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止空气污染检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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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排污监测与治理标准

船舶排污监测与治理标准

船舶排污监测与治理标准随着全球海洋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严重,船舶排污成为了亟需解决的难题。

为了确保航运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各国纷纷制定了船舶排污监测与治理标准。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船舶排污监测与治理的标准要求。

一、船舶排污监测标准船舶排污监测标准是确保船舶排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基础。

船舶排污监测标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 排污监测设备要求每艘船舶都应安装相应的排污监测设备,包括废水监测设备、废气监测设备等。

废水监测设备应能准确测试废水中的污染物浓度,如油污、重金属等。

废气监测设备应能实时监测船舶排放氮氧化物和硫化物等有害物质的浓度。

监测设备应符合国际标准并定期进行维护、校准。

2. 监测频率与报告要求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按规定频率对废水和废气进行监测,并记录监测数据以备查验。

监测数据应详细记录船舶的运行情况、排污量、排放口位置等信息,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同时,船舶应配备相应的监测报告书,并在需要时提供给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核查。

3. 环境保护区域要求某些海域或港口设立了环境保护区域,船舶在这些区域内的排污要求更加严格。

船舶进入环境保护区域前,需按规定设定的时间提前进入低污染模式,并通过排污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排放情况。

同时,船舶应配备环保管理人员,负责确保排污符合要求。

二、船舶排污治理标准船舶排污治理标准是为了降低船舶污染物排放,保护海洋环境。

船舶排污治理标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 废水治理要求船舶的废水应按照国际海事组织的《船舶污染物控制规则》进行处理。

首先,船舶应合规安装污水处理装置,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其次,废水应经过适当的处理后才能排放至海洋。

同时,各类废水的排放要满足相关标准,比如污水pH值、油污浓度等。

2. 废气治理要求船舶的废气排放也是一大污染源。

船舶应配备废气处理装置,并严格控制氮氧化物、硫化物等有害物质的排放。

船舶在港口停泊期间,应尽量切换至低污染燃料,减少港区内的空气污染。

MARPOL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国际规则5月19日生效

MARPOL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国际规则5月19日生效

MARPOL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国际规则5月19日生

MARPOL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国际规则5月19日生效
据大英互保服务公司UK P&I CLUB表示,英国已加入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以下简称MARPOL公约)之1997年议定书(MARPOL73/78)关于防止船舶空气污染规则,MARPOL公约下新设附则VI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的国际规则》,该议定书第6条的规定,议定书将于今年五月十九日开始在英国和其它批准了该议定书的国家生效。

附则VI由19条规则组成,其中包括一项关于控制海上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的技术规范(氮氧化物技术规范)这些规则的内容涉及:消耗臭氧的物质、海上柴油机氮氧化物的排放、因所使用的燃料质量(含硫量)而导致海上柴油机硫氧化物的排放、油轮在港或靠码头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船舶产生的废弃物于船上焚化、港口从船舶接收消耗臭氧的物质的接收设备、船舶补给及使用燃油的质量、离岸平台和钻井设备应遵守的要求。

MARPOL附则VI 对于船舶废气中的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含量作了限制,禁止故意排放消耗臭氧的物质,附则规定了燃油中硫的含量不超过4.5% m/m的全球上限,并呼吁国际海事组织在议定书生效后监控全球燃料的平均含硫量。

