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数量比例是多少
小区业主委员规则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建设,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运作,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制度。
第二条本规则制度适用于本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组建、运作、监督和换届。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是本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全体业主行使物业管理事务中的决策权、监督权和协调权。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成员人数根据小区规模和业主人数确定,一般为5至11人。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本小区业主,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热心公益事业,有责任心,公正廉洁;(三)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小区业主公约。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二)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问题;(四)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处理业主投诉;(五)制定和实施小区管理规约;(六)其他由业主大会授权的事项。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第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议题、表决结果等。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公开会议记录和决策结果,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有质询权、罢免权和选举权。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成员违反本规则制度或者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大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业委会设置几位委员比较合适?

业委会设置几位委员比较合适?以我的观察和实践,设置七个委员最合适,理由如下:1、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
设置业委会委员的区间是5至11人单数,设置7人符合该条例的规定。
2、设置更低的委员人数只能是五人,委员五人利弊同样明显。
利:业委会会议会议召集快,决策效率高。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也就是说,在业委会委员人数为五人的情况下,召开业委会会议就只需要有三人出席,作出的决定三人通过即可。
只要主任想做事,再争取两人就可以。
弊:因为委员人数少,在没有有效监督的情形下,业委会容易被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
一个小区,户数都在几百户到上千户之间。
业委会委员设置人数过少,如果业委会又做不到公开透明,业委会容易变质,变成名为公器,实为少数人的牟利私器。
三人即可控制一个小区,后果可不可怕?!3、设置九个或是十一个委员职位,权力分散制衡好但是议事效率低下。
人多不易聚齐。
业委会决议要过半通过,委员人数多则通过决议需要的人数更多。
如果到会人数不能达到法定人数,连决议都无法通过,谈何履行业委会职责?另,业委会委员一般没有报酬,但为小区办事却费时费力费神,还吃力不讨好。
做得多,错得多。
小区业主往往是你业委会做得好是应该的,做不好那就是委员的错,批评之语绝不客气。
时间一长,积极履职的委员更少,工作更不容易推动。
结论:七人委员的设置,可以兼顾平衡效率与权力制衡的关系,在同等条件下,这种设置是最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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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和人数(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图)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和人数(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图)条件
1、首先明确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这里说下,物业管理区域是以出售前建设单位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并向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为准,简单的打个比方:物业管理区域内是同一开发商,备案的时候是同一管理区域,但是建筑分为了别墅和高层,而且别墅
区是单独的一个分隔区域,这种情况,就只能成立一个业委会。
2、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
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公告,业主可以召开首次业
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条例
申请
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
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注意:这里我们不要认为这百分之二十很好收集,需要提供他们的签字、申请表、房产证复印件,尤其是房产证复印件,很多业主比较忌讳,
建议刻章,类似:再次复印无效或者本复印件之用于XX小区业委会成立,打消业主的顾虑。
而且这一步需要业主自己完成,所在居委会和社区是不
会帮助你完成的。
如果大家有需要,可以私信我,我可以传一些资料给大家!
业委会成立申请书。
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一、章程目的本章程旨在规范业主委员会的组织结构、职责权限、运作机制等方面的事项,确保业主委员会能够有效履行其代表业主利益、管理小区事务的职责。
二、组织结构1. 业主委员会由小区内的业主自愿组成,成员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包括主席、副主席和其他委员。
2. 主席由全体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可连任一次。
副主席由主席推荐并经全体委员会成员表决通过选举产生。
3. 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业主身份,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如有委员会成员离开小区或不再具备业主身份,应及时补选新成员。
三、职责权限1. 代表业主利益: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代表,负责向物业公司或相关管理机构提出业主的合理需求和诉求,维护业主的权益。
2. 管理小区事务:业主委员会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协调解决小区内的纠纷和问题,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3. 监督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并提出改进建议。
如发现物业公司存在违规行为,可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
4. 财务管理:业主委员会负责小区的财务管理,包括收取物业费、维修基金等款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使用和报账。
5. 信息发布:业主委员会负责向业主发布小区相关信息,包括公告、通知、会议纪要等,并及时回应业主的咨询和建议。
四、运作机制1. 定期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小区事务,并根据需要邀请相关部门或专家参与。
2. 决策方式:业主委员会的重要决策应通过全体委员会成员的表决通过,其中涉及重大事项需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才能生效。
3. 信息公开:业主委员会应及时向业主公开会议纪要、财务报表等相关信息,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4. 业主参与:业主委员会应鼓励业主积极参与小区事务,提供意见和建议,并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诉求。
五、章程修订1. 业主委员会章程的修订应经全体委员会成员的表决通过,修订案应提前通知全体委员会成员,并在会议上进行讨论。
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证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市物业管理条例》、《**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业主委员会职数及任期(一)委员职数本届业主委员会设正式委员(5-11)名,应为单数。
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为双数时,得票最后一名成员作为候补委员。
)(二)任期本届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业主大会召开形式、时间、地点(一)召开形式:本次业主委员会大会采取(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二)召开时间:暂定年月日点——年月日,为期天。
具体时间以最后通知为准。
(三)召开地点:小区投票点设于。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本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备一定组织协调能力;(三)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履行业主义务;(四)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与同一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无利害关系;(五)具备履行职务的健康条件和文化水平;(六)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业主委员会成员只能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任职;(七)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九)业主中符合条件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及公职人员优先;(十)(结合小区实际情况的其他条件)。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一)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推荐产生。
(二)三十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委员候选人1名(1名业主只能参加1次推荐)。
(三)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人数一般不超过业主委员会人数的150%,业主推荐的委员候选人人数较多时,由筹备组根据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确定。
筹备组应当审查委员候选人资格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四)被推荐候选人应把包括本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等在内的个人简介材料与有关证明(如身份证明、产权证明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业委会筹备组,经筹备组审核后将候选人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产生办法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产生办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组成本次业主大会将选举产生深圳市华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该届委员会由 5 名委员组成,另设候补委员 2 名。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低于20%,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正式候选人(以下简称“候选人”)的人数为9 人。
二、候选人产生办法(一)候选人资格条件要求1、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候选人应当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或自然人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3)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候选人参选:(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2)候选人报名日期截止前三年内,因物业管理相关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候选人报名日期截止前三年内欠缴物业管理费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累计达三个月以上;(4)因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5)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或者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6)曾经担任过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或业主监事会监事,且任期内存在被住房和建设部门记录物业管理不良行为或因物业管理相关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7)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情形。
(二)候选人推荐办法1、推荐方式:深圳市华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通过如下方式推荐产生:(1)10名以上(含10名)业主可联名推荐1名候选人,但同一业主只能联名推荐一次,重复推荐无效。
(2)物业所在地社区委委或物业管理区域委组织也可以向筹备组推荐候选人。
2、推荐要求:(1)材料要求候选人报名应提供如下材料:1)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推荐表;2)核对无异议的候选人身份证复印件、不动产登记证书复印件;如属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的,还需提供单位业主授权材料,含单位业主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证明材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原件。
业委会选举时,设置委员人数,是否越多越好?

