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伤引起纠纷的案由及举证责任分配
劳务分包合同起诉案由

劳务分包合同起诉案由
在劳务分包合同中,起诉案由可能涉及多种情况,以下是一些可能的
案由:
1. 违约责任:如果劳务分包合同的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例如未按时完成工作、提供的劳务不符合约定标准等,另一方可以提
起违约之诉。
2. 支付争议:劳务分包合同中,如果发包方未按时支付劳务费用,或
者支付的金额与合同约定不符,分包方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支付。
3. 工伤事故:如果分包方的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而责任归属
不明确或发包方拒绝承担责任,分包方或工人可以提起诉讼。
4. 合同解除: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求解除合同,而另一方不
同意,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和后果未能达成一致,可以成为起诉的案由。
5. 合同欺诈:如果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如隐瞒重要信息、提供虚假信息等,受害方可以提起诉讼。
6. 知识产权侵权:在劳务分包过程中,如果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使用,
如技术、商标、著作权等,未经授权的使用可以成为起诉的案由。
7. 不正当竞争:如果一方认为另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采取了不正当
竞争手段,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诉讼。
8. 合同解释: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存在争议,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
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
9. 损害赔偿:如果一方因为对方的违约行为遭受了损失,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10. 合同无效:如果合同本身存在法律上的无效情形,如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一方可以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在实际操作中,起诉前应详细审查合同条款,收集相关证据,并可能需要法律专业人士的协助,以确保诉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纠纷典型案例

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纠纷典型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咱要来聊聊关于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纠纷的典型案例。
你瞧,就拿老张来说吧。
老张在工地干活,那可真是起早贪黑,累得不行。
有一天,他在干活的时候,不小心被一块掉下来的木板砸到了腿。
哎哟,那叫一个疼啊!这下好了,老张受伤了,没法工作了,家里的经济来源不就断了嘛!这时候咋办呢?难道就自认倒霉?那可不行!这就是典型的提供劳务者损害赔偿纠纷啊!就好像你走路好好的,突然被天上掉下来个东西砸了,你能不找个说法嘛!老张当然得找工地负责人说理去啊。
咱再想想,要是你是老张,你辛辛苦苦工作,结果受了伤,你心里好受不?这就跟你种了一地的庄稼,眼瞅着要丰收了,突然来了一场暴风雨,全给毁了,那得多心疼,多憋屈呀!
还有小李,他给一个餐馆送外卖。
有一次下雨路滑,他骑车不小心摔倒了,把手给摔伤了。
餐馆老板却说这跟他没关系,你说气人不气人!这不就是不讲道理嘛!这不就是把责任全推掉嘛!
这些例子都说明了什么呢?那就是提供劳务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是应该得到合理赔偿的!不能让那些雇主轻轻松松就把责任给撇开了呀!这是不公平的!咱得为自己的权益抗争,得让那些该负责的人负起责任来!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所以啊,遇到这种情况,咱可不能退缩,要勇敢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让自己的损失得到应有的补偿!。
张志银、王才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志银、王才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1【案件字号】(2020)黔05民终42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洪张雄殷勇【审理法官】徐洪张雄殷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志银;王才友【当事人】张志银王才友【当事人-个人】张志银王才友【代理律师/律所】王明嫣贵州厚度律师事务所;罗田田贵州众正律师事务所;左帅贵州众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明嫣贵州厚度律师事务所罗田田贵州众正律师事务所左帅贵州众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明嫣罗田田左帅【代理律所】贵州厚度律师事务所贵州众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志银【被告】王才友【本院观点】关于焦点一,根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证人王某的证人证言,能够证明张志银为王才友开搅拌机,每天工资200元。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过错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简易程序【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除认定原判查明的事实外,另查明:证人王某一审当庭证实:搅拌机是王某和张志银买的,租给王才友用,由王某与张志银来开搅拌机,工资为每人每天200元。
是王才友付的钱。
王某得到工资后与张志银分配。
被上诉人王才友的质证意见为:开搅拌机要不了两个人,但是我也是给两个人的钱,我给王某600元一天,两个人400元一天,搅拌机200元一天(P91-92)。
