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徐州师范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学生,旨在建立健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制度,全面、客观、公正地记录和评价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综合素质。
第三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是学生成长过程的重要记录,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档案管理组织第四条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第三章档案内容第六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
(二)德智体美劳发展情况:学生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劳动与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表现。
(三)学生成长记录:学生参加各类活动、竞赛、社会实践等的记录。
(四)奖励与惩罚: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奖励和受到的惩罚。
(五)其他相关材料: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记录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档案管理流程第七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的收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由学生、班主任、任课教师、学校相关部门共同收集。
第八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的整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由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办公室负责整理,确保档案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第九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的归档: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按照规定的时间、数量和格式归档。
第十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的保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实行集中保管,确保档案安全、完整。
第十一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的利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的利用应遵循合法、合规、保密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十二条学校应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设备、场所等保障。
学生档案目录正文(最后版)

目录1.系统总体设计 (1)1.1应用背景 (1)1.2开发平台VB6.0介绍 (1)1.3项目目标 (2)1.4解决方案设计 (3)2.数据库设计 (5)2.1 数据库中主要的E-R图 (5)2.2 数据库与数据表的创建 (5)3.技术细节 (8)3.1 Recordset数据对象 (8)3.2 Addnew方法 (9)3.3 Delete方法 (9)3.4 MoveFirst、MoveLast、MoveNext和MovePrevious方法 (10)3.5 Update方法 (10)3.6 DataGrid控件 (10)4.功能模块设计 (11)4.1登录模块 (11)4.2系统主界面 (12)4.3学生档案管理模块 (13)4.4学生成绩管理模块 (16)4.5 学生处罚记录管理模块 (16)4.6 课程管理窗体的制作 (17)4.7 系统管理模块 (18)4.8用户自定义查询模块 (18)结论 (19)参考文献 (19)致谢 (20)学生档案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1.系统总体设计1.1应用背景随着计算机的发展及网络技术的应用,当今社会正快速向信息化社会前进,信息自动化的作用也越来越大。
而在日常生活中信息技术的不断融入,在技术越来越先进的同时,应该从以前烦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
学校的规模不断扩大,学生数量急剧增加,有关学生的各种信息量也成倍增长。
面对庞大的信息量需要有学生管理系统来提高学生管理工作的效率。
通过这样的系统可以做到信息的规范管理、科学统计和快速查询、修改、增加、删除等,从而减少管理方面的工作量。
1.2开发平台VB6.0介绍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主要基于Visual Basic 6.0的开发和数据库SQL SERVER 2000的相关知识。
下面分别对Visual Basic 6.0和SQL SERVER 2000进行简单的介绍。
1.2.1 Visual Basic 6.0开发环境Visual Basic 6.0是一种可视化、面向对象和采用事件驱动方式的结构化高级程序设计语言,可用于开发Windows环境下的各类应用程序。
学员档案管理制度

学员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员档案管理,保障学员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安全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员档案是学员在学校学习、生活、工作等各项活动过程中的真实记录,是评价学员综合素质、业务能力的重要依据。
学员档案管理应遵循真实、完整、准确、保密的原则。
第三条学员档案管理范围包括:在校学员、毕业学员、结业学员、转学学员、休学学员等。
第四条学校设立学员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学员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查询、利用和保管等工作。
第二章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五条学员档案收集内容包括:个人信息、入学资料、学习成绩、奖惩记录、实践经历、毕业论文(设计)等。
第六条学员档案管理部门应制定档案收集、整理规范,明确各类档案的格式、内容和提交时间等要求。
第七条各部门、班级应积极配合学员档案管理部门,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工作。
学员本人应对提供的档案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学员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进行审核,确保档案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档案的归档与保管第九条学员档案归档工作应在每学期末完成。
归档材料必须经过审核,确保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条学员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有序、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学员档案应采用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双重管理方式。
电子档案应存储在安全可靠的存储设备上,纸质档案应存放在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防有害气体等条件的专用档案室(柜)内。
