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抢劫”相关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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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入户抢劫未遂

论入户抢劫未遂

论入户抢劫的未遂摘要: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对入户抢劫有无犯罪未遂争议较多,立法方面也没有对该问题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或规定,从而导致不同法院审判相似案情时出现定性各异、量刑失衡的状况,影响法律适用的公平、公正。

本文拟从一个案例为视角,来探讨分析入户抢劫中的未遂认定问题。

关键词:入户抢劫未遂情节加重犯基本犯入户抢劫是普通抢劫罪的情节加重情形,具有比一般抢劫罪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普通抢劫罪的既未遂认定没有争议,而对在实践中出现频率较多、情况较为复杂的入户抢劫的既未遂认定问题,特别是有无犯罪未遂争议较多,立法方面也没有对该问题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或规定,从而导致不同法院审判相似案件时出现定性各异、量刑失衡的状况,影响法律适用的公平、公正。

本文拟从一个案例为视角,来探讨分析入户抢劫中的未遂认定问题。

一、案情简介2009年9月25日8时4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携带管制刀具水果刀1把,在绍兴市区望花东区37幢207室门口,敲开被害人王某某家门后欲入室,被害人王某某见状冲出门外,被告人董某某采用推搡、拉扯等暴力手段,欲将王推入屋内实施抢劫,因被害人王某某激烈反抗并喊叫而抢劫未成。

被害人王某某逃跑至楼外,被告人董某某因害怕被群众抓住而将自己反锁于被害人家中,并向110报警投案。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董某某到公安机关后亦对其欲入室抢劫一事供认不讳。

二、分歧意见本案对董某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董某某的行为构成一般情形的抢劫罪,应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情节属未遂。

2005年6月8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对认定”入户抢劫”规定了三个要注意的问题:一是”户”的范围;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入室抢劫的法律规定(3篇)

入室抢劫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入室抢劫作为一种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和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历来受到我国法律的严厉打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入室抢劫案件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

本文将从我国刑法关于入室抢劫的法律规定出发,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对预防和打击入室抢劫犯罪提供参考。

二、我国刑法关于入室抢劫的法律规定1. 抢劫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入室抢劫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入室抢劫是指行为人非法进入他人住宅,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 入室抢劫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的刑罚如下:(1)抢劫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抢劫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抢劫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入室抢劫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暴力抢劫,致人死亡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因家庭矛盾,怀恨在心,于某日凌晨潜入被害人张某家中,持刀抢劫张某财物。

在抢劫过程中,张某反抗,李某将张某杀害后逃离现场。

分析: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且致人死亡,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李某应当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案例二:胁迫抢劫,数额巨大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某为筹集赌资,于某日凌晨潜入被害人赵某家中,持刀胁迫赵某交出财物。

论入户抢劫及其认定的初探

论入户抢劫及其认定的初探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整!圭塾垒竺!竺!三望堕耋:麓幽豳鍪篱论“入户”抡劫及其认定的韧探钟友平江晖摘要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之间对‘‘入户抢劫”的认识存在偏差,导致对此类案件在适用法律及法定刑幅度上出现错误。

本文就审判实践中应如何理解与认定‘‘入户抢劫”发表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入户抢劫犯罪意图犯罪构成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o)12-093—02近年来,我国侵犯财产和人身权利的犯罪还比较突出,尤其在农村,由于许多男子入城打工,家里留守妇女往往容易成为犯罪对象;在城市,流动人V I、就业、物价高涨、贫富差距扩大等社会问题在相当时期内还比较尖锐,入户打劫、诈骗、盗窃、强奸等犯罪有明显上升趋势。

“入户”作为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形之一在我国刑法中确定下来,对“入户抢劫”含义的不同理解会导致行为人承担完全不同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有“入户”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由于对“入户抢劫”的认识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偏差,导致对此类案件在适用法律及法定刑幅度上出现错误,因此笔者想就审判实践中应如何理解与认定“入户抢劫”谈些自己的看法。

