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议会制度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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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近代政体演变

法国近代政体演变

英国:君主立宪制,元首是国王,无实权;首相是政 府首脑,有实权;议会负责制定法律;两党制。
美国:总统制民主共和制,实行三权分立。总统是元 首,有实权;实行总统、议会、法院的三权分立;两 党制。
德国: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总统是元首,无实权;总 理是政府首脑,有实权;议会负责制定法律;多党制。
法国:半总统制半议会制,介于美德之间,总统是元 首,有实权;设总理,由总统任命,负责政府的日常 工作;议会负责制定法律。
八、法兰西第三共和国(1870年9月4日1940年) 1870年9月4日 共和派在市政大厅宣布废黜 波拿巴家族,建立共和国 1875年 宪法修正案确认共和制 1877年 共和派在议会选举中获胜 1878年 确定国歌《马赛曲》,国庆7月14日. 1879年 共和派赢得法国总统选举,资产阶 级共和制在法兰西最终确立。
九、维希政权(1940年—1945年)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占领下的法国成立 的傀儡政府。1940年6月德国侵占巴黎后,以 亨利·菲利浦·贝当为首的法国政府向德国投降, 1940年7月1日政府所在地迁至法国中部的维希, 故名。正式国号为法兰西国。统治大约五分之 三的法国领土。
十、临时政府(1945年—1946年)
六、法兰西第二共和国(1848年2月24日1852年11月){小资产阶级} 1848年6月 “六月革命”失败{工人} 12月 路易·拿破仑·波拿巴成为第一位普选产 生的总统 1849年 秩序党在议会选举中大胜 1851年 波拿巴发动军事政变,解散议会, 开始独裁 1852年初 颁布新宪法
七、法兰西第二帝国(1852年11月-1870年9月4 日){资本主义专制统治} 1852年11月路易·拿破仑· 波拿巴登基称帝,称 “拿破仑三世”。经济繁荣,政治脆弱; 1870年7月 普法战争爆发 9月2日 法降于色当

法国政体演变过程

法国政体演变过程

法国政体演变过程法兰西王国(843年—1791年)〔君主专制(大革命前)〕君主立宪制(1791年—1792.8)〕→法兰西第一共和国(1792年9月—1804年)→法兰西第一帝国(1804年—1815年)→波旁王朝复辟(1815年—1830年)→七月王朝(1830年—1848年)→法兰西第二共和国(1848年—1852年)→法兰西第二帝国(1852—1870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1870年—1940年)→维希政权(1940年—1945年)→临时政府(1945年—1946年)→法兰西第四共和国(1946年—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1958年—现在)。

①1789年法国大革命前的法兰西王国实行的是波旁王朝的封建君主专制政体。

在路易十四时期(1643-1661-1715年在位),法国王权空前强化,“太阳王”实行“朕即国家”的中央集权的绝对君主专制统治,此时是法国封建专制君主制的鼎盛时期;路易十五时期,法国的财政危机日益严重,封建制度开始解体,法国日益衰落;路易十六时期,法国专制制度已到了腐败透顶的程度,社会矛盾十分尖锐,人民反抗情绪与日俱增,革命一触即发。

②1789年大革命后大资产阶级当权,保留国王同时建立起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政体。

三级会议转变为制宪议会,取代王室成为法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为改造旧制度,创立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原则作出了重大贡献。

8月颁布著名的《人权宣言》,明确宣告了“主权在民”、“天赋人权”、“权力分立”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等资产阶级民主法治原则,实际上宣告了旧封建王权的的灭亡和一种全新的资产阶级的社会制度诞生,1791年的法国宪法就是以《人权宣言》作为序言的。

1791年制宪议会颁布了法国也是欧洲大陆历史上的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1791年宪法》,规定法国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

③1792年巴黎人民发动第二次起义,普选产生的国民大会宣布废除王权,建立了法兰西第一共和国,开始建立民主共和政体。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政治制度的演变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政治制度的演变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政治制度的演变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政治制度经历了多次演变。

以下是主要阶段:
1. 宪政王朝时期(1789-1792年):1789年召开的巴黎三级会议制定了《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并成立了国民制宪会议。

