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北京草案”中船舶司法出售的注销与重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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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物权法(草案)》看对船舶登记制度的影响

从《物权法(草案)》看对船舶登记制度的影响
维普资讯
【 键词 】 物权 法草 案 关
船 舶 登记
影响
有 关 内容 以及 物权 基 本原 则 , 浅析 对 我 国船 舶 登 C  ̄ eI AJ 度 的影 响 , 以期 对完善 我 国船舶 登记 制度 有所借 鉴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船 舶 登记 条例 》 1 9 自 9 5年 1月 1
同 ,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 , 除 自合同成立 时生效 ;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 , 不影响合同效力” 。综上所 述 ,物权法( 《 草案)明确 了物权公示的原则以及动产 物 》
权的转移生效原则 , 明确 了民事主体双方关于动产物权
机 构应 当履 行 下列 职 责 :一 ) ( 查验 申请 人提 交 的必要 材
公示方法应 当法定 ,物权法( 《 草案) 》 遵循 了动产的公示
以交付 ( 占有 ) 为原则 , 以登 记 为例外 , 对船 舶 、 飞行器 等
动 产, 要求以“ 登记” 作为公示方法。 其次, 明确 了采取动
产 的“ 登记 对抗 主 义 ” 原则 , 当事 人可 以 自己决定 登记 或 者 不登 记 , 换言 之 是 “ 自愿 登记 ”可 以登记 , : 也可 以不登
的权利、 义务转移 的划分点 , 从而 为明晰船舶登提供 了上位法的
依据 , 改变了《 担保法》 四十一条和第 四十二条所确定 第
的对船舶等运输工具实行的登记生效主义原则 , 船 对《 舶登记条例》 第五条和《 海商法》 第九条规定 的“ 船舶所
有权的取得、 转让和消灭 , 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 应 未 经登记 的, 不得对抗第三人” 所确定 的登记对抗主义原 则, 从基本 民事制度 上给予肯定和完善 , 将会对船舶交 易的理性化、 规范化起到促进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相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相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相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2.06•【分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就船舶扣押与拍卖司法解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3-12-06为规范海事诉讼中的扣押与拍卖船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结合司法实践,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相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所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15日。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采取书面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对该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附上具体理由。

书面意见可邮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邮编100745;电子邮件请发送至***************。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相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相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海事诉讼中船舶的扣押与拍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其他保全措施】海事请求人申请对船舶采取限制转让、抵押、光船租赁等保全措施的,海事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船舶登记机关协助执行。

但该保全措施不影响其他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舶。

第二条【同时扣船】海事法院应不同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可以对已经被扣押的船舶采取扣押的保全措施。

先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未申请拍卖的,后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可以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准许其保全申请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

第三条【光租船舶的拍卖】船舶因光船承租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而被扣押的,海事请求人可以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拍卖船舶用于清偿光船承租人经营该船舶产生的相关债务。

船舶司法拍卖正当程序问题研究

船舶司法拍卖正当程序问题研究

船舶司法拍卖正当程序问题研究作者:丁雨张思洁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20年第29期摘要:我国关于船舶司法拍卖的内容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第三章第二节“船舶的扣押与拍卖”中。

本文所探讨的船舶司法拍卖程序均指《海诉法》规定的在海事请求保全程序中的拍卖。

因我国关于船舶司法拍卖的规定较为详细,本文立足于几个较为重要的、有所争议的部分进行研究,主要内容有船舶司法拍卖的启动条件、公告与通知、债权的登记与分配程序问题。

关键词:海事;承当程序;船舶司法拍卖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20.29.0651 船舶司法拍卖的概念船舶司法拍卖属于海事强制拍卖,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指《海诉法》第三章所规定的海事请求保全程序中的船舶强制拍卖;另一类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船舶强制拍卖。

迄今为止,公约立法都未曾给船舶司法拍卖下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义。

根据《海诉法》第43条规定,执行程序中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可以参照保全程序的强制拍卖程序。

可见以广义的角度来定义船舶司法拍卖更加符合立法现状与实践。

故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船舶司法拍卖制度是指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法院依据同意申请人在一定条件下向法院提出的申请,或依法律规定的职权所采取的,对被扣押的船舶以司法拍卖的形式进行的强制措施,用以保障未来生效判决或裁决的实施或用以清偿判决或裁决所确定的债务。

