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关于工资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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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要怎么给付员工工资

用人单位要怎么给付员工工资

用人单位要怎么给付员工工资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单位则应该向劳动者按照一定的标准来支付工资。

具体来说,用人单位要怎么给付员工工资呢?如果因为工资支付的问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工资纠纷怎么举证呢?这些问题对于劳动者来说都是比较重要的,因不论什么纠纷,举证都至关重要。

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一一为您进行介绍。

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单位则应该向劳动者按照一定的标准来支付工资。

具体来说,用人单位要怎么给付员工工资呢?如果因为工资支付的问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工资纠纷怎么举证呢?这些问题对于劳动者来说都是比较重要的,因不论什么纠纷,举证都至关重要。

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一一为您进行介绍。

▲一、用人单位要怎么给付员工工资《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即人民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3、用人单位可直接支付工资,也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4、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二、发生工资纠纷怎么举证?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于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如下:1、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进行举证。

2、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

3、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的,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京都律师事务所戴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争议案件呈现逐年增多趋势。

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往往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劳动者对主张的事实举证。

但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在很多情况下根本无法证明主张的事实,加之用人单位故意不提供有关证据,造成人民法院常以举证不能为由判决劳动者败诉。

笔者认为,诉讼程序的根本价值在于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实现,而不应当成为当事人获得有利结果的诉讼技巧。

在此,我们有必要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进行深入分析研究,以公平合理地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一、举证责任的一般原理对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法学界见仁见智。

通说认为,凡是主张权利发生者应就引起权利发生的事实举证;凡是主张权利消灭者应就引起权利消灭的事实举证。

诉讼中,原告应就引起自己请求权发生的事实举证,而被告应当就原告权利没有发生或者消灭的事实举证。

但是需要说明,这并不意味着原被告双方都有举证责任。

这是因为在诉讼中原被告的举证义务并非同时发生,而是有先后顺序的。

原告在举证证明自己的权利发生后,被告才有义务举证证明原告权利并未发生或者已经消灭。

从诉讼架构上看,被告是以原告权利从未发生或者已经消灭来对抗原告的诉讼主张的。

从时间上看,在原告举证完成后,举证责任就发生了转移。

如果原告举证证明自己的权利已经发生,而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原告权利没有发生或者已经消灭,则被告就要承担于己不利的后果。

我们在讨论举证责任时,往往笼统地说“案件事实”,而实际上任何案件事实都是由无数个相互联系的具体事实构成的。

如果要求原告就这无数个相互联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显然在客观上无法做到。

故《民事诉讼法》在确立“谁主张谁举证”的基础上,对某些情况下的举证责任进行了特殊分析。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质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劳动争议案件具有自身的特点。

(一)劳动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定性。

按照民法原理,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工资数额的举证责任

工资数额的举证责任

工资数额的举证责任摘要:一、工资数额的举证责任概述二、工资数额举证责任的法律依据三、工资数额举证责任的实际操作四、工资数额举证责任的举证内容五、工资数额举证责任的法律后果正文:一、工资数额的举证责任概述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工资数额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工资数额,以便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

这一举证责任对于劳动关系的维护和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资数额的举证责任主要分配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

二、工资数额举证责任的法律依据我国《劳动法》第17 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劳动报酬的规定。

”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给劳动者。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证明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工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需要对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三、工资数额举证责任的实际操作在实际操作中,工资数额的举证责任主要涉及以下环节:1.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等证据,证明劳动者的工资数额及其支付情况。

2.劳动者需要提供自己的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自己实际收到的工资数额。

3.当事人双方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调取与工资支付相关的证据,如用人单位的财务账簿等。

四、工资数额举证责任的举证内容工资数额举证责任涉及的举证内容主要包括:1.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凭证,如工资表、工资支付记录等。

2.劳动者实际收到工资的凭证,如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等。

3.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条款。

4.用人单位的财务账簿,可以证明工资支付情况。

5.其他与工资数额相关的证据,如加班记录、奖金发放记录等。

五、工资数额举证责任的法律后果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如果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工资支付情况,可能会导致以下法律后果:1.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或仲裁机构会依据劳动者提供的证据判断工资数额。

劳动纠纷的举证责任

劳动纠纷的举证责任

劳动纠纷的举证责任劳动纠纷的举证责任(⼀)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劳动者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确定纠纷属于劳动纠纷的前提和基础。

在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规定,劳动者提起仲裁申请必须提供劳动合同,否则不予⽴案。

⽤⼈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很多⽤⼈单位为逃避责任⽽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仲裁机构以劳动合同作为受理依据,显然是错误地适⽤了法律。

店铺⼩编认为,只要劳动者举证证明为⽤⼈单位提供了劳动,仲裁机构就应当作为劳动案件受理。

⽤⼈单位若否认双⽅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举证证明。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举证责任《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应当⾃劳动争议发⽣之⽇起60⽇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条例》第22条规定,当事⼈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起6个⽉内,以书⾯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发⽣之⽇”显然不同于“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