1791年颁布了《法国宪法》,建立君主立宪制度,国王仍然保留一定的权力。

1792年爆发了法国大革命,国王被废黜,建立了共和制度。

2. 共和国时期(1792-1804年):1793年开始实行恐怖统治,推行革命的高潮阶段。

1795年颁布《第三次宪法》,建立了五位执政的执政委员会,实行了议会制度。

3. 领导人时期(1804-1814年):拿破仑·波拿巴经过政变,成为了法国的最高领袖。

1804年拿破仑称帝,建立了第一帝国制度。

4. 君主立宪制回归(1814-1848年):1814年拿破仑被推翻,法兰西复辟为君主立宪制。

1815年拿破仑再次复辟,但很快被推翻。

1830年爆发七月革命,推翻了查理十世,路易-菲利普成为了法国的国王。

5. 第二共和国时期(1848-1852年):1848年发生二月革命,推翻了路易-菲利普,建立了第二共和国。

1851年拿破仑的侄子路易·拿破仑发动政变,建立了第二帝国制度。

6. 第三共和国时期(1870年至今):1870年普法战争结束,
第二帝国崩溃,成立了第三共和国。

该共和制度一直维持至今,历经阵痛期,才为西欧政治体制多元化做出贡献。

法国政体演变过程

法国政体演变过程
需要强调的是不管近现代法国政体如何变化,其实质基本上不变,还是资产阶级专政,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只是对资产阶级内部各阶层或利益集团的权力关系进行了重新调整,从而采取了资产阶级代议制(间接民主制)的不同形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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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1804年拿破仑加冕称帝,建立法兰西第一帝国,实行资产阶级的帝制。拿破仑代表大资产阶级的利益,对内革新政治,发展经济,颁布系列法典,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对外发动多次征服战争,沉重打击了法国和欧洲的封建势力,巩固了资产阶级统治秩序,推动了法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⑤1814、1815年,封建的波旁王朝两次复辟,恢复了法兰西王国,与第一帝国一样,都是君主专制政体。
法国政体演变过程
法兰西王国(843年—1791年)〔君主专制(大革命前)〕
君主立宪制(1791年—1792.8)〕→
法兰西第一共和国(1792年9月—1804年)→
法兰西第一帝国(1804年—1815年)→
波旁王朝复辟(1815年—1830年)→
七月王朝(18Βιβλιοθήκη 0年—1848年)→法兰西第二共和国(1848年—1852年)→
②1789年大革命后大资产阶级当权,保留国王同时建立起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政体。三级会议转变为制宪议会,取代王室成为法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为改造旧制度,创立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原则作出了重大贡献。8月颁布著名的《人权宣言》,明确宣告了“主权在民”、“天赋人权”、“权力分立”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等资产阶级民主法治原则,实际上宣告了旧封建王权的的灭亡和一种全新的资产阶级的社会制度诞生,1791年的法国宪法就是以《人权宣言》作为序言的。1791年制宪议会颁布了法国也是欧洲大陆历史上的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1791年宪法》,规定法国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

法国政治制度

法国政治制度
• 法国政治制度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 保障了法国民主、自由、平等的政治理念
• 为法国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提供了有力保障
对法国政治制度的展望
• 法国政治制度需要不断创新与完善
• 应对民粹主义、政治极化等挑战
• 为法国未来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
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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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司法程序及其实践
法国司法程序
法国司法程序的实践
• 立案
• 保证了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 侦查
• 维护了法国法治原则
• 审判
• 执行
06
法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及评价
法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及优势
法国政治制度特点
• 民主、自由、平等的政治理念
• 三权分立的政体框架
• 重视宪法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法国政治制度的优势
• 废除了君主制
• 建立了法国第一个共和国
拿破仑时期对法国政治制度的影响
01
拿破仑实行中央集权制度
• 削弱了议会的权力
• 强化了总统的权力
02
1804年颁布《拿破仑宪法》
• 确立了法国第一帝国
• 规定了皇帝为国家元首
03
拿破仑帝国的覆灭
• 导致法国政治制度的动荡
• 为法国民主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
法国政治制度全面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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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法பைடு நூலகம்政治制度的历史演变
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政治制度变革
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
• 标志着法国封建制度的终结
• 提出了民主、自由、平等的政治理念
1791年制定《法国宪法》
• 确立了立宪君主制
• 明确了三权分立的政体框架