一、“入户”的定义对“入户抢劫”的认定,关键问题是对“户”的理解。

目前理论上有几种观点:其一,“户”是指公民私人住宅,不包括其他场所。

其二,“户”是指固定场所,即以此为家的场所,如私人住宅及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宾馆房间及值班宿舍等临时住宅场所。

其三,“户”是指人长期或固定生活、起居或者栖息的场所,包括私人住宅以及宾馆房间、固定值班人员的宿舍等场所。

其四,“户”是指私人住宅,以及其他供人们生活、学习的建筑物,例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办共场所、公众生产、生活的封闭性场所。

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住宅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抢劫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探讨

抢劫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探讨

抢劫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探讨内容摘要: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暴力型犯罪,它不仅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世界各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笔者在日常办理抢劫案时,由于各办案单位围绕抢劫罪的加重情节的认定以及抢劫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的界限等问题还存在着争议,笔者拟从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抡劫罪、认定、问题、探讨一、关于抡劫罪加重情节的认定刑法第263条将抢劫罪加重处罚的情节列举了8种情形,具有其中之一,才能判处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于规定中某些用词和表述不够明确,以致于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围绕规定有许多认识分歧,下面谈谈个人的理解和看法。

(一)“入户抢劫”的认定关键是对“户”字作何理解。

目前有几种不同的观点:其一:“户”是指公民私人住宅,不包括其他场所。

(注1)其二:“户”指住所,即以此为家的场所,如私宅、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宾馆房间及值班宿舍等临时住所。

(注2)其三:“户”指长期或固定生活、起居或栖息的场所,包括私人住宅,以及宾馆房间、固定值班人员的宿舍等场所。

(注3)其四:“户”指私人住宅,以及其他供人们生活、学习的建筑物,例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公众生产、生活的封闭性场所。

(注4)不难看出,以上对“户”的理解范围之悬殊。

第一种观点,“户”仅指私人住宅,而按第四种观点,“户”除了私人住宅外,还包括办公室、教室、浴室、餐厅、歌厅、车间、等封闭性建筑物。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理由是:(1)按词典解释,“户”指“人家”,即私人住宅之意。

“户”与“室”的概念不同,立法规定“入户抢劫”而不规定“入室抢劫”,显然是取“户”字的严格意义,不能随意扩大。

当然,对于“户”的形式,不能仅指固定于土地上的供人居住建筑物,还应当包括以船为家的渔民作捕鱼和居住用的船只,牧民居住用的帐篷等。

关于如何从法律上对“入户抢劫”加以认定的思考

关于如何从法律上对“入户抢劫”加以认定的思考

及私生活 的 自由 ,可以免受他人的干扰和窥探 。二是场所特
征, 表现为与外界相对 隔离, 即具有相对封 闭性 。该处所是公
民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最为依赖的庇护场所 ,也是公 民人 身安 全 与财产 安全的最后屏 障,在安全防范上具 有一定 的措 施和
如私宅 及学生宿舍等 ,但 不包括 宾馆 房间及值班 宿舍等 临时 住 宅场所。第三 种观 点认 为 ,户” 人长期或 固定 生活 、 “ 指 起居
庭 生活的渔船 ; 不仅 包括 固定的住 所, 包括临时的住所 。< 还 解
释 > 了“ 字 , 明上 述列举并 未穷尽 , 要是供他 人 家庭 用 等 表 只 生活并与外界相对隔离 的住所都应认定为“ 。 户
2 对在楼道 、 、 院落内实施抢劫 的, 如果是独 家的院落或楼 道, 具有” 的两个基本特征 , 户” 应认定为人户抢劫 ; 如果是大杂
或者 栖息 的场所 , 包括私人住宅 及宾馆 房间、 固定值班 人 员的 宿舍 等场所 。第 四种观点认为 , ” 户 是私人住宅 , 以及其 它供
人 们 生 活 、 习 的 建筑 物 , 如 , 家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 民 学 例 国 企 人
保障, 与外界相 对隔离 , 未经 同意 或非经法定程 序不得随 他人
加 以认定的思考
陕西商 洛市 中共商洛市委党校 彭红霞
【 摘
要】关于“ 入户抢劫” 的认定, 户是指私人的家庭生活场所, 它具有家庭生活性和相对封闭性两个本质特征。入户前必须
具有 抢 劫等非法 的 目的和暴力或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 生在 户内的才能认 定为 “ 入户抢劫” 。
【 关键词】户 入户 入户抢劫 认定
对“ 的理解 户”