附则VI 还允许设立硫氧化物排放特别控制区,从而对硫的排放进行更严格的控制。

在上述区域,船舶使用的燃油中硫的含量不得超过1.5% m/m。

或者,船舶必须安装废气清洁设备或者使用其它技术手段控制硫氧化物的排放。

波罗的海区域是议定书指定的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该协会敦促会员们注意因应。

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通用要求-编制说明

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通用要求-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下达 2016 年交通运输标准化计划的通知》(交科技 函〔2016〕506 号),编制标准《船舶污染物排放监测技术要求 大气污染物》。 标准计划号为 JT 2016-59。经多次专家咨询及主管部门沟通,考虑目前部分监测 技术尚不成熟,将该标准拆分为多个监测技术标准,先期编制多种监测技术的“通 用要求”,以及部分已成熟技术的分标准,后期根据其他监测技术发展成熟情况 再行补充对应的标准。因此,《船舶污染物排放监测技术要求 大气污染物》拆 分为《船舶大气污染排放监测通用要求》和《船舶大气污染物船载在线监测系 统使用规程》。本标准为《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通用要求》。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
(一)编制原则
本标准的制订适应船舶防污染和环境保护的需要,为防治船舶污染提供更 加科学、合理的技术手段。主要采用如下原则:
1.科学性原则:有充分的科学依据,要体现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和标准,促进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2.与有关标准、规范、制度协调配套原则:本标准与排放标准、国内标准与
(三)编制过程
1.标准立项。
2016 年 8 月,由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牵头,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 和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中心参加,成立《船舶污染物排放监测系列技术标准》 课题组。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和交通运输部环 境保护中心负责编制《船舶污染物排放监测技术要求 水污染物》草案,交通运 输部规划研究院负责起草了《船舶污染物排放监测技术要求 大气污染物》草案, 并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及预期经济效果. 15 (一)船舶尾气监测技术的应用情况............................................................... 15 (二)船舶大气污染监测试验...........................................................................16 (三)各类监测技术对比分析...........................................................................18

船舶防止空气污染方案

船舶防止空气污染方案
燃烧 高 硫油 。由于 目前没 有更 好 的办法
来 控制 硫化 物 的排放 因此对 于燃 油 系 统 的 S 控制 主 要 从燃 油 这 一 源 头 控 O
制。
申请 防 止 空 气 污 染 初 次 检 验 .在 取得 lP 证 书后 . 偶 尔航 行 S 制区域 . AP 若 O控 建 议船 东临 时清 舱换低 硫油 .申请船级
社 进行 附加 检验 . 需在 防止 空气污 染 只 证 书 的附录 中加 以更 改 .由船级 社 出一
但 需 要提醒 的是 对 于 装有易 消耗 臭氧 层 物质 的设 备须 多加 注意 . 须满 足公 必 约第 1 条 的规 定 。 如 最近 发现 . 2 例 有

艘远 洋干 货船所 用冰 箱的 制冷剂 就不
的焚烧炉 .否则.就必须停用。


附则 第 1 条 的要 求 . 比较容 易 取得 国 4 际 防止 空 气 污染 证 书 ( P ) 1 P 。不 需要 A
功 率大 于 1 O 千瓦 的柴 油机 于 3
域时. 提前很长一段时间用低硫油来预
求。
4、Βιβλιοθήκη 第二种方案:对于有可能偶尔航行
船上 所有 的 消耗 燃油 设备 ( 包括
于 M RO 附则V 规定的S APL l O 排放控制
区域 的船 舶 , 东可 以采取 第一 种方 案 船
锅 炉 ,焚烧 炉等 ) MA P L 在 RO 附则 V 规 l
定的于硫化物 (o ) s 排放控制区域不能
船舶在现有条件下更好的满足第 4 项要
求 就 成 了摆 在我们 面前 的难 题 。经过
近 一段 时 间的观察 探讨 和研 究 发现
第 三种 方 案 :对于经 常航 行于 S x O 排 放 控制 区域 的船舶 一般 有 两种办 法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件修正案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件修正案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件修正案(经修订的《防污公约》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第I章总则第1条适用范围本附则的规定应适用于所有船舶,但本附则第3、5、6、13、15、16和18条另有明文规定者除外。

第2条定义就本附则而言:1 附则系指经《1978年议定书》和《1997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国际公约(MARPOL)》附则VI,附则可由本组织修订,但这些修正案需按本公约第16条的规定予以通过并生效。