二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王某一审的证人证言。
同时查明:上诉人张志银与被上诉人王才友于2019年1月20日签订了《协议》一份,约定王才友支付张志银24000.00元的医疗费,及补助手续费生活费20000.00元。
但至今张志银收到王才友2万元的医疗费。
其余事实与原判查明的事实一致。
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赔偿案例

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赔偿案例
最近,有一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赔偿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案件中,某公司雇用了一名劳务者进行建筑工程,但在工作期间,该劳务者因操作不慎受伤。
虽然该公司已经购买了劳务者意外伤害保险,但保险公司却认为该劳务者的伤情不属于保险范围内,因此不予理赔。
该劳务者和其家属认为公司应该为其受伤负责,要求公司进行赔偿。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最终判决公司需对该劳务者进行赔偿,因为公司在雇佣劳务者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虽然公司已经购买了保险,但仍然应该对劳务者的安全进行充分保障,避免发生悲剧。
同时,公司也应该为劳务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确保其在工作中遵守安全规定,保障其人身安全。
这起案件给企业提出了警示,提醒企业在雇佣劳务者时要注意劳动者的人身安全,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和培训。
对于劳务者受伤的情况,企业应该积极承担赔偿责任,确保劳务者和其家属得到公正合理的赔偿。
同时,企业也应该加强管理,规范操作流程,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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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工发生工伤的由谁赔偿

劳务工发生工伤的由谁赔偿
劳务用工发生人身伤害需要向侵权人主张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工伤适用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员工,对于用人单位短暂聘用的劳务用工是无法适用工伤的规定的。
今天,针对劳务工发生工伤的由谁赔偿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劳务工发生工伤的由谁赔偿
1、劳动者在劳务关系中发生受伤不能叫做工伤,只能叫人身损害,可以要求侵权方进行人身损害赔偿。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二、工伤处理程序是什么
1、劳动派遣员工出现工伤首先由用工单位第一时间送到医院给予急救。
2、由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工本人及时通知劳务公司。
3、劳务公司负责工伤的申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工伤鉴定,确定工伤伤残等级并开具伤残等级鉴定书,同时用工单位应协助相应材料。
劳务用工发生人身损害,可以依据人身损害的规定,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具体赔偿的费用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进行鉴定。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兰陵县兰陵镇陆庄村村民委员会、王玉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兰陵县兰陵镇陆庄村村民委员会、王玉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06【案件字号】(2021)鲁13民终57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骏刘瑞娟武威【审理法官】马骏刘瑞娟武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兰陵县兰陵镇陆庄村村民委员会;王玉龙【当事人】兰陵县兰陵镇陆庄村村民委员会王玉龙【当事人-个人】王玉龙【当事人-公司】兰陵县兰陵镇陆庄村村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韩松山东兰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韩松山东兰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韩松【代理律所】山东兰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兰陵县兰陵镇陆庄村村民委员会【被告】王玉龙【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兰陵县兰陵镇陆庄村村民委员会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回避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兰陵县兰陵镇陆庄村村民委员会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
关于上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上诉人兰陵县兰陵镇陆庄村村民委员会在进行田间生产路面整平施工的时候,挖机手把村民杨文龙的电线及线杆挂断,上诉人通过张某找到被上诉人维修电路,上诉人并在现场指挥的事实清楚。
一审中张某出庭证实其联系被上诉人维修电路并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的录音资料虽然系其与张某的通话,但张某同样说明被上诉人已退体与供电所不存在关系,且张某未出庭对该录音进行质证,亦未接受各方当事人质询,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充分,本院不再赘述。
律师说法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造成的人身损害责任由谁承担?

