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诉讼的举证责任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为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新型疑难问题,统一全市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标准,提高劳动争议案件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劳动争议审判实际,制定本裁判指引。
案件受理一、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三、劳动者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要求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以及在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待遇而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四、筹办单位发起人是自然人,筹办未成功的,在筹办期间发生的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五、职工履行职务在单位借款挂帐发生的纠纷,一方以劳动争议或以其他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六、当事人已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
七、因订立或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的争议,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八、当事人为减少劳动争议的处理环节,将具有给付内容的劳动争议案件改变案由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如劳动报酬纠纷改为债务纠纷,工伤事故纠纷改为损害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京都律师事务所戴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争议案件呈现逐年增多趋势。
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往往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劳动者对主张的事实举证。
但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在很多情况下根本无法证明主张的事实,加之用人单位故意不提供有关证据,造成人民法院常以举证不能为由判决劳动者败诉。
笔者认为,诉讼程序的根本价值在于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实现,而不应当成为当事人获得有利结果的诉讼技巧。
在此,我们有必要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进行深入分析研究,以公平合理地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一、举证责任的一般原理对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法学界见仁见智。
通说认为,凡是主张权利发生者应就引起权利发生的事实举证;凡是主张权利消灭者应就引起权利消灭的事实举证。
诉讼中,原告应就引起自己请求权发生的事实举证,而被告应当就原告权利没有发生或者消灭的事实举证。
但是需要说明,这并不意味着原被告双方都有举证责任。
这是因为在诉讼中原被告的举证义务并非同时发生,而是有先后顺序的。
原告在举证证明自己的权利发生后,被告才有义务举证证明原告权利并未发生或者已经消灭。
从诉讼架构上看,被告是以原告权利从未发生或者已经消灭来对抗原告的诉讼主张的。
从时间上看,在原告举证完成后,举证责任就发生了转移。
如果原告举证证明自己的权利已经发生,而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原告权利没有发生或者已经消灭,则被告就要承担于己不利的后果。
我们在讨论举证责任时,往往笼统地说“案件事实”,而实际上任何案件事实都是由无数个相互联系的具体事实构成的。
如果要求原告就这无数个相互联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显然在客观上无法做到。
故《民事诉讼法》在确立“谁主张谁举证”的基础上,对某些情况下的举证责任进行了特殊分析。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质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劳动争议案件具有自身的特点。
(一)劳动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定性。
按照民法原理,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劳动合同法解除条款

《劳动合同法》解除条款劳动合同解除条款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数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致使劳动合同一方或两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劳动合同解除条款。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由两边协商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份发生效劳,不涉及已履行的部份。
在审理劳动合同争议的案件中由于没有很好理解私法自治和公法干与的关系,致使司法实践在审理劳动合同争议的案件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劳动合同解除方面的法律纠纷更是困惑着司法实践,文章围绕此方面展开探讨。
审理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件首先应当对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有正确熟悉。
劳动关系本质上是民事主体之间所产生的关系,因此其法律关系应当遵循私法自治原则,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地位的差异和社会发展的利益衡量,对劳动关系又更多受公法律调整,所以是《劳动法》是公法与私法相融合而产生的法律,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作为其中重要的的一部份,不仅表现了私法性的内容,也表现了公法的理念。
当私法上的原则不能确保实质正义的时候,就要用公法的强制手腕进行弥补,从而实现真正的公平和正义。
也就是说法院在审理劳动合同争议的案件中应当遵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国家公法干与的统一,这是咱们正确审理劳动合同的前提,也是正确理解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基础。
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主要涉及到劳动合同解除条件和合同解除后涉及手续等纠纷。
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法律法规给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只要组成前述条件,便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因此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的,是行使辞职权的行为,不该当承担违约责任,也谈不上违约金的问题。
咱们应当注意到下面情况:第一,劳动者违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补偿经济损失的,法院可依法予以支持,因为此规定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合同的解除

1、存在合法有效的规章制 度
2、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 3、达到严重按规定可以辞 退的程度
1、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2、造成重大损害
规章制度合法性;
严重程度的证明责 任
随时≠
重大损害的证明责 任
随便
兼职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 证明存在严重影响
成严重影响或用人单位提出, 及用人单位曾提出
拒不改正的
改正
无效劳动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违 证明责任
劳动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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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解除
(一)内容详解 1、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当事
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依法提前终止劳 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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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协议解除 单方解除 预告解除 即时解除 过错解除 无过错解除
一、合同解除
解除方式的不同 是否以预先告知为必要条件
是否以有过错为必要条件
通知(或 合同法》
支付代通 第42条
知金)
;
规定的6 种情形
2、支付 下不得
经济补偿 解除。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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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 不符合录用条件”?