但是劳动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问题的意见》第85条却偏偏规定,劳动争议发⽣之⽇是指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

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条例》规定在《劳动法》实施后,应当失去效⼒。

⽽实际上司法和仲裁部门在适⽤该条例。

实践表明,60⽇的诉讼时效期间显然不利于劳动者。

按照举证责任的要求,在是否超过仲裁时效问题上,应由主张超过时效⼀⽅举证证明。

但实践中常有仲裁庭或⼈民法院要求劳动者举证证明⾃⼰提起仲裁申请没有超过时效。

从处理劳动纠纷的经验看,劳资双⽅发⽣争议时往往都有很长时间的协商过程,因双⽅处于⾼度戒备状态,都会尽量避免给对⽅留下书⾯证据。

待协商不成劳动者被迫申请仲裁时,已经远远超过60⽇。

虽然,在双⽅开始协商时劳动者就已经知道⾃⼰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但争议并未实际发⽣。

仲裁庭和⼈民法院以协商开始时作为争议发⽣时,不仅使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维护,也⿎励了⽤⼈单位通过协商拖延时间规避时效。

混同用工的举证责任

混同用工的举证责任

混同用工的举证责任一、混同用工的定义混同用工是指在劳动关系中,雇主将与其实际用工关系相同的劳动者划分为不同的雇佣单位,以规避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

混同用工的特点在于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但雇主以不同的方式雇佣这些劳动者,导致他们在权益保障和待遇方面存在差异。

二、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在混同用工的争议中,举证责任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否。

这意味着在混同用工纠纷中,劳动者主张与某个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证据来证明否。

三、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虽然劳动者不承担举证责任,但在混同用工争议中,劳动者需要提供一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劳动者可以提供以下证据来证明与某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工作时间记录等。

这些证据可以帮助劳动者证明自己与某个用人单位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

四、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劳动关系的存在负有举证责任。

在混同用工纠纷中,用人单位需要提供以下证据来证明与某个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工作时间记录等。

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这些证据,劳动者的主张即可成立。

五、如何有效履行举证责任为了有效履行举证责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劳动者应妥善保留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缴纳证明等。

同时,劳动者应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发现问题及时维权。

2.用人单位应妥善保管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据。

同时,用人单位应合法合规地雇佣劳动者,避免混同用工的情况发生。

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混同用工争议。

在争议解决的过程中,双方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六、总结在混同用工的争议中,举证责任是非常重要的。

农民工诉讼讨薪的得与失:欠薪官司中的证据那些事

农民工诉讼讨薪的得与失:欠薪官司中的证据那些事

农民工诉讼讨薪的得与失:欠薪官司中的证据那些事作者:来源:《中国新农村月刊》2017年第01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即证据是决定当事人胜诉与否的关键。

农民工在追索欠薪的诉讼中,证据同样举足轻重。

下列案例,或许就能让人了解到其中的一些得与失。

有劳动合同≠存在欠薪【案例】 2016年6月11日,刘琳萍以公司拖欠其两个月工资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依据是自己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其月工资为4800元,而公司却一直未付。

半个月后,公司提出答辩称,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和没有向刘琳萍发放过工资属实,但因为刘琳萍一直没有前往公司上班,公司没有对刘琳萍实际用工,决定了刘琳萍无权向公司索要工资。

鉴于刘琳萍未能提供自己已经上班的证据,法院最终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一方面,发放公司是以劳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而《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刘琳萍未能上班,公司自然不存在用工,彼此无疑尚未建立劳动关系。

另一方面,《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而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

刘琳萍没有付出劳动,也就不能仅凭劳动合同索要工资。

时间差异应由单位举证【案例】 2016年7月8日,当闵先萍依约到公司结算自己被拖欠的工资时,发现公司给出的欠薪时间只有三个月计7500元,而自己掌握的是四个月计10000元。

面对闵先萍的质疑和查账请求,公司却一口拒绝,甚至还明确表示:要么按三个月领得去,要么一分也别想。

劳动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怎样的?

劳动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怎样的?

劳动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怎样的?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关系是工作过程中确立的一种关系类型,一般进行劳动员工与单位之间都要签订劳动合同,以此来确定劳动关系。

这些在劳动法中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有一些情况导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果发生劳动纠纷就要确定劳动关系,但是劳动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需要进行明确,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解答。

一、劳动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劳动争议通常由劳动者提起。

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事实用工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为事实用工。

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实践中只要劳动者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仲裁机构就会作为劳动案件受理。

用人单位若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举证证明。

二、证明劳动关系的资料引发事实劳动关系方面的劳动争议,主要证据有六种:一是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二是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纪录;三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四是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五是考勤记录;六是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劳动者只要拿出三或四当中的任一种资料,就可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而作为用人单位,必须能够拿出相反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不存在,或者出示一、二、四、五等方面的证据以证明劳动争议实体性争议内容的“不违法”,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法领域中最基本的概念是劳动关系,只有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才要受劳动法律的规范,才要适用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

