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关于征求《海域评估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评估技术指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评估技术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3.11.13•【文号】国海管字[2013]708号•【施行日期】2013.1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评估技术指引》的通知(国海管字〔2013〕708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各海域评估机构:为完善海域评估制度,规范海域评估行为,健全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有关规定,我局组织编制了《海域评估技术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2013年11月13日海域评估技术指引(国家海洋局2013年10月)目次1 范围2 术语及定义2.1 海域评估2.2 海域价格2.3 海域基准价格3 海域评估原则4 海域价格评估4.1 海域价格评估目的4.2 海域价格评估程序4.3 海域价格评估方法4.4 海域价格影响因素5 海域基准价格评估5.1 海域基准价格评估目的5.2 海域基准价格评估技术路线5.3 海域基准价格评估程序为规范海域评估行为,统一评估程序和方法,保障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技术指引。
1 范围本技术指引适用于宗海的海域价格评估和沿海地方政府管辖海域的基准价格评估。
2 术语及定义2.1 海域评估是指海域评估专业人员按照一定的原则、程序和方法,对特定海域的价值进行评定的活动。
2.2 海域价格是指一定年期海域使用权价格及其附属用海设施和海上构筑物价格的总和。
2.3 海域基准价格是指某一基准日上一定年期海域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
3 海域评估原则海域评估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预期收益原则海域评估应以海域在正常开发利用条件下的未来客观有效的预期收益为依据。
(2)最有效利用原则海域评估应反映海域在合法利用的前提下,实现海域、资本、劳动力、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并取得最佳经济效益时的价格。
《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步规范海域使⽤论证管理⼯作的意见》《关于进⼀步规范海域使⽤论证管理⼯作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发布了《国家海洋局关于进⼀步规范海域使⽤论证管理⼯作的意见》,这意味着国家海洋局放开了海域使⽤论证报告编制资质,原本甲⼄丙等级资质限制的规定成为历史,下⾯是意见的详细内容。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步规范海域使⽤论证管理⼯作的意见 国海规范〔2016〕10号 沿海省、⾃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国家海洋局局属各单位,各海域使⽤论证资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国务院关于第⼆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要求,提⾼海域使⽤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质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海域使⽤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步规范海域使⽤论证管理⼯作提出以下意见: ⼀、严格执⾏国务院有关决定 (⼀)国家海洋局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本意见印发之⽇起,不得承接国务院审批项⽬⽤海的海域使⽤论证报告编制⼯作,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
(⼆)对海域使⽤论证报告编制单位不再进⾏资质要求,各级海洋⾏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海申请⼈必须委托具有海域使⽤论证资质的单位提供海域使⽤论证技术服务。
⽤海申请⼈可⾃⾏编制海域使⽤论证报告,也可委托其他单位编制。
(三)已取得海域使⽤论证资质证书的单位,其业务范围不再受资质等级限制。
(四)各级海洋⾏政主管部门对海域使⽤论证报告评审的管理权限不变。
(五)区域建设⽤海规划的海域使⽤论证⼯作按照《区域建设⽤海规划管理办法(试⾏)》的要求执⾏。
⼆、进⼀步规范海域使⽤论证报告编制 (六)海域使⽤论证报告的编制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须按照《海域使⽤论证技术导则》要求,对项⽬⽤海可⾏性、⾯积合理性、⽣态⽤海措施等内容进⾏重点论证。
《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2020修订版)》

《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目次1 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总则 (3)4.1论证原则 (3)4.2论证依据 (3)4.3论证内容 (4)4.4论证成果 (4)4.5论证程序 (4)4.6论证等级 (4)4.7论证范围 (6)4.8论证重点 (7)5论证基础资料 (7)5.1资料内容 (7)5.2资料基本要求 (7)5.3现场踏勘 (8)5.4海洋调查资料 (8)6项目基本情况与用海必要性分析 (10)6.1项目基本情况 (10)6.2项目用海需求 (10)6.3项目用海必要性 (10)7项目所在海域概况 (11)7.1海洋生态概况 (11)7.2海洋资源概况 (11)8资源生态影响分析 (11)8.1资源影响分析 (11)8.2生态影响分析 (12)9海域开发利用协调分析 (12)9.1海域开发利用现状 (12)9.2项目用海对海域开发活动的影响 (12)9.3利益相关者界定 (13)9.4相关利益协调分析 (13)9.5项目用海与国防安全和国家海洋权益的协调性分析 (13)10 项目用海与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分析 (13)10.1所在海域国土空间规划功能区基本情况 (13)10.2对周边海域国土空间规划功能区的影响分析 (13)10.3项目用海与国土空间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13)11 项目用海方案分析 (14)11.1用海选址合理性分析 (14)11.2用海平面布置合理性分析 (14)11.3用海方式合理性分析 (15)11.4岸线利用合理性分析 (15)11.5用海面积合理性分析 (15)11.6用海期限合理性分析 (16)12 生态保护修复和使用对策 (16)12.1项目用海主要生态问题 (16)12.2生态保护修复重点与目标 (16)12.3生态保护修复措施 (16)12.4生态保护修复实施计划 (16)12.5海域使用对策 (16)13 结论 (17)附录 A (规范性附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格式和内容 (18)附录 B (规范性附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格式与内容 (21)附录 C (规范性附录)资料来源说明 (25)附录 D (资料性附录)论证重点参照表 (27)附录 E (资料性附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摘要 (30)附录 F (资料性附录)论证报告重要图件名录 (31)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1适用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海域使用论证的内容、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和要求。
《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附件1《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修订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保证海域使用的科学性,提高海域使用论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本规定所指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是单位和个人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使用海域时所提交的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第三条 【海域使用论证的作用和工作依据】海域使用论证是海域使用权出让的科学依据,应当遵循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严格按照海域使用论证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工作。
海域使用论证技术规范和标准由自然资源部组织制定。
第四条 【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内容】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应当在详细了解和勘查项目所在区域海洋资源生态及开发利用现状的基础上,依据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原则,科学客观地分析论证项目用海的必要性、选址与规模的合理性、对生态的影响范围与程度、规划符合性和利益相关者的协调性等,提出项目生态用海对策,并给出明确的用海论证结论。
第二章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第五条 【报告编制主体确定方式】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海域使用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由组织招标、拍卖的单位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第六条 【编制主体要求】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主体(以下简称编制主体)为受委托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单位以及自行编制论证报告的海域使用申请人。
为确保海域使用论证的质量,更好地维护用海企业自身权益,推荐使用符合以下条件单位作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主体:(一)应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独立法人或企事业单位,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应当具备一定数量的全职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应具有海洋工程、海洋地质、物理海洋、海洋生物、海洋化学、测绘等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且熟悉海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能正确运用海域使用管理的有关规范和标准;(三)应当配备相应的海洋调查仪器和设备。
海洋保护区生态补偿评估技术导则