○举证责任: 如果劳动者和单位就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发生争议,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 责任在单位。
○证据: ·录用条件; ·工作内容; ·工作记录; ·评估结果。
助金。
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 医疗期内不得解除。 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三期内不得解除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法定年龄男60、女工人50、女干部55;从事井下、
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 健康工作的,男55,女45;因病或非因工致残,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各方怎么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各⽅怎么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劳动具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向⼤院提起诉讼进⾏解决。
劳动纠纷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
由于各种原因,双⽅之间产⽣纠纷也是难以避免的事情。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各⽅资料。
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各⽅怎么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争议仲裁中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劳动争议,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这是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般原则。
同时,考虑到⽤⼈单位作为⽤⼯主体⽅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保护提供等情况和材料,劳动者⼀般⽆法取得和提供,因此对⽤⼈单位提供证据⼜作出了特别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单位掌握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供;⽤⼈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这⼀规定再次明确和扩⼤了⽤⼈单位的举证责任,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对⾃⼰提出的请求,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提不出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以证明其主张的,其主张⽆法获得法律的⽀持。
如劳动者要求⽤⼈单位发放⼯资的,就需要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法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要求⽤⼈单位发放⼯资的请求就⽆法获得法律的⽀持。
举证责任是纠纷解决过程中最为重要的⼀环。
举证责任的⼀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但任何原则都有例外,在举证责任分配⽅⾯,需要考虑当事⼈举证的能⼒,以及举证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单位出于强势地位,劳动者普遍处于弱势地位,很多证据都在⽤⼈单位的掌控之中,如各种劳动⼈事资料都是⽤⼈单位在保管,⼀旦发⽣纠纷,劳动者⽆法获得这些证据材料。
因此,为了确保举证责任分配的公平,对于特定事项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当事⼈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由他⽅当事⼈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当事⼈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的⼀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发⽣在劳动者与⽤⼈单位之间,不管是⽤还是来解决劳动争议都需要当事⼈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持⾃⼰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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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
劳动者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确定纠纷属于劳动纠纷的前提和基础。
在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规定,劳动者提起仲裁申请必须提供,否则不予⽴案。
⽤⼈单位与劳动者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很多⽤⼈单位为逃避责任⽽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仲裁机构以劳动合同作为受理依据,显然是错误地适⽤了法律。
只要劳动者举证证明为⽤⼈单位提供了劳动,仲裁机构就应当作为劳动案件受理。
⽤⼈单位若否认双⽅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举证证明。
(⼆)劳动报酬纠纷的举证责任。
劳动报酬纠纷是劳动纠纷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规定,在因⽤⼈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作年限等决定发⽣争议时,⽤⼈单位负举证责任。
表⾯上看,此规定赋予了⽤⼈单位对劳动报酬问题的举证义务,但是实际上对⽤⼈单位并⽆多⼤的约束。
这是因为:其⼀,按照该规定,只有因⽤⼈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的“决定”发⽣争议时,⽤⼈单位才承担举证责任,但⽤⼈单位在作出上述决定时并不出具书⾯⽂书,劳动者显然不能证明⽤⼈单位作出过类似决定。
其⼆,按照该规定,只有⽤⼈单位作出减少劳动报酬决定时才承担举证责任。
要使该条规定得以执⾏,劳动者必须⾸先证明⾃⼰劳动报酬减少,再由⽤⼈单位举证减少的根据。
但这对劳动者⽽⾔,基本上是不可能做到的。
由于劳动争议的情况复杂,店铺⼩编并不能统⼀为⼤家介绍其中的举证责任,只是在上⽂中为⼤家介绍了⼏种⽐较常见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
⼤家可以看到,很多时候承担举证责任的是⽤⼈单位,这是因为不少的证据都是由⽤⼈单位掌握的。