法国政体演变过程

法国政体演变过程
第三共和国(1870年—1940年)→
维希政权(1940年—1945年)→
临时政府(1945年—1946年)→
法兰西第四共和国(1946年—1958年)→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1958年—现在)。
①1789年法国大革命前的法兰西王国实行的是波旁王朝的封建君主专制政体。在路易十四时期(1643-1661-1715年在位),法国王权空前强化,“太阳王”实行“朕即国家”的中央集权的绝对君主专制统治,此时是法国封建专制君主制的鼎盛时期;路易十五时期,法国的财政危机日益严重,封建制度开始解体,法国日益衰落;路易十六时期,法国专制制度已到了腐败透顶的程度,社会矛盾十分尖锐,人民反抗情绪与日俱增,革命一触即发。
③1792年巴黎人民发动第二次起义,普选产生的国民大会宣布废除王权,建立了法兰西第一共和国,开始建立民主共和政体。1793年初宣判国王路易十六死刑,不久将其推上断头台。法国民主力量与专制势力的斗争中,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中间经过吉伦特派掌权、雅各宾派专政和热月政变后的督政府的政权,1799年拿破仑发动“雾月政变”,建立独裁体制,共和国名存实亡,但名义上仍属于共和政体。
④1804年拿破仑加冕称帝,建立法兰西第一帝国,实行资产阶级的帝制。拿破仑代表大资产阶级的利益,对内革新政治,发展经济,颁布系列法典,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对外发动多次征服战争,沉重打击了法国和欧洲的封建势力,巩固了资产阶级统治秩序,推动了法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⑤1814、1815年,封建的波旁王朝两次复辟,恢复了法兰西王国,与第一帝国一样,都是君主专制政体。
法国政体演变过程
法兰西王国(843年—1791年)〔君主专制(大革命前)〕
君主立宪制(1791年—1792.8)〕→
法兰西第一共和国(1792年9月—1804年)→

法国议会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法国议会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法国议会的权利
立法权 财政权 监督权
法国议会的职能
立法权: 根据第五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政府为实施其施政纲领,可 要求议会授权它在一定时期内以法令对于通常属于法律范围的事项 采取措施。 总统可以解散国民议会,把法案直接提交公民投票决定,在非常时 期还可根据形势采取必要措施,颁布法令,无需经过国民议会同意。 总统和政府随时可以限制议会的立法权或直接取代议会的立法权。
法国议会的职能
质询权 宪法第48条规定,议会“每周要留一次会议,专供议会议员提出质询和政府进行 答辩”。 议员质询可采取口头质询和书面质询两种方式,也可对政府的政策开展辩论。 质询只能议员个人身份提出,不得用决议的形式提出。 对于议员质询,议长们可以以“与公共利益相抵触”为由拒绝答复或拖延回答。
法国议会的职能
财政监督权: 财政监督是议会监督政府的传统权力。 宪法规定,如果国民议会在政府的财政法案提出后40天内未能通过,政府 可提请参议院在15天内做出决定。 宪法还规定,如果政府不能及时提出有关某一年度收支的财政法案,以便 在财政年度开始之前发布,政府可以提请议会授权政府征税,并以法令先 行拨款。 宪法还规定,议员不能提出会减少国家收入和增加国家负担的法案和修正 案。 种种规定大大增强了行政部门的财政权,削减了议会的财政控制权与监督 权。
检查机关
法国不独立设置检察机关,检察官配属一定的法院,由司法部管辖。法国诉讼 程序比较健全,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3种不同程序。刑事诉讼 和民事诉讼主要依据成文法典审判,判例只供参考。行政诉讼则按判例和行政 法规判决。陪审官的作用有限,除重罪法院外,其他法院和法庭不设陪审官。
司法委员会
司法审查制度
法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是通过宪法委员会执行的。由总统任命主席的宪法委员会在保证公民选举总统、议员和公民投票程序合法性的同时,还对法律、组织法、法 令和条约是否违宪进行预防性审查,并受理政府、议员关于法律、法令违宪的控 告案件。自第五共和国成立以来,司法审查制度在法国政治生活中日益起着重大 的作用。