2 船舶司法拍卖的启动条件2.1 时间条件:船舶扣押期限届满,被申请人不提供担保在船舶司法拍卖时间条件里,包括了两个条件,首先是期限届满。

根据《海诉法》规定,海事请求保全的扣船期限为30天,但这个期限不能单纯理解为采取了保全措施之日起的30天,而应限于提起诉讼或仲裁之后到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生效判决、裁决之前。

若采取海事请求保全之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提起诉讼或仲裁,海事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或者返还担保,若已做出生效的判决、裁决,就属于执行阶段的强制拍卖。

船舶注销登记业务流程

船舶注销登记业务流程

船舶注销登记业务流程船舶注销登记是指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请求注销船舶登记,使船舶登记记录失效的一项业务。

船舶注销登记是重要的船舶管理方面的工作,注销登记后船舶才能在海上自由行驶,并且方便后续处理船舶安全问题和船舶的交易变更等。

注销登记的前提条件•船舶所有权已丧失,停止使用并拆除船舶的。

•船舶进入报废期满后半年仍未重新使用的。

•船舶停籍期满后,考虑到船舶安全或保险、抵押等实际需要,不再提交新的海事文件。

注销登记的办理流程1. 出具注销登记申请书船舶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可以持证书向船舶登记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注销船舶登记。

注销登记申请书可以在船舶登记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窗口领取免费的申请表格,也可以在本省区市及其海事管理机构网站上获取,填写完整后提交申请。

2. 提供停航证明在办理船舶注销时,需要提供原始的注册证书、船舶的航行证、船舶的营运证和停航证明等证件,以证明船舶已经停止行驶。

3. 检查证件并进行信息登记接收业务申请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对各项材料进行审核复核,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登记。

如果审核通过,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注销登记发证,注销该船舶的相应证明文件。

4. 公示期间处理根据办理船舶注销的省市区的有关规定,一般在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办理船舶注销申请后,需要按照要求在电子媒体或者发放公告的方式进行公示一定时间,这个时间根据当地的规定可能会有不同,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在反馈期内,未发现异议并经审核通过,海事行政机构将注销船舶登记。

如果有异议,需要另行处理。

5. 完成注销登记所有的步骤都完成后,注销登记流程就告一段落。

海事管理机构在注销登记成功后,会发放相关证明文件,包括注销登记证明、船舶融资租赁登记证明等等。

注销登记的注意点•如果船舶当前正在质押、抵押或者进行租赁融资等活动,并且不属于办结的情况,那么不允许完成船舶登记的注销流程。

•注销登记需要提前准备好船舶的相关证件,包括船舶的航行证、营运证以及停航证明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5.01.04•【文号】海船舶〔2015〕9号•【施行日期】2015.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加强船舶登记工作的管理,规范船舶登记行为,现将《船舶登记工作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字〔2003〕276号)、《关于修改〈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04〕389号)和《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海船舶〔2009〕273号)同时废止,原《关于发布<船舶登记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舶〔2001〕358号)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登记、船舶所有人未变更情况下申请变更船舶名称,以及原发证书作废的公告,由船舶登记机关在船舶识别号管理系统中录入,并在中国海事局官方网站公布。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登记系统的“船舶档案管理”功能模块中上传船舶登记档案清单。

船舶登记机关发生变化时,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在该船登记注销证明书办结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船舶登记档案清单上传至船舶登记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5年1月4日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登记工作的管理,规范船舶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下称《船舶登记条例》)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及本规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三条船舶登记机关应设置船舶登记受理、初审、复审、审批、空白证书管理、证书制作、校核、印章管理、证书发放和归档等岗位。

不同岗位可由同一人员兼任,但船舶登记初审、复审、审批人员不得为同一人;空白证书管理与证书制作人员不得为同一人;印章管理与证书制作人员不得为同一人;校核与证书制作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浅析船舶司法拍卖的效力

浅析船舶司法拍卖的效力

浅析船舶司法拍卖的效力作者:张春叶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3年第19期摘要:中国是法院扣押和拍卖船舶数量较大的国家。

