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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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7•【字号】渝办发[2011]372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37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乡、村规划区中确定的集中居民点除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住宅,是指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并经依法批准,使用经批准的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的自用住宅。

第三条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用地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没有设镇(乡)人民政府的区域,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适度集中布局;(二)安全、适用、美观、经济;(三)符合我市有关乡村风貌的规划设计要求,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与自然环境协调,鼓励采用通用图集;(四)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乡规划区内的,还应符合城乡规划;(五)尽可能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禁止占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确定的城镇或乡村道路用地;(六)位于公路的建筑控制区、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及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迁建;(七)位于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或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迁建;(八)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内建设村民住宅;位于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中易发区和低易发区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九)不得危及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设施的安全;(十)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其他区域。

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

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

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正文:---------------------------------------------------------------------------------------------------------------------------------------------------- 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1991年8月15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管理,是指国土部门对国家建设、乡(镇)村建设和城镇居民及私营企业建设需要征用、划拨土地或在已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土地行政管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上述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用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二)统筹安排,科学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三)统一管理,分级审批,依法使用土地。

第四条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未经批准,不得将土地让与他人使用或改变用途、位置、范围、数量。

第五条市国土局主管全市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区县国土局负责本区县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国土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领导。

计划、规划、粮食、公安、劳动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国土部门,共同搞好建设用地管理。

第二章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第七条国家对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

建设用地计划分为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

建设用地计划按下列规定编报:(一)区县属以下单位和城乡个人建房的建设用地计划,由区县国土局编制,经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联合报市计委和市国土局;(二)市属单位的建设用地计划由其主管部门编制,报市计委和市国土局;(三)中央、省和外地驻渝单位的建设用地计划由本单位编制,报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计委和市国土局;(四)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用地计划由市国土局编制;(五)全市建设用地计划由市国土局汇总编制,经市计委综合平衡后,联合上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02•【字号】渝府办发〔2018〕56号•【施行日期】2018.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5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大刀阔斧砍掉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清单管理经全面清理,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的村(社区)证明事项共47项。

对有法律法规依据、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确需村(社区)提供的12项证明事项予以保留并整合规范为10项,制定《重庆市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以下简称《保留清单》,见附件1);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符合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影响群众办事创业的35项证明事项予以取消,制定《重庆市村(社区)证明事项取消清单》(以下简称《取消清单》,见附件2)。

全市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清单之外无证明”的要求,对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要求群众提供或变相提供,村(社区)一律不再出具或配合出具。

对国家部委、外省(区、市)要求提供而我市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村(社区)本着便利群众的原则据实提供。

对民商事主体或其他社会组织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的证明事项,属于“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范畴,由村(社区)依法据实提供。

各类民商事主体或其他社会组织要自行组织清理规范,加强自律,经清理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应当规范文本样式,简化办理程序,切实方便群众办事创业。

二、完善配套措施对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办事指南的形式规范证明文本样式,简化办理程序,明确出具时限、办理用途、流程及法律依据。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重庆市规划局贯彻实施《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操作手册二○一○年一月目录第一篇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一章主城区分区规划第二章其他区县总体规划第一节其他区县城乡总体规划第二节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第三章镇总体规划第一节主城区镇总体规划第二节其他区县镇总体规划第四章乡规划第五章村规划第一节主城区村规划第二节其他区县村规划第六章详细规划第一节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二节主城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二篇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第一章主城区建筑项目规划管理第一节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第二节规划条件函的办理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第四节土地储备函复意见的办理第五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第二章主城区市政项目规划管理第一节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第二节规划条件函的办理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第三章乡村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第一节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设施建设、农村集中居民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第二节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第三节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第四章市局管理区县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第一节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第二节规划条件函的办理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第四节土地储备函复意见的办理第五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第六节规划许可的委托办理第五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第一节主城区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办理第二节主城区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办理第六章规划许可的变更、撤回与注销第一节依职权变更或撤回第二节依被许可人申请变更第三节注销第二篇附件:城乡规划审批、许可、确认文书格式第三篇主城区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和违法建筑的查处第一章有关概念和法律适用第一节违法类型第二节法律适用第三节违法建设查处主体第四节违法行为主体认定第五节违法建设主体认定第二章城乡规划违法建设的查处第一节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程序第二节违法建筑的查处程序第三节没收第四节执法文书的送达第三章强制执行第一节司法强制第二节行政强执第三篇附件:执法文书格式文本第一篇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一章主城区分区规划一、编制依据1、《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2、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的编制办法;3、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市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加强和规范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活动,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业现代化、农村城市化、城乡一体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城市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5〕11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村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村镇是指建制镇、集镇、村庄。

建制镇是指按国家行政设立的镇。

集镇,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包括行政区划调整中已被撤并的原乡镇政府所在地)。

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生产的聚居点(包括市政府批准的农民新村)。

本细则所称建制镇、集镇、村庄规划区,是指建制镇、集镇、村庄建成区和因建制镇、集镇、村庄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建制镇和集镇、村庄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镇域规划和建制镇、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镇规划管理应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的原则,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第五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市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其它有关专业规划相协调,严格执行建设部《村镇规划标准》。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情况,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沿革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