2 相似建造阶段系指在该阶段:.1 可辨别某一具体船舶的建造开始;和.2 船舶业已开始的装配量至少为50吨或为全部结构材料估算质量的1%,取较少者。

3 周年日期系指每年与《国际防止大气污染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月和日。

4 辅助控制装置系指船用柴油机上安装的用于保护柴油机和/或其辅助设备不受可导致其损坏或故障的操作条件影响的或有助于柴油机起动的一个系统、功能或控制策略。

辅助控制装置也可以是业已满意地表明为非抑制装置的策略或措施。

ANNEX 13Page 25 连续进料系指当焚烧炉在正常操作条件下,燃烧室工作温度在850℃和1,200℃之间时,无需人工辅助将废物送入燃烧室的过程。

6 抑制装置系指为激活、调整、推迟或停止排放控制系统的任何部件或功能而对操作参数(例如:发动机速度、温度、进气压力或任何其他参数)进行测量、感应或反应的装置,从而在正常操作遇到的工况下降低排放控制系统的有效性,但在适用的排放发证试验程序中大量使用该装置者除外。

7 排放系指从船舶上向大气或海洋中释放受本附则控制的任何物质。

8 排放控制区系指要求对船舶排放采取特殊强制措施以防止、减少和控制NO X、SO X或颗粒物质的排放或所有三类物质的排放造成大气污染以及伴随而来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不利影响的区域。

排放控制区域应包括本附则第13和14条所列或所指定的区域。

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于2005年生效随着萨摩亚独立国的批准加入,《MARPOL73/78>附则W 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将于2005 年 5 月19 日生效。

根据《MARPOL73/78> 1997年议定书,附则W将于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至少15个国家批准之后12个月生效。

随着2004年5月18日第十五个国家萨摩亚独立国的加入,接受附则W国家的船舶已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54.57%。

《MARPOL73/78>附则W对船舶氮氧化物和硫氧化物的排放提出了限制要求,并且禁止故意排放“消耗臭氧层物质”。

船舶新证书--IAPP证书一、概述1997年9月,在《MAPOL73/78公约》的缔约国会议上,通过了《MAPOL73/78公约》97议定书,97议定书的主要内容是在《MAPOL 73/78公约》中增加附则VI “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按照97议定书第6条的规定,该附则VI在不少于15个合计商船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国家接受之日起的12个月后生效。

2004年5月18日,萨摩亚群岛政府批准了《MAPOL 73/78公约》97议定书和附则VI,至此该附则VI已达到了97议定书所规定的生效条件,并于2005 年5月19日正式生效。

按97 议定书的规定要求,所有适用的船舶必须持有经船旗国或主管机关认可的船级社经检验通过后签发的IAPP证书。

IAPP证书(International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 )的全称国际防止大气污染证书。

IAPP证书适用于所有400总吨或4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

二、主要内容和规定要求《MAPOL 73/78公约》附则VI 的主要内容是对船舶排放的消耗臭氧物质、氮氧化物(NOX、硫氧化物(SOX、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 及船用焚烧物进行控制,以防止这些排放物对大气的进一步污染。

1、对消耗臭氧物质的控制:是对包括有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如灭火器和制冷设备(中央空调、冰箱、冰柜、伙食冰机等),进行控制和检验,以禁止消耗臭氧物质的任何故意排放、并禁止安装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新设备。

船舶与港口防污染技术(八)

船舶与港口防污染技术(八)