第十二条学员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消毒、修复等工作,确保档案的长期保存。
第四章档案的查询与利用第十三条学员档案查询应遵循保密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学员档案信息。
第十四条学员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档案查询制度,明确查询范围、查询方式、查询权限和查询程序等。
第十五条学员本人可查询本人的档案信息。
其他单位和个人因工作需要查询学员档案,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学员档案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查询。
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令第41号),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管理。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所属学院请假,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总体负责,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组组织查阅本院新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学生工作部(处)组织高考录取情况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在一周内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回原籍或原单位治疗,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离校治疗的学生,不享受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医院证明,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需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可以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校园档案管理规定

学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在教学、科研、管理和学校其他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学校档案是指在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和其他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档案是师生员工智慧的结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学校历史的鉴证;第三条档案工作是办好学校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也是衡量学校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是维护学校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事业;学校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列入议事日程,纳入有关人员职责范围,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第四条学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便于保管和开发利用;第二章领导体制、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我校档案工作受国家教育部和辽宁省教育厅的领导,业务上接受省、市档案局的指导、监督与检查;第六条学校由一名校长主管档案工作,实行全面领导;第七条学校设综合档案室,档案室为科级建制,隶属校务办公室;档案室是学校档案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又是永久保存和提供利用本校档案的机构;第八条档案室的基本任务如下:一贯彻执行档案政策、法规、规划全校档案工作;二建立健全全校各类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指导、检查执行情况;三组织全校档案干部的业务培训;四负责各类档案和资料的接收、征集、整理、编目、鉴定、保管、销毁和统计工作;五开展档案和资料的开放和利用工作;六参予学校档案信息工作整体化建设;七编辑档案参考资料和检索工具;八开展档案宣传和利用者教育活动,举办档案展览;第九条除主管校长外,学校其他校级领导干部也负有一定的档案工作领导责任,一方面要督促、检查、总结分管部门的档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另一方面分管人、财、物等的领导,在职权范围内应尽可能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十条各院系、部门、校直单位,必须有一名负责人主管该部门的档案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等;第三章档案工作人员第十一条高校档案人员必须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理论、思想作风和职业道德水平较,具备一定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较强的工作能力;第十二条档案工作人员列入学校事业编制,编制人数根据学校规模及工作量情况确定;第十三条档案工作人员属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按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例,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第四章经费、库房和设备第十四条档案工作经费,应单独立项,列入学校预算,统筹解决;基本满足档案室购置档案备品工具、培训人员、订购资料、举办展览、印制资料、维修设备、安全防范等开支需要;第十五条学校为档案室配置符合档案馆建设设计规范的库房、办公室、阅档室、微机室和展览室等;第十六条学校为档案室配置恒温、恒湿设施;尽快配备复印机、录音、照相、电子计算机等设备,并创造条件配置录像、档案缩微设备;第五章文件材料归档移交和接收工作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和完善立卷归档制度,并把各种文件材料的归档纳入教学、科研、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做到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地归档保存;不得分散存放在各业务部门,更不允许将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已有,拒绝向档案室移交;第十八条学校应做到各项工作与档案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即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时,要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1.本校在党、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严格遵照文书处理程序办理;文件办理告一段落或全部办理完毕后,承办人应该把原稿、正文及有关材料整理好,交本部门文书档案人员保存,以便立卷归档;2.本校教学管理部门和各院、系、所、部、中心应建立健全教学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立卷、归档的制度,确保每一个教学年度在进行教学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完整、准确、系统包括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专科生、成人教育、留学生等不同层次、不同学科的学生培养过程形成的全部教学文件材料;3.