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的要求。 当前,国内外关于海洋生态保护补偿的方法主要有成本法、意愿
调查法、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法等;这些方法有其各自的特点,理论依 据和适用条件不同,核算结果往往差异很大。意愿调查法是利用效用 最大化原理,在模拟市场情况下,直接调查和询问人们对某一环境效 益改善或资源保护措施的支付意愿,或者对环境或资源质量损失的接 受赔偿意愿。意愿调查法的基础资料易于获取,可操作性强,但受主 观因素影响,其结果的准确性差,且难以协调支付意愿和接受意愿的 不对称问题。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法以生态保护过程提供的生态系统服 务价值作为补偿的测算依据,通过该方法能够实现生态效益的最大化 ( 即边际外部成本等于边际外部收益),其难点是保护区主要生态系 统服务的确定和评估。成本法按生态保护与建设过程的经济损失、建 设投入和机会成本进行补偿,尽管生态建设投入等量的经济成本不一 定能带来等量的生态效益,但依照现有财力的补偿水平和生态补偿实 施的可行性、有效性,该方法在实践中应用较广,因此,本标准以成 本法作为海洋保护区生态补偿评估的总体思路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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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新的高度,2014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首次将“国家建立健全生 态保护补偿制度”的规定写入法律条文,2016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增加规定了“国家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 偿制度”的有关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生态保 护补偿的规定相衔接,并细化到海洋生态保护补偿。2016 年,《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 号) 把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明确提 出建立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不断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制度化和法制化。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6.10.13•【文号】国海发[2006]27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水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范海域使用权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现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二○○六年十月十三日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域使用论证第三章用海预审第四章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第五章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第六章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域使用权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域使用权的申请审批、招标、拍卖、转让、出租和抵押,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第四条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以下简称用海预审)。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
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
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海域使用论证第六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国海管字[201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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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国海管字〔2011〕28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计划单列市海洋局,局属各单位:现将《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十周年。
全国海域管理工作总的要求是: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点推进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围填海管理、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建设、海域整治和修复等四项工作,切实规范海域使用秩序,提高海洋开发、控制、综合管理能力,充分发挥海域管理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海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加强统筹协调,完成新一轮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一)完成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和报批工作。
国家海洋局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2002年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基础上,制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
(二)完成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和报批工作。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经国家海洋局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成果评审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三)严格实施海洋功能区划。
在全国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得到国务院批准之前,必须严格执行现行海洋功能区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
凡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项目不予受理和审查。
海域评估技术规范

附件海域评估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国家海洋局二〇一二年八月目次1范围 (4)2规范性引用文件 (4)3术语和定义 (4)4总则 (5)5海域价格影响因素 (6)6海域基准价格评估 (7)7宗海评价 (11)8主要用海类型海域评估 (15)9常见评估目的下的海域评估 (20)附录A海域评估报告规范格式 (22)附录B各类用海价格影响因素 (28)附录C海域基准价修正体系 (32)附录D主要用海类型还原利率参考值 (33)海域评估技术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我国海域评估的范围、原则、程序、内容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范围内的海域基准价格和宗海价格评估。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HY/T124-2009海籍调查规范HY/T123-2009海域使用分类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海域评估是指海域评估人员按照一定原则、程序和方法,根据海域自然属性和社会经济条件,对海域的价值进行评定的活动。
3.2海域价格是指在正常市场条件下一定年期的海域使及其附属设施、构筑物用权未来纯收益的现值总和。
3.3海域基准价格是指在现状利用和正常经营条件下,按用海类型,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基准日上的法定最高年期海域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
3.4海域使用权单位或个人以法定方式取得的对国家所有的特定海域进行排他性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3.5用海设施是指利用海域空间建造的,与海域使用权人进行生产存在直接或间接联系的辅助性设施以及起临时性用途的设备。
3.6海上构筑物是指利用海域空间建造的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筑,如码头、突堤、引堤、防波堤、路基、海面核桥、高脚屋、人工渔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