法国议会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法国议会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法国最高司法委员会是协助总统实行司法监督的机构,由总统任主席,司法部长 任副主席。职责是:就最高法院法官和上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向总统提出建议, 对司法部长有关任命其他法官的建议提出意见,就赦免问题接受咨询。最高司法 委员会同时又是法官纪律委员会,具有对法官的惩戒权。司法部则从事司法行政 管理,掌管法院系统的行政组织、人事调动和活动经费等。
二、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 (一)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在这一体制下,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 机关依据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行使宪法监督权,有权对任何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及行 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予以改变或撤消。社会主义国家一般都实行这种宪法监督体制。 (二)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由司法机关实行宪法监督,主要是指普通 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对该案涉及的作为案件审理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等规 范性文件,依据司法程序对其合宪性进行审查。法院有权拒绝适用违宪的规范性文件, 但无权宣布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美国为这一体制的创制者。 (三)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专门机关,往往是国家特别成立的一种机 构,在许多国家称之为“宪法法院”,但在法国称为“宪法委员会”。 它们按照特别程序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合宪,并有权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具有一般效力。 注意:违宪审查权的前提是,必须享有宪法解释权

法国议会的职能
议会立法权受到限制: 宪法明文规定议会立法项目:有关公民权的保障和限制方面的法律;有关企业 所有权的法律;有关个人国籍、身份、婚姻制度方面的法律等。 议会在法定立法范围内也受到限制:按宪法规定,法律提案权属于政府和议员, 政府出于更为有利的地位,从而使政府实际上可以操纵议会立法。 议会立法权除受总统和政府权力直接干预外,还受宪法委员会的种种限制。
法国的宪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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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议会制度的历史沿革一、议会萌芽的出现现代法国政治始于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

之后,大量的宪法草案被起草,其中18部草案正式生效为宪法。

法国一直在君主制、帝制和共和制之间徘徊。

正是在法国大革命期间,现代意义上议会萌芽开始出现。

(一)1791年宪法1789年6月17日三级会议转变成国民议会这件事标志着旧有秩序的崩溃。

当时革命者的主要诉求便是制定一部旨在保卫人权、限制国王权力、使政治生活有序化的成文宪法。

1789年国民议会又宣布改名为制宪议会。

在这种情况,1789年8月26日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和1791年9月3日宪法得到了通过。

其中,前者只是一项旧有超越时空性质的原则宣言,而对于具体的议会制度并未规定,甚至对于议会政治的重要性也未予以足够的重视。

对于议会政治具体化的任务在1791年宪法中得到了初步的完成。

根据该宪法规定,法国的主权属于国家,这一主权由立法机构和国王代表,立法机构是一院制的国民立法议会。

当时的国民立法议会共有745名议员,由选举产生,每两年选举一次,但这并不是一种普选制,只有“积极公民”才享有选举权。

所谓积极公民,是指那些25岁以上、出生在法国或归化了法国的、有固定住所的,特别是缴纳了不低于三个工作日日值的直接税的男性公民。

宪法还规定了国民立法议会的权限主要是:法律的创制权(提出法案的权力)和通过法案的权力;决定公共支出及赋税的权力;决定公共收入在各省间的分配及运用的权力;与王一起决定宣战的权力;批准与外国签订的和平或同盟条约的权力。