破坏臭氧层物质所占比例
替 代 产 品 开 发
第三节 散装液体泄露及其防止技术
船舶运输的三大液体散货是:石油、化学品、液化气。
万向首艘“游神1”号海上化学品运输船启航
装卸、储运过程中的油气和化学品主要产生于:
1)向储油罐、油舱及火车罐内装液体货物时,罐(舱)内等体积的油 气或化学品被置换顶出罐(舱)。 2)因环境温度的变化,使罐(舱)内浓度较高的混和气由于膨胀而被 排出。 3)因密封不严或管理不善而造成的跑、冒、滴、漏。
二、船舶NOx排放控制技术
NOx包括NO、NO2、N2O4等,在柴油机的排气中,NO2的浓度仅为5%, 而N2O4的浓度更低,因此主要研究的氮氧化物便是NO。
NO主要是由于空气和燃料中所含氮在高温下氧化而成,其氧化过程如下:
N2+O·
O2+N ·
NO+N·
NO+O·
船舶柴油机NOx排放的控制措施大体可分为
2、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防止船舶大气污染规则: IMO 第 37次环保会(MPEC37 )上,MARPOL73/78 国际公约原有的 5 条附则基础上,又增加了附则Ⅵ- 防止大气污染规则,并于 1997年正式 通过。
控制船舶释放的要求
限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排放
限制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NOx)的排放
2)氢氧化镁法
该方法是用Mg(OH)2代替第一种方法中的石灰作为吸收剂吸收排烟中的SO2。
吸收反应
SO2 +Mg(OH)2+ 2 H2O 氧化反应 MgSO3• 3H2O+1/2O2 MgSO3• 3H2O
MgSO4+ 3H2O
吸收剂Mg(OH)2的价格比CaCO3价格高,但SO2吸收速度快。

(SMO-31)船舶防止空气污染管理须知

(SMO-31)船舶防止空气污染管理须知

船舶防止空气污染管理须知1 目的为了规范船舶消耗臭氧物质、排放氮氧化物NOx、硫氧化物SOx、船上焚烧等方面实施控制与管理,防止船舶对大气造成污染,特制定本须知。

2 范围适用于公司400总吨及以上的国内航行海船。

3. 消耗臭氧物质控制3.1 消耗臭氧物质系指对大气层臭氧损耗起作用的化合物。

目前船上在船上的臭氧消耗物质主要有制冷剂F-12和F-22,含有卤素物质的灭火器,如HALON1211、HALON1301等。

3.2 每艘船舶应保存一份《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由轮机长负责登记、填写。

3.3 大管轮负责对船舶空调系统、冰箱或冰柜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禁止对消耗臭氧物质(制冷剂)的任何故意排放。

3.4 新船(2009年9月1日或以后)禁止使用含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或装置。

4.氮氧化物NOx排放控制4.1 新船(2009年9月1日或以后)上安装的输出功率大于130千瓦的柴油机必须取得国际防止柴油机造成空气污染证书(EIAPP)。

4.2 船长负责对EIAPP证书的保管,轮机长监督和指导大管轮和二管轮对各自分管的柴油机进行有关的维修、保养及热工参数调整。

5 硫氧化物SOx排放控制5.1 船舶使用的任何燃油硫含量不应超过4.5%(按质量比,m/m)。

5.2 船舶在每次加油时,应认真核对加油单据或油品质量证书中的硫含量。

5.3 《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规定,2016年1月1日起,进入上述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船舶可采取连接岸电、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等与上述排放控制要求等效的替代措施。

6. 船上焚烧6.1 禁止船舶在港口、码头和河口焚烧任何物质。

6.2 对未配置焚烧炉的船舶,日常操作过程中产生的污油、油渣、油破布及其他垃圾均应送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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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止空气污染检验要求
【摘要】随着经济的进步,开发速度的加快,船舶作业过程中产出的废气和污染物对空气质量造成了严重影响。

本文主要结合国际海事组织新通过、生效的《73/ 78 防污公约》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里面的相关规定来具体分析了船舶防止空气污染检验要求。

可供同行和研究者参考。

【关键词】船舶;空气污染;检验;要求
一、前言
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倍受关注,国际环保组织也不断制定新的国际公约来约束世界各国的污染物排放量,严格控制污染源,以保护世界的环境。

