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数额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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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京都律师事务所戴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争议案件呈现逐年增多趋势。

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往往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劳动者对主张的事实举证。

但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在很多情况下根本无法证明主张的事实,加之用人单位故意不提供有关证据,造成人民法院常以举证不能为由判决劳动者败诉。

笔者认为,诉讼程序的根本价值在于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实现,而不应当成为当事人获得有利结果的诉讼技巧。

在此,我们有必要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进行深入分析研究,以公平合理地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一、举证责任的一般原理对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法学界见仁见智。

通说认为,凡是主张权利发生者应就引起权利发生的事实举证;凡是主张权利消灭者应就引起权利消灭的事实举证。

诉讼中,原告应就引起自己请求权发生的事实举证,而被告应当就原告权利没有发生或者消灭的事实举证。

但是需要说明,这并不意味着原被告双方都有举证责任。

这是因为在诉讼中原被告的举证义务并非同时发生,而是有先后顺序的。

原告在举证证明自己的权利发生后,被告才有义务举证证明原告权利并未发生或者已经消灭。

从诉讼架构上看,被告是以原告权利从未发生或者已经消灭来对抗原告的诉讼主张的。

从时间上看,在原告举证完成后,举证责任就发生了转移。

如果原告举证证明自己的权利已经发生,而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原告权利没有发生或者已经消灭,则被告就要承担于己不利的后果。

我们在讨论举证责任时,往往笼统地说“案件事实”,而实际上任何案件事实都是由无数个相互联系的具体事实构成的。

如果要求原告就这无数个相互联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显然在客观上无法做到。

故《民事诉讼法》在确立“谁主张谁举证”的基础上,对某些情况下的举证责任进行了特殊分析。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质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劳动争议案件具有自身的特点。

(一)劳动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定性。

按照民法原理,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2017)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2017)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支付,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确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工资支付实行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则。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工商、建设、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

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工资支付制度包括如下事项:(一)工资的分配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三)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五)其他有关事项。

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有关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理解和适用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理解和适用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理解和适用易奎律师历时3年,10次易稿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5年1月19日在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上正式表决通过,并已于2005年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新出台的《条例》共5章56条,对适用范围、支付原则、工资定义、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实施中需要进一步细化的问题,包括工资支付制度、标准、方式、期限和扣除工资等一般行为规范,以及加班、假期、延期支付工资、停工停业期间工资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增强实际操作性。

《条例》有哪些新规定?这些规定该怎样理解?与劳动部颁布关于工资支付的规章有哪些差别?对企业的工资支付有哪些影响?作为企业,要注意哪些事项,应怎么应对?我们带着这些问题,结合劳动实务操作,特对《条例》的一些新规定作以下解读,以期能给企业带来收益:一、明确了工资的几个概念。

(一)工资。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

这个定义与劳动部对工资的相关定义区别在于:1、确认了工资的取得是基于劳动关系,这就将事实劳动关系的收入正式纳入了工资的范畴;2、确认了用人单位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分配水平的自主权,规定支付依据为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

工资一般是指劳动报酬性的收入。

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

这一规定明确了工资的性质为劳动报酬性收入,不包括劳动者获得的其他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收益。

工资不包括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非劳动报酬性收入。

如: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

(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举证通知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举证通知书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举证通知书为便于当事人进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现就当事人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的举证事项通知如下:一、举证时限(一)申请人自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或第三人)自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

(二)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仲裁庭原则上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或仲裁庭认为该证据对查明事实具有重大影响需要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质证的,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仲裁庭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仲裁庭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仲裁庭审理时认为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需要进一步审查核实的,有权指定当事人庭后核实并提交书面说明,当事人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二、举证责任(一)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二)劳动者有以下主张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1、劳动者主张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应当就劳动(人事)关系的建立举证,如提交相应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工资及福利待遇领取、社会保险、工作管理(如工作证、服务证等)或其他无利害关系人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证明;2、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高于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的,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3、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减少工资等报酬的,应就用人单位减少工资等报酬的事实举证;4、劳动者追索申请仲裁之日前两年的工资等报酬的,原则上由劳动者举证;5、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就存在加班事实或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证据举证;6、劳动者主张业务提成的,应就存在业务提成的事实举证,包括双方对业务提成的约定、用人单位关于业务提成的制度规定、业务提成的支付时间、支付标准以及计提提成的业务量等。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点条款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点条款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点条款解读五、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将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情况告知农民工本人,并在工资支付台账中明细列示农民工的工资项目和工资数额。

解读:这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并且要告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以及在工资支付台账中明细列示农民工的工资项目和工资数额。

这也是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措施之一。

六、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间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并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应支付工资金额的百分之二每日向农民工支付赔偿金。

解读:这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否则需要按照规定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并且按照应支付工资金额的百分之二每日向农民工支付赔偿金。

这也是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措施之一。

七、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间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农民工要求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逾期仍不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支付,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解读:这一条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并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这也是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措施之一。

八、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方式支付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支付工资,致使农民工要求支付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并按照应支付工资金额的百分之二每日向农民工支付赔偿金。

解读:这一条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支付工资,致使农民工要求支付的,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并按照应支付工资金额的百分之二每日向农民工支付赔偿金。

九、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为便于当事⼈进⾏劳动争议诉讼,下⽂现就当事⼈在劳动争议诉讼中的举证事项进⾏解读。

