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的重构
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制度困境及其完善

Di m ma a d Su g s i n f ia S F n n il n u l e n g e t s o n ’ i a ca o Ch Co s me o e t n Sy t m rPr t c i s e o 内容提要 :全球性金融危机 的发 生和蔓延 ,推动 了世界范 围内金 融消 费者保护运动 的发展 。我 国市场 的现 实状 况决定 了,金 融消 费者保 护应 遵循循序渐 进 ,逐 步完善 的路 径 。为此 ,制度设 计要从 中 国金 融 市场 的现 状 出发 ,充分考虑 中国金 融消 费者非理性 行为 的特点 ,对 国外经验进行有 针对性 的取舍 ,逐渐 确立起从监 管机构 、行 业协会 、消费者组织到 司法机 关 ,综合性 、全 方位 的金融 消费者保 护法律机制 。 关键 词:金 融危机 金融 消费者 保 护机 制
问题 的提 出 : 次 贷 危 机 下 金 融 消 费 者保 护 运 动 的勃 兴
然而 ,直至次贷 危机 ,金融消费者保护 问题才在全球 范围 内获得普遍 回应 。美 国以极为惨痛 地代价 向全世界展示 ,金融
金融消 费者保护最 早可 以追溯 至上个世纪 6 0年代 。随着 消费者保护领域 极其微小的漏洞,也可能会令整个金融大 厦瞬
I 香港 市场上 的雷曼 “ 迷 公平 的待遇 ,标志着 消费者权 益在金融领域 内的保护被正式纳 银行 QDI类理财产品的全线 亏损 事件 , OD 入 了监 管视野 2 0 0年 ,英 国通 过 了 《 。2 0 金融服 务和 市场法 》 你债券 ”风波 ,K A对赌合约巨亏等等。这些 事件 以及主要 (S F MA) ,首次在法律条 文中明确将消费者保护列为金融监管 发达 国家在 金融危机 之后的反思历程给 了我们深刻的教训和启
加快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加快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为了加快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加强金融机构责任意识,完善监管机制金融机构应该加强自身的责任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让消费者更加放心地使用金融服务,同时建立健全的申诉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的问题。
监管机构也要加强监管力度,严格执行监管规则,对于违规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让市场行为更加公正规范,为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保障。
二、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和培训金融消费者应该加强自身金融知识的学习,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被巧妙的营销手段忽悠,使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政府机构可以设立相关培训机构,针对广大公众进行金融知识普及,提高消费者的金融素养。
三、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是加快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重要保障。
聚焦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法律框架,加大对金融市场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探索开展金融消费者人身保险金融消费者人身保险是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的一种制度安排。
推出金融消费者人身保险,可以为消费者提供相关的医疗保险和其它保险服务,预防金融消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意外情况,受到损失的消费者可以获得相应的保险赔付,降低他们在金融消费中所面临的风险。
五、推进行业自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还需要行业参与。
建立并完善行业自律制度,规范行业的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落实,对金融市场不良的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和制衡,增强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感和服务水平。
总之,加快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消费者应增强自身保护意识和金融知识,提高识别风险的能力,避免受到不法分子侵害。
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推进制度建设,为消费者提供更为周到的服务。
政府应加强监管、制定政策,使金融环境更加稳健、健康、可持续,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合法权益。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做法和成效 -回复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做法和成效-回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做法和成效”引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本文将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概念及重要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做法,以及其所取得的成效等方面,一步一步回答。
一、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概念及重要性金融消费者保护是指国家或金融机构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制度保障,确保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保证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享有平等的地位。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参与者,保护其权益能增加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2.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可以防范金融市场非法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3. 促进金融市场发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可以增强金融市场的公信力和可信度,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资金进入金融市场。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的具体做法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许多国家和地区采取了一系列的具体做法,以下是其中几种常见的做法:1.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一系列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了金融机构的行为准则。
2. 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国家和地区设立了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负责协调、监督和管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并解决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纠纷。
3. 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通过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增强其识别金融风险的能力,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4.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建立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对金融消费者的投诉进行及时、公正、有效的处理,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成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所取得的成效不仅对金融消费者本身具有重要意义,也对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对策研究