入户抢劫犯罪中入户目论文

入户抢劫犯罪中入户目论文

论入户抢劫犯罪中的入户目的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1-264-01摘要入户抢劫犯罪,从刑法合目的性价值角度和刑法解释角度出发,应始终坚持入户与抢劫的牵连性。

只有将这两个要素相结合才能构成法律界定的入户抢劫,否则就不能随意扩大其含义,拓展惩罚面。

关键词入户抢劫目的一、理论争议关于入户抢劫的入户目的,学界有以下三种观点:(1)肯定说认为行为人合法性入户后临时产生抢劫犯意的,为在户抢劫。

(2)不论入户前有无故意,入户后实施抢劫犯罪行为的,即为入户抢劫。

因为入户后临时起意抢劫的,同样严重破坏被害人对家的安全感,其危害性并不比持有抢劫故意而入户实施犯罪行为的小。

(3)在户中抢劫是否认定为入户抢劫,关键看行为人入户是违法入户还是合法入户以及入户的动机。

二、“入”户目的的司法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住所进行抢劫的行为,即入户前已持有抢劫的犯罪故意,从而将“持有除抢劫(转化型入户抢劫除外)之外的其他非法目的入户后突发抢劫故意而抢劫”和“合法入户后突发抢劫故意而抢劫”排除在法律意义上的“入户抢劫”之外,强调“入户”与“抢劫”之间的牵连关系,两者必须具有一致性和连贯性,紧密结合共同作为界定其法律含义的组成部分,只有“先有抢劫之故意,后有进入户内抢劫之行为,或者在户内实施了转化型抢劫行为”的才是对入户抢劫的准确理解。

三、入户目的仅限实施抢劫犯罪(转化型入户抢劫除外)对于司法解释的认定,有学者认为,确认入户与抢劫之间的牵连关系是不合理的,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其主张是:(1)非法目的入户也应视为入户抢劫,一方面两者社会危害性无太大差别,另一方面《解释》肯定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那么,对于出于抢劫、盗窃之外的其他非法目的入户后使用暴力强行劫取财物的,也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入户抢劫”若干问题探析

“入户抢劫”若干问题探析
从客观方面来说与预谋的入户侵犯财产相比行为人临时起意侵犯财产的行为没有经过精心策划与预谋可能会导致行为人由于心理慌乱准备不充分而对如何强制被害人具体抢劫何物如何逃跑等问题缺乏明确性不会像事先预谋的抢劫一样要么因熟悉被害人的经济状况藏财地点等从而轻易搜索到财物极大地侵害了被害人财产权要么因有充分的工具准备而更容易钳制被害人撬开柜锁等轻易取得财物使得犯罪更容易得逞要么因事先预谋而选择了合适的时间入户使得犯罪不易被发现或有利于罪犯有充裕的时间清理犯罪现场和逃跑等等
l 08 00 8。
① [ ] 德 魏德士 :《 法理学》 ,丁小春 、吴越译 ,法律 出版社 2 0 0 3年版 ,第 3 8页。 2