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就谈不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谈不上劳动法律的适用,因此劳动合同法首先要研究劳动关系什么时候成立。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各方怎么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各方怎么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各⽅怎么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劳动具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向⼤院提起诉讼进⾏解决。

劳动纠纷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

由于各种原因,双⽅之间产⽣纠纷也是难以避免的事情。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各⽅资料。

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各⽅怎么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争议仲裁中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劳动争议,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这是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般原则。

同时,考虑到⽤⼈单位作为⽤⼯主体⽅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保护提供等情况和材料,劳动者⼀般⽆法取得和提供,因此对⽤⼈单位提供证据⼜作出了特别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单位掌握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供;⽤⼈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这⼀规定再次明确和扩⼤了⽤⼈单位的举证责任,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对⾃⼰提出的请求,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提不出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以证明其主张的,其主张⽆法获得法律的⽀持。

如劳动者要求⽤⼈单位发放⼯资的,就需要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法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要求⽤⼈单位发放⼯资的请求就⽆法获得法律的⽀持。

举证责任是纠纷解决过程中最为重要的⼀环。

举证责任的⼀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但任何原则都有例外,在举证责任分配⽅⾯,需要考虑当事⼈举证的能⼒,以及举证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单位出于强势地位,劳动者普遍处于弱势地位,很多证据都在⽤⼈单位的掌控之中,如各种劳动⼈事资料都是⽤⼈单位在保管,⼀旦发⽣纠纷,劳动者⽆法获得这些证据材料。

因此,为了确保举证责任分配的公平,对于特定事项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当事⼈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由他⽅当事⼈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当事⼈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的⼀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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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工资举证
一、背景介绍
工资是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获得的报酬,是劳动者劳动的一种回报。

在工资支付过程中,有时会发生工资争议,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对工资支付的实际情况存在争议。

为了解决这种争议,劳动法对工资举证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劳动法第12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2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已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者支付的工资低于约定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者约定工资标准。


这一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工资举证的责任分配,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工资争议提供了明确的解决方法。

三、劳动法对工资举证的意义
劳动法关于工资举证的规定,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
1. 保护劳动者权益
工资是劳动者劳动的直接回报,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权益是劳动法的核心目标之一。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举证支付工资的责任,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而导致的合法权益受损。

2. 规范用人单位行为
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过程中及时提供证明材料,以证明工资的支付情况。

这有助于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增强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问题的责任感和义务感。

3. 加强劳动关系协调
工资争议是劳动关系中常见的纠纷之一,妥善解决工资争议有助于保持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劳动法对工资举证进行明确规定,有利于提高工资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进一步增强劳动关系的稳定性。

四、工资举证的具体操作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工资举证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应首先提供证据,如工资条、发
放记录等,证明工资未支付的事实。

2.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提供证据的基础上,举证证明工资已支付。

3.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提供支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工资清单等方式,证明工
资的支付情况。

4.如果劳动者主张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约定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提供相
应证据,证明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约定工资标准。

5.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他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6.在工资争议的处理过程中,劳动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以出具调解意见
或裁决书,并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据。

五、工资举证的效力和法律后果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对于工资争议案件中的工资举证,具有以下效力和法律后果:
1.工资举证的法律效力:工资举证是用于证明工资支付情况的一种法律手段,
用人单位提供了相关证据后,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工资举证可以作为判决和决定工资争议案件的依据。

2.法律后果: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工资已经支付或符合最低
工资标准,劳动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以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决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欠薪或追缴不当支付的工资。

六、工资举证案例分析
以下是一个工资举证案例的分析:
劳动者小明在某公司工作了一个月,但在离职后他发现自己的工资未被支付。

于是,小明向公司主张未支付工资,并提供了他的工资条作为证据。

公司随后表示,工资已经按时支付给小明,并提供了工资清单和银行转账记录作为证明。

小明在核对后发现,工资清单和银行转账记录与他提供的工资条信息一致。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已支付工资。

在本案中,小明提供了工资条作为未支付工资的证据,而公司提供了工资清单和银行转账记录作为支付工资的证明。

应根据证据真实性和有效性综合判断,从而决定工资举证的结果。

根据证据的比对,可以认定公司按时支付了小明的工资,因此,小明的未支付工资的主张无法成立。

这种情况下,劳动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能会作出决定,认定小明未能证明未支付工资的事实,故工资争议不成立。

七、总结
劳动法关于工资举证的规定,是为了解决工资争议问题,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用人单位行为,加强劳动关系协调而制定的。

工资举证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提高了工资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在工资争议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遵守劳动法的规定,提供充分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同时,劳动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可以通过调解或裁决来解决工资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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