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对策研究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消费者越来越多地参与到金融活动中,从而促进了金融行业的繁荣发展。
然而,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当的市场行为和违规操作,给金融消费者造成了财产损失与人身伤害。
因此,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重要社会问题。
一、现状分析1.金融产品信息披露不足随着金融市场产品种类的增多,消费者往往没有足够的信息来了解产品的特点和风险,难以选择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
此外,许多金融机构为了吸引客户,有时会故意隐瞒一些重要信息,给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这是导致消费者维权难度大的重要原因之一。
2.金融机构有些操作不规范在金融服务中,金融机构的不规范操作也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损失。
比如,有些金融机构随意调整投资组合、擅自扣款或者未能按时还款等行为,都会给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和信任问题。
3.金融服务质量不高此外,金融机构的服务质量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有些金融机构服务质量不高,导致消费者跟金融机构的沟通成本和维权成本增大。
如此,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难度就加大了。
二、对策建议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客观、透明的产品信息披露制度,明确金融机构要明确规定的披露内容、披露要求以及披露方式。
同时加大监管力度,对于存在不当披露、违法变相附加费用、误导消费者等问题的金融机构进行惩罚并公开处罚情况。
2.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立法和保障消费者的维权。
加强对金融机构、金融从业者的法律监管,明确他们的责任,加大违法成本。
同时,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提高金融机构服务质量建立消费者投诉部门,简化投诉流程,通过消费者心声,让金融机构深刻认识到其服务的不足。
同时,设立高标准的服务评估机构,对金融机构的服务进行评估,以提高金融机构服务质量和维权渠道。
三、总结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是金融行业自我调整及新时代金融改革成效的重要体现。
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鼓励金融机构不断加强服务品质,为消费者创造更好的体验。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建设问题探析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建设问题探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消费者日益增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也越来越重要。
然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建设依旧面临着许多问题。
本文将从现有制度的问题入手,探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建设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设性的建议。
一、现有制度存在的问题1、法律层面不够完善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卡管理条例》等。
但是,尽管有这些法律法规的保障,但是其中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首先,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还不够广泛,如部分机构或业务被法律法规所遗漏;其次,在实践中,金融机构往往遵循的是自己的内部准则或业务规定,而不是法律法规。
因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还需要不断完善。
2、监管机构的监管不足在我国,金融监管主要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央行等机构进行。
但是,这些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还不够强,监管手段还不够多样化。
金融机构在进行业务时,或许会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但是由于监管机构的监管不足或者严格的处罚措施不够到位,就容易给不合法的行为一定的空间。
3、公众意识不强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公众意识也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因素。
然而,目前大多数消费者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识还不够强,往往只有在受到侵害后才会想到寻求保护。
这种状况既增加了消费者的损失,也增加了保护工作的难度。
二、制度建设的建议1、完善法律法规要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建设,就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首先,要加大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将所有的金融机构和业务都纳入保护范围内。
其次,要进一步研究和制定在特定金融领域的专项法规,以全面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的完善。
2、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是保证金融消费者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前提。
监管机构应当加大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监管力度,同时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协作,共同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
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路径

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路径作者:徐颉叶权李权凌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27期摘要:在金融市场发展迅速的今天,传统的消费保护理念与制度没有为金融消费者权益提供充分的保障。
次贷危机前后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格局发生了根本变化,参考美国的做法,我国应确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是金融监管的目标,确立宏观审慎为金融监管的原则,并针对我国金融法律法规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不足,完善金融法并加强金融监管。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消费者保护;金融监管一、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状及立法缺失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基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
这些法律法规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适用性并不强。