本校在科研工作中,应该做到各部门下达科研任务与提出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同步;检查计划进度与检查科研文件材料形成同步;验收、鉴定科研成果与验收、鉴定科研档案材料同步;上报登记和评审奖励科研成果与检查科技档案归档情况同步;4.在基建中,基建部门应该在项目申请立项中,就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5.学校出版社、学报、校刊等出版物,编辑人员在收稿、审稿、编辑、印制到归档整个过程中都要认真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整理工作,确保应归档的材料齐全、完整、质量符合规范标准;第十九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1.党群类主要包括学校党委及各部、委、工会、团委、民主党派等组织、部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辽宁师范大学党群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2.行政类主要包括学校及校务办公室、人事处、审计处、武装保卫处、后勤、离退休人员管理中心等部门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按辽宁师范大学行政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3.教学类主要包括反映教学管理、教学实践、教学研究、学生工作的文件材料;按辽宁师范大学教学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4.科学研究类按辽宁师范大学科学研究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5.产品生产与科技开发类包括学校自行设计、试制、生产、经营和销售产品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载体材料;按辽宁师范大学产品生产与科技开发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6.基本建设类按辽宁师范大学基本建设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7.仪器设备类包括各种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特别是价值5万元以上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以及接收、使用、维修和改造各环节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辽宁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8.出版类包括学校在编辑出版报纸、刊物、图书、音像出版物活动中形成的审稿单、原稿、样书及出版发行记录等;按辽宁师范大学出版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9.外事类包括学校在与外国包括港、澳团体或个人开展学术研究、科技合作、人才交流、友好往来、教学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授予中外学者、着名社会活动家名誉职务的有关材料等;按辽宁师范大学外事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10.财会类按辽宁师范大学财会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11.声像载体类包括学校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参考价值和凭证作用的、以音响、画面形象方式记录的专门载体及其配套的文字材料;按辽宁师范大学声像载体类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12.人物档案本校教职工中的科学院院士、工程院士、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正副校长、正副党委书记、正教授、兼任市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获省级以上科技发明、科技进步奖励的人员的生平、事迹、传记、回忆录、论文、专着、教材、录音、录像、照片、奖状、奖章、聘书、委任状、代表证、学历证明、学位证书、重大活动纪要、讲话、报告以及其人也有保存价值的材料;第二十条我校实行文件材料形成部门、课题组立卷制度;各系部门、单位的兼职档案人员要随时收集应当归档的材料,及时存放在专用袋夹、盒内;在年终或课题完成时,对积累的材料进行核查、整理、编目后向档案室移交;第二十一条对科研成果、基建工程等进行验收时,必须有档案人员参加;有关业务部门应会同档案室对归档的文件材料加以审查,签署意见,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的项目,不予验收,不予盖章、不予上报成果、不予结算经费;第二十二条凡需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遵循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利用”的原则进行系统整理组卷后向档案室移交;第二十三条凡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应质地优良、书绘工整、声像清晰;不能用易褪色如铅笔、元珠笔、纯蓝墨水笔等、易变质的材料书写;不能有金属物装订;要符合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要求;第二十四条归档时间:1.党政部门和能按年度归档的部门,应在次年六月底前归档;2.科研、基建部门,应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3.财会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处保管一年,期满后于次年六月底前归档;4.特别珍贵的档案,从安全与保管条件等方面考虑,可以随时归档;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向档案室移交档案,必须填写移交清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签字盖章;归档单位与档案室各一份分别保存;第二十六条学校各级分管档案工作的干部和专兼职档案人员有责任检查、督促和协助专业人员做好文材料的收集、积累、立卷和归档工作;第六章档案管理第二十七条档案室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的要求管理档案,做到分类科学、整理系统、鉴定正确、保管安全、统计准确,利用方便、管理手段先进;第二十八条档案编号按辽宁师范大学各类档案档号表执行;第二十九条档案室档案区分全宗、区分年度、区分类别分别存放排列;第三十条各类档案保管期限:每卷档案按其价值将确定保管期限;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会计档案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管理期限分为十五年、二十五年两种;保管期限的划定按学校各类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要在主管档案工作的校长领导下,由档案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的鉴定小组,共同鉴定;对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写出销毁清册,经有关部门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后,予以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销毁时,应由档案室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派人监销;销毁清册应当永久保存;第三十二条档案密级划分,首先由立卷部门用铅笔标明在案卷封面上,然后由案室会同校保密委员会审定;第三十三条档案室应