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辖区船舶污染清除应急防备待命费用标准(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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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2—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实施,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应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签订和履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应急规定》《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JT/T1081,以下简称《能力要求》)和本办法的要求,达到相应等级的应急清污能力。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配备的应急船舶、设施、设备和器材,《应急规定》附表未明确规定可协议拥有的,应当为自有。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高级指挥人员和现场指挥人员,应当按照国际海事组织示范教程的要求,参加相应等级的培训,取得培训证明并保持知识更新;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可自行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操作人员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已签发的专业培训证明继续有效。

第四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应急规定》第十五条的要求,在本单位或者在其加入的行业协会的互联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信息。

新成立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首次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前至少30日,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社会公布信息。

现有—3—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社会公布信息。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以及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第五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应急规定》第十五条的要求,通过海事信息系统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送信息。

新成立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首次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前至少30日,按照要求报送信息。

现有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按照要求报送信息。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按照本条第一款要求报送的信息后,应当对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清污能力开展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2月3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消除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适用本规定。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其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应急处置”是指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为控制、减轻、消除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采取的响应行动;“应急防备”是指为应急处置的有效开展而预先采取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条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责任共担的原则。

第二章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预案第五条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

日照口岸进(出)口收费目录清单(一)

日照口岸进(出)口收费目录清单(一)

日照口岸进(出)口收费目录清单(一)
附件1: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拖轮费基准费率表计费单位:元/拖轮艘次
航行国内沿海航线船舶拖轮费基准费率表计费单位:元/拖轮艘次
附件2:货物港务费费率表
说明:1.“轻泡货物”是指每1重吨的体积满4立方米的货物,但每件货物重量满5吨的按重量吨计费。

2.编号1中的“化肥”是指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其它用于化工原料的不在此列。

3.编号2中的“一级危险货物”包括《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的第1类、第2类、第7类、第5.2项和第6.2项的危险货物以及第3类、第4类、第8类、第5.1项和第6.1项中包装类别Ⅰ和Ⅱ的危险货物,不包括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农药。

4.原油按编号3中的“其他货物”计费。

5.其它集装箱按其内容积与表列相近箱型集装箱内容积的比例计费。

日照口岸进(出)口收费目录清单(二)。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许可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履行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清污能力应当满足《规定》附件所列标准的要求。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应急作业人员,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相应等级的培训。

高级指挥人员和现场指挥人员的培训由主管机关组织实施;应急操作人员的培训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申请取得船舶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当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注册登记法人单位的证明;(三)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的相关材料;(四)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五)污染清除作业方案;(六)污染物处理方案;(七)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管理制度;(八)证明符合《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技术评价材料。

技术评价应当按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评价导则》(附件1)进行。

第六条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进行现场核验,并根据现场核验情况完成现场核验报告。

第七条对申请等级为一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后15日内完成现场核验,并将现场核验报告及相关材料报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应当自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申请等级为二级、三级、四级的单位,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批准的二级、三级、四级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名称、等级、服务区域和有效期等情况报主管机关。

(完整word版)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防备能力要求

(完整word版)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防备能力要求

附件船舶污染除去单位应急防范能力要求项目功能要求总高≥ 2000mm宽阔水域 (米 )总高≥ 1500mm 围油栏非宽阔水域(米)总高≥ 900mm岸线防范(米)总高≥ 600mm防火(米)总高≥ 900mm高粘度回收能力收油机(立方米 /小时)中、低粘度沿海港口一级二级一级二级2000———20002000——20001000100010002000100010004001000400200—150805015120503010备注防火围油栏能够在总配置数中调整,但为油轮供给服务的单位应独自装备。

1、回收能力指单套或多套收油机每小时回收油水混淆物的总量。

2、高粘度收油机应具备回收以下油品的能力:( 1)在15 ℃时密度高于900 kg/ m3的原油;( 2)在15 ℃时密度高于900 kg/ m3或 50℃时流动粘度高于180 mm2/s的燃油;( 3)沥青、焦油及其乳化物。

3、中、低粘度油收油机应具备回收以下油品的能力:( 1)在 15 ℃时密度低于900 kg/ m3 的原油;( 2)在 15 ℃时密度低于900 kg/ m3 或 50℃时流动粘度低于180 mm2/s 的燃油。

1船用(台)21喷洒装置手持(台)84热水(台)42洁净装置冷水(台)21吸油拖栏(米)20001000吸油资料吸油毡(吨)126溢油分别剂惯例型(吨)2010卸载装置总卸载能力(吨/小时)300200污染物处理装/小时)5020污染物处理能力(吨置暂时储藏装置暂时储藏能力(立方米)1400700专业回收船(艘)11船舶辅助船舶(艘)86——1、船用喷洒装置应拥有不低于135 l/min/ 套的喷洒量。

212、手持式喷洒装置应拥有不低于18 l/min/ 套的喷洒量。

111、热水洁净装置温度应不低于80℃、压力达到 8mpa ;112、冷水洁净装置压力应达到8mpa。

500300吸油拖栏直径≥ 200mm 。

3121如装备浓缩型溢油分别剂,应按比率换算成惯例型的装备量。

日照港进(出)口收费目录清单(二)

日照港进(出)口收费目录清单(二)