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为便于当事⼈进⾏劳动争议诉讼,下⽂现就当事⼈在劳动争议诉讼中的举证事项进⾏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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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在⽤⼈单位处劳动,但⽤⼈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的,⽤⼈单位应当提交反证;(⼆)⽤⼈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资的情况举证;(三)⽤⼈单位延期⽀付⼯资,劳动者主张⽤⼈单位系⽆故拖⽋⼯资的,⽤⼈单位应就延期⽀付⼯资的原因进⾏举证;(四)劳动者主张加班⼯资的,⽤⼈单位应就劳动者实际⼯作时间的记录举证;(五)双⽅当事⼈均⽆法证明劳动者实际⼯作时间的,⽤⼈单位就劳动者所处的⼯作岗位的⼀般加班情况举证;(六)⽤⼈单位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就减少劳动报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七)⽤⼈单位应就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应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的事实举证;(九)⽤⼈单位应就各种实际已发⽣的⼯伤赔偿⽀付事实举证;(⼗)依法应由⽤⼈单位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原告向⼈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原告、被告⽅基本情况的证据材料,⾃然⼈的应证明姓名、性别、出⽣年⽉⽇、民族、⼯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应证明其⼯商登记情况或法⼈登记情况,列雇主为当事⼈的应证明雇主招⽤⼈员⼈数;(⼆)劳动仲裁申诉⼈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诉书”;(三)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或不予受理通知的书⾯裁定、决定、通知;(四)原告收到仲裁⽂书时间的相关证据材料。
三、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劳动者主张⼯资标准就应当⾼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资数额,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资标准举证;(⼆)劳动者主张⽤⼈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应就⽤⼈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事实举证;(三)劳动者主张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者就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举证;(四)劳动者主张⼯伤赔偿的,应就存在因⼯伤害的事实及⼯伤认定、伤残等级及鉴定时间、⼯伤住院治疗起⽌时间及费⽤、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需交通费和⾷宿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等事实举证;(五)⼥职⼯主张“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权利的,应就存在“三期”的事实、起⽌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难产、领取独⽣⼦⼥证的事实举证;(六)依法应由劳动者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无法举证须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无法举证须支付赔偿金
陈某于2002年进入上海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陈某在工作期间一直勤勉履行工作职责。
然上海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7日以陈某在工作过程中与同公司工艺员有推搡殴打行为,依据其公司的员工手册和处罚制度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
其后,陈某向上海嘉定区申请劳动仲裁,在劳动仲裁时陈某表示:其与工艺员之间仅仅有推一下的行为,没有殴打行为。
并且上海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并没有将公司相关的员工手册或处罚制度对其进行告知或培训。
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1万多元。
上海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仲裁审理过程中无法对陈某进行员工手册和处罚制
度等相关制度进行告知或培训,以及陈某与工艺员之间有殴打行为。
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上海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违法。
应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1万多元。
详见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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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诉讼的举证责任
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劳动争议解决方式。
但在此类案件中,举证责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因为在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的划分会对案件的胜败产生直接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深入理解解除劳动合同诉讼的举证责任。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各方在相应法律规定下面临的证明责任。
在解除劳动合同诉讼中,一般来说,被告方需要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而原告方则需要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性。
也就是说,原告方可以通过提供证据来证明其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不合理的、不合法的、或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等规定。
其次,对于原告方在解除劳动合同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原告方需要证明是被迫离职的,而不是主动离职的。
其次,原告方需要证明其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违法的。
这些证据可以是与解除原因相关的文件、邮件、聊天记录等。
此外,原告方还需要提供证明自己被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劳动能力、工作经历、社会信用等证据,以证明其受到了损失。
最后,对于被告方在解除劳动合同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我们也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被告方需要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合法的。
其次,被告方需要提供与解除劳动合同相关的证据,比如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单等。
此外,被告方还需要证明自己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及时告知原告方相关情况,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
总之,在解除劳动合同诉讼中,举证责任是非常重要的。
无论是原告方还是被告方都需要认真履行自己的举证责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只有这样,才能在解决劳动争议的过程中实现公正、公平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