(二)正确处理好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规划、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居)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林地。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57号——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57号——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57号——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1.24•【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57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57号《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已于2016年11月24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1月24日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9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本市城乡规划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重庆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审批、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二)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三)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四)因地制宜,符合农村实际。

第二章宅基地规划第四条农村宅基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与村庄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宅基地规划应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生产生活需求,合理安排宅基地布局。

第六条宅基地规划应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优先保障农业生产用地。

第三章宅基地审批第七条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宅基地审批应严格控制在规定面积内,不得超标准审批。

第四章宅基地使用第十一条宅基地使用权归申请人所有,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第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得违法占用土地。

第五章宅基地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定期对宅基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对违反宅基地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与上级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民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民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民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12.26•【字号】渝规资规范〔2019〕34号•【施行日期】2019.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民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两江新区、高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近年来,乡村民宿作为乡村旅游和服务业的新兴业态发展迅速,对于盘活乡村闲置资源,丰富乡村旅游服务供给,促进乡村振兴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破坏生态、“长高长胖”、盲目扩张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民宿规划建设管理,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守各类红线底线。

严禁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地质公园的特级保护点(区)、森林公园的核心景观区和生态保育区、湿地公园的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的禁止建设区域内;饮用水源保护区核心区,以及重要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等类型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域内;洪水风险区和地质灾害高危险地区布局、建设或经营乡村民宿项目。

在上述区域内利用现状存量乡村房屋经营民宿的应依法退出或迁出。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非法占用林地,严禁利用农村宅基地以发展乡村民宿名义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以经营乡村民宿名义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二、切实加强规划引领。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编制乡村民宿发展规划,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

依据旅游发展等产业规划,立足自身资源禀赋,充分考虑市场容量,合理确定本区域乡村民宿的发展规模、空间布局,引导乡村民宿结合自然资源和产业特色,挖掘人文历史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突出区域特点和文化特色,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特色鲜明的乡村民宿发展格局。

村庄规划作为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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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乡、村规划区中确定的集中居民点除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住宅,是指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并经依法批准,使用批准的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的自用住宅。

二、办理程序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分为两种情形,办理程序分别为:
(一)农村村民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只需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程序为:①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②镇(乡)人民政府审查办理(其中,主城区二环以内和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人民政府在作出审查决定前,应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没有设镇(乡)人民政府的区域,向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办理。

办理时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二)农村村民新申请或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需要申请办理
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②用地审批手续。

1、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程序同上,办理时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2、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程序为:①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②镇(乡)人民政府初审→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④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办理时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三、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规划申请材料
农村村民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建设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其户籍人口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三)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原件1份);
(四)原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件(限使用原有宅基地的;复印件1份,核原件);
(五)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限改建、扩建的;复印件1份,核原件);
(六)建筑设计方案图或通用图集(拟建层数为三层但未使用通用图集的,应提供设计单位资质;原件2份);
(七)涉及邻里关系的,需提供邻里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涉及减少原有间距、影响房屋结构安全、通行及其他对他人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的情形;原件1份);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新申请宅基地或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进行建设的规划申请材料
农村村民新申请宅基地或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进行建设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其户籍人口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三)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原件1份);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使用的宅基地面积的书面意见及附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
(五)建筑设计方案图或通用图集(拟建层数为三层但未使用通用图集的,应提供设计单位资质;原件2份);
(六)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限改建、扩建的;复印件1份,核原件);
(七)涉及邻里关系的,需提供邻里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涉及减少原有间距、影响房屋结构安全、通行及其他对他人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的情形;原件1份);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五、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申请材料
农村村民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其户籍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
(三)农村宅基地申报表(原件2份);(注:乡镇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要在此表上签注意见)
(四)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五)原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限改、扩建);
(六)因地质灾害迁建的,需提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地质灾害鉴定材料(原件1份);
(七)确需占用耕地的,需提供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同意的书面材料和补充耕地方案(原件1份);
(八)搬迁新建户还应提供旧宅基地的处置方案(原件1份);
(九)乡镇(街道)出具的不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或在地质灾害易发区但不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意见(原件1份);
(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六、建设要求和标准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

农村村民住宅的地上、地下建筑投影面积及附属设施不得超出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使用的宅基地用地范围。

《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规定的村民宅基地标准为:市区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25平方米,其他区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

七、开工建设要求
农村村民必须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批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

八、对违法建设的处置
对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内容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拆除。

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限期拆除。

九、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解答
(一)为什么《办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
由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绝大部分都没有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住宅的结构安全,《办法》规定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考虑到农村住宅建设的品质和农村地区的景观风貌要求,规定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

此外,《办法》在之前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了建设标准。

以《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规定的最小人均20平方米的宅基地标准和最小人数3人为例,目前的建设标准可达到人均建筑面积60平方米,而之前的建设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55平方米。

因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不包括乡、村规划区中确定的集中居民点,因此,在乡、村规划区中确定的集中居民点建设可以超过三层,有关建设要求另行规定。

(二)农村村民进行住宅建设是否可以联建?
可以,但是必须以自己名义申请建设,不得以建设单位或他人名义申请建设。

同时,必须符合本《办法》的有关建设要求。

十、相关政策查阅途径
社会公众可通过重庆市规划局公众信息网()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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