2008年,CMI正式成立了船舶司法出售问题的国际工作组,近年来中国对船舶司法拍卖的讨论一直是学界热议的话题,在2012年北京举办的国际海事委员会(CMI)第四十届大会上,拟起草的《北京公约》中也重点强调了船舶司法拍卖的存在价值及理论基础。

其中,对于船舶司法拍卖的效力问题的讨论,旨在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认定船舶的所有权,以及明确原船舶所有人的瑕疵担保责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船舶司法拍卖;船舶扣押;船舶所有权转移;效力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9-0275-02船舶司法拍卖意在转移船舶所有权,与普通的动产转让的区别在于,船舶司法拍卖有其特殊性。

首先,在拍卖之前船舶需先经请求权人申请,并由法院对船舶予以扣押。

然后,由法院裁定是否准予拍卖船舶,并且在拍卖前,还需由法院委托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进行检验以及评估,并出具书面报告。

船舶在拍卖时不可避免地会有优先权、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的存在,如果买受人在拍卖时无法取得船舶的清洁物权,而后对船舶进行处分时也会产生权利争议。

一、船舶司法拍卖效力认定船舶司法拍卖的法律效力旨在转移船舶所有权,但对于转移船舶所有权的效力认定方面,各个国家的规定又有些许出入,这就使得买受人在竞得船舶之后,会由于别国的司法拍卖的效力不同,存在船舶所有权瑕疵,所有权人无法正常行使权力。

根据拍卖标的物所附着权力的性质,各国在立法上分别采取承受主义、涂销主义、剩余主义等不同的处理模式[1]。

承受主义反映了民法中所有权继受取得以及物权的绝对性的特征,即买受人需要承受船舶上所负担的担保物权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程序而消灭。

涂销主义恰恰相反,其主张船舶上负担的各种权利均因拍卖程序而消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船舶被司法拍卖后原来负担的船舶优先权、抵押权等均消灭,买受人取得清洁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4.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9.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第5号第一次修正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监督管理,确定渔业船舶的所有权、国籍、船籍港及其他有关法律关系,保障渔业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渔业船舶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五条渔业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凡在境外登记的渔业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渔业船舶登记的港口是渔业船舶的船籍港。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罗东川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王彦君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王淑梅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黄西武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4年12月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5年3 月1日起施行。

《规定》适应海事审判新的形势,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等法律的立法宗旨与目的,借鉴国际公约,对海事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

《规定》对统一海事扣船与拍卖司法标准,规范船舶扣押与拍卖司法程序,完善海事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制定该司法解释的背景、目的,相关条文的制定依据,主要内容进行说明,供理解与适用参考。

一、制定该司法解释的背景及目的扣押与拍卖船舶是海事诉讼中的一项特殊财产保全制度,对船舶实施扣押和拍卖,能使海事请求人的权利得到及时、有效保护。

自1984年我国设立海事法院至2013年的30年中,全国海事法院共依法扣押船舶7744艘次,其中外轮1160艘;拍卖船舶623艘,其中外轮123艘。

涉及40多个国家或地区。

船舶一般价值巨大,扣押与拍卖船舶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造成重大影响,船舶扣押与拍卖一直是海事司法实务中的重要问题。

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海诉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海诉法司法解释》),对扣押与拍卖船舶的相关问题作出了一些规定,但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海事司法实践中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亟待解决。

如:对船舶是否只有扣押一种保全措施;能否拍卖因光船承租人债务而被扣押的船舶;拍卖船舶能否按照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委托拍卖公司实施等等。

各国对《船舶司法出售国际承认公约草案二稿》的评论


1 李 海 :《 国际海 事委 员会船 舶 司法 出售 国际承认课 题进 展情况 简介 》, 下载 于 h t t p : / /
www. c ml a . o r g . c n / a r t i c l e / a r t i c l e . d o ? f a t h e r c a t e g o r yi d =1 9 4 1 &i d - 3 6 9 &me t h o d = v i e wDe t a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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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 2 0 1 3 年 1 0月 3 O日。
2 Dr a f t I n s t r u me n t o n Re c o g n i t i o n o f F o r e i n g J u d i c i a l S a l e s o f S h i p s
分配、 拍卖程序效力等方面加 以完善和细化。但它并不是一个关于船舶司法出售
的专 门公约 , 不 能妥善解 决现 存船舶 司法 出售 的国际承认 问题 。并且 , 这 个公约 的缔约 国有 限,即便 该公约将 来成为被普遍 接受 的国际公约 , 该公约也不 能被适 用于解 决为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而实施 的船 舶司法出售 问题 以及为保全海事 请 求而实施 的船舶 司法 出售 问题 。所 以笔者认为 , 有必要制定一个专 门针 对船舶