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包括平时的统计和年终统计报表工作;第三十四条档案室应有专人负责档案库房的技术管理,测定库房温度、湿度、清洁度、灭菌虫毒程度等技术指标,研究和改进档案保护技术,对已破损和字迹褪化的档案,应及时修复和复制;第三十五条档案室应有严密的防盗、防火、防晒、防虫、防鼠、防霉、防潮、防尘、防腐蚀等安全措施;定期检查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校有关领导汇报、及时处理;第七章档案的利用与开放第三十六条档案室藏档案首先要保证本校决策与管理工作查考的需要,服务对象主要是各级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第二,要为教学、科研服务,对象主要是教师、学生;第三,要为校内人员个人需要服务,对象是师生员工及毕业生;第四,要逐步面向社会,为国内外人员服务;第一部分利用的是根据工作需要划分一定范围的室藏各类档案;后三部分利用的主要是开放的档案;第三十七条本校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查阅、借阅本部门归档的档案,如查阅非本部门归档的带有密级的或者限制使用的档案时,须持本部门介绍信,经档案主管领导同意方可查阅; 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或个人,在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后,均可查阅利用属于开放范围的档案;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要求利用档案,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外国机关和个人要求利用档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八条室藏档案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开放:1.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2.涉及专利或技术秘密的;3.涉及个人隐私的;4.档案形成部门规定限制使用的;5.涉及学校内部秘密的;第三十九条重要的、珍贵的档案和资料,一般不提供原件使用;如特殊需要,须经主管档案工作的校长批准;凡摘抄、复制的档案须经校档案室核准并加盖档案室公章方能生效;复制档案一般由档案室负责;未经学校授权或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公布档案;阅档者必须承担保密义务;第四十条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阅档制度,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借出的档案不准带到公共场所或家中,不得遗失、污损、涂改、抽拆和转借;归还档案时应当面检查注销;如有损坏、丢失档案或泄密者,应及时报告档案室,以便采取补救措施;第四十一条为充分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档案室应创造条件开展更高层次的信息服务活动; 1.档案室要编制多种检索工具,如各目录、全宗指南、档案室指南、专题介绍等;2.档案室应积极开展编研工作,编印组织沿革、大事记、会议简介、基础数字汇集、专题概要等;3.开展参考咨询业务;利用档案和资料解答利用者提出的问题;4.举办档案展览;如专题性展览、人物档案展览、校史陈列等;5.传播档案学知识;为文秘专业学生授档案学课、接待学生实习等;第四十二条档案利用根据档案法的规定采取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辽宁师范大学档案资料利用收费办法办理;第八章考核、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建立考查、考核和评估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对于在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由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十四条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行为,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有关人员,应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经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综合档案室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P< p>。
2024年中学学生类档案管理办法

2024年中学学生类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学学生档案管理,加强学生信息的归档和利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学阶段的学生档案管理,包括高中、初中等各级中学的学生档案管理。
第三条学生档案的管理原则是规范、实用、保密和便捷。
第四条学生档案是指记录和保存学生个人信息和学业发展情况的一套档案文件。
第五条学校应建立学生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学生档案管理的组织机构、工作职责、操作流程等。
第六条学生档案管理应注重科技手段的运用,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七条学生档案应按照个人隐私保护的原则进行管理,未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同意,不得提供给他人或透露个人隐私信息。
第二章档案管理的内容和要求第八条学生档案的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籍信息、学业信息、奖惩信息、个性特长信息等。
第九条学生档案应当包括以下信息:(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学籍信息:包括学校名称、入学年月、毕业年月、班级、学号等。
(三)学业信息:包括学习成绩、考试成绩、评语等。
(四)奖惩信息:包括荣誉称号、处分记录等。
(五)个性特长信息:包括体育、艺术、科技等方面的特长和表现。
第十条学生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准确性原则:学生档案应真实、准确地记录学生的个人信息和学业情况。
(二)完整性原则:学生档案应包括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全部信息。
(三)及时性原则:学生档案应及时记录学生的信息变动和学业发展。
(四)保密性原则:学生档案应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泄露学生个人隐私信息。
第三章档案管理的责任和职责第十一条学校应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学生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二)建立学生档案管理系统,确保学生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三)定期对学生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和保存工作。
学生综合素质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是记录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发展情况的重要载体,是学生成长过程的重要见证,是学生评价、选拔、就业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
第二章档案内容第四条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貌、籍贯、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二)学业成绩:各学期课程成绩、补考成绩、重修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等。