由于在这种宪法的规定中,国王处于劣势地位,因而其频频使用否决权,从而导致了双方矛盾的激化,最终到了1792年的年中,这部宪法实施上就已经被搁置了。

(二)1793年宪法1792年8月10日,巴黎爆发了起义。

9月21日,国民公会正式开幕,取代了国民议会的地位。

1793年6月24日,国民公会通过了新宪法。

与1791年宪法相比,1793年的新宪法具有许多新的特点。

首先,从性质上来说,这是一部共和宪法,其废除了世袭的权力,规定一切权力必须经选举产生。

同时,为了扩大选举的范围,其还废除了积极公民与消极公民的界限,废除了选举权的财产资格。

一切年满21周岁的男性公民在某地居住了10个月后,都可参加该地的初级议会,然后在初级议会中按人口比例选出选举人,参加对国民议会的选举。

其次,1793年宪法宣布国家的主权属于全体公民,从而体现了人民主权的指导思想。

但是,1793年宪法在实践中仍然没有得到真正的执行。

当时决定着法国政治的是国民公会及下属的各个委员会,尤其是公共安全委员会,因而,甚至有学者认为这段时期是议会专政的时期。

(三)1795年宪法这部宪法否定了国民公会的绝对优势,重新建立了行政权的权威,再次确认了分权原则。

在选举方面,虽然公民均可很容易的加入初级议会,但如果想参加选举议会,则除了需要年满25周岁之外,还要拥有一份相当于100-400个工作日日值的产业。

因而这仍然是一种财产选举。

在立法及立法权方面,这部宪法在法国政治史上第一次确立了两院制,即元老院和五百人院,其中元老院由250名议员组成。

五百人院享有法案的创制权,讨论和三读通过法案的权力。

五百人院的法案转送到元老院,由后者决定是否将其付诸表决。

此外,还规定了一些原则,这些原则至今对于法国的议会实践仍然有着指导意义,主要体现在议员法律地位的不可兼容性上。

行政权由5人督政府组成,督政任命部长处理日常行政事务,部长只对督政们负责。

总的来说,这部宪法严格而僵硬的分权体制使得各权力机构之间的纠纷不断,严重影响了国家事务的治理,并最终导致了雾月政变。

(四)拿破仑专政时期的几部宪法1、1799年宪法这部宪法肯定了共和制原则及国家主权原则,但人民在这个制度下并没有多少权力和力量。

他们所能作的,只是将自己的权力通过投票委托给他们信任的人。

这部宪法还恢复了成年男子的普选制,虽然这种普选制与我们今天所理解的普选制还有很大的区别。

执政府是各权力机构中最重要的机构,由三名执政组成,任期十年,可以无限连任。

立法权则由四个机构共同行使:参议院由第一执政任命,其负责将政府提出的法案草案整理成文,并向立法团做出解释和辩护;法案审议委员会由100经选举的成员组成,任期五年,其只是负责讨论法案,而没有法案的创制权和表决权;立法团由300名30岁以上的经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负责提取政府、参政院和法案审议委员会的意见,并对法案进行表决;元老院由60-80人组成,主要负责审查最后通过的法律是否违宪。

这部宪法削弱了议会的权力,而提高了行政权力的地位。

2、其他几部宪法1802年宪法使拿破仑成为了终身第一执政,财产选举制代替了普选制。

1804年宪法使拿破仑由第一执政成为了皇帝,建立了法兰西第一帝国。

帝国时期,实际上皇帝才是国家真正的权力中心,立法团、法案审议委员会的权力则大大下降。

二、议会政治的引入议会政治的引入主要发生在1814年复辟王朝的建立到1870年第二帝国终结的这段时期里。

在这个期间,虽然奉行的并不是法国现代意义上的议会制政权,但某些议会政治的原则和具体制度开始被引入法国的政治实践。

这段时期的历史也为后来的法国政治生活提供了经验。

1、1814年宪章1814年路易十八颁布了自己的宪法性宪章,于7月6日开始正式实行。

该宪章建立了两院制议会:贵族院和各省代表院(众议院)。

选举制度方面实行的是财产制选举制。

立法权由两院制议会与国王一起行使。

具体而言,国王提出法案,议会通过法案,再经国王批准并颁布后即成为法律。

议会有批准征收赋税的权力,也享有向国王的建议权。

这种制度设计使得国王与议会两院之间相互牵制又相互合作。

此外,宪章还设立了部长的职位,虽然部长仍然由国王任命,但其除向国王负责之外,还要向议会负一定的责任,这与过去无人向议会负责的局面形成鲜明的对比,也是法国政治生活中新出现的事物。