从保护消费者权利的法律法规来讲,它是针对一般商品和服务消费过程中如何保护消费者权利的专门法律,在金融消费过程中的适用性并不强。
二是“金融消费者”这个概念未被金融立法所采用,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作为金融监管目标未正式写入法律之中,对监督管理机构在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上的职责规范不够明确。
三是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法规,主要是金融宏观调控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行政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层次较低,影响政府机构的执法效果,不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
二、次贷危机前后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格局的变化美国过去 30 年信用市场的繁荣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管制放松,因为当时政府对这些信贷产品基本上不监管。
危机爆发前的数年来,金融监管者基于“市场机制是最有效率”的基本判断,过于信赖新型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评估模型和管理力,放任金融创新的过度发展。
在2008 年开始的这场严重国际金融危机中,以美国为首的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纷纷加强金融消费者之保护,无论是部门设置还是立法颁布,这些对于消费者保护所显现出异乎寻常的重视发人深思。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思考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思考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消费者的日益增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可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提高金融体系的信任度,推动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
下面将从四个方面对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思考。
首先,要加强金融监管的力度。
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加大对金融业务的监管力度,确保金融机构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
同时,加强对金融产品的审查,避免出现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进入市场。
此外,金融监管机构还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投诉机制,及时处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并追究违法违规金融机构的责任,为金融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其次,要提高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金融消费者应当增强自身的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提高对金融产品的辨别能力和风险判断能力。
他们可以通过参加金融知识培训、听取专家讲座、阅读金融类书籍等方式提升自己的金融素质。
此外,金融消费者还应当合理规划自己的财务状况,避免盲目投资与消费,保证自身的经济安全。
最后,要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际合作。
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发展使得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各国之间应当加强合作,分享经验,共同应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挑战。
可以通过举办国际会议、签订国际协议、加强信息交流等方式,在国际层面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
总之,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重要的任务,需要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法律机构等多方共同参与。
只有不断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体系和机制,才能真正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路径思考

( ) 一 明确 “ 融消 费者 保护 ” 金 概念 , 立金 融 消费者 保 护 的监管 地位 。 摒 除过 去 习惯 于从 金 融业 不 同领 确 应
域的角度对个人使用相应的身份标志, 以“ 应 金融消费者” 的概念取代涉及金融法规中如“ 存贷款人” 等概念 。
金融 机构 将更 多 的注意 力集 中在 了行 业利 益上 , 金融 消 费者保 护 的认 识不 够 , 对 机构 内部 没有 明确 的 自律 制
度约束。行业协会 自 律组织建设滞后 , 各金融领域行业协会缺乏 自律机制合作平 台, 对涉及多个行业的金融
消 费者保 护权 益 问题缺 乏 系统 的处理 应 对机 制 。
国 实 际基 础 上 , 出明 确 我 国金 融 消 费者 权 益 保 护 机 构 , 时 制 定 或修 订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提 及 完善 金 融 消 费者 投 诉 处理 机 制
-
b程 序 . 断加 强 消 费者金 融 知 识教 育等 建议 。 不
关 键 词 : 融 消 费者 ; 护 : 金 保 法律 路 径
者不具有获取 、 分析和理解金融市场专业信息的能力 , 其信息处于相对劣势地位 , 消费者的这种弱势地位成
为消 费者 权益 容易受 到侵 害 的直接 原 因 , 观上 需要 为消 费者 提供有 效保 护 。从金 融机 构 角度看 , 融 消费 客 金
者保护关系金融安全和实现金融机构利益最大化 。兼顾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 是确保 自身乃 至整个行业处于 健康 、 理性发展轨道 的一个重要条件 , 而整个行业 的健康理性发展无疑关系着金融安全 的大局。从经济增长
f ) 二 缺乏 强有 力 的专 门保 护机构 。 目前 , 责对 金融 消 费者进 行保 护 的机 构主要 是 消费 者协 会 和金融 监 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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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的重构摘要:金融机构系统内部很少为消费者维权提供适当的途径,相关的金融法律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不完善。
因此必须明确立法思路和保护路径,努力构建适应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格局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框架,加强金融监管,建立多元化的金融消费纠纷处理机制。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金融监管
随着我国金融制度”从储蓄向投资转移”的型改革,金融消费的范围与内容不断扩展。
与此同时,金融服务领域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也日益严重。
消费者对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不满,表达的途径不畅,金融机构和消费者的关系十分紧张。
一、我国处理金融消费纠纷途径的现状
1、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途径不足,缺乏专门处理金融产品的消费者投诉的机构
在我国,金融机构系统内部很少为消费者投诉、维权、解决争议提供适当的途径,金融监管机构在处理金融消费纠纷方面还没有很好地发挥其作用,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往往直接诉诸司法途径或者一般性行业的消费者保护机制,这种做法大大激化了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对抗,也很容易导致金融机构的声誉受到严重损害。