(三)思想政治素质:政治面貌、党团组织关系、入党(团)积极分子培训、参加党(团)组织活动情况、获奖情况等。
(四)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社会调查、实习实训、创新创业等。
(五)文体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情况、获奖情况等。
(六)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团结友善、助人为乐等。
(七)其他:奖励、处分、荣誉、表彰等。
第三章档案管理第五条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实行学校、学院、班级三级管理。
(一)学校层面:负责制定学生综合素质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定期检查档案管理工作。
(二)学院层面:负责学生综合素质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查询、更新等。
(三)班级层面:负责学生综合素质档案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六条学生综合素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查询、更新等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收集:学生本人提供相关材料,班级、学院、学校相关部门审核。
(二)整理:将收集到的材料按照规定格式进行整理。
(三)归档:将整理好的档案按照规定时间、地点、要求进行归档。
(四)查询:学生本人、学校、学院、班级相关人员可按规定查询学生综合素质档案。
(五)更新: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在学生毕业前进行更新,毕业后的档案不再更新。
第四章档案利用第七条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学生评价:用于对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
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建立健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规范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校在校学生,旨在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学生的成长、发展和就业提供参考依据。
第三条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客观公正原则:评价过程应真实、客观、公正,确保评价结果的真实性;2. 全面发展原则:评价内容应涵盖学生的德、智、体、美、劳等方面,体现学生的全面发展;3. 保密原则:对学生的个人信息和评价结果应严格保密,确保学生隐私权;4. 可持续发展原则:评价档案应持续更新,动态反映学生的成长变化。
第二章档案内容第四条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 基本信息档案: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家庭住址等;2. 学习成绩档案:包括各科考试成绩、竞赛成绩、论文发表、专利等;3. 德育档案:包括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志愿服务、获奖情况等;4. 体育健康档案:包括体育锻炼情况、体育竞赛成绩等;5. 艺术特长档案:包括艺术比赛成绩、特长生认定等;6. 劳动技能档案:包括劳动技能鉴定、职业技能培训等;7. 指导教师评价:包括班主任、科任教师对学生的评价;8. 学生自我评价:包括学生对自身综合素质的自我评价。
第三章档案管理第五条学校成立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档案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校设立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室,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查询等工作。
第七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程序:1. 档案收集:学校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收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相关材料;2. 档案整理:档案室对收集到的材料进行分类、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3. 档案归档:将整理好的档案按照规定格式归档;4. 档案保管:严格执行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5. 档案查询:学生、家长、学校相关部门等可根据需要查询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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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徐州师范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师大学〔 2005 〕 22 号 各院系、各部门、各直属业务单位:
《徐州师范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主题词 :学生 档案管理 办法 通知
徐州师范大学学生工作处
2005年 4月 7日印发
二oo 五年四月七日 徐州师范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 进一步推进我校学生档案管 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 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学生管理工作的政 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档案是指本校在学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 记述和反映学生个人经历、 德才能绩、 学习和工作表现的,以学生个人为单位集中保存起来以备查考的文字、表格及其他各种形式的 历史记录。
第三条 部分。
第四条 档案的齐全、 第五条 政管理部门协助学生工作处,根据统一要求,及时做好材料收集整理、核实充实工作。
第六条 学生档案工作应纳入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教务处、党委组织部、团委、校医院 等相关部门和各院系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同时明确专人分工负责。
学校对上述部门进行考 核时,学生档案的管理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学生档案是用人单位全面了解和选拔使用人才的重要依据, 是高校档案的重要组成 学生档案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 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确保学生人事 完整、准确与安全,有利于学生人事档案的利用。
学生工作处负责管理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校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档案, 各院系及有关党 第二章 材料的收集 第七条 各院系及有关党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学校的统一部署, 章制度和责任制,积极做好学生档案材料的汇总、整理工作。