律师说法劳务派遣⼯作⼈员在⼯作中造成的⼈⾝损害责任由谁承担?劳务派遣⼯作⼈员在⼯作中造成的⼈⾝损害责任由谁承担?讲这个问题前,我们先要搞清楚两个概念,⽤⼈单位和⽤⼯单位。
假如你属于劳务派遣⼯作⼈员,⽤⼈单位就是跟你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我们假设叫A单位,然后A单位把你派到把B单位⼯作,B单位就是⽤⼯单位。
劳务派遣⽤⼯现在已经⾮常普遍,但是因为劳务派遣⼯作⼈员虽然跟其他⼈⼀样在⽤⼯单位上班,可是本质上劳动关系却不在本单位,⽽属于⽤⼈单位(派遣单位),所以在⼯作中造成⼈⾝损害时会搞不清应该找谁负责,今天我们来捋⼀捋。
上⽂的⼈⾝损害包含了两个问题,第⼀个是造成他⼈⼈⾝损害,第⼆个是⾃⼰受到⼯伤。
第⼀个问题:如果你在⼯作中造成他⼈⼈⾝损害,⽐如在砸墙的时候锤⼦掉下去把⼀个路⼈砸伤了,该由谁负责?这个在《侵权责任法》中有明确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作⼈员因执⾏⼯作任务造成他⼈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所以如果你是劳务派遣⼯作⼈员,把路⼈砸伤了,由你现在的⽤⼯单位承担责任,派遣你过来的⽤⼈单位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第⼆个问题:如果是⾃⼰上班受到⼯伤该谁负责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单位,应当履⾏⽤⼈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单位以及派遣期限、⼯作岗位等情况。
⾥⾯明确说了,要由⽤⼈单位(也就是派遣单位)履⾏对劳动者的义务,并且依法订⽴劳动合同。
这个义务当然包括了购买⼯伤保险并承担相应⼯伤责任等义务。
另外,根据⼈社部制定的《劳务派遣暂⾏规定》第⼗条,被派遣劳动者在⽤⼯单位因⼯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伤认定,⽤⼯单位应当协助⼯伤认定的调查核实⼯作。
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的劳动者与⽤⼈单位发⽣后,如果进⾏仲裁或者诉讼都是需要举证证明⾃⼰主张的,劳动者应该对哪些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单位应该对哪些事项承担举证责任?对于这个问题,请看店铺的⼩编在下⾯的⽂章中为您解答。
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规定《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并⽣效的⼀⽅当事⼈对合同订⽴和⽣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撤销的⼀⽅当事⼈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发⽣争议的,由负有履⾏义务的当事⼈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当事⼈承担举证责任。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这是民事诉讼的最基本原则。
但是,由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在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中,由于劳动关系既有平等性⼜有⾪属性的特点,使得⽤⼈单位在举证⽅⾯处于天然的优势地位,所以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作年限等决定⽽发⽣的劳动争议,⽤⼈单位负举证责任。
⽽新颁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9条也规定:“当事⼈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法提供由⽤⼈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般来说,主要是⽤⼈单位的企业内部劳动规章、考勤记录、⼯资表、社会保险费台帐、⼈事档案等证据,这些证据由⽤⼈单位单⽅⾯保管,劳动者⼀般没有办法⾃⼰举证证明,所以法律将举证责任倒置,由有能⼒举证的单位承担。
总之,由于劳动仲裁、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不同于⼀般案件,建议⽤⼈单位在⽇常要做好收集、保护证据的⼯作,否则可能在仲裁、诉讼过程中产⽣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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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受伤引起纠纷的案由及举证责任分配
劳务受伤引起的纠纷涉及到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劳动关系的协调,因此需要认真处理和解决。
在此过程中,举证责任分配是一个关键问题,下面将从案由和举证责任分配两个方面来探讨。
一、案由
1.未尽安全保障责任
劳务公司作为劳动者派遣的中介机构,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作出保障。
如果劳务公司未能履行安全保障责任,从而导致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那么劳务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举例来说,某劳务公司与某工厂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派遣了几名劳动者到工厂从事生产作业。
在作业过程中,因为工厂未对作业区域进行标识导致其中一名劳动者遭受了意外伤害。
此时,该劳动者可以针对两个方面提出索赔:一是要求工厂承担责任,二是要求劳务公司承担责任。
至于谁该承担责任,需要通过当事人的举证来确定。
2.未明确劳动关系
目前,很多公司和个人采取劳务派遣方式,来避免劳动关系所带来的责任和成本。