2、相关的金融法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不完善
首先,从保护消费者权利的法律法规来讲,《消费者权利保护法》是针对一般商品和服务消费过程中如何保护消费者权利的专门法
律。
尽管同样是消费,但金融消费因与一般的消费在消费对象方面存在着本质的差别而明显不同,因此,《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对其无法适用。
其次,监管机构在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上的职责规范不够明确。
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已将”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写入监管目标,并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作了系统的规定,但是没有明确”为消费者提供适当保护”,也没有一个条文涉及到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
三是《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规范有局限性。
如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没有强调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的特殊性。
对金融消费者与商业银行间一旦发生利益冲突如何进行调整,争议如何处理,由哪个机构来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何,怎样保证程序的公平公正等具体问题,《商业银行法》没有做明确的规定。
3、行业自律机制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够
我国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保险业协会等自律机构虽已成立多年,但是由于制度、机制、监管等方面的原因,行业协会的功能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行业协会在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上的作为也非常有限。
行业协会目前还没有从同业合作与协调的层面上,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一个有效的平台,也没有相关的书面安排来促进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纠纷的减少和解决。
二、金融消费纠纷的解决途径存在的问题
1、金融机构系统内部不够重视
金融机构系统内部很少为消费者投诉、维权、解决争议提供适
当的途径,或金融机构内部受理投诉的部门地位不高、权力不够、服务意识不强,消费者不得不诉诸外部途径解决争议。
2、金融机构监管不力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消费者维权意识会越来越强烈,金融消费者问题会越来越突出,客户与银行、投保人与保险人以及投资人与发行人之间矛盾也越来越多,客观上要求在金融监管中更加注重消费者的权利,才能提升金融效率,维护好金融安全,提高我国的金融竞争力。
3、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在化解金融消费矛盾时作用不明显
我国《证券法》赋予了证券业协会对于会员间、会员与客户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这一职能,可以说是一大进步,但证券业协会的这一职能还未得到充分发挥。
我国银行业协会虽然已经成立多年,但银行业协会目前还没有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一个有效的平台。
保险行业协会尽管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线投诉系统”,但该系统在处理消费者矛盾方面也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程序和途径属于信访途径,但信访存在着程序的随意性、机构庞杂繁多,没有”审级”等缺点。
三、对我国处理金融消费纠纷途径体制重构的建议
第一,在中央层次上予以专门立法,只有这样才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的问题。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仅指生活消费者,还未明确包括金融消费者。
金融消费者在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权益受到损害,无论是消费者的自律性组织-消费者协会,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都暂时不能接受金融消费者的投诉。
尽管中国银监会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并未被我国相关金融法所采用。
因此,我国有必要在金融法中引入”消费者”的概念,为我国加大对”金融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第二,加强金融监管。
从金融监管的角度,信息披露是金融服务者的基本义务,各监管部门针对本部门信息披露要求进行监管。
而在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实践中,各金融服务者交叉经营金融产品,对于同类产品本应负有同等的信息披露义务,但机构性监管模式下各金融机构各自出台信息披露规则,使得同一类金融商品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同,无法真正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信息权益。
第三,建立多元化的金融消费纠纷处理机制。
(1)在金融机构内部建立健全消费者争议解决程序。
(2)成立”金融消费者监管局,专门负责金融消费者行政保护工作,监督金融机构遵守与消费者保护有关的法律;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受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对违法金融机构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对行政处理程序予以完善。
(3)成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纠纷处理机构,即金融服务督察机构。
国外有学者将这些行业督察机构分为法定的督察机构和志愿的督
察机构两大类。
[1]对于法定的督察机构,法律规定了其权力和工作程序,所有金融机构都有义务接受其督察。
督察机构的决定不全
以法律观点为依据,有时也采取”最适当的行业守则”。
消费者并不一定非要通过该机构解决问题,其决定尽管对争议另一方有约束力,但对消费者并无约束力。
志愿的督察机构不是法定的,它通常是以法人团体成立,参加的各公司都是其成员,督察机构以法人章程为指导。
该体制的成员要接受督察机构的决定但消费者就没有这个义务。
我国金融督察机构的目标模式也应该是志愿的督察机构。
(4)在我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内设立金融专业委员会,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支持力度。
(5)发挥仲裁在金融消费争议解决中的独特作用。
仲裁有快捷、高效、低成本等优势;其专家断案的特点,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裁决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员,仲裁裁决的强大执行力可以吸引金融纠纷当事人。
(6)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应建立专门的机构,利用同业自律组织的优势,规范和约束金融同业的行为,主动解决金融同业普遍存在的具有代表性的典型问题,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
(7)在法院系统设立经济审判庭,提高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使其更好地审理金融纠纷等案件[2]。
总之,以上各种争议解决机制应相互配合,各自发挥其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优势和作用,才能实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苏蒂·拉查甘.亚洲的消费者保护法与赔偿机制[j].王晓眠,译.中外法学,1996,(6).
[2]邢会强.重提经济审判庭的设立[j].法商研究,2009,(2).
作者简介:闻丽英(1973-),女,陕西铜川人,法学硕士,西安财经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