第八条 学生档案材料的归档工作直接关系到人事档案的完整性和学生的切身利益, 集的材料,一定要做到规范齐全,准确真实,签署完备。
结合实际, 制定切实可行的规
对所收
第九条 根据学生档案适应国家人事工作需要的原则,在校期间学生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招生材料:招生办提供的招生录取材料(包括高中学籍材料,如高中毕业生登记表、
学年鉴定表、高考报名登记表、高考体检表等) ;
(二) 学习材料:
(三) 学籍材
料: 料证明;
(四) 毕业材料: 登记表、学生体检表、
(五) 奖励材
料:
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材料(如三好、优干、优毕、专项奖学金等评审证明材料) ; (六) 处分材料:各院系、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保卫处提供的学生在校期间违反校规、
校纪,触犯国家法律等形成的各类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及处理意见)
;
(七) 贷款材料:学生工作处提供的国家助学贷款等还贷情况材料;
(八) 组织材料:组织部和校团委提供的学生在校期间参加中国共产党、 党材
料包括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外调材料、思想汇报和转正申请书)
(九) 更正材料:相关部门提供的更改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 时间等材
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上级批复等材料;
(十)可供组织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归档要求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其档案材料(含网上招生的电子档案)由招生办转至各院系;学生自 带档案的,应
由院系收齐后归档。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须有本人签字。
第十四条 第四章档
案的借阅
第十五条学生档案材料在校期间若需查阅和借阅, 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和批准手续。
校领导、
党委组织部、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校团委、各院党政负责人、辅导员老师可登记后查(借) 阅;其他人员未经学生处负责人签字批准不得私自查阅、借阅学生档案。
教务处和研究生处提供的主修、选修、辅修等各科类成绩单;
教务处和研究生处提供的休学、退学、转学、转专业、出国、死亡等材
各院系和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校医院、教务处等部门提供的毕业生 学位
证明、毕业生就业通知书等材料;
各院系和学生工作处提供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共青团的材料(入 档案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文件材料。
档案材料必须完整、真实,文字清晰,对象明确,注明承办单位及时间。
手续必须完备。
凡材料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必须加盖公章;个人文字材料必
各类材料必须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书写。
第十六条任何学生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或他人档案。
第十七条档案一般不外借。
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由借阅单位开具借阅函,说明借阅理由,注明归还时间(借阅期限不超过一周),经学生处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借阅。
第十八条借阅学生档案时,应严格办理清点手续,对档案材料不得擅自处理,如有丢失由
查(借)阅学生档案,不得涂改、圈划、污损、拆散、抽取、撤换、增添。
严禁复制学生档案,若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复制的,须经学生处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籍变动、毕业、转学、退学、出国或死亡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 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学生档案必须经严格密封通过机要或遵照有关规定转递, 共正式党
员)送取。
严禁毕业生或其他个人私自携带、领取档案。
第二十三条转出转入的学生档案材料必须完整齐全,
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 严禁 扣留材料。
第二十四条 转出的学生档案,要认真填写《档案转递单》 ,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者,要 写信催问,以防丢失。
对转入的学生档案,经核对无误后要及时将回执签名盖章后寄回。
第二十五条转递要求:
(一) 学生校内学籍变动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单位。
(二) 毕业生档案按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就业介绍信上签发的单位转送;考取研究生的, 其档案按录
取院校地址转送。
(三) 保留学籍自费出国的学生,其档案关系由所在院系管理,学籍不再保留的,其档案 关系退回生
源所在地人事部门。
(四) 被开除、勒令退学或自动退学、死亡的学生,其档案转回其入校前所在县、市招办 或家长(监
护人)现居住所在地的档案管理部门。
当年未报到的新生档案由招生办转回生源地省级招办。
未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或被用人单位退回学校的毕业生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的人
(七) 申请办理档案保留的毕业生档案,根据申请的年限存放在学生工作处。
保留期满后,
毕业生应在一个月内到学生工作处办理转、寄、留手续。
仍需继续保留的,应征得学校毕业生 就业工作部门同意并进行登记;不再保留的,持相关证明迁转人事关系档案。
超过规定期限, 凡毕业生既不办理保留手续,又不迁转出人事关系档案的,将根据有关规定寄送至生源所在地 的人事部门,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自负。
(八) 学生档案的转递须征得学生工作处的同意,并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办理。
第六章纪律要求
第二十六条 查阅、借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
严禁涂改、圈划、批注、 抽取、撤换档案材料。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
借阅人负责。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五章 档案的转递
必要时可派专人(中
(五) (六
) 事部
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截留或扣发按国家计划就业的毕业生档案。
第三十条 对利用职权违反档案管理工作要求的人员,
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籍学生、研究生。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经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摘记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存放。
查阅档案要在档案室, 因特殊情况需借出时,应严格履行相关手续, 因工作需要须摘记档案内容时, 并按规定 日期归还。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