但是,在一些不清楚劳动关系状况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受伤,其权益保护就会受到影响。
举例来说,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员工到B公司从事工作。
在工作中,员工受伤,但是A公司和B 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清楚,员工面临的是劳务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责任划分问题。
这种情况下,需要通过证据来确定责任。
3.违反健康安全制度规定
现代企业都有自己的健康安全制度规定,这些规定往往是企业与员工的一种约定,也是员工权益的重要保障。
如果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违反健康安全制度规定,导致员工受伤,那么企业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举例来说,A公司的员工在生产车间工作,因为车间内机器安全防护设施不全而受伤。
员工可以认为A公司违反了健康安全制度规定,要求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企业也可以通过自己的证据来抵御员工的索赔。
二、举证责任分配
在劳务受伤引起纠纷的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对几种常见的案件进行举证责任分配的探讨。
1.劳务公司未尽安全保障责任
在劳务公司未尽安全保障责任的案件中,劳务公司负有举证责任,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其安全保障工作已经尽善尽美的证据。
如劳务公司提供的员工培训记录、工作场所安全检查报告、相
关安全规章制度等,可支持其在司法程序中的利益。
2.未明确劳动关系
在未明确劳动关系的案件中,举证责任在被派工作的员工和厂商之间。
员工需要提供自己与厂商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而厂商则需要提供自己与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如果员工无法提供证据,且厂商能提供反证,则员工在司法程序中的利益将受到有损。
3.违反健康安全制度规定
在违反健康安全制度规定的案件中,举证责任在企业和员工之间。
员工需要证明自己受伤的原因是企业未能履行和遵守相关的健康安全规定。
而企业则需要提供自己已经采取了合理的措施,以确保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健康安全。
总之,劳务受伤引起的纠纷,举证责任分配是解决问题的一个关键环节。
双方需要充分了解各自的举证责任,提供足够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案件。
只有在证据的支持下,才能在法律程序中取得自己的合法权益。
4. 举证责任的转移
在某些情况下,举证责任的转移也是可能的。
举例来说,在劳务公司未尽安全保障责任的案件中,如果员工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工作中已经正确使用了安全防护设备,那么举证责任就会由员工转移给劳务公司。
因此,当事人在寻找证据和整理证明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可能的举证责任转移。
5. 劳务受伤案件的解决方法
对于劳务受伤引发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多种。
一种是通过协商来解决,双方通过商定赔偿的金额及其他相关事项。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则可以通过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来解决纠纷。
在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和相关资料,以证明自己的权益。
同时还需要了解法律程序和法律条款,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
总之,劳务受伤引发的纠纷需要认真处理和解决。
在处理过程中,需要重视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并了解不同情况下的举证责任。
只有通过充分的调查、举证和诉讼等程序,才能最终得到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
6. 具体案例分析
下面通过具体案例来进一步探讨劳务受伤引起的问题。
某劳动者被派遣到xx公司从事包装作业。
在工作过程中,因为xx公司未能对包装机器进行安全维护,导致机器出现故障并且伤及劳动者。
劳动者要求xx公司和劳务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在此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如下:
(1)在证明所受伤害的过程中,劳动者需要提供包括受伤照片在内的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伤害存在和严重程度。
(2)在证明劳务公司未尽安全保障责任的过程中,劳务公司
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员工培训记录、安全检查报告、安全规章制度等来证明其履行了安全保障责任。
另外,如果劳务公司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向xx公司发出警告并提出改进措施,
那么其责任就会减轻。
(3)在证明xx公司未尽安全保障责任的过程中,xx公司需
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已经做出了相关的安全维护,或者证明自己并未存在相应的安全维护义务。
如果xx公司无法提供这
些证据,那么其责任就会被加重。
综上所述,劳务受伤引发的纠纷,涉及到多个方面的证明和举证责任划分。
当事人需要全面考虑每个方面的证据和举证责任,在法律程序中寻求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