法机关的监督要求。
具体来说,首先,对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途径而言,由于依靠行政机构的内部监督本身就存在缺陷,再加上中国海洋环境执法主体众多、执法职权划分不清,在此种情况下,各海洋环境管理机构对自身进行监督的愿望和力度都会大大减弱,难以保证监督效果;其次,对于人大的监督而言,由于其监督不是常态化的,再加上海域面积辽阔,人大的监督者亲临现场监督的可能性和频率都比较小,难以真正发挥监督作用;再次,对行政相对人的维权监督来说,由于在中国环境执法体制中普遍存在规制俘获现象,致使行政相对人和海洋环境执法主体之间具有利益关联,使行政相对人和海洋环境执法主体处于同一利益链条中,在此种情况下,行政相对人的维权监督就难以发挥作用;[5]最后,对于司法机关的事后监督来说,由于司法机关的监督具有滞后性,只有海洋环境执法主体严重违法而被提起诉讼时才能发挥作用,而且事后监督重在补救,难以发挥常态化的监督作用。
由此可见,由于受到中国海洋环境管理体制以及执法区域的内在特征的影响,再加上上述监督方式自身的局限,目前上述几种执法监督形式无法适应海洋环境执法的现实特点,也无法实现对中国海洋环境执法进行监督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