本文主要针对船舶防止空气污染检验要求进行了详细分析。

二、船舶排气的危害
随着国际贸易和船舶运输的发展,以石油产品为燃料的船舶柴油机的排放对当前的污染越来越严重。

按目前水平推算,大型柴油机的NOX排放量约为20g/kW.h,而每年世界上船用柴油机燃油消耗按一亿吨算,就有1000万吨的NOX 排入大气。

与此同时,为了降低营运成本,柴油机燃用非常劣质的燃料油,SOX 亦随之增加。

目前船用柴油机SOX的排放量平均在12g/kW.h左右,那么每年就有大约850万吨的SOX直接排入大气。

庞大的海运船队所排放的废气约占全球大气污染排放量的10%左右,可见,船舶柴油机的排放是影响全球空气质量和环境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船舶防止空气污染检验的要求分析
1、检验规定和证书
(一)凡400gt或以上的船舶以及所有固定式和移动式钻井平台和其他平台应进行《规则》所规定的检验,包括初次检验、定期检验、中间检验和年度检验;
(二)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之前或者在首次签发《规则》所要求的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IAPP)之前进行。

这种检验应保证设备、系统、装置、布置和材料完全符合《规则》中适用的要求;
(三)2005年5月19日后建造的适用船舶,应完全满足《规则》中的要求,并获得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四)2005年5月19日前建造的适用船舶,应在2005年5月19日后第1次坞
检之前但最迟不超过2008年5月18日应进行初次检验(2005年5月19日前,船东也可以提前申请船舶防止空气污染检验)。

检验合格后,签发一份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五)中国是《73/78防污公约》的缔约国之一,承担义务实施《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的各项规定。

中国政府主管当局授权中国船级社对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进行各种检验和颁发证书,各港口的海事监督部门也将在船舶进出港报关时核验船舶的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2、检验项目及其要求
根据《规则》的有关规定,CCS验船师在进行船舶防止空气污染检验时,对于船舶排放控制的相关设备、系统、装置、布置和材料,通常提出的检验项目和主要要求有:
(一)消耗臭氧物质,《规则》禁止任何故意排放。

具体要求包括:
(1)含有卤素物质的灭火系统和设备
2005年5月19日前建造的船舶,船上灭火系统和设备使用的Halon1211、Halon1301、Halon2402等消耗臭氧的物质和设备,可以同意继续使用这些物质。

但是,这些设备2005年5月19日后如果进行更换,则不能再继续使用这些物质。

在2005年5月19日及以后建造船舶上不能再使用此类物质。

(2)含有氯氟烃(CFCs)物质的系统和设备
2005年5月19日前建造的船舶,船上的制冷设备使用CFCs等这些消耗臭氧的物质,则可以同意继续使用。

但是,这些设备不能更换。

如果更换设备,也就不能再继续使用CFCs等物质。

在2005年5月19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上不能使用此类物质。

(3)含有氢化氯氟烃(HCFCs)的系统和设备
在2020年1月1日之前,船上可以使用含有HCFCs物质的新装置,这也是唯一允许该种新装置的系统和设备。

上述这些消耗臭氧物质的系统和设备必须记录在IAPP证书上,以备检查。

(二)氮氧化物(NOx),主要是船用柴油机的排放控制。

具体要求有:
(1)柴油机的NOx排放标准,包括:
①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输出功率大于130kW的船用柴油机。

②2000年1月1日或以后进行过重大改装的输出功率大于130kW的船用柴油机。

这些柴油机,应符合《NOx技术规则》的规定。

验船师在检验时,应检查和核对这些柴油机是否具有根据《NOx技术规则》的规定所签发的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EIAPP证书)。

EIAPP证书一般是在柴油机制造检验时,由制造厂申请检验而前期获得。

如果柴油机不具有EIAPP证书,那么它必须满足下面b项的要求:
(2)废气滤清系统或其他等效措施如果船用柴油机不能满足上述(1)项的要求,那么必须配备1台废气滤清系统或其他等效措施,作为柴油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件,来满足《规则》第13条。