1 — 6
《 两抢 意见 》认为 ,“ 户抢 劫 ”是 指行 为人 在进 入被 害人 住所 时就 具有 “ 入 实施抢 劫等 犯罪 ”的 目 的 ,“ 在户 内抢 劫 ”则 是指行 为人 在进 入 被害人 住 所 时没有 实施 抢劫 等犯 罪 目的 ,而 是 以其他 目的进 入 被 害人住 所 后 ,临时起 意抢 劫 的情 形 。由此 可见 ,《 抢意 见 》明确将 “ 两 在户 抢劫 ”排 除在 “ 户抢 劫 入
屏 障 ,强制 剥夺 公 民的安全 感 ,对 社会 公众 安全 心理 破坏 程度 无 法想 象 ,易 引发社 会较 大恐 慌 ,直接
冲击 了社 会秩 序 ,具有 相 当的社 会危 害性 和人 身 危险性 ”① ;“ 入 户抢 劫 ’的社会 危 害性远 远大 于一 ‘
般 的户 外抢 劫… … ‘ 入户抢 劫 ’的危害 ,是 直接 辐射 到 公 民家庭 生活 的整 个 区域 ,户 内所有 在场 的人
范 畴之 外 ,暗示 了作 为法 定加 重处 罚情 节 的 “ 户抢 劫 ”与普 通 “ 户抢 劫 ”的差 异 。我 国刑法 理论 入 在 界普遍 认 为 ,之 所 以要对 入 户抢 劫加 重 处 罚是 因为行 为 人 造成 以下 严 重社 会 危 害后 果 :有 学者 认为 一 户 ’是人们 感 觉最 安全 的私 密场 所 ,是 公 民财 产 受保护 的主要 屏障 ,是 公 民心 中最放 松 、最安全 的 相 对隔 离 的场 所 。如 果公 民在 户 内的基 本安 全得 不 到保 障 ,整 个 社会 的治 安状 况就 到 了无法 无天 的地 步 ,户 内安 全得 不到 保护 的社 会就 无秩 序可 言 。入户 抢 劫就 是用 暴力 、胁 迫等 手段 强 迫剥离 这种 重要

入户抢劫的认定及指导案例解读

入户抢劫的认定及指导案例解读

⼊户抢劫的认定及指导案例解读⼊户抢劫,是刑法第⼆百六⼗三条规定的犯抢劫罪法定从严惩处的情形之⼀,⼊户抢劫的理解与认定,是司法实践中产⽣争议较多的⼀个问题。

根据2000年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05年《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2016年最⾼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户抢劫的认定,应当围绕以下⼏个⽅⾯。

01⼊户抢劫的认定⼀是“户”的范围。

2000年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规定“⼊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为⽽进⼊他⼈⽣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活场所的渔船、为⽣活租⽤的房屋等进⾏抢劫的⾏为。

该解释不仅对“户”进⾏了较为明确的界定,同时,还指出⼊户与抢劫必须存在牵连关系,即通过⼊户这⼀⼿段达成抢劫之⽬的,说明了⼈户的⾮法性及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先,“⼈户”抢劫并⾮单纯地“在户内”抢劫,它还内在地涵括了⼀个⾮法侵⼊他⼈住宅的⾏为;其次,“户”通常是⼀个相对封闭的环境,犯罪⾏为不易被发现,被害⼈孤⽴⽆援,⼈户抢劫更易得逞;再次,⼊户抢劫严重地危害了公众的安全⼼理和社会稳定。

“户”即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家庭⽣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既包括公民的固定住所和临时住所,也包括公民作为住宅使⽤的车、船等交通⼯具。

⼀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棚等不应认定为“户”。

司法实践中,对于⼊户抢劫中的“户”,应当结合⾏为时“户”所承载的实际功能进⾏分析、判定。

现实⽣活中,⼀些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所承载的功能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此种情形下是否认定为户,必须结合抢劫⾏为实施当时的实际状况进⾏区分、判断,⽽不能⼀概⽽论。

⽐如,有⼀些个体⼯商户的住所,既对外从事商业经营,⼜供家庭成员⽣活起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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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相关问题探讨
作者:刘冲翟洪利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21期
【摘要】我国实务界对于现行刑法规定的“入户抢劫”在实践中有着不同的理解,什么是“户”,什么是“入户”,什么是“入户抢劫”以及其犯罪形态有着很大的争议,尚未形成统一的学说。