业委会选举时,设置委员人数,是否越多越好?
不是。
要兼顾效率和小区规模等各种因素设置委员具体数量。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小区业委会委员人数,一般是5到11人单数。
但具体数量的设定,由小区议事规则或是管理规约自行约定。
而这两份最基础的小区治理法律文件,又是由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起草草案。
根据相关规定,筹备组中业主代表应当占比过半,筹备事项由筹备组过半人员表决通过。
因此,如果业主代表能够齐心,那这些法律文件,绝大多数情况下,业主代表就可以决定。
那到底设置多少委员比较合适?
在实践中,设置委员五人、七人者比较常见,设置九人、十一人的较少。
十三人的业委会委员设置我也见过。
因为业委会委员是差额选举,需要设置委员人数的百分之一百四十以上作为候选人(比如设置委员九人,则需要有候选人十三人才合规)。
这个因素,其实更多的影响小区委员的设置。
如果小区业主对成立业委会比较积极,能够有足够多的人报名参选业委会委员,则委员可以多设置一些职数。
如果小区业主不是很热心,较少业主愿意报名参选业委会委员,那为了确保业主大会顺利选出业委会委员,委员职数设置少一点好。
从实践来看,如果兼顾效率和委员工作压力分担,建议设置委七人,是最优的选择(人数不算少,工作可分解;人数不过多,议事决策效率高)。
如果小区规模很大,那就多设置一些业主代表并赋权给业主代表会议即可。
作者简介
钟北斗律师,2006年通过司法考试,2008年正式执业至今。
擅长:小区业委会选举、物业管理法律纠纷处理、
业委会法律顾问服务。
民法典业委会成立条件

民法典业委会成立条件
民法典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行使业主权益的组织形式之一。
在业主共同拥有的建筑物或者土地上,若住宅区域超过两户且不超过二十户,业主可以自愿组成业主委员会。
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1. 符合住宅区规模要求:住宅区域需超过两户且不超过二十户,才能成立业主委员会。
2. 符合业主比例要求:业主委员会成员必须为业主的拥有人或者拥有权人,且业主需占业主委员会成员数的一半以上。
3. 提交申请书:业主需向物业公司或物业服务企业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成立委员会的目的和内容,注明业主委员会的名称。
4. 选举成员:业主需根据比例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明确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职责和权利。
5. 确定管理方案:业主委员会需制定合理的管理方案,规定各项管理制度,比如业主大会制度、财务制度等。
总之,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条件是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住宅区域大小的要求,并且需要经过业主投票选举成员,制定科学的管理方案,确保业主权益的合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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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数量比例是多少
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
为了维护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成立业主委员会是非常必要的。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3、住宅出售已满两年。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要办理登记手续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8、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四、业主公约的效力
1、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
2、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公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业主公约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5、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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