(三)NOx排放监测和记录仪器
按照《NOx技术规则》的规定,船用柴油机必须配备NOx排放监测和记录仪器。

在船舶防止空气污染的各种检验时,验船师要对获得前期证书的柴油机在安装上船后,进行核实检验,以验证该柴油机是否继续符合《规则》规定的NOx排放极限。

这种符合验证可以采用下述3种方法的任何一种:其一是NOx排放监测和记录仪器;另外两种是发动机参数检查法和简化测量法。

(四)硫氧化物(SOx),主要通过控制燃油的硫含量和划定SOx排放控制区来实现限制排放。

在《规则》所划定的SOx排放控制区域里,对船舶的要求有:
(1)燃油的硫含量控制在控制区域内,船舶只能使用燃油供应通知单证明的含硫量不超过1.5%m/m的燃油;
(2)通过废气滤清系统或其他经认可的技术降低SOx排放。

如果船上的柴油机安装了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能够使SOx的排放量减少至6.0g/kW·h以下,则该船也可以航行于SOx排放控制区域内。

(五)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仅针对液货船,非强制性排放限制。

对VOCs的控制不是强制性要求。

在某些公约缔约国管辖的港口或装卸站对VOCs要加以控制,但事先会通过IMO将这些港口的清单通知相关各方。

液货船对VOCs的控制是安装一套认可的蒸气收集系统,该系统依据的标准是IMOMSC/Circ.585号通函要求。

一般由船东根据船舶航行的区域,提出安装该系统。

(六)焚烧炉,对焚烧炉制订标准并对焚烧炉进行操作限制。

具体包括:
(1)焚烧炉的标准
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安装的焚烧炉,必须经过产品型式认可并由主管机关颁发型式认可证书,其性能应符合MEPC.76(40)号决议(之前安装的可不符合MEPC.76(40)的规定)。

(2)操作手册
焚烧炉制造厂的操作手册保存在船上,手册中应规定如何在《规则》所述的限制内操作焚烧炉,以控制对环境污染。

四、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检验管理建议
1、内河航行船舶数量庞大,产生的空气污染不可忽视,建议将内河船舶列入强制性控制范。

2、加快、加强验船师培训工作,使专业能力满足检验要求。

3、开展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检测机构、燃油检测机构认证工作,建立合格检测机构名单。

4、制定“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试验及检验指南”或工作规定,便于船检机构开展开展检验,也可为柴油机制造厂、造船厂或船东方法和指导。

5、建立合格燃油供应商制度。

我国的原油来源较广,炼制技术也不一,通过建立合格燃油供应商制度,可以有效控制燃油的来源,确保符合法规要求。

6、船公司、船东、船舶建立柴油机管理台帐,对柴油机的使用、维修,尤其对可能影响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的所有参数变化应作详细记录,该台帐应作为检验的一项内容提交审核。

建议全国海事部门统一制作《船舶含有消耗臭氧物质设备泄漏事故与维修记录簿》,用于船舶记载消耗臭氧物质的排放、可能排放、可能引起排放的事件,而对于该类设备的检修、检测、维修等行为,应当规定必须由专业的公司或者部门进行,当检测、修理完成后,应由这些公司及其专职维修人员在相应的记事中签名和盖章。

而海事部门也应定期对该记录簿进行检查。

对于
7、对消耗臭氧物质建立岸上专业接收机构。

8、细化法规的相关要求,增强可操作性;修订《营运检验规程》补充相关内容。

9、检验报告增加“防止空气污染”内容,使记录完整可查。

五、结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船舶防止空气污染检验必须要按照国际公约来展开,并依据规定流程进行检测,确保防止空气污染的检测结果准确有效,以维护我国环境的清洁。

【参考文献】
[1]伍志坚.内河船舶航行香港航线防止空气污染的检验与管理[J].广东造船,2011,04:59-61.
[2]余育聪.如何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A].苏、浙、闽、沪航海学会学术研讨论文集[C].2011:5.
[3]岳金潭.船舶防止空气污染方案[J].中国船检,2010,04:7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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