2、1830年宪章1830年7月革命后,七月王朝建立,该王朝所实施的即是1830年宪章。

从产生及性质上看,1830年宪章不是由国王颁布的,而是国王与议会或者说是国王与国家之间的一个契约。

国王的权力和地位来源于人民代表的委托。

在立法权上,议会与国王一起享有法案的创制权,国王和议会之间在理论上处于一种平等的合作状态。

部长虽然由国王选任,但与1814年宪章一样,其仍然向国王和议会负责。

议会还可以对部长进行质询,并追究其政治责任。

3、1848年宪法1848年2月22日,巴黎爆发起义。

25日,法兰西第二共和国建立。

该宪法重新规定了人民主权原则。

同时权力分割的原则再次得到确认:“权力的分割是一个自由政府的首要条件”。

立法权由一院制的立法议会行使。

立法议会与总统共同享有法案的创制权,议会负责法案的表决通过。

此外,议会有权批准国家预算,并监督政府的日常工作,任何人包括总统在内均无权解散议会。

行政权则由总统享有,总统由普选产生。

实际上,1848年宪法同时创立了两个强有力的权力:总统和议会。

二者之间只是一种分权关系,并不相互制衡。

所以这种政治体制是一种总统制与议会制的综合。

也正是由于这样,导致了1848年宪法在实践中的可行性不强,最终导致了法兰西第二共和国的灭亡。

4、1852年宪法1852年1月14日,在法兰西第二共和国灭亡之后,路易·波拿巴签署了新宪法,即1852年宪法。

路易·波拿巴在政治体制上事事模仿其叔父拿破仑·波拿巴,因而1852年宪法事实上也就成为1799年宪法的翻版。

行政权力得到了进一步加强,而议会权力则受到了削弱。

1852年宪法实行的多院制立法体制:议会共设三院,与总统共同行使立法权;由政府官员组成的参议院负责法案的准备和起草;立法团讨论并通过法案;元老院负责审查这些法案是否违宪。

5、元老院令1860年之后的几项元老院令为当时的政治生活增添了几分自由主义色彩。

议员们与总统一起拥有了法案的创制权,拥有了提出修正案的权力,拥有了对政府的质询权。

元老院在某种意义上也成为了第二立法团。

尽管如此,仍然不能改变第二帝国专制政权的性质。

三、第三共和国的议会制度1870年的法国革命建立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

1871年经普选选出了675名议员组成的国民议会,并承担起制定新宪法的任务。

经过议会内部一系列的激烈斗争,1875年1月29日,以一票之差通过了瓦隆修正案,规定总统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国民议会选举产生,这就是历史上的1875年宪法。

(一)行政权根据1875年宪法,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的行政权由总统和部长行使。

总统经国民议会选举产生,除叛国罪之外,议会不得强迫总统辞职,总统在政治上不对任何人负责。

总统负责法律的执行,并拥有为此目的颁布法令的权力。

总统也可以拥有法案的创制权,并负责颁布议会通过的法案。

此外,总统还可以任命一切文职及军事官员。

对于部长,如前所述,其由总统进行任免。

在此,宪法还设立了一种新的政治制度――部长会议,由总统主持。

部长们在总统的直接领导下协助总统共同行使行政权力,处理国家的行政事务。

有关组织法还规定,部长在政府政策及个人行为上都必须向议会负责。

(二)立法权立法权方面采取了两院制,包括众议院和参议院。

众议院的选举制度几经变化,最终于1927年确立了1875年曾经确立的制度:小选区单记名选举制。

众议院与参议院一起行使立法权。

财政法案还必须首先送到众议院进行表决。

众议院还和参议院一起享有修宪权,条件是两院分别以绝对多数票才可通过修宪动议。

该修宪动议还必须得到由两院联席组成的国民议会的绝对多数票的支持方能通过。

参议院中有75名议员为终身议员,其余的参议员由非直接普选产生,即由众议员、省议会议员、市镇议会议员及区议会议员分省选举产生。

参议院的主要作用是成为众议院和行政权的制衡力量。

参议院与众议院共同行使立法权。

(三)议会、总统与政府从宪法条文上看,第三共和国的议会并不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各权力机关间是相互牵制与合作的关系。

但在实践中,尤其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总统的很多权力逐渐转移到了政府手中,而政府又必须向议会负责,这样,到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的中后期,其实际上已经成为了一个议会权力至上的国家。

议会把宪法授予它的对政府的制约、监督手段发挥到了极至,不信任投票与议会质询成为议会监督政府的两种重要手段。

在这种状况下,政府逐渐处于议会的影响支配下,日益依附于议会。

同时,由于议会选举制度等方面的原因,议会中始终未能形成一个稳定的多数。

议会的不稳定所直接导致的恶果就是政府的不稳定。

议会一方面不尊重政府的独立地位,另一方面又由于内讧等原因而无法行使其立法职能,于是其又不得不经常授权政府根据形势需要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法规。

也正是这种行政权乃至整个公共政治权力的动荡,最终导致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的终结。

四、第四共和国的启示(一)临时政府时期1944年8月24日,巴黎解放,成立了以戴高乐将军为首的法兰西共和国临时政府,之后一直到1946年10月,都处于临时政府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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