各 国对 《 船舶 司法 出售 国际承认公 约草案二稿》的评论
2 0 5
在制定 《 船 舶司法 出售 国际承认 公约》 前, 船舶 司法 出售 问题 的国际工作组在 调查研 究的基础 上, 遵循 国际海事委 员会 的惯 常做法 , 起草 了一个 有关船舶 司法 出售 国际承认 问题 的“ 问题单 m供各 国海商法协会提供 意见 。 问题单包括 5 个 问题 , 其 中一个是关 于制定 专 门国际公约 的必要性 与可行性 问题 。 对 于这个 问题, 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2)2017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四)共有船舶的,还应当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五)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六)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当提交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前款所称的船舶技术资料是指新造船舶的建造检验证书,或者现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境外购买外国籍船舶的技术评定书。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提交的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应当满足下列情形之一:(一)购买取得的船舶,提交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二)新造船舶,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三)因继承取得的船舶,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四)因赠与取得的船舶,提交船舶赠与合同和交接文件;(五)依法拍卖取得的船舶,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船舶移交完毕确认书;(六)因法院裁判或者仲裁机构仲裁取得的船舶,提交生效的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文书,交接文件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七)因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划拨、改制、资产重组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船舶,提交有权单位出具的资产划拨文件或者资产重组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和交接文件;(八)因融资租赁取得船舶所有权的,提交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和交接文件;(九)自造自用船舶或者其它情况下,提交足以证明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四条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船舶建造合同,如建造合同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约定不明确的,还应提交船舶建造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二)建造中船舶的基本技术参数;(三)5张以上从不同角度拍摄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整体状况的照片;(四)船舶未在任何登记机关办理过所有权登记的声明;(五)共有船舶的,还应当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六)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船舶所有权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变更项目证明文件和相关船舶登记证书,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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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 三大 原 则 ( 其 中“ 保 护 善 意买 月1 9 日, 国 际海 事 委 员 会 第 4 0届 大会 在北 京 隆 害关 系人 的利益 ” 最优 先 ) 相一 致 , 并 符 合 现 实 实 践 需 重召开。此次大会为 C M I 成立 1 1 5 年以来首次在 船 人利 益 ”
收 稿 日期 : 2 0 1 5 01 - - 0 9 作者简 介 : 廖文兰 ( 1 9 9 1 一) , 女, 硕士研究生 ; E ・ ma i l : 1 w l i f g h t i n g @1 2 6 . c o m
际工作组介 绍 了各 国海 商法协 会针对 二稿 的评 论。 [ 1 1 1 3 0 - 1 3 1 1 0月 1 5日下午 , 参会 代 表 对 发 言人 进
行提 问 , 对 相关 问题交 流意 见 。来 自爱尔 兰 、 尼日 利亚 、 日本 、 意 大利 、 俄罗斯、 法 国、 美 国等 国家 的
于船舶 司法 出 售 的 国 际公 约 时应 考 虑 的 政 策 抉 择 。中 国学 者对 我 国 司法 出售 的立 法 和 司法 实 践 情 况进 行 了介 绍 。学 者 A n d r e w R o b i n s o n代 表 国
《 船舶司法 出售 国际承 认 2 0 1 1年 草案》 、 二稿 和 三稿 ( 即 “ 北京草案” ) 。从“ 北京草案” 的进展 情况入手 , 分析 外国 司法 出售船舶的注销登记 , 探讨 注销 登记的 申请主体和条
பைடு நூலகம்
第3 期
廖文兰: 评“ 北京草案” 中船舶司法 出售的注销与重新登记
8 9
求o [ 1 1 2 0 8 " 北京 草案 ” 相 比于二 稿 , 对船 舶注 销 登记 也 同样 完全 能 达 到 注 销 登 记 的 审 慎 目的 。 因此 , 北 京草 案 ” 这 一 规 定 与 国 内 法 的 立 法 初 衷 并 不 与重 新登 记 作 出 了重 大 的 修 改 , 极具讨 论价值。 “
第1 4 卷 第3 期
2 0 1 5 年 6月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 社会科 学版)
J o u r n a l o f D a l i a n Ma r i t i me U n i v e r s i t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E d i t i o n )
Vo 1 . 1 4, No . 3
J u n, 2 01 5
文章编号 : 1 6 7 1 - 7 0 3 1 ( 2 0 1 5 ) 0 3 - 0 0 8 8 - 0 5
评“ 北京草案" 中船 舶 司 法 出售 的 注 销 与重 新 登 记
廖 文 兰
( 中 国政 法 大 学 国 际法 学 院 , 北京 1 0 0 0 8 8 )
在 第 二 稿 基 础 上 形 称C MI ) 下 的船 舶 司法 出售 问题 国际工 作组 ( 简 称 表 的意 见进 行 了 汇 总 和 协 调 , 成 了“ 北 京 草案 ” 。会 议 结束 后 的 6周 , 工 作组 继 I WG ) 起草 的 一份 关 于 船舶 司法 出 售 国 际 承认 问 北京草案 ” 的意见 与评论。 由 题的“ 问 题 单 ”( Q u e s t i o n n a i r e ) 。I WG 收 集 了 中 续 征集 了各 国对 “ 最 终 未形 国、 加拿 大 、 法 国等 2 2个 国家 的 海 商 法 协 会 对 该 于对个 别条 文 和 术 语 表 达 的分 歧 较 大 , 北 京公 约》, 但“ 北京草案” 相 比于 二 稿 , 已 有 问题 单 的答 复 , 并 对其 进行 总 结 与分 析 , 在此 基 础 成 《 上, 对船 舶 司法 出售 涉 及 的一 系 列 程 序 问题 进 行 了实质 性 的 突破 。 了规定 , 工 作 组 内部 于 2 0 1 1年 9月 2 日形 成 了
摘要 : 制定关于船舶 司法 出售 的国际承认 的国际统一规则 是 国际海事 委员会 正在 推进 的一项重要课题 , 已先后推 出
中国举办 , 《 船舶司法出售 国际承认公约》 成 为最 主要 的议题 。会 上 , 来 自德 国 、 新 加 坡 的代 表 对船
舶 司法 出售 的立 法 与 司 法 实 践 进 行 了简 明介 绍 , 来 自加 拿大 和荷 兰 的代表 演说 了关 于 准备 起 草 关
代表 积极 发 言 , 参 与讨 论 , 问题 集 中在 撤 销 原登 记