接下来,店铺⼩编为⼤家介绍相关知识,欢迎⼤家进⾏阅读。

⼀、⽤⼈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在⽤⼈单位处劳动,但⽤⼈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的,⽤⼈单位应当提交反证;(⼆)⽤⼈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资的情况举证;(三)⽤⼈单位延期⽀付⼯资,劳动者主张⽤⼈单位系⽆故拖⽋⼯资的,⽤⼈单位应就延期⽀付⼯资的原因进⾏举证;(四)劳动者主张加班⼯资的,⽤⼈单位应就劳动者实际⼯作时间的记录举证;(五)双⽅当事⼈均⽆法证明劳动者实际⼯作时间的,⽤⼈单位就劳动者所处的⼯作岗位的⼀般加班情况举证;(六)⽤⼈单位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就减少劳动报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七)⽤⼈单位应就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应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的事实举证;(九)⽤⼈单位应就各种实际已发⽣的⼯伤赔偿⽀付事实举证;(⼗)依法应由⽤⼈单位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原告向⼈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原告、被告⽅基本情况的证据材料,⾃然⼈的应证明姓名、性别、出⽣年⽉⽇、民族、⼯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应证明其⼯商登记情况或法⼈登记情况,列雇主为当事⼈的应证明雇主招⽤⼈员⼈数;(⼆)劳动仲裁申诉⼈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诉书”;(三)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或不予受理通知的书⾯裁定、决定、通知;(四)原告收到仲裁⽂书时间的相关证据材料。

三、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劳动者主张⼯资标准就应当⾼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资数额,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资标准举证;(⼆)劳动者主张⽤⼈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应就⽤⼈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事实举证;(三)劳动者主张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者就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举证;(四)劳动者主张⼯伤赔偿的,应就存在因⼯伤害的事实及⼯伤认定、伤残等级及鉴定时间、⼯伤住院治疗起⽌时间及费⽤、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需交通费和⾷宿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等事实举证;(五)⼥职⼯主张“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权利的,应就存在“三期”的事实、起⽌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难产、领取独⽣⼦⼥证的事实举证;(六)依法应由劳动者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企业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工作的领导,建立工资支付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及时解决企业工资支付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国资、建设、经贸、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审计、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会组织依法对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有权对企业的违法行为提出改正意见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支持和帮助劳动者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企业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举报处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

第二章工资确定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劳动力供求状况,制定本省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和发布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工资水平,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监测预警信息。

第九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与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第十条企业应当根据工资集体协议或者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政策,通过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工资支付标准。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可以根据劳动者所在岗位的变化进行调整和变更,但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协议中确定的工资标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工资收入证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工资收入证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概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机动车交通事故频发,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也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

在交通事故中,涉及到责任认定、赔偿问题,往往牵涉到复杂的法律程序和证据证明。

本文将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问题展开探讨。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1. 交通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责任认定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2. 证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关键在于证据,包括现场勘查记录、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照片、车辆损坏情况等;同时还需考虑相关证人证言、视瓶监控等证据。

3. 责任认定原则: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包括综合认定、举证责任、酌情认定等,需要权威的部门或法院进行认定。

4. 赔偿问题:责任认定后,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包括人身伤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解决途径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一般可以采取以下途径进行解决:1. 协商解决: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确定事故责任和赔偿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诉讼成本,达到和解的目的。

2. 申请交通事故调解:对于责任认定不明确或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可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警察部门申请调解,协助双方协商解决事故责任和赔偿问题。

3. 诉讼解决:作为最后手段,当双方无法就责任认定和赔偿达成一致意见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责任认定和赔偿处理。

四、工资收入证明的重要性在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工资收入证明作为重要的经济损失证据,具有如下重要性:1. 证明经济损失:工资收入证明可以证明被害人的实际工资收入情况,作为经济损失的直接证据,对于责任认定和赔偿数额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

2. 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工资收入证明是被害人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的重要证据之一,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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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数额的举证责任
(最新版)
目录
1.工资数额举证责任的定义和重要性
2.工资数额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3.工资数额举证责任的具体操作流程
4.工资数额举证责任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效果
5.工资数额举证责任的注意事项
正文
一、工资数额举证责任的定义和重要性
工资数额举证责任是指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工资数额,以便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并作出公正裁决。

工资数额举证责任对于确保劳动争议案件的公正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资数额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工资数额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如下:
1.劳动者主张工资数额的,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者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单、银行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工资数额。

2.用人单位主张工资数额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相关证据证明劳动者的工资数额。

三、工资数额举证责任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工资数额举证责任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当事人需要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提出自己的主张,并提供相关证据。

2.法院或仲裁机构将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3.法院或仲裁机构将根据审查结果,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数额,并作出相应的裁判。

四、工资数额举证责任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效果
工资数额举证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我国《劳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工资数额举证责任的法律效果主要体现在:
1.对于劳动者来说,举证成功则有可能获得法院或仲裁机构支持的更高工资数额;举证失败则可能导致其主张的工资数额得不到支持。

2.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举证成功则有可能获得法院或仲裁机构支持的较低工资数额;举证失败则可能导致其需要支付较高的工资数额。

五、工资数额举证责任的注意事项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及时提供证据:当事人应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及时提供相关证据,以确保自己的主张得到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支持。

2.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否则可能不被法院或仲裁机构采纳。

3.充分了解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工资数额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以便在举证过程中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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