文章从这四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求对司法实务有一定的益处。

【关键词】“入”;“户”;入户抢劫
一、“户”的认定
理论界对此问题有四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指公民私人住宅,不包括其他场所。

二是指固定住所,即以此为家的场所,如学生宿舍,但不包括宾馆房间。

三是指人长期或者固定生活、起居或者休息的场所,包括宾馆房间。

四是指私人住宅以及其他供人们生活、学习的建筑物,如办公场所。

可以看出以上四种观点有很大的不同。

笔者认为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例如一个宾馆房间,不能单纯的认为是否是“户”,而要看住宿人的住宿时间和意图以及其他方面,如果是要长时间居住并且是合法的目的,则可以综合考虑认定为“户”。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个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同时我国地域辽阔,各个地方的风俗不同,所以笔者建议在刑法的基础下,各个地方可对此进行相关规定,以完善其合理性。

刑法第263条第(一)项,2000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最高法2005年《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户”做出进一步的解释。

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公棚等不应认定为“户”,因为其一般不能满足功能特征的条件,即不能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家庭生活一般是指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组成的家庭人员相对固定的居住在一起,特点有二:一是成员间有血缘关系,二是成员较固定。

例如:学生宿舍虽也是与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是多人居住的场所,但是并非封闭的家庭居住环境,因此,学校的学生宿舍并不属于“入户抢劫”中的“户”。

但在特定情况下,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后,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入户”的认定
从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的情况来看,要求“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场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因此笔者认为,认定其目的的非法性需要注意一下几点:从时间上来看,抢劫起意是在户外;从地点上来看,暴力或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从目的上来看,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但又没有仅限于为了实施抢劫犯罪,还应包括为了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而入户,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一旦确定了其目的的非法性,就不论行为人采取何种办法,包括非法的和合法的,只要进入户内之后实施了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就应认定构成“入户”抢劫。

三、实施行为的认定
“入户抢劫”要求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户内。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即抢劫罪定罪处罚。

这就是所谓的“转化型抢劫”对此,我们可进一步理解,如果该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此外,其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暴力必须在取得他人财物的当场实施。

虽然使用了暴力但未当场获取财物或者是在劫取财物之后又出于其他动机伤害被害人的,则都不属于抢劫中的暴力,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论处。

用暴力的目的就在于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从而劫取财物。

暴力程度只要能对他人身体起到强制、打击作用即可,并不要求其危及他人的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

其胁迫是指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

还须是行为人有意识地给被害人施加精神压力,进行精神强制,意在使其产生恐惧,不敢反抗,而为其劫取财物创造条件。

入户抢劫是一个较复杂的复合行为,在认定入户抢劫时要综合考虑,寻求证据。

以求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一般情况下,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权威人士解释,认定入户抢劫应具备的证据包括:(1)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辩解、被害人陈述。

证明被侵入的场所具有“户”的特征;(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应固定一下内容:现场被侵入或破坏的痕迹,如破坏的门、窗、锁、家具、家电等;犯罪嫌疑人遗落在现场的物证、痕迹;现场应有证明被害人在此生活起居的用品如床、被褥、衣物等;(3)现场提取的以上物证及其辨认笔录;(4)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痕迹鉴定,如脚印、指纹;(5)邻居或亲友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害人在此生活起居等情况。

四、“入户抢劫”犯罪形态的认定
在抢劫过程中,既没有抢到财物,又没有致人轻伤的,为未遂。

抢到财物的,或者虽没有抢到财物但致人轻伤或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是抢劫罪的既遂。

类似的,“入户抢劫”如果在户内未窃取到他人财物,又未给他人人身权利造成危害后果的,同样属于“未遂”。

综上,“入户抢劫”的相关问题还有许多问题有待探讨。

但是,笔者认为,随着法制的不断发展,许多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

参考文献
[1] 李佳丽.“入户抢劫”若干问题探析[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
[2] 肖中华.论抢劫罪适用中的几个问题[J].法律科学,1998.
[3] 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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