“ 北 京草案” 的进展情况
机关 的登记 方面 。 _ 2 之后 , 各 国代 表对 草 案 第二 稿 的措 辞 与条 文进 行 了 逐 条讨 论 , 工 作 组 对 各 国代
“ 北京 草案 ” 可 追 溯 至 由 国际 海 事委 员 会 ( 简
二稿 中有关 于 船舶 注销 登 记 与重 新 登记 的规 学者提出, 除 了需 要进 行 逻 辑 上 的修 ( 2 o l 1 年草案》 ; 这一草案在随后经修改完 善 , 形 定甚 不完 善 , 成 了第 二稿 ; 再 之后 , 在二稿基础上经讨论完善 , 改, 还 需 要对 条款 进行 改进 , 尤 其是 第 6条 船舶 的 注销 登记 与重 新登 记 , 以与 “ 促 进 国际 的协 调性 和 形 成 了“ 北 京草 案 ” 。 、 “ 保 护善 意 买船 人 利 益 ” 和“ 保 护 利 关于 “ 北京草 案” , 2 0 1 2年 1 O月 1 4 日至 1 O 法律 的统 一 ”
件, 指 出注 销 登 记 的 内容 为 司 法 出 售 前 登 记 的 抵 押 权 、 司 法 出售 前 登 记 的担 保 物 权 和 司 法 出 售 前 临 时 登 记 的 光 船 租 赁 权 。 论 述 外 国司 法 出售 船 舶 的 重 新 登 记 的 申请 主 体 和条件。 关键 词 : 船舶 司法出售; 北 京 草案 ; 注销登记 ; 重 新登 记 中图分类号 : D F 9 6 1 . 9 文献 标 志 码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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