日照港进(出)口收费目录清单(二)附件1:理货服务费收费标准说明:1. 出舱翻舱货物,按相关费率及操作过程单独计收。

2. 船舶理货服务费最低收费标准为1000元/艘次,内贸水尺计重理货服务费最低标准为1500元/艘次,油品计量理货服务费最低标准为3000元/艘次。

3. 如发生以上内容未包含的业务,由双方平等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附件2:散杂货港口作业包干费收费标准单位:元/计费吨说明:1、铁矿石::若为原矿、大块、粘性大、含水量大的外贸进口铁矿石,以及特殊船型作业加收10元/吨,港内倒运作业根据距离不同加收10-15元/吨,倒运港外场地作业加收15元/吨。

2、煤炭:进口煤炭特殊船型、含水量大等作业加收10元/吨,进口煤炭再内贸装船出港加收15元/吨,进口煤炭再外贸装船出港加收20元/吨,场内倒运作业加收10元/吨,地漏卸车作业加收10元,平台装车作业加收10元,3种及以上配煤装船作业加收10元,从港内倒运港外场地加收15元/吨。

3、大豆等散粮:挑选水湿、霉变大豆加收15元/吨,挑选货物需人工灌包加收15元/吨,发生一次倒仓作业加收15元/吨,外贸进口再内贸装船出口加收20元/吨,从码头或库场倒运到厂家仓库加收15元/吨。

4、钢材:苫盖作业加收3元/吨,捆扎作业加收10元/吨,更换标签作业加收10元/吨,人力、机械倒垛更换标签作业加收15元/吨,同仓倒仓作业加收15元,异仓倒仓作业加收20元/吨。

5、镍矿:增加一次港内倒运作业加收10元/吨。

6、焦炭:增加一次港内倒运作业加收10-15元/吨。

7、木材:熏蒸倒运作业加收15元/吨,转水作业加收一次内贸费率。

8、有色金属:灌包作业加收10元/吨。

9、一般液体:流速慢作业效率低的加收10元/吨。

10、原油:高倾点、高粘度、高凝点、高硫、高酸等油种或指标高于或类似于马瑞原油,作业效率低的加收10元/吨。

11、小型设备是指长度在3米以下,且单件重量小于35吨。

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国海事局2011-05-20海船舶〔2011〕211号各直属海事局、各有关单位:为了有效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规范对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工作要求如下:一、沿海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要积极引导辖区内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取得相应资质。

要在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资质许可中,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把技术关和程序关,帮助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提高应急清污能力和管理水平。

申请一、二级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向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组织专家,按照《细则》附件《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评价导则》(试行)对其应急清污能力、污染清除作业方案和污染物处理方案是否符合有关要求进行技术评价。

专家应当从国家船舶污染应急专家库中选择,对申请一级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技术评价,由我局选定专家。

沿海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2011年5月20日前按照要求向我局推荐技术评价专家,并在2011年8月31日前将经过批准的首批二、三、四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及经过现场核验的一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报我局。

对《规定》附件中允许调整设备器材配备要求的,沿海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本辖区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的特点,开展科学论证,形成调整意见报我局批准后,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在2012年12月31日前,等级为一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至少自有一艘溢油应急处置船或者一艘基本满足溢油应急处置船舶功能要求的专业清污船舶,在2011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建造一艘溢油应急处置船合同且正在建造的,视为已自有一艘溢油应急处置船;另一艘溢油应急处置船可以通过光船租赁的方式拥有。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12.27•【字号】沪海危防[2011]608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海危防〔2011〕60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等规定,规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有效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提高上海港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备与应急处置水平,现将《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海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的实施,提高上海港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备与应急处置水平,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海船舶[2011]211号)(以下简称《细则》)、《关于船舶污染清除协议费用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1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关于执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1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管辖范围内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履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

上海海事局报检中心和各海事处依据职责具体负责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第四条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其船舶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或者进出上海港前,按照《细则》第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与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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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液体污染危害 性 货物船舶
Wet Cargo
tanker
ship
ntalner,ect
总吨 (GT)
RMB 1000丿 1(yuan)
eXcept
600T))GRT

e ) /航 y 明 次 lvo
RMB150o元 / (yua⑴
600T≤ ≤ GRT<10000T
RMB 1500 75(yuan) / flillk(voyaee)
RMB 300076$uan) / IiiA (vovace)
1、 12年 01月 01凵 12月 以上 费用标准有效期 ( ⒛ 至 ⒛12年 31日 ) 2、 年度仂Ⅱ议船舶污染应 急防各待命服务费对 以上 照费用标准可下 浮 1 0 % 。
共 3页 第 2页
RMB
e ) 航次 l v o y 殂
RMB
航 次
10000T≤ ≤ GRT<<30000T
2000,G(yuan) RMB 2000tt
/航 Ⅴ yage) 次 (o Iili RMB300 (0 y元 uanl 鲳) /航 Ⅴ ye 次 (o
RMB 3500,1(yuan) 次 (voycage)
日照辖 区船舶污染清 除应急防备待命费用标准 ( 单 位 : 人民币元 )
Fee standard for the ship po11ution response agreement (Y)
戟运油类之外 的 散装油类货物船舶
oi1 carrier
非散装液体污染危害 性货物船舶
bu1k,
carrier ,general,co
$uan) / (voyace)
1000歹 己 (yuan)
/
(voyage)
30000T≤ ≤ GRT<<50000T
RMB
2000歹 己 (yuan)
/
RMB3500元 (yuan)/ 航 次 ( v o y a g e )
50000T≤ ≤ GRT
/航
注 :notes:
